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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假釋人再犯及其風險因子 之縱貫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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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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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成年假釋人再犯及其風險因子之縱貫性研究

法務部矯正署科長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博士

李明謹

學術論著

成年假釋人再犯及其風險因子 之縱貫性研究

Longitudinal Research on Adult Parolees’ Recidivism and

Influential Factors

(2)

學術論著

2

學術論著

摘要 李明謹

由於受保護管束人更生復歸不易,復以我國以橫斷性探討犯罪原因的 研究為主,鮮少採縱貫性研究方法來探討犯罪者之再犯情形,為此,本研究 彙整近年來國內外相關犯罪學理論及實證研究,並立基於對成年假釋人回到 社會後受保護管束期間之問卷調查,藉由長達

15

年之追蹤,期經由客觀的 實證分析,探求成年假釋人再犯及其風險因子,並擬定預防策略。

本研究資料來源為國科會於

2000

年至

2002

年委託陳玉書、林健陽博 士主持「再犯預測:生活壓力、社會控制與社會學習對成人再犯之影響及其 預防對策」專題研究之

2

次問卷調查資料,以研究中之假釋受保護管束人共

959

人為研究對象,經比對發現計

66

人死亡,為避免影響分析結果,爰將 死亡人數扣除,有效樣本為

893

人。由於問卷係在假釋人受保護管束期間進 行施測,更能貼近其真實生活,復再結合

2015

年底以前之官方犯罪紀錄,

進行為期

15

年的縱貫性調查,得以觀察樣本動態的變化。此外,使用

SPSS

統計軟體,採用次數分配、獨立樣本

t

檢定、卡方(χ2)獨立性檢定及二元

Logistic

迴歸分析等統計考驗比較。

研究發現:

(1)

追蹤

15

年後,樣本中再犯者

528

名,再犯率為

59.1%

(2)

性別、年齡、教育程度、初犯年齡、過去藥物濫用經驗、自陳偏差及犯 罪經驗、低自我控制、家庭附著與衝突、偏差友儕和遊樂生活型態等,與有

/

無再犯有顯著關聯或差異性。

(3)

性別、年齡、教育程度、入監服刑次數、

藥物濫用種類、遊樂生活型態及偏差友儕為有

/

無再犯之風險因子。最後,

根據研究結果提出成年犯罪者更生復歸和再犯預防等相關建議。

關鍵字:

成年假釋人、再犯、縱貫性研究

DOI:10.6905/JC.202001_9(1).0002

◎本文係以陳玉書、林健陽等接受國科會委託「再犯預測:生活壓力、社會控制與社會學習 對成人再犯之影響及其預防對策」之調查資料,以及陳玉書、許春金博士獲科技部補助之

「成年假釋人社會適應與再犯影響因素之縱貫性研究」專題研究所蒐集之再犯資料撰寫而 成,對於授權使用衷心感謝,並感謝所有研究成員對本文的協助與貢獻。

37

(3)

成年假釋人再犯及其風險因子之縱貫性研究

Abstract Ming-Ching Lee

Because it is not easy to rehabilitate with people under custody, and most study about the causes of crimes are through cross-sectional method, rarely research on the recidivism of the offenders through longitudinal research method in Taiwan.

Therefore, this study has gathered domestic and foreign relevant criminological theory and empirical research in recent years, based on a questionnaire survey on the period of adult parolee after returning to society, through a 15-year follow-up survey and objective empirical analysis, to explore the recidivism of adult parolees and their risks factors, then develop prevention strategies.

The research materials are two questionnaire survey data of " the prediction of recidivism: the impact of life stress, social control and social learning on adult recidivism and its preventive measures", the project Chen Yushu, Lin Jianyang, etc.

commissioned by the National Science Council from 2000 to 2002. A total of 959 adult people under custody in the study, 66 were found to have died. The number of deaths was deducted to avoid it’s impact on the analysis results. The effective sample was 893 people. Since the questionnaire was tested during the period of paroles under custody, it is closer to theirs real life situation. Combined with the official criminal record before the end of 2015, a 15-year longitudinal survey was conducted to observe dynamic changes within these samples. In addition, the SPSS statistical software is used, and statistical tests such as frequency distribution, independent sample t-test, Chi-Squared test of independence, and binary logistic regression analysis are used.

The study found that: (1) After 15 years of follow-up, 528 re-offenders in the sample, and the recidivism rate is 59.1%. (2) Gender, age, education level, age of first offense, past drug abuse experience, self-reported delinquent and criminal experience, low self-control, family attachment and conflict, deviant peers, and recreational lifestyle, have significant correlation or difference with the recidivism. (3) Gender, age, education level, number of imprisonment, type of drug abuse, recreational lifestyle, and deviant peers are risk factors of recidivism. Finally, based on the research results, the rehabilitation and prevention recidivism to adult offenders are proposed.

Keywords :

adult parolee, recidivism, longitudinal study

Longitudinal Research on Adult Parolees’ Recidivism and Influential Factors

(4)

學術論著

2

壹、緒論

依 法 務 部 統 計 資 料, 自

2003

年 起 至

2018

年 止, 假 釋 出 獄 人 數 為

153,802

人,撤銷假釋總人數為

26,955

人(占

17.5%

),其中以

2003

年撤

2,246

人(占

27.2%

)人數最多,比率亦最高;

2009

年撤銷

1,016

人(占

12.2%

),比率最低,可知受刑人假釋回到社會後,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

節重大或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的情形,不容忽視(詳圖

1-1

),究竟犯罪人假釋回到社會後再犯情形如何?為何有人可中止犯罪而 有人卻再次陷入犯罪?影響渠等犯罪與否的風險因子有哪些?值得吾人深入 研究!

1-1

2003

年至

2018

年假釋出獄及撤銷情形

資料來源:法務部統計處

近年來,國外對於犯罪理論之演繹逐漸偏向理論整合與縱貫性研究

Laub

Sampson,2003

Thornberry

Krohn,2005

),尤其對同一群研 究樣本採長期的追蹤調查,可觀察到犯罪情形及其成因,有助於樣本動態變 化的觀察。目前國內學者及研究人員亦針對不同的議題從事長期追蹤研究

(許春金、馬傳鎮、陳玉書,

1999

;張聖照,

2007

;李國隆,

2013

;劉士 誠,

2014

;連鴻榮,

2017

),惟多數假釋人的追蹤研究係於矯正機關中實 施問卷調查,但真正影響社會復歸適應及再犯的是犯罪人回到社會後之生活 現況,是類研究在臺灣相對稀少。為此,本研究立基於對成年假釋人回到社

39

(5)

成年假釋人再犯及其風險因子之縱貫性研究

會後受保護管束期間之問卷調查,再藉由長達

15

年之追蹤調查,期經由客觀、

有系統的實證分析,瞭解再犯與否及其風險因子的整體形貌,以提出協助順利 復歸社會之良好對策。基上,本研究目的如下:

(一)蒐集相關理論及研究資料,作為研究設計及實施之基礎。

(二)以量化追蹤研究,探討樣本再犯情形。

(三)以縱貫性研究,探討影響再犯與否之風險因子。

(四)根據研究結果提出建議,供相關部門參考。

貳、相關理論與文獻探討

傳統犯罪學理論以靜態研究為主,然近年來縱貫性動態研究異軍突起,發 展犯罪學

(Developmental Theories)

逐漸受到重視。由於本研究以縱貫性研究,

觀察一群成年假釋人回到社會裡的生活如何影響再犯與否,爰採用發展犯罪學 理論解釋之。發展犯罪學理論在

1990

年代後產生兩種主要理論觀點:潛在特 質論與生命歷程論。前者主張人類行為發展受一穩定特質或主特質所影響,主 特質相當穩定,且終其一生難以改變,並影響個體行為及人生方向。後者則主 張個體犯罪傾向係一動態過程,可能受外來經驗或個人認知影響,進而改變其 人生方向

(Siegel, 2006)

。其中

Gottfredson

Hirschi

1990

年提出的一般化 犯罪理論堪稱潛在特質論之代表,又

Sampson

Laub

1993

年所提出的「逐 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及其在

2003

年的修正理論堪稱生命歷程論中最 重要的經典。但解釋犯罪的發展與變化尚有

Wright, Caspi, Moffit

Silva

2001

年的相互依賴之生命歷程模型,以下彙整國內外再犯及風險因子之相關理 論及文獻。

一、再犯相關理論

(

)

一般化犯罪理論

(A General Theory of Crime

Gottfredson

Hirschi

1990

)建構本理論係基於「人皆有追求快樂、避

(6)

學術論著

2

免痛苦的自利行為」的人性基本假設,將古典犯罪理論重心

--

「行為」和實 證犯罪理論重心

--

「人」作了區分:前者以「犯罪」

(crime)

為事件代表,犯 罪通常無需太多準備、技術、計畫和工作,多屬輕微事件,有地緣關係,並 無專門化趨向,且提供立即享樂之結果;後者以「犯罪性」

(criminality)

個人基本特性代表,指不同個體具有不同的犯罪性(犯罪傾向),犯罪是犯 罪機會與有犯罪傾向的人聚合的產物,理論重心在於哪些人較有可能犯罪,

缺少自我控制者較易犯罪或有類似偏差的行為,理論也指出「一個人的傾向 是不易改變的,自我控制的層次(

level

)一旦建立,終其一生都相當穩定。

Gottfredson

Hirschi

承認犯罪持續/中止的變化,認為個體的犯罪 行為在不同生命階段確有不同,只是不同個體在不同的生命時期其犯罪傾向 差別仍相對穩定,主張人生事件應是自我控制的一個作用。在解釋犯罪持續 與變化方面,其認為不論時間、地點及犯罪類型,年齡與犯罪關係均只呈現 單一型態,即犯罪在青少年中期達到高峰而後逐漸下降,且年齡是影響中止 犯罪的一項重要因素,因犯罪行為在相當程度上係受犯罪機會的限制,而犯 罪機會隨著個體年齡的增長而逐漸減少,如身體老化、結構性的日常活動增 加等,但其犯罪性或自我控制能力在個體彼此間仍是相對不變的。一般化犯 罪理論得以如圖

2-1

所示:

自我控制

年齡效應

自我選擇社會機構 問題行為

犯罪及偏差

人生事件 社會控制

◎ 家庭

◎ 學校

犯罪持續

/中止

問題行為

2-1

Gottfredson

Hirschi

之一般化犯罪理論對中止/持續解釋

資料來源:許春金,2010:231

41

(7)

成年假釋人再犯及其風險因子之縱貫性研究

(二)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

Age-Graded Informal Social Control Theory

本理論資料來源係

Sampson

Laub

Glueck

夫婦

1950

年的調查重新 整理、分析及歸納,認為:「當個人與社會間連結的鍵弱化時,即有可能犯罪。」

並聚焦於生命歷程中社會鍵形式的變化,當人從生命的一階段轉移到另一階段 時,社會鍵的變化會帶來不同的個人和心理資源,社會鍵愈強,個人犯罪代價 就愈高,犯罪可能性愈低。又非正式社會控制存在於整個生命歷程,控制的本 質是逐級年齡的,隨著個人的生命歷程階段而變化(

Cullen & Agnew, 2006

)。

其後

Sampson

Laub

持續追蹤原有的

500

位犯罪組至

70

歲,擴充理論 內容,解釋人在不同生命階段持續或中止犯罪的原因,並解釋有相似起始點的 人,卻有不同生命史的原因,提出犯罪中止與持續的理論,犯罪中止的理論也 是犯罪持續的理論。中止犯罪轉折點包括婚姻/配偶、軍隊服役、矯正學校、

鄰里的改變,能創造新的情境產生以下機制:切斷過去不良的影響;提供監督,

及社會支持和成長的機會;改變日常活動的結構或型態;提供自我認同的改變。

中止犯罪是上述四個機制的產物,而持續犯罪者除缺乏以上機制外,最大的特 徵為個人缺乏意志力以抗拒犯罪誘惑;其次為酒精或毒品的長期濫用。

修正理論補充社會鍵與年齡及生命經驗,年齡增加,社會資本增加,犯罪 代價高,結構性的日常活動會影響社會控制,進而約制犯罪。另提出個人意志,

每個人均有改變個人生活的理性與動力,並以「情境選擇」

(situational choice)

稱之,問題的人生透過生命歷程發展,可能持續,也可能轉變。其理論如圖

2-2

所示。

不同人生階段不同形式之社會控制 -家庭、學校、就業、婚姻、服役

人生事件

婚姻、工作、軍隊、矯正機關、鄰里改變 結構化之日常活動

個人意志 結構變項

-社經地位

-家庭人口數

-家庭變故

犯罪及偏差 行為之中止 或持續

兒童時期之 情境選擇 反社會行為

問題行為 -酗酒 -精神疾患 -意外事件

(8)

學術論著

2

(

)

相互依賴之生命歷程模型

(A life-course model of interdependence) Wright, Caspi, Moffit

Silva

2001

)綜合犯罪心理學與社會學的理論 概念,結合犯罪傾向與社會關係對於犯罪的影響,說明經由犯罪傾向的作 用影響先前的社會鍵對於犯罪的影響,並以阻斷犯罪的社會鍵(如學校、

工作、家庭與同儕)與促使犯罪的反社會鍵(如偏差同儕)與犯罪傾向間 的關係,說明何以犯罪會發生、持續與中止。模型先將犯罪傾向與社會關係

(含社會鍵與反社會鍵)間加以連結,認犯罪性格傾向以低自我控制最為關 鍵,又社會關係亦可解釋犯罪,例如教育、工作、家庭關係、朋友及偏差

友伴。

Wright

等人認為經過時間因素,反社會心理性格傾向會破壞先前強

烈的社會關係造成犯罪。生命歷程相互影響的兩項重點,其一是先前阻斷 犯罪的社會鍵,如教育,可阻斷有犯罪傾向的個體,稱為社會保護(

social

protection

);其二是促使犯罪的反社會鍵,如偏差同儕,促使犯罪發生的

社會擴大

(social amplification)

的影響。

Wright

等人指出每個人的犯罪傾向都應被視為一種動態的過程,積極

的生活經驗可能會幫助犯罪人停止犯罪一段時間,但負面的生活經驗卻可能 導致犯罪人再繼續犯罪。儘管大部分的成年犯罪者在童年階段便開始犯罪,

但日後的不同生命階段所經歷的不同事件,無論是家庭、友伴、婚姻或就業 將會影響其犯罪行為的本質及頻率,而幫助其在日後放棄或持續犯罪。其理 論如圖

2-3

所示。

2-3

:犯罪傾向、社會鍵與犯罪

資料來源:Wright et al., 2001:325

先前的社會鍵 學校、工作、家庭、朋友

犯罪傾向

犯罪

低自我控制

反社會鍵 偏差同儕 (4)- (6)-

(1)+

(7)+

(5)+ (3)+

(2)-

43

(9)

成年假釋人再犯及其風險因子之縱貫性研究

二、再犯風險因子

(

)

個人基本特性

1

、性別

性別是觀察犯罪行為的重要變項,國內外研究均顯示:男性犯罪行為明顯 多於女性,男性再犯率亦比女性高,性別是影響再犯與否的重要因子之一。相 關研究如

Clarke, Yuan-huei

Wallace

1988

)研究發現性別對於

18

歲以上之 全般犯罪具有影響力。性別(女性)亦對延長保護管束期間具有預測力。

Sims

Jones

1997

)發現性別對保護管束成敗具顯著預測力,女性較男性而言,

保護管束成功率較高。

Trulson, Marquart, Mullings

Caeti

2005

)研究發現 性別係整體樣本再犯最具顯著性之因子之一,男性再犯率高。許春金(

2006

指出依過去的官方統計資料均可發現男性較女性有較多的犯罪及非法行為產 生。盧怡君

(2011)

研究發現:

(1)

男性再犯樣本有

223

名,再犯率

29.3%

;女性

34

名,再犯率

18.4%

。男性的再犯率明顯高於女性,男性受刑人假釋出監後 之再犯危險性較女性為高;

(2)

男性樣本的

5.26%

解釋了

35.89%

的再犯次數,

女性樣本的

1.08%

解釋了

13.3%

的再犯次數,顯示了男

/

女假釋出獄人的再犯 集中趨勢。

2

、年齡

國內外對於年齡與犯罪之研究發現,年齡與犯罪呈現負相關,隨著年齡增 加,犯罪率愈低,年齡對於再犯與否確實具影響力。又初犯年齡越低者,未來 持續再犯之傾向越嚴重。相關研究如

Laub

Sampson

2003

)發現年齡與犯 罪具重要關係,愈早犯罪者,將來的犯行愈多、愈嚴重,但在犯罪達高峰期(約

15-16

歲)後,犯罪頻率和嚴重性隨著年齡下降。

Beck

Shipley(1989)

縱貫性 調查發現,對於出獄受刑人於

3

年內再次被逮捕具有預測力之因子,包含被釋 放時之年齡以及第一次被逮捕年齡。陳玉書、鍾志宏(

2004

)研究發現不論是 長刑期組或短刑期組,再犯組對於無再犯組均有初犯年齡較早之特徵。

Trulson,

Marquart, Mullings

Caeti

2005

)研究發現初犯年齡較早是整體樣本再犯影 響顯著之因子,亦是預測男性樣本重罪再犯之顯著因子。劉士誠

(2014)

發現年 齡與持續犯罪次數成負相關,隨著年齡層越長,持續犯罪率亦隨之遞減,當樣

(10)

學術論著

2

本年紀越輕,越容易持續犯罪、持續犯罪之次數越多;當樣本初次受判決之 年齡越低,越容易持續犯罪、持續犯罪之次數越多。

3

、教育程度

國內外研究均顯示犯罪人之教育程度,影響其未來是否再犯或保護管 束之成敗,教育程度越高者,將來再犯之可能性越低,教育程度亦是影響再 犯與否的重要因子之一。相關研究如

Sims

Jones

1997

)研究發現教育 程度對保護管束成敗具顯著影響力,教育程度越高者,保護管束越不容易失 敗。簡惠霠(

2001

)研究發現教育程度為預測成年受保護管束人再犯之最佳 因子,教育程度較高者,愈不易再犯。美國印地安那矯治局經由

5

年追蹤釋 放受刑人發現,教育與就業是減少受刑人再犯的重要因素,同時社區釋放支 持服務也是減少再犯的關鍵因素

(Berg & Huebner, 2011)

。黃春美(

2010

發現受戒治人出所後再次施用毒品之機率與教育程度有關,教育程度高者較 不易再犯。李清智

(2014)

研究發現教育程度越低者,其再犯風險越高。

4

、低自我控制

國內外研究均顯示,犯罪人的自我控制會影響再犯與否,低自我控制 傾向越高者,未來再犯情形越嚴重,低自我控制傾向亦是影響再犯的重要因 子之一。相關研究如

Moffitt

Caspi

Wright

Silva

1999

)研究發現孩童 時期的低自我控制會影響到青少年時期的偏差行為,且能預測成年時期的犯 罪行為。

Benda

2003

)追蹤研究發現無論是

10

歲前或

10

歲後才開始展開 犯罪生涯,自我控制都是累犯的重要預測變項。在這兩組中,自我控制的影 響超越了許多與犯罪相關的已知變項,包括偏差友伴、家庭依附、被虐經驗、

挫折與一般性壓力、違反武器、藥物規定之經驗等。

DeLisi

Vaughn

2008

研究發現持續犯罪者較非持續犯罪者有較為顯著的低度自我控制;而低自我 控制對持續犯罪者的預測,其強度更勝於年齡、人種、種族、性別、社經地 位、精神疾病、注意力不集中症候群、以及創傷經驗等變項。李國隆

(2013

研究發現影響犯罪持續的原因為自我控制程度低,樣本認為自己意志力不 夠、自制力差,以至於持續在犯罪生涯中無法脫離。

45

(11)

成年假釋人再犯及其風險因子之縱貫性研究

(

)

早期犯罪

/

偏差經驗

1

、犯罪或偏差經驗

國內外研究均顯示,犯罪人之前科經驗係影響未來再犯之重要因子,具前 科紀錄者或前科紀錄越多者,其再犯可能性較高,故犯罪前科經驗亦是影響再 犯與否的重要因子之一。相關研究如法務部

(1990)

縱貫性研究發現,過去判刑、

服刑或遭警方逮捕次數越多之出獄人組,再犯率越高。

Sims

Jones

1997

研究發現有罪前科紀錄、曾受保護管束紀錄對保護管束成敗具顯著影響力。

Williams

等(

2000

)研究發現曾被逮捕紀錄、重罪前科紀錄乃預測假釋逃逸最

具顯著影響因子之一。

Obschonka

等人(

2013

)縱貫研究結果發現前科紀錄越 多者,是持續犯罪的高風險群。簡惠霠(

2001

)研究發現交付保護管束原因、

早期犯罪經驗、目前藥物濫用經驗等,為預測成年受保護管束人再犯之最佳因 子。連鴻榮

(2017)

研究發現在入監前犯罪經驗部分,包括前科紀錄

(

含竊盜有 無、搶奪有無、恐嚇有無、槍砲有無、毒品有無等

)

、犯罪類型、自陳偏差等因 子,與再犯狀況具顯著差異及關聯性。

2

、藥物濫用經驗

國內外研究發現,藥物濫用者,未來再犯可能性較高,持續犯罪之次數越 嚴重,顯示藥物濫用經驗亦是影響再犯與否的重要因子之一。相關研究如

Sims

Jones

1997

)研究發現藥物濫用情形對保護管束成敗具顯著預測力,濫用

情形越嚴重者,保護管束越容易失敗。簡惠霠(

2001

)研究顯示昔日濫用藥物 種數愈多之受保護管束人,再犯可能性愈大。

Benda

2001

)研究結果發現有 再犯者顯較其他兩類受刑人具有犯罪及藥物濫用早發性傾向。許春金、陳玉書 等(

2007

)研究結果發現毒品使用是導致持續犯罪的重要因素。劉士誠

(2014)

發現當樣本曾有毒品前科,越容易持續犯罪、存活時距越短、持續犯罪之次數 越多,持續犯罪類型也較可能為毒品相關犯罪。

(

)

非正式社會控制

--

家庭附著

國內外研究顯示犯罪人家庭關係或附著情形對於再犯具有影響力,家庭附 著程度越低者,未來再犯可能性較高,持續犯罪之情形越嚴重,顯示家庭附著 程度亦是影響再犯的重要因子之一。相關研究如莊耀嘉(

1993

)研究發現家庭

(12)

學術論著

2

關係淡薄與出獄人再犯較有關聯。陳玉書、洪宏榮(

2003

)研究發現與其他 家庭成員關係較為不密切、翹家經驗發生的年齡愈早、翹家原因愈嚴重且翹 家後從事的行為愈嚴重者,較易成為再犯者。

Thornberry

Krohn(2005)

出親職的欠缺(如:缺乏監控、低情感連繫、不一致的管教、體罰等)會影 響犯罪;另認為犯罪的中止,係由於改變了社會影響因素(如強烈的家庭鍵 結)、正向因素(如高智商與高學業成就)、與干預計劃。

Ou

Reynolds

2010

)調查得知負面的家庭環境可以預測個體的偏差行為。許詩潔(

2012

研究顯示家庭關係可透過壓力因應中介變項影響再犯情形。

(

)

生活型態

1

、遊樂生活型態

國內外研究顯示遊樂生活型態將影響再犯,涉入遊樂生活型態越深者,

未來再犯之可能性較高,持續犯罪之情形亦越嚴重,顯示犯罪人遊樂生活型 態亦是影響再犯的重要因子之一。相關研究如

Sampson

Laub(2003)

強調,

日常活動所提供的機會因素可能會誘使個體犯罪或遠離犯罪,傳統且具有非 正式社會控制的家庭和職業活動可產生約制力,而提高中止犯罪的可能性,

但失序或遊樂的生活型態,易使人脫離控制和持續犯罪。黃曉芬(

2006

)研 究發現在生活型態方面,中止犯罪者有較正向的轉變,持續犯罪者則仍維持 原遊樂型生活型態之樣貌。李國隆

(2013

)研究發現影響犯罪中止的原因,

受訪者皆有改變其日常結構或型態的調整,中止犯樣本的日常活動模式,也 顯示出一種規律,以及避開風險較高的活動,或是朝正當興趣發展,還有循 正當方式賺錢。這樣的模式,便會少掉很多犯罪誘因的影響。劉士誠

(2014)

發現當樣本涉入遊樂生活型態越深,越容易持續犯罪、存活時距越短、持續 犯罪之次數越多,持續犯罪類型也較遊樂生活型態少者有所不同。

2

、偏差友儕

國內外研究顯示犯罪人偏差友儕交往情形影響再犯與否,偏差友儕交 往情形越嚴重者,未來再犯之可能性較高,持續犯罪之情形亦越嚴重,顯示 犯罪人之偏差友儕亦是影響再犯的重要因子之一。相關研究如

Warr

1998

研究證實犯罪與接觸偏差同儕的相關性,認為偏差同儕是中止犯罪的關鍵

47

(13)

成年假釋人再犯及其風險因子之縱貫性研究

因素,

Warr

進一步地解釋同儕關係的社會心理機制,包括:被嘲笑的害怕、忠 心、地位、群體行為機制、道德規範機制、偏差機會的一致、保護與提供。因 此,認為犯罪的原則性近因是「同儕影響」,社會解組、微弱的社會鍵等原因 只是其他可能的中介機制(

Akers, 2003

)。

Benda

2001

)研究結果發現有再 犯者顯較其他兩類受刑人與偏差友伴有較密切之連結且受其影響較深。張聖照

2007

)研究發現個人早期犯罪經驗、偏差友伴等變項對於樣本再犯具最強之 解釋力。李國隆

(2013

)研究發現影響犯罪中止的原因之一為斷絕與過去不良 友伴的關係。有來自家人的阻止與勸導,也有與偏差友伴保持距離,不再親近,

也有乾脆離開原本環境的。另影響犯罪持續的原因為偏差友伴,偏差友伴確實 影響了持續犯樣本的犯罪生涯,受偏差友伴影響的樣本,多是因為偏差友伴的 持續影響,而使其陷入犯罪生涯中無法自拔。

基上,本研究在可能影響成年假釋人再犯的因素中,綜觀相關理論及國內 外實證研究,歸納整理共通成因,包括個人基本特性、早期犯罪經驗、非正式 社會控制及生活型態等,試圖以多因性變項來進行多元化整合理論之驗證,並 綜合「一般化犯罪理論」、「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及「相互依賴之 生命歷程模型」相關論點,期能相輔相成解釋成年假釋人之再犯與否,並使本 研究趨於完善。

參、研究設計與實施

一、研究架構

為瞭解成年假釋人再犯及其風險因子,進而提出政策建議,爰藉由實證研 究所累積之經驗與成果,及前述犯罪學理論概念,綜合討論個人基本特性、早 期犯罪經驗、早期生活經驗、生活型態等變項,對於再犯與否之影響,形成本 研究之概念架構如圖

3-1

所示。另根據概念架構內涵,本研究最想要驗證之研 究假設即為:個人基本特性、早期犯罪經驗、早期生活經驗以及生活型態,對 於成年假釋人再犯與否具有顯著影響力存在。

(14)

學術論著

2

二、研究方法

本研究採縱貫性研究取向,為釐清自變項與依變項在時間上之先後關 係,採取為期

15

年之縱貫性調查。首先,以

2000

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之受保護管束人為研究母群體,從中抽樣進行第

1

階段之問卷調查,重點 在於個人基本特性及再犯風險因子之測量;接著在

2002

年追蹤樣本生活狀 況,進行第

2

階段之問卷調查,調查重點為中介變項,亦是再犯風險因子之 測量;最後於

2015

年底對樣本進行第三階段之追蹤,此期間重點則為依變項:

樣本犯罪紀錄之蒐集。爰此,本研究採取之研究方法,分別說明如下:

(

)

文獻探討

文獻探討係蒐集與研究有關之國內外期刊文章、學術著作、論文、研 究報告和網路資料等,加以整理、歸納與分析、並探討各種變項間之關係,

提出概念架構,以作為本研究之參考。是以,本研究係藉由相關的研究文獻,

3-1

:本研究之概念架構圖 第1次調查資料

(2000年)

第2次調查資料

(2002年) 2015年犯罪資料

(2015年)

個人基本特性

1.性別

2.年齡

3.教育程度

4.低自我控制

早期生活經驗

1.家庭附著/衝突

2.偏差友儕

生活型態 1.遊樂生活型態 2.自陳偏差及犯罪 早期犯罪經驗

1.初犯年齡 2.犯罪經驗 3.藥物濫用

再犯情形

●有/無再犯

49

(15)

成年假釋人再犯及其風險因子之縱貫性研究

確定問題與擬定假設,界定欲進行研究的範圍與相關概念之定義,並藉著研讀 相關文獻加以分析歸納,以較適當的概念來解釋相關研究結果。

(

)

調查研究法

本研究為固定樣本研究法(

panel studies

),係縱貫性調查之一,指於長 時間針對同一主題、來自同一母群體的同一群樣本,進行長期觀察;並於不同 時間內,針對同一組樣本做多次測量研究。研究樣本的蒐集過程,主要以陳玉 書、林健陽博士等人受國科會委託執行之「再犯預測:生活壓力、社會控制與 社會學習對成人再犯之影響及其預防對策」專題研究計畫中的成年假釋人為研 究對象,並做縱貫性之調查研究;研究中之資料蒐集工具,係經由相關文獻、

理論的探討與實務經驗體會,編製成『生活狀況調查問卷』予以適當測量,在 經過預試及修正編定完稿後,對研究樣本進行正式施測與項目分析。

(

)

現有官方資料調查法

本研究採非介入性現有官方資料分析法,由於對於成年假釋人再犯與否的 定義係以官方資料為主,故使用官方犯罪紀錄從事研究。此部分資料來源為陳 玉書、許春金博士獲得科技部專題研究補助所進行之「成年假釋人社會適應與 再犯影響因素之縱貫性研究」專題研究所蒐集之再犯資料,以及法務部建置之

「全國刑案資料庫系統」,獲得樣本於上開專題研究調查後

15

年,是否曾涉案 被各地方法院或臺灣高等法院判刑確定之犯罪紀錄,調查所得資料為進行再犯 與否分析之依變項。調查資料係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 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得為特定目的 外之利用;因此,先函請法務部同意提供研究樣本之再犯資料,並在資訊處及 矯正署協助下,分別於

2010

年底和

2015

年底蒐集研究所需之官方資料。又各 項調查資料彙整後,將足以辨識個人身分之變數刪除,分析資料檔僅存與研究 相關之變數,分析結果亦僅呈現整體趨勢及變數間之關係,以保護個人隱私。

本次研究亦恪守基本研究倫理,進行資料之研究與分析。

(16)

學術論著

2

三、研究對象及其特性分析

(

)

研究對象

本研究分別在

2000

年、

2002

年進行

2

次資料蒐集,以此

2

次問卷調 查中之主要測量概念及問卷資料為基礎,再輔以

2015

年底之官方犯罪紀錄,

其分析對象係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管轄範圍中之成年受保護管束人共

3,312

名為調查範圍,因該署保護管束案件係依據

5

個觀護區隨機分案予所

17

股,故採用多階層分層隨機抽樣法,由各股隨機抽取約

70

名之受保護 管束人進行施測,共計抽得

1,150

人,並將問卷委請各股觀護人於約談受保 護管束人時進行施測,共回收

1,121

份問卷,回收樣本之戶籍分佈結構與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保護管束案件區域分佈一致(簡惠霠,

2001

)。又 研究於

2000

年底前實施第

1

次問卷調查,計完成樣本

1,102

人(回收率為

98.31%

),其中成年假釋人共

959

人(占

87.02%

),再扣除截至

2015

底死亡人數

66

人,有效樣本數為

893

人;復於

2002

年實施第

2

次問卷調 查,計完成樣本

702

人(回收率為

63.70%

),其中成年假釋人共

635

人(占

90.46%

),扣除截至

2015

年底死亡人數共

35

人,有效樣本數為

600

人,

未回收主因在於樣本生活變動性大,資料蒐集困難。又比對調查截至

2015

年底之犯罪資料時,發現樣本死亡人數共

66

人,為避免影響分析結果,爰 將死亡人數扣除,故本研究獲得之有效樣本數為

893

人(詳表

3-1

)。

項目 男性 女性 總計

2000 1次問卷調查人數 775 118 8931次問卷調查比率 86.8% 13.2% 100%

2002

2次問卷調查人數 522 78 6002次問卷調查比率 87.0% 13.0% 100%

占第1次有效樣本之比率 67.35% 66.10% 67.19%

2015 犯罪資料調查人數 775 118 893 犯罪資料調查比率 86.8% 13.2% 100%

表3-1:有效樣本性別及回收情形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彙整

51

(17)

成年假釋人再犯及其風險因子之縱貫性研究

(

)

樣本人口特性分析

本研究樣本

2000

年之人口特性分述如下,詳如表

3-2

所示:

1

、性別:樣本以男性

775

人(占

86.8%

)為主,女性有

118

人(占

13.2%

)。

顯示樣本以男性占絕大比率。

2

、年齡:樣 本 年 齡 分 佈 以

31

歲 至

40

歲 者 所 占 比 率 最 高(

407

人; 占

45.6%

),其次為

21

歲至

30

歲者(

232

人;占

26.0%

),再其次為

41

歲至

50

歲者(

217

人;占

24.3%

),

51

歲以上者僅

34

人(占

3.8%

),

最後是

18

歲至

20

歲(

3

人,占

0.3%

)。顯示樣本以青壯年人口占 大多數。

3

、教育程度:教育程度最多的是國

/

初中肄

/

畢業,有

401

人(占

45.3%

),

其次是高中

/

職肄

/

畢業,有

293

人(占

33.1%

),此二種學歷 程度之假釋人最多,已占全數的

78.4%

。顯示樣本之教育程度多 集中於國、高中;另值得注意的是國小以下教育程度的成年假釋 人尚有

144

人(占

16.3%

)。

人口特性 調查樣本

人數 百分比 性別

N=893

男性 775 86.8%

女性 118 13.2%

年齡

N=893

18-20 3 0.3%

21-30232 26.0%

31-40 407 45.6%

41-50 217 24.3%

51歲以上 34 3.8%

教育程度

N=886

國小()畢業(含不識字) 144 16.3%

()()畢業 401 45.3%

()()畢業 293 33.1%

專科以上()畢業 48 5.4%

表3-2:2000 年樣本人口特性之分佈

(18)

學術論著

2

四、研究工具、概念測量及信效度分析

本研究工具測量概念包括:(

1

)個人基本特性;(

2

)早期犯罪經驗;

3

)早期生活經驗;(

4

)生活型態;(

5

)再犯情形等

5

個面向。除類別 尺度變數(如性別)與順序尺度變數(如教育程度)外,各概念測量量表的

信度係以

Cronbach's

α 係數作為考驗方法;為提高問卷能測量到理論或文

獻上的構念或特質,效度則採用因素分析(

Factor Analysis

),針對問項進 行檢驗,淘汰與理論或文獻概念相左的題目,使各分量表的建構效度可獲得 最大支持。

(一)類別

/

順序尺度變數:

本研究類別

/

順序尺度變數,包含個人基本特性:性別、年齡、教育程 度,係在問卷中詢問實際資料測量所得。早期犯罪經驗:包括初犯年齡、判 決有罪紀錄、入監服刑次數、藥物濫用種類

(

含依賴與否

)

及頻率等

5

項,

其中藥物濫用包含樣本選擇曾使用之藥物種類的多寡與依賴與否,以及濫用 頻率等題目,得分越高,表示樣本藥物濫用情形愈嚴重。自陳偏差行為:包 括較常涉及的非行共計

7

題,為

6

1

式的題目,得分愈高,表示偏差行為 愈嚴重;自陳犯罪行為:包括較常涉及的犯罪行為共計

5

題,為

6

1

式的 題目,得分愈高,表示自陳犯罪行為愈嚴重

(

詳表

3-3)

表3-3:個人基本特性、早期犯罪經驗及生活型態測量內容

概念 變項名稱 測量內容

個人基 本特性

性別 1.男。2.女。

年齡 出生日期:出生年、月、日(據以計算實際年齡)。

教育程度

1.不識字。2.國小肄業。3.國小畢業。4.國(初)中肄業。5.

(初)中畢業。6.高(職)中肄業。7.高(職)中畢業。8. 科肄業。9.專科畢業。10.大學肄業。11.大學畢業。12. 究所以上。

早期犯 罪經驗

初犯年齡 第1次被法院判決有罪之實際年齡。

判決有罪紀錄 1. 1次。2. 2次。3. 3次。4. 4次。5. 5次以上(5) 入監服刑紀錄 1. 1次。2. 2次。3. 3次。4. 4次。5. 5次以上。6.0次。

53

(19)

成年假釋人再犯及其風險因子之縱貫性研究

(二)主要概念之測量與信度、效度分析

本研究具抽象概念之變項,其內涵及信效度之測量,經運用統計分析後彙 整如表

3-4

,顯示各分量表之測量有相當之內部一致性,且能有效測量各概念 之特性。

概念 變項名稱 測量內容

早期犯 罪經驗

藥物濫用種類

問項:1.安眠藥。2.鎮靜劑。3.強力膠。4.FM25.紅中。

6.青發。7.白板。8.大麻。9.安非他命。10.迷幻藥(LSD)11.速賜康。12.鴉片。13.海洛因。14.嗎啡。15.古柯鹼。

16.快克。17.快樂丸。18.不曾用過。

測量內容:是否依賴上述藥物1.是。2.否。

藥物濫用情形

1.每天2次以上。2.幾乎每天1次。3.231次。4.4~61次。5.1星期1次。6.2星期1次。7.3星期1次。8.11次。9.數個月1次。

生活 型態

自陳偏差行為

問項:1.賭博。2.無照駕駛。3.打色情電話。4.在公共場所 大聲喊叫或行為粗暴。5.和配偶以外之異性發生性關係。6.因 交通違規被開罰單或吊銷駕照。7.飆車。

測量內容:1. 5次以上。2. 4次。3. 3次。4. 2次。5.1次。6.

0次。

自陳犯罪行為

問項:1.未經他人允許而拿走他人的錢財或物品。2.在他人 房子、建築物或車子縱火。3.徒手或以武器傷害他人。4. 意破壞他人之汽、機車。5.曾經被逮捕、羈押或判刑。

測量內容:1. 5次以上。2. 4次。3.3 4.2次。5.1次。6. 0次。

概念 測量 因素負荷量

特徵值

可解釋之

總變異量 Cronbach's α 係數

低自我控制 分量表

衡量受試者生活經驗與性 格特質中低自我控制之傾 向。在此分量表上得分愈高 者,代表低自我控制傾向愈 強烈,共18題。

.482.695

5.698 31.655% .869

家庭附著 分量表

衡量受試者與家人互動的 頻率與感受,本人對家庭生 活之感覺、與家人相處情 形。在此分量表得分越高 者,代表家庭附著程度越 高,共9題。

.619.757

4.142 46.027% .850

表3-4:主要概念之測量與信效度分析

(20)

學術論著

2

(三)依變項:有

/

無再犯,以樣本截至

2015

年底止,官方系統之犯罪紀 錄為基準,並以犯罪行為被判決確定為定義(詳表

3-5

)。

表3-5:依變項測量內容

概念 測量 因素負荷量

特徵值

可解釋之

總變異量 Cronbach's α 係數

家庭衝突 分量表

衡量受試者與家人相處情 形、家人對本人之態度。在 此分量表得分愈高者,代表 家人間衝突愈大,附著程度 越低,共4題。

.666.773

2.000 49.993% .663

偏差友儕 分量表

衡量受試者同儕友伴涉及 犯罪或非行之情形。在此分 量表得分愈高者,代表偏差 友儕對個人之負面影響愈 大,共7題。

.545.748

2.802 40.022% .740

遊樂生活型 態分量表

衡量受試者從事遊樂生活 型態之頻率。在此分量表得 分越高者,代表遊樂生活型 態程度越高,共10題。

.528.686

3.634 36.343% .788

依變項 測量內容

/無再犯 0.無判決確定。1.有判決確定。

五、資料處理與分析

本研究運用

SPSS18.0

電腦統計套裝軟體,進行統計與分析:

(一)次數分配:針對不同類型之樣本,在各類別變項上之次數分佈等。

(二)信度分析:以

Cronbach's

α 係數檢定各分量表之內部一致性,凡係 數愈高者,表示該分量表各題目之性質與整個分量表趨於一致。

(三)效度分析:運用因素分析將各分量表之問項進行資料縮減,以符合測 量概念,並以直交轉軸之最大變異法(

Varimax Rotation

)抽取因素 負荷量較大的題目組成分量表,以檢驗提高各分量表建構效度。

55

(21)

成年假釋人再犯及其風險因子之縱貫性研究

(四)獨立樣本

t

檢定(

t-test

):用以考驗自變數為二分類別變數,在依變數

為連續之平均數差異是否達到顯著。

(五)卡方(χ

²

)獨立性檢定(

Chi-square test

):檢定兩個間斷變項間相關 情形,間斷變項即非連續變項,包括類別變項

(Nominal Variables)

或次

序變項

(Ordinal Variables )

等,用以檢驗兩個類別變項或次序變項間之

相關情形。

(六)二元

Logistic

迴歸分析(

Logistic Regression Analysis

):依變項為間 斷變項且為二分名義變項(如有

/

無再犯),欲驗證各風險因子與其之 因果關係,便須改以二元

Logistic

迴歸分析加以檢驗,進而篩選出最具 影響力之因子。其中之

Wald

值可顯示各預測因子之相對重要性與顯著 程度。在本研究中即採用此法,以探討各風險因子對有

/

無再犯之影響。

肆、研究結果與討論

一、樣本再犯情形

本研究原追蹤調查

959

名成年假釋人之再犯情形,惟經比對截至

2015

底共有

66

名死亡,為避免影響分析結果,爰將死亡人數扣除,故實際樣本數為

893

名,經追蹤樣本有無因犯罪受到刑事判決確定之紀錄,結果發現截至

2015

年底,有再犯紀錄者計

528

名,無再犯紀錄者計

365

名,再犯率為

59.1%

(詳

4-1

、圖

4-1

)。

表4-1:樣本再犯情形分析

項目 再犯 未再犯 總計

人數 528 365 893

百分比 59.1%(再犯率ª40.9% 100.0%

a.再犯率=樣本再犯人數/樣本總人數 ×100

(22)

學術論著

2

二、個人基本特性等與有

/

無再犯關聯性分析

關於性別與有

/

無再犯關聯性,由表

4-2

可發現,

528

名再犯樣本中,

男 性 有

491

名, 占

63.4%

; 女 性 有

37

名, 占

31.4%

。 又

365

名 非 再 犯 樣 本中,男性有

284

名,占

36.6%

;女性有

81

名,占

68.6%

。男性的再犯率 明顯高於女性,與一般犯罪現況結果相符,另經卡方檢定結果達顯著水準

(χ

²=43.389***

),顯示成年假釋人之性別與有

/

無再犯具有顯著關聯性存

在,男性再犯率明顯高於女性。

關於年齡與有

/

無再犯關聯性,由表

4-2

可發現,再犯樣本以

30

歲以 下者再犯率居首(

156

人;再犯率

66.4%

),

31

歲至

40

歲者次之(

253

人;

再犯率

62.2%

),且隨著年齡層越長,再犯率隨之遞減。另經卡方檢定結果

達顯著水準(χ

²=26.201***

),顯示有

/

無再犯之成年假釋人於年齡上有顯 著關聯性存在,顯然成年假釋人再度觸法,以年輕人的比率較高,年齡愈高 者,再犯比率將愈低。

關 於 教 育 程 度 與 有

/

無 再 犯 關 聯 性, 由 表

4-2

可 發 現,

528

名 再 犯 樣本中,以教育程度為國初中畢

/

肄業者最高,人數亦居冠(

264

人,占

65.8%

),其次為國小畢

/

肄業者(

83

人,占

57.6%

)。又

365

名非再犯樣 本中,以專科以上畢

/

肄業者比率居高(

30

人,占

62.5%

),其次則為高

(

)

中畢

/

肄業者(

135

人,占

46.1%

)。另經卡方檢定結果亦達顯著水準

(χ

²=20.152***

),顯示成年假釋人教育程度與有

/

無再犯間確有顯著差異

4-1

:樣本再犯情形

再犯情形

再犯

再犯, 528, 59.1%

未再犯, 365, 40.9%

未再犯

57

(23)

成年假釋人再犯及其風險因子之縱貫性研究

存在,且教育程度越高者,越不容易再犯。

關於初犯年齡與有

/

無再犯關聯性,由表

4-2

發現,再犯樣本以初犯年齡 未滿

18

歲者再犯率居首(

62

人,再犯率

75.6%

),

21-30

歲者次之(

238

人;

再犯率

63.0%

),隨著初犯年齡越長,再犯率隨之遞減。未再犯者以

41

歲以上

者居首(

42

人,占

65.6%

),其次則為

31-40

歲者(

97

人,占

50.3%

)。另經 卡方檢定結果達顯著水準(χ

²=35.609***

),顯示有

/

無再犯於初犯年齡間有 顯著關聯性存在,再犯情形集中於初犯年齡較年輕者。

表4-2:個人基本特性等與再犯現象之關聯性

變項

有無再犯

χ²Sig.df

性別

男性(% 28436.6% 49163.4% 775100.0%

43.389***

女性(%8168.6%3731.4%118100.0%df=1 總計(% 36540.9% 52859.1% 893100.0%

年齡 分組

30歲以下(%7933.6%15666.4%235100%

26.201***

df=3 31-40歲(% 15437.8% 25362.2% 407100%

41-50歲(%10849.8%10950.2%217100%51歲以上(% 2470.6% 1029.4% 34100%

總計(%36540.9%52859.1%893100%

教育 程度

國小畢/肄業(%) 6142.4% 8357.6% 144100%

20.152***

df=3/初中畢/肄業(%13734.2%26465.8%401100%

/職中畢/肄業(%13546.1% 15853.9% 293100% 專科以上畢/肄業(%3062.5%1837.5%48100%

總計(% 36341.0% 52359.0% 886100%

(24)

學術論著

2

三、有

/

無再犯者早期犯罪經驗及生活型態之差異性分析

為了解有

/

無再犯二組樣本,早期犯罪經驗是否有所差異

?

由表

4-3

就有罪判決次數進行平均數檢定發現,有

/

無再犯二組樣本在有罪判決次數

t= -6.564***

)達

.001

以上顯著水準。再犯樣本計

528

人,平均有罪判決 次數為

2.08

次;未再犯樣本計

365

人,平均有罪判決次數為

1.65

次,再犯 樣本有罪判決次數明顯高於無再犯者,亦即再犯樣本較未再犯者有罪判決之 次數為多。

次就入監服刑次數進行平均數檢定發現,有

/

無再犯二組樣本在入監服 刑次數(

t= -6.819***

)達

.001

以上顯著水準。再犯樣本計

517

人,平均入 監服刑次數為

1.69

次;未再犯樣本計

363

人,平均入監服刑次數為

1.31

次,

再犯樣本入監服刑次數明顯高於無再犯者,亦即再犯樣本較未再犯者入監服 刑之次數為多。

再就藥物濫用種類進行平均數檢定發現,有

/

無再犯二組樣本在藥物濫 用種類(

t= -3.759***

)達

.001

以上顯著水準,再犯樣本藥物濫用種類(

M = .97

)明顯高於無再犯者

(M= .72)

,亦即再犯樣本較未再犯者所濫用藥物之種 類為多。

變項

有無再犯

χ²Sig.df

初犯 年齡

未滿18歲(% 2024.4% 6275.6% 82100%

35.609***

df=4 18-20歲(%6637.5%11062.5%176100%

21-30歲(% 14037.0% 23863.0% 378100% 31-40歲(%9750.3%9649.7%193100%41歲以上(% 4265.6% 2234.4% 64100%

總計(%36540.9%52859.1%893100%

p.05**p.01***p.001

59

(25)

成年假釋人再犯及其風險因子之縱貫性研究

再就藥物濫用嚴重情形進行平均數檢定發現,有

/

無再犯二組樣本在藥物 濫用嚴重情形(

t= -3.565***

)達

.001

以上顯著水準,再犯樣本藥物濫用嚴重情

形(

M = 5.81

)明顯高於無再犯者(

M = 4.62

),亦即再犯樣本較無再犯者濫

用藥物之情形更為嚴重。

再就自陳偏差行為進行平均數檢定發現,有

/

無再犯二組樣本在自陳偏差 行為(

t= -4.843***

)達

.001

以上顯著水準,再犯樣本平均自陳偏差行為嚴重情

形(

M = 2.96

)明顯高於無再犯者(

M = 1.60

),亦即再犯樣本較未再犯者自

陳偏差行為之情形更為嚴重。

末就自陳犯罪經驗進行平均數檢定發現,有

/

無再犯二組樣本在自陳犯罪 經驗(

t= -4.530***

)達

.001

以上顯著水準,再犯樣本平均自陳犯罪經驗嚴重情

形(

M = .68

)明顯高於無再犯者(

M = .24

),亦即再犯樣本較無再犯者自陳犯

罪經驗之情形更為嚴重。

表4-3:有 / 無再犯樣本在早期犯罪經驗及生活型態之差異分析 變項 /無再犯 樣本數 t值;Sig 有罪判決次數

未再犯 365 1.65

-6.564***

再犯 528 2.08

入監服刑次數

未再犯 363 1.31

-6.819***

再犯 517 1.69

藥物濫用種類

未再犯 365 .72

-3.759***

再犯 528 .97

藥物濫用嚴重情形

未再犯 365 4.62

-3.565***

再犯 528 5.81

自陳偏差行為

未再犯 251 1.60

-4.843***

再犯 334 2.96

自陳犯罪經驗

未再犯 255 .24

-4.530***

再犯 334 .68 雙尾檢定:p.05**p.01***p.001

(26)

學術論著

2

四、有

/

無再犯二組樣本於各風險因子之差異性分析

首先,對於有

/

無再犯二組樣本,就其低自我控制分量表進行平均 數檢定,由表

4-4

可發現,有

/

無再犯二組樣本在低自我控制分量表(

t=

-3.066**

)之得分達

.01

以上顯著水準,再犯樣本平均低自我控制情形(

M =

16.78

)明顯高於無再犯者(

M = 15.04

),亦即再犯者之低自我控制傾向較

嚴重,又在低自我控制分量表中,得分愈高表示自我控制較差,其再犯可能 性較高。

其次,對於有

/

無再犯二組樣本,就其家庭附著分量表進行平均數檢定,

由表

4-4

可發現,有

/

無再犯二組樣本在家庭附著分量表(

t= 2.985**

)之得 分達

.01

以上顯著水準,未再犯樣本平均家庭附著情形(

M = 20.65

)明顯高 於再犯者(

M = 19.56

),亦即再犯者之家庭附著分量表得分較低,又在家 庭附著分量表中,得分愈高者,不再犯之可能性較高。

再者,對於有

/

無再犯二組樣本,就其家庭衝突分量表進行平均數檢定,

由表

4-4

可發現,有

/

無再犯二組樣本在家庭衝突分量表(

t= -3.275**

)之 得分達

.01

以上顯著水準,再犯樣本家庭衝突情形(

M = 2.99

)明顯高於未

再犯者(

M = 2.42

),亦即再犯者之家庭衝突分量表得分較高,又在家庭衝

突分量表中,得分越高之成年假釋人,家庭衝突越強,再犯可能性越高。

再其次,對於有

/

無再犯二組樣本,就其偏差友儕分量表進行平均 數 檢 定, 由 表

4-4

可 發 現, 有

/

無 再 犯 二 組 樣 本 在 偏 差 友 儕 分 量 表(

t=

-6.236***

)上之得分達

.001

以上顯著水準,再犯樣本偏差友儕之影響程度(

M

= 2.80

)明顯高於未再犯者(

M = 1.78

),亦即再犯者之偏差友儕較多,又

成年假釋人的偏差友儕愈多,其再犯的可能性愈高。

最後,對於有

/

無再犯二組樣本,就其遊樂生活型態分量表進行平均 數檢定,由表

4-4

可發現,有

/

無再犯二組樣本在遊樂生活型態分量表(

t=

-5.428***

)得分達

.001

以上顯著水準,再犯樣本遊樂生活型態分量表得分之

平均數(

M = 7.76

)明顯高於未再犯者(

M = 5.91

),亦即再犯者之遊樂生 活情形越嚴重,又在遊樂生活型態分量表中,得分愈高者,再犯之可能性較 高。

61

(27)

成年假釋人再犯及其風險因子之縱貫性研究

五、有

/

無再犯之影響模式

為釐清上開各風險因子對於是

/

否再犯是否具影響力,爰將對於成年假釋 人有

/

無再犯具顯著性之影響因子,以二元

Logistic

迴歸分析之向前逐步迴歸 分析法

(

條件的

)

方式進行分析後,由表

4-5

可發現,最後僅有性別(

B=1.202, Wald= 24.269***

)、年齡(

B= -.046, Wald= 18.457***

)、教育程度(

B= -.274, Wald= 7.698**

)、入監服刑次數(

B=.459, Wald= 20.377***

)、藥物濫用種類

B=.270, Wald= 9.007**

)、遊樂生活型態(

B=.039, Wald= 5.226*

)、偏差友 儕(

B=.086, Wald= 5.625*

)等

7

項對於有

/

無再犯具有顯著影響力。代表著成 年假釋人如為男性、年齡較輕、教育程度較低、入監服刑次數越多、藥物濫用 種類越多、遊樂生活型態越多及所交往之偏差友儕越多者,其未來再犯之可能 性便越高。

表4-4:有 / 無再犯二組樣本於各風險因子分量表之差異分析 變項 /無再犯 樣本數 t值;Sig 低自我控制分量表

未再犯 365 15.04

-3.066**

再犯 528 16.78

家庭附著分量表

未再犯 365 20.65

2.985**

再犯 528 19.56

家庭衝突分量表

未再犯 365 2.42

-3.275**

再犯 528 2.99

偏差友儕分量表

未再犯 365 1.78

-6.236***

再犯 528 2.80

遊樂生活型態分量表

未再犯 365 5.91

-5.428***

再犯 528 7.76 雙尾檢定:*p.05**p.01***p.00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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