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 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
年 月 日填單位 官職等
職 稱 姓名
本次申請 赴大陸地區
起訖日期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共 日
前次 赴大陸地區
日期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共 日
本年曾赴 大陸地區 次 數
赴大陸地區 之地點
最近三年內□否
□曾為右列人員 (如最近三年內曾 為右列人員,不 適用本表,請另 依相關規定申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 四項第二款所列人員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列人員
□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人 員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 辦法所公告職務之人員
事 由 檢附文件 在大陸聯絡電話 備 考
非 公 務
□參團旅遊觀光 行程表
□家庭旅遊觀光 行程表
□探訪親友 大陸親友名單
□其他(敘明事由) 相關文件
公 務
所屬中央機關、直轄市、縣 (市)政府或授權關同意或
核定 (檢附邀請函、活動行程表)
交流活動與業務關聯性 邀請單位
同案其他出國人員 人數 人 姓名
申請人 單位主管
政風
單位 批
人事 示 單位
103.11.28.修正
核稿
※申請人應詳閱背面注意事項並於簽名欄簽章
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
一、 在大陸地區活動期間,首重人身安全之維護。外出參訪、旅遊宜結伴同行,不宜單獨前往 陌生或出入分子複雜場所,並避免接受不當饋贈、招待或涉足不當場所。
二、 為確保自身健康及安全,非必要不宜前往大陸重大疫病地區,以防感染疫病。相關資訊請 查詢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www.cdc.gov.tw)。
三、 在大陸地區活動期間,應秉持對等、尊嚴原則進行交流;以非公務事由申請進入大陸地區 不得涉及公務相關活動。
四、 請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勿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對大陸人士之要求,應提高警 覺,並注意維護國家機密及一般公務機密,嚴防洩漏或交付法令規定應保守秘密之文書、
圖畫、消息、物品或資訊。
五、 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應確實辦理請假手續,詳實申報請假事由、地點,並據實提出申請,不 得未經申請即擅赴大陸地區或由第三地轉赴大陸地區,違者將依相關法令處罰。
六、 政府現階段並無規劃開放公務員赴大陸地區進修之政策,公務員不適宜進入大陸地區從 事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專題研究等各種型態之進修活動,各機關應依「公務員服務法」及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人事法令於差勤與管理上從嚴管制。
七、 在大陸地區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關係條例第五條之一、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擅自 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簽訂協議或為其他任何形式之合作行 為。
(二) 其他法令所禁止或應經業務主管機關許可而未經許可之事項。
八、 大陸地區邀訪單位刻意變更行程安排或官方單位特殊違常對待時,應提高警覺。因故受強 暴、脅迫、利誘或其他手段,致有違反相關法令之虞,應報告所屬機關、委託機關或監督 機關長官,必要時請法務部調查局協助處理。
九、 為協助各機關建立完整內部管理及協處平臺,返臺上班後一星期內應填寫返臺意見反映 表,現職人員送交所屬機關,機關首長送交上一級機關,受委託人員送交委託機關,管 制赴陸之退離職人員及縣(市)長送交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直轄市長送交行政院備 查。
以上申請表及注意事項申請人均已據實填寫並詳閱確實遵守。
申請人簽章:______________
小叮嚀:
一、證照應妥善保管。
(一) 在大陸地區遺失護照,洽請出發地機船公司協助辦理返臺。
(二) 遺失臺胞證,洽公安部門(110)取得報案證明,向大陸出入境部門申請補發臨時臺胞證。
二、 在大陸地區遭遇急難事件(傷病、交通事故、搶劫等),協助處理窗口電話如下:
(一) 海基會兩岸人民急難服務中心:00-886-2-25339995。
(二) 大陸相關單位電話:
1.公安報案專線(110)。
2.救護車通報專線(120)。
3.各地旅遊局、臺商協會查號電話 (市內查號台:114;長途查號台:116)。
三、公務員在大陸地區受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手段,致有違反相關法令之虞,應立即或於回 臺後一個月內通報所屬機關、委託機關或監督機關長官;必要時,請法務部調查局(免付費 專線電話:02-29161295)協助處理。
四、如係第一次赴陸,建議赴陸前先行參加「赴陸相關規範與程序」相關研習課程,或至「e 等公 務園」網站(http://elearning.hrd.gov.tw/)閱讀「公務員,赴陸知多少?」線上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