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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證明書申請書填寫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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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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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一般產證)

原產地證明書申請書填寫須知

1. 本申請書應以繕打英文為原則,如有特殊情形,應檢附相關文件。

2. 本申請書各欄位原則上須依出口報單內容填寫完整,若無出口報單,則應依出口憑證,如出口 憑證未列明相關資訊者,則依該出口貨品之發票或裝箱單填寫。如係濃縮出口報單應另檢附出 口報單影本全份(張數過多時可以電子檔傳輸簽發單位)。

3. 本申請書各欄位如因「圖案、特殊符號或文字」檔案超過 2MB 致無法以電子傳輸者,請申請人 將紙本或掃描之電子檔案送交簽發單位處理。

項次 欄 位 名 稱 填 寫 說 明

1

Exporter’s Name and Address 出口人名稱及地址

(1) 應填寫出口人名稱、地址。

(2) 如須將出口人名稱欄填載為出口報單買方以外之第三人時,應 檢具與該第三人之交易證明文件影本憑辦。

2

Importer’s Name and Address 進口人名稱及地址

(1) 應填寫進口人名稱、地址。如與出口報單買方不同時,應於系 統備註欄說明原因並提供證明文件。

(2) 如填寫為「To Order,目的地國」者,應於系統備註欄說明原 因並提供證明文件。

3 Port of Loading

裝貨港 應填寫貨品裝至輪船或飛機之港口。

4 Port of Discharge

卸貨港 應填寫貨品由輪船或飛機卸下之港口。

5 Country of Destination

目的地國 應填寫最終目的地國家,非轉運國家。

6

Description of Goods;

Packaging Marks and Numbers

貨品明細含名稱、型號、規 格、包裝標誌及編號

(1) 申請放行後產證:

A.貨品名稱:

(A) 是否為大品名:是或否(出口報單已填報大品名者,方 能於產證上填寫)。

(B) 排列順序:1、2、3……(貨品明細排列順序,產證上 不顯示)。

(C) 貨物名稱有以下與出口報單貨名不一致情形,申請人 應另檢附下列文件予產證簽發單位審查:

a. 外銷沖退原料稅致產證貨名不同:

應檢附 ①工業局外銷品原料核退標準證明書影本。

②裝箱單影本。(申請備註欄備註產證所載貨品與出 口報單貨品相同)。

b. 貨名非以英文繕打:應檢附翻譯對照。

c. 其他產證貨名寫法與出口報單不同者,應檢附證明 產證貨名與報單貨名為相同貨品之文件。

(D) 貨物名稱加註出口報單以外資訊者,申請人應另檢附 下列文件予產證簽發單位審查:

a. 貨品名稱加註訂單、信用狀、發票號碼:應檢附訂 單、信用狀、發票影本。

b. 貨品名稱加註(出口商/買方)型號:型錄影本(佐證出

(2)

(一般產證)

口商型號)、買方要求文件影本(佐證買方型號)。

B.貨品分類號列(HS /CCC Code):

(A) HS Code 前 6 碼須與出口報單一致。若出口報單稅則 錯誤時,須先向海關修改出口報單後方能申請產證。

(B) 產證僅列印出口報單大品名之稅則,須於申請備註欄 註明未列印之原因及出口報單上其他稅則。

C.貨品相關說明:

(A) 經貿易局公告應填寫「貨櫃號碼」之貨品,應於本欄 填寫。

(B) 若出口報單未填寫貨櫃號碼,產證不得填寫貨櫃號 碼。空運貨品無需填寫貨櫃號碼。

(C) 可視需要填寫裝船日期(月日年)、輪船或飛機名稱。

(2) 申請放行前產證:應依交易文件或訂單資料填寫。

7

Quantity/Unit 數量/單位

(1) 數量:應與出口報單數量(單位)欄之資料一致,不得超過出口 報單數量(單位)欄之重量或數量。

(2) 數量單位:應與出口報單數量(單位)欄之資料一致,如不一 致,應檢附證明與出口報單計量單位相符之證明文件,並於申 請備註欄或以紙本說明原因、換算方式,並經簽發單位審查屬 合理者。

8

Producer’s Name and Address 製造商名稱及地址

應依下列規定填寫及檢附文件:

(1) 名稱、地址:

A. 若由 1 家以上製造商生產,應詳細填列所有製造商名稱及 地址。

B. 除輸往貿易局公告之部分國家(地區)貨品須填報所有製 造商,並須檢附「臺灣產製切結書」外,由 5 家以上製造 商生產者,至少應填列 1 家,第 2 家以上可以製造商清單 上傳。

C. 以中文或英文擇一填寫,但以中文為優先。

(2) 工廠登記編號(8 碼):

製造商無工廠登記編號者:公司請填寫「# 統一編號」,個人 請填寫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

4. 其他事項:申請人應於產證系統「申請備註欄」切結產證所載貨品為臺灣產製,並填寫下列原 產地認定標準:

(1) 我國完全取得(WO) (2) 我國完全生產(WP)。

(3) 貨品之加工製造涉及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共同參與者,以在我國境內產生最終實質轉型 者為限:

A. 貨品經加工或製造後稅則前 6 位碼改變(Chang in Tariff SubHeading, CTSH)。

B. 未造成稅則前 6 位碼改變,但附加價值率超過 35%(Value added rate exceeds 35%)。

C. 未造成稅則前 6 位碼改變,但符合貿易局公告之重要製程者(Processing operations specified by the BOFT have been conducted in Taiwan)。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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