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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東科技大學諮輔中心暨資源教室優良事蹟 一、 三創教育
本校在技職實務方面,推動以創意、創新、創業為主,之三創教育; 同時 將這樣的風氣套用至學務工作,因此資源教室輔導老師在規劃活動的過程中,
也時時注入創新元素,啟迪同學們的創意思考。
本校創意發明得獎無數,專利申請也是全國之冠。經統計發現,本校資源教 室學生獲獎情形,101 年共有 3 件(2 件全國性競賽、1 件國內性競賽),102 年 共有 7 件(1 件國際性競賽、6 件全國性競賽),103 年共有 8 件(2 件國際性競賽、
6 件全國性競賽),由此可見,在學校三創教育的孕育下,資源教室同學同樣有 亮眼的成績,且不論是國際性或全國性競賽的獲獎,都有逐年成長的趨勢。(轉 引自 2015 資源教室手札蔡文彬學務長的話)
陳生獲獎照片,該生已於 2016 年錄取台積電某廠 人事部門專員一職。
二、 資源教室無障礙環境
本校資源教室編制於學務處諮商輔導中心,由於在位置上與諮商輔導中心緊 密結合,整個諮商輔導中心相關空間均屬資源教室的腹地,創造出「資源教室 就是諮商輔導中心」的特色。一般學生與資源教室學生自然地出入,資源共享,
資源教室學生與中心老師、一般學生均打成一片,消弭了資源教室學生可能被 標籤化的問題,達到一加一大於二的效果。
1、 空間規劃
為設置資源教室,本校諮商輔導中心於 93 學年初搬遷至三德樓四樓,
此乃無障礙空間,方便資源教室學生使用。資源教室緊鄰諮商輔導中心 行政辦公區、團體諮商室、個別諮商室、心理測驗室,以及舒壓中心。
團體諮商室及舒壓中心空間配置富彈性,可隨時因應放鬆訓練活動、音
樂欣賞、影片欣賞、讀書會、專業研習、社團活動等屬性需要,做調動
運用,頗受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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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對於即將畢業身心障礙的應屆畢業生 1、 轉銜服務
每學期初資源教室的同仁們都會定期舉辦轉銜服務,固定邀請勞工局 及 社政單位來參加會議,學生們可以從會議中了解社會連結的資源為何,
管道為何。畢業前可以先學習資源是什麼。
認識社會福利的服務 2、 履歷達人系列活動
如何撰寫履歷、面試技巧及職場經驗交流,還有同學最愛的課程,職場彩 妝教學。提早準備,畢業就能就業。
同學們學習如何正確洗臉
四、 工讀媒合
2013 年協助五位身障生就業(肢障及多重障等)
2014 年協助 13 位身障生就業(有智障、多重障及肢障等) 2015 年協助 9 位身障生就業(有聽障及肢障等)
2016 年協助 14 位身障生就業(肢障及聽障及智障等)
南科某大廠主管來跟資源教室同學團體面試 五、 創業機會
1、 參加遠東人影展活動,拍紀錄片也能創業
2、 學障生參與拍片工作,畢業後因為有拍片經驗當兵也能當導演。
發行紀錄片
目 錄
壹、106 學年度遠東科技大學身心障礙學生單獨招生重要日程 ··· 1
貳、招生系別及名額 ··· 2
參、報考資格 ··· 3
肆、報名日期及方式 ··· 3
伍、考試科目、時間及地點··· 4
陸、成績計算方式及通知··· 5
柒、錄取與報到說明 ··· 5
捌、成績複查與申訴 ··· 5
玖、招生糾紛處理辦法··· 6
拾、其他注意事項 ··· 6
拾壹、招生簡章下載列印··· 6
附錄一 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摘錄) ··· 7
附錄二 遠東科技大學位置圖 ··· 13
附表一 106 學年度遠東科技大學身心障礙學生單獨招生報名表(正表) ···· 14
附表二 106 學年度遠東科技大學身心障礙學生單獨招生報名表(副表) ···· 15
附表三 身心障礙手冊、學歷(力)證件影印本 ··· 16
附表四 106 學年度遠東科技大學身心障礙學生單獨招生考生個人自傳 ··· 17
附表五 繳費方式 ··· 18
附表六 成績複查申請表··· 19
附表七 報名信封封面及通訊地址 ··· 20
附表八 放棄錄取聲明書··· 21
附表九 考生特殊需求申請書 ··· 22
附表十 招生申訴表 ··· 23
壹、106 學年度遠東科技大學身心障礙學生單獨招生重要日程表
項 目 重要日期
網 路 簡 章 公 告 106 年 3 月 27 日起
發 售 簡 章 106 年 3 月 27 日(簡章可從本校網站下載)
報 名 日 期 106 年 4 月 24 日~106 年 5 月 9 日(通訊報名)
106 年 4 月 24 日~106 年 5 月 9 日(現場報名)
面 試 日 期 106 年 6 月 10 日(星期六)上午 9 時 30 分
寄 送 成 績 單 106 年 6 月 13 日
複 查 106 年 6 月 16 日中午 12 點截止
放 榜 106 年 6 月 19 日 招生有疑義或有違
反性別平等原則之 疑慮,可向本校招 生委員會提出申訴
106 年 6 月 19 日
正 取 生 報 到 106 年 6 月 21 日(備取生另行依序通知)
正 取 生 放 棄 106 年 6 月 26 日前
貳、招生系別及名額
招收學制 招收系別名稱 招生名額 備註
日間部四技 電機工程系
2
日間部四技 冷凍空調與能源系
1
日間部四技 創意生活設計系
2
1.課程內容含色彩設計,若有色彩辨識問 題,宜慎重考慮。
2.因上課教室沒有電梯,需自行上下樓梯,
若有不方便者,宜慎重考慮。
日間部四技 工業設計系
2
1.課程內容含色彩設計,若有色彩辨識問 題,宜慎重考慮。
2.因上課教室沒有電梯,需自行上下樓梯,
若有不方便者,宜慎重考慮。
日間部四技 數位媒體設計系(106 改名)
5
日間部四技 創新設計與創業管理系
5
1.課程內容含設計工具與機具的操作,若有 操作困難者宜慎重考慮。
2.課程內容含色彩設計,若有色彩辨識問 題,宜慎重考慮。
日間部四技 創意商品設計與管理系
8
1.課程內容含設計工具與機具的操作,若有 操作困難者宜慎重考慮。
2.課程內容含色彩設計,若有色彩辨識問 題,宜慎重考慮。
日間部四技 行銷與流通管理系
6
因上課教室沒有電梯,需自行上下樓梯,若 有不方便者,宜慎重考慮。日間部四技 企業管理系
6
日間部四技 化妝品應用與管理系
5
1.課程內容含色彩設計,若有色彩辨識問 題,宜慎重考慮。
2.課程內容含彩妝、美髮、美膚,若有不方 便,宜慎重考慮。
日間部四技 休閒運動管理系休閒產業組
2
日間部四技 休閒運動管理系健康促進組
2
日間部四技 旅遊事業管理系旅遊經營組
5
對語言表達無疑慮者日間部四技 旅遊事業管理系旅館管理組
5
本系有校外實習房務等課程,故上肢須能穩 定操作,下肢須可久站,並具備正常辨色能 力,若有操作困難者宜慎重考慮。
參、報考資格
凡符合學歷(力)資格及身心障礙資格者均可報考。
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力)者,暨領有 身心障礙手冊者,或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為身 心障礙並安置就學輔導者。
學歷(力)資格:凡國內外經教育部認可之高級中等學校、高級職業學校以上畢業,或具有同 等學力者(請見本簡章附錄一、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請考生注意所附身心障礙手冊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 就學輔導委員會證明是否逾期,並辦理補正,以免權益受損!
肆、報名日期及方式
一、通訊報名:
(一)通訊報名應於 106 年 4 月 24 日起至 106 年 5 月 9 日止,將報名資格表件及報 名費以匯票、ATM 轉帳或現金並按規定裝入報名信封內(信封封面格式如附表 七),以掛號郵寄至 74448 台南市新市區中華路 49 號遠東科技大學「身心障礙 單獨招生委員會」,逾期(以郵戳為憑)不予受理。
(二)本校對已寄達之通訊報名者先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若有表件不全或不符報考 規定者,不得報名,退件通知最晚將於民國 106 年 5 月 5 日前以限時掛號寄出 通知考生,所繳報名費概不退還。
(三)通訊報名者的准考證最晚於 106 年 5 月 5 前寄發,倘於 106 年 5 月 5 日仍未收 到,請先以電話通知教務處註冊組(06-5979566#7011),於考試當天 8 時 30 分 前辦理准考證補發。
二、現場報名:
(一)現場報名日期:
自 106 年 4 月 24 日起至 106 年 5 月 9 日止,例假日不受理報名。
每日上午 09:30 ~ 11:30,下午 14:00 ~ 16:00。
(二)報名地點:
遠東科技大學 教務處註冊組 聯絡電話:06-5979566 轉 7011 (三)報名繳交資料:
1. 報名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1) 通訊報名:
a. 郵局匯票:收款人戶名請填「遠東科技大學」
。b. ATM 轉帳:銀行代號為 007,帳號為 60150639605,請提供轉出存摺帳
號後 5 碼填寫於【附表五】,以利對帳。(2) 現場報名者可以現金或郵政匯票繳交。
(3) 凡報名直轄市、縣(市)政府等所界定之低收入戶者,得於報名繳費時,持 低收入戶證明文件(非清寒證明)影印本,報名費全免。
2. 標準信封:通訊報名考生準備一個信封,寄發准考證專用,請填妥收件人姓名 及地址,免貼郵資。
3. 報名表正表:
正表如【附表一】,請親筆填寫,並黏貼最近兩個月內二吋脫帽半身正面相片 一張(背面書寫姓名、報考系組別)與國民身分證影印本。
4. 報名表副表:
副表及准考證如【附表二】,請親筆填寫,並黏貼與正表相同之最近兩個月內 二吋脫帽半身正面相片一式二張(背面書寫姓名)於副表及准考證上。
5. 繳驗證件:(各項證件請攜帶正本、影印本,正本驗畢後當場發還)
(1)身心障礙證明影印本
(2)高中、職畢業證書或同等學歷(力)證明書(應屆畢業生繳交學生證)。 (3)國民身分證。
(4)各項比賽之成績證明或獎狀(正本)或校隊證明書。
(5)學歷(力)證件影本。以同等學力報考者,應繳本簡章報名資格之報考大學同 等學力認定標準有關規定之證明影印本,如【附表三】。
(四)查驗資格符合後,當場核發准考證。
(五)考生報名資格若經複審不合格者,取消考試資格,考生不得異議且不予退費。
(六)所繳交之各種文件資料,無論錄取與否概不退還。如因未繳交足以認定資格證 明(含國外學歷未認證)、表件不全或資格不符而遭退件時,所繳報名費一概不退 還,報名者不得異議。
(七)一人限報名一系,報名資料寄出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報考系別及退還 報名費。
伍、考試科目、時間及地點
一、面試日期時間:106 年 6 月 10 日(星期六)上午 9 時 30 分。
二、面試考試地點:本校三德樓(若有變動,以考試前一日於本校大門口公告者為準)。
考試項目:
考 試 項 目
一 書面資料審查(50 %)
二 面試或操作(50 %)
備 註
一、書面資料審查應繳交下列資料:
1.自傳 1000 字以內 【附表四】。
【視障生可用錄音、點字等方式繳交】
2.其他佐證資料(專業證照影印本、作品、得獎記錄...等)。
二、每位考生口試或操作時間以 10 ~ 15 分鐘為原則。
*上述資料請連同報名表件一起寄達,勿分開郵寄。
考生如有特殊需求,請附特殊需求申請書【附表九】
。※ 請準時報到,如逾報到時間 10 分鐘(含)以上者,取消應試面試資格。
陸、成績計算方式及通知
一、總成績計算:書面資料審查一百分為滿分,佔總成績 50%;面試或操作成績一百分 為滿分,佔總成績 50%。二科成績加權後為總成績,滿分為合計 100 分。成績計算
至小數點下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若總成績同分則以面試或操作成績較高者優 先錄取。
二、本招生最低錄取標準由招生委員會決定之。
三、成績單預定於 106 年 6 月 13 日寄發,成績達錄取標準者以平信郵件寄送。
柒、錄取與報到說明
一、錄取:
1.考試項目如有一項零分者(含缺考),不予錄取。
2.錄取名單公告:106 年 6 月 19 日,於本校網站(http://www.feu.edu.tw),並寄發錄 取通知單。
二、報到:
(與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擇一辦理報到!)
1.分發後之錄取生須於 106 年 6 月 21 日現場辦理報到,逾時未報到或報到手續未完 整即以自願放棄錄取資格論,本校逕行以備取生依序遞補,考生不得異議。
2.未依規定報到者,其缺額由備取生依序遞補至原核定名額。
3.正取生若為應屆畢業生因尚未取得畢業證書者,通訊報到時應填具切結書,切結 於規定期限內補繳畢業證書,否則取消錄取資格;若為非應屆畢業生,報到時應 繳交畢業證書或符合報考資格之相關證件正本,否則取消錄取資格,考生不得異 議。
4.應屆畢業生需補繳畢業證書者,應於切結書期限內補繳。如有特殊原因須延遲繳 交者,須正式以書面說明並向本校申請延期,最遲於開學當日前繳交,逾期未繳 者,註銷其入學資格。
5.若於報到前欲放棄錄取資格者,須填妥放棄錄取聲明書【附表八】,並於規定期限 內以掛號郵寄本校教務處註冊組。
捌、成績複查與申訴
考生收到成績單如自認某科成績有疑問時,可於 106 年 6 月 2 日中午 12 時前申請複查,
辦法如下:
一、成績複查:
1.向本校試務中心提出複查申請,檢附複查成績申請書【附表六】、成績通知單正本,
並指明複查項目,複查費用(每科50元),試務中心會現場幫考生複查。
2.申請複查者,僅就某科成績核計或漏閱提出複查,不得申請調閱、抄寫或複製相關 資料。
二、申訴:
若考生對考試結果或與考試相關事宜有疑義時,應於放榜後一週內向本校教務處書面 提出,由教務處通知委員會依簡章及相關規定並會同相關系所處理後逕予答覆;必要 時得簽請校長組成專案處理小組,經討論後予以函覆。
玖、招生糾紛處理辦法
一、考生對招生有疑義或有違反性別平等原則之疑慮,應於106年6月19日下午1:00前 填妥申訴表(附表十),以傳真方式(06-5977010)或限時掛號寄至本會提出申訴,
逾期不予受理。
二、本會於收件一個月內正式答復,必要時得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並告知申訴 人行政救濟程序。
對 招 生 有 任 何 疑 慮 及爭議之處,可向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訴
106 年 6 月 19 日下午 1:00 前
備妥相關資料(附表十)拾、其他注意事項
一、華裔學生報名時須繳驗國民身分證或其他得以證明身分之文件;教育部香港立案各 高職部學生經准入境,得憑教育部驗印之畢業證書辦理報名。
二、如有報考資格不符,或所繳證件如有偽造假借塗改或隱瞞報考身份等情事,在錄取 後發覺者,應即開除學籍,不發任何學歷證明。如在畢業後始發覺者,除勒令繳銷 其學位證書外,並公告取消其學位資格。
三、新生因重病住院持有醫院證明書或因應徵召服兵役(錄取後接獲入伍通知書者)及 其他特殊事故,不能按時入學者,得於註冊前,依本校規定檢具有關證件,經向本 校申請核准准予保留入學資格一年,或至所服兵役期滿為限。
四、參加考試之役男,已取得准考證者,得申請延期徵集。
五、義務役軍人須出具退伍或解除召集證明(現役軍人須於 106 年 9 月 1 日前退伍者),
始准報考。
六、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章處理之。
拾壹、招生簡章下載列印
本簡章可由本校網站免費直接列印。網址 http://106.feu.edu.tw/d12.html
附錄一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中華民國 102 年 4 月 03 日臺教高(四)字第 1020046811C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104 年 9 月 29 日臺教高(四)字第 1040128907B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105 年 2 月 24 日臺教高(四)字第 1050006004B 號令修正發布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 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 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 或休學證明書。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 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 休學證明書。
(三)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 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 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 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 單。
三、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 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 教班)結業,持有修(結)業證明書。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 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 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有第 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 經驗五年以上。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 作經驗二年以上。
(三)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 分證明:
(一)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二)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三)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十三、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
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四、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 二項規定。
第 三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二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持 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 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八十學分以上,因故未能 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 單。
二、三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持有修 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持 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 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持有修 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持 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 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二百二十學分以上,因故 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 成績單。
四、大學學士班(不包括空中大學)肄業,修滿二年級下學期,因故休學或退 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 績單。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七、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 經驗四年以上。
(二)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 經驗二年以上。
八、符合年滿二十二歲、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 業年限資格之一,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持有學 分證明:
(一)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二)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三)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九、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經大學校 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十、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 屬五年制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準用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本標 準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已修習前項第八款所定課程學分者,
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第 四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轉學 考試,轉入二年級或三年級:
一、學士班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 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一)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二年級上學期。
(二)修業累計滿三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二年級下學期。
(三)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三年級上學期。
(四)修業累計滿五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三年級下學期。
二、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修滿一年級上學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 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專科學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或專修科畢業。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 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五、符合年滿二十二歲、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 年限資格之一,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 明:
(一)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二)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三)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六、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得三十六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修 得七十二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一年級下學期:
一、大學學士班(不包括空中大學)肄業學生,修滿三年級上學期,持有修業證 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修業累計滿一個學期者,持有修業證明書、轉 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
一、取得碩士以上學位。
二、取得學士學位後,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二)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三)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大學 學士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至一百 零二年六月十三日前,已修習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課程學分者,不受二十二歲年齡 限制。
轉學考生報考第一項及第二項轉學考試,依原就讀學校及擬報考學校之雙重學籍 規定,擬於轉學錄取時選擇同時就讀者,得僅檢附歷年成績單。
第 五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在學士班肄業,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退學或休學,自規定 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 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因故未能畢業,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 起算已滿一年,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包括實習)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且已修 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二年制或五年制 者經離校三年以上;取得專科進修(補習)學校資格證明書、專科進修學校畢 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
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 作經驗三年以上。
(二)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 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第 六 條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 師,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 條及前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 七 條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 審議通過,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 八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不包括論文),因故未能 畢業,經退學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及檢附歷年成 績單,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二、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 考試,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及檢附歷年成績單,並提出相當於碩士 論文水準之著作。
三、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並 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四、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並提出相當 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五、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由各大學自行認定;其藝術類或應用科 技類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 代替。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第五款所定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 作,由學校自行認定。
第 九 條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 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 生,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 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
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 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 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 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 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 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
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 項與第三項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 辦理。
持前項香港、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 單,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前項 香港、澳門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及第十 項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證書,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 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
臺灣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 地區人民、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 歷,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 四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一、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 八條不予採認之情形。
二、其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 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 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 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 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或持大陸地區學士學位,符合大陸地 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 以上,持有學分證明,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報考者,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 績證明,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軍警校院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 十一 條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除下列情形者外,自規定起算日,計算至報考 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一、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自歷年成績單、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 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 載開始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 十二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錄二 遠東科技大學位置圖
1. 搭乘火車:由台南火車站至新市火車站約十二分鐘,新市火車站至本校步行 約五分鐘。
2. 搭乘高鐵:由高鐵台南站搭計程車至本校約三十分鐘;搭區間車至新市火車 站約 35 分鐘。
3. 搭乘興南客運:由台南經台一線省道至新市火車站約四十分鐘,新市火車站 至本校步行約五分鐘。
4. 開車經由高速公路: (南下)過新市收費站,接八號東西快速道路,由新市匝 道下經台一線至本校約三分鐘。 (北上)由永康交流道往新市方向,經台一線 省道至本校約十分鐘。
5. 開車經由台一線省道:由台南火車站至本校約四十分鐘。
搭乘飛機:由台南機場搭計程車至本校約三十分鐘。
附表一 106 學年度遠東科技大學身心障礙學生單獨招生報名表(正表)
姓名 報考身份 □ 高職生 □ 綜高生 □ 高中生 □ 其他
准考證
號碼 (考生請勿填寫) 性別 □男□女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出生年
月日 年 月 日
請黏貼 最近兩個月內 二吋正面半身
脫帽照片
報考系別 系
聯絡地址 □□□
聯絡電話 公:( ) 宅:( ) 行動電話:
E-mail 學歷
(力)
□ 民國 年 月 高職(高中) 科畢業
□ 符合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 條第 款規定 家長或
監護人 姓名 關
係 聯絡電話: 行動電話:
身分證正面影印本黏貼處 身分證反面影印本黏貼處
繳驗證件
□畢業證書
□應屆畢業生繳交學生證
□同等學歷(力)證明書
□身分證
□身心障礙證明
身心障礙 證明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 影印本
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 委員會核發之證明
核驗程序
(考生請勿填寫) (負責人蓋章)
(一)證件檢驗 (二)繳費 (三)編號登記 (四)准考證號碼蓋章
1. 本表所填各項資料及所附文件均經本人親筆填寫、詳實核對無誤,若有不實,本人願接受 招生委員會處置,絕無異議。
2. 本人願意遵守單獨招生所訂定之「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暨其他有關規定。
3. 本人確已詳讀招生簡章。錄取後若報考資格或所繳之學歷證件與規定之一般資格、限考資 格不符時,則自動放棄錄取資格,絕無異議。
考生簽章:
附表二 106 學年度遠東科技大學身心障礙學生單獨招生報名表(副表)
姓名 報考系別 系 准考證號碼 (考生請勿填寫)
請黏貼 最近兩個月內 二吋正面半身
脫帽照片
報考身份 □ 高職生 □綜高生 □高中生 □其他 聯絡地址 □□□
聯絡電話 公:( ) 宅:( ) 行動電話:
本表所填各項資料及所附文件均經本人親筆填寫、詳實核對無誤,若有不實,本人願接受招 生委員會處置,絕無異議。
………
時間表:
日期及時間 106 年 5 月 28 日
項目
09:30 ~ 考試科目:面試或操作
地點:本校三德樓
106 學年度遠東科技大學 身心障礙學生單獨招生考試准考證
請黏貼 最近兩個月內 二吋正面半身
脫帽照片
姓名: 報考身份:
准考證號碼:
報 考 系 別:
附表三 身心障礙手冊、學歷(力)證件影印本(請浮貼)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請考生注意所附身心障礙手冊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 學輔導委員會證明是否逾期,並辦理補正,以免權益受損!
---
黏 貼 處
畢 業 證 書 影 印 本
---
附表四
106 學年度遠東科技大學身心障礙學生單獨招生考生個人自傳
個人相關基本資料:
報 考 學 制: 四技
姓名: 報考系別: 系(組) 原就讀學校:
說明:本自傳請包含下列各項內容(1000 字以內) 1. 家庭生活
2. 求學經過
3. 進入四技後如何安排個人學習計畫及生活
註:本表格不敷使用時,請自行影印或另以 A4 紙張自行書寫或繕打。
附表五 繳費方式
為方便考生繳交報名費,本校提供三種繳費方式,如下:
請擇一勾選
□ 郵政匯票(郵局櫃檯購買)
□ 現金
□ ATM 轉帳
本校轉帳資料如下:
第一銀行代號:007
帳號:60150639605 報名費用 1000 元
請提供您轉帳帳號後 5 碼 □□□□□
※以 ATM 轉帳者,請將轉帳證明影印本及本單連同報名資料寄回本校。
請將轉帳證明或是交易明細自行存留備查。
繳費方式若有疑問,請洽本校註冊組 06-5979566#7011
附表六 成績複查申請表
106學年度遠東科技大學身心障礙學生單獨招生成績複查申請表
查詢編號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准考證號碼: 姓名: 試場:
報考系別:
電話: 傳真: E-mail:
勾 選 複 查 科 目 處 理 結 果 ( 本 欄 由 本 校 填 寫 ) □ 書面審查
□ 面試或操作
本申請表複查 科,每科複查費新台幣伍拾元,計新台幣 元 注意事項:
一、准考證號碼要填寫清楚正確,查詢編號及處理結果,考生不必填寫。
二、請填妥本申請表,複查科別名稱請書寫清楚。複查費用每科50元,於複查申請時以現金 繳交。
三、複查方式及截止日期:106年6月16日中午12時前向試務中心提出複查申請。
電話:(06)5979566 # 7011
附表七 報名信封封面及通訊地址 報考人姓名:
寄 件 地 址:
聯絡電話/手機:
須檢附資料(請勾選)
□報名表
□畢業證書影印本(應屆畢業生繳交學生證影印本)
□同等學歷(力)證明書
□身心障礙證明書
□郵政匯票
寄交:
74448 台南市新市區中華路 49 號
身心障礙單獨招生委員會
(遠東科技大學教務處註冊組)收
請貼足 掛號郵資
附表八 放棄錄取聲明書
106 學年度遠東科技大學身心障礙學生單獨招生
放棄錄取聲明書
本人錄取貴校
四技系(組),
因故放棄錄取資格,特此聲明。
此 致
遠東科技大學
錄取生姓名: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監護人姓名: (簽章)
監護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年 月 日
本聯由遠東科技大學存查
附表九 考生特殊需求申請書
106 學年度遠東科技大學身心障礙學生單獨招生
考生特殊需求申請書 考生姓名: 報考學制: 四技 報考系(組)別:
考生需求:請在需要支援項目打勾,可複選。
1. 口試或操作時間: 需延長二十分鐘 不需延長。
2. 自備輔具:輪椅 放大鏡 摩斯碼輸入 搖桿滑鼠 按鍵器 拐杖 肢架 其他:
3. 須考場提供輔具:檯燈(60W 燈泡) 電腦 錄音機 影音設備
書架 特製桌椅(長)x(寬)x(高): 90 x 60 x 74cm 106 x 60 x 74cm 可調式椅子 其他:
4. 須考場提供服務: 座位空間需求(加長、加寬) 隨側協助 其他:
5. 溝通表達能力: 正常 特定: (A) 讀唇 (B) 手語 (C) 筆談
(D) 綜合溝通 (E) 其他:
6. 醫療照護:
7. 其他需求:
備註:上列各項需求如有未列之處,請另附 A4 紙張詳加說明 (例如:尺寸大小、
亦可檢附照片)。
附表十 招生申訴表
遠東科技大學106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單獨招生 招生申訴表
編號
姓名 准考證號碼 申訴日期 年 月 日
報考系別
連絡地址
連絡電話 連絡手機
申訴之事實 (請隨文檢附相 關之文件證據)
希望獲得之補 救方式
附註
一、 考生對招生有疑義或有違反性別平等原則之疑慮,應填妥本申訴表於 106 年 6 月 19 日中午 12:00 前已傳真方式或限時掛號寄至本會提出申 訴,逾期不予受理。
二、 本會於收件一個月內正式回覆,必要時得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
並告知申訴人行政救濟程序。
申訴人簽章
評議結果 (由委員會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