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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量能提升計畫 (104~107 年) (核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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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長期照顧服務量能提升計畫 (104~107 年)

(核定本)

(2)

目錄

壹、背景 ... 1

一、背景 ... 1

二、長照制度政策發展及計畫緣起 ... 4

貳、長照服務發展與執行成果 ... 13

一、長照資源整備情形 ... 13

二、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民眾使用情形 ... 16

三、長照區域規劃及長期照護服務網執行情形 ... 18

四、歷年計畫經費 ... 26

參、挑 戰 ... 27

一、長照服務資源不足及分布不均 ... 27

二、長照人力資源待培訓發展,及外籍看護工於長照服務之定位 .... 29

三、長照資訊及相關服務資源待整合 ... 33

四、長照財源需永續,長照服務需能銜接未來長照保險之需... 34

五、產業參與長照服務 ... 36

肆、計畫目標及推動策略 ... 39

一、普及及均衡發展居家、社區及機構服務資源 ... 39

二、逐步擴大服務對象 ... 41

三、強化長期照顧服務管理之整合機制及品質提升 ... 44

四、長照資訊系統之強化、建置及整合 ... 47

五、充實長照人力 ... 49

六、規劃培訓課程,提升專業品質 ... 54

七、外籍看護工與長照服務 ... 58

八、適度發展產業參與長照服務 ... 60

九、長照保險之規劃 ... 61

伍、經費需求 ... 70

II

(3)

一、總經費需求 ... 70

二、總經費 ... 71

三、總經費中之公務預算 ... 73

四、總經費之公務預算新增加部分 ... 74

五、總經費中以各類基金及公彩所支應之項目 ... 75

陸、績效指標與預期效果 ... 76

一、績效指標 ... 76

二、預期效果 ... 78

柒、附則 ... 80

一、長照計畫中央與地方政府經費分攤 ... 80

二、經費來源與計算基準 ... 80

三、本計畫推動機制 ... 86

捌、附錄 ... 87

表一、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之服務內容 ... 87

表二、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97 年至 103 年度服務提供單位表 ... 88

表三、長照機構服務資源 ... 89

表四、101 年至 103 年度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含地方評鑑) ... 90

表五、101 年至 103 年度護理之家評鑑 ... 90

表六、活動個案一般特性分析 ... 91

表七、服務使用者性別及年齡之分析 ... 92

表八、活動個案之家庭照顧者特性(扣除遺漏值) ... 94

表九、活動個案社經狀況與失能程度比較 ... 94

表十、收案年度活動個案長照評定需要之服務內容分析 ... 95

表十一、分項長照服務評定需要人數分析(複選) ... 96

表十二、各年度服務使用人數(紙本資料) ... 97

表十三、推估長照服務對象之需求增加 ... 98

(4)

表十四、推估管理及照管人力之需求增加(以長保未實施狀況推估) .. 99

表十五、100 年至 107 年本國籍照顧服務員媒合 ... 100

表十六、歷年長照經費投入狀況 ... 101

表十七、產業參與長照服務 ... 102

表十八、長期照顧服務法對產業面之影響 ... 102

表十九、各相關部會執行長期照顧服務量能提升計畫預估經費表 ... 103

表二十、各年度長照服務公務預算 ... 105

表二十一、按服務對象擴大規劃之公務預算成長情形 ... 106

表二十二、執行長期照顧服務量能提升計畫所需資源建置費用表(基金 部分) ... 107

表二十四、工作項目 ... 109

表二十五、長期照顧服務量能提升計畫-各類補助項目經費分攤原則一 覽表 ... 114

表二十六、101 年至 107 年度預定投入經費及培訓照顧服務員人數統計 表 ... 115

表二十七、101 年至 107 年度預定補助特定對象參加技能檢定經費及人 數統計表 ... 115

表二十八、101 年至 107 年度缺工就業獎勵核發經費及人數統計表 . 116 附件一、長照服務流程圖 ... 117

附件二、長照服務網區域劃分表 ... 117

附表 1、長照服務網目標建置情形-大區 ... 22

附表 2、長照服務網目標建置情形-次區 ... 23

附表 2-1、103 年設置失能、失智混和型日間照顧服務單位資源不足次 區 ... 24

附表 2-2、103 年每二個鄰近次區至少設置社區式失智服務單位 ... 24

附表 2-3、103 年機構住宿式床位每萬失能人口達 700 床 ... 24

IV

(5)

附表 3、長照服務網目標建置情形-小區 ... 25

(6)

壹、背景

一、背景

隨著醫療衛生進步,平均餘命延長及出生率下降,我國 老人的人數和比率呈現顯著成長。82 年我國老年人口占總人 口比率達 7%,正式邁入聯合國所定義高齡化社會(Ageing Society),截至 103 年底達 12%,人數達 280 萬 8,690 人。

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 107 年將超過 14%,進入「高齡社會」

(Aged Society),114 年將超過 20%,成為「超高齡社會」

(Super Aged Society)。

人口老化是世界各國共同面臨的變遷經驗,各國的老化 速度與經驗不盡相同,相較於歐美國家有 50 年至 100 年的 時間因應準備,我國由高齡化社會邁入高齡社會僅約 24 年 左右;再者,由高齡社會轉變為超高齡社會更縮短為 7 年,

顯示我國人口老化的歷程將愈來愈快,預作準備的時間十分 有限。此外,在家戶組成之規模方面,據行政院主計總處 99 年人口及住宅普查資料,平均每戶人口數已由 10 年前的 3.3 人降為 3.0 人,家戶內平均人口數正逐年縮小。

而在人口老化趨勢方面,我國 65 歲以上老人人口占總 人口的比率,於 82 年達 7.10%,跨越人口高齡化國家(aging nation)的門檻,99 年已提高到 10.7%,人口老化現象將因 二次世界大戰後出生的嬰兒潮世代進入老年而更明顯,屆時 老人人口將從 103 年的 281 萬人(12.0%)增加到 110 年的 400 萬人(17.14%),114 年我國人口中將有五分之一是老人,

老人人口比率直逼英國、法國及美國等已發展國家。

人口老化是當今世界各先進國家共同面臨的社會變遷 經驗,惟西方國家從上個世紀初、中葉以來就經歷了如何面 對人口老化的課題;這些國家約有近百年來作準備,但我國

(7)

老人人口則預估在 24 年間(82 年至 106 年),將從 7%爬升 至 14.0%,顯見我國老年人口快速增加之趨勢。隨著老年人 口快速成長,慢性病與功能障礙的盛行率將急遽上升,相對 的失能人口也將大幅增加,其所導致的長期照顧(長期照顧 以下簡稱長照)需求也隨之遽增。依衛生福利部(前衛生署,

以下簡稱衛福部)99 年國民長期照護需要調查初步統計結果 報告,推估我國 103 年全國失能人口占全國人口比率約 3.28%(約 74 萬人),其中 65 歲以上失能人口占老年人口比 率約 16.5%(約 46 萬人)。

針對成長快速的老年人口,我國提出以健康與亞健康老 人(約占老年人口 83.5%),及失能老人為對象的「高齡社會 全照顧系統的規劃」概念(圖一)。

圖一、高齡社會全照顧系統的規劃

以老人全照顧概念為出發點,則民眾所需要的照顧服 務,不僅包括醫療照護,及失能者所需的長照服務,更包括

(8)

生活照顧。所訂定的全人全照顧政策,如圖二。

對於近 9 成健康與亞健康老人的需求,以行政院 102 年 12 月 9 日核定之「友善關懷老人服務方案第 2 期計畫」

為施政重點,強化健康促進,延緩進入失能時間,引進民間 資源,推廣社會企業服務模式,提供多元服務。開創銀髮產 業,引進民間資源參與長照與老人生活支持服務,透過標竿 新產品開發輔導計畫、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等補助方式,

鼓勵業者研發適合高齡使用之生活產品及服務;另建立跨領 域合作平台,辦理健康促進服務產業及投資機會研析調查,

共同開發適合健康及亞健康老人適合之服務商業模式,並推 廣社會企業概念,協助民間發展社會企業,參與老人服務。

又對於即將到來的高齡社會,面臨人口快速老化、家庭 與生活型態改變、社會價值變遷的問題與挑戰,必須有更前 瞻整體的政策規劃,以滿足高齡者對健康照顧、長照、基本 生活、支持網絡、人力再運用、運動休閒及消費、無障礙生 活及破除歧視等的多元需求,爰規劃研擬高齡社會白皮書,

擘劃建構「健康、幸福、活力、友善」高齡社會願景,以延 長國人健康年數、減少失能老人人口為政策核心主軸,期待 讓我國民眾均能享有健康快樂有尊嚴的老年生活。另針對 16.5%的失能老人,則以長期照顧服務量能提升計畫發展長照 服務體系,提供失能者所需的長照服務為主要內容。

(9)

圖二、老人全人全照顧政策 二、長照制度政策發展及計畫緣起

整體而言,我國人口結構面臨兩大挑戰:一是未來老化 速度遠高於歐美國家,二是家庭照顧老人的功能與比重愈趨 式微,為因應高齡與失能人口成長帶來長照需求的增加,行 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 93 年 4 月 27 日第 7 次委員會議決 議於該委員會下另組成「長期照顧制度規劃小組」,由行政院 政務委員擔任召集人,會同有關機關結合專家學者按專業領 域分工,統整近年主要規劃研究報告資料,基於「普及與適 足的照顧」、「多元及連續的服務」、「合理及公平的負擔」3 大原則審慎規劃。

上開規劃小組於 96 年 3 月完成總結規劃報告,遵循行政 程序提報 96 年 3 月 14 日行政院第 3031 次院會報告討論通 過,並奉行政院 96 年 4 月 3 日院臺內字第 0960009511 號函 核定為「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大溫暖社會福利套案之旗艦 計畫」,頒行各有關機關據以執行。

(10)

98 年 5 月行政院為推動長照保險政策,完備長照服務機 制及發展服務資源,設置「行政院長期照護保險推動小組」,

進行長照保險政策之建議及諮詢、重大議題之協調與督導,

以及其他規劃推動事宜。

為發展完善的長照制度,我國長照制度於民國 97 年至 104 年 9 月間,分三階段逐步加以建置:

(一) 第一階段-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為長照服務模式建立與量 能的擴展時期,自 97 年開始推動,為建構我國長照制度及長 照網絡前驅性計畫。

(二) 第二階段-長期照顧服務法及長期照護服務網計畫:為健全長 照體系,普及網絡,規劃服務、品質、人員、機構、受照顧 者權益及設置長照基金,並獎勵發展長照資源,以完成長照 基礎建設,網絡及法律基礎。長期照顧服務法,為我國長照 發展重要之根本大法;該法已於 104 年 6 月 3 日總統華總一 義字第 10400064391 號令公布,並將自公布後二年施行。長 期照護服務網計畫,自 102 年開始推展,為充足我國長照服 務量能,使服務普及化,並做為長照保險實施的基礎。

(三) 第三階段-長期照顧保險法:當第二階段之長期照顧服務法通 過並順利運行以後,緊接著將啟動長期照顧保險法的立法工 作,之後即可正式實施長照保險。

其規劃及成果如下:

(一) 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為滿足長期照顧需求人數的快速增加,行政院於 96 年 4 月核定「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大溫暖社會福利套案之旗艦 計畫」,期程為 97 年至 106 年,並據以提出「我國長期照顧 十年計畫~101 至 104 年中程計畫」,以建構一個符合多元化、

社區化(普及化)、優質化、可負擔及兼顧性別、城鄉、族群、

文化、職業、經濟、健康條件差異之長照制度。

(11)

1. 服務對象:

(1)以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者為主(經 ADLs , IADLs 評估),

包含下列四類失能者:

a. 65 歲以上老人。

b. 55 歲以上山地原住民。

c. 50 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

d. 僅 IADLs 失能且獨居之老人。

(2)失能程度界定為三級:

a. 輕度失能【1 至 2 項 ADLs 失能者,以及僅 IADL 失能且 獨居老人】。

b. 中度失能【3 至 4 項 ADLs 失能者】。

c. 重度失能【5 項(含)以上 ADLs 失能者】。 2. 服務原則:

(1)以服務提供(實物給付)為主,以補助服務使用者為原則。

(2)依失能者家庭經濟狀況提供不同補助:

a. 低收入者:全額補助。

b. 中低收入者:補助 90%,使用者自行負擔 10%。

c. 一般戶:補助 70%,使用者自行負擔 30%。

d. 超過政府補助額度者,則由民眾全額自行負擔。

3. 服務輸送體系

「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已發展相關服務輸送體系

(圖三),其服務內容涵蓋以協助日常生活活動服務的「照顧 服務」,包括: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家庭托顧;另為維持或 改善服務對象之身心功能,亦將居家護理、社區及居家復健 納入;此外,為增進失能者在家中自主活動的能力,故提供 輔具購買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並以喘息服務支 持家庭照顧者,服務內容及標準如表一。期待經由我國長照 體系之建置,提供有照顧需求的失能民眾多元而更妥適之照 顧服務措施,增進其獨立生活能力及生活品質,維持尊嚴與

(12)

自主的生活,以達在地老化的目標,並支持家庭的照顧能力。

4. 主責機關:衛生福利部。

圖三、長期照顧十年計畫服務輸送體系

表一、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之服務內容

服務內容 單位 輕度 中度 重度

照顧 服務

居家服務 時/月 25 50 90

日間照顧 時/月 25 50 90

家庭托顧 時/月 25 50 90

輔具購買、租借及居家無

障礙環境改善服務 萬元/十年 10 10 10

老人營養餐飲服務 次/年

(中低及低收) 365 365 365 長期照顧機構服務 元/年

(中低及低收) - - 18,600

交通接送服務 次/月 - 4 4

居家護理 次/月 4 4 4

居家(社區)復健 次/週 1 1 1

喘息服務 次/年 14 14 21

(13)

(二) 長期照護服務網之規劃

為充足我國長照服務量能,使服務普及化,並做為長照 保險實施的基礎,長照服務網需加速推動。又為維護民眾獲 得長照服務權益,服務資源分布普及性與合適性為首要考 量,目前我國長照資源分布不均,長照服務又為人力勞動密 集單位,其中以照顧服務員為主要人力,現因薪資水準及專 業角色尚待建立,及國人偏好成本較低之外籍看護工等因 素,致使人力需求培訓缺口大。

長期照護服務網計畫為 102 年至 105 年中程計畫,其目 的即於資源不足區域獎勵長照服務資源發展,塑造良好勞動 環境以留任人才,並提升照護機構服務品質;自計畫開始即 已加速佈建資源不足區域之長照資源,預計 105 年達成 89 資 源不足偏鄉均有至少一個居家式服務據點、22 大區均有失智 症專屬社區服務、一鄉鎮一日照及 22 縣市至少 1 處小規模多 機能服務等目標,將於 105 年達成計畫預定目標。

(三) 長期照顧服務法

為健全長照服務體系之發展,推動長期照顧服務法,已於 104 年 5 月 15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 104 年 6 月 3 日總統 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64391 號令公布;其立法之完成,代表我 國長照發展邁向重大里程碑。該法共七章 66 條,內容涵蓋長 照服務內容、人員管理、機構管理、受照護者權益保障、服務 發展獎勵措施五大要素,為我國的長照服務制度做好奠基工 作。

長期照顧服務法的通過,使保障對象不再只限失能者,同 時也將家庭照顧者一併納入,以健全長照體制。民國 104 年全 國失能失智人口超過 76 萬人,以每位失能者影響 2 名家屬估 計,長期照顧服務法的通過將可嘉惠 70 餘萬家庭、超過 200

(14)

萬人。本法案對我國長照制度之發展極為重要,並包括以下重 要制度:

1. 整合各類長照服務基礎,包括:居家、社區及機構住宿 之整合式服務,各民間團體期盼已久之小規模多機能服 務取得法源依據。

2. 為外籍看護工由長照機構聘僱後派遣至家庭提供服務,

或由雇主個人聘雇之雙軌聘用方式訂立法令基礎,外籍 看護工入境後其雇主更可申請補充訓練。

3. 明定照顧服務員之長照專業定位。

4. 以長照基金獎勵資源不足地區及型態,包括人力及服務 資源。

5. 有關各界關注之家庭照顧者,首次納入服務對象。

6. 無扶養人或代理人之失能者接受機構入住式長照服務 時,地方政府之監督責任。

圖四、長期照顧服務法對民眾六大影響

(15)

(四) 長期照顧服務量能提升計畫之依據及緣起 1.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行政院於 96 年 4 月核定「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大溫 暖社會福利套案之旗艦計畫」,主要為建置基礎服務模式,發 展長照服務方案,以提供民眾長照需要的評估,連結服務提 供單位並提供所需之長照服務,政府並提供一定比率的經費 補助。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已完成前述服務模式之規劃建 立,及初步體系之發展,後續將以此為基礎,擴大服務對象。

2.長期照護服務網計畫

主要係為均衡長照資源之發展,使長照機構及人員合理 分布,針對長照資源不足區予以獎勵設置,以均衡長照之在 地老化及可近性。

圖五、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與長期照護服務網

(16)

3.長期照顧服務量能提升計畫

為提供失能民眾所需的長照服務,除需藉由我國長期照 顧十年計畫積極發展多元服務方案,亦需以長期照護服務網 計畫擴增及普及服務體系資源之量能。長照服務之發展須有 完善體系建置方能得以達成,體系建置後則需有服務需求之 挹注,才能永續。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及長期照護服務網 計畫已完成其階段性任務,現階段應強化長照服務之普及性 及在地化,提高長照服務品質,另由於長期照顧服務法通過,

使長照服務制度有明確且一致之規範,在各方條件皆完備的 情形下,故整合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及長期照護服務網計 畫為長期照顧服務量能提升計畫(如圖六),長期照顧服務量 能提昇計畫之推動,係在「長期照顧保險法」草案完成立法 並正式實施前,除持續提供民眾既有長照服務外,專注投入 長照人力充實與培訓、建立連續照顧體系並強化長照管理機 制、適度發展長照服務產業、長照資訊系統整合與強化,更 運用長照基金佈建偏遠地區長照資源、開辦相關專業訓練並 充實人力資源,以建構高齡者及家庭需求為核心之長照服務 體系、積極整備開辦長照保險所需之相關資源、持續增進並 兼顧我國長照服務之質與量,以確保未來開辦長照保險時民 眾可得到質優量足之長照服務。

為達成本計畫之目標,持續提供失能民眾既有長照服務 並擴增服務對象;強化長照服務輸送效率,提升效能及品質;

加速長照服務及人力資源建置、普及與整備;積極整備開辦 長照保險所需相關資源。以建構高齡者及家庭需求為核心之 長照服務體系、積極整備開辦長照保險所需之相關資源、持 續增進並兼顧我國長照服務之質與量,來確保未來開辦長照 保險時民眾可得到質優量足之長照服務。

(17)

圖六、我國長照發展歷程架構圖

(18)

貳、長照服務發展與執行成果

一、長照資源整備情形

自 97 年長期照顧十年計畫開辦以來,在服務資源初步發 展、各縣市政府對計畫之執行尚待加強,及民眾尚未熟悉各 項服務使用之情況下,執行成效未如預期。為提升民眾使用,

並加強資源建置,衛福部經檢討採行各項改進策略包括:1、

自 99 年度起一般戶民眾自付額由 40%調降為 30%;2、檢討 修訂補助經費項目及基準,提高民間單位參與誘因;3、檢討 各縣巿長期照顧管理人員(以下簡稱照管人員)任用資格,適 度調整照管人員資格;4、增訂補助山地離島偏遠地區加給 10%居家護理、復健、喘息服務費;5、增訂居家護理服務之 醫師訪視費;6、增訂居家喘息服務提供單位行政管理費;7、

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縣市政府聘用社工專業人力,並 補助日間照顧服務交通車輛及司機人事費;8、調整補助居家 服務單位及照顧服務員經費標準,強化照顧服務員勞動權益 與薪資保障;9、交通接送服務補助對象擴大至中度失能者;

10、透過資訊系統勾稽比對,提供縣市政府潛在需求者名冊,

列為優先評估及提供服務對象等。經衛生福利部及各縣市政 府積極推動辦理,無論服務資源、服務人數等皆逐年提升且 有顯著成效。

(一) 長照人力及培訓

1.直接服務人力(照顧服務員、社工人員、各類醫事人員等),

依 103 年衛福部長照資源盤點結果,我國長照人力分布情 形:照顧服務員計 26,942 人、社工人員計 3,439 人、護理 人員計 10,826 人、物理治療人員計 1,987 人、職能治療人 員計 1,091 人。以實施長照保險(涵蓋率 70%)推估:照顧 服務員缺 30,912 人(以目前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之規模

(19)

推估,則缺 1,985 人);醫事人員缺 7,796 人(其中護理人員 5,668 人、物理治療人員 705 人、職能治療人員 1423 人)。

2.評估人力(長照管理人員):現有長照評估人力,於 22 縣 市之照管中心照管專員共 331 人。

3.長照人員培訓成果:

(1)自 92 年至 103 年已共培訓照顧服務員 101,829 人,目前 留任長照服務領域 26,942 人,留任比率偏低,約為 26%;

另補助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基金會、立案之社會福利 團體等,辦理照顧服務員在職訓練,培訓 10,511 人次。

(2)97 年至 103 年針對各縣市及民間服務提供單位社會工作 人員,辦理 36 場次教育訓練,另為加強該等人員對日間 照顧服務之認知與拓展,結合民間團體辦理 33 場次教育 訓練。

(3)整合及培訓醫事長照專業服務人力:衛福部已完成醫事長 照專業分為三個階段之課程規劃,99 年至 103 年已訓練 28,901 人次。

(4)強化偏遠在地長照人力(含原住民地區):為強化在地人提 供長照的知能,擴大培養在地服務人員訓練及家庭照護者 支持方案,讓在地人照顧在地人,100 年至 103 年度共辦 理 101 場教育訓練 2,933 人次。

(5)97 年至 103 年辦理照顧管理中心人員教育訓練,共培訓 1,133 人。

(二) 長照社區及居家式服務資源

分析各項長照服務提供單位數由 97 年 2,295 個,提升 至 103 年 2,768 個,成長 20.6%。其中社政長照服務資源,

97 年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含失智症日間照顧)、家庭托顧、

交通接送、老人營養餐飲等項目之服務提供單位計 356 個;

103 年計 590 個,七年內增加 234 個,約成長 65.73%。另 衛政長照服務資源,97 年居家護理、居家(社區)復健、喘

(20)

息服務項目之服務提供單位計 1,939 個,103 年計 2,178 個,

七年內增加 239 個,約成長 12.33%。(如表二,p.88) (三) 長照機構式服務資源

1. 機構服務:

至 103 年底止,全台老人福利機構共有 1,062 家、身心 障礙福利機構 250 家、榮民之家 16 家、一般護理之家 486 家及精神護理之家 35 家,共有 1,849 家,共可提供床位數 為 130,996 床(如表三,p.89)。

2. 機構評鑑:

(1)101 年至 103 年度共計有 1,143 家老人福利機構接受評 鑑,其中優等機構 111 家(占 9.71%)、甲等 458 家(占 40.07%)、乙等 464 家(占 40.6%)、丙等 87 家(占 7.61%)

及丁等 23 家(占 2.01%)(如表四,p.90),評鑑為丙等 或丁等機構均由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依老人福利法第 48 條 處以新臺幣 6 萬至 30 萬元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再予複 評,複評結果仍未達乙等者,則依老人福利法第 49 條規 定令其停業 1 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以確保機構住民照顧品 質。

(2)另,101 年至 103 年度共計有 460 家一般護理之家接受評 鑑,評鑑合格且在有效期內者計 430 家,合格率為 93.48

%。(如表五,p.90)評鑑不合格之機構依評鑑結果進行後 續輔導,責成各轄區衛生局確實督導,加強管理,以提升 照護品質,確保住民安全。

(3)為保障民眾權益,提供優質的護理照護,「護理人員法」

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立法院於 103 年 12 月 30 日三讀通 過,據此,未來所有護理機構依法需接受評鑑不能拒絕,

對於評鑑不合格機構,主管機構有法源依據可進行輔導與 裁罰。

(21)

二、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民眾使用情形 (一) 服務人數

自 97 年開辦,至 103 年底,申請長照服務人數共 201,918 人,經評估後需提供服務之人數為 155,288 人(占 73.9%)(圖七)。97 年至 103 年提供服務量占老年失能人 口比例,97 年為 2.3%,98 年為 5.7%,99 年為 16.3%,100 年為 21%,101 年為 27%,102 年達 31.8%,至 103 年達 33.2%。

圖七、長照服務活動個案人數 (二) 民眾特性分析

自 97 年開辦,各縣市個案管理以紙本登錄為主,99 年 10 月衛福部要求各縣市照管中心將現階段仍接受管理之活 動個案共 70,567 人鍵入資訊系統,截至 103 年底共鍵入 196,496 人,依各縣市鍵置資料庫個案資料,分析結果如下:

1. 一般特性分析

有效活動個案人數共 196,496 人,其中去除遺漏值後,

女性佔 53.81%仍高於男性的 46.19%;年齡層以 75 歲至 84 歲最多(37.53%);經濟狀況以一般戶最多(71.61%),次為 低收入戶(15.48%)、中低收入戶(12.91%),與全國低收入 戶占全人口 1.5%、中低收入戶占全人口 0.5%之比率相較,

(22)

顯見加強照顧弱勢之政策目標已有效落實;失能程度以重 度最多(44.51%);原住民占 2.49%,較原住民老人占全人口 老人比例 1.3%為高;另領有身障手冊者占 52.04%(如表六,

p.91)。進一步分析各項服務接受服務者以 75 歲至 84 歲最 多,其中 74 歲以下年齡層以男性比女性多,75 歲以上年齡 層以女性比男性多,年齡及性別分析如表七,p.92。

2. 家庭照顧者特性分析

家庭主要照顧者,性別分布仍以女性的 56.28%多於男 性的 43.72%;主要由兒女照顧佔 57.2%為最多,配偶占 32.35%次之(如表八,p.94),另使用喘息服務比例性別分 布,女性約 63.5%多於男性 36.5%,使用喘息服務之女性 比例高於女性於家庭主要照顧者之比例,顯示女性家庭照 顧者較可充分使用喘息服務。

3. 社經狀況與失能程度比較

總 體 來 說 , 申 請 協 助 者 以 重 度 失 能 比 例 偏 高 , 占 49.45% , 輕 度 失 能 者 (27.42%) 申 請 協 助 較 中 度 失 能 者 (23.13%)高;一般戶及中低收入戶中,輕度失能較中度失 能申請服務約高出 3~4%,而低收入戶中,輕度失能較中度 失能申請服務則高出 10%,可能是各社經狀況補助額度及自 付額度的差異所致 (如表九,p.94)。

(三) 各項服務使用情形分析

1. 長照需要評定之服務內容分析

以需要社政服務居多,97 年至 103 年合計占 58%,其 中同時需要社政及衛政服務者亦逐年增加,由 97 年 14.49%

增為 103 年 34.16%(如表十,p.95),照管中心人員因業務 逐漸熟悉,擬定計畫時,也較能考量民眾社政及衛政二者 之整合性需要。

2. 分項長照需要評定人數分析

97 年至 103 年,需要項目以居家服務最多,每年皆占

(23)

5~7 成;衛政服務以喘息服務最多,自 97 年占 17.73%,增 至 103 年占 58.88%(如表十一,p.96)。

3. 長照服務使用人數(包括結案及活動個案)

依各縣市紙本登錄之服務使用人數:97 年 45,547 人,

98 年 69,703 人, 99 年 92,541 人 100 年 130,476 人,101 年 155,189 人,102 年 191,145 人,103 年 203,112 人(如 表十二,p.97)。

三、長照區域規劃及長期照護服務網執行情形

為促進長照資源多元化與均衡發展,普及長照服務網 絡,衛福部已於 99 年底已完成全國首次跨部會長照資源盤 點,並統籌規劃現有長照機構、人力合理分布及劃分長照區 域,完成長期照護服務網計畫(102 年至 105 年),並業於 102 年 11 月 26 日經行政院核定;長期照護服務網的建立,在地 化為首要考量,以區域為單位,規劃各區域所需的長照服務 設施與人力,以達成各區域長照資源均衡發展之目標。區域 之規劃,係考量各縣市人口、面積、交通、距離及生活圈,

依服務資源需求,全國劃分為大區、次區及小區。以「縣市」

為單位,劃分為「22 大區」,另為提升長照網絡資源距離的 可近性,根據民眾就醫習慣、交通時間、生活圈、人口數等 因素,將每一縣轄組合數個生活區域相近鄉鎮成為一個次 區,劃分為「63 次區」,再考量民眾對社區式及居家式長照 服務在地化的需求,小區則以「鄉鎮」為單位,共計「368 小區」,各區域劃分如附件二,p.118。

(一)長照資源盤點

為能正確掌握與瞭解長照資源分佈及運用情形,並依 據長期照護服務網規劃所需照護資源型態與能量,以期均 衡各地區長照資源發展,滿足民眾之長照服務需求。

(24)

1. 第 1 次盤點:於 99 年辦理全國跨部會之長照服務資源盤點 調查,並結合各縣市召開會議規劃,盤點範圍包括社政、

衛政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體系等。盤點結果其居 家、社區、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資源分布如下:

(1)長照人力的分布仍集中於機構,約為居家式人力的 2 倍,約為社區式人力的 15 倍。

(2)長照型服務資源總量也以機構最多,99 年底之服務人 數約為居家式的 1.5-2 倍,約為社區式的 10 倍。

(3)身障型資源總量服務人數則是機構與居家相當,各約 11,000 人左右,約為社區式的 3 倍。

(4)入住機構:居家:社區實際服務人數比例約為 6:3:1,

可見居家及社區服務仍應加強及發展。三類服務中,以 社區式長照服務最需發展。

(5)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占床率均超過 80%,考量失能人 口逐年快速成長,若未增設,則將漸趨不足。

2. 第 2 次盤點:於 103 年辦理,亦結合各縣市共同辦理,盤 點範圍包括社政、衛政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體系 等。盤點結果其居家、社區、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資源分 布如下:

(1) 長照人力分布,仍集中於機構(占 72% ),其居家(占 22% )、社區(占 6%)

(2) 居家式服務,其「居家照顧服務」超過可提供服務,顯 有不足;

(3) 社區式服務,日間照顧服務之使用,其長期照顧型服務 使用約為 64% 、身障型為 67% ,應強化宣導民眾使用,

仍有分布不均,亟須更加在地化資源布建之需要。

(4) 機構住宿式服務,長照服務占床率 80%,惟分布不均;

若加計未來失能人口成長,如未增設,則恐有不足之虞。

3. 資源布建成長:103 年盤點資源盤點與 99 年比較如下,

(25)

(1)居家式服務資源與服務量,103 年較 99 年均增加成長,

其中以居家喘息(175 %)、居家復健(94 %) 服務量增加 比率最多、其次為居家護理(21%)。

(2)社區式服務資源與服務量,103 年較 99 年均增加成長,

並以日間照顧、家庭托顧增加比率最多為 172%-283%。

(3)機構住宿式服務,其老人福利機構(含國軍退輔系統)、

護理之家等近四年床數及占床率均成長(2%-3%),並以 護理之家增加比率最多為 11%。

4. 長照人力數量成長:

(1)照顧類:照顧服務員,本國籍為 26,942 人,較 99 年成 長 30% 、外勞則主要為機構住宿式 9,201 人,較 99 年 成長 62%;

(2)社工類:社工人員 3,439 人(成長 17%);

(3)醫事類:其護理人員為 10,826 人,較 99 年成長 25%、

物理治療人員 1987 人,較 99 年成長 53%、 職能治療 人員 1,091 人,較 99 年成長 67%。

(二)長期照護服務網辦理成效

為充實長照服務量能發展在地資源,針對長照資源不 足區域推動獎助計畫,執行成果如下:

1. 辦理獎助「長照資源不足地區發展長照服務資源計畫」

(1) 獎勵偏遠地區(含山地離島)設置在地且社區化長照 服務據點,統整照顧管理機制,期以社區之需求為基 礎,發展在地化及多元功能之綜合服務模式。100 年至 103 年共計發展 66 個服務據點。

(2)為讓 22 縣市、63 長照次區每次區均有失智症社區服 務,在全國尚有 16 縣市 30 次區未達標準,辦理獎助建 置失智症社區服務據點計畫,103 年底已完成設置 22 個失智症社區服務據點。

(3)入住機構式服務設置計畫-為使每次區之「入住機構式

(26)

服務」均欲達每萬失能人口達 700 床之目標,在全國 63 次區中尚有 11 次區未達標準,103 年底共計補助 2 個次區。

2. 辦理偏遠地區社區化長照資源管理與輔導計畫,建立偏遠 地區社區化長照服務體系管理平台,以提供輔導、品質管 理與評價機制,以協助前項方案之落實執行,邀請專家學 者(包含社政、衛政及原住民代表等領域)、原民會等組成 輔導小組,辦理長照服務據點實地輔導作業。

3.長照服務人力,補足人力缺口

(1)依衛福部 103 年長期照護資源盤點結果,目前照顧服務 員計 26,942 人、社工人員計 3,439 人、護理人員計 10,826 人、物理治療人員計 1,987 人、職能治療人員 計 1,091 人。以 105 年實施長照保險,涵蓋率 70%推估,

需充實照顧服務員為 30,912 人、社工人員為 2,559 人 、護理人員為 5,668 人、物理治療人員為 705 人、

職能治療人員為 1,686 人等,預計於 105 年完成長照人 力培訓補足人力缺口。

(2)整合及培訓長照服務人力:衛福部已完成醫事長照專業 分為三個階段之課程規劃,99 年至 103 年已訓練 28,901 人次。另辦理在地人員長照教育訓練,強化在地人提供 長照的知能,擴大培養在地評估長期照顧管理專員(以 下簡稱照管專員)、長照專業人力、志工等在地服務人 員訓練及家庭照顧者支持方案,讓在地人照顧在地人,

充實當地的長照人力,100 年至 103 年度共辦理 101 場 教育訓練 2,933 人次。

4.依長照服務網區域目標,執行成效如下 (1)大區:

a.每大區皆有提供社區式輔具服務,全國均已完成。

b.每大區入住機構式長照床未達每萬失能人口 700,僅剩

(27)

1 大區(金門縣)未達標準

附表 1:長照服務網目標建置情形-大區

c.每大區應設置身障型全日住宿機構,僅剩 1 大區(澎湖

縣)未達標準

d. 每大區皆有失智入住機構式專區或專責服務單位,未 達標準之大區為 4 個大區(新竹市、宜蘭縣、澎湖縣、

連江縣)。

(2)次區:

a.每次區設置失能或失能、失智混合型日間照顧服務單 位;每二個鄰近次區再增設 1 個單位,未達標準尚有 17 個次區(附表 2-1)

b.每二個鄰近次區至少設置社區式失智服務單位,未達標 準尚有 8 個次區(附表 2-2)

c.至少建置社區式輔具資源服務據點或巡迴輔具服務,全 國均已完成設置

d.機構住宿式床位每萬失能人口達 700 床,未達標準尚有

105 年目標(大區)

資源不足區域

103 年 99 年

至少建置一個社區式輔具

資源中心。 已達成 1 大區 連江縣

機構住宿式長照床每萬失

能人口達 700 床 1 大區 金門縣 4 大區 雲林縣、澎湖縣 金門縣 應設置身障型全日住宿機

1 大區 澎湖縣 1 大區 澎湖縣

應設置失智機構住宿式或

專責服務單位 4 大區

新竹市、宜 蘭縣、澎湖 縣、連江縣

9 大區

新竹市、新竹縣 雲林縣、台南市 宜蘭縣、花蓮縣 澎湖縣、金門縣

連江縣

(28)

11 個次區(附表 2-3)

e.每兩個鄰近次區至少有一家身障型全日機構住宿式,未 達標準尚有 2 個次區(屏東縣恆春次區、澎湖縣澎湖次 區)

附表 2:長照服務網目標建置情形-次區 105 年目標(次區)

資源不足次區數

103 年 99 年

設置失能、失智混合型日間照顧服務單位;

每兩個鄰近次區在增設一個

17 次區

(詳表 1) 45 次區 每二個鄰近次區至少設置社區式失智服務單

8 次區

(詳表 2) 38 次區 至少建置社區式輔具資源服務據點或巡迴輔

具服務 已達成 1 次區

機構住宿式床位每萬失能人口達 700 床 11 次區

(詳表 3) 13 次區

每兩個鄰近次區至少有一家身障型全日機構 住宿式

2 次區 屏東縣恆春次區 澎湖縣澎湖次區

4 次區 雲林縣北港次區 屏東縣恆春次區 台東縣成功次區 澎湖縣澎湖次區

附表 2-1:103 年設置失能、失智混合型日間照顧服務單位資源不足次

(29)

縣市別 數量 未達標準次區(103 年)

苗栗縣 3 海線、苗栗、中港

南投縣 3 埔里、南投、竹山

屏東縣 5 高樹、屏東、潮州、東港、恆

花蓮縣 3 花蓮、鳳林、玉里

台東縣 2 台東、大武

連江縣 1 連江

合計 17

附表 2 -2:103 年每二個鄰近次區至少設置社區式失智服務單位資源 不足次區

縣市別 數量 未達標準次區(103 年)

基隆 1 基隆

新北市 1 新莊

新竹縣 2 竹東、橫山

屏東縣 1 恆春

花蓮縣 1 鳳林

台東縣 1 成功

連江縣 1 連江

合計 8

附表 2-3 :103 年機構住宿式床位每萬失能人口達 700 床資源不足次

縣市別 數量 未達標準次區(103 年)

屏東縣 1 東港

南投縣 1 草屯

雲林縣 3 西螺、北港、虎尾

花蓮縣 2 鳳林、玉里

台東縣 3 關山、成功、大武

金門縣 1 金門

合計 11

(3)小區

(30)

89 個長照資源不足地區至少一個居家式照顧服務類 或醫事服務類服務據點,已完成設置。

附表 3:長照服務網目標建置情形-小區

105 年目標(小區)

資源不足次區數

103 年 99 年

至少一個居家式照顧服務類

或醫事服務類服務據點 已達成 89 小區

(31)

四、歷年計畫經費

長照計畫經費逐年成長,由 97 年 28.45 億元,至 104 年 54.18 億元,詳如下表:

(單位:新台幣億元)

單位 97 年 98 年 99 年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104 年 總計

社家署

預算 25.35 26.11 18.04 19.13 21.89 23.19 38.19 44.29 216.19 第二預備

- - 0.78 3.82 5.40 7.30 - - 17.30 第一預備

金(原內政 部 )

- - 0.22 0.18 - - - - 0.40

其他社會 福利補助 金費

- - 0.59 1.01 0.35 - - - 1.95

小 計 25.35 26.11 19.63 24.14 27.64 30.49 38.19 44.29 235.84

照護司

預算 3.10 2.88 2.17 2.32 2.68 3.11 3.42 3.81 23.49 醫療發展

基金 - - - 1.25 1.48 1.48 3.39 6.08 13.68 其他經費

流用 - - 0.30 0.25 0.08 0.02 - - 0.65 小 計 3.10 2.88 2.47 3.82 4.24 4.61 6.81 9.89 37.82 總 計 28.45 28.99 22.10 27.96 31.88 35.10 45.00 54.18 273.66

註:

1. 社會及家庭署辦理長照計畫之經費係指補助縣市政府之居家服務、日間照顧、

家庭托顧、失智症日間照顧中心、老人營養餐飲服務、交通接送服務、長期照 顧機構服務、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含日托)、團體家屋、及老人文康休閒活動 等初級預防照顧等項目。

2.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辦理長照計畫之經費,內容包括服務需求評估及實際衛政長 照服務之經費。

3. 醫療發展基金係為辦理長照服務網相關經費。

(32)

參、挑 戰

隨著我國人口結構改變,老化及失能人口快速增加,長照需求亦 隨之快速成長;推估 101 年至 107 年,人口自然增加之 65 歲以上失 能老人人數,由 101 年 42.7 萬人成長至 107 年 55.5 萬人,成長率達 30%(如表十三,p.98)。然而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之服務對象並未 涵括所有失能者。該計畫係考量我國人口老化趨勢之快速、資源開發 之有限性,及推動的急迫性,故先以滿足 65 歲以上失能老人、55 歲 以上失能山地原住民及 50 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及僅工具性日常生 活活動功能失能且獨居之老人之照顧需求為優先。

然依長期照顧服務法之規劃,長照服務對象不分年齡、身份別、

障別,而以身心失能程度為主要考量。經統計 103 年底服務中之個案 量為 155,288 人,約佔失能人口數 21.2%,顯示仍有許多長照需要者 未納入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中之對象,例如 49 歲以下身心障礙者 即約 10 萬人(如表十三,p.98)尚未納入。

然而,隨著民眾對長照服務之瞭解增加,長照服務使用率亦大幅 上升;依研究經驗顯示,一般長照服務之使用,於服務體系逐漸健全 且民眾需求誘發後,在未開辦保險前約達失能人口的 30%至 40%;保 險開辦後則可達 70%至 80%。也因此長期照顧服務量能提升計畫亦面 臨以下挑戰:

一、長照服務資源不足及分布不均

(一) 居家式及社區式服務資源不足、機構式服務資源分布不均。

衛福部長期照護服務網計畫(第一期)提出,我國長照 人力的分布仍集中於機構,約為居家式人力的 2 倍,約為社 區式人力的 15 倍。服務資源總量也以機構最多,居家及社區 服務應加強及發展。三類服務中,以社區式長照服務最需發 展。機構式服務資源中,雖占床率均約八成,但有分布不均

(33)

之情形。

(二) 山地離島偏遠地區資源有待開發

民間單位提供長照服務,必須考量營運成本、個案來源 是否穩定,人力是否充足以及當地民眾的需求。山地離島偏 遠地區,由於地理環境特殊,交通不便,一般經濟及就業情 況較差,長照人員羅致不易,影響服務資源及服務輸送體系 之拓展與布建,造成該地區民眾之照顧需求尚未被滿足,依 據 98 年國家發展委員會我國長期照護資源供給調查,針對全 台 30 個山地鄉、18 個離島及 65 個偏遠地區(含 38 個山地離 島),共 75 個鄉鎮分析結果:4%鄉鎮無居家式服務,22.7% 鄉 鎮無社區式服務,86.7% 鄉鎮無機構式服務。

(三) 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資源有待普及發展

由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最初三年全國長照個案資料 中,分析個案的主要家庭照顧者之性別分布以女性的 60.46%

多於男性的 39.54%;至 102 年底,家庭主要照顧者,性別分 布雖仍以女性的 53.40%多於男性的 41.14%;主要由兒女照顧 占 56%為最多,配偶占 33%次之(詳如表九)。但由此變化顯示 男性照顧者參與照顧的比例也有成長;另分析主要照顧者與 個案關係,主要由兒女照顧占 49.32%為最多,配偶占 34.84%

次之;另老年照顧者(如祖父母、父母、岳父母、公婆)約 占 1%,其可能同時兼顧家中幼兒之照顧。

另目前全人口中符合長照對象,尚未納入我國長期照顧 十年計畫以公費補助者,包括不屬於高齡層之低收入戶及中 低收入戶者、身心障礙者、及聘僱外籍看護工之家庭。惟自 97 年度推動以來,各界迭有建議將前述家庭照顧者之服務資 源,納入長照服務體系整體規劃;考量為分擔家庭照顧責任,

給予家庭照顧者支持,宜整體評估(含財務規劃及社會性別 面向議題)逐步將前述家庭照顧者納為補助範疇,以提供家 庭照顧者更普及之支持服務資源。

(34)

二、長照人力資源待培訓發展,及外籍看護工於長照服務之定位 (一) 各類長照人力不足

依據 103 年衛福部長期照護資源盤點結果,目前我 國長照人力,照顧服務員計 26,942 人、社工人員計 3,439 人、護理人員計 10,826 人、物理治療人員計 1,987 人、

職能治療人員計 1,091 人。以 105 年實施長照保險,涵 蓋率 70%推估,需充實照顧服務員為 30,912 人、社工人 員為 2,559 人 、護理人員為 5,668 人、物理治療人員為 705 人、職能治療人員為 1,686 人等,顯示各類專業人 力均亟需培訓與擴展,期 105 年前完成長照人力培訓,

充實長照服務人力,補足人力缺口。

(二) 長照人力資源之培訓與發展

現行長照人員包括照顧服務員、社會工作人員、評估照 顧需要之照管人員與各類醫事專業人員。茲就各類人員量能 問題分述如下:

1. 照顧服務員人力培訓與留任不易

照顧服務員為長照服務主力,截至 103 年底取得照 顧服務員結業證明書者計 101,829 人,其中,從事長照 服務者計 26,942 人,僅占 26%。已培訓人力未能充分投 入長照服務,致人力供給發生缺口現象為主要問題。

分析訓練後之照顧服務員未投入長照服務及留任率 偏低的原因包括任職之勞動條件 (薪資水準、保險、福 利、專業成長、職涯發展)誘因不佳、專業形象不佳、訓 用不合一及教育養成與職場需求有落差,其他原因尚包 括失能者居住地點分散,需往返奔波於不同個案工作地 點之間所花費之時間、交通費及人身安全,工作辛苦勞 累等整體結構性因素,另亦有由家庭成員自行照顧失能

(35)

家屬之訓練需求,致從業人力流失、未投入或影響其投 入長照服務產業市場。

2. 社會工作人員培訓待強化

有關社工人力培訓,現階段主要針對各縣市政府及 民間服務提供單位之社會工作人員辦理長照教育訓練,

包括:長照新型服務實施策略、長照保險制度介紹、社 工人員居家照顧服務訓練,日間照顧服務及長照服務相 關觀摩研習等,未來應加強長照社工人力訓練課程之整 體規劃,以促進社會工作人力對於長照計畫之參與,並 充實社工人力有關長照服務之專業知能。

3. 醫事專業人員培訓待強化

服務人力是建置完整長照服務輸送體系的關鍵因 素,專業人力不足將會造成有需求無人服務的現象。惟 預期未來長照保險實施之後,長照服務需求將大幅增 加,因此應持續充實相關人力,以培訓足夠的儲備人力。

長照醫事人員需提升基本專業知能外,專業長照服 務需求範圍廣闊且多元,人員提供之服務內容應能滿足 接受者之需求,並應強化長照專業人員跨專業能力。

4. 照管人力有待擴增及強化

失能者及其家庭常面臨複雜問題,透過背景為社會 工作、護理、物理治療、職能治療、營養等跨專業團隊 之協同合作,方能有效發揮專業評估與資源連結之功 能,照管專員即為連結各項服務之重要服務整合者。

為使有長照需求者獲得連續性與整合性的服務,照 管人員的培訓更需持續加強,才得以滿足長照個案需 求,提供失能者適切的服務內容。另,由於照管專員具 到宅評估及長照服務整合的功能,隨長照相關服務整合 需求提高,照管專員亦有職務擴充之需求。

(1) 為因應我國長照服務推動及符合現行長照計畫服務

(36)

對象失能人數快速成長,並逐步擴大服務資源供給 量,滿足個案多元長照需求,整合各類長照服務與 資源,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照管中心) 執行計畫並進用專業且足夠照管人力作為受理及連 結、輸送長照服務個案之整合性單一窗口服務。推 估 107 年,因應人口自然增加高齡失能人口,照管 人力需約 971 人,比 104 年 342 人約增加 629 人;

如表十四,p.99。

(2) 103 年底各縣市照管中心之照管專員,具護理專業 者占總人數 72.24%,社工專業者占 16.72%,復健專 業者占 2.84%,其餘營養師、藥師等專業者占 8.2%;

另照顧管理督導屬護理專業者占 64.86%,具社工專 業背景比例偏低,可見社會工作專業在長照管理機 制之參與機會仍有待加強。

(三) 偏遠地區長照人力待發展

偏遠地區(含山地離島)因交通問題,致提供服務成本 高,影響服務提供單位或長照人力提供服務之意願與能力,

造成長照資源不足,相較於全國長照服務人力,山地離島地 區長照專業人員明顯不足,缺乏照顧服務員、社工人員、護 理人員、物理治療人員、職能治療人員等人力,需積極進行 各類照顧人力的培訓。

(四) 長照人員之管理待加強

目前仍有部分領域人員尚未進行執業登錄,需執業登記 者亦可能受到規定之限制(定點執登),另照顧服務員登錄尚 待建立,俾有效加強人力管理與運用。長期照顧服務法已明 定長照服務人員(以下稱長照人員)之資格,係指經本法所 定之訓練、認證,領有證明者;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 規定,從事本法所定長照服務之人員,於本法施行後二年 內,得繼續從事長照服務並完成轉銜。另,為利長照人力之

(37)

管理及運用,該法亦明定長照人員非經登錄於長照機構,不 得提供長照服務;並由長照機構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始 能提供服務。至已完成訓練及認證,並依其他相關法令登錄 之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於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則不在此 限。

(五) 外籍看護工與長照

外籍看護工為我國長照發展的補充性人力。但由於本國 照顧服務員全日使用成本較高、服務時間缺乏彈性及服務內 容未完全符合失能者及其家庭需求,致使 103 年失能者家庭 雇用的外籍看護工已達 203,233 人。且仍有以下問題:

1. 媒合率低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之規定,雇主聘 僱外籍看護前,須先經照管中心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 之媒合機制,依勞動部家庭看護工申審流程新制參考手 冊「推介本國照顧服務員」之作業,明定「每位雇主推 介作業次數至少 2 次,每次以推介 3 人為原則」,故行政 院 96 年 4 月核定之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明定相同作業 要求,並對照管中心媒合人員之業務內容要求,包括:1、

推動外籍看護工申審流程與國內照顧服務體系接軌方 案,負責相關行政業務;2、辦理醫院評估業務連繫及申 請外籍看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之行政審查;3、建立轄區 本國照顧服務員人力資料庫,供照顧需求媒合就業;4、

提供長照相關諮詢服務,推展國內照顧服務資源;5、協 助辦理照管中心之綜合評估機制相關事項;6、其他與中 心相關之長期照顧業務。

自 100 年 至 103 年 申 請 外 籍 看 護 工 總 收 案 數 500,433 人,媒合成功改聘本國照顧服務員照顧人數 260 人,接受國內居家照顧服務補助人數 155 人,媒合成功 率僅 0.08%(如表十五,p.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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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外籍看護工聘僱資格之審核流程繁瑣 (1)外籍看護工人力之聘僱管理

自 95 年 1 月 1 日開辦外籍看護工申審制度以來,外 籍看護工申請評估,除持有特定身心障礙手冊重度以上 等級者外,一律回歸醫療專業判斷,限公辦公營之公立 醫院、新制精神科醫院評鑑合格以上醫院、新制醫院評 鑑優等以上醫院,由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共同組成立醫 療團隊,綜合評估認定被看護者照顧需要。又為減緩 85 歲以上長者失能及惡化風險,減輕民眾照顧負擔,考量 現階段我國長照體系尚未建置完全,爰現行規定,未滿 80 歲經評估需全日照顧需要者,或 80 歲以上經評估需 嚴重依賴照顧者,或 85 歲以上經評估需輕度依賴照顧 者,得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

(2)又原則上外籍看護工每三年聘僱期滿後,被看護者仍 須再度接受評估且符合資格者,始得重新聘僱外籍 看護工。未來外籍看護工評估機制應能接軌本國照 顧服務體系。

(3)長期照顧服務法通過後之新立制度

長期照顧服務法已於 104 年 6 月 3 日公布。長期照 顧服務法之新立制度,已包括新入境外籍看護工聘僱方 式採個人聘用或長照機構聘用、訓練及管理之雙軌模 式,並得申請補充訓練。

三、長照資訊及相關服務資源待整合

前內政部社會司自 98 年度起會同社、衛政專家,與前衛生 署共同積極強化照顧服務管理資訊系統之功能。除有關長照機構 與居家服務提供單位之社會工作人員、照顧服務人員,納入系統 登錄,且持續督請各縣市及長照服務提供單位提升登錄品質與登

(39)

錄資料之正確性現行有關長照服務體系相關資料;此外,如長照 個案申請、評估、照顧服務人力培訓資料、服務提供單位管理等 功能,均已整合納入該資訊系統。

惟相關資訊管理系統平台,較無即時資料,且欠缺更整體性 之有效整合。例如長照系統中之長照機構管理,分屬社政老人福 利機構、衛政護理之家;而相關居家服務長照個案及身心障礙者 之服務資訊分屬不同系統亦待整合。

現行長照相關資料分別儲存於衛福部「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 台」、「照顧服務人力資料庫」等,以及「醫事管理系統」、「長期 照護資訊網」、「護理之家個案管理」等。為增進長照服務及資訊 整合功能,亟需透過長照服務資源資訊平台轉換與系統整合作 業,俾有效整合長照資訊,掌握人力、機構、個管資料及區域分 布。

四、長照財源需永續,長照服務需能銜接未來長照保險之需

由於長照需求快速增加、服務人數快速成長,即使不增加服 務內容,所需經費也隨老年失能人口之自然增加而快速增加(詳 表十六);我國長照發展需有長期及永續之規劃。我國長照制度 發展第三階段即為永續財源,風險分擔之長照保險規劃。於第一 階段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中,考量我國人口老化趨勢之快速、

資源開發之有限性,及推動的急迫性,故以滿足 65 歲以上失能 老人、55 歲以上失能山地原住民及 50 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及 僅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功能失能且獨居之老人之照顧需求為優 先,故服務對象並未全面含括於計畫中。也由於我國長期照顧十 年計畫中接受長照服務者有部分負擔經費之機制,故服務涵蓋率 約 30%~40%;然依據國外實施長照保險的經驗,長照保實施後期 服務涵蓋率將達 70%。故「長期照顧服務量能提升計畫」應著重

(40)

於資源布建及服務提供擴展工作,為未來長照保險預做準備。

表十六、歷年長照經費投入狀況 (單位:新台幣億元)

單位 97 年 98 年 99 年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104 年 總計

社家署

預算 25.35 26.11 18.04 19.13 21.89 23.19 38.19 44.29 216.19 第二預備

- - 0.78 3.82 5.40 7.30 - - 17.30 第一預備

金(原內政 部 )

- - 0.22 0.18 - - - - 0.40

其他社會 福利補助 金費

- - 0.59 1.01 0.35 - - - 1.95

小 計 25.35 26.11 19.63 24.14 27.64 30.49 38.19 44.29 235.84

照護司

預算 3.10 2.88 2.17 2.32 2.68 3.11 3.42 3.81 23.49 醫療發展

基金 - - - 1.25 1.48 1.48 3.39 6.08 13.68 其他經費

流用 - - 0.30 0.25 0.08 0.02 - - 0.65 小 計 3.10 2.88 2.47 3.82 4.24 4.61 6.81 9.89 37.82 總 計 28.45 28.99 22.10 27.96 31.88 35.10 45.00 54.18 273.66

另有關長照財源政府已有完整及階段性之規劃,分為三階 段:

(一) 第一階段:每年 48 億元於目前已進行到第 8 年的我國長期 照顧十年計畫逐年編列,其中用於長照資源建置部分僅 1.5 億至 6 億元,其他金額則用於提供弱勢民眾基本服務所需費 用的補助。

(二) 第二階段:基於長照資源建設必須於服務經費完全到位前完 備,否則即使資金到位也可能無法獲取服務。故長期照顧服 務法明訂長照基金至少 5 年 120 億的額度,用於普及長照資 源及人力,以使「有補助」或「想自費」獲得長照服務之失 能者,「取得到」或「買得到」長照服務。此階段由於我國 長照需求快速成長,長照服務資源及人力普及與充實的需求 已迫在眉睫,政府與民間均已無等待財源到位再充實資源與

(41)

人力的時間,故長照基金必須是「穩定、可靠、立即、確定 有」的財源。

(三) 第三階段:長照的長期財源亦需有前瞻性規劃。故除目前每 年 48 億用於長期照顧服務量能提升計畫之經費,未來在長 照保險實施前繼續撥付外,政府負責任的先提出長期照顧服 務法,並注入可靠確實的「5 年至少 24 億,共計超過 120 億元」的資源建置基金經費;同時考慮到未來民眾購買或使 用時,所需支付的服務經費,故於長期照顧服務法明訂「基 金額度及來源,應於本法施行二年後檢討」;同時長期照顧 保險法草案已送立法院審議,以建立全民互助的社會保險體 制。此二者均是為第三階段之長照財源預做準備。

圖八、長照財源規劃 五、產業參與長照服務

我國面臨人口高齡化趨勢。至 103 年底,65 歲以上老年人

(42)

口達 280 萬 8,690 人(占總人口 11.9%),依據衛福部國民長期 照護需要調查,推估其中失能老年人口約達 46 萬人(占老年人 口 16.6%)。但更多的是 83.4%約達 234 萬的老年人口,是屬健康 或亞健康狀況,也有許多生活或照顧需求,甚至可能已造成家庭 壓力,有待政府提出對策。目前產業投入相關銀髮產業的狀況如 表十七。為因應人口快速老化,政府需採取多元服務及結合政府 與民間資源之經營策略,以涵蓋從健康到失能長輩,並儘快推出 有效服務滿足老人及其家庭全方位需求。

由於長期照顧服務法之通過,並將使相關規範明確且一致,

有意投入長照服務產業者將有所依循,並可注入民間資源參與居 家、社區及機構住宿式服務(表十八)。

表十七、產業參與長照服務

項目 民間參與情形

送餐服務 餐飲業

關懷據點 社福團體、社區發展協會

緊急救援 保全業、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團體

GPS 通訊傳播設備製造業、電腦及電子產品製造業、測量、導航及控 制設備業、電信業

交通 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

餐飲 餐飲業

健康養生 運動用品、器材批發業、運動、娛樂及休閒服務業 理財信託 金融及保險業

休閒娛樂 住宿及餐飲業、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 輔具、居家及交通

無障礙 交通運輸業、醫療機構、社福團體、醫療器材批發及零售業 老人住宅 營造業、社福團體

居家式服務 醫療機構、社福團體 社區式服務 醫療機構、社福團體 機構式服務 醫療機構、社福機構

(43)

表十八、長期照顧服務法對產業面之影響

通過前 通過後

居家及社區式服務 僅能由非營利組織提供 注入民間個人與法人資源參 與,需取得許可

機構住宿式服務 僅能由財團法人或私人

提供

長照財團或社團法人設立

整合式服務

(居家、社區及機構住 宿式)

試辦計畫 為小規模多機能、團體家屋等整

合性服務取得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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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計畫目標及推動策略 本計畫之目標包括:

1.持續提供失能民眾既有長照服務並擴增服務對象 2.強化長照服務輸送效率,提升效能及品質

3.加速長照服務及人力資源建置、普及與整備 4.積極整備開辦長照保險所需相關資源

為銜接未來長照保險之規劃應有具體因應策略及穩定財源。依長 期照顧服務法的財源規劃,應設置長照服務發展基金,用於普及長照 人力及資源,另以長照保險提供長照服務給付;本計畫將本於前述原 則,並視各年度政府財政狀況做適當調整。執行策略及方法包括:

一、普及及均衡發展居家、社區及機構服務資源

我國 99 年進行第一次長照資源盤點,將全國長照資源 網絡劃分為 22 大區、63 次區及 368 小區。103 年完成第二 次全國長照資源盤點,盤點各項長照服務資源供給面的分佈 與能量,達到以「鄰里(或鄉鎮)」為分析單位進行調查,並 分析調查結果,依據長照服務需求人數、預估失能人口數,

提出長照服務網之大、中、小區域之各種服務資源之各類型 態資源分布數量、目標資源合理配置,其盤點結果如附表,

p.22-25。

另為提升偏遠及原住民地區長照服務的普及性,發展在 地且綜合多元長照資源,行政院於 98 年 10 月 2 日核定「推 動弱勢族群醫療照護計畫-發展山地離島偏遠地區社區化長 期照護服務體系計畫」,長期照顧服務量能提升計畫將賡續 辦理,又依據 103 年第二次全國長照資源盤點結果,並訂定 長照服務資源發展策略:

(一)強化及發展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105 年底前完成 368 鄉 鎮多元日照服務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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