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127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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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23976946
聯絡人:黃俊容
電 話:(02)77365937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三)字第102012737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教師之配偶任職於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奉派至 大陸地區工作,得否申請留職停薪疑義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2年8月19日陸法字第1029907498號 函及銓敘部102年7月12日部銓四字第1023741136號書函辦 理,併復貴署102年5月23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20047540號 函。
二、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3條規定:「前條教育人員,
指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 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 員。」同辦法第4條第2項第7款規定:「除校長、社會教育 機構及學術研究機構首長外,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申 請留職停薪者,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考 量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依權責核准:...七、配偶因公派 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1年以上須隨同前往。」
三、茲就旨揭疑義說明如下:
(一)按銓敘部102年7月12日書函,公務人員隨同配偶因公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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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工作辦理留職停薪須符合「配偶服務於公務部門」
、「因公務需要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及「期間在1年 以上須隨同前往者」等3要件。又其配偶須服務於公務部 門,且為各機關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公務人員。
(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規定,大陸地 區係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三)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7款文義,本款 適用上須符合「因公務需要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
期間在1年以上須隨同前往者」等要件,另所稱「配偶」
之意涵,應為同辦法第3條所定之「教育人員」。另考 量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發布前準用「公務人員留職停 薪辦法」,爰其適用上自應及於「公務部門」,再參酌 銓敘部102年7月12日書函釋意旨,基於公教人員一致性 考量,「公務部門」須為各機關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 之公務人員。
四、綜上,本案教師之配偶任職於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非 屬公務部門,且派赴大陸地區工作亦非「國外地區」,尚 不符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7款之規定。
正本: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各國立大專校院、本部 人事處 2013-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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