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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學門評鑑結束後,教 育部均將各校評鑑結果公佈並送請各校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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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第五章

第五章第五章 我國高等教育評鑑制度我國高等教育評鑑制度我國高等教育評鑑制度我國高等教育評鑑制度

第一節第一節第一節

第一節 我國高等教育評鑑歷史沿革我國高等教育評鑑歷史沿革我國高等教育評鑑歷史沿革我國高等教育評鑑歷史沿革

我國高等教育評鑑的發展歷史,依照不同的評鑑單位來做年代區 別,大致上分為下述六個時期:

壹、教育部主導辦理學門評鑑-1975~1990 年

從教育實務而言,我國學校教育評鑑發展是從民國六十四年始,教 育部為提升大學教育水準,所進行的制度性大學教育評鑑工作(吳清山、

王湘栗,2004)。當時的評鑑對象是由大學院校的數學、物理、化學、醫 學及牙醫等五個學門開始,此可說是台灣地區大學學門評鑑的開端(秦夢 群,1997),在 1976 年教育部擴大辦理理、農、工、醫等學院之評鑑,

其後陸續擴大以學院為單位(楊玉惠,2003),1977 年辦理商、法學院之 評鑑;1978 年辦理文學院與師範學院之評鑑。這些學門評鑑結束後,教 育部均將各校評鑑結果公佈並送請各校參考。而且為了解各校經第一次 評鑑之後的改進狀況,教育部並繼續於 1979 至 1982 年期間辦理後續追 蹤評鑑工作(蘇錦麗,1997)。1983 與 1984 年,教育部為配合規劃改進評 鑑制度,暫時中斷評鑑工作,未辦理大學評鑑。當時大學評鑑工作係由 教育部主導辦理,並沒有專責單位負責規劃辦理,所以,在人力與經費 不足的情況下,大學評鑑工作並非屬一常態性計畫,斷斷續續進行(楊玉 惠,2003)。

教育部辦理評鑑最主要目的是想瞭解大學校院之教育水準、品質與 相關問題,一方面做為教育部日後輔導、獎助、及核准學校各類申請案 件之參考依據,另一方面並提供各校作為相關學門日後改進之參考(陽 瑩,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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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委託學術團體辦理學門評鑑,大學院校中程校務發展計畫審查-1991

~1994 年

因為前一階段之學門評鑑時,教育部遴聘國立大學教務長或教授為 評鑑委員,來自私立大學之反彈嚴重,為求評鑑結果能夠為各校所接受,

教育部於 1991 年暫時停止大學評鑑工作,開始積極策劃改進。當時許多 學者建議評鑑工作應委託公正的學術團體辦理,教育部遂委託新竹師範 學院「教學與學校評鑑中心」進行「國內大學評鑑委託公正學術團體辦 理之研究與評估」專案研究。新竹師範學院所進行的專案研究結果建議 先選擇適當學會試辦大學學門評鑑,直到經驗累積及試辦良好後再推廣 全面實施。

1992及 1993 學年度教育部委託專業學術團體:中國電機工程學會、

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及中國機械工程學會,試辦各該學門評鑑,並 由各學會設計評鑑標準與方式,進行評鑑工作。教育部委託學術團體辦 理評鑑,去除中央管制的模式,較能增加各界對評鑑結果的公信力,成 效亦較獲得肯定。不過,此次三個學術學會辦理之大學學門評鑑,仍有 些缺點待改善。例如:缺乏明確的評鑑架構及流程、評鑑規準及指標項 目不一致,且未考慮受評學門之特殊性、評鑑結果報告的形式及內容項 目未統一等等(張玉成,2002)。因此要求成立一獨立於教育部外之評鑑專 責單位之呼聲漸起。

此一時期,基於學門評鑑對於改進大學品質的效果有限,為鼓勵各 校發展特色,教育部開始採取整體的評鑑方式,1990 與 1991 學年度教育 部針對公私立大學校院發展了「大學院校中程校務發展計畫」,而後對各 校進行審查,因中程校務發展計畫的審查結果與各校辦學績效合併計 算,作為其配國立大學校院之概算額度與增設系所審查,以及獎助私校 發展經費之參考,因此中程校務發展計畫之審查雖未掛「評鑑」之名,

卻有評鑑之實,可視為對大學校院校務之綜合評鑑(蘇錦麗,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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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大學法」修正後,依法辦理大學評鑑-1995~2000 年

對大學發展而言,1994 年施行修正的大學法是相當重要的一個里程 碑。在大學評鑑方面,賦予教育部對大學校院實施評鑑之法源依據。為 討論辦理大學評鑑相關事宜,教育部邀集專家學者召開會議,1996 年完 成「教育部大學教育評鑑計畫」,期能建立大學評鑑制度(張玉成,2002)。

1997年教育部委託通識教育學會進行「大學通識教育評鑑理論與實 施之研究」,同時實施全國公私立大學校院通識教育之評鑑工作;另一是 教育部首次實施以大學整體校務為主的校務評鑑以及理科為主的院系評 鑑(蘇錦麗,1997)。這兩次可說是在大學法之法源依據下所進行的正式評 鑑。

肆、鼓勵建立自我評鑑機制-2001~2004 年

為鼓勵公私立大學校院辦理自我評鑑,建立自我品質之管制機制,

教育部於 2001 年訂定「大學校院實施自我評鑑計畫補助申請要點」,提 供經費補助學校辦理自我評鑑(楊玉惠,2003)。2001 學年度共有 34 個學 校獲得 20-80 萬元不等,2002 年繼續推動此案,資格設定則較為嚴格,

若前一年已獲得補助之學校,應要提報前一年自我評鑑計畫執行成果審 查,2002 年共有 21 個學校 10-80 萬元不等之經費補助。因此 2001 年可 說是教育部推廣自我評鑑概念,並透過應費補助方式,積極鼓勵各大學 院校建立自我評鑑機制的時期。

伍、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大學校務評鑑-2004~2005 年

2004年教育部將「私立大學校院整體發展獎助及補助審查作業原則」

做了部分修正,將「私立大學校院整體發展獎助及補助審查作業原則」

與大學校務評鑑及專業類組評鑑相結合,由教育部根據政府採購法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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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大學校院、師範校院、體育學院、軍警校院等七十六所大學校院。校 務評鑑依照性質分為「國立一」、「國立二」、「私立一」、「私立二」、「私 立三」、「師範組」、「醫學組」、「藝體組」、「軍警組」九大校務類組。鑒 於以往校務評鑑並無考量學門「師資、教學及研究」之特殊性及差異性,

因此根據六大專業類組進行評鑑,六大專業類組是依照各校性質相近學 門之系所所整併而成,分為人文、藝術與運動類組、社會科學(含教育) 類組、自然科學類組、工程類組、醫藥衛生類組、以及農學類組;此次 評鑑希冀藉由進行各校自我評鑑及實地訪評,以瞭解各校在校務、各學 類之辦學情形,期進一步協助各校自我改進、確立發展方向,並鼓勵各 校發展自我特色與強化優點。具體目標以下列六項:

(一) 瞭解我國大學教育機構及其學類之辦學情形。

(二) 鼓勵大學教育機構及其學類發展特色,並完成其具特色的任 務。

(三) 協助各大學教育機構及其學類自我改進並提出改進之計畫。

(四) 提昇高等教育之品質與水準,促進高等教育的卓越化。

(五) 促進各校辦學經驗交流,以期達到相互觀摩與學習效果。

(六) 建立各大學對評鑑之共識,奠定未來評鑑的基礎。

此次評鑑計畫執行期間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至 2005 年 9 月 30 日,共 計 15 個月。評鑑作業分為三階段:前置規劃作業、評鑑(訪評)實施作業 以及評鑑報告作業,評鑑流程見圖 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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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規劃作業 評鑑(訪評)實施作業 評鑑報告作業

圖 5-1-1 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評鑑流程圖 (資料來源: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2004)

(一) 前置規劃作業:

前置作業包括:1.成立指導委員會、2.擬定評鑑項目與指標、3.受 理學校系所歸類、4.召開學校說明會 5.學校填寫評鑑資料表 6.成立評鑑 委員會。

此次評鑑所擬定評鑑項目及指標,在校務類組部份主要是針對辦學 特色、教學資源、國際化程度、推廣服務、訓輔、通識教育及行政支援。

在專業類組部份則針對師資、教學及研究項目進行評鑑。

(二) 評鑑(訪評)實施作業

此階段之工作包括:1.舉辦評鑑委員講習會、2.進行問卷調查、3.

進行實地訪評。

1. 舉辦評鑑委員講習會:經教育部核定後此次評鑑聘請之評鑑委員 1.成立指導委員會

2.擬定評鑑項目與指 3.受理學校系所歸類 4.召開學校說明會 5.學校填寫評鑑資料 6.成立評鑑委員會

9.實地訪評

8.進行各校學生、教師 及行政人員問卷調查 7.舉辦評鑑委員講習會

10.彙整評鑑報告並函 送至各校

11.受理學校申覆及提 出改進計畫

12.召開申覆檢討會議 13.召開總檢討會議 14.完成評鑑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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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評鑑相關人員皆須參與講習始能前往學校評鑑。講習目的為讓 評鑑委員了解整體計畫之實施方案、評鑑項目、指標、評鑑作業、

訪評表之撰寫及相關訪評之注意事項,以建立委員之共識及確保 評鑑標準之一致性。

2. 進行問卷調查: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派員前往各校,透過抽樣 方式針對學生、教師與行政人員進行問卷調查,以了解各校現況 與學生學習成效。

3. 進行實地訪評: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彙整各校評鑑相關資料送 交評鑑委員,評鑑委員先就書面資料進行審核。評鑑委員及教育 部相關司處人員依行程到各校進行實地訪評,並提出受評學校之 特色、優點及待改進事項。每所學校進行兩個整天的實地訪評:

第一天進行「專業類組」訪評;第二天為「校務類組」訪評。

(三) 評鑑報告作業

評鑑報告經教育部核定後由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公佈。

此次評鑑教育部將權力轉至民間,委託民間團體執行評鑑工作,

可說是我國高等教育評鑑的大躍進。

陸、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成立,專責辦理大學評鑑-2005 年迄今 2005年 3 月召開「成立大學評鑑中心規劃案說明會」,向全國大專校 院說明及討論評鑑中心整體規劃、運作方式及功能屬性等,並決議教育 部所草擬的「成立大學評鑑中心規劃案(草案)」。此次會議決議,因未來 此中心將負責大專校院之評鑑相關事宜,故以成立財團法人形式之「財 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為原則,其中心成立經費一半由教育部負擔,

另一半由各大專院校負擔,未來朝向自給自足方式辦理。

九十五學年度開始大學系所評鑑對象,為十七所師院、藝術及體育 類之所有學系和研究所,評鑑以學門為分類單位,全國公私立大學系所 共分為四十四個學門,同時為因應大學校院系所性質之多樣性,在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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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門下將進一步分為各種次學門,以做為遴聘訪視委員之依據,確實做 到「專業同儕」訪視評鑑之基本原則。評鑑將以五年為一循環週期,分 年完成七十八所大學校院每一個系所評鑑工作,評鑑作業採一所大學所 有系所同時接受評鑑方式進行。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第二節 我國高等教育評鑑制度我國高等教育評鑑制度我國高等教育評鑑制度我國高等教育評鑑制度現況現況現況現況

我國自 2006 年成立「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起,未來大學評 鑑將由該中心專責,本節將其評鑑目的、評鑑對象、評鑑流程等分別說 明如下:

壹、 評鑑目的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將針對我國大學各系所評鑑,藉由自我 評鑑與實地訪評,以瞭解各大學校院之系所品質現況,協助各校建立品 質改善機制,並強化優點發展特色。評鑑目的如下:

1. 瞭解各大學系所品質之現況。

2. 判斷與建議大學各系所品質之認可地位與期限。

3. 促進各大學系所建立品質改善機制。

4. 協助各大學系所發展辦學特色,邁向卓越。

5. 根據評鑑結果,做為政府擬定高等教育相關政策之參考。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之定位為獨立於政府外的財團法人機 構,由教育部委託評鑑工作給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並監督其執行 狀況,而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則會提報評鑑結果給教育部,財團 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定位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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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5-1-2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定位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2006)

貳、 評鑑對象

評鑑對象為所有大學之各系所,同一時間學校所有系所同時評鑑。

受評學校之決定,係根據相同屬性學校在同一年度進行評鑑為原則,五 個年度之受評學校分為:

(一) 九十五年度

以師範教育為主的公立大學與以藝術及體育領域為主的國立大 學,共計 17 所。

(二) 九十六年度至九十八年度

採公、私立大學校院混合編組,編組方式依學校所在區域、公 私立性質,進行分層隨機編組,每年評鑑十七至十八所學校。

九十六至九十八年度評鑑之大學校院共 53 所學校。

(三) 九十九年度

以軍事教育、警察教育為主的大學校院,共計 8 所。

參、 評鑑流程

教育部

各大專校院 高等教育評

鑑中心

行政委託及監督 行政監督

配合相關 行政督導

提報評鑑結 果政策參考

配合評鑑、提供相關資料

評鑑研究、規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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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大學校院系所評鑑之執行期間,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止,共計五個年度,每一個年度整體 之評鑑時程計分為四個階段:

(一) 前置作業階段:

九十五年度時程自 95 年 1 月 1 日起至 95 年 3 月 31 日;九十六年度 時程為 2006 年 8 月 17 日至 2006 年 8 月 31 日止,此階段工作分為:1. 將 所有學門分類,共分為 46 個學門;2. 設計評鑑項目,總共有五項;3. 規 劃評鑑作業流程;4. 並遴聘學門評鑑規劃召集人,組成規劃小組,進行 學門評鑑標準微調;5. 公布評鑑實施計畫;6. 召開評鑑實施計畫公聽會 7. 系所學門歸屬確認,若系所認為歸屬不能符合系所特性,可再向評鑑 中心申請變更。

(二) 自我評鑑階段:

自我評鑑為評鑑之重點,九十五年度時程自 95 年 4 月 1 日起至 95 年 9 月 30 日;九十六年度上半年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至 2007 年 2 月 28 日,共計六個月;下半年度學校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至 2007 年 8 月 31 日,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提供各系所自我評鑑發展之參考,以利各系 所執行,「系所自我評鑑之參考歷程」,見圖 2-2-2;系所根據自我評鑑項 目,運用量化數據或文字描述說明系所之現況,評鑑中心亦提供範本「自 我評鑑大綱樣式」給各系所參考,見圖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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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5-1-3 系所自我評鑑之參考歷程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2006)

圖 5-1-4 自我評鑑大綱樣式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2006) (三) 實地訪評階段:

準備與設計階段

組織階段

執行階段

結果討論與撰寫

一、成立「前置評鑑計畫小組」

二、獲得領導者的支持

三、擁有適當水準的專門技術 四、適當的資源投入

五、發展適當的內部動機

一、成立「評鑑指導委員會」

二、選擇與訓練評鑑人員 三、建立協調與溝通機制 四、提供資料蒐集之管道

一、工作小組之工作主題 二、工作小組之運作程序 三、蒐集事實資料與意見

摘要 導論

* XYZ 系所之歷史沿革

* 自我評鑑過程

自我評鑑之結果(每一個項目包括必要之描述、分析、與建議)

*項目一:教育目標訂定與發展計畫 1.現況描述

2.特色

3.問題與困難

*項目二:

*項目三:

總結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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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五年度訪評期間為 2006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而九十六年度因評鑑系所較多,分為上半年與下半年兩階段分別評鑑十 九所公私立大學校院,上半年自 2007 年 3 月 1 日至 2007 年 6 月 15 日,

下半年時程則從 2007 年 10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每一個系所接受二天之實地訪視評鑑,大學部三班以上系所訪視評 鑑則為四天;訪評期間訪評小組將運用設施參訪、座談、問卷調查、教 學現場訪視方法訪視系所主管、行政人員、教師、學生與畢業校友。

(四) 結果決定與訪評後續階段:

實地訪評小組依照受評單位自我評鑑報告以及實地訪評結果作出結 果建議,評鑑結果送教育部,供作決策之依據。評鑑結果將分為「通過」

「待觀察」、及「未通過」三種認可結果。

評鑑評鑑結果為「通過」系所要提出自我改善計畫與改善結果,報 部備查;評鑑結果為「待觀察」系所則需提出自我改善計畫與改善結果,

由本中心進行追蹤評鑑(針對問題與缺失);評鑑結果為「未通過」系所下 一年度接受再評鑑(全部標準重新評鑑)。

肆、 評鑑委員會

訪評委員負責實地訪評工作,訪評委員需先接受培訓課程,以對整 體評鑑作業形成一致性共識,訪評後將根據受評單位自我評鑑報告以及 實地訪評結果,由實地訪評小組綜合相關資訊後做出結果建議,並提交 相關會議確認。

(一) 獨立與聯合評鑑系所

每一系所訪評委員共五人,包括學界代表 4 人,相關業界代表 1 人為原則。

(二) 共同評鑑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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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第三節 我國高等教育評鑑制度之發展我國高等教育評鑑制度之發展我國高等教育評鑑制度之發展我國高等教育評鑑制度之發展

為了瞭解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與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評鑑之 理念,本節針對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與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二個 組織的評鑑內容進行資料的收集、歸納與分析,並探討近年來台灣高等教 育評鑑發展趨勢以及可能限制。

壹、 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與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評鑑之比較 由表 2-3-1 列出兩個組織與其運用之異同,說明如下:

表 5-3-1 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與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運作之比較

機構

項目 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

評鑑執行期 2004年 7 月 1 日起 迄今負責科大評鑑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每五年一循環

背景

教育部主導,委託社團法人台灣評鑑 協會進行大學校院校務與學門評鑑。

由教育部發動,結合各大專院校出資,成立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作為日後高 教評鑑專責單位。

評鑑形式 校務評鑑、系所評鑑 校務評鑑、系所評鑑

評鑑歷程

自我評估 評鑑(訪評)實施 綜合評判 追蹤評鑑

自我評估 實地訪評 綜合評判 追蹤評鑑

實地訪評時間 2 2至 4 天

評鑑目的

1. 瞭解各校辦學情形。

2. 鼓勵各校發展特色,並完成其具特 色的任務。

3. 協助各校與系所自我改進並提出改 進之計畫。

4. 提昇高等教育之品質與水準,促進 高等教育的卓越化。

5. 促進各校辦學經驗交流。

6. 建立各大學對評鑑之共識,奠定未 來評鑑的基礎。

1. 瞭解各校系所品質之現況。

2. 判斷與建議大學各系所品質之認可地位 與期限。

3. 促進各大學系所建立品質改善機制。

4. 協助各大學系所發展辦學特色,邁向卓 越。

5. 根據評鑑結果,做為政府擬定高等教育 相關政策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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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3-1 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與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運作之比較(續)

機構

項目 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

指標項目

行政類

1. 各部執行成效與未來發展 2. 研究及產學合作策略與成效 3.社會服務成果 4.國際化成果 5.課程與教學 6.圖書及資訊業務 7.通識教育 8.學生支持輔導(導師制 度、社團、諮商輔導、保健衛生) 專業類組-專業類學院

1. 組織與發展 2.課程規劃與整合 3. 師資整合機制 4.設備整合機制 5. 教學品質機制

6.產學合作與研究之整合 專業類組-專業類系所 1. 系務發展 2. 課程規劃 3. 師資結構 4. 設備與圖書資源 5. 教學品質 6. 學生成就與發展 7. 研究與技術發展

1. 目標、特色與自我改善 2. 課程設計與教師教學 3. 學生學習與學生事務 4. 研究與專業表現 5. 畢業生表現

評鑑取向 質量並重 質量並重,內部與外部評鑑

評判結果

分為四個等第,一等為 80 分以上、二 等為 70 分以上未達 80 分、三等為 60 分以上未達 70 分、第四等未達 60 分

分為「通過」(70 分以上)「待觀察」(60 分至 69 分)與「未通過」(低於 60 分)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整理)

一、 評鑑執行期

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執行評鑑時間為 2004 年 7 月 1 日至 2005 年 9月 30 日,執行時間為 15 個月,評鑑全國 76 所大專院校,分為校務類 組與專業類組執行評鑑,僅評鑑一次,目前自 2006 年 5 月開始起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執行追蹤評鑑;而 200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止,由高教評鑑協會所辦理的大學系所評鑑,將以五年為一評鑑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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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階段在週期內須完成各大學系所評鑑。

二、 評鑑發展背景

自 2001 年教育部訂定「大學校院實施自我評鑑計畫補助申請要 點」,根據要點,教育部依據學校所擬之申請計畫之完整性及可行性、

學校行政支援情形、學校提列配合款情形,及預期效益四大項進行審查 後提供經費補助,教育部開始鼓勵各校建立自我評鑑機制;基於成立大 學評鑑專責單位的聲浪升高,王保進在教育部委託之「規劃成立辦理大 學評鑑事務之財團法人專責單位案」之研究中指出,將大學評鑑制度之 規劃案於 2003 年提交「高等教審議委員會」討論,現實面所需,建議 相關評鑑先以委辦方式委託專業團體辦理;2004 年教育部委託「社團法 人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辦理評鑑作業;另一方面,因大學評鑑為長 期性且為非營利的工作,爲長久之計,建議應成立獨立於行政機關之外 財團法人性質之評鑑中心辦理評鑑為目標。2005 年教育部針對「成立大 學評鑑中心規劃案說明會」之決議,故成立財團法人形式之「財團法人 高等教育評鑑中心」

從兩者評鑑機構的背景可知,我國高等教育評鑑從政府主導到成立 獨立的專責評鑑機構,有評鑑專業化之趨勢,在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 中心於 2006 年接手高等教育評鑑之後,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則依照 政府採購法程序執行科技大學評鑑。

三、 評鑑目的與評鑑歷程

從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與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的評鑑之 目的來看,可知我國的評鑑無非是希望能夠引導各大學建立自我評鑑機 制,達到品質保證與績效責任之效,所以在評鑑歷程當中,都有「自我 評鑑」的階段,鼓勵各大學能夠發展自身學校之特色,完成特色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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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卓越。

兩者較為不同的地方是,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之大學評鑑屬於階 段性任務,故強調評鑑並非配合教育部所進行的「大學校務評鑑規劃與 實施計畫」來作為大學退場機制(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2004),目前 負責科技大學評鑑;而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在未來評鑑的發展,

將朝自給自足方式規劃,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的評鑑目的也明 列:「根據評鑑結果,做為政府擬定高等教育相關政策之參考。」教育 部規劃將評鑑結果納為學校獎補助及學校退場之參考依據;在學校獎補 助方面,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所辦理之評鑑與「私立學校大學校院整 體發展獎、補助審查作業」結合,依照審查委員評核結果作為私立學校 獎補助經費之依據。

四、 實地訪評歷程

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實地訪評時間為兩天,第一天進行「專業類 組」訪評;第二天為「校務類組」訪評,由校務類組委員整合專業類組 之訪視結果,就學校「各部執行成效與未來發展、研究及產學合作策略 與成效、社會服務成果、國際化成果、課程與教學、圖書及資訊業務、

通識教育、學生支持輔導(導師制度、社團、諮商輔導、保健衛生」等項 目進行評鑑,並提出受評學校之特色、優點及待改進事項。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訪視評鑑計畫以四天評鑑一所大學校 院之全部系所,每一個系所以接受二天之實地訪視評鑑為原則,但大學 部班級數超過三班(含)之系所,實地訪評則為四天。此外,必要時訪 視委員可在內部取得共識下,向評鑑規劃小組提出延長訪視時間之申 請。

訪視行程中,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與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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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現場訪視、資料檢閱、問卷調查方式;並根據評鑑項目向系所主管、

教師、行政人員、學生等蒐集資料。

訪評成員組成上,皆將業界代表納入訪評委員之一,而社團法人台 灣評鑑協會在遴聘委員原則訂定較為清楚,在校務類組的成員上較強調 有行政經驗的教授或是曾任及現任大學校院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 務長及研發長;專業類組上,則為符合校務組委員資格者之該類組教 授、曾任及現任大學校院院長或系所主管之教師,以及在該類組有學術 成就及資深的教師。高等教育評鑑協會僅提出與系所設立目標相近之學 者四人與業界代表一人。

整體評鑑流程而言,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與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 鑑中心之大致相同,皆為自我評鑑、實地訪評、綜合評判,並在評鑑之 後執行追蹤評鑑以確保品質有所改善。

五、 指標項目

從指標項目來看,因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將評鑑分為校務類組與 專業類組,而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以系所評鑑為主,故僅以專業 類組來做比較。

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在專業類組方面提出師資、教學、研究,而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將畢業生表現與各系所的特色也放入指標項 目當中;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評鑑項目較著重在學習成果與展 現,而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則強調教學品質,並了解學校校務規劃與 財務結構、追蹤前次評鑑改進情形以及了解改名科大後軟硬體設備是否 有成長。

六、 評鑑取向與結果

以評鑑取向而言,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對於評鑑結果,會給予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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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的評語外,會給予評等,評等分為四個等級,一等為 80 分以上、二 等為 70 分以上未達 80 分、三等為 60 分以上未達 70 分、第四等未達 60 分。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對於評鑑結果,亦有質性與量化的評 鑑,評鑑結果採認可制,評鑑結果將分為「通過」(70 分以上)、「待觀察」

(60-69分)、及「未通過」(低於 60 分)三種認可結果。

此外,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提供了最佳實務、參考效標的說 明給予受評學校,讓受評學校能根據校務整體發展計畫與系所發展策略 規劃之需求,根據系所特性並參考評鑑項目之參考效標,對系所在每一 個評鑑項目的現況完整描述。

貳、我國高等教育評鑑發展趨勢與可能限制 一、 評鑑者發展

以往我國大學評鑑以教育部主導為主,逐漸導向教育部委託民間團 體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來辦理,到 2005 年成立專責單位財團法人高等 教育評鑑中心。藉由財團法人機構之公正專業團體所評鑑出來的結果,

評鑑結果公信力較佳,亦可減低政府政策引導評鑑方向的產生。

二、 評鑑取向發展

我國高等教育評鑑除了量化之評鑑,也採用質化的評鑑,社團法人 台灣評鑑協會的評鑑指標若無法彰顯評鑑項目特色,各校可在各大項之 後,自行增列其他相關指標及內容說明。目前最新的財團法人高等教育 評鑑中心擬定最佳實務、參考效標的說明給予受評學校參考,此外評鑑 計分的彈性運用,各受評學校在評鑑指標重要性的配分上,可適當的自 訂權重比例,以強化不同學校辦學的特色項目。

我國評鑑漸漸著重於各校與各系的特色,不以相同標準檢視所有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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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系不僅只接受外部評鑑,也可藉由自我評鑑轉化為自我品質保證之 機制,以達到不斷進步持續改進品質。

三、 我國專責評鑑機構面臨可能之限制 1. 政府法規之限制

目前我國建立了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為財團法人之性質,依 照《政府採購法》,評鑑相關業務必須透過公開招標行政委託方式辦理,

若經過公開招標後,是否均可由評鑑中心得標,有其風險及不確定性,

這樣的狀況勢必會對評鑑中心未來執行大學評鑑的成效有所影響。

2. 評鑑人才不足

專業評鑑過程相當複雜、評鑑方法也相當專業,必須經過一定的訓 練或練習才能勝任工作。國外評鑑及評審委員組成多元,制度完善,除 協助官方評鑑外,也可擔任中立的觀察者監督學校發展。以往國內評鑑 工作大多倉促成軍,缺乏充分的專業訓練,有損評鑑專業;而今專業人 才不足,對於評鑑專責機構的評審委員來源有限,容易限制其評鑑執行 及嚴謹度。

3. 付費原則的矛盾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初創立之時,為教育部負擔 1,500 萬 元,另一半為各大專院校出資設立,未來將走向自給自足的方式經營,

因此未來受評學校必須自行付費,教育部規劃將評鑑結果作為學校獎補 助及學校退場之參考,學校面臨付費卻有可能被迫退場之窘境,容易產 生防衛心態,形成推動評鑑專責之阻礙(楊瑩,2005)。大學評鑑最主要 的目標,是確保高等教育品質,未來將高等教育機構的評鑑結果與獎補 助經費連結,如何避免教育資源分配不均的問題,值得思考。

數據

圖 5-1-2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定位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2006)  貳、 評鑑對象  評鑑對象為所有大學之各系所,同一時間學校所有系所同時評鑑。 受評學校之決定,係根據相同屬性學校在同一年度進行評鑑為原則,五 個年度之受評學校分為:  (一)     九十五年度  以師範教育為主的公立大學與以藝術及體育領域為主的國立大 學,共計 17 所。  (二)     九十六年度至九十八年度   採公、私立大學校院混合編組,編組方式依學校所在區域、公 私立性質,進行分層隨機編組,每年評
圖 5-1-3 系所自我評鑑之參考歷程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2006)  圖 5-1-4 自我評鑑大綱樣式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2006)  (三)   實地訪評階段: 準備與設計階段組織階段執行階段結果討論與撰寫 一、成立「前置評鑑計畫小組」二、獲得領導者的支持三、擁有適當水準的專門技術四、適當的資源投入五、發展適當的內部動機一、成立「評鑑指導委員會」二、選擇與訓練評鑑人員三、建立協調與溝通機制四、提供資料蒐集之管道一、工作小組之工作主題二、工作小組之運作程序三、蒐
表 5-3-1 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與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運作之比較(續)  機構  項目  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 指標項目  行政類 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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