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法令多規定細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法令多規定細"

Copied!
97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

派駐檢察官柯博齡

(2)

法令多

規定細

程序繁

執行難

(3)

 採購說穿了只是民法上工程之承攬定作、

財物之買賣、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

為何訂專法規範?

(4)
(5)

 第一章 總則(§1-§17)

 第二章 招標(§18-§44) 採

 第三章 決標(§45-§62) 購

 第四章 履約管理(§63-§70) 核

 第五章 驗收(§71-§73) 心

 第六章 爭議處理(§ 74-§86)

 第七章 罰則(§ 87-§92)

 第八章 附則(§ 93-§114)

(6)

政府採購法第1條:

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

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 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

【立法精神】

公平→是否造成限制競爭?是否無理由差別待遇?

公開→資訊透明化否?清楚否?獨家否?

效率與功能→採購內容、條件必要否?

品質→驗收實在否?成本決定成果

(7)

 政府採購法第6條: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

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 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 決定。

原則:維護公共利益、公平合理,對廠商不 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決定: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 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

,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8)

 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機關:

1、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辦理採購 (§3)

2、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 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 在公告金額(100萬元)以上者(§4)

3、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5)

(不限金額)

(9)

 本法稱政府採購者,指工程之定作、財物 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 等。(§2)

 故不包括國有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

收益及處分事項,此等事項應依國有財產 法之規定。

Q:出租機關廳舍,適用政府採購法嗎?

(10)

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 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

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

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財物: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

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 機關認定之財物。

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

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 關認定之勞務。

(11)

 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

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

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12)

採購規模 巨額採購 查核金額 公告金額 未達公告金額 小額採購

工程 二億元 五千萬元

一百萬元

逾十萬元,未 達一百萬元部

十萬元以下 財物 一億元 五千萬元

勞務 二千萬元 一千萬元

招標 方式

第23條:

「中央機關未 達公告金額採 購招標辦法」

第二條

1.22-1-1~15 2.22-1-16 限制性招標 3.公開徵求3家 廠商提供書面 報價或企劃書(

公開取得)

第23條:

「中央機關未 達公告金額採 購招標辦法」

第五條:

得不經公告程 序,逕洽廠商 採購,得免提 供報價單或企 劃書

1.公開招標(第19條 )

2.選擇性招標(第20、21條)

3.限制性招標(第22條:符合 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16款)

(13)

 政府採購法罰則部分

→適用主體為廠商(§87~§92)

 公務員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貪污治罪條例(圖利、回扣、賄賂)

→一般刑法(洩密、偽造文書等)

→行政責任 (非故意→沒有對價、非明知)

(14)

一、來源:內部、外部(1/3↑)

二、人數:5至17人

三、若非採購機關內部人員,而係外聘之專業 人員?

※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 ,及同條第2 項授權訂

定之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採購評選委

員會組織準則等相關法令規定,於指定採購

案之評選、審標部分授予公權力之行使,從

事公共事務之評選、審標,而具有法定職務

權限之公務員。…………授權公務員

(15)

 工程施作 (通常與採購案有關):

1、政府採購→洩密、圖利、賄賂、回扣

2、工程查驗、督導→偽造文書、賄賂、藉勢藉端勒索 3、驗收及請款→偽造文書、圖利、賄賂、藉勢藉端勒索

 其他公務:

1、詐領差旅費→利用職務詐欺、偽造文書 2、詐領加班費→(利用職務)詐欺、偽造文書 3、人民申請案件→圖利、偽造文書

4、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

(16)

 貪污治罪條例:

圖利、收受賄賂、職務上詐欺、侵/竊占公務財 物、藉勢藉端勒索

 政府採購法:

招標程序(有無洩漏應保密事項、是否綁標、查驗 是否放水、驗收是否實在)

 刑法相關罪章:

洩露國防以秘密(有處罰過失)

偽造文書(偽/變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詐欺、侵占

(17)

第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 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 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18)

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 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 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 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19)

第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 元以下罰金 :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

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 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 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

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 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 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20)

第6-1條:(財產來源不明罪)

公務員犯下列各款所列罪嫌之一,檢察官於偵查 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 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 入顯不相當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 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或說明不實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

一、第四條至前條之罪。

二、…

(21)

第11條:(行賄罪)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 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 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

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 規定處斷。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 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22)

 採購程序每一環節所涉及人員,如缺 乏品德操守,除可能降低採購品質,

影響採購目標之達成,甚至發生違法 圖利情事,阻礙政府政策之推動,損 害公共利益,並造成政府形象受損。

 採購法與採購人員道德規範之規定,

主要為採購法第 15條(迴避)、第16條(請 託關說 )、第34條(保密)及依採購法第

112條授權訂定之「採購人員倫理準

則」。

(23)

 一、離職後之迴避

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

(1)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 (2)於離職後3年內

(3)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 (4)離職前5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所稱「承辦採購人員」:包括處理訂定招標文件、招 標、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之人員

所稱「監辦採購人員」:指監視機關辦理採購之開標、

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之人員

(24)

 二、現職之利益迴避

 採購法第15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

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

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 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第2項)。

 機關首長發現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 迴避者,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承辦、監辦人 員(第3項)。

 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第2項之情形者,不 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但本項之執行反不利於公 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免 除之(第4項)。

(25)

 三、請託或關說

採購法第16條規定:「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 作成紀錄(第1項)。政風機構得調閱前項書面或紀 錄(第2項)。第一項之請託或關說,不得作為評選 之參考(第3項)。」

另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所稱請託或關說,

指不循法定程序,對採購案提出下列要求:

(1)於招標前,對預定辦理之採購事項,提出請求。

(2)於招標後,對招標文件內容或審標、決標結果,

要求變更。

(3)於履約及驗收期間,對契約內容或查驗、驗收結 果,要求變更。

(26)

四、保密

採購法第34條規定:

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 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

(第1項)

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 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 平競爭之相關資料)(第2項)

(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 情形外,應予公開。但機關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 中公告底價(第3項)

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 定外,應保守秘密(第4項)

(27)

 五、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準則第7條規定,採購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利用職務關係對廠商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餽 贈、優惠交易或其他不正利益。

2)接受與職務有關廠商之食、宿、交通、娛樂、旅遊、冶 遊或其他類似情形之免費或優惠招待。

3)不依法令規定辦理採購。

4)妨礙採購效率。

5)浪費國家資源。

(6)未公正辦理採購。

(7)洩漏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

8)利用機關場所營私或公器私用。

9)利用職務關係募款或從事商業活動。

10)利用職務所獲非公開資訊圖私人不正利益。

(28)

(11)於機關任職期間同時為廠商所僱用。

(12)於公務場所張貼或懸掛廠商廣告物。

(13)利用職務關係媒介親友至廠商處所任職。

(14)利用職務關係與廠商有借貸或非經公開交易之投資關係。

(15)要求廠商提供與採購無關之服務。

(16)為廠商請託或關說。

(17)意圖為私人不正利益而高估預算、底價或應付契約價金,

或為不當之規劃、設計、招標、審標、決標、履約管理或 驗收。

(18)藉婚喪喜慶機會向廠商索取金錢或財物。

(19)從事足以影響採購人員尊嚴或使一般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 行職務之事務或活動。

(20)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29)

 準則第8條規定:

採購人員不接受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之下列餽贈或招待,反 不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者,得予接受,不受前條之限制。但以 非主動求取,且係偶發之情形為限。 (第1項)

一、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之廣告物、促銷品、紀念品、禮 物、折扣或服務。

二、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之飲食招待。

三、公開舉行且邀請一般人參加之餐會。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一款,價值逾新臺幣五百元,退還有困難者,得於獲贈 或知悉獲贈日起七日內付費收受、歸公或轉贈慈善機構(第2 項)。

餽贈或招待係基於家庭或私人情誼所為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第3項)。

(30)

 一、採購作業過程之監督機制:

包括上級機關(採購法第12條)及機關主(會)計 與有關單位之監辦(採購法第13條)、主管機關所 設中央採購稽核小組與各部會及縣(市)政府所設 採購稽核小組之稽核監督(採購法第108條)。

 二、公共工程施工品質之查核機制: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工程施工查核 小組,定期查核所屬(轄)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 事宜(採購法第70條第2項)。

(31)

 三、廠商異議申訴制度:

機關採購作業是否適法,攸關投標廠商權益,廠商 藉由異議申訴之提起,亦可發揮導正機關錯誤採購 行為之效果(採購法第6章)

 四、採購專業人員制度:

機關辦理採購宜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採購單位人 員宜取得採購專業人員資格,以提升採購人員素質

(採購法第95條及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 及管理辦法)。

(32)

 五、 審計機關稽察:

審計機關對於機關辦理採購及一切收支及財物,得 隨時稽察之(採購法第109條、審計法第13條)。

 六、司法機關:

對於機關或廠商人員違反法令時可能涉及圖利、收

(行)賄、浮報價額、為獲取不當利益而不為價格 之競爭(圍標)、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借 牌)、資格規格限制競爭(綁標)、公文書不實登 載(偽造文書)、洩密、違法抑留或剋扣款物等罪,

依所涉及之刑罰規定偵審。

(33)

招標公告 開(決標) 驗收 付款

1.洩露招標 訊息

2.綁規格 3.綁覆約日

1.圍陪標、

借牌

2.洩漏低價 3.洩露投標 廠商資料

1.履約情形 與合約規 範不符 2.證明文書

資料不實

1未依合約 驗收

2.未確實扣

3.文書登載 不實

賄 賂

公務員

廠商

公務員之職務行為

(34)

一、廠商:

(一)政府採購法第87條各款 (二)政府採購法第92條

(三)行賄罪 二、公務員

(一)洩密罪

(二)偽造文書罪

(三)從中牟利→收賄罪、回扣罪…

(四)圖利罪

三、廠商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罪者,原則上仍論以共 犯(貪污治罪條例§3)

(35)

 一、招標、審標、決標階段可能出現的類型 (一)圍標

→採購法第87條相關規定,規範主體為廠商之間 類型:

(1)強制圍標:以暴力或強制手段逼退競爭廠方或聽從分配 (2)詐術圍標:常見為虛增家數(人頭廠商無投標意願)

(3)合意圍標:(搓圓仔) (其他廠商本有投標意願,但搓合)

(4)借牌圍標:提供符合資格之廠商名義供人投標使用,本身 無投標意願;實際投標者則向上開有資格而無 意願者借牌

(36)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Ⅰ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 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強制圍標)

Ⅱ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 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Ⅲ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詐術圍標)

Ⅳ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 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合意圍標)

Ⅴ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 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借牌圍標)

(37)

→廠商圍標,最重要是要有內部消息,傳統作法派人盯場

→公務員違反前開採購法第34條規定予以洩漏消息

→現多為電子投標,但開標主持人或採購案承辦人是否將上開因 職務所知悉之訊息洩漏予廠商,仍應注意。

→濫用限制性招標(第22條)、未達公告金額仍逾公告金額10分 之1之公開取得,但仍應公開取得3家以上之報價(第49條)

(38)

(二)綁標

→特定規格綁入招標文件(政府採購法第26條)

Ⅰ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 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Ⅱ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 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

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

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Ⅲ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 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 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 」字樣者,不在此限。

(39)

(三)公務員洩漏底價

→底價決定之程序

→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3項

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

應予公開。但機關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

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保守秘密 。

→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1項:底價由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承辦人知悉:預算金額、預計金額(供首長參考決標之金 額)、預估底價詳細表,但不一定知悉正確底價

→開標中心主持人

(40)

(四)限制性招標之弊端

→濫用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之緊急事故、採購法第105 條第1項第1款之天然災害、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

但還是要適用採購法第34條(應秘密事項)、50 條(異 常關聯等不予決標)、第58條至第62條(決標相關規定,

如差額保證金等)

→濫用採購法第22條第1項 第6款,先低價搶標,後辦理設計 變更,再限制性招標。

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 以外之工程 ,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 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 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

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 者。

(41)

(五)洩漏評選委員名單

→工作小組先從專家資料庫篩選出建議之評選委員名單,

再供首長圈選,此時該建議名單應已屬應秘密事項(內 部委員與外聘專家學者)

洩漏評選委員名單,洩密罪只是前菜…

為何要洩漏評選委員名單?

好處在哪,罪責就在哪

→利益輸送的主菜:圖利、賄賂

(42)

二、履行階段可能出現的問題

(一)不實驗收

→登載不實之刑責

→採購法第88條

(修法理由:擴大適用對象至審查、監造之人員,擴大適用 範圍至規格,且不限招標階段之綁標行為。履約階段對廠商 履約事項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亦一併適用)

(二).浮報數量或價額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

→計算混擬土、鋼筋進貨量、派車單、履勘抽驗 (三)履約期限延宕或估驗不實

→公務員是否具有圖利犯意?

(四)變更設計

(43)

(1)聰仨國小辦理「教師宿舍修繕工程」公開招標採購案,

校長莫銘顧慮該國小地處偏遠,住宿需求高,急於暑 假期間完工宿舍,卻無廠商投標,乃致電邀請上豪包 工業負責人包恭投標,詎包恭為求順利得標,為達成 開標時符合政府採購法應有3家合格以上廠商參與投標 之規定。先由包恭計算投標之金額並填寫標單後,指 示女友莎比製作投標金額較高之培標公司標單,並備 妥上豪包工業及培標公司投標所需文件,又包恭未經 箭頭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同意,偽刻箭頭公司大小章,

並偽造箭頭公司投標資料;再由包恭親自持前揭上豪 包工業、培標公司及箭頭公司之投標文件向聰仨國小 投標,藉以虛增投標廠商家數,以製造競爭假象。

(44)
(45)

(2)嗣聰仨國小上開採購案開標結果,由上豪包工業減 價後以新臺幣(下同)98萬6,800元得標決標後,

辦理採購人員齊妙發現上豪包工業與培標公司之投 標文件公司地址相同,顯見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 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於開標後發現者,應 不決標予該廠商。齊妙遂向校長莫銘報告上情,並 提議將上豪包工業投標文件中之地址更改,藉以隱 匿包恭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事實,嗣齊 妙在聰仨國小總務處將上投標資料交予包恭,由包 恭塗改變造為另一地址,復由齊妙填寫內容不實之 開標/決標紀錄之後,交由主持人莫銘簽認,再由 齊妙擬決標公告,由上豪包工業承攬本採購工程

(46)
(47)

結局:

(一)莫銘、齊妙:

均構成偽造文書中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 (二)包恭、莎比:

均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之以詐術或其 他非法之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

包恭另犯偽造私文書罪 (三)上豪、培標公司:

均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處罰金刑

(48)

相關法規:

政府採購法第31條:

機關對於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 之廠商。廢標時,亦同。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 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二、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五、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六、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七、押標金轉換為保證金。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49)

政府採購法第48條:(不予開標決標之情形)

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

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

一、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

二、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

三、依第八十二條規定暫緩開標者。

四、依第八十四條規定暫停採購程序者。

五、依第八十五條規定由招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置者。

六、因應突發事故者。

七、採購計畫變更或取銷採購者。

八、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情形。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 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三家 廠商之限制。

(50)

(1)駱花係奧古土木技師事務所的協力廠商,實則為無執 照土木技師,劉水為奧古事務所實際負責人。因某市 殯葬處於民國100年8月30日以公 開取得報價單或企 劃書方式辦理「100年度公墓道路擋土牆及納骨塔設 施改善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投標 廠商資格限制為登記立案執業之建築師、土木技師或 工程顧問公司,營業項目為土木、道路 、排水、防 洪、水利等相關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並為同業公 會

會員者),駱花雖有意承作,但本身不符合投標資格,

竟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向劉水商借奧古事務所名義及 相關證 件資料參與投標,而劉水亦意圖影響採購結 果,並無參與投標並承作意願之情形下,容許駱花借 用奧古事務所名義及證件參與投標。駱花即自行製作 投標文件並檢附劉水提供奧古事務所之廠商資格證明 相關資料參與投標。嗣經開標作業程序,審標結果奧 古事務所合格,由奧古事務所得標。

(51)

(2)駱花以奧古事務所名義標得上開設計監造案後,自任奧古事 務所專案經理,形式上為奧古事務所之代理人,實係受該殯 葬處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之人員。明知 市售擋土磚之規格尺寸不一,指定預鑄中型景觀擋土磚之特 定技術、工法、材料及規格,且未註明「或同等品」等字樣。

且本件實體工程決標後,因駱花上開所為,造成得標廠商若 向無現貨之廠商採購本件擋土磚,必須開模,來不及於履約 期間內交貨,或因開模費過高、不符成本,致無開模意願。

如要向有供應特定規格之前瞻公司訂購,因南部無經銷商,

需大約一個月才可交貨。足認駱花指定之擋土磚,得標廠商 除向前瞻公司訂購外,市場上並無其他廠商有能力參與競爭,

客觀上已造成限制競爭(綁標)。

(52)

相關法規:

依政府採購法第 26條規定,受機關委託研擬招標 內容文件之廠商,除因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須 採特殊技術規格,並依規定審查辦理(政府採購 法第 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6點、第7點)外,不得 在招標文件上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 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

若因無法以精確文字說明招標要求,而須以特

定之規格、型式為說明時,即應註明「或同等品」

等字樣,否則即違法。

(53)
(54)

 本案關鍵:

1.有無指定特定技術、工法、材料及規格之必要?

若欠缺目的性、關聯性而顯屬無必要之限制→為特定廠商量身訂做,

證明主觀上有圖私人不法利之故意

2.未告知可用相似或同等品,反而提供前瞻公司及其經銷商資料供得標 者採買?

→不當之限制競爭。可能有特定廠商(代理、經銷商)獨佔或聯合之虞。

3.得標廠商雖可不向前瞻公司(及經銷商)購買特定規格磚塊,可以自行開 模生產,即非綁標?

→增加成本,在目的及效果上造成限制競爭。(採購法第26條第2項)。

4. 註明「或同等品」即可免責?

→前提: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採購法第26條第3項但書)。

5.借牌廠商限於無投標資格之人(廠商)?

(55)

結局:

(一)駱花:(規劃、設計及監造廠商)

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借牌) 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綁標)

(二)劉水:

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出借牌) (三)奧古公司:

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處罰金刑

(56)

(1)某機關辦理「行道樹斷根及步道整建工程」公開招 標,並由中心主任藍壽決定於該採購工程中之步道 整建工程項目部分,應栽植「滿月榕」,嗣由朋豐 公司以最低標得標;步道整建工程項目包括「栽植 滿月榕H60cmW20cm」數量5120株之工作項目。中 心主任藍壽為本件工程採購「滿月榕」樹苗之規劃 暨決定者,且曾參與前一年度採購植栽滿月榕標案 之執行,具有辨別滿月榕與其他榕樹樹苗之經驗。

履約期間,藍壽發覺朋豐公司所植樹種及數量與採 購契約不相符,不但未依採購法規定通知廠商限期 改善、重作等,反而指示本件採購之監工項谷於所 職掌之「監工日報表」填載與該採購契約相符之樹

苗、數量。 56

(57)

(2)項谷係兼任本件工程之監工,雖明知朋豐公司所種 植之部分樹苗及數量與採購契約所約定之滿月榕不 相符,數量亦未達契約約定之數量5120株,惟因不 敢違拗藍壽之指示,遂與藍壽同流合污,共同基於 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以達圖利朋豐企業行。惟藍壽 仍恐東窗事發,乃示意項谷通知本件採購工程之工 地負責人應植滿5120株。

(58)

(3)藍壽因每日下班經過本採購案之施作工地,發現朋 豐公司仍未依採購契約植栽符合數量之滿月榕,故 其於收到完工報告,即批示由服務組組長郝仁確定 完工後辦理驗收,並提出「滿月榕」與「黃金榕」

樣本當場曉示比對該二種苗之差異讓郝仁知悉,且 口頭告知郝仁上開樹苗、數量不符採購契約。郝仁 得知樹種有異後,卻僅於92年8 月18日至21日間之 某日,單獨陪朋豐公司工地負責人白楠清點上開植 栽確有5120株,但未依法會同相關人員辦理初驗或 驗收。

(59)

(4)白楠及朋豐公司負責人盧曼遲未見正式驗收及撥款 通知,遂同赴該中心請款,並與藍壽發生樹種爭執。

藍壽因恐事端擴大,與項谷、郝仁雖均明知本採購 尚未依法會同相關人員辦理初驗或驗收,就已知樹 種有異,亦未由廠商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 貨,竟選擇妥協,在「結算驗收證明書暨紀錄」、

「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表格,均勾選「經依約會 同驗收承商所送標的物之規格數量及附件符合原合 約要求,准予合格驗收」欄簽名確認,足以生損害 於政府採購契約執行之正確性,據以於同日撥款。

(60)
(61)

結局:

一、公務員藍壽、項谷、郝仁均遭法院判處 圖利罪確定。

二、廠商盧曼、白楠居遭法院判處詐欺罪確

定。

(62)

相關法規:

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1項前項、第73條第1項分別規 定:「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由參加人員會 同簽認。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

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

「工程、財物採購經驗收完畢後應由驗收及監驗人 員於結算驗收證明書上分別簽認」

(63)

聰仨國小以公開評選方式辦理畢業旅行勞務

採購,卜隆功老師係評選委員。和勝旅行社

負責人洪聖為取得標案,透過交情友好之總

務主任何康得知卜隆功老師為評選委員,故

送卜隆功老師內裝有新臺幣20 萬元之茶葉禮

盒,希望卜隆功老師於評選時將和勝旅行社

分數評為最高分以取得標案,卜隆功老師收

下禮盒並允諾幫忙,經評選會議審議後由和

勝旅行社順利得標。

(64)
(65)

本案關鍵:

(一)評選委員是刑法上公務員

(二)何康沒拿到好處,有犯罪嗎?

(三)評選委員會是合議制,卜隆功單獨無使和勝旅 行社得標決定權,收受茶葉及2萬元是否與職務 行為有對價性?

(66)

結局:

(一)卜隆功:受賄

(二)何康:洩密

(三)洪聖:行賄

(67)

相關法規:

刑法第132條(洩密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職務收賄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圖利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行賄罪)

---

※依現行司法實務見解,擔任機關學校採購評選委員,係依 據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事務,為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 人,依公務員身分追究其刑事及行政責任。

※卜隆功允諾將和勝旅行社評為最高分以協助其順利取得標 案,雖評選採合議制,其評分不具有讓和勝旅行社得標之 決定權,但卜隆功收受賄絡,仍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對於職 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嫌;

且亦與採購人員倫理準則、廉政倫理規範不得收受餽贈之 規定牴觸。→重點:評分是其職務上行為

(68)

一、懂了沒?不懂要請教專家 二、隨時檢視有無凸槌!

→簡易判斷法

→專業判斷法

辦案沒有績效、沒有獎金。只有犧牲家庭和健康,

還有得罪人!但我為什麼堅持下去…

三、要讓大家安居樂業

汰除不肖公務員、避免公務文化爛根、

減少廠商不必要成本(還要受罪)、

讓廠商賺取合理利潤,而不是大家掏空國庫

(69)
(70)

便民 圖利

● 依據法律執行公務

● 法律範圍內給予民眾方便

● 明知法律規範故意違反

● 不論金額大小

分辨「圖利」與「便民」並不困難,公務員執行公務,

在法律範圍內,給予民眾方便,人民得到再大的好處,都是 合法便民;如果明知法律規範卻故意違反,給予民眾方便,

就算只獲得幾塊錢,還是會成立不法圖利。

前 言

(71)

因此,只要公務員對法令有正確充足的 認識,並在內心常保衡量事理的一把尺,就 能在法令規定範圍內,作出妥適的決策,不 會逾越或濫用裁量權。

公務員依法行政、勇於任事,不僅能夠 保障自己公務生涯平安順遂,也能提升為民 服務品質,為民眾與國家盡一己之力。

(72)

 便民與圖利

揪竟差別在哪?

(73)

條文內容: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 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 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 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 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 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 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謂「主管事務」,指公務員對事務有 參與或執行的權責。

例如:一般承辦人員即屬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對主管或監督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

所謂「監督事務」,則指雖非直接或執 行其事務,但對於承辦事務的公務員具 有監督權。

例如:承辦人員的科長、機關首長等直屬長官。

實際上,如何判斷是否屬於主管或監 督事務,應依據相關法規、職務說明 書、職掌表、簽陳文件、會議紀錄等 資料 ,就具體事實個案認定。

●主管事務:

●監督事務:

法 令 介 紹

(74)

條文內容: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 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 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 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 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 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 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為人的行為,直接讓自己或 他人獲得利益。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對主管或監督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

行為人以迂迴方式,讓自己或 他人獲利。

●直接圖利:

●間接圖利:

法 令 介 紹

例如:採購承辦人要求得標廠商,必須讓其 親友在該廠商掛名領薪。

例如:採購承辦人洩漏評選委員名單讓特定 廠商得標。

(75)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條文內容:

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 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 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 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 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 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 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 益者。 .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 利 用 自 己 行 使 職 權上的方便、機會 或 者利 用 自 己 的 影 響 力, 影 響 有 特 定 職 務 的 公 務 員 , 用 來 替 自 己 或 他 人 獲 取不法利益。

法 令 介 紹

非自己主 管或監督 的事務

利用行使 職權機會 利用身分 影響力

(76)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條文內容:

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 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 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 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 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 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 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 益者。 .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

行為人對於該事務,有可能憑藉著 影響的機會,而藉此圖利。

●利用職權機會圖利:

行為人的身分,對於該事務有某種 程度的影響力,而據以圖利。

●利用身分圖利:

法 令 介 紹

例如:警員受友人之託,利 用機會取出查扣之機車。

例如:公務員某甲利用具有 受理檢查A公司危險機械業務 的身分,對於非屬該公務員 管轄之B公司業者,索取獲得 金錢好處。

(77)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利益」係指一切能夠足使圖利對象(本人或他 人)的財產,增加經濟價值的現實財物及其他一 切財產利益,不論有形或無形、消極或積極者,

均屬之。

圖利要件認定:獲得好處

2.所謂不法利益

例如:免除債務、提供擔保、

授予權位、招待宴飲或性招待 等。

(78)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且不限於提供時,已經確定的利益,其他將來會 發生的利益、附條件的利益等,均屬之。但無論 是否為財產上利益,均應以「可轉換為財產上的 利益,並可計算其數額者」為限。

圖利要件認定:獲得好處

2.所謂不法利益

(79)

圖利罪的成立與否,可以分為兩個階段思考

第一階段:

身分認定

第二階段:

圖利要件認定

係確認行為人是否為貪污 治罪條例的規範對象,也 就是行為人有無具備公務 員的身分。

係確認行為人是否具備符 合圖利罪的成立要件,包 括:「明知故意」、「違 背法令」及「獲得好處 等。

兩階段的所有認定要件,都必須符合者,才會成立圖利罪。

(80)

 圖利與便民都是給人民利益或好處。

 但圖利的行政行為是不合法,而便民

則是合法給予人民利益,所以圖利與

便民兩者並非不能區分。司法實務的

見解,圖利與便民的最主要區別是以

有無違背法令為判斷;而從便民的角

度看,便民就是依法行政。

(81)
(82)

便民主要是 :

1.沒有為自己或他人圖取不法利益的故意及 意圖。

2. 本於職務在法令許可之範圍內所為。

3. 只是在手續或程序上給予他人方便。

4. 他人所獲得者,是合法的利益。

(83)

類型

要件

圖利 便民

是否明知故意行為人 有明知故意 無明知故意 是否違反法令行為人 違反法令 不違反法令 是否獲得好處 不法利益 合法利益

(84)

 有無依法行政→依據之法律為何?

→行政裁量是否合法?

 行政裁量:

行政程序法第10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 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 如果未依法裁量,稱之為「裁量瑕疵」

(85)

實務及學說:

1、裁量濫用:

指行政機關作成之裁量,與法律授權之目的不符或出於不相關之動機。

亦即裁量違背一般法律原則(如:平等原則、比例原則)。

2、裁量逾越:

指行政機關裁量之結果,超出法律授權之範圍。

3、裁量怠惰:

指行政機關依法有裁量權限,但根本未經判斷、衡量,逕作成裁量之 決定。

舉例:

1、發現辣妹行車違規而將其攔檢,但僅向其要電話或索取財物後即放行。→裁 量濫用

2、依法逮捕人犯後,未經檢察官同意,擅自不移送地檢署而使其離去。→裁量 逾越

3、攔停酒駕嫌疑人後,雖有聞到其身上散發酒味,但因舊識或其為議員,根本 未施以酒測,即逕以其未達0.25毫克以上濃度而未開單舉發或未法辦。→裁量 怠惰

(86)

「圖利」係公務員作出不合於法令規定的行為,主觀上有 為自己或他人獲取不法利益的意圖,在客觀上有圖取不法 利益的積極行為。「便民」係公務員於執行職務中,在法 令容許範圍內所為利民的行為,所獲取為合法利益。

 例:核發工程款的承辦員,於長官批准後,當日即電話

通知包商前來領款,這是便民;如長官批示工程款之發放,

當需再核對有無按圖施工,而承辦員在包商苦求下予以通 融,就可能是圖利。

(87)

 利字旁邊一把刃,故利之所在,害亦所趨;方便 了他人,也可能因此害了自己。所以,便民之前,

請先思考保護自己。

到了偵查庭才向檢察官說:一切都是不得已,有理由嗎?

→此僅算動機之抗辯,無礙圖利罪之成立。

公務員違法圖利他人之動機,有出於利益之交換,亦有出 於雙方關係、交情或受特權壓力、威脅所致,其原因不止 一端,未必全係出於收受不法利益所致。故縱不能證明被 告有從林○○處獲得不法利益,亦難謂其絕無圖利林

○○之故意。(最高法院93年臺上3730號判決)

(88)
(89)
(90)

 區別:

一、「違背職務」受賄罪 (刑法第122條、貪污 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VS第5條第3款)

(一)行為態樣不同 (二)刑度不同

二、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過去不處罰

→100年11月23日增訂

(91)

 賄賂:指金錢或其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

 其他不正利益:指賄賂以外之一切足以供 人需要滿足慾望之有形或無形的不當利益 (最高法院21年上字369號)

 賄賂與社交餽贈之區別?

→有無對價性

→反之,名義不重要

→不具對價性之餽贈,無法規範?

(92)

 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 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不法利益。

 無一定之代價,以不法之方法,平白使人

與之為性交行為者,該人既非為情愛所作

之肉體上奉獻,則其不法所獲得者,雖僅

為心理、生理上之滿足,自仍屬不正利益

之一種。(最高法院99台上4191)

(93)

包括物質上與非物質上利益。例如設定債權或免除 債務、給予無息或低利貸款、提供投資(插乾股)、招 待飲食、招待性交享樂或旅遊等。

(94)

 公務員拿錢不辦事,是否影響成罪?

 公務員拿錢又暫退回,是否影響成罪?

 在主觀上均認為彼此具有對價之關係存在,而 實際為交付、收受,已形諸於外表示其職務範 圍內踐履或消極不執行冀求之違背職務或為職 務上行為之「可賄賂性」即足以構成本罪,不 以公務員果真為職務範圍內踐履或消極不執行 行賄者冀求之違背職務或為職務上行為為必要。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369號

(95)

 政府採購其實是機關及廠商(施工及監造) 間之心理戰

 靠管理維持平衡,含自我管理及對他管理

 你說的黑不是黑,你說的白不是白,隨時

保持存疑

(96)

再次叮嚀:

滿足一己慾望之前,

先想想自己及家人可否承擔後果。

方便他人之前,

先懂得應保護自己,避免利人害己。

應隨時思考自己是否仍站在合法的界線內。

(97)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r]

第 32 條 得標廠商有招標文件規定之 不發還其繳納之全部或部分 保證金及其孳息之情形。(請 參照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 保作業辦法第

應標示中華民國製造或中華民國台灣製造,...但輸往美國以外之無邦交國 家或地區者,得標示台灣製造或同義之外文」規定,廠商出口本國產製之貨品

二十六、 押標金有效期(無押標金者免填):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 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

評估項目 評斷方式 要求基準 計罰方式 故障排除 經甲方通知(不限形. 式)後,未依契約規

六、 合約書 (一)編寫合約 能依投標須知中工程 圖說、估價單以及有關 法令之規定編寫合約 書與施工規範。.

備註:地下配電線路裝 置、施工標準,在國家 標準未頒布前,暫依台 灣電力公司所訂之地下 配電線路設計、施工及

「公告品名成份規格」欄位預設帶入公告資料,請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