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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護辦法第二十八條、 第三十七條修正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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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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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 FORESTRY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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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年十二月號 / 三十九卷 第六期

文/圖 蕭崇仁 ■ 林務局林政管理組組長 陳孫浩 ■ 林務局林政管理組保林科科長

黃鏡諺 ■ 林務局林政管理組保林科技正(通訊作者)

一、前言

依據森林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授權規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於93年12月 31日訂定發布「森林保護辦法」,以作為規範 森林保護機關之職責、森林保護管理事項、森林 災害防救及獎勵協助森林保護有功之機關與人員 等事宜之依據。

按森林法第15條第5項:「天然災害發生 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 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一個月內 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及

「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等規定,明 定天然災害發生後,當地政府應就國有林區域 外,屬於國有之紅檜、台灣扁柏、台灣紅豆杉、

台灣杉、台灣肖楠、牛樟、台灣櫸等具標售價值 之漂流木,辦理註記、打撈及清理等相關工作,

並於清理註記完畢後,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公告以一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或再次 公告)之自由撿拾清理期間,開放當地居民自由 撿拾清理漂流木;於前述自由撿拾清理期間,民 眾倘發現漂流木上有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 印者,可循「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

第3點第7款第1目規定,由拾得人於撿拾後通報 當地林務局林區管理處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保 管並依民法第810條有關拾得漂流物規定,請求 十分之一之報酬。相較於自由撿拾清理期間定有 獎勵之條件,現行規定針對自由撿拾清理期間以 後之其他時間,尚無通報貴重漂流木之獎勵依 據,以致常有莠民於國有林區域外進行侵占貴重 漂流木等不法案件發生,爰實有酌情給予獎勵以 鼓勵民眾協助通報之必要性,進而強化國家資源 之保護。

森林保護辦法第二十八條、

第三十七條修正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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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 / Vol.39 N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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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動態 Laws and Regulations

復鑒於實務上天然災害發生後,漂流木往 往大量發生,加上河川行水區因河水沖刷,地形 變化劇烈,常有具標售價值之國有貴重漂流木因 此遭沖刷掩埋,致主管機關無法於法定期間內,

將其全數完成清理註記等工作,為維護該等國家 珍貴資產,須藉由民眾協助通報主管機關前往註 記、運回,然現行規定並無獎勵措施,致民眾協 助通報之意願偏低,為避免漂流至國有林外之國 家珍貴資產遭隱匿、侵占,允宜增訂獎勵規定,

以確保國家資源並資獎勵人民協助政府維護珍貴 森林資源。

另為配合森林保護辦法第28條之修正,使 通報貴重漂流木案件應給之獎金,有編列預算之 法源依據,故農委會一併修正「森林保護辦法」

第28條、第37條規定,並於102年12月5日以農 林務字第1021723307號令發布施行。

二、修正重點說明

本次修正之重點,第一,明定民眾於自由 撿拾清理期間之後,通報國有林區域外之漂流 木,屬紅檜、台灣扁柏、台灣紅豆杉、台灣杉、

台灣肖楠、牛樟、台灣櫸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 認定為珍貴樹種,且價金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上 者,依漂流木之價金百分之5發給獎金,最高可 領1百萬元;第二,通報之獎金由森林保護機關 編列預算,修正條文計2條,修正內容說明如下 (詳細說明如修正條文對照表):

(一) 增訂通報貴重漂流木案件,依漂流木之價額 百分之5發給獎金;數人共同、同時或先後分 別通報時之獎金發給及分配方式。(修正條文 第28條)

(二) 修正通報第28條案件應給之獎金,由該管森 林保護機關編列預算發給。(修正條文第37 條)

三、附誌

民眾於國有林地外之區域撿拾漂流木,如 撿拾之漂流木烙有國有林產物之註記(以噴漆及 烙打鋼印標示)者,由於已漂流出國有林地,非 在國有林管理經營機關實際管轄範圍區域內,則 其撿拾之行為,應與在國有林地內撿拾漂流木 者,課以不同之刑責。凡此案件,林務局及相關

國有林區域外,漂流木屬不具標售價值之雜木者,不予發給通報獎 金。

高雄市那瑪夏區河床發現牛樟漂流木,未來民眾通報類此貴重木案件,

可循森林保護辦法規定領取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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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 FORESTRY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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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年十二月號 / 三十九卷 第六期

機關,均應依刑法第337條所定之「侵占漂流物 罪」規定處理,刑度為科處5百元以下罰金,而 不以森林法第50條、第52條規定處理,主要係 二罪之構成要件可責難性,均迥然不同。故有關 民眾協助通報漂流木之獎金,與舉發盜伐案件發 給獎金之間,允宜酌予降低並以漂流木價金百分

之5為發放基準,以為妥適。

本次修正旨在鼓勵民眾協助通報貴重漂流 木案件,經由國有林管理經營機關前往註記、運 回後,酌情發給獎金,以維護該等漂流至國有林 區域外之珍貴森林資產,防範侵占漂流木案件發 生,並進而收森林保護之效。

圖片/視野創異行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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