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14-19658 (C) 231214 231214
人权理事会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 第二十一届会议
2015 年 1 月 19 日至 30 日
根据人权理事会第 16/21 号决议附件第 5 段提交 的国家报告 *
科威特
* 本文件按收到的文本翻译印发。文件内容并不意味着联合国秘书处表示任何意见。
大 会
Distr.: General 3 November 2014 ChineseOriginal: Arabic
一. 导言
本报告以科威特国的基本法,即《科威特宪法》的主要组成部分为基础,因 为这几部分是科威特的各项人权和自由的基础。
1. 科威特国的初次国家报告于 2010 年 5 月提交人权理事会,并于 2010 年 9 月 通过。科威特国在该报告中作出八项自愿承诺;互动对话期间提出的 159 项建议 中,科威特国接受了 123 项,认定 21 项不能接受,对 6 项不予支持,注意到了 9 项。
2. 在本报告中,科威特国保证在国家和国际层面不断促进和保护各领域的人 权,决心实际应用各人权文书。
二. 关于落实审议结果和编写报告的方法
A. 关于落实审议结果的方法
3. 科威特国自初次报告通过以来,已经在普遍定期审议成果的落实方面做出极 大努力。依照 2009 年 11 月 12 日《第 54 号部级决定》成立了一个委员会,负责 协调在执行自愿保证和互动对话期间提出的各项建议方面的国家努力,并起草本 报告。
B. 协商进程和编写报告
4. 委员会通过以下方式,与国家各利益攸关方协调、协商,编写报告:
与民间社会机构、国家政府机关和人权高专办中东区域办事处的代表 举行会议。国家的技术专家和专业人员按照通过的方法,协助了报告 的起草准备工作;日内瓦人权研究所也帮助举办了一个培训研修班,
以使委员会成员熟悉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的新变化;
把报告草案张贴在外交部网站上,以便公众和国内其他利益攸关方在 网上提出意见和评论。普遍定期审议程序概要、初次国家报告、报告 中作出的保证,以及报告收到的建议也一并张贴出来,以加强公众对 这一程序重要性及其国家、国际和区域影响的意识。
三. 促进和保护人权的规范和体制框架的进展
科威特国自提交初次报告以来,已经批准、颁布并在科威特社会进一步引入 各项人权文书,表现在以下方面:
A. 国际文书
5. 科威特国依据 2013 年 2 月 14 日颁布的《第 35 号法令》,批准了《残疾人 权利公约》;还依据 2013 年 9 月 5 日颁布的《第 84 号法令》,批准了《阿拉伯 人权宪章》。
B. 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和决定
6. 国家根据第一次普遍定期审议期间的自愿保证和建议,颁布了一批国家法 规,修订现行法规或制定新法,包括:
2010 年《第 6 号私营部门就业法令》;
2010 年《第 8 号残疾人法令》;
2011 年《第 12 号公共援助法令》;
修订(1960 年第 17 号)《刑事诉讼法》某些条款的 2012 年《第 3 号法 令》;
2013 年《第 91 号预防贩运人口和偷运移民法令》;
2014 年《第 22 号私人托儿所法令》;
2014 年《第 41 号外国人居留法令》;
2014 年《第 42 号环境保护法令》;
部级决定
关于妇女就业的 2010 年《第 186 号决定》;
对非封闭场所工作时间作出修订的 2010 年《第 189 号决定》;
关于工人投诉热线和贩运人口信息的 2010 年《第 192 号决定》;
关于青少年就业的 2010 年《第 196 号决定》;
关于工作场所为保护工人和访客免受职业危害而应满足的要求和条件 的 2010 年《第 198 号决定》;
关于工人住宿的 2010 年《第 199 号决定》;
关于把强迫劳动定为刑事犯罪的 2011 年《第 201 号决定》;
关于工作场所的安全级别、规范和标准的 2011 年《第 208 号决定》;
关于为非法居留者提供设施和服务的 2011 年《第 409 号决定》;
关于新生儿遗传筛查工程的 2013 年《第 7 号决定》;
关于新生儿听力筛查国家工程的 2013 年《第 178 号决定》;
关于成立老年人卫生服务司的 2014 年《第 54 号决定》;
关于成立保护儿童免受虐待和忽视的区卫生队的 2014 年《第 127 号决 定》;
2014 年 7 月 23 日关于将“移民总署”的名称变更为“居留事务总署”
的《第 3376 号决定》。
C. 法案
7. 正在完成宪法和立法程序,以便颁布多项法案,包括:
根据有关国家人权机构地位的《巴黎原则》成立一个国家人权办公室;
儿童权利;
设立家事法庭;
青少年问题;
对酷刑犯罪进行定义;
病人权利;
用“家政工人”的表述替代“仆人”一词,等等。
D. 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制
8. 国家为促进和保护人权建立了多项国家机制,包括:
科威特国民议会捍卫人权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能:
研究科威特现行法规,提出修订建议;
发展与国际组织、世界各国机构和议会的关系;
受理对人权相关做法的投诉和意见。
9. 反腐败局,根据 2012 年《第 24 号立法令》成立的一个国家独立机关,负责 协调反腐败努力,监管财务风险,从而降低腐败发案及其对国家促进和保护人权 与自由的努力造成负面影响。
10. 人力局,根据 2013 年《第 109 号法令》成立,负责监管私营部门和石油行 业的人力,监督工会成立的程序,评估劳动力需求,并监督工人在雇主间调动的 方式。
11. 残疾人事务局,根据 2010 年《第 8 号法令》成立,负责制定和发展残疾人 总体政策,并监督其执行;制定履行该法规定的国家义务的规则和程序;维护残 疾儿童利益;构建残疾儿童能力,并使其融入社会。
12. 非法居民地位正规化总署,根据 2010 年《第 467 号埃米尔敕令》成立,是 唯一有权代表非法居留者与当局打交道、使其地位正规化、享受体面生活并维护 其人权和民权的官方机构。
家政工人庇护中心
13. 《家政工人庇护中心章程》确保居住在中心的家政工人的权利,包括有权 以维护其人格尊严的方式受到妥善对待,免受精神或身体虐待,确保其不受基于 国籍、宗教或信条的歧视而获得全部服务;有权在中心内外接待来访或访问他 人;有权享有《宪法》、法律和对国家生效的国际条约保障的所有权利。
规划与发展最高委员会
14. 2013 年《第 3 号敕令》对 2004 年关于成立最高规划委员会的《第 33 号敕 令》第 1 条第 1 款作出修订,成立发展与规划最高委员会,负责制定国家未来愿 景和战略目标,政府发展计划和行动方案,并提出法律法规建议。
E. 公益社团和机构
15. 国家对公益社团和机构进行登记。《大臣理事会第 863/2004 号决定》第 4 段禁止新公益社团在未经理事会批准的情况下进行登记,《第 100/A/2014 号决 定》最近中止了这一规定,21 个社团已经得到登记。
F. 国家政策和战略(一般措施和政策)
外交部战略
16. 外交部的战略目标是,通过出版人权方面的小册子来促进和提高对人权的 意识(2013 年发行《科威特国的人权:基本组成部分》小册子,2014 年发行《科 威特国的儿童权利》小册子,题为《科威特国的妇女权利》的小册子目前正在编 写之中),并组织人权方面的专门培训课程。
内政部战略
17. 内政部已经制定了一份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战略计划,要求发行一本详细说 明科威特惩戒机构中囚犯的人权的宣传册。一份行动方案还提出参照阿拉伯和全 球多个试点项目的结果,发展和提升管教司。
四. 科威特国为执行 2010 年第一轮普遍定期审议期间作出的自 愿承诺和接受的建议而采取的措施
A. 自愿承诺
一份关于成立一个处理所有人权相关问题的国家机关的法案目前正等 待议会颁布;
根据 2013 年 2 月 14 日《第 35 号法令》加入《残疾人权利公约》;
2010 年《第 6 号法》修订了之前的 1964 年《第 38 号法令》,与国际 劳工标准和劳工组织各公约一致,颁布了《私营部门劳动法》;
颁布 2010 年《第 467 号敕令》以解决非法居留者地位问题,据此成立 非法居民地位正规化总署;
颁布 2013 年《第 91 号预防贩运人口和偷运移民法令》;
颁布有关残疾人权利的 2010 年《第 8 号法令》,与《残疾人权利公 约》一致;
一项关于儿童权利的法规正在颁布的过程中;
一项关于成立家事法庭的法规也正在颁布程序中。
B. 建议
残疾人
18. 2010 年《第 8 号法令》给予残疾人包括住房福利优先权在内的几项权利。
18 岁以下的残疾人及负责照料他们的人可领取补贴,18 岁以上的可享受残疾津 贴;领取一笔 5,000 至 10,000 科威特第纳尔(折合 17,402 至 34,804 美元)的补助 金;享受住房和婚姻贷款;免费获得辅助设备;缩短工作时间;在他们或负责照 料他们的人可全额领取退休金前,缩短其工作年限。2010 年,从上述法令中受 益的男女人数约为 40,500 人,统计数据如下表所列:
类别 受益者人数
官方照料的 18 岁以下儿童 9 771
有学习障碍的男女学生 6 740
中度或重度残疾人 19 720
患有中度或重度残疾的失业人员 8 009
照料残疾人的失业妇女 4 020
19. 在 1960 年建立起来的职业康复中心,18 岁至 45 岁患有各类残疾的人(听 觉、视觉、运动或智力障碍)接受与其残疾类别和性质适应的职业或从业教育培 训。2012 年,学员人数达 151 人(男性 70 人,女性 81 人)。
20. 国家建立了早期干预中心,负责残疾的早期检测,为儿童提供专门服务,
包括:医学监督、理疗、矫正、社会融合机遇,以及社会心理和教育服务。国家 还开展新生儿遗传和听力筛查,以减少残疾的发生率。
妇女权利
21. 国家对妇女显示极大关怀。2010 年至 2013 年发展指标显示出,科威特妇女 在劳动市场的参与率稳定上升(2013 年,私营部门为 51.4%,政府部门为 45%,
担任高级职位的占 20%)。由于一般教育和高等教育中的女性入学率超过男性入 学率,教育上的性别差距已经缩小,因此可帮助国家在千年发展目标设定的 2015 年最后期限前实现教育上的性别平等。
颁布的多项照顾妇女的法规和措施包括:
《私营部门劳动法》(《第 6/2010 号法令》)确认:不分性别地实施同工 同酬原则(第 26 条);如雇主终止劳动关系,应确保性别平等和不歧视 (第 46 条);雇主有义务为上夜班的女性员工提供安全和交通(第 22 条);禁止危险行业或有害行业雇用妇女(第 23 条);雇主有义务批准工 作的妇女在正式工作时间内休息,以哺乳婴儿,并且有义务为女性员 工提供托儿所;工作的妇女如在结婚之日起一年内因婚姻原因终止劳 动合同,可享受全额离职补偿金(第 52 条);以及应通过以下措施保护 工人免受健康危害和职业病:雇主有义务在工作场所张贴健康和安全 规章(第 86 条),确保使用保护措施(第 87 条),为工人购买工伤和职业 病保险(第 88 条),等等。第 89 至第 97 条对工伤和职业病作出定义;
根据《第 190/2011 号部级决定》,社会事务和劳动部同大臣理事会妇 女委员会成立了一个联合工作委员会,从而通过确保科威特关于妇女 保护的法规不含任何形式的歧视,执行为妇女的社会赋权创造一个有 利立法环境的计划。通过审查《第 6/2010 号私营部门就业法令》《第 8/2010 号残疾人权利法令》和《第 12/2011 号公共协助法令》,这一目 标已经实现;
最高司法委员会第 14/2013 号决定接受 22 名女性申请者进入司法部门 工作;
《第 87/2009 号敕令》对关于支持人员参与内政部工作的《第 221/2001 号敕令》作出修订,授权妇女担任内政部中的军衔和警衔;
2011 年《第 12 号法令》规定了下列情形向科威特家庭或个人发放救助 的规则和规章:失去供养人,如寡妇或孤儿;供养人生病或体弱;供
养人因财力不支或入狱而无力尽到供养义务;以及家庭遭遇变故等不 属于可享受救助的特殊情况;
2013 年《第 23 号敕令》对下列情况中享受公共救助及其金额的评估作 出规定:寡妇在丈夫去世后没有再婚的;离婚妇女在之前婚姻中与丈 夫无论同居或合法分居,在婚姻终结后完成法定等待期的;囚犯的所 有妻子和子女,不论有多少人;18 岁以上、没有供养人的未婚妇女;
35 岁至 60 岁的未婚妇女,即便有供养人的;与非科威特人结婚、配偶 证明无力谋生的,给予该科威特妇女及其子女救助金,由她供养其非 科威特配偶;55 岁以上的已婚科威特妇女,除非证明有私人收入来源 的。2013 年,这几类人员获得的公共救济金总计 106,153,891 科威特第 纳尔(折合 369,446,271.51 美元);
2011 年《第 2 号法令》对《住房福利法令》作出如下修订:与入籍的 非科威特人结婚的科威特妇女自其丈夫获得科威特国籍之日起可享受 住房福利,条件是入籍申请于 1989 年或在此之前提出并得到登记;增 加了五个新的条款(第 28 条之二、第 28 条之二(a)、第 28 条之二(b)、
第 28 条之二(c)和第 33 条之二);第 28 条之二部分废止了第 28 条的规 定但又不影响享受住房贷款的条件,规定:科威特信贷银行可发放无 息贷款,金额应符合第 28 条的具体规定,用以向科威特确定离婚无疑 的妇女提供像样的住房;科威特的寡妇如有子女的,也可享受贷款。
作为向满足上述条件的妇女发放贷款的替代方案,科威特信贷银行可 应这些妇女要求,向其提供像样的廉价住房。
《2015/16 年至 2019/20 年发展计划》中女性赋权工作的目标和政策
22. 《国家发展计划》规定,通过以下措施增强科威特妇女能力:按照伊斯兰 教法审查和更新立法,以消除各种歧视妇女的形式;支持发展妇女社会经济能力 的方案;制定保护妇女的体制机制;并支持科威特妇女的社会赋权。
家庭暴力
23. 科威特国谴责一切形式的暴力,尤其是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社会群体的家 庭暴力;法律将一切形式的暴力定为犯罪,从而解决这些案件。这体现在《宪 法》第 9 和第 10 条,经修订的《科威特刑法》(1960 年《第 16 号法令》)条款也 作出如下规定:
第 160 条:任何人以明显方式攻击、伤害他人,对他人造成身体伤 害,或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的,可判处最高两年监禁并(或)处最多 150 第 纳尔的罚款。如果加害人造成严重伤害的(第 161 条)或施加的伤害造成 终身残疾的(第 162 条),则加重处罚;
第 163 条:任何人所犯情节轻微,危害轻于前几个条款规定的,可处 最高三个月监禁并(或)处最多 22 第纳尔 500 费尔的罚款;
国家打击家庭暴力的措施表现在,2008 年成立社区警务司,由内政部 管理,人员包括经过培训的女性社会工作者和心理专家,负责解决对 各年龄的妇女暴力问题。
24. 1984 年《第 51 号个人状况法令》第 126 条对因遭受家庭暴力或性暴力而申 请离婚作出规定:配偶中的任何一方可以言语或行为造成伤害、不能继续共同生 活为由申请离婚。2004 年《第 29 号法令》对该法第 127 条作出修订,进一步规 定,法院可尽一切努力对配偶双方进行调解;然而,如调解最终无法达成且确定 伤害已经成立,法院必须绝对判决离婚;如伤害不成立,法院必须指派两名仲裁 员,以决定夫妻双方应和解还是离婚。
25. 关于收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问题,社会事务和劳动部通过设立庇护设施,
满足某些社会群体的福利需求。根据 1983 年《第 3 号青少年法令》,可能犯罪 的青少年便是其中一个群体,将其安置在社会机构中是为保护他们而采取的一项 预防措施(第 18 和第 19 条),他们在年满 21 岁前可一直留在此处(第 13 条)。除 可能犯罪的青少年外,社会事务和劳动部作为负责社会事务的机关,也对家庭破 裂的人员提供庇护。
26. 社会福利机构也可为年龄不满 18 岁、因是孤儿而父母不详或因家庭破裂、
父母无力妥善照料子女而失去家庭照料的儿童提供庇护。
环境保护
27. 在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领域,颁布 2014 年《第 42 号环境保护法令》,以保 护环境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抗击污染和各种形式的环境退化,保护社会、人的 健康和生物多样性,并保护环境免受发生在国土外的行为或活动的有害影响。
28. 数据显示科威特国的国际环境排名有所上升;其环境绩效指数排名在统计 的 178 个国家中,从 2010 年的第 58 位上升至 2014 年的第 42 位。
贩运人口和偷运移民
29. 科威特国颁布了 2013 年《第 91 号预防贩运人口和偷运移民法令》,以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贩运人口和偷运移民的两项补充议 定书的条款为指导。该法令第 1 条界定了“跨国有组织犯罪”“贩运人口”和
“偷运移民”等表述以及非法入境的性质。第 2 条规定人贩子甚至可判处极刑的 刑罚。第 3 条规定,可判处偷运移民的罪犯最长 15 年监禁,并处 10,000 至 20,000 第纳尔罚金。根据第 6 条规定,从贩运人口或偷运移民犯罪中获利的公司 实体的法人代表或实际管理者应受到处罚,承担与该罪行的实施者同样的个人刑 事责任。第 7 条规定,任何人知道贩运人口或偷运移民犯罪计划、没有通知主管 机关的,可处最长 3 年监禁,并处 1,000 至 3,000 第纳尔罚金。第 8 条对袭击执 法官员的行为人的刑罚作出规定,第 9 条将以武力、威胁或贿赂诱使任何人作伪 证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定为犯罪。
30. 耗资 604,000 科威特第纳尔(折合 2,102,162.24 美元),指定了庇护贩运人口 和偷运移民受害者的处所,受内政部家政工人司、社会事务和劳动部以及卫生部 的共同监管。庇护所的工作人员包括多名社会、精神、法学方面的专家以及保健 医生,2013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收容 1,970 名家政工人。
保护儿童权利
31. 儿童在科威特国享有高度照料和保护,表现如下:
采取多项措施,确保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虐待和剥削,从《刑法》
(1960 年《第 16 号法令》)和 1983 年《第 3 号青少年法令》可见;
在教育部门,《学校系统规章》禁止一切形式的体罚。《规章》在题 为“通用规则”的序言部分规定:完全不得采用体罚和伤害性或侮辱 性语言;必须采用平缓、克制、心平气和的方式;应以公正、公平的 方式实施惩罚,而不是仅凭怀疑;惩罚必须放在适当的教育背景中考 察,应精心设计,从而预防、纠正和补救不可接受的行为模式;如学 生的人格或学习成绩受到任何惩罚的负面影响,该校的社会心理专家 应研究该案例,并制定补救行动方案;
禁止社会机构工作人员虐待各类收容人员(青少年、父母不明的儿童或 残疾人等),要求他们严格尊重被收容人员的尊严,不得对其嘲笑、戏 弄或使其从事低贱的工作(《青少年福利司规章》第 38 条、《家庭监护 司规章》第 84 条,和《残疾人福利司规章》第 92 条)。如果违反规 章,使任何被收容人员遭受身体或精神虐待,必须将侵害人转交司法 调查机关;
法律禁止在军事行动或武装冲突中征募或使用儿童,因为 18 岁以下儿 童不得在军队、警察或类似部队中服役。1967 年《第 32 号军队法令》
第 40 条和 1980 年《第 102 号义务兵役和预备役法令》第 2 条有这方 面的规定,它们禁止 18 岁以下的人应征入伍或在军事力量中服役。
1968 年《第 23 号警察法令》第 36 条同样明文规定,不满 20 岁的人申 请从警,担任巡警的,不予接受;
关于儿童权利的法案包含以下规定:国家承诺保护儿童,为其提供福 利,为其在一个有利于尊重自由、尊严、精神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环境 中得到妥善抚养创造适当条件;根据出生证或公民身份证确定儿童年 龄;每名儿童自出生起,有权享受父母、国家和社会的监护、抚养、
教育、保护和照料;每名儿童有权拥有一个独特的姓名,必须以法律 规定的方式予以登记;每个儿童都有权享有其法定权利,尤其是母乳 喂养、抚养、营养、衣着和住房的权利,有权见到父母,有权依照
《个人地位法令》受到财产保护;在所有与儿童相关的判决或程序 中,无论发出或适用判决或程序的机关身份如何,必须遵循保护儿童 及其利益的先例;每名儿童有权确定与其亲生父母的关系,并有权享
受他们的照料、与其血缘关系得到承认;国家承诺,确保向不论因何 原因而失去家庭的所有儿童提供替代照料;监护涉及在身体、健康、
心理、教育和文化等各个方面对儿童进行照料和抚养;国家承诺建立 一个最高儿童委员会,其职能包括: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计划框架 内,制定儿童发展计划及其实施的优先事项和措施;提出法规建议,
设立程序,成立必备的委员会,并明确其任务;为实现本法案的目的 起草法规;研究和监督儿童相关事项的地区和国际公约的执行情况。
《2015/16 年至 2019/20 年发展计划》中儿童照料方面的目标和政策
32. 《发展计划》侧重于在社会、文化和卫生方面加强对所有儿童的保护;促 进儿童的才干和能力;设立机制,对暴力和犯罪进行早期检测,并保障和改善未 成年人及负责照料他们的家庭的财务状况。
建立国家人权机构
33. 国民议会已提出一项关于成立国家人权办公室的法案,其任务是受理、研 究和调查侵犯人权行为的投诉,监督国际人权文书的执行,发布科威特人权定期 报告,并就处理侵犯人权行为应遵循的法律程序向主管机关提出建议。
家事法庭和家庭和解中心
34. 由于个人状况的案件不宜在同一地点与其他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一并审 理,国民议会(国家的立法机构)已经提出一项成立家事法庭的法案。法案规定:
每个省建立一个独立的“家事法庭”,配备的设施不仅确保审理家庭争端期间的 法庭秩序与安宁,还就近设有儿童等候室,供法院在监护权或探视权等问题上询 问儿童或听取其意见之用。家事法庭将有审理依《民事和商业诉讼法》提起的个 人状况争端的专门权利;法院须遵守《民事和商业诉讼法》规定的国际管辖权规 则,对科威特人和非科威特人均有管辖权,无论其宗教信仰或信条。法院还有 权:征求社会工作者和心理专家的意见;在所有分支中成立专门处理家庭事务的 检察官办公室;在各省分支机构中成立附属中心,努力以完全保密的方式友好解 决各类家庭争端,保护所有家庭成员免受家庭其他成员的任何暴力或侵犯行为,
尤其保护妇女和儿童;成立一个家庭保险基金,利用其资源执行有利于妻子、离 婚人士、子女或亲属等的临时或长期抚养令(否则,这些命令将无法执行)。
提交定期报告的义务
35. 科威特国已妥善提交并讨论了关于下列公约的定期报告:《禁止酷刑公 约》(2011 年 5 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2011 年 10 月)、《公民 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11 年 10 月)、《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 约》(2012 年 2 月)、《儿童权利公约》(2013 年 9 月)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国际公约》(2013 年 11 月)。科威特将于 2014 年 11 月提交关于《公民权利和政 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三次报告。
保护老年人
36. 由于 65 岁以上人数从 2010 年的 37,512 人上升到 2013 年的 44,059 人,即 在这期间占总人口中的比例从 3.31%上升到了 3.55%,因此科威特国特别关心在 各方面保护和照料老年人。老年人享受的照料类型包括:
居住照料:为居住在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提供全天候服务。2013 年,
享受这种照料的人数为 32 人。
日托:日托设施接待与家人住在一起的老年人,他们在此可享受理疗 等服务。
流动照料:这是卫生、心理和社会照料方面最广泛的类型,免费提 供,包括提供辅助设备和救助金,从而维持家庭和社会联系,使老年 人继续在家庭环境中生活。享受这种照料的人数从 2010 年的 2,793 人 上升到 2013 年的 3,250 人,增加了 16.4%。
后续照料:该系统为退出机构照料的人提供后续服务、咨询和指导。
法定照料:提供这种强制照料是为了应对无力照料的情况,防止虐待 老人。根据 2007 年第 11 号法令,照料老人的责任可指定给一名家人 或亲属,为此向其发放补助。该法案还规定,被指定人如怠慢照料 的,将受到惩处。
37. 2011 年《第 12 号公共救助法令》更新了 1978 年《第 22 号立法令》并扩展 了其范围,规定国家向需要补助的每名老年人发放每月 559 科威特第纳尔(折合 1,950 美元)的补助,不论男女。
38. 卫生部根据 2014 年《第 54 号部级决定》,近期成立了老年卫生服务司。
死刑
39. 虽然伊斯兰教法允许死刑,但死刑仅限于罪大恶极的犯罪,且受到下列多 种检查和限制:只有对上诉、赦免请愿或减刑请愿的最终判决下达后,才可执行 死刑;不得判处任何 18 岁以下的人死刑;不得对怀孕妇女处以死刑,且在她分 娩后,会对其判决予以审查,减为终身监禁;不得判处精神能力不健全的人死 刑;在国家埃米尔殿下批准判决前不得执行死刑,等候埃米尔颁发敕令决定维持 原判、给予减刑或批准赦免期间,被判死刑者予以还押。值得注意的是,2007 年至 2013 年间,仅有六起案件执行了死刑(四起为谋杀犯罪,一起为以贩卖为目 的而走私毒品,一起为绑架和强奸);同一时期,埃米尔殿下颁发三项敕令(第 80/2013 号、第 101/2013 号和第 131/2013 号),将 16 人的死刑判决减为终身监 禁。
已犯罪或可能犯罪的青少年
40. 根据 1983 年《第 3 号青少年法令》,已犯罪或可能犯罪的青少年被视为生 活环境的受害者,不应受到惩罚,而应通过下列措施得到保护、自新和改造:交 由值得信赖的监护人进行监护;将其安置在社会事务和劳动部管理的改造中心 内;或给予缓刑,应用这一补救措施是为了在少年犯自身的环境中矫正其行为,
条件是社会工作人员的报告认定这个环境对照料这名罪犯是个适宜的场所,且罪 犯需接受提供建议和咨询的缓刑官员的指导和监督。缓刑令由青少年法院发出,
指定一名缓刑官员,以监督居住在改造设施或家中的少年犯的行为;青少年改造 中心受青少年福利司监管,该司工作人员为多名社会心理学专家。
41. 该司与教育部、社会事务和劳动部、信息部等部门,以及民间社会机构合 作,执行旨在促进人的价值、确保遵守社会秩序和法律、鼓励社会工作的宣传和 咨询项目,此外还通过研讨会、讲座和发放小册子的形式实施面向家庭的项目。
42. 国家计划颁布新的《青少年法令》,包含几项保护青少年的措施,包括:
采取进入培训机构学习等措施,从而促进已犯罪或可能犯罪的青少年的改造;成 立心理咨询办公室,要求青少年的监护人必须参加改造课程,课程不合格者可能 受到处罚;使青少年或其代理人用尽所有司法上诉途径;加重对不妥善照料青少 年或引诱其犯罪的处罚,尤其是对监护人的处罚;缩短青少年问题检察官和青少 年法院发出还押令的期限。
宗教自由
43. 宗教自由构成信仰自由的一部分,受到《科威特宪法》第 35 条的保障(“信 仰自由是绝对的。国家按照风俗习惯保护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前提是仪式不妨 害公共秩序,不违反道德。”)这意味着,科威特国不将其宗教自由强加给居住 在境内的人,也不妨碍任何人以遵守公共秩序、符合道德的方式行使宗教自由和 举行宗教仪式。信仰自由的范围广泛;科威特国内居住着多国和多宗教社区,享 受绝对的信仰自由,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
外籍劳工
私营部门的就业情况
44. 2010 年《第 6 号私营部门就业法令》参照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起草,确保 为科威特国内的外国工人提供适足保护。例如:第 63 条设定了最低工资,每五 年审核一次;第 28 条禁止扣减工人工资,即便经工人同意;第 6 条规定,该法 令阐明的权利构成不可剥夺的最基本权利,不得减损,相反应得到补充,且不得 影响工人享受的各类请假、离职补偿金和工伤赔偿金;第 25 条允许妇女在工作 时间内享受哺乳休息,规定雇主有义务在工作场所为不满 4 岁的儿童设立托儿 所;第 37 条为因违规指称而受到调查的工人提供法律保障;第 44 条要求雇主终 止工人的劳动合同签时,充分提前通知工人;第 45 条禁止在工人请假期间终止 劳动合同。第 61 条要求,如全部或部分停业不是由工人造成的,雇主应在此期
间支付工人工资;第 80 至第 90 条规范了有关安全、职业健康和安全、以及赔偿 的程序。
45. 社 会 事务 和劳动部已 经 发布 多项 关于工人权利 的决 定,包括 :对 《 第 189/2010 号决定》作出修订的第 212/2011 号决定、关于非封闭场所工作时间的 2010 年《第 189 号决定》,关于强迫劳动的《第 201/2010 号决定》,关于工人 住宿和交通的规则和条件的《第 199/2010 号决定》,关于工作场所为保护工人 和访客免受职业危害而应满足的要求和条件的《第 198/2010 号决定》,关于工 作场所的安全级别、规范和标准的《第 208/2011 号决定》,以及关于在工伤和 职业病情况下评估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第 204/2011 号决定》。
46. 除上述保障外,社会事务和劳动部发布了《第 103/2012 号决定》,更新了
《第 173/2008 号决定》,设立一条热线,受理工人对雇主侵犯其权利的投诉。
这些投诉被转交给劳动监察司;该司根据 2010 年《第 6 号法令》第 133 条有司 法调查权,随后将投诉转交给司法机关。
家政工人
47. 关于从事私人服务人员和类似人员招聘的中介机构的 1992 年《第 40 号法 令》规范了私人服务人员、司机和园丁等工人的地位和权利,这些人不在《劳动 法》涵盖范围之内,而是根据雇主、雇员和招聘中介签署的三方协议得到雇用。
上述法令规定:每天工作 8 小时;每周休息一天;不得要求雇员为第三方工作;
享有住宿、食物和服装方面的权利;不得要求雇员从事影响其尊严的工作;不得 扣押员工的护照;在雇员死亡的情况下,雇主自费送还其遗体;雇员休假后返回 工作时,向其提供往返旅行机票。
48. 为了确保对工人的保护,《第 2282/2010 号部级决定》对《第 617/1992 号 决定》作出多处修订,规定了向希望从事私人服务人员招聘业务的中介机构颁发 执照的法定条件,从而扩大了保护工人免受剥削或贩运的保障范围。这些条件包 括以下内容:执照申请人不得是国家公共机构或机关中的公务员;执照申请人需 向内政部提交一份银行保证书,以 20,000 科威特第纳尔(折合 69,252.08 美元)为 担保,保证书需在其营业活动期间及随后一年内有效;执照不得转让或受让给希 望经营该业务的第三方,执照人死亡即行失效。
对虐待家政工人案件的调查和起诉
49. 科威特国正在以内政部为代表,努力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家政工人的所有 权利。这些措施包括成立家政工人司,其任务是受理家政工人对雇主的投诉,对 招聘中介开展定期检查。该司记录到约 1,236 家持有执照的中介机构的多起违 法,由此撤销了其中 866 家的执照,仅剩下 370 家还在营业。
50. 内政部成立了一个科,负责受理大使馆的投诉,并以友好方式解决此类投 诉;对解决不了的,请大使馆和相关工人向科威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它还成立 了一个中心,由家政工人司同社会事务和劳动部共同监管,用来收容外籍工人,
尤其是与雇主产生争端的家政工人。该中心已经运行,员工为保健人员、调查人 员,以及男性和女性社会工作者。中心设有处理某些使馆事务的办公室,拥有所 有必需的收容设施,包括起居室、食堂、洗手间、一个医务所和一个提供心理和 卫生咨询的咨询室。尽一切努力,确保工人在返回本国前完全享受到应享受的财 务权利。
51. 工人有义务在三年内不得变换工作的规定对家政工人不适用。由于家政工 人的劳动条件受到 1992 年《第 40 号立法令》的规范,没有设定对雇主的最短服 务期限,因而 2010 年《第 6 号私营部门就业法令》第 5 条免除了家政工人的这 项义务。
允许工人自己保管护照的必要性
52. 1959 年《第 17 号立法令》第 8 条规定,外国人在居住期间,须在必要时出 示护照或同等效力的证件。这意味着,护照是持有人的财产,第三方不得扣押或 没收。无论是双方还是三方劳动合同,都含有一条,规定工人的护照属于个人证 件,应由其持有。法院对此已经作出数份判决,包括:高等上诉法院撤销原判庭 在 1989 年 11 月 27 日开庭期内,就 1989 年第 16 和第 18 号上诉作出一项判决,
两案中的工人均因护照被扣押而获得 1,000 科威特第纳尔(折合 3,462.60 美元)的 赔偿金;第一民事庭在 2003 年 12 月 22 日开庭期内撤消了第 127/2003 号上诉的 原判,第二劳动庭在 2004 年 12 月 19 日开庭期内撤销了第 146/2004 号上诉的原 判,均作出类似判决。所有这些判决表明,工人可通过简易审判程序快速拿到自 己的旅行证件;截至 2012 年 4 月 24 日,已有来自各国的 1,328 名工人援引了这 一程序。
颁布和执行保护侨民,尤其是家政工人的法规
53. 关于《外国人居留法案》的《第 17/59 号埃米尔敕令》第 24 条之二(a)规 定,任何人为获得金钱或利益、或此类承诺而帮助外国人获得在科威特访问或居 留许可的,可处三年监禁或(并)处最高 3,000 科威特第纳尔的罚金。科威特批准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关于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以及偷 运移民的两项附加议定书是顺理成章之举,也符合科威特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各 项原则。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
54. 科威特国正在加大努力,通过双管齐下的办法处理麻醉药品问题。在颁布 立法和规定处罚以威慑贩运者的同时,还正在与政府各部和民间社会机构合作采 取教育和补救措施。在教育领域,学校课程中着重强调麻醉药品的固有危险,与 内政部,卫生部,宗教基金部和其他机构合作举行了宣传活动。国家还加紧对精 神药物的管制并加大了关于使用和禁止贩运精神药物的 1987 年《第 48 号法》对 贩运规定的处罚。内政部与卫生部合作,定期更新各类使用会造成有害影响的精 神药物的清单。中央监狱中的治疗和康复中心已从 2002 年开始投入使用;改造
机构于 2008 年设立了善后护理部门;重返社会训练中心设立于 2012 年,为结束 毒瘾治疗中心治疗的吸毒成瘾者提供照料和康复服务,以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和重新就业。到 2013 年底,已有 1,075 人受益于这些康复方案。
55. 为了确保适当的保护和后续行动,指定了一个热线电话号(97928282),以 接收家庭和雇主提出的与毒瘾有关的投诉和举报。有关情况将告知公共检察办公 室,以便吸毒成瘾者可被转往治疗中心而无须受到警方或司法当局的讯问,也不 会在他的犯罪记录作出任何记录。初级保健中心还通过为患者进行医疗检查、监 测和咨询以及向他们宣传麻醉药品的危险和保护自己不接触这些药品的办法等方 式提供帮助。
卫生
56. 科威特国正在努力通过该国 100 所初级卫生保健中心、6 所公立医院、36 所专门医疗中心、糖尿病诊所(最近增至 73 所)和 Dasman 糖尿病研究中心等提 供卫生保健服务,这些医疗机构为全体人民提供健康保护。这些政府保健服务对 公民免费,对外国居民象征性地收取费用,私营卫生部门也提供各项服务。
57. 根据 2012 年《第 172 号部级决定》设立了学校卫生司,监督在学校内设立 的现代诊所,这些诊所处于提高公众对口腔卫生、营养以及和疾病和流行病预防 等领域的健康意识的最前沿。国家还在考虑采用学生电子健康记录。
58. 通过实行健康保险和社会保障计划,妇产科诊所、儿科诊所和公共卫生诊 所为身为该国公民的孕妇、儿童和家庭免费提供服务,向其他人收取象征性的费 用。
59. 预防性保健部门在预防传染病方面发挥了作用,国家正在努力确保为所有 儿童免费接种各类疫苗(2013 年,疫苗接种率达 99%)。
60. 根据 2013 年《第 112 号法令》设立了公共食品和营养管理局,该法令强调 有必要保证健康食品和促进社区营养,以达到身体、精神、心理和环境健康和安 全方面的最佳标准,遏制与营养不良有关的疾病的扩散,保护公众健康及监测食 物和营养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61. 为帮助身患癌症和其他不治之症的儿童而实施的项目包括 Bayt Abdullah 儿 童临终关怀中心,该中心设立于 2011 年,旨在应对绝症晚期儿童及其家人的需 求,这一地处海滨的非医院环境疗养中心为他们提供保健、安慰、娱乐和家庭环 境,由有能力减轻病人及家人痛苦的专科医生、社会学医生和心理医生对这些儿 童进行看护。
62. 国内无法治疗的病人将被送往国外接受治疗。在 2010/11 年度,用于这一目 的的支出总额为 62,948,543 第纳尔(相当于 218,195,787.15 美元)。2013/14 年 度,“国外治疗”预算项目下的款项达 1.2 亿第纳尔(相当于 416,562,823.66 美 元),而该财政年度实际支出总额达 3.25 亿第纳尔(相当于 1,128,525,675 美元)。
63.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赞扬科威特在该国监狱中提供优秀的保健服务,指出世 界卫生组织呼吁世界各国将监狱保健工作置于卫生部而不是内政部的监督之下,
而在这方面,科威特领先了 40 年。
排雷
64. 在 1991 年 2 月从伊拉克的罪恶入侵中获得解放后,科威特开始着手清除其 领土上的地雷和战争遗留爆炸物。迄今已清除的地雷达 1,646,514 枚,其中 1,078,829 枚(总数的 65.5%)为杀伤人员地雷,其他为反坦克地雷 567,685 枚 (34.5%)。虽然 95.7%的杀伤人员地雷和 91.4%的反坦克地雷已被销毁,但鉴于地 雷种类多、埋设密度高,许多地雷尚未被清除。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这方面的努 力仍在继续,尽管有一些困难对清除工作造成了阻碍,如缺少关于雷场的资料和 详细情况,而且自然地貌的主要特征和气候条件使得探雷非常困难。
增进人权和开展人权教育
65. 在教育部门,普通教育和高等教育均教授人权课程,其他教育机构也在执 行《2009-2014 年阿拉伯人权教育计划》的框架内开设这类课程。已发布了一份 载有人权教育指导原则的小册子,并根据每年安排四次培训课程的计划为教师和 课程编制者举办了培训,此外,还正在举行讲座和专题讨论会。
66. 在监狱和改造部门,管教司正在与有关人权的地方、区域和国际委员会和 机构进行合作,如:出席 2014 年 6 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审查《囚犯待遇最低限度 标准规则》的会议;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合作,并在红十字会代表 2013 年 12 月 访问科威特期间与其进行了会见;参加 2013 年于约旦举行的“刑法改革会议:
努力制定惩教制度发展国家战略”;参加 2013 年在日内瓦举办的“基于人权的 监狱管理方针”课程。最近几年内,该司已举办了多次与人权有关的培训课程,
如下表所示:
培训期
目标类别
合计 官员 士官 列兵 文职人员 女性工作人员
2008/2009 年 72 112 22 0 430 636 2009/2010 年 43 17 119 0 246 425 2010/2011 年 89 31 36 14 624 794 2011/2012 年 68 142 79 18 199 506 2012/2013 年 29 49 2 2 135 217
总计 301 351 258 34 1 634 2 578
67. 举办了两次讲习班:第一次讲习班与劳工组织合作,举办于 2013 年 3 月;
第二次讲习班主题为贩运人口问题,与移民组织劳工移徙网络合作,举办于 2013 年 10 月。
在非法居民问题上取得的进展
68. 根据《第 467/2010 号法令》于 2010 年成立的非法居民身份正规化总署在将 非法居民人数估算为 111,366 人后,已采取两项基本步骤。首先,该署对非法居 民进行分类:身份需要正规化的人;根据《科威特第 15/1959 号国籍法》可以考 虑归化入籍的人;和可以提出向其发放合法居留许可的人。第二,已采取措施,
通过执行有关全面提供服务和福利的《大臣理事会第 409/2011 号决定》,确保 非法居民享有体面生活并确保他们融入社会,详见下表:
福利 实际情况 统计数据
医疗 • 自该署成立以来,国家为他们提供了免费 医疗服务
• 根据《第 855/2003 号决定》设立的保健慈 善基金承担所有的保健费用,包括造影、
手术治疗、实验室分析、药品和安装假肢
• 妇女在与男性平等的基础上获得全面的治 疗服务,除此之外还有产假和妇女保健福 利
• 卫生部已决定为科威特国的所有儿童,包 括非法居民儿童,提供免费治疗
• 2003 年 9 月至 2012 年底,共有 56,547 人受益于保健慈善基金,
支出 3,812,107 第纳尔
• 2012 年,卫生部记录和报告的非 法居民传染病案例中,采取了相 关预防性措施和接种疫苗及服用 药物的人数达:
(a) 女性 242 例 (b) 男性 342 例
教育 • 根据《大臣理事会第 855/2003 号决定》设 立的由政府补贴的贫困儿童教育慈善基金 承担各类学习支出
• 学生获得和科威特学生同等标准的教育并 学习相同的课程
• 国家为他们提供机会,根据大学入学程 序、规则和条件继续接受大学教育
• 已建立一个学生福利项目,向他们提供援 助并负担他们的学费
• 他们有机会进入私立大学
• 已与应用教育和培训公共管理局作出安 排,允许他们在管理局的学院学习
• 按照科威特国埃米尔殿下的指示,2012/13 学年,所有优秀儿童都被大学录取
• 男女学生平等获得教育服务
• 非法居民的子女得到全面的教育服务,所 有费用均由贫困儿童教育慈善基金承担
• 2011/12 学年,共有 13,533 名男 女学生接受教育,费用达 358.9 万第纳尔
• 2012/13 学年,共有 14,250 名男 女 学 生 接 受 教 育 , 费 用 达 4,137,435 第纳尔
• 2013/14 学年,共有 14,910 男女 学生接受教育,费用达 4,453,566 第纳尔
• 从 2007 年开始实施学生福利项目 至 2013/14 学年,共有 1,063 名男 女学生从中受益,费用达 420,078 第纳尔
• 2013/14 学年,50 名学生获得应 用教育和培训公共管理局局长准 许,被学院录取
• 2014/15 学年,共有 15,105 名男 女 学 生 接 受 教 育 , 费 用 达 4,711,093 第纳尔
• 2013/14 学年,50 名学生获得应 用教育和训练公共管理局局长的 准许,被学院录取
• 从 2011/12 学年至 2014/15 学年,
科威特大学的第一、第二和夏季 学期共有 5,758 名男女学生入学
福利 实际情况 统计数据 民事登记,其中包
括:
• 出生证明
• 死亡证明
• 遗嘱遗赠和遗产 登记
• 结婚证书
• 离婚证书
• 国家承认居住在其领土上的所有个人申请 所有类型民事登记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 出生和死亡证明的发放依据规范出生和死 亡登记的《第 36/1969 号法》
• 与婚姻有关的文件的起草、公证和认证是 根据有关行政管理重组的《第 142/2002 号 部级决定》,和规范其工作的官方指示及 通告规定的方式进行的
• 《大臣理事会第 409/2011 号决定》简化了 登记文件的颁发程序,根据该决定,在此 类文件中“非科威特籍”这一表述取代了 原国籍
• 国家提供的便利使得他们得到的证书有所 增加,而以前他们无法获得这些证书
• 出生证明:2011 年至 2014 年 8 月,共发放了 23,247 份证明
• 死亡证明:2011 年至 2014 年 3 月,共发放 1,268 份证明
• 婚约:从 2014 年 1 月至 8 月,共 发放 6,256 份婚约
• 离婚证书:从 2011 年至 2014 年 7 月,共发放 837 份离婚证书
• 身份证件:从 2011 年至 2014 年 7 月,共发放 77 份证件
• 继承证明:2012 年,共发放 315 份继承证明,从 2014 年 1 月至 2014 年 7 月,共发放 84 份指定 继承人的证明
• 正 式 通 知 : 2012 年 共 发 布 了 15,416 项正式通知,而 2014 年 1 月至 7 月已发布 7,326 项
• 全 权 委 托 书 : 2012 年 发 放 了 1,427 份全权委托书
• 特别授权委托书:2012 年发放了 3,603 份特别授权委托书
• 财产转让:17 宗交易
• 国家赠与转让:10 宗交易
• 科威特去世亲属遗产分配:4 份
• 公证手续:2013 年进行了 4,240 份公证证明和 1,309 份认证(授权 委托和书面证词)
• 婚前医疗检查证明:2014 年前三 个月发放了 79 个证明
发放驾照 • 经《第 393/2013 号决定》修订的《交通 法》(《第 1729/2005 号部级决定》)执行条 例的第 85 条规定了驾照的发放要求(“对 某些类别,包括持有非法居民身份正规化 总署发放的身份证的非法居民,可免除这 些要求”)
• 驾驶执照:2012 年发放了 2,046 份驾照,2013 年 1 月至 2014 年 3 月中旬发放了 31,464 份
• 车 辆 登 记 、 牌 照 更 新 和 转 让 : 2012 年共颁发 3,186 份
就业 • 关于在公共部门就业,公务员委员会已同 意接受申请填补政府部门的空缺员额
• 关于在私营部门就业,与科威特工商会和 社会事务和劳工部合作建立了一个网站,
以根据私营部门现有空缺分配求职者
• 截止到 2014 年 3 月,在公共部门 中就业的人数达到 1,419 人(男性 和女性),分布如下:
• 卫生部 747 人
福利 实际情况 统计数据
• 如果根据《公务员法》及其执行条例,申 请人被任命,其在公共部门的工资依据他 有权获得的工资和他担任的岗位来确定。
不存在任何偏向身为合法居民的公务员的 歧视。私营部门的薪酬由双方签署的合同 确定。
• 与消费者合作社联盟协调合作社部门的就 业,以便为非法居民提供就业机会
• 通过一切现有法律手段打击亲属对儿童的 经济剥削
• 教育和高等教育部 374 人
• 宗教基金和伊斯兰事务部 67 人
• 公共工程部 25 人
• 水电部 20 人
• 工业公共管理局 72 人
• 青年和体育公共管理局 65 人
• 其他人员分布于在各政府部门
• 截止到 2014 年 6 月,合作社 雇用人数为 630 人
发放配给卡 • 通过发放配给卡,向他们提供基本的消费 食品
• 这一计划惠及 88,000 多人
照顾残疾人 • 残疾非法居民享有残疾人最高理事会为关 于残疾人权利的《第 8/2010 号法》第 2 条 第 1 款涵盖的人员提供的服务。(“该法条 款在其所规定的保健、教育服务和职业权 利范围内适用的残疾人包括科威特人或科 威特籍妇女与非科威特籍男子的婚生子 女”)。不适用上述条款的人员被转送至患 者援助基金和公立救济院
• 正在与残疾人事务公共管理局协调努力执 行《第 8/2010 号法》第 2 条第 2 款的规定 (“在管理局认为适合的规则和条件下,经 残疾人最高理事会批准后,管理局可决定 对一些非科威特籍残疾人适用该项法律的 某些规定”),以便非法居民能受益于这些 规定
• 在上述建议获得批准前,残疾人事务公共 管理局为残疾非法居民提供下列服务:
• 签发政府当局承认的正式残疾证书
• 向公立救济院和患者援助基金正式致 函,要求这些机构提供服务
• 提供特殊车辆牌照
• 向军事和警务人员的残疾子女发放与科 威特公民等同的残疾津贴
• 向科威特籍母亲的子女支付全额教育补 助金
• 向嫁给科威特籍人的残疾妇女及有与科威特 籍丈夫育有科威特籍残疾子女的离婚妇女或 寡妇支付每月 300 第纳尔的津贴
• 向有残疾子女的科威特籍母亲颁发证明,
缩短她们的工作时间
• 残疾人事务公共管理局的服务惠 及 1,871 名非法居民
• 2013 年,共有 36 名残疾男女学 生在私立学校被招入有特殊需要 者的班级
• 2009/10 学年,共有 87 名残疾男 女学生被公立学校招收
• 2010/2011 学年有 91 名男女学生 入学
• 截止到 2013 年 1 月,共有 89 名 残疾人受益于接待中心提供的服务
福利 实际情况 统计数据
• 免除居留证办理费用
• 教育和高等教育部在私立学校为有特殊需 要的人举办课程,并在公立学校招收此类 人员
• 社会事务和劳工部雇用持有中级以下的职 业康复培训证书的智力和/或心理残疾人 住房福利 • 2007 年《第 45 号住房福利法》规定建立低
成本住房项目,项目已开始招标
• 非法居民被安置在 4,800 所住房中
• 为无家可归者提供的住房津贴金 额约为 200 万第纳尔
社会服务 (a) 社会保险
• 军队有军衔者和警察享有《社会保险法》
规定的权利
支付退休金 • 除支付给科威特公民的退休金外,社会保 险公共机构还向军事人员支付退休金
已支付 921 笔退休金
(b) 社会福利机构 的居住服务
• 社会事务和劳工部经营的居住中心为以下 几类人员提供服务:
• 青少年
• 享有移动保健服务的老年人
• 残疾人
• 2012/13 年度,这些中心为 229 名 青少年、173 名老年人和 89 名残 疾人提供了服务
(c) 与民间社会机 构的联系
• 与许多公益机构保持着联系
寻求法律补救的 权利
• 他们有权针对个人或官方机构向科威特法 院申请法律补救,他们与公民之间在这方 面并不存在任何歧视
• 对他们特殊的人道主义状况,国家给予了 适当注意,根据 2013/14 年度埃米尔大赦囚 犯的规则和条件,所有被定罪的非法居民 均免于驱逐出境的司法惩罚
• 2013 年,182 名被定罪的非法居 民得到埃米尔的大赦
通过媒体及和平 集会表达意见
• 他们有权通过各种声像信息媒体表达自己 的意见,在这方面,不受法律规定之外的 任何限制
• 只要遵守法治,他们即享有和平集会表达 意见的权利
• 儿童享有同样的受到保障的权利,在安全 部队的保护下参与和平集会和示威,此外 还参与了一些为表达他们的意见而组织的 活动
签发护照 • 根据 1962 年《第 11 号护照法》第 17 条签 发护照,以便护照申请者进行朝圣或去国 外学习或接受治疗
• 2010 年 11 月 1 日至 2013 年 3 月 1 日,根据《科威特护照法》的 第 17 条向他们签发了 43,142 本 护照
福利 实际情况 统计数据 社会团结
(a) 公立救济院的 服务
• 公立救济院提供下列服务:
• 支付基因筛查的费用
• 提供资金援助
• 提供实物援助:食品、服装、电器和书包
• 为没有总署发放的身份证的人发放医疗 保险卡
• 与患者援助基金社合作,实施针对来自 贫困家庭的有工作能力者(包括非法居 民)的培训项目
• 为 7,382 人 进 行 基 因 筛 查 支 出 627,000 第纳尔
• 2013 年,9,580 人的此项支出达 814,300 第纳尔
• 资金援助达:
• 2012 年 向 62,590 人 提 供 13,606,474 第纳尔
• 2013 年向 13,434 个 家庭 ( 共 64,949 人)提供了 13,086,465 第 纳尔
• 2014 年 1 月至 7 月向 13,414 个家庭提供了 673 万第纳尔 (b) 社会援助法令 • 2011 年《第 12 号资金援助法》对 1987
年的《第 22 号立法令》进行了修订,增 加了享有援助的新类别,包括嫁给非科 威特籍人的科威特妇女,从而承认嫁给 非法居民的科威特妇女也有获得此种援 助的既定权利
• 实物援助:
• 2012 年 37,947 人获得援助,
支出达 1,052,410 第纳尔
• 2013 年有 4,115 个家庭,共 28,805 人,从中受益
• 2007 年至 2014 年,为 5,357 个 家 庭 提 供 援 助 , 金 额 达 69,880 第纳尔
• 为有工作能力的人进行培训的 项 目 惠 及 135 人 , 支 出 达 158,300 第纳尔
• 截止到 2014 年 9 月,共有 6,185 人获得了正规身份 身份正规化 • 已指定两个机构(Mubarak al-Kabir 中心和移
民调查局)接待希望获得正规身份的非法居 民
• 虽然非法居民被视为违反了 1959 年的《第 17 号科威特外国人居留法》,但科威特为 其身份正规化程序提供了便利,他们也不 会因此类违法问题收到任何法律处罚
• 事实上,即便他们不再被列为非法居民 后,总署作为一种鼓励仍继续为他们提供 人道主义和公民福利
C. 最佳做法、举措和成就
对发展中国家的外部援助
69. 科威特国一贯通过双边渠道或国际机制和组织向遭遇危机、武装冲突和自 然灾害的人民提供援助。在这方面,值得注意的是,科威特埃米尔谢赫萨巴 赫·艾哈迈德·贾比尔·萨巴赫殿下(愿真主保佑他)接受了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 先生的邀请,在科威特国举办了两次捐助方会议,协助叙利亚人民,在两次会议 上,国际社会成功地筹集到 3,090 亿美元,其中 8 亿美元由科威特捐赠,已足额 支付给联合国有关机构。
70. 因此,为了表示国际社会对科威特国为受灾国和全世界人民提供的慷慨的 人道主义捐款的赞赏,潘基文秘书长于 2014 年 9 月 9 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 的仪式上盛赞埃米尔殿下,称殿下是“人道主义领袖”,科威特是“人道主义中 心”。
71. 殿下在仪式上发表了讲话,他总结科威特国在人道主义行动方面的理念 称,自从获得独立并成为联合国会员国以来,科威特国在其外交政策中一直奉行 一贯的方针,主要基于为贫困国家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必要性,而不论这些国家 的地理位置、宗教信仰或族裔组成,这符合科威特的坚定信念,即国际伙伴关系 以及积极和协调一致的国际努力对于维持和保护生命本身的精髓――人文精神――
至关重要。
72. 在埃米尔殿下的指示下,科威特国向联合国中央应急基金固定年度捐助已 增至 100 万美元。
73. 我们想提到的是,本国政府 2008 年作出一项决定,将人道主义援助总额的 10%拨付给在受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影响的国家从事人道主义行动的联合国各组 织和专门机构,这表明了科威特对联合国各组织和专门机构的人道主义活动的努 力支助。
74. 值得关注的还有,科威特经济发展基金自设立半个多世纪以来,已为 103 个国家发放贷款 176 亿美元(相当于科威特国国民总收入的 1.2%),从而超过了 联合国 1970 年设定的发达国家官方发展援助占国民生产总值 0.7%的目标。
75. 从 1999 年 4 月 1 日至 2014 年 7 月 13 日,该基金已发放 327 笔贷款,总额 达 2,601,401,420.871 第纳尔(相当于 8,844,764,830.96 美元),还提供了 95 个一揽 子援助计划,总额达 71,102,957.548 第纳尔(相当于 243,603,957.34 美元)。
76. 科威特的捐款规模体现在以下方面:
全球抗击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基金:每年 500,000 美元;
联合国中央应急基金:每年 100 万美元;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每年 300 万美元;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每年 100 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