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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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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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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29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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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頁, 共3頁

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23976946

聯絡人:鐘翊綾 電 話:02-77365940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三)字第102012939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貴局函詢有關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轉任公立中小學 教師,年資銜接並於轉任當年度起兼任行政職務,其契約 進用教保員年資得否併計為休假年資疑義一案,復請 查 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2年8月23日南市教人(二)字第1020766446號函。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2條第1項:「本規則於公立及已立案之 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 專任教師適用之。」第8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立中小學教 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應給予休假,其專任教師年資得併計 核給。

三、次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條第4款:「教保服務人員:指 在幼兒園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同 法第25條:「...(第3項)公立幼兒園編制內有給職專任之教 師,其考核、聘任、解聘、停聘或不續聘、遷調、介聘、

待遇、退休、撫卹、保險、福利及救濟事項,準用公立國 民小學教師之規定。...(第5項)公立幼兒園第1項、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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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第4項以外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及其他人員,依勞動 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用;其權利義務於契約明定;

其進用程序、考核及待遇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復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 及待遇辦法(以下稱考核及待遇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 辦法所稱契約進用人員,指直轄市、縣(市)、鄉(鎮、

市)立幼兒園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依勞動基準法規定 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及其他人員。同法第3條第1項 規定:「契約進用人員應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辦理聯合公開甄選作業,每學期至少辦理一次。但幼 兒園或學校未有開缺或第一學期以聯合公開甄選方式作業

,並有備取名單足供當學年使用者,不在此限。」第11條 第1項規定意旨,契約進用人員,其契約應記列契約進用人 員之權利義務、擔任工作項目及工作考核、契約期間工作 報酬及給酬方式及其他必要事項。各類契約進用人員,其 勞雇雙方之權利義務係依考核及待遇辦法及勞動基準法等 規定訂列於勞動契約。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 第3條第4款規定意旨,教保服務人員其請假之假別、日數

、程序、核定權責及違反請假規定之處理,依勞動基準法 以契約進用者,適用或?用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 及勞工請假規則。另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略以,勞工在 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 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四、據上,教師請假規則適用對象限為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 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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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依該規則兼任行政職務者,專任教師年資得併計核給 休假。另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條及第25條規定,公立幼 兒園編制內有給職專任教師之權利義務事項,準用公立國 民小學教師相關規定,至契約進用教保員進用標準及甄選 方式雖列明於考核及待遇辦法,惟其仍適用或?用勞動基準 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勞工請假規則。旨揭所詢休假年資 得否併計疑義,依上開規定,契約進用教保員各權利義務 事項依勞動契約,其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所稱之公立幼兒 園編制內有給職專任教師有別,無公立國民小學教師相關 規定之準用;又休假年資應依各該人員適用法規核計,與 教保員之進用標準及甄選方式無涉,亦無轉任或年資銜接 問題,爰函詢有關教保員工作年資,尚不得併計為教師之 休假年資。

正本: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本部人事處 2013-09-24

17: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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