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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部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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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部分規定

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 18 日南市教課(二)字第 1080436711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3 日南市教課(二)字第 1070449769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21 日南市教課(二)字第 1050280312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23 日南市教課(二)字第 1040294087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3 年 2 月 18 日南市教課(二)字第 1030133564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2 年 4 月 18 日南市教小(一)字第 1020310219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28 日南市教小(一)字第 1011087086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10 日南市教小(一)字第 1010894752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11 日臺南市政府第 19 次市政會議通過

六、辦理遴選前,統一辦理校長遴選理念說明會,參加遴選人員皆須 出席報告。

校長遴選理念說明會依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由本局專 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除本局及承辦學校外,現場禁止 攝、錄影;倘非經本局同意或授權使用之影音檔,則將依著作權 法相關規定辦理。

八、委員會得就下列人員中遴選為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及新設學 校籌備處主任:

(一) 本市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 長。

(二) 曾任國中、小校長(須為本市現職教育人員,包括本市公 開甄選且儲訓合格之校長及前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甄選儲 訓合格之校長)。

(三) 經本市公開甄選且儲訓合格取得參加校長遴選資格者(含 前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甄選儲訓合格者)。

(四) 符合國民教育法第九條之二第三款規定之資格者。

前項參加遴選人員,應無下列情事之一:

(一)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者。

(二) 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

(三) 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第十條規 定者。

九、委員會辦理遴選作業分為第一階段遴選及第二階段遴選。

第一階段遴選校長人選之順序如下:

(一) 偏遠地區學校任期屆滿八年及市立國民中小學任期屆滿 四年申請連任經評鑑績效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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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新設學校之原籌備處主任選填其所籌備學校者。

(三) 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任期屆滿八年(具國民中小學校長 資格),經評鑑績效優良者。

(四) 偏遠地區學校任期屆滿十二年及市立國民中小學任期屆 滿八年經評鑑績效優良者。

(五) 市立國民中小學委託私人辦理須專案安置者。

(六) 裁併校校長。

(七) 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任期屆滿四年、六年或七年之現職校長 (具國民中小學校長資格),經評鑑績效優良申請遴選至他 校者。

(八) 市立國民中小學任期屆滿四年、六年、七年或偏遠地區學 校任期屆滿十、十一年之現職校長,經評鑑績效優良申請 遴選至他校者。

(九) 符合國民教育法第九條之二第三款規定資格者。

申請退休、回任教師及參加遴選之校長,其原服務學校視為出缺 學校。

第二階段遴選就現(曾)任校長或經本市公開甄選、儲訓合格取 得參加校長遴選資格者(含前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甄選儲訓合格者)

遴選之。

第一階段遴選結果,如名額已滿,則不辦理第二階段遴選作業。

校長違反常態編班之執行,經查證屬實,情節重大,應不予遴選。

校長遴選作業結束後,學校校長因故出缺,委員會得徵詢具校長 資格者之意願遴選為該校校長。

十、委員會審議校長之遴選事宜,應考量學校發展需求及特色,校長 之品德、操守、辦學績效及校長之意願,並參酌學校學生家長及 教師之意見。

校長出缺之學校應協同家長會召開校務發展會議審議學校特色、

需求及待解決問題及未來發展方向,依實敘寫學校需求建議書,

並檢附校務發展會議主席及教師、家長代表共同聯名簽署掃描檔,

其中教師及家長代表由校務發展會議上推舉之,於出缺名單公布 後七日內,由人事人員上傳至本局校長遴選專區網站;並得提送 校長人選建議名單(名單依姓氏筆劃順序,人選至少三名,名單 不上網公告)或不予提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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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發展會議由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職員工、未兼任行政職 務教師(教師不含代理、代課教師)、學校家長會推薦代表各占 三分之一組成召開。其中任一性別成員應佔代表總額人數三分之 一以上。

參加校長遴選者應上傳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基本資料表、臺南市 政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國籍具結書及學校經營計畫書

(校務發展計畫、籌設學校計畫書)至本局校長遴選專區網站;

儲備校長另須繳交遴選理念說明之授權書。

十四、委員會召開會議時,應參考下列資料進行審議:

(一) 現職校長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基本資料表、校長辦學 績效評鑑、本局提供之年度考核、校長遴選理念說明會 簡報資料、偏遠地區申請第二次連任者之校務發展計畫 及申請遴選至他校者之學校經營計畫書(籌設學校計畫 書)等。

(二) 曾任校長或校長儲訓合格人員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基 本資料表及學校經營計畫書(籌設學校計畫書)。

(三) 出缺學校需求建議書(籌設學校需求建議書)及校長建 議人選名單。

(四) 參與校長遴選人員,如有違背常態編班,及怠為處理校 園霸凌、性侵害事件等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 項,由本局檢具相關事證列入委員會審議。

(五) 提供委員會審議之資料,需經本局確認內容符合校長遴 選相關規定者,始得提送委員會參考。

十八、校長遴聘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如有校長出缺之學校,無人 申請參加遴選,或申請者已被遴選為其他學校校長,委員會得 徵詢符合資格者遴選為該校校長,或由本局指派適當人員代 理。

學期中校長出缺時,由本局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前項代理人員倘為校內教師,且代理期間達三個月以上者,除 該代理校長職務以外,得不再兼任其他行政職務。

十九、任期屆滿無意續任或未獲遴聘之校長,得依國民教育法第九條 之四規定回任教師、退休或轉任他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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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階段遴選:辦理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條、第五條或第六條資格之一者申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附屬桃園農工高級中等學校 校長遴選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四、就二人以上之合格候選人審議,遴選校長人選送本部部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