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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
地址:41341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傳 真:(02)23970771
聯絡人:范淳翔
電 話:(02)77367497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臺教國署國字第104005442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重申國民中小學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課程規劃及教學實施應 依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署104年4月15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40033056號函辦 理。
二、邇來屢接獲民眾陳情反應,部分學校於綜合活動學習領域 正式課程由校外人士擔任主要授課人員,影響學生學習權 益並使教師教學專業遭受質疑。請貴局(處)督導轄屬學 校應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及相關規定進行課程 規劃及教學實施,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綜合活動學習領域為正式課程有其專業性,各校應遴聘 具有本學習領域理念與知能之專業教師擔任授課人員。
其課程規劃、教材內容及授課方式應能落實綜合活動學 習領域體驗、省思、實踐與創新的教學原則並能達成課 程目標,以兼顧授課品質與學生權益。
(二)學校課程安排若有邀請校外專家協助教師教學,以豐富 教學內容之需要,應於課程實施前讓家長知悉學校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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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目的與規劃。
(三)學校應本中立原則,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 事宣傳或活動,並不得有商業行為或其他利益衝突之情 事。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 副本:本署國中小組 2015-06-01
08: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