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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基 本 理 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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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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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㆓ 章 文 獻 探 討

身 心 障 礙 資 源 班 正 名 應 為「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 ( resource room program), 是 專 門 為 了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能 順 利 適 應 普 通 班 環 境 而 設 計 之 方 案。在 國 內 為 了 行 政 運 作 便 利 而 稱 為 身 心 障 礙 資 源 「 班 」, 並 有 ㆟ 事 、 經 費 的 配 置 。 文 獻 ㆗ , 相 關 名 詞 甚 多 , 如 「 資 源 教 室 」( resource room)、「 資 源 方 案 」 ( resource program) , 「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 ( resource room program)等 等 , 其 ㆗ , 「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最 能 涵 蓋 完 整 理 念 , 故 本 章 仍 以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為 名 , 探 討 相 關 文 獻 。

第 ㆒ 節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基 本 理 念 與 實 施 模 式

基 本 理 論 部 分 引 述 專 家 學 者 之 意 見,以 突 顯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的 主 要 概 念;而 實 施 模 式 部 分 則 介 紹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之 各 種 可 行 模 式 , 以 為 基 本 理 念 之 佐 證 。

壹 、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基 本 理 念

資 源 教 室 為 普 通 學 校 ㆗ 的 ㆒ 種 設 置,由 資 源 教 師 運 籌 帷 幄,再 向 外 推 展,以 使 方 案 有 效 執 行。資 源 教 室 方 案 的 目 的 是 提 供 具 有 特 殊 學 習 需 要 的 學 生,在 與 普 通 環 境 接 觸 最 多 的 情 況 ㆘,接 受 所 需 的 資 源 教 育,解 決 這 些 學 生 在 普 通 班 學 習 無 法 克 服 的 困 難,同 時,也 協 助 這 些 學 生 能 有 機 會 接 觸 正 常 環 境 , 充 分 發 揮 學 習 潛 能 ( 洪 儷 瑜 , 民 83)。

在 自 然 的 情 境 ㆘,進 行 最 自 然 的 學 習,將 孤 立 與 標 記 的 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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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 減 到 最 少 ( 張 蓓 莉 , 民 77)。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的 設 置 是 為 了 特 殊 學 生,其 服 務 的 對 象 為 就 讀 於 普 通 班,而 在 學 業 或 行 為 ㆖ 需 要 特 殊 協 助 的 學 生

( 王 振 德 , 民 87), 這 些 學 生 的 特 殊 性 並 非 全 面 影 響 其 學 習 適 應 或 生 活 適 應,因 此,接 受 扶 助 的 特 殊 學 生 部 分 時 間 在 普 通 班 與 ㆒ 般 學 生 ㆒ 起 ㆖ 課,部 分 時 間 到 資 源 教 室 接 受 資 源 教 師 或 特 殊 教 育 ㆟ 員 指 導 ( 黃 瑞 珍 , 民 82), 而 學 生 接 受 資 源 方 案 的 特 教 服 務,以 不 超 過 在 校 受 教 時 間 的 ㆒ 半 為 原 則( Sinderlar & Deno, 1978)。 歸 納 而 言 ,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服 務 對 象 為 輕 度 障 礙 學 生,而 這 些 輕 度 障 礙 學 生 部 分 時 間 接 受 特 殊 教 育 的 協 助,但 大 部 分 時 間 仍 在 普 通 環 境 ㆗ 接 受 教 育 ( Friend & McNutt, 1984)。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提 供 服 務 的 場 所,並 不 ㆒ 定 是 在 特 定 的

場 所 ㆗ 執 行,可 以 在 學 生 的 普 通 班 教 室 ㆗,亦 可 在 專 為 資

源 活 動 所 設 計 的 特 定 教 室 ㆗ 實 施( Wiederholt, Hammill &

Brown, 1986)。 此 種 方 案 聘 有 專 門 推 動 特 殊 教 育 工 作 的 資

源 教 師,以 及 各 種 教 材、教 具、教 學 媒 體、圖 書 設 備 等( 黃

武 鎮 , 民 72)。 即 使 在 資 源 教 室 ㆗ 有 完 善 的 設 備 , 學 者

仍 強 調 其 並 非 部 分 時 間 的 特 殊 班 , 或 僅 只 是 諮 詢 服 務 而

已 。 它 提 供 了 ㆔ 項 服 務 , 包 括 ( 1) 評 量 學 生 的 態 度 、 興

趣 、 學 業 成 就 及 喜 好 ;( 2)對 學 生 實 施 矯 正 的 、 發 展 的 、

補 償 的 直 接 教 學 或 行 為 管 理; ( 3)提 供 班 級 老 師 及 家 長 諮

詢 服 務。因 此,資 源 教 室 方 案 是 整 合 性 方 案,而 資 源 教 師

就 不 僅 只 是 在 資 源 教 室 ㆗ 發 揮 其 專 長 了 ( Wiederholt,

Hammill & Brown, 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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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 心 障 礙 資 源「 班 」 ,其 概 念 早 已 遠 超 過 在 特 定 場 所 , 服 務 特 定 對 象 。 在 這 裡 , 必 須 廣 納 整 個 學 校 及 社 區 的 ㆟ 力 、 物 力 、 時 間 、 空 間 資 源 , 整 合 資 源 後 , 將 服 務 擴 及 整 個 學 校,甚 至 社 區。其 最 終 目 的,無 非 為 了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能 有 良 好 的 學 校 適 應 及 社 會 適 應 。

綜 合 以 ㆖ 國 內 、 外 學 者 對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之 定 義 , 研 究 者 歸 納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的 基 本 理 念 為 :

㆒ 、 是 ㆒ 暫 時 性 之 特 殊 教 育 措 施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設 置 目 標,是 為 了 協 助 學 生 能 克 服 在 普 通 教 育 環 境 ㆗ 所 遭 遇 的 困 難。在 提 供 相 關 ㆟ 員( 包 括 普 通 班 教 師、家 長 或 學 生 本 ㆟ )支 援 性 服 務 後,若 學 生 已 能 克 服 學 習 ㆖ 的 障 礙 , 發 揮 學 習 潛 能 , 即 應 撤 離 此 種 教 育 安 置,逐 漸 融 入 普 通 教 育。唯 學 生 需 求 若 已 非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所 能 滿 足 , 亦 應 考 慮 轉 介 至 更 適 切 的 安 置 環 境 。

㆓ 、 以 回 歸 主 流 為 最 終 目 標

接 受 資 源 方 案 的 學 生 大 多 有 學 科 技 能 或 社 會 適 應 的 困 難,在 經 過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之 輔 助 後,期 能 以 回 歸 主 流 為 最 終 目 標 。

㆔ 、 服 務 學 生 主 要 以 輕 度 學 習 困 難 為 主

學 生 接 受 資 源 教 學 原 則 以 不 超 過 在 校 時 間 的 ㆒ 半 , 即 指 其 障 礙 程 度 較 輕,特 殊 教 育 需 求 程 度 不 大,提 供 支 援 性 服 務 或 教 學 便 可 協 助 其 順 利 適 應 普 通 教 育 環 境 。

㆕ 、 強 調 學 生 個 別 需 求

需 接 受 資 源 服 務 學 生 的 差 異 性 很 大,必 須 深 入 了 解 學

生 的 個 別 需 求,擬 訂 適 性 的 個 別 化 教 育 方 案( IEP),提 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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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需 資 源 , 發 展 學 生 最 大 潛 能 。

五 、 服 務 對 象 還 包 括 普 通 班 教 師 及 家 長

資 源 服 務 對 象 除 了 學 生 之 外 , 尚 需 與 普 通 班 教 師 合 作 , 調 整 普 通 班 課 程 、 教 學 策 略 、 行 為 管 理 方 式 , 並 提 供 家 長 相 關 問 題 諮 詢,在 多 方 支 援 ㆘,解 決 學 生 學 校 適 應 問 題 。

六 、 強 調 支 援 性 、 統 合 性 服 務

由 於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異 質 性,並 非 單 ㆒ 的 教 學 支 援 即 可 滿 足 需 求,必 須 經 由 深 入 的 鑑 定 與 評 量,統 合 ㆟ 力、物 力 資 源 , 共 同 合 作 , 俾 期 有 效 達 成 學 習 目 標 。

七 、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更 具 經 濟 效 益

㆒ 般 自 足 式 特 殊 班 至 多 可 服 務 十 五 名 學 生,而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直 接 服 務 學 生 數 可 達 ㆓ 十 ㆟ 以 ㆖,若 再 加 ㆖ 間 接 服

務,受 益 學 生 更 多,因 此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更 符 合 經 濟 效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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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實 施 模 式

隨 著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理 念 的 發 展,所 著 重 的 功 能 及 特 色 殊 異,其 實 施 模 式 的 類 型 就 益 發 精 細 及 分 化。研 究 者 彙 整 文 獻 資 料,試 以 直 接 服 務 與 間 接 服 務 做 分 類,介 紹 相 關 之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實 施 模 式 。

㆒ 、 直 接 服 務

直 接 服 務 主 要 是 針 對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提 供 評 量 與 教 學 服 務( Harris & Schutz, 1986),以 ㆘ 依 類 別、教 學 內 容 、

㆖ 課 方 式 及 排 課 方 式 之 不 同 , 說 明 各 種 直 接 服 務 模 式 。

( ㆒ ) 類 別

依 類 別 而 言 , 可 分 為 以 ㆘ ㆔ 種 ( Wiederholt, Hammill

& Brown, 1986; Harris & Schutz, 1986):

1 . 單 類 別 資 源 方 案 ( The Categorical Resource Program)

類 似 於 傳 統 自 足 式 特 殊 班,只 服 務 單 ㆒ 類 別 的 障 礙 學 生 , 如 智 能 障 礙 、 學 習 障 礙 、 情 緒 困 擾 等 。 資 源 教 師 具 有 該 類 之 專 業 背 景,能 夠 提 供 更 適 當 的 教 育 評 估、教 育 方 案 及 相 關 服 務。由 於 其 合 法 性 及 教 師 專 長,此 種 模 式 很 受 教 師、行 政 ㆟ 員 及 家 長 的 歡 迎。唯 其 缺 點 是 僅 服 務 單 ㆒ 障 礙 類 別 學 生 , 校 內 其 他 障 礙 類 型 學 生 則 無 法 接 受 服 務 。 2 . 跨 類 別 資 源 方 案 ( The Cross-Categorical Resource Program)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服 務 ㆓ 種 或 ㆓ 種 以 ㆖ 障 礙 類 別 學 生。由

於 有 些 障 礙 類 別 出 現 率 較 低,故 而 結 合 其 他 類 別,由 具 有

至 少 ㆒ 類 專 長 之 資 源 教 師 提 供 服 務。其 基 本 理 念 為:特 殊

教 育 組 群 不 應 以 障 礙 作 為 分 類 , 而 應 以 其 教 育 需 求 為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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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此 種 模 式 之 執 行 可 能 要 先 評 估 教 師 專 長 是 否 足 以 服 務 學 生 多 樣 化 的 困 難 ? 多 類 別 學 生 ㆒ 同 ㆖ 課,資 源 教 師 是 否 能 照 顧 到 學 生 之 個 別 需 求 ? 經 費 支 援 是 否 無 虞 ? …… 等 相 關 問 題 。

3 . 不 分 類 資 源 方 案 ( The Noncategorical Resource Program)

不 分 類 的 資 源 方 案 服 務 所 有 有 特 殊 需 求 的 學 生,包 括 障 礙 或 非 障 礙 學 生。其 優 點 為 學 生 沒 有 被 標 記 的 疑 慮,只 要 學 生 有 學 習 ㆖ 的 需 要,即 可 接 受 資 源 服 務。即 使 此 種 模 式 亦 受 普 通 教 育 與 特 教 教 師 的 偏 愛,卻 不 容 易 落 實 特 殊 教 育 之 精 神,因 為 有 限 的 特 教 經 費 無 法 照 顧 如 此 眾 多 學 生 的 需 求,況 且 真 正 的 特 殊 學 生 是 否 接 受 到 足 量 的 特 教 服 務 ? 資 源 教 師 是 否 有 足 夠 的 能 力 照 顧 到 每 ㆒ 學 生 之 需 求 ? 亦 應 先 考 慮 在 內 。

( ㆓ ) 教 學 內 容

資 源 教 室 經 營 方 向 之 不 同,影 響 其 教 學 內 容。依 據 教 學 內 容 可 以 分 為 以 ㆘ ㆔ 類 :

1 . 學 科 補 救

經 過 能 力 評 估 後,找 出 特 殊 學 生 在 學 習 ㆖ 遭 遇 困 難 的 學 科 , 再 依 科 目 予 以 擬 定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並 施 行 補 救 教 學,其 教 學 內 容 及 進 度 通 常 配 合 學 校 而 行。此 模 式 為 目 前 國 內 最 常 見 者,亦 普 遍 為 學 校 及 家 長 接 受,若 學 生 能 力 改 善,可 以 較 為 順 利 的 轉 銜 融 入 普 通 教 育 環 境,而 其 缺 點 為 學 生 的 特 定 學 業 技 能 障 礙 ( 如 書 寫 障 礙 、 閱 讀 障 礙 等 ),

或 功 能 性 技 能 障 礙( 如 金 錢 的 計 算、顏 色 辨 識、書 寫 表 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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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 卻 並 不 見 得 能 得 到 充 分 時 間 予 以 改 善 。

2 . 特 定 技 能 資 源 方 案 ( Wiederholt, Hammill & Brown, 1986; Harris & Schutz, 1986)

在 教 育 評 估 後,診 斷 出 特 殊 學 生 在 訊 息 處 理 過 程 ㆗ 的 優 弱 勢 , 並 從 其 困 難 處( 如 閱 讀 、 計 算 或 口 語 表 達 等 )介 入 教 學,強 化 其 訊 息 處 理 能 力,並 提 供 補 償 策 略,而 非 以 學 科 為 主。習 得 特 定 學 習 策 略 後,要 能 適 當 而 靈 活 ㆞ 類 化 到 學 科 學 習 , 亦 為 重 要 關 鍵 。

3 . 工 作 分 析 或 技 能 訓 練 模 式 ( Harris & Schutz, 1986)

此 模 式 要 能 先 決 定 在 複 雜 行 為 ㆗,學 生 所 欠 缺 的 基 本 能 力,而 補 救 教 學 切 入 點,即 先 將 任 務 進 行 工 作 分 析( task analysis) , 再 逐 步 教 導 學 生 序 列 性 技 能 。 此 訓 練 模 式 著 重 在 目 標 行 為 而 非 過 程 。

( ㆔ ) ㆖ 課 方 式

就 資 源 教 師 ㆖ 課 形 式 之 不 同 , 有 以 ㆘ ㆔ 種 模 式 : 1 . 資 源 教 師 模 式 ( resource teacher model)

此 為 國 內 、 外 常 見 模 式 , 配 合 著 普 通 教 育 課 程 及 進

度,針 對 學 生 的 弱 勢 能 力 實 施 補 救 教 學,或 建 議 調 整 普 通

班 的 課 程,學 生 有 固 定 課 表 接 受 資 源 教 學,而 資 源 教 師 也

有 較 固 定 的 服 務 對 象。資 源 教 師 的 主 要 工 作 仍 為 直 接 對 特

殊 學 生 實 施 教 學,少 數 時 間 為 普 通 班 教 師 及 家 長 提 供 諮 詢

及 在 職 訓 練( Harris & Schutz, 1986)。 雖 然 此 模 式 有 其 排

課 ㆖ 的 便 利 性,家 長 與 行 政 ㆟ 員 的 接 受 度 也 高,但 由 於 支

援 服 務 的 比 重 不 高,普 通 教 育 與 特 殊 教 育 間 無 法 進 行 經 常

性 的 溝 通,也 因 此 不 易 消 弭 ㆓ 元 教 育 系 統 之 間 的 距 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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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特 殊 學 生 在 普 通 教 育 環 境 的 學 習 適 應 問 題,更 不 ㆒ 定 有 充 裕 的 時 間 能 夠 改 善 。

2 . 輔 助 教 師 的 模 式 ( helping teacher model)

資 源 教 師 扮 演 機 動 扶 助 者 的 角 色,隨 時 為 學 業 ㆖ 或 行 為 ㆖ 有 困 難 的 學 生,提 供 直 接 立 即 的 協 助。㆒ 般 並 未 為 特 殊 兒 童 安 排 固 定 的 學 習 進 度,而 隨 時 接 受 ㆒ 般 教 師 的 要 求 提 供 協 助 ( Morse, 1976; 引 自 王 振 德 , 民 87)。

3.巡 迴 教 師 的 模 式( itinerant teacher model) ( Wiederholt, Hammill & Brown, 1986; Harris & Schutz, 1986; 王 振 德 , 民 87)

被 稱 為 「 ㆒ 種 在 輪 子 ㆖ 的 資 源 方 案 」( a resource program on wheels), 通 常 出 現 在 較 偏 遠 的 學 區 , 資 源 教 師 游 走 於 數 個 學 校 之 間,為 特 殊 學 生 提 供 教 學,或 為 學 校 老 師 提 供 教 學 建 議、解 決 特 殊 問 題。其 缺 點 為 路 程 ㆖ 的 耗 費 極 大,且 無 法 與 學 校 建 立 親 密 關 係,以 落 實 的 解 決 學 生 的 學 習 問 題 。

( ㆕ ) 排 課 方 式

在 國 內 由 於 每 校 班 級 數 之 不 同,各 校 排 課 模 式、行 政 配 合 度 參 差,因 此,身 心 障 礙 資 源 班 的 排 課 模 式 亦 隨 之 變 異 , 可 以 分 為 以 ㆘ ㆔ 種 ( 黃 瑞 珍 , 民 82):

1 . 抽 離 式

將 原 來 普 通 班 應 ㆖ 之 國 文、英 文、數 學 或 是 其 他 適 應

困 難 的 科 目,抽 離 原 班 至 資 源 教 室 接 受 輔 導。段 考 評 量 與

原 班 相 同,而 平 時 成 績 則 由 資 源 教 師 評 量。唯 其 排 課 方 式

較 為 困 難 , 需 教 務 處 充 份 配 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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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外 加 式

僅 利 用 課 餘 、 自 習 、 週 會 、 聯 課 、 早 自 習 等 時 間 實 施 補 救 教 學,平 時 課 程 完 全 在 普 通 班 級 ㆗。其 缺 點 為 學 生 能 接 受 資 源 教 學 的 時 數 有 限 。

3 . 抽 離 式 、 外 加 式 兩 者 併 用

抽 離 式 、 外 加 式 兩 者 併 用 , 彈 性 調 整 排 課 , 最 符 合 資 源 教 室 的 理 念 。 若 學 生 適 應 問 題 較 嚴 重 時 , 可 採 抽 離 式,而 問 題 較 輕 微 者,採 外 加 式 即 可,由 資 源 教 師 彈 性 運 用 。

㆓ 、 間 接 服 務

間 接 服 務 對 象 為 普 通 班 教 師 及 家 長 為 主 ,而 服 務 內 容 則 為 諮 詢 及 在 職 訓 練。國 內 外 文 獻 ㆗,常 見 者 有 以 ㆘ 幾 種:

( ㆒ ) 教 師 諮 詢 模 式 ( The Teacher Consultant Model)

( Harris & Schutz, 1986)

教 師 諮 詢 模 式 的 重 點 工 作 在 評 量 與 諮 詢。學 生 經 過 評

量 診 斷 後,資 源 教 師 即 為 普 通 班 教 師 進 行 在 職 訓 練,採 用

應 用 行 為 分 析,讓 普 通 班 教 師 能 觀 察 學 生 行 為、決 定 介 入

點 , 並 擬 定 學 習 目 標 。 或 者 , 資 源 教 師 在 評 量 後 , 完 成 教

育 處 方 或 教 育 報 告,並 示 範 教 學,讓 普 通 班 教 師 了 解 如 何

在 教 室 ㆗ 執 行 計 畫。教 師 諮 詢 模 式 可 使 大 量 學 生 獲 益,發

展 出 ㆒ 套 策 略,可 類 化 應 用 到 相 似 的 問 題 行 為,資 源 教 師

時 間 的 規 畫 相 當 彈 性 , 且 減 少「 標 記 作 用 」帶 來 的 影 響 。

然 而,行 政 ㆟ 員、教 師 的 接 受 度 以 及 資 源 教 師 的 專 業 度 可

能 直 接 影 響 其 成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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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㆓ ) 診 療 教 師 的 模 式 ( diagnostic/prescriptive teacher model)( Prouty & McGarry, 1973; 引 自 王 振 德 , 民 87)

此 模 式 在 於 協 助 普 通 班 教 師,為 有 困 難 的 學 生 發 展 教 學 的 及 社 會 化 的 經 驗 。 其 實 施 步 驟 包 括 :

1. 轉 介 學 生 。

2. 觀 察 ( 在 普 通 班 進 行 )。

3. 轉 介 會 議:教 師 與 診 療 教 師,協 商 討 論 學 生 的 問 題。

4. 診 斷 教 學 : 診 療 教 師 對 轉 介 學 生 , 進 行 短 期 的 診 斷 教 學 , 以 決 定 適 合 學 生 需 要 的 教 材 教 法 。

5. 教 育 處 方:提 供 書 面 的 報 告,建 議 適 當 的 教 材 教 法。

6. 處 方 會 議 : 診 療 教 師 與 普 通 班 教 師 再 進 ㆒ 步 溝 通 。 7. 示 範 教 學 ( 在 普 通 班 進 行 )。

8. 短 期 的 追 蹤 。

9. 評 鑑 學 生 進 步 的 情 形 。 10. 長 期 的 追 蹤 。

過 程 ㆗ , 診 療 教 師 必 須 隨 時 有 系 統 的 記 錄 , 除 了 短 期 的 診 斷 教 學 外 , 補 救 教 學 的 責 任 , 則 落 在 普 通 班 教 師 身

㆖,而 學 生 也 不 離 開 普 通 班,資 源 教 師 大 部 分 時 間 在 提 供 普 通 班 教 師 諮 詢 與 在 職 訓 練 。

由 國 內 學 者 調 查 發 現 , 目 前 台 灣 ㆞ 區 資 源 教 室 之 實 施 , 較 為 普 遍 的 模 式 為「 直 接 服 務 」、「 小 組 教 學 」且 偏 重

「 多 科 重 點 」( 王 ㆝ 苗 , 民 72; 王 振 德 , 民 77), 服 務 內

容 仍 以 學 科 補 救 為 主,提 供 間 接 服 務 較 少。至 於 服 務 對 象

而 言 , 我 國 以 「 跨 類 別 資 源 班 」 較 多 ( 楊 坤 堂 ,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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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目 前 而 言 , 直 接 服 務 最 易 施 行 , 但 其 服 務 對 象 有 限,且 學 習 成 效 不 易 類 化 至 ㆒ 般 的 學 習 環 境,以 致 學 生 回 歸 後 容 易 產 生 適 應 不 良 , 可 能 又 重 回 資 源 班 。 反 覆 的 轉 介,不 但 影 響 學 習 課 程 的 銜 接,對 學 生 的 自 我 價 值 亦 是 ㆒ 種 傷 害。因 此,加 強 普 通 教 育 的 支 援 服 務,才 能 與 身 心 障 礙 資 源 班 直 接 服 務 的 成 效 相 輔 相 成 。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不 只 是 ㆒ 間 教 室,資 源 教 室 方 案 要 能 發 揮 效 能,需 要 普 通 教 育 與 特 殊 教 育 密 切 合 作,共 同 計 畫 並 執 行 適 當 的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而 普 通 教 育 與 特 殊 教 育 之 間 的 合 作 , 為 普 通 班 級 裡 的 特 殊 學 生 成 功 學 習 的 必 要 條 件

( Friend& Cook, 1992; Johnson& Pugach, 1992; Voltz,

1992,引 自 Voltz, Elliott& Harris,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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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㆓ 節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實 施 要 件 及 實 施 ㆖ 的 建 議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在 實 施 時 , 需 哪 些 要 件 才 能 發 揮 效 能 呢 ? 而 學 者 研 究 ㆗ 對 於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的 未 來 又 有 哪 些 建 議 呢 ? 詳 見 以 ㆘ 之 探 討 :

壹 、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實 施 要 件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的 實 施 有 許 多 充 分 必 要 條 件 互 相 的 牽 引 支 援,才 能 構 成 綿 密 系 統,發 揮 效 能。以 ㆘ 就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的 實 施 要 件 逐 項 說 明 。

㆒ 、 行 政 組 織

國 內 國 民 ㆗ 學 、 國 民 小 學 資 源 教 室( 班 )的 設 置 ,最 早 於 民 國 六 十 七 年( 教 育 部,民 67) 、六 十 八 年( 教 育 部 , 民 68)相 繼 有 了 法 源 依 據,其 ㆗ 規 定 了 ㆟ 事 編 制、經 費 、 專 用 教 室 及 教 師 專 業 訓 練 等 事 項。民 國 七 十 五 年,台 北 市 國 民 ㆗ 小 學 資 源 班 實 施 要 點 ㆗ , 除 更 詳 細 規 範 以 ㆖ 事 項 外 , 更 規 定 各 校 成 立 「 資 源 班 推 行 小 組 」, 協 調 相 關 事 宜

( 台 北 市 , 民 75)。 而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的 高 雄 市 國 民 小 學 身

心 障 礙 資 源 班 實 施 要 點 ㆗,亦 有 關 於「 特 殊 教 育 推 行 小 組 」

的 規 定 ( 高 雄 市 , 民 87)。 民 國 八 十 八 年 訂 定 發 布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提 供 普 通 學 校 輔 導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支 援 服

務 辦 法 ( 教 育 部 , 民 88), 明 確 而 正 式 ㆞ 要 求 各 國 民 ㆗ 小

學 設 立 「 特 殊 教 育 推 行 委 員 會 」, 以 推 動 特 殊 教 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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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 殊 教 育 推 行 委 員 會 」雖 為 任 務 編 組,卻 已 為 國 民

㆗、小 學 各 校 的 常 設 組 織。委 員 會 必 須 定 期 開 會、擬 定 推 行 計 畫、統 籌 校 內 各 項 特 殊 教 育 事 務( 如 經 費 運 用、師 資 聘 用、特 教 知 能 成 長 等 )並 檢 討 實 施 成 效。由 ㆖ 而 ㆘ 垂 直 的 領 導 與 協 調,更 能 帶 動 橫 向 的 擴 展,佈 置 自 然 而 尊 嚴 的 學 習 環 境 , 讓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的 推 動 事 半 功 倍 。

㆓ 、 資 源 教 師

資 源 教 師 為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執 行 效 能 的 樞 紐 ㆟ 物,舉 凡 直 接 服 務 的 評 量 與 教 學、間 接 服 務 的 諮 詢 與 在 職 訓 練,都 是 資 源 教 師 的 角 色 任 務。Lerner 認 為 資 源 教 室 必 須 設 置 受 過 高 度 專 業 訓 練、具 有 診 斷 兒 童 的 能 力、並 能 根 據 診 斷 結 果 設 計 並 實 施 個 別 化 教 學 方 案 的 教 師。此 外,資 源 教 師 也 是 ㆒ 位 諮 詢 ㆟ 員 ( 顧 問 ), 協 助 普 通 班 教 師 解 釋 診 斷 的 結 果,並 運 用 在 教 學 ㆖,以 為 學 習 困 難 兒 童 設 計 教 學;負 責 普 通 班 教 師 的 在 職 研 習,提 供 示 範 教 學 及 特 殊 的 教 材 教 具 以 及 持 續 ㆞ 評 鑑 兒 童 的 進 步 情 形 ( Lerner,1988,引 自 王 振 德 , 民 88)。 至 於 時 間 的 分 配 , Reger 認 為 資 源 教 師 10〜

15﹪ 的 時 間 該 用 於 諮 詢 工 作 ㆖( Reger,1973,引 自 王 ㆝ 苗,

民 72)。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執 行 層 面 廣 泛,服 務 對 象 複 雜,除 需 高

度 專 業 能 力,更 需 有 程 度 相 當 的 教 學 熱 忱 及 效 能 理 念。否

則 在 體 力、腦 力 的 劇 烈 耗 費 ㆘,再 無 成 就 感、認 同 感 的 支

應,調 動 或 轉 趨 消 沈 是 可 預 料 的 發 展,最 直 接 影 響 就 是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受 教 品 質,其 嚴 重 性 可 見 ㆒ 般。資 源 教 師 在

專 業 能 力 、 服 務 熱 忱 及 效 能 教 學 相 關 條 件 的 相 輔 相 成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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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於 工 作 能 勝 任 愉 快,也 才 能 愉 快 勝 任 所 賦 予 的 多 變 挑 戰 。

㆔ 、 鑑 定 安 置 與 教 學

特 殊 教 育 具 有 講 求 證 據 的 科 學 精 神,亦 需 發 揮 道 家 的 柔 軟 彈 性,更 應 有 以 ㆟ 為 本 的 全 ㆟ 教 育 觀。在 鑑 定 時「 應 採 多 元 評 量 之 原 則 。 」( 教 育 部 , 民 88) 教 育 安 置 則 「 應 以 滿 足 學 生 學 習 需 要 前 提 ㆘ , 最 少 限 制 的 環 境 為 原 則 。 」

( 教 育 部,民 86) 。使 用 標 準 化 評 量、非 正 式 測 驗、晤 談 、 觀 察 及 檔 案 評 量 等 方 法 完 整 蒐 集 個 案 資 料,分 析 學 生 之 優 弱 勢 學 習 管 道 , 做 為 ㆘ ㆒ 步 教 學 之 基 石 。

在 教 學 及 課 程 方 面,應「 ……擬 定 學 生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進 行 教 學 , 且 應 彈 性 運 用 教 材 及 教 法 。 」( 教 育 部 , 民 87)並「 依 學 生 之 個 別 需 要 , 彈 性 調 整 課 程 、 科 目( 或 領 域 )及 教 學 時 數 , ……」( 教 育 部 , 民 87)。 因 之 , 特 殊 教 育 是 精 準 的 教 育,自 鑑 定 評 量、教 育 計 畫 擬 定、課 程 科 目 安 排、教 學 實 施 及 成 效 檢 討 等,都 是 依 每 位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個 別 性 及 獨 特 性 而 行 , 完 全 是 以 特 殊 學 生 為 本 位 。

㆕ 、 學 習 環 境

學 習 環 境 對 特 殊 學 生 的 影 響 不 可 小 覷,學 習 環 境 包 括

物 理 環 境 與 心 理 環 境。法 令 ㆗ 對 於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教 育 環 境

已 有 明 文 保 障 :「 各 級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教

育,應 依 其 障 礙 情 況 及 學 習 需 要,提 供 各 項 必 需 之 專 業 ㆟

員、特 殊 教 材 與 各 種 教 育 輔 助 器 材、無 障 礙 校 園 環 境、點

字 讀 物 及 相 關 教 育 資 源 , 以 符 合 公 平 合 理 接 受 教 育 之 機

會 。 」( 教 育 部 , 民 86) 為 了 特 殊 學 生 行 動 及 環 境 融 合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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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 利 性,需 考 慮 資 源 教 室 位 置 的 適 當 性;更 為 了 配 合 教 學 需 要、學 生 學 習 特 性,並 提 供 豐 富 的 學 習 刺 激,資 源 教 室 的 格 局 與 佈 置 亦 不 可 忽 略 。

心 理 環 境 與 物 理 環 境 之 重 要 性 雖 可 謂 不 分 軒 輊,在 資 源 教 室 ㆗,特 殊 學 生 需 要 ㆒ 個 積 極、正 向 具 支 持 性 的 學 習 環 境 ; 在 普 通 教 室 ㆗ , 特 殊 學 生 更 需 要 師 長 及 同 儕 的 接 納、肯 定 與 協 助。無 障 礙 的 心 理 環 境 更 為 特 殊 學 生 迫 切 所 需 , 而 其 改 善 卻 非 ㆒ 蹴 可 幾 的 。

五 、 支 援 服 務

單 靠 資 源 教 師 在 資 源 教 室 內 的 評 量 與 教 學,不 足 以 解 決 特 殊 學 生 在 普 通 學 習 環 境 或 家 庭 生 活 所 遭 遇 之 困 難,故

「 各 級 學 校 應 提 供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家 庭 包 括 資 訊、諮 詢、輔 導 、 親 職 教 育 課 程 等 支 援 服 務 ……」( 教 育 部 , 民 86) 提 升 家 長 特 教 知 能,就 可 連 帶 影 響 其 參 與 教 育 的 可 能 性,有 了 家 長 的 支 持 , 資 源 教 師 無 異 增 加 了 強 而 有 力 的 雙 翼 。 另 ㆒ 方 面,資 源 教 室 方 案 的 最 終 目 ㆞ 是 要 輔 助 特 殊 學 生 順 利 ㆞ 融 入 普 通 班,普 通 班 教 師 的 接 納 與 配 合 就 成 了 融 合 成 功 與 否 的 關 鍵 因 素。資 源 教 師 角 色 功 能 ㆗ 尚 有 ㆒ 重 要 任 務 , 即「 合 作 諮 詢 」 ( Collaborative Consultation)。 合 作 諮 詢 之 所 以 重 要 有 五 項 原 因: ( 1)減 少 不 必 要 的 轉 介; ( 2)

對 普 通 教 師 提 供 協 助;( 3)確 認 所 有 的 介 入 是 有 效 的、符 合 目 標 且 正 在 進 行 ;( 4) 發 展 各 部 門 間 的 合 作 諮 詢 ;( 5)

使 資 源 ( 如 ㆟ 力 、 經 費 ) 互 相 流 通 ( Wiederholt, Hammill

& Brown, 1993)。 資 源 教 師 若 能 提 供 普 通 班 教 師 或 就 讀 普

通 班 的 特 殊 學 生 諮 詢 服 務,不 但 可 以 增 加 學 業 成 就,減 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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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 介 特 殊 教 育 服 務 的 ㆟ 數 , 學 生 也 更 容 易 適 應 主 流 環 境

( Schulte, Osborne & Mckinney, 1990), 減 少 標 記 作 用 所 帶 來 的 負 面 影 響。對 於 回 歸 主 流,普 通 班 教 師 雖 比 特 教 教 師 更 顯 樂 觀,而 特 教 教 師 卻 對 於 普 通 班 教 師 是 否 能 提 供 特 殊 學 生 適 性 教 育 則 略 顯 信 心 不 足( Graham, Burdg, Hudson

& Carpenter, 1980)。 因 此 , 諮 詢 及 支 援 服 務 或 可 提 高 回 歸 主 流 的 可 行 性 。

學 者 研 究 顯 示 , 普 通 班 教 師 對 於 班 ㆖ 特 殊 學 生 的 處 遇,需 要 職 前 及 在 職 訓 練、教 學 觀 摩 與 教 學 研 討、教 學 及 課 程 之 相 關 資 訊 、 購 買 教 材 與 設 備 之 經 費 、 減 少 班 級 ㆟ 數、家 庭 支 援 服 務、諮 商 師 支 援 服 務、教 師 助 理 及 社 工 員 協 助 , 並 需 要 定 期 與 特 教 ㆟ 員 會 談 及 召 開 會 議 的 時 間

( Werts, Wolery, Snyder, Caldwell & Salisbury,1996)。 為 了 能 讓 回 歸 主 流 發 揮 效 能,資 源 教 師 應 增 加 與 普 通 班 教 師 合 作 、 交 流 、 分 享 資 訊 , 並 提 供 立 即 且 長 期 支 援 服 務

( Graham, Burdg, Hudson & Carpenter,1980)。 ㆓ 元 而 區 隔 的 特 殊 教 育 與 普 通 教 育 系 統,已 被 多 元 的 教 育 專 業 團 隊 所 取 代 , 透 過 合 作 關 係 提 供 服 務 ( Dettmer, Thurston & Dyck, in press,引 自 Simpson, Whelan & Zabel,1993), 製 造 特 殊 學 生、普 通 班 教 師 及 資 源 教 師 ㆔ 贏 的 契 機。無 怪 乎 早 有 學 者 在 ㆓ 十 世 紀 之 末 即 呼 籲「 無 論 是 現 在 或 ㆓ 十 ㆒ 世 紀,合 作 技 巧 是 教 育 成 功 的 必 備 條 件( Simpson, Whelan & Zabel, 1983)」。

六 、 學 習 成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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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的 投 資 需 由 學 生 學 習 成 果 來 呈 現,評 鑑 的 目 的 亦 由 方 案 的 評 鑑 轉 而 為 學 生 學 習 成 果 的 評 鑑 。 美 國 1997 年

「 障 礙 者 教 育 法 案 修 正 案 」㆗,第 612 條 重 申 評 鑑 的 重 要 性 , 強 調 各 州 在 1998 年 7 月 1 日 前 要 替 全 州 的 障 礙 學 生 建 立 成 就 指 標 ( performance indicator), 以 評 量 其 進 步 情 形 ( U.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1997; The Council for Exceptional Children, 1998, 引 自 孫 淑 柔 , 民 89) 。 特 殊 教 育 的 核 心 為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是 以 特 殊 學 生 為 主 軸,藉 由 特 殊 學 生 學 習 成 果 的 評 鑑,以 審 核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的 執 行 成 效 , 再 推 及 於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的 實 施 效 能 。 環 環 相 扣 , 牽 ㆒ 髮 而 動 全 身 。

貳 、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之 實 施 ㆖ 的 建 議

已 有 不 少 國 內 學 者 針 對 資 源 教 室 之 現 況 做 了 相 關 調 查 , 在 報 告 之 末 提 供 實 施 身 心 障 礙 資 源 班 之 寶 貴 建 議 。 黃 武 鎮 ( 民 72) 建 議 要 : ㆒ 、 健 全 資 源 教 室 的 組 織 與 配 置 編 制 : 設 立 「 資 源 教 室 執 行 委 員 會 」, 並 設 學 生 評 量 小 組;㆓、加 強 師 資 的 培 養 與 進 修:資 源 教 師 與 普 通 班 老 師 均 需 特 殊 教 育 常 識;㆔、擴 大 資 源 教 室 的 扶 助 對 象 : 提 供 普 通 班 教 師 之 教 學 諮 詢,及 教 材 教 具 支 援,增 加 普 通 班 級 裡 受 益 之 學 生 數;㆕、資 源 教 室 教 學 的 時 間、課 程 教 材 的 完 整 規 劃:利 用 寒 暑 假 及 學 期 ㆗ 課 外 時 間 實 施 診 斷 補 救 教 學 。

王 ㆝ 苗( 民 72)提 供 的 建 議 有:㆒、加 強 在 職 訓 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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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 舉 辦 研 習 會;㆓、建 立 制 度 法 令,給 予 充 分 支 持 與 配 合;

㆔、重 視 實 施 前 學 生 學 習 狀 況 的 調 查;㆕、適 切 慎 重 選 擇 輔 助 科 目 ; 五 、 加 強 教 學 計 畫 , 彈 性 排 課 ; 六 、 靈 活 運 用 教 材 教 具 與 活 動 方 式 ; 七 、 加 強 縱 橫 層 面 的 溝 通 ; 八 、加 強 追 踪 輔 導 工 作 ; 九 、 提 高 專 業 信 念 與 敬 業 態 度 。

王 振 德 ( 民 77) 對 於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資 源 班 的 學 校 提 供 的 建 議 包 括 : ㆒ 、 建 全 學 校 組 織 , 加 強 溝 通 協 調 ; ㆓ 、 明 確 的 界 定 資 源 教 師 的 角 色 ; ㆔ 、 校 長 的 充 分 理 解 與 支 持 ; ㆕ 、 加 強 個 別 化 教 學 ; 五 、 舉 辦 教 學 觀 摩 , 交 換 心 得 經 驗 ; 六 、 加 強 非 殘 障 學 生 的 態 度 教 育 。

蕭 金 土 、 賴 錫 安 ( 民 86) 在 對 台 灣 省 資 源 教 室 現 況 調 查 後,提 出 了 改 進 建 議:㆒、規 劃 資 源 教 室 環 境 與 充 實 設 備 ; ㆓ 、 加 強 個 別 化 教 學 方 案 之 規 劃 與 實 施 ; ㆔ 、健 全 學 校 組 織 加 強 溝 通 協 調;㆕、加 強 普 通 班 學 生 之 支 持 與 接 納 態 度 ; 五 、 有 效 運 用 資 源 以 系 統 發 展 教 材 。

孟 瑛 如 ( 民 88) 對 於 資 源 教 室 的 建 議 有 : ㆒ 、 減 少 混 合 安 置 的 比 例 ; ㆓ 、 專 才 專 任 提 昇 資 源 班 師 資 ; ㆔ 、資 源 班 教 師 特 教 知 能 的 加 強 ; ㆕ 、 心 理 衛 生 加 強 ; 五 、 IEP 撰 寫 能 力 的 提 昇 ; 六 、 特 教 資 源 運 用 能 力 的 提 昇 ; 七 、兼 任 職 務 的 減 少 。

胡 永 崇 ( 民 89) 針 對 高 雄 縣 國 小 資 源 班 提 出 以 ㆘ 建

議:㆒、各 校 特 殊 教 育 推 行 小 組 幾 乎 皆 已 成 立,但 其 功 能

則 仍 待 加 強 ; ㆓ 、 空 間 規 畫 應 避 免 分 組 ㆖ 課 時 的 相 互 干

擾,且 應 有 若 干 學 習 角 落 及 個 別 學 習 空 間,以 利 個 別 化 學

習;㆔、資 源 班 教 師 不 宜 兼 任 負 擔 較 重 之 行 政 工 作,以 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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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 響 教 學 ; ㆕ 、 資 源 班 的 位 置 不 應 偏 於 學 校 ㆒ 隅 ; 五 、資 源 班 應 朝 向 跨 類 別 及 不 分 類 模 式 運 作;六、資 源 班 的 學 生 及 教 師 不 宜 有 學 科 別 之 限 制,而 應 以 學 生 的 學 習 困 難 為 考 量;七、資 源 班 教 師 及 普 通 班 教 師 之 間,彼 此 權 責 可 透 過 實 施 計 畫 及 召 開 協 調 會 加 以 釐 清;八、抽 離 或 外 加 的 教 學 服 務 時 間,應 保 持 彈 性;九、學 生 回 歸 普 通 班 應 採 漸 近 方 式,並 持 續 追 蹤;十、資 源 班 教 師 亦 應 提 供 學 校 相 關 ㆟ 員 及 家 長 諮 詢 服 務 及 合 作 教 學;十 ㆒、除 學 業 輔 導 外,亦 應 重 視 情 緒 及 社 會 行 為 的 輔 導;十 ㆓、增 進 師 生 及 家 長 的 特 殊 教 育 知 能;十 ㆔、增 進 資 源 班 教 師 的 ㆟ 際 溝 通 技 能 及 教 學 知 能 ; 十 ㆕ 、 教 學 內 容 應 注 意 個 別 化 及 功 能 性 ; 十 五 、 教 學 評 量 方 式 應 保 持 彈 性 ; 十 六 、 除 實 施 補 救 式 教 學

( remedial instruction), 亦 應 注 意 補 償 式 教 學

( compensatory instruction); 十 七 、 應 重 視 學 習 策 略 的 教 學 , 以 增 進 學 習 成 效 。

而 孫 淑 柔 與 王 ㆝ 苗 ( 民 89) 對 於 國 民 教 育 階 段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在 學 習 成 果 方 面 的 建 議 則 有 : ㆒ 、 鼓 勵 家 長 參 與 ; ㆓ 、 注 重 班 級 氣 氛 的 營 造 ; ㆔ 、 促 進 教 師 之 間 的 團 隊 合 作 ; ㆕ 、 提 昇 學 生 學 習 動 機 。

林 林 總 總,若 將 這 些 建 議 整 理 歸 納,即 可 形 成 系 統 性

身 心 障 礙 資 源 班 效 能 指 標 之 參 考 。

(20)

第 ㆔ 節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之 效 能、品 質 管 理 與 效 能 條 件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可 說 是 特 殊 教 育 理 念 展 現 的 總 和,其 所 執 行 的 並 非 教 學 單 ㆒ 事 件,所 服 務 的 更 並 非 僅 限 於 特 殊 學 生 單 類 對 象。正 由 於 其 廣 泛 性、複 雜 性 與 整 合 性,要 能 確 實 發 揮 其 效 能 , 達 成 目 標 , 品 質 管 理 就 更 顯 其 重 要 。

壹 、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之 效 能 與 品 質 管 理

「 效 能 」( effectiveness) 與 「 效 率 」( efficiency) 在 定 義 與 目 標 達 成 ㆖ 各 有 不 同 之 定 義。效 能 被 認 為 著 重 組 織 目 標 的 達 成( 吳 清 山 , 民 81; 潘 慧 玲 , 民 88); 效 率 則 著 重 以 最 少 的 資 源 達 成 組 織 的 目 標 ( 潘 慧 玲 , 民 88), 即 強 調 資 源 的 有 效 利 用 ( 吳 清 山 , 民 81)。 效 能 是 要 考 量 背 景 與 輸 入 條 件,並 能 適 切 ㆞ 完 成 組 織 目 標;效 率 講 求 的 是 經 濟 效 益 , 期 能 達 成 最 佳 之 投 資 報 酬 率 。

效 能 與 效 率 有 如 ㆘ 的 關 係 存 在( 陳 明 璋,民 68) :㆒ 、 有 效 率 不 ㆒ 定 有 效 能,效 率 僅 是 效 能 必 須 而 非 充 要 條 件 。

㆓、效 能 較 效 率 來 得 重 要,效 能 是 組 織 成 功 的 基 礎,效 率

則 是 組 織 成 功 之 後,其 生 存 所 需 之 最 重 要 條 件。㆔、效 率

注 重 短 期 成 果,效 能 則 強 調 長 期 的 發 展。㆕、效 率 只 考 慮

到 輸 入 與 產 出 的 關 係,效 能 則 衡 量 輸 入 - 過 程 - 產 出 的 整

體 脈 絡 ( context), 著 重 組 織 與 生 存 環 境 的 互 動 關 係 。

教 育 成 效 研 究 的 基 本 目 的 在 尋 求 與 輸 出( 通 常 以 學 生

的 學 業 成 就 為 主 )有 關 的 因 素,以 提 高 學 生 學 習 成 果,達

成 預 定 的 目 標 ( 孫 淑 柔 , 民 87)。 尤 其 是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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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論 是 輸 入 條 件,亦 或 是 過 程 的 執 行,都 與 學 生 的 產 出 結 果 息 息 相 關 , 具 顯 著 的 結 構 性 與 系 統 性 。

為 使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發 揮 預 期 效 能 ,「 全 面 品 質 管 理 」

( total quality management, 簡 稱 TQM) 之 概 念 最 值 得 引 介 。

全 面 品 質 管 理 於 1985 年 由 美 國 海 軍 行 為 科 學 家 華 倫 ( N. Warren) 所 提 , 隨 後 經 過 戴 明 ( W. Edwards

Deming) 、朱 蘭( Joseph M. Juran)、石 川 馨( K. Ishikawa)

等 ㆟ 的 倡 導 ㆘ 引 起 風 潮,此 風 由 產 業 界 企 業 組 織 改 革 ㆒ 路 吹 向 教 育 體 系 ( 曾 俊 凱 , 民 89), 並 與 教 育 策 略 結 合 , 稱 之 為 「 全 面 品 質 教 育 」( Total Quality Education, TQE)

( Downey et al. 1994, 引 自 鍾 國 文 , 民 88)。

美 國 國 防 部 於 1991 年 全 面 品 質 管 理 修 訂 其 定 義: 「 全 面 品 質 管 理 是 顧 客 導 向 的 管 理 方 法,它 強 調 有 效 運 用 ㆟ 力 資 源 及 應 用 數 量 方 法,從 不 斷 改 進 過 程 著 眼,以 提 昇 產 品 與 服 務 品 質 。 」( 林 公 孚 , 民 81) 全 面 品 質 管 理 的 主 要 理 念 有 : ㆒ 、 顧 客 滿 意 至 ㆖ ; ㆓ 、 承 諾 品 質 第 ㆒ ; ㆔ 、 持 續 不 斷 改 進 ; ㆕ 、 重 視 事 先 預 防 ; 五 、 強 調 全 員 參 與 ; 六 、 發 展 ㆟ 力 資 源 ; 七 、 資 料 本 位 作 決 定 等 七 項( 吳 清 山 、黃 旭 鈞 , 民 84)

全 面 品 質 管 理 強 調 不 斷 ㆞ 改 進,以 使 顧 客 滿 意。教 育

系 統 ㆗ 的 顧 客 包 括 內 部 顧 客 及 外 部 顧 客,內 部 顧 客 為 教 師

與 職 員 , 而 外 部 顧 客 即 為 學 生 、 家 長 、 政 府 及 社 會( 吳 清

山 、 黃 旭 鈞 , 民 84)。 要 能 達 成 顧 客 滿 意 , 就 需 要 組 織 ㆗

全 員 參 與,全 力 以 赴;要 能 提 升 教 育 品 質,就 需 運 用 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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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 環( The Deming cycle)來 達 成,亦 即 經 由 計 畫( Plan)、

實 行 ( Do)、 檢 核 ( Check) 及 行 動 ( Act)( P-D-C-A) 的 不 斷 循 環 歷 程,持 續 不 斷 ㆞ 改 進 教 育 品 質。教 育 品 質 的 改 善,不 ㆒ 定 能 用 量 化 資 料 來 呈 現,卻 必 須 持 續 講 求 教 育 品 質 的 精 緻 化 與 精 準 度 。

全 面 品 質 管 理 理 念 最 適 合 應 用 在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的 品 質 管 理 ㆖ 。

資 源 教 室 自 實 施 以 來,雖 已 歷 經 ㆓ 十 幾 個 年 頭,設 班 普 及 率 甚 至 超 過 歷 史 悠 久 的 啟 智 班,然 而,藉 由 各 縣 市 的 特 殊 教 育 評 鑑 結 果 及 評 鑑 報 告 可 以 略 知 ㆒ ㆓。資 源 教 室 的 經 營,由 於 理 念 認 知 程 度 之 差 異,運 作 模 式 之 不 同,產 生 了 各 校 有 各 校 特 色 之 現 象,至 於 是 否 能 達 成 特 殊 教 育 之 目 標 ? 是 否 能 滿 足 學 校 教 職 員、家 長、學 生 甚 至 是 社 區 的 期 望 ? 則 無 法 保 證 了。正 由 於 大 部 份 學 校 對 於 資 源 教 室 的 經 營 尚 在 摸 索 階 段 , 效 能 尚 未 彰 顯 , 以 致 無 法 滿 足 學 校 教 師、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或 是 家 長 的 期 望。資 源 教 室 之 經 營 未 獲 肯 定 及 鼓 勵,㆓ 元 教 育 系 統( 普 通 教 育 與 特 殊 教 育 )未 能 互 相 了 解 與 互 相 支 援,對 於 資 源 教 師 的 教 學 士 氣 產 生 了 直 接 的 影 響。惡 性 循 環 ㆘,降 低 了 特 殊 教 育 成 效,浪 費 特 殊 教 育 資 源 。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可 以 視 為 品 質 管 理 的 過 程,其 服 務 的 顧

客 最 主 要 為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及 其 家 長 , 在 經 過 精 密 的 評 估

後,邀 請 相 關 ㆟ 員 全 員 參 與,擬 定 教 育 計 畫。隨 後 開 始 執

行,在 執 行 的 過 程 ㆗ 必 須 時 常 的 評 鑑 實 施 之 效 能,並 能 機

動 性 調 整 方 案 繼 續 執 行,以 期 特 殊 學 生 之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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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 到 最 大 效 能 。 此 即 所 謂 的 戴 明 循 環 「 P( 計 畫 ) -D( 執 行 )-C( 檢 核 )-A( 行 動 )」, 這 樣 的 循 環 執 行 可 靈 活 運 用 在 各 個 層 面,特 殊 學 生 之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需 如 此 循 環,資 源 教 室 之 經 營 更 需 如 此 周 而 復 始 的 不 斷 改 進,才 能 發 揮 效 能 。 展 現 了 效 能 , 接 受 度 自 然 能 提 高 , 提 高 了 接 受 度 ,對 於 後 續 計 畫 的 推 動 便 有 了 助 力,這 樣 的 循 環 就 成 了 良 善 而 積 極 的 循 環 。

評 鑑 的 範 圍 並 非 目 前 著 重 的 外 部 評 鑑。在 進 行 外 部 評 鑑 之 前,若 能 先 進 行 內 部 評 鑑,整 個 教 育 評 鑑 功 能 較 易 發 揮 。 而 評 鑑 主 要 有 兩 種 功 能 , ㆒ 是 證 明 ( to prove) 的 功 能 ; 另 ㆒ 是 改 進( to improve)的 功 能( 吳 清 山 , 民 89)。

在 全 員 參 與、不 斷 改 進 的 推 動 ㆘,達 成 普 通 教 師 滿 意、學 校 行 政 滿 意、特 殊 學 生 滿 意、家 長 滿 意 的 理 想 境 界,提 高 資 源 教 師 自 我 實 現 的 成 就 感 。

將 全 面 品 質 管 理 理 念 運 用 在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的 執 行 過 程 ㆗,可 使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不 再 是 特 教 教 師 的 夢 魘,而 是 達 成 其 特 殊 教 育 目 標 過 程 ㆗ 的 重 要 記 錄,記 錄 學 生 的 成 就 也 記 錄 資 源 教 師 的 成 長。將 全 面 品 質 管 理 之 理 念 應 用 於 評 鑑 ㆗,必 能 提 升 評 鑑 之 效 能,使 評 鑑 工 作 達 到 持 續 改 善 教 育 品 質 的 目 的,並 能 獲 得 受 評 單 位 及 社 會 的 認 同,以 建 立 評 鑑 的 公 信 力 ( 黃 ㆝ 祥 , 民 90)。

貳 、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效 能 之 條 件

關 於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的 實 施,國 內 外 己 有 許 多 學 者 對 於

現 況 進 行 調 查 研 究,研 究 調 查 項 目 繁 雜、各 家 偏 重 要 點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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㆒,但 能 歸 納 出 ㆒ 些 共 通 項 目,研 究 者 依「 行 政 支 持 」 、 「 資 源 教 師 角 色 」、「 鑑 定 安 置 與 評 量 」、「 課 程 與 教 學 」、「 支 援 服 務 」、「 環 境 與 設 備 」及「 成 效 」為 綱 , 統 整 相 關 實 施 條 件 。

㆒ 、 行 政 支 持

( ㆒ )校 內 有「 特 殊 教 育 推 行 委 員 會 」之 設 置 , 且 能 實 際 運 作 ( 王 振 德 , 民 77; 胡 永 崇 , 民 89)。

( ㆓ )行 政 組 織 健 全( 王 振 德 , 民 87; 蕭 金 土 、 賴 錫 安 , 民 86)。

( ㆔ )行 政 重 視( 王 振 德,民 77;王 振 德,民 87;McLoughlin

& Kelly,1982)。

( ㆕ ) 各 處 室 協 調 良 好 ( 王 振 德 , 民 87)。

( 五 )訂 定「 資 源 班 實 施 計 畫 」 ( 王 振 德,民 77;王 振 德 , 民 87; 蕭 金 土 、 賴 錫 安 , 民 86)。

( 六 )加 強「 資 源 班 推 動 小 組 」之 組 織 運 作( 蕭 金 土 、 賴 錫 安 , 民 86)。

( 七 )經 費 專 款 專 用( 王 ㆝ 苗 , 民 72; 孫 淑 柔 , 民 91)。

( 八 ) 定 期 舉 辦 家 長 會 ( 王 振 德 , 民 77)。

( 九 ) 專 任 資 源 教 師 ( 王 ㆝ 苗 , 民 72; 王 振 德 , 民 77;

王 振 德 , 民 87; 胡 永 崇 , 民 89)

( 十 ) 資 源 教 師 的 專 業 訓 練 ( 王 ㆝ 苗 , 民 72; 王 振 德 , 民 77; 王 振 德 , 民 87; 孟 瑛 如 , 民 88; 胡 永 崇 , 民 89; 蕭 金 土 、 賴 錫 安 , 民 86; James, 1984)。

( 十 ㆒ )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足 夠 ( 王 振 德 , 民 87)。

( 十 ㆓ )特 殊 教 育 知 能 研 習,建 立 學 校 師 生、家 長 正 確 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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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 ( 胡 永 崇 , 民 89; 蕭 金 土 、 賴 錫 安 , 民 86;

James, 1984)。

( 十 ㆔ ) 自 我 評 鑑 資 源 班 績 效 ( 藍 祺 琳 , 民 86)。

㆓ 、 資 源 教 師 角 色

( ㆒ ) 實 施 診 斷 測 驗 ( 王 ㆝ 苗 , 民 72; 王 振 德 , 民 77;

McLoughlin & Kelly, 1982)。

( ㆓ ) 編 製 教 材 教 具 ( 王 ㆝ 苗 , 民 72; 孟 瑛 如 , 民 88;

蕭 金 土 、 賴 錫 安 , 民 86; McLoughlin & Kelly, 1982)。

( ㆔ ) 評 量 學 生 進 步 情 形 ( 王 振 德 , 民 77)。

( ㆕ )充 分 運 用 各 種 教 學 資 源 , 以 利 教 學 活 動( 王 振 德 , 民 77)。

( 五 ) 溝 通 協 調 ( 王 振 德 , 民 77; 孟 瑛 如 , 民 88; 胡 永 崇,民 89;孫 淑 柔,民 91;Graham, Hudson, Burdg

& Carpenter, 1980; McLoughlin & Kelly, 1982;

James, 1984)。

( 六 )教 師 熱 心 負 責( 王 振 德 , 民 87; 蕭 金 土 、 賴 錫 安 , 民 86)。

( 七 ) 協 助 辦 理 特 殊 教 育 研 習 ( 藍 祺 琳 , 民 86)。

( 八 ) 靈 活 運 用 教 學 方 法 ( McLoughlin & Kelly, 1982)。

( 九 ) 了 解 普 通 班 教 材 ( McLoughlin & Kelly, 1982)。

( 十 ) 參 與 研 習 ( 孫 淑 柔 , 民 91)。

㆔ 、 鑑 定 安 置 與 評 量

( ㆒ ) 設 置 鑑 定 安 置 專 責 委 員 會 ( 王 ㆝ 苗 , 民 72)。

( ㆓ ) 訂 定 鑑 定 與 安 置 之 標 準 及 流 程 ( 胡 永 崇 , 民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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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 金 土 、 賴 錫 安 , 民 86)。

( ㆔ ) 召 開 綜 合 鑑 定 評 量 會 議 ( 藍 祺 琳 , 民 86)。

( ㆕ )評 量 方 式 與 內 容 的 變 通( 孟 瑛 如,民 88;胡 永 崇 , 民 89; 孫 淑 柔 , 民 91)。

( 五 ) 回 歸 後 的 追 蹤 及 輔 導 ( 王 ㆝ 苗 , 民 72; 胡 永 崇 , 民 89; 黃 武 鎮 , 民 72)。

㆕ 、 課 程 與 教 學

( ㆒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的 擬 定( 王 ㆝ 苗,民 72;王 振 德 , 民 77; 孟 瑛 如 , 民 88; 蕭 金 土 、 賴 錫 安 , 民 86;

Wallace & McLoughlin, 1979, 引 自 McLoughlin & Kelly, 1982; McLoughlin & Kelly, 1982)。

( ㆓ ) 排 課 方 式 ( 抽 離 、 外 加 或 併 用 )( 王 ㆝ 苗 , 民 72;

王 振 德 , 民 77; 王 振 德 , 民 87; 孟 瑛 如 , 民 88;

胡 永 崇 , 民 89; James, 1982)。

( ㆔ )㆖ 課 方 式( 小 組 教 學 或 個 別 指 導 ) ( 王 ㆝ 苗,民 72;

王 振 德 , 民 77; 蕭 金 土 、 賴 錫 安 , 民 86; James, 1984)。

( ㆕ )課 程 教 材 的 安 排( 王 振 德,民 87;胡 永 崇,民 89;

蕭 金 土 、 賴 錫 安 , 民 86; 孫 淑 柔 , 民 91)。

( 五 ) 提 供 學 習 策 略 的 教 學 與 應 用 ( 胡 永 崇 , 民 89)。

( 六 )除 補 救 式 教 學 , 亦 需 提 供 補 償 式 教 學( 胡 永 崇 ,民 89; James,1984)。

( 七 ) 學 科 補 救 為 主 ( 王 振 德 , 民 77; 胡 永 崇 , 民 89;

蕭 金 土 、 賴 錫 金 , 民 86)。

( 八 ) 提 供 情 緒 及 社 會 行 為 的 輔 導 ( 胡 永 崇 , 民 89)。

(27)

( 九 ) 定 期 召 開 個 案 會 議 ( 王 振 德 , 民 77; 王 振 德 , 民 87; McLaughlin & Kelly, 1982)。

( 十 )協 助 學 生 了 解 自 己 的 優 缺 點,建 立 積 極 的 學 習 態 度

( 王 振 德 , 民 77)。

五 、 支 援 服 務

( ㆒ ) 為 普 通 班 教 師 推 介 適 用 的 教 材 教 具 ( 藍 祺 琳 , 民 86; Graham, Hudson, Burdg & Carpenter, 1980;

McLoughlin & Kelly, 1982)。

( ㆓ ) 提 供 諮 詢 服 務 ( 藍 祺 琳 , 民 86; Wallace & McLoughlin, 1979,引 自 McLoughlin & Kelly, 1982)。

( ㆔ )提 供 特 殊 教 育 相 關 法 令 、 書 籍 及 資 訊( 藍 祺 琳 ,民 86)。

( ㆕ )為 普 通 班 教 師 推 介 個 別 化 教 學 技 巧 及 行 為 輔 導 策 略

( 藍 祺 琳 , 民 86; Graham, Hudson, Burdg & Carpenter, 1980)。

( 五 ) 宣 導 資 源 班 ( 藍 祺 琳 , 民 86; 胡 永 崇 , 民 89)。

( 六 ) 常 與 家 長 聯 繫 , 並 互 相 支 援 ( 藍 祺 琳 , 民 86;

McLoughlin & Kelly, 1982)。

( 七 ) 利 用 校 內 資 源 ( 王 振 德 , 民 77; 藍 祺 琳 , 民 86;

McLoughlin & Kelly, 1982)。

( 八 ) 利 用 社 區 資 源 ( 王 振 德 , 民 77)。

六 、 環 境 與 設 備

( ㆒ ) 專 用 教 室 ( 王 ㆝ 苗 , 民 72)。

( ㆓ ) 空 間 適 當 ( 王 振 德 , 民 77; 胡 永 崇 , 民 89; 蕭 金

(28)

土、賴 錫 安,民 86;McLoughlin & Kelly, 1982)。

( ㆔ ) 設 置 ㆞ 點 好 ( 王 振 德 , 民 87; 孫 淑 柔 , 民 91)。

( ㆕ ) 教 室 佈 置 及 多 元 功 能 ( 王 ㆝ 苗 , 民 72; 胡 永 崇 , 民 89)。

( 五 )普 通 班 學 生 的 支 持 、 接 納 態 度( 蕭 金 土 、 賴 錫 安 , 民 86)。

( 六 ) 普 通 班 教 師 的 接 納 與 配 合 ( 王 振 德 , 民 77; 王 振 德 , 民 87; 孫 淑 柔 , 民 91; 蕭 金 土 、 賴 錫 安 , 民 86; McLoughlin & Kelly, 1982)

( 七 )參 考 資 料、 診 斷 工 具 、 教 材 教 具( 王 振 德 , 民 77;

胡 永 崇 , 民 89; 蕭 金 土 、 賴 錫 安 , 民 86)。

七 、 成 效

( ㆒ ) 學 習 動 機 ( 王 ㆝ 苗 , 民 72; 王 振 德 , 民 87; 孫 淑 柔 , 民 91)。

( ㆓ ) 學 業 成 就 ( 王 振 德 , 民 77; 王 振 德 , 民 87; 孫 淑 柔 , 民 91; Graham, Hudson, Burdg & Carpenter, 1980)。

( ㆔ ) 自 信 心 ( 王 振 德 , 民 87; 孫 淑 柔 , 民 91)。

( ㆕ ) 學 習 方 法 ( 王 振 德 , 民 87)。

( 五 ) 行 為 問 題 ( 王 振 德 , 民 87)。

( 六 )㆟ 際 關 係( 王 振 德,民 77;王 振 德,民 87;McLoughlin

& Kelly, 1982)。

( 七 ) 情 緒 表 達 ( 孫 淑 柔 , 民 91)。

( 八 ) 基 本 工 作 技 能 ( 孫 淑 柔 , 民 91)。

( 九 ) 出 席 率 ( 孫 淑 柔 , 民 91)。

(29)

( 十 ) 安 排 休 閒 娛 樂 ( 孫 淑 柔 , 民 91)。

( 十 ㆒ ) 資 源 教 師 的 工 作 滿 意 度 ( 王 ㆝ 苗 , 民 72; 王 振 德 , 民 77)。

( 十 ㆓ )學 生 認 同( 王 振 德,民 77;McLoughlin & Kelly,

1982)。

(30)

第 ㆕ 節 特 殊 教 育 指 標 與 評 鑑

本 節 目 的 在 於 探 討 指 標 的 意 義、特 殊 教 育 指 標 及 特 殊 教 育 評 鑑 項 目 , 用 以 編 擬 本 研 究 問 卷 之 項 目 。

壹 、 指 標 的 意 義

指 標 是 ㆒ 種 統 計 量 數 , 亦 可 視 為 效 能 評 估 之 量 尺

( yardsticks)。 指 標 除 需 呈 現 組 織 的 特 質 , 也 需 引 導 出 改 變 的 方 向 。 Jaeger( 1978) 認 為 指 標 ㆗ 的 變 項 :( 1) 能 函 括 團 體、組 織 或 機 關 狀 態 或 狀 態 改 變 的 整 體 特 質;( 2)是 了 解 該 團 體 狀 態 或 狀 態 改 變 不 可 或 缺 的 條 件

( Jaeger,1978)。 指 標 可 分 為 單 ㆒ 指 標 或 綜 合 性 的 指 標 系 統,㆒ 般 而 言,指 標 系 統 可 蒐 集 更 多 詳 細 而 完 整 的 資 料 , 尤 其 是 複 雜 的 學 校 系 統 , 並 非 是 單 ㆒ 指 標 所 可 陳 述 完 備 的。㆒ 個 理 想 的 指 標 系 統,可 以 評 估 系 統 ㆗ 個 別 構 成 要 素 之 成 效,同 時 也 能 得 到 個 別 要 素 互 相 作 用 後 所 產 生 之 整 體 效 能 ( Shavelson,1991)。

Shavelson( 1991)在 文 章 ㆗ 所 述 指 標 特 質,十 分 值 得 參 考 :

國 家 指 標 必 須 呈 現 教 育 系 統 ㆗ 的 重 要 構 成 要

素。除 了 要 監 督 成 果,指 標 須 能 反 應 學 區 內 學 校 與 社

區 的 特 質,學 校 可 獲 得 的 經 費 與 ㆟ 力 資 源,以 及 其 他

的 教 育 輸 入。再 者,它 們 也 應 當 能 反 應 學 生 所 接 受 的

課 程 與 教 材 的 適 當 性,學 校 組 織 是 否 能 追 蹤 教 育 成 效

及 公 平,及 其 他 的 教 育 過 程。最 後,指 標 間 需 有 相 依

性,當 成 果 改 變 時 , 可 以 依 其 關 係 探 究 可 能 的 解 釋 。

(31)

指 標 ㆒ 方 面 需 具 有 統 合 性,要 能 完 整 述 說 組 織 特 質 ;

㆒ 方 面 又 需 具 有 可 評 鑑 性,以 利 檢 核 組 織 之 發 展 與 效 能 。 學 者 認 為 「 好 指 標 」 的 標 準 如 ㆘ ( Anderson,1991,引 自 王 保 進 , 民 85):

㆒、指 標 應 來 自 現 成 的 資 料 或 是 可 以 較 簡 單 與 低 成 本 蒐 集 及 計 算 者 。

㆓、指 標 應 易 於 瞭 解,㆒ 些 以 複 雜 數 學 函 數 表 示 的 指 標 是 較 不 實 際 也 不 易 瞭 解 的 。

㆔、指 標 必 須 是 代 表 可 測 量 的 事 物,指 標 應 有 共 通 的「 操 作 型 定 義 」。

㆕ 、 指 標 所 測 量 的 應 是 重 要 的 與 有 意 義 的 事 物 。

五、指 標 在 測 量 提 出 時 與 真 實 事 物 本 身 的 時 間 差 距 應 力 求 最 小 , 方 能 顯 現 出 真 實 的 狀 況 。

六、指 標 應 能 提 供 進 行 區 域、社 會 團 體、或 機 關 等 間 比 較 所 需 之 資 訊 。

七、雖 說 環 境 與 社 會 背 景 的 差 異,指 標 應 具 進 行 國 際 比 較 之 功 能 。

由 於 所 描 述 系 統 的 性 質 不 同,教 育 指 標 亦 有 不 同 之 類 別 , 可 分 為 ㆔ 類 ( 張 鈿 富 , 民 88):

㆒ 、 代 表 性 教 育 指 標 : 是 指 在 相 關 的 指 標 ㆗ , 選 取 ㆒ 個 最 具 代 表 性 的 指 標 來 說 明 教 育 現 象 :

㆓ 、 分 化 性 教 育 指 標 : 是 將 教 育 現 象 ㆗ 主 要 特 徵 、 成 分 或 獨 立 要 素 予 以 分 割 , 以 作 為 指 標 呈 現 歸 類 。

㆔ 、 綜 合 性 指 標 : 以 加 權 的 概 念 , 整 合 許 多 有 關 教 育 指

標 成 為 ㆒ 個 單 ㆒ 指 標 , 以 描 述 複 雜 的 教 育 現 象 。

(32)

指 標 系 統 的 範 圍 可 大 可 小 , 大 可 至 國 家 經 濟 發 展 指 標、國 民 生 活 素 質 指 標,小 可 至 個 ㆟ 健 康 指 標、班 級 經 營 指 標。由 於 不 同 指 標 系 統 所 牽 涉 的 層 面 不 同,因 此 要 發 展

㆒ 套 完 備 而 周 全 之 指 標 系 統 實 非 易 事 。 Blank( 1993, 引 自 王 文 科,民 84)認 為 發 展 指 標 系 統,可 分 成 ㆔ 個 過 程 、 九 項 步 驟 : 即

㆒ 、 選 擇 指 標

( ㆒ )根 據 研 究 結 果 及 決 策 者、教 育 工 作 者 所 重 視 的 項 目 , 發 展 概 念 架 構 。

( ㆓ ) 獲 得 領 導 者 的 協 助 。

( ㆔ )由 決 策 者、研 究 者、資 料 管 理 者 選 擇 指 標 的 順 序。

( ㆕ ) 選 擇 最 低 數 量 且 在 記 錄 ㆖ 最 簡 單 的 指 標 。

㆓ 、 形 成 蒐 集 資 料 的 協 同 系 統

( ㆒ ) 決 定 蒐 集 資 料 的 方 法 。

( ㆓ ) 使 用 及 提 供 資 料 者 共 同 合 作 , 建 立 可 供 比 較 資 料 的 標 準 。

㆔ 、 在 指 標 項 目 ㆖ 記 載 可 供 比 較 的 資 料

( ㆒ ) 設 計 資 料 的 型 式 。

( ㆓ ) 蒐 集 與 編 輯 資 料 。

( ㆔ ) 記 錄 指 標 。

指 標 系 統 的 建 構,要 能 完 整 表 述 各 項 特 質,各 項 指 標

之 間 必 須 互 斥,彼 此 獨 立,卻 又 在 無 形 ㆗ 互 相 牽 連,羅 織

成 指 標 系 統,做 為 衡 鑑 效 能 之 參 考。建 構 指 標 系 統 須 能 顧

及 理 論 面 及 實 務 面,減 少 ㆓ 者 之 間 的 差 距,值 此 之 故,指

標 建 構 參 與 者 的 選 取,就 益 發 重 要,需 兼 備 理 論 研 究 者 及

(33)

實 務 執 行 者,以 期 指 標 更 臻 理 想。學 者 曾 以「 國 民 小 學 學 校 效 能 評 鑑 指 標 與 權 重 體 系 」為 題,邀 請 教 育 學 者、教 育 行 政 ㆟ 員、小 學 校 長 及 小 學 教 師 等 ㆟ 參 與 指 標 的 建 構,結 果 如 ㆘ ( 謝 金 青 , 民 87):

㆒ 、 教 育 輸 入 指 標:發 展 目 標 與 計 畫、經 費 與 教 學 設 備 、 教 師 能 力 素 質 、 學 校 環 境 品 質 。

㆓ 、 教 育 歷 程 指 標 : 校 長 領 導 作 為 、 學 校 行 政 管 理 、 學 校 組 織 氣 氛 、 教 師 教 學 品 質 。

㆔ 、 教 育 產 出 指 標 : 發 展 目 標 與 計 畫 達 成 、 學 生 成 就 表 現 、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 學 校 社 區 聲 望 。

教 育 指 標 包 括 「 輸 入 」、「 歷 程 」 及 「 產 出 」, 在 此 研 究 結 果 ㆗,其 權 重 分 配 依 百 分 比 高 低 為「 教 育 歷 程 」、「 教 育 產 出 」、「 教 育 輸 入 」。 由 此 結 果 可 看 出 , 所 選 取 之 研 究 對 象 在 強 調 教 育 歷 程 的 提 升 之 後,所 希 望 得 到 的 就 是 教 育 成 果 的 表 現,至 於 教 育 輸 入,雖 然 仍 具 有 某 種 程 度 之 重 要 性 , 但 無 論 輸 入 量 的 多 寡 , 藉 由 教 育 歷 程 的 創 意 及 精 緻 化,仍 能 有 可 觀 的 教 育 成 果。普 通 教 育 如 是,特 殊 教 育 亦 如 是 。

貳 、 特 殊 教 育 指 標

美 國 自 從 1975 年 公 佈 94-142 公 法 以 來 , 即 要 求 聯 邦 政 府 應 該 評 鑑 各 州 及 ㆞ 方 教 育 單 位 執 行 特 殊 教 育 的 成 效 , 評 鑑 的 範 圍 包 括 學 生 的 鑑 定 、 安 置 在 最 少 限 制 的 環 境 、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的 設 計 以 及 法 律 保 障 程 序 等

( DeStefano,1991,引 自 王 ㆝ 苗,民 86) 。1997 年 修 正 的「 障

(34)

礙 者 教 育 法 案 」( IDEA) ㆗ , 更 重 申 評 鑑 的 重 要 性 。「 美 國 障 礙 者 協 會 」 ( National Council on Disability)也 強 調 該 會 倡 導 的 重 點 從 早 期 注 重 特 殊 學 生 的 教 育 權 轉 而 注 重 特 殊 教 育 品 質 以 及 學 生 教 育 成 果 的 提 昇( 簡 明 建,邱 金 滿 , 民 89)。 特 殊 教 育 不 再 只 是 講 求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受 教 權 、 為 其 提 供 完 善 的 學 習 環 境 及 學 習 設 備,更 進 ㆒ 步 ㆞ 著 重 各 項 資 源 投 入 後 的 成 果 展 現,即 特 殊 教 育 品 質 的 精 緻 化。因 此,美 國 各 州 陸 續 展 開 特 殊 教 育 評 鑑,並 訂 定 了 指 標。美 國 ㆗ 南 部 區 域 資 源 ㆗ 心 ( Mid-South Regional Resource Center,1986,引 自 王 文 科 , 民 88) 認 為 特 殊 教 育 指 標 涉 及 六 個 主 要 領 域 :

㆒ 、 哲 學 、 政 策 與 過 程 : 涉 及 ㆞ 方 教 育 當 局 的 哲 學 觀 、 擬 訂 整 體 方 案 的 方 式 與 過 程 、 最 少 限 制 的 環 境 、 課 程 與 教 學 、 學 生 的 態 度 、 家 長 與 社 區 ㆟ 士 的 態 度 、 方 案 的 協 調 與 溝 通 等 。

㆓ 、 資 源 分 配:涉 及 基 金 與 財 政、㆟ 力 資 源、相 關 服 務 、 教 學 資 源 、 設 備 。

㆔ 、 教 職 員 與 領 導 方 式 : 涉 及 教 職 員 的 特 性 、 態 度 與 相 互 之 間 的 關 係 , 進 修 機 會 , 特 殊 教 育 方 案 以 及 教 學 的 領 導 方 式 等 。

㆕ 、 家 長 參 與 以 及 社 區 與 機 構 間 的 交 互 作 用 。

五 、 教 學:涉 及 教 學 方 案、教 案、教 學 時 數、教 學 實 施 、 學 校 與 班 級 氣 氛 。

六 、 方 案 的 成 效 與 學 生 學 習 成 果:涉 及 就 學 率、輟 學 率 、

休 學 率 、 畢 業 率 、 學 業 成 就 、 就 業 率 、 自 我 照 顧 能

(35)

力 、 學 生 滿 意 度 、 家 長 滿 意 度 、 雇 主 滿 意 度 、 社 區 滿 意 度 、 學 生 升 學 率 、 就 業 率 、 就 業 收 入 、 與 主 流 社 會 混 合 以 及 最 少 限 制 環 境 等 。

隨 後 美 國 加 州 教 育 廳 ( California State Department of Education,1988,引 自 王 文 科,民 84)針 對 特 殊 教 育 提 出 ㆓ 十 ㆓ 個 有 效 指 標 :

㆒ 、 課 程

( ㆒ ) 發 展 性 / 學 術 性 技 巧 、 個 ㆟ 的 / 社 會 的 技 巧 、 溝 通 的 / 經 濟 的 技 巧 。

( ㆓ ) 符 合 各 類 別 、 各 種 程 度 障 礙 兒 童 的 適 當 課 程 。

㆓ 、 教 學 情 境

( ㆔ ) 普 通 班 教 師 、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 其 他 相 關 ㆟ 員 通 力 合 作 , 提 供 所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學 生 教 育 的 機 會 。

( ㆕ ) 提 供 完 整 的 連 續 性 教 育 及 相 關 服 務 , 以 適 應 所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學 生 。

( 五 ) 透 過 政 策 、 教 師 、 學 生 的 活 動 , 形 成 具 有 吸 引 力 的 學 習 環 境 。

( 六 ) 提 供 機 會 並 鼓 勵 教 師 與 家 長 維 持 持 續 性 的 互 助 與 溝 通 。

( 七 ) 依 據 學 生 障 礙 程 度 , 改 變 師 生 比 率 。

( 八 ) 在 最 少 限 制 環 境 ㆗ 完 成 教 學 目 標 。

( 九 ) 儘 可 能 在 ㆒ 般 學 校 或 社 區 環 境 實 施 特 殊 教 育 , 以 符 合 學 生 的 個 別 需 求 。

( 十 ) 在 普 通 學 校 設 立 特 殊 班 , 以 促 進 混 合 和 社 會 互

動 。

(36)

( 十 ㆒ ) 所 有 學 生 皆 能 使 用 學 校 的 設 備 。

( 十 ㆓ ) 實 施 親 職 教 育 。

( 十 ㆔ ) 在 教 學 ㆗ , 教 師 應 為 學 生 示 範 技 巧 , 並 施 予 特 殊 需 要 學 生 技 巧 訓 練 。

( 十 ㆕ ) 各 機 構 間 相 互 諮 詢 的 方 法 。

( 十 五 ) 施 予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及 相 關 ㆟ 士 在 職 訓 練 。

( 十 六 ) 辦 理 教 學 觀 摩 會 , 以 增 進 教 學 效 率 。

㆔ 、 教 學 過 程

( 十 七 ) 依 課 程 本 位 評 量 學 生 學 習 結 果 。

( 十 八 ) 依 據 個 別 化 教 學 方 案 , 實 施 教 學 評 量 。

( 十 九 ) 教 師 應 用 評 量 - 教 學 - 評 量 模 式 。

( ㆓ 十 ) 促 進 學 習 類 化 。

( ㆓ 十 ㆒ ) 隨 時 反 應 學 生 的 進 步 情 況 。

( ㆓ 十 ㆓ ) 應 用 適 合 學 生 學 習 能 力 的 教 材 。

後 者 的 ㆓ 十 ㆓ 項 指 標,偏 重 於 教 育 歷 程 的 指 標,對 於 教 育 輸 入 和 教 育 產 出 指 標 則 稍 顯 不 足。至 於 前 者 的 六 個 指 標 領 域 重 視 教 育 哲 學 觀、教 育 輸 入、教 育 歷 程,同 時 亦 注 重 教 育 產 出,有 了 完 整 而 良 善 的 評 鑑 循 環 系 統,就 能 引 導 出 教 育 哲 學 觀 ㆗ 積 極 而 正 向 之 特 殊 教 育 成 果 。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 民 89) 委 託 國 內 各 領 域 學

者 針 對 教 育 指 標 系 統 進 行 整 合 型 研 究,其 ㆗ 子 計 畫 包 含 特

殊 教 育 指 標 之 研 究 , 採 用 CIPP 模 式 以 教 育 背 景 、 教 育 輸

入、教 育 過 程 及 教 育 成 果 為 領 域,與 國 內 特 殊 教 育 學 者 歷

經 ㆓ 年 之 探 討,訂 出 特 殊 教 育 指 標 項 目,並 表 列 出 指 標 項

目 及 分 析 重 要 性 。

(37)

表 2 - 4 - 1 教 育 指 標 系 統 整 合 型 研 究 - 子 計 畫 七

( 特 殊 教 育 指 標 之 研 究 )

領 域

層 面 指 標 項 目

重 要 性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佔 總 ㆟ 口 數 比 率 主 要 各 教 育 階 段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 口 比 率 次 要

㆟ 口 背 景

各 類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 口 比 率 次 要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畢 業 後 就 業 之 ㆟ 口 比 率 次 要 教

育 背 景

社 會 經 濟

背 景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畢 業 後 失 業 之 ㆟ 口 比 率 次 要 特 殊 教 育 經 費 佔 總 教 育 經 費 之 比 率 主 要 每 ㆒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之 單 位 成 本 次 要 特 殊 教 育 ㆟ 事 費 佔 教 育 經 費 比 率 次 要 教 育

經 費

特 殊 教 育 資 本 門 佔 教 育 經 費 比 率 次 要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合 格 比 率 主 要

特 殊 教 育 生 師 比 率 主 要

特 殊 教 育 每 班 專 任 教 師 數 次 要 大 學 以 ㆖ 學 歷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比 率 次 要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之 安 置 率 次 要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之 鑑 定 率 次 要

特 殊 教 育 每 班 學 生 數 次 要

每 ㆒ 特 殊 班 之 特 殊 教 育 助 理 ㆟ 員 數 主 要

㆟ 力 資 源

每 ㆒ 班 特 殊 班 之 專 業 ㆟ 員 數 主 要 教

育 輸 入

物 力 資 源

每 ㆒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平 均 擁 有 無 障 礙 環 境 建 築 面 積

主 要

特 殊 學 校 ( 班 ) 自 製 教 材 比 率 主 要 特 殊 學 校 ( 班 ) 自 編 發 展 性 / 功 能 性 課 程

比 率

次 要

特 殊 學 校 ( 班 ) 自 製 教 具 比 率 次 要 教

育 過 程

課 程 與 教 學

特 殊 學 校 ( 班 ) 依 據 部 頒 課 程 綱 要 實 施 教 學 比 率

次 要

數據

表 2 - 4 - 1     教 育 指 標 系 統 整 合 型 研 究 - 子 計 畫 七   ( 特 殊 教 育 指 標 之 研 究 )   領 域   層 面   指 標 項 目   重 要 性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佔 總 ㆟ 口 數 比 率   主 要   各 教 育 階 段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 口 比 率   次 要  ㆟ 口  背 景   各 類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 口 比 率   次 要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畢 業 後 就 業 之 ㆟ 口 比 率   次 要
表 2-4-2  北區五縣市特殊教育評鑑項目彙整表(續)            縣    市    項    目   宜蘭縣 (88)  台北市 (89)  台北縣 (89)  桃園縣 (88)  新竹市 (88)  8.家長會有身心障礙 學生家長代表為家 長會當然委員。  !  !  9.由具特教專長之教 師擔任資源班教師。  !  !  !  10.特教網路通報效率 與正確性。  !  ! ㆒ 、 行 政 支  持  11.主任、特教組長或 承辦㆟具對特教工 作熟悉度。  !  12.教師自編補充教
表 2-4-2  北區五縣市特殊教育評鑑項目彙整表(續)            縣    市    項   目  宜蘭縣 (88)  台北市 (89)  台北縣 (89)  桃園縣 (88)  新 竹 市  ( 8 8 )   35.職業輔導(國㆗) 。  !  36.升學輔導(轉銜) 。  !  37.專業團隊服務  !  !  38.親職教育  ! 五 、 支  援  服  務  39.社區資源運用情形。  !  !  !  !  40.無障礙環境措施。  !  !  !  41.資源班教室大小適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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