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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與檢察官之取才與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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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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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官與檢察官之取才與訓練 王泰升 壹、關於本問題之背景說明 在 1999 年所舉行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當中,就與「法官與檢察官之取 才與訓練」此項主題有關之提案,在第三組之討論中,包括「法官的資格與任用」 (編號 47;三-一「提案一」)、「司法官訓練所應否改隸司法院」(編號 48;三 -二「提案二」)以及「檢討現行法曹考訓、養成之過程及加強法曹在職教育」 (編號 54;三-二「提案三」等三項提案。事實上,編號 47 與編號 54 之提案內 容,有部份重疊,宜一併討論。同時應注意的是,針對作為這些議題的「前提性 問題」的臨時提案,亦即「司法官養成教育環境──法學院之組織」(編號 68; 「三─六」)。以下茲就各項提案之討論與會議結論,簡要說明之。 一、 在「法官與檢察官之資格與任用」的問題上,最終達成結論者,僅有「審、 檢、辯實施三合一考選制度」。 二、 在「將來法官是否由檢察官、律師、學者轉任而廢除法官考試」此項議題, 則形成「贊成 60 人」 、 「反對而主張維持現制 55 人」之對立,未能獲得共識。 而就「審、檢、辯三合一『培訓』的制度」之提案,亦形成「法官、檢察官、 律師『合考分訓』」 (贊成 26 人)與「法官、檢察官、律師『合考合訓』」 (贊 成 89 人)之對立。 三、 就「司法官訓練所應否改隸司法院」之提案,主張維持現行體制(即司法 官訓練所隸屬法務部者,共有 28 人,而贊成改隸司法院者,則有 80 人。最 終仍未能達成共識。 四、 就關於「法學教育」之臨時提案,則達成「法學院得不設學系,而依法律 專業領域分設研究所。教師歸屬研究所;學生直接歸屬法學院,得分設學士 班、碩士班與博士班」之結論。 綜觀上述的討論與決議可知,此次全國司改會議對於「法官與檢察觀的取才 與訓練」的問題,已追溯到作為「取才」源頭的法學教育,且一致同意:在法律 專業人才的基礎訓練階段不分系,統歸於「法學院」,在進階的法學訓練階段, 始就法律專業領域分設研究所。而為了解決法律系畢業即可出任法官,可能因過 於年輕、資歷經驗不足以致影響裁判品質之問題,所提出「由資深檢察官、律師 及學者遴選為法官,並逐步廢除法官以考試方式晉用之制度」的改革提案,基本 上獲得學者、律師與社會賢達代表及民間團體的多數支持,惟反對意見為數亦不 少。在此結構之下,全國司改會議所達成之「審、檢、辯實施三合一考選制度」 的會議結論,充其量僅解決目前「司法官特考」與「律師高考」分別舉行所造成 之「重複考試資源浪費以及人才排擠」之問題,對於根本問題之解決,並無實際 1.

(2) 助益。尤其是在「合考」的共識背後,對於法官、檢察官、律師應否「分別訓練」、 對於司法官的訓練應否「改由司法院」辦理等問題,意見亦甚為分歧。 貳、目前遭遇到的問題與困境 在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十年後回顧此等議題,可以發現多數的問題仍處於「原 地踏步」的狀態。以下擬說明十年間各項議題的發展狀況,以及何以如此的原因。 一、關於法學院得不分系、依領域分所的構想 在 1999 年之後,的確有不少以培育某法律專業領域的人才為宗旨的研究所 設立,例如 2001 年出現了以「科技法律」為教學目標之交大、清大的科法所。 此外,還有某些以智慧財產權為教學目標的研究所被設置。值得注意的是,在一 些已有悠久歷史的法律學系碩士班(俗稱「法研所」)內,也逐漸依各法律專業 領域分「組」,例如以經濟法、財稅法、國際法、勞動法、社會法等等領域分組 招生。其之所以未能「分設研究所」 ,乃因學術界對於設所有一定員額上的要求, 在法學教師仍維持歸屬於「系」的情形下,難以成立太多的「所」。但是,在教 學效果上,應是接近司改會議中應在研究所階段依法律專業領域分殊化的結論。 此外,如台北(原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於 2000 年將法學、司法、財經等三組分 設為三個系,但 2007 年又將這三個系整併為一個法律學系,可見當年司改會議 中大學部得不分系的結論,相當程度預見了法學界未來的發展。 在過去十年中,也有不少大學設有「學士後法學教育機構」,招收大學非法 律科系畢業者入學,修習屬於法律專業人才之基礎訓練階段的課程,並要求撰寫 碩士論文以頒予碩士學位。雖然這些學士後法學教育機構的名稱中可能有「科際 整合法律學」或「法律科際整合」,但嚴格講,並非司改會議結論中所稱的「依 法律專業領域分設研究所」,蓋「科際整合」不是一個法律專業領域,倒是從這 批學生須修習眾多法律基礎訓練課程,而較接近司改會議結論中所期待的「學生 直接歸屬於法學院」。 台灣法學界在過去幾年,多少受到日本和韓國法學教育改革的影響,花了很 多力氣在處理是否引進「美式法學院」的爭議。其詳細情形,請參見專文,1 於 茲省略。其實如上所述,招收大學非法律科系畢業者入學、使其修習屬於法律專 業人才基礎訓練階段的課程的法學教育機構,早已存在。有爭議的是:是否如日、 韓所改採的,僅僅受過「美式法學院」訓練者始能應司法官或律師考試?還是如 台灣現在這樣同時容許大學法律系畢業生報考,使其有立即成為司法官、律師的 機會。對這項爭議,當年全國司改會議並無討論。. 1. 王泰升, 〈台灣法學教育的發展與省思:一個法律社會史的分析〉, 《臺北大學法學論叢》 ,第 68 期(2008 年 12 月) ,頁 26-30。 2.

(3) 二、關於法官由檢察官、律師及學者選任的制度 就法官由檢察官、律師及學者選任之改革提案,雖未能在全國司法改革會議 中達成共識,不過在過去數年來,的確成為司法院致力推動的政策目標。然而, 除了既存之檢察官與法官的互調制度之外,由律師及學者轉任法官的成效,則不 甚顯著。具體而言 2 : (1)自 1999 年以來,非由考試途徑成為法官者,絕大多數 為檢察官,迄 2008 年 12 月為止,透過法官檢察官互調辦法,調任為法官者共計 111 人。 (2)司法院制訂「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 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依該辦法自行申請而轉任法官之律師,共有 43 人;透 過公開甄試錄取之律師,則有 19 人;惟由司法院主動遴選之資深優良律師,則 尚無任何一人。由學者轉任法官者,亦無任何結果。 造成此現象的具體成因,就律師轉任法官而言,目前司法環境的法官待遇與 工作負擔,尚無法吸引聲譽卓著之資深優良律師轉任;就學者轉任法官而言,固 然存有法制面上之障礙(亦即,依現行法規定,由學者轉任法官必須「具有薦任 職任用資格」 ,而學者具有此資格者,為數不多) ,不過,最為根本之原因,恐同 樣是誘因不足的結構性因素。 三、關於法官與檢察官之考選與訓練 在維持法官與檢察官仍舊藉由考試產生的基本結構之下,接下來值得討論之 問題係:(1)考試應否合一?(2)訓練應否合一?就此問題,除了既有之「效率性」 (減輕應考人的報考負擔)以及「人才排擠」(避免重複錄取)的質疑外,其實 更為重要的是,「合一」的考訓制度,所導致的檢察官對於改變整個司法體制的 疑懼或不悅。 具體而言,基於「審檢分立」 、 「檢察官應與被告立於平等地位」的精神,目 前台灣社會已有許多人認為「法官」與「檢察官」之地位及其相關問題應區別對 待,並具體地反映在「法官法」與「檢察官法」應分別立法的主張上。就此政策 方向,似亦普遍為法官所支持。然而,這種氛圍卻引起檢察官相當大的反彈,力 主檢察官與法官同屬「司法官」,在地位及待遇上應一視同仁。當然,就此問題 之討論,必然涉及我國司法體制應如何「定位」檢察官的問題,值得大家透過相 互辯詰,以尋求共識。然而,長期以來法官、檢察官取才與訓練的「單軌化」, 已某程度讓檢察官們較不願將檢察官定位問題「議題化」,而傾向於維持從專制 威權時代就一直沿襲下來的既有定位。按對於目前的檢察官而言,在與法官「通 過相同考試、接受相同訓練」之後,僅因志願選擇與名額限制之不同,而造成日 後地位與待遇之極大差別,心理上自有其不平與抗拒。在此情形下,司法院所提 案的「法官法草案」,在行政院及立法院中均面臨來自檢察系統的強力反對,延 2. 參見范光群, 〈談近 10 年來的司法改革──本文以審判體系之改革為重心〉 (台灣法學會 2008 年年度會議主題演講)。 3.

(4) 宕數年而未能有任何成果,實不難想像。 除此之外,目前仍將未來的法官與檢察官之培訓,同歸屬於法務部下之「司 法官訓練所」 ,使得兩種完全不同屬性的工作與職務內容,接受完全相同之訓練。 在此相同環境下對「司法官」進行「統一培訓」,就日後「實質面上」的審檢分 立而言,實易於造成難以真正貫徹之障礙。最為典型的例子,即是在今年由司法 院與法務部所合辦的「司法節慶祝大會」上,在營造所謂「院檢一家親」的氣氛 下,竟上演法官與檢察官共同以取笑刑事被告為樂的遺憾場景。目前法官與檢察 官的在職訓練,已分別由司法院、法務部負責。此一事實,不禁讓人疑惑為什麼 對新秀的培訓卻同一呢?至於律師方面的新秀培訓與在職人員訓練,由於其工作 屬性與職務內容之與法官或檢察官不同,已普遍獲得肯認,故目前係由律師公會 扮演重要的角色。 即使考試院於未來數年內實行「審、檢、辯三合一考試制度」,如果未能有 其他更為大破大立的改革,對於我國司法體系目前所面臨的根本性問題,仍舊未 能收任何改善的效果。至於考試院考選部日前所公布,將於 2011 年實施將「律 師考試由現行一試筆試變為二試筆試、司法官由現行一試筆試加口試變為兩試筆 試加口試」的措施,可謂是「僅著眼於小處、完全忽略大處」的改革方案。 參、未來建議的方向與策略 一、關於法學教育的規劃 對於培育出優秀的法官、檢察官、律師的教育目標而言,目前台灣的法學教 育的根本性缺失,在於教學內容,而非學制,亦即教學上經常不從現實社會生活 經驗中,擷取出教材,經常不從法律的實際運作面向,詮釋學理為何需要。全部 改為學士後法學專業教育,並須經學士後法學專業教育始能報考司法官或律師的 學制改革方案,等於是代替司法界處理成員「過於年輕」的「問題」 ,實無必要。 詳言之, 「年輕」一事各有利弊,法學教育機構的任務應該是,從高中畢業生中, 找出資質最優秀者,從大學畢業生中,找出已有某種專業背景又有志於學習法律 者,然後一律施之以嚴格的專業知識訓練,並培養其實踐法律理念的使命感。我 認為,法學教育應朝「入口雙軌(接納高中畢業生和大學畢業生) 、出口多元(包 3 括但不限於法官、檢察官、律師)」發展, 以提供給社會「可用」的具有法律 專業的新秀,好讓各界進一步培育為自己所需要的專才。作為「選才者」的司法 機關或律師界應該要問的是:某法律系所畢業生是否已具備這份工作所需的法律 專業能力,而不是問其年紀多大;且應研發出可辨識是否具備該項能力的選拔方 式,再不斷地以在職評鑑與訓練等,來確認法官、檢察官、律師之繼續擁有做好 其份內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這正是下一個主題要談的重點。. 3. 參見王泰升,〈台灣法學教育的發展與省思:一個法律社會史的分析〉,頁 31-34。 4.

(5) 二、關於法官及檢察官之選拔與訓練 從法官、檢察官、律師的工作屬性與職務內容而言,完整的法律專業基礎訓 練,都是必要的。因此,其取才對象,必須以業已完成法律專業基礎訓練者為限, 不能僅以曾修習某些法律學分為已足。就此而言,可謂是採「單軌」制。 不過,在自由民主憲政體制下,法官、檢察官、律師被賦予不同的角色,故 從新人的培訓開始,就應該是分別「多軌」進行。且由於法官是立於檢察官所代 表的國家(國家自有其國家利益的追求),與律師所服務的特定人民(個人亦有 其人生目的的追求)之外的中立裁判者,故需要更多的專業知識與社會歷練,以 在兩者的利益衝突中尋找出一個妥適的平衡點。因此,宜從精於法律實務的檢察 官、律師,或從對於學理素有研究的學者當中選拔之。哪一種選拔方式較佳,當 然可以再討論,但既然法學教授的選拔不是用高考或特考,從事類似心智活動的 法官也可以不靠高考或特考來選拔。不過,為了落實此政策方向,須積極完成相 關配套措施,包括「提昇法官待遇」以及「消除不必要的轉任法律障礙」等。 至於檢察官與律師,部份基於選拔程序成本的考量,仍可透過如目前的司法 官或律師國家考試來選拔(但兩試合一,且測驗方式可再討論),且應分別由檢 察機關或律師事務所(代表律師界)來進行培訓。集中於如現今司法官訓練所這 類機構進行培訓,只是培訓方法之一,而非唯一。就像資深律師可直接帶領新人 實習,亦可由資深檢察官帶領新人歷練檢察實務。按現行的司法官訓練所制度, 源自中華民國政府在中國執政時,對於在大學的法學教育品質欠缺信心,復基於 訓政時期「黨化司法」 ,以及來台灣之後「反攻大陸」的「國策」 ,擬對司法官進 行一定的思想改造而創建的。於今,其訓練內容,前半段可透過大學法學教育及 具有鑑別力的國家考試來完成,後半段則直接到檢察署進行即可,至於檢察官在 思想面上應採之「以全體國民為當事人」的理念,則必須在檢察實務中體會與追 尋,此非抽象而形式的「有品」教育所能形塑。 同時,法官、檢察官,以及律師,都需要「多軌」地進行在職評鑑與訓練。 應如何進行評鑑,茲事體大,宜由另文討論。關於上述在職訓練的方式,則不論 是與法學教育機構合作,或由法院、檢察機關,乃至於由律師公會各自設置訓練 機構,以充分配合各自的工作屬性與職務內容,都是可以考慮的。延續上揭說明, 法務部現有的司法官訓練所,宜轉型為檢察官在職訓練與檢察議題研究的機構。 而司法院既有的司法研習單位,宜增多訓練方式,例如檢察官出身的法官送往律 師事務所實習一段時間,律師出身的法官送往檢察機關實習一段時間,按對不同 角色的體驗將有助於更妥適地完成審判者的工作,還可針對審判上迫切與重大的 議題,邀集相關法官與大學教授等研究者一起研議。.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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