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育研究院商借教師至本院服務需求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辦理。
二、對象:以商借偏遠、離島、原住民族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指全校班級總數在十二班 以下之學校)以外之公立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為限。被商借之教師,應具 有三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不得被商借。
三、任務:
(1)參與國家教育研究院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綱研發及推展相關工作(含研究 發展、課程轉化、教學及評量發展、課程執行、支持協作、宣傳回饋…等)。
(2)扮演國家教育研究院與教育部師資、課程、教學及評量協作中心相關系統之 中介與連接角色,並協助推展相關協作事項。
(3)協助推動課程發展所需之各項跨領域、跨階段之連結與協作事項。
四、人數:國民中小學、高級中等學校或特殊類型教育等教師,合計共2 名。
五、期程:105 年 8 月 1 日起至 107 年 7 月 31 日止。
六、專長:熟悉中小學課程與教學,具有以下研發經驗之一,足資證明者:
(1) 具備課程綱要研發、修訂或審議經歷;
(2) 具教科書編輯或審查經歷;
(3) 具備教育部國民中小學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經歷;
(4) 具備學(群)科中心學校主任、種子教師或委員經歷;
(5) 曾獲全國課程或教學績優獎項;
(6) 為本院合作學校或國教署前導學校之教師
(7) 其他特殊表現或經驗。
七、其他:學校擇優推薦之人選,將由本院組成之商借教師審查小組進行審查通過後,
向國立學校或直轄市、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提出正式商借教師公文。
八、推薦表如附件。
國家教育研究院商借教師推薦表
推薦單位: (學校名稱)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服務縣市 任教年資 年(計至 105 年 7 月) 請貼照片
服務學校 最高學歷
現職職稱 領域專長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資格(請自行勾選) 推薦理由
□具備課程綱要研發、修訂或審議經歷
□具教科書編輯或審查經歷
□具備教育部國民中小學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經歷
□具備學(群)科中心學校主任、種子教師或委員經歷
□曾獲全國課程或教學績優獎項
□為本院合作學校或國教署前導學校之教師
□其他特殊表現或經驗
(請後補證明文件) 經歷
著作
簡要自述
當事人簽名:
附件
推薦人簽名: (請學校負責人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