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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會第 3 屆第 1 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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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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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雄市政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會第 3 屆第 1 次會議紀錄 時間:104 年 5 月 8 日(星期五)14 時 30 分

地點:市府第一會議室

主席:陳菊 (14:30~15:30、16:10~18:20 姚委員雨靜代)

記錄:黃靖芳 出席委員:陳金德(請假) 曾姿雯(李幸娟代) 范巽綠(黃盟惠代) 曾文生(吳佐川代) 姚雨靜 鍾孔炤(林信興代) 陳家欽(李憲偉代) 何啟功(蕭介宏代) 丁允恭(任啟桂代)

林 潔 卓紋君(請假) 鄭瑞隆(請假) 陳宜珍 王淑清(請假) 顏世慧

林清吟(請假) 吳剛魁 張家禎 黃國盛 吳正雄 徐仲欣

林月琴 張開華 楊意賢(請假) 少年代表:顏佑瑄、鍾君逸、呂奕欣、李承芳、許逸群、蔡惠名、

林怡蝶、鄭伊庭、陳亭瑀、張瑀庭、黃絹喬、胡凱翔、

許逸瑋、林虹汶、黃瓘茗、陳佳伶、王郁雯、謝忻樺、

林庭毅、莊雅欣、吳秉駿、葉明暉、王杰然、陳啟睿、

黃譓澖、

列席單位及人員:

教育局-沈素甜、陳姚如、許願望、傅楷傑、陳怡因、

施麗琴、詹淑菁、謝淑纓、

民政局-李幸娟 勞工局-陸秀如、劉芳卉 工務局-程慧珊 消防局-蔡育丞

警察局-鄭淑敏、顏和賢、顏祥光 少年輔導委員會-李坤珍

衛生局-謝米枝、林子客、陳春秀、蘇小萍 新聞局-范正益、陳怡霈 文化局-張淵舜 交通局-呂佳玲、陳律言 經濟發展局-王資凱 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請假) 交通部公路總局-(請假) 社會局-陳桂英、李慧玲、黃慧琦、何秋菊、蕭惠如、

楊蕙菁、林姹君、葉玉傑、周庭鈺、黃彥妮、

黃靖芳

(2)

壹、頒發委員聘書、少年代表證書。

貳、主席致詞:略。

參、確定上次會議紀錄 決定:准予備查。

肆、報告事項

報告案一、高雄市政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會政策業務 推展「健康維護」小組,針對本市「青少年菸害防制推 動情形」進行專案報告。

綜合委員發言意見:

一、 請教育局及衛生局將菸害防制觀念,融入國中、高中職課 程,並研議擴大宣導對象至國小 4、5 年級學生。

二、 請教育局派訓各校輔導教師擔任戒菸種子教師,俾利推動 戒菸諮商輔導計畫。

三、 因高中職生吸菸率高,請教育局輔導本市各高中職學校配 合辦理無菸校園計畫,以及戒菸諮商輔導班計畫。

四、 因吸菸學生與高關懷學生人口群重疊性高,建議將吸菸學 生納入高關懷對象,一併關懷及宣導。

五、 部分青少年吸菸係受家庭環境影響,建議衛生局與教育局 家庭教育中心研議不同輔導策略。

警察局回應:衛生局取締店家疑販售菸品予兒童、少年時,如遇店 家不配合或有不出示身分證明者,仍可洽請在地派出 所派員協助。

裁示:

一、請衛生局及教育局參酌委員意見,加強本市高中職之菸害防 制宣導及戒菸諮商輔導計畫,另請研議將吸菸學生納入高關 懷對象,一併輔導。

二、另請社會局召開「福利與參與」小組會議,於本府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會第 3 屆第 2 次會議進行專案報告。

報告案二、總統 104 年 2 月 4 日公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謹提專案報告。

說明:本次修正公布條文為第 6、7、15、23、26、43、44、47、

(3)

49、51、53、54、70、76、81、90~92、94、97、100、

102、103、118 條條文;增訂第 26-1、26-2、46-1 條條文;

並刪除第 101 條條文。

裁示:准予備查,並請相關局處落實執行,加強宣導。

報告案三、總統 104 年 2 月 4 日公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 例」修正案,謹提專案報告。

說明:本次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55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 之。

綜合委員發言意見:

(一) 因應修法,請社會局與相關單位建立性剝削案件合作處遇平 台。

(二) 建議警察局加強向本市警政人員宣導,處理性剝削案件時,應 稱為救援,而非查緝。

裁示:准予備查,並請參酌委員意見辦理建立合作平台及宣導等事 項。

報告案四、本會歷次會議決議事項執行情形。

說明:依上次會議主席指示暨決議事項追蹤列管,請各業務相關單 位將辦理情形提會報告。

綜合委員發言意見:

一、 建議教育局對職涯施測結果進行分析,俾供未來研議相關政策 之參考。

二、 近日發現學童上學時段,有吊掛工程車佔用通學步道,且工程 車頻繁出入,影響兒童交通安全乙節,建議工務局積極查察並 要求廠商改善,並建議工務局將自行車騎乘人行道部分,一併 於下次會議作專案報告。

三、 建議衛政、警政單位共同提出本市未成年人違法使用毒品、非 法管制藥品情形、數據及相關防制策略,並作專案報告。

四、 建議勞工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加強未滿 15 歲之兒童及少年的勞動權益宣導,並研議相關規範及處理 機制。

(4)

裁示:

一、編號 1、2、4、6、7、8、9 案除管。

二、編號 3 併報告案 1 續管。請教育局及衛生局參酌委員意見,積 極推動國、高中職之無菸校園宣導,並派訓輔導老師參與戒菸 種子教師課程,加入戒菸諮商輔導計畫。

三、編號 5 續管,改請工務局說明各校園通學步道行人安全動線規 劃;以及查察校園通學路線之工程佔用人行道施工情形及後續 安全維護措施,於下次會議提出「兒少交通安全」專案報告。

四、另請警察局參酌委員意見,結合衛生局提供相關資料,於下次 會議提出「本市兒童及少年毒品危害防制工作」專案報告。

報告案五、本府相關局處 104 年 1 月至 3 月推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工作報告,各業務單位會中不作口頭報告,請委員 指導。

綜合委員發言意見:

一、建議教育局工作報告內容,分列說明幼兒專用車、課後照顧用 學童專用車之個別攔查數量及查核結果,以及使用非合格車輛 載送幼童或學童等稽查情形。

二、速食業(如麥當勞)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查核標準,因該設施設 置時非依循 ASTM F1981 標準,建議衛生局研議查核標準。

三、建議加強高雄市轄管之各營利性兒童遊戲場、兒少安置機構附 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之查核,維護兒童及少年使用安全。

另建議工務局工作報告,加入權管之兒童遊樂設施查核情形。

四、鑑於兒童及少年伴隨網路交友,易衍生危險性行為、未成年懷 孕等各種問題,建議衛生局與教育局合作,針對高中職學生,

提供 AIDS 匿名篩檢,並落實相關性教育宣導等防制工作。

五、建議教育局持續重視學生受教權,應向各校教師宣導不應為處 罰學生而使其無法進教室上課。另社會局與愛克曼協會合作設 立的高雄市探索體驗學園,提供各種冒險體驗課程及特殊學生 輔導課程,請各局處廣為宣傳及運用。

六、有關國中、小學之藝術人文、綜合活動課程,以材料包作為教 材是否可符合各課程之學習效益,建議教育局建立審查機制。

(5)

七、建議衛生局將托嬰中心納入腸病毒衛教宣導單位。

裁示:

一、請教育局參酌委員意見,工作報告應分列說明幼兒專用車、課 後照顧用學童專用車,以及使用非合格車輛載送幼童或學童等 各項之個別攔查數量、稽查情形、結果。另建立國中、小學課 程使用之材料包審查機制。

二、請衛生局研議速食業(如麥當勞)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查核標 準,並定期稽查。

三、請衛生局與教育局合作,提供本市高中職學生 AIDS 匿名篩檢 及加強性教育宣導等相關防制工作。

四、請經發局、社會局、工務局於工作報告增列營利性兒童遊戲 場、兒少安置機構…等兒童遊樂設施之安全管理稽查情形。

伍、討論提案

提案一 提案單位: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案由:104 年度提升本市兒少安置教養機構人員專業知能案,提請

討論。

說明:

一、按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 22 條規 定,兒少福利機構專業人員需每年進行在職訓練至少 18 小 時,訓練內容應採理論及實務並重原則辦理。

二、103 年安置機構同性間的性探索事件頻傳,機構因管理上考 量,生活起居安排多為單一性別管理,特別是少男少女機 構,而孩子在自我性價值觀被扭曲或性認知未成熟前,往往 因身體界線模糊或對性的好奇,易成為彼此的性探索對象,

甚至發生同性性侵害事件;部分機構也曾反應少女間的互動 究竟是友情或愛情,實不易辨別。

三、本局今年特規劃同性議題課程,以補去年性議題系列課程無 同性議題討論之不足,以因應機構現階段實務工作所需。

辦法:

一、本年度預計針對機構社工員、生活輔導員及保育人員,開設

(6)

同性間性議題系列課程(內容如附件 4),包含:家庭性別 角色經驗對性別意識的影響、性創傷經驗與性的關係、同儕 團體之性動力發展、同性間親密關係發展辨識敏感度及與個 案談論同性議題。

二、專業人員訓練擬以工作坊方式進行,生活輔導員與保育人員 較去年增加動力營課程,進行主題性討論,另社工人員也針 對機構間的屬性及需求分 2 梯次進行讓學員可充分討論交 流,並規定社工人員 50%以上受訓比例、生活輔導員與保育 人員 80%以上受訓比例,期充實兒少安置教養機構人員專業 養成。

綜合委員意見:建議社會局加強提升機構內工作人員對兒童及少年 性創傷評估及輔導知能,並協助機構建立處理機 制。

決議:請社會局參酌委員意見,規劃辦理兒少安置機構專業人員訓 練。

提案二 提案單位: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案由:為執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配合行政院「落實兒童權

利公約(CRC)推動計畫」,提請本會組成法規檢視小組,

並依中央規劃期程協助市府各局處進行法規檢視審議案,提 請討論。

說明:

一、兒童權利公約(附件 5)係聯合國為保障兒童基本人權於 1989

(民國 78)年 11 月 20 日通過制定之國際公約,該公約保 障兒童(指未滿 18 歲之人)權利,包含公民與自由權、基 本健康及福利權、教育休閒及文化權、受照顧權及特別保護 措施等 5 個層面。因該公約經 193 個國家簽署締約,保障兒 童基本權利成為全球共識。

二、為保障兒童少年權益,總統於 103 年 6 月 4 日公布自 103 年 11 月 20 日起施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以制定施行法 的方式,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成為國內法。

(7)

三、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依據行政院核定「落實兒童權利公約 (CRC)推動計畫」,內容包含法規檢視、兒少權利國家報 告、資訊系統建置、共同宣導等 4 項,其中地方政府應配合 事項為:

(一)法規檢視:

1.成立法規專案審查小組:由具兒童及少年相關專長之專家學 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市府相關局處代表共同組成。

2.進行法規檢視,並填報至法規填報系統:

(1)施行日起 1 年內(即 104 年 11 月 19 日前)提報優先檢視 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清單報衛生福利部。

(2)施行日起 3 年內(即 106 年 11 月 19 日前)先就列為優先 檢視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檢視並完成新增、修正或廢止。

(3)施行日起 5 年內(即 108 年 11 月 19 日前)完成其餘不符 CRC 規定之法令及行政措施完成新增、修正或廢止。

(二)宣導活動:依據中央規劃期程辦理(目前未定)。

1.講習宣導:

(1)派員參與中央辦理 CRC 之法規檢視講習。

(2)各機關洽請師資或種子人員舉辦講習會及各項宣導,並按 月將舉辦講習及宣導成果作成清冊。

2.宣導活動:由中央補助地方政府、民間團體辦理。

辦法:依行政院「落實兒童權利公約(CRC)推動計畫」,本市規劃 辦理事項如下:

一、法規檢視:

(一)事前工作:各機關先行清點主管之自治條例、自治規則、行 政措施數量。

(二)第 1 階段工作(104 年 11 月 19 日前完成):各機關就主管 之自治條例、「涉及兒少重大權益」之自治規則及行政措 施,均列為優先檢視清單,檢視後填報至衛生福利部之法規 檢視系統。辦理方式如下:

1.優先檢視機關:社會局、民政局、教育局、經發局、勞工 局、警察局、衛生局、新聞局、工務局、消防局、交通 局、文化局、原民會。

(8)

2.建議各分組如下:

*「就業促進組」:由勞工局主辦召開會議,協助經發局等 機關進行審查。

*「福利與參與組」:由社會局主辦、協助原民會及其他機 關進行審查。

*「健康維護組」:由衛生局主辦、協助民政局、工務局等 機關進行審查。

*「安全與環境組」:由警察局主辦,協助消防局、交通局 等機關進行審查。

*「教育休閒文化」:由教育局主辦,協助文化局、新聞局 等機關進行審查。

3.分組審查會議:由分組主辦機關於 104 年 9 月 30 日前召 開分組會議,邀請本會各小組委員協助相關局處進行審查 後,於本會第 3 屆第 3 次會議提報專案報告,於大會完成 最後審查後,由社會局彙整並提報衛生福利部。

4.審查標準及流程:衛生福利部預定於 104 年 5 月底提供審 查標準及檢視流程之建議。

(三)第 2 階段工作(106 年 11 月 19 日前完成):由各機關自行就 優先檢視之法規及行政措施,不符 CRC 部分進行新增、修正 或廢止。並請各組列管辦理進度,提本促進會報告。

(四)第 3 階段工作(108 年 11 月 19 日前完成):各機關自行檢 視並完成其餘不符 CRC 規定之法令及行政措施之新增、修正 或廢止。

二、宣導計畫:

(一)依中央規劃,各機關配合派員參與法規檢視講習會,俾利後 續辦理法規檢視事宜。

(二)各機關配合辦理宣導,並定期於月底將場次、人數及成果報 告彙送社會局統整後,送中央統籌彙辦。

三、經費來源:由各機關自行編列(包含各組召開會議之委員出 席費等)。

綜合委員建議:除外部法規檢視外,建議各局處亦配合檢視內部行 政流程及措施,以符兒童權利公約之規定。

(9)

決議:請相關機關依期程配合辦理,並按討論結果分組召開審查 會,邀請委員協助各組進行法規檢視…等事項,請各分組主 責機關於下次會議報告辦理進度。

陸、臨時動議:無。

散會:18 時 20 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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