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給付規定」修訂對照表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Antineoplastics drugs
(自108年12月1日生效)
修訂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9.60. Alectinib (如 Alecensa) (106/11/1、108/12/1)
1.適用於 ALK 陽性之晚期非小細胞肺 癌。(108/12/1)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需檢具確實患有非小細胞肺癌之 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以及 ALK 突 變檢測報告。(108/12/1)
(2)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三個 月為限,每三個月需再次申請,再 次申請時並需附上治療後相關臨 床資料,如給藥 4 週後,需追蹤胸 部 X 光或電腦斷層等影像檢查評 估療效,往後每 4 週做胸部 X 光檢 查,每隔 8 週需追蹤其作為評估藥 效的影像(如胸部 X 光或電腦斷 層) ,若病情惡化即不得再次申 請。
3. Alectinib 與 ceritinib、
crizotinib 用於 ALK 陽性之晚期 非小細胞肺癌時,僅得擇一使用,
除因病人使用後,發生嚴重不良反
9.60. Alectinib (如 Alecensa) (106/11/1)
1.適用於在 crizotinib 治療中惡化 或無法耐受之 ALK 陽性的晚期非小 細胞肺癌患者。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3.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三個 月為限,每三個月需再次申請,再 次申請時並需附上治療後相關臨 床資料,若病情惡化即不得再次申 請。
4.除因病人使用後,發生嚴重不良反 應或耐受不良之情形外,
alectinib 與 ceritinib 不得互 換。
附件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