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應考須知
考 選 部 編 印 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
請詳細閱讀並妥善保管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重要事項日期及應考人注意事項
年 月 日 星
期 工作項目 注意事項 表件下載 備註
101 1 31 二 開始受理報名(進入 網路報名系統)
101 2 9 四
報名截止
(系統報名至下午 5 時)
1.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 訊系統報名程序 2.申請特別照護及協助
措施說明
1.各等別、類科及暫 定需用名額表 2.職缺一覽表 3.應考資格表 4.考試日程表 (1)三等日程表 (2)四等日程表 (3)五等日程表 5.申請國家考試權益
維護措施之醫院診 斷證明書
6.變更資料申請表 7.業務主管機關之聯
絡地址及電話 8.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一律網 路報名
101 2 10 五 郵寄報名書表截止日 期
網路報名登錄完畢後,
必須郵寄報名書表,始 完成報名手續
請至網路報名系統列 印報名表件並掛號郵 寄至考選部
以郵戳 為憑
101 4 12 四 1.寄發應考人入場證 2.開放試區查詢系統
1.登錄個人履歷資料時 務必詳細確實,俾利 寄達。
2.於 4 月 20 日尚未收到
,請電洽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 特種考試司第二科。
101 4 28 六
考試開始
三等:4/28~4/29 四等:4/28~4/29 五等:4/28
1.測驗式試卡作答注意 事項
2.使用電子計算器注意 事項
考試日程表 1.三等日程表 2.四等日程表 3.五等日程表 101 4 30 一 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 1.考畢試題
2.測驗式試題答案
101 4
| 5
30
| 4
一
| 五
受理試題疑義 申請試題疑義說明 網路申請
本考試全 部筆試完 畢之次日 起 5 日內
101 6 15 五
1. 預 定 榜 示 日 期 : 101 年 6 月 15 日 2.榜示之日起 3 日內
寄發成績及結果通 知書。各節次均缺 考者不予寄發,應 考人如有需要請洽 特種考試司第二科 辦理。
1.成績計算規定說明 2.分發訓練及轉調限制
規定
3.任用有關規定
4.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 統操作使用說明
實際榜示 日期需視 本考試典 試委員會 之決議而 定
101 6 16
| 25
六
| 一
受理複查成績 複查成績說明 複查成績申請書(含 信封格式)
榜示之次 日起 10 日內
詳細內容,請參閱應考須知,以免影響權益
簡表
目 錄 頁次
特別注意事項 ... 1
壹、重要事項日期... 1
貳、考試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 ... 2
參、應考資格 ... 3
肆、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3
伍、成績計算 ... 4
陸、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 4
柒、有關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址及電話 ... 5
捌、列印並郵寄報名書表 ... 5
玖、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 6
拾、五等考試電腦打字類科實地考試有關事項 ... 10
拾壹、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 ... 11
共同注意事項 ... 12
壹、申請特別照護及協助措施 ... 12
貳、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 14
參、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 15
肆、試題疑義 ... 18
伍、榜示及複查成績... 18
陸、任用有關規定... 20
柒、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 22
捌、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 22
玖、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 23
拾、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 23
拾壹、行動電話預約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 24
常見 Q&A ... 25
附表... 28
1.各等別、類科暫訂需用名額表 ... 28
2.各等別、職缺一覽表 ... 29
3.三等考試應考資格表 ... 60
4.四等考試應考資格表 ... 61
5.三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64
6.四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66
7.五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68
8.應試科目命題大綱適用類科一覽表 ... 69
9.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 72
10.申請國家考試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 75
11.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 77
12.應考人變更資料申請表 ... 79
13.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 80
特別注意事項
※ 本考試一律採網路報名 ,系統報名時間為 101 年 1 月 31 日起至 2 月 9 日下午 5 時止 ,請詳閱本須知 第 72 頁 附表 9 「國家考試 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儘早完成報名作業,避免集中於報 名最後截止期限前,因網路流量壅塞,影響個人報名權益。
※ 應考人完成網路報名登錄作業後,須自行下載及列印報名表件
,並 於 101 年 2 月 10 日(含當日)前以掛號郵寄 考選部特種考 試司第二科(郵戳為憑),始完成報名程序 。如未依規定期限寄 出報名表件,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
※本考試應考人 免繳報名費以一次為限 , 重複報名之應考人應按 重複報名之次數逐次繳交報名費 ,並依規定數額減半優待,三等 考試為新臺幣 550 元、四等考試為新臺幣 500 元、五等考試為新臺 幣 400 元(具原住民、後備軍人、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者
,不再優待)。
壹、重要事項日期 序
號 項目 日期 說明及注意事項
1 報名日期
民國 101 年 1 月 31 日起至 101 年 2 月 9 日下午 5 時 止
須於規定期限內以掛號郵寄報名表 件至考選部,完成報名程序。以郵 戳為憑,郵戳日期以 101 年 2 月 10 日前(含當日)為限,逾期不予受 理。
2 寄發入場 證 日 期
預定民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寄發(入場證委由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依據應考 人報名履歷資料採郵簡方 式列印及寄發,請應考人 登錄(填寫)個人履歷資 料時務必詳細確實)
應考人如於 101 年 4 月 20 日尚未收 到,請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或特種考試司第二科補寄,如仍未 及於考試前收到,應考人可逕至考 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或 洽考試承辦單位查明應試試區、試 場及入場證編號等資訊,並於考試 第 1 天第 1 節開始前,攜帶身分證 件提早至所屬試區卷務組辦理補發
3 考試日期
1.三等考試:101 年4 月28 日(星期六)至29 日(星期日)
2.四等考試:101 年4 月28 日(星期六)至29 日(星期日)
3.五等考試:101 年4 月28 日(星期六)
序
號 項目 日期 說明及注意事項
4
公 布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日 期
民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測驗式試題答案公布於國家考場公 告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
:http://www.moex.gov.tw 5 試題疑義
提出期限
自民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至 5 月 4 日止,逾期不受 理
詳見本須知第 18 頁「共同注意事項
」第肆項:試題疑義 6 榜示日期 預定民國 101 年 6 月 15
日榜示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 會之決議而定
7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日 期
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
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 書,請於榜示後 7 日內向 本部查詢
各節次均缺考之應考人成績及結果 通知書不予寄發,應考人如有需要
,請電洽特種考試司第二科辦理
8 複查成績 提出期限
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詳見本須知第 18 頁「共同注意事項
」第伍項:榜示及複查成績
貳、考試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
一、本考試各等別、類科暫定需用名額詳見附表 1(第 28 頁);各等別
、類科職缺一覽表詳見附表 2(第 29 頁至第 59 頁)。
二、應考人報名前請務必參閱 附表 2 各等別、類科職缺一覽表所列各職 缺之工作內容、地點及環境,並參酌個人狀況,審慎決定報考等別
、類科。
三、本考試公告之暫定需用名額,用人機關如有臨時增列需用名額之需 要時,經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彙整送考選部覈實提報考試院 核定,得增加需用名額。
四、各等別、類科錄取標準及名額,係由本考試典試委員會參照銓敘部 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彙送用人機關提列之需用名額及應考人考試成 績,依據有關法令予以決定。
五、為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有關行政院所屬機關(構)考試職缺之實 際用人機關、工作地點及內容,以分發機關辦理分配作業時為準,
另該職缺可能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移撥至他機關(構)。
參、應考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領有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年滿 18 歲以上(民國 83 年 4 月 27 日以前出生者),且具有本項考試各 該等別、類科應考資格之一者,得應各該等別、類科考試:
(一)三等考試: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8 歲以上,並具有附表 3(第 60 頁)所列資格。
(二)四等考試: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8 歲以上,並具有附表 4(第 61 頁至第 63 頁)所列資格。
(三)五等考試: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8 歲以上(民國 83 年 4 月 27 日 以前出生者)。
二、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2 項規定,年齡下限以算至考 試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 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1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 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 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 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冒名頂替者。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者。
(四)不具備應考資格者。
(五)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肆、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一、三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表 5(第 64 頁至第 65 頁)。
二、四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表 6(第 66 頁至第 67 頁)。
三、五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表 7(第 68 頁)。
四、筆試科目之試題型態:
(一)本考試各等別之應試科目,按考試日程表應試科目前端有「※」符
號者,採全部測驗式試題;應試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
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二)採測驗式試題科目以電子計算機評閱,應考人須詳閱測驗式試卷
(卡)作答注意事項,依規定作答。
五、三等及四等之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 試題,占分比重為作文占百分之六十,公文、測驗各占百分之二十。
考試時間為 2 小時。公文部分,應由左至右橫式作答,並以行政院最 新修定之「事務管理手冊」文書處理部分所規定之格式命題、閱卷。
六、考選部為提升試題品質,建立命題範圍,俾使應考人準備有所依據,
業已完成部分三等及四等考試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可適用之類科 詳附表 8)並已公告自 96 年元月起開始實施,惟該表列命題大綱為 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實際試題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上開命 題大綱公布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命題大綱/公務人員考 試部分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網頁下,請自行上網參閱。
伍、成績計算
一、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考試 總成績計算規則」及「實地考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本考試筆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 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
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 算之。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三、本考試僅採筆試方式舉行之類科,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採筆試 與實地考試二種方式舉行之類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六十,
實地考試成績占百分之四十。
四、 本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 50 分者,均不予錄取。缺 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實地考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總成績雖達錄 取標準,仍不予錄取。
五、本考試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 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 數。
陸、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一、考試地點:本考試設臺北、臺中、高雄、宜蘭、花蓮及臺東考區。應 考人須自行擇定一考區應試,報名後不得更改。
二、入場證寄發:預定 101 年 4 月 12 日以限時專送寄發,應考人如於
101 年 4 月 20 日尚未收到,請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
特種考試司第二科補寄。如仍未及於考試前收到,應考人可逕至考選
部全球資訊網或洽考試承辦單位,查明應試試區、試場及入場證編號
等資訊,並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開始前,攜帶身分證件提早至所屬試 區卷務組辦理補發。
三、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定於考試前 1 日,在國家考場公 告欄及各試區門前公布,請事先查明試場及座位。另為利應考人查詢
,可於 101 年 4 月 12 日起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查詢試場分配情形。
柒、有關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址及電話
應考人對本考試各項業務如有疑義,請依下列聯絡電話與相關單位聯繫:
詢問事項 主管機關、單位 連絡地址及方式 報名、證件
補驗、考試 及複查成績 等有關事項
考選部特種 考試司第二科
地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電話:(02)22369188 轉 3911、3918 傳真:(02)22367520
網址:http://www.moex.gov.tw/
網路報名 操作問題
考選部
資訊管理處 電話:(02)22369188 轉 3260、3225、3227 入場證、
成績及結果 通知書郵寄 及補發事項
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臺北郵局
電子郵件科
地址:10658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 89 號 9 樓 電話:(02)27031604 轉 29、39、59
傳真:(02)27037981
銓敘部
地址:11603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2 號 電話:(02)82366676
網址:http:// www.mocs.gov.tw/
錄取人員 分發、任用
等事項 行政院
人事行政局
地址:10051 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 1 段 2-2 號 電話:(02) 23979298 轉 338
網址:http://www.cpa.gov.tw/
訓練及保留 錄取資格
事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
地址:11601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3 號 電話:(02)82367112
網址:http: //www.csptc.gov.tw
捌、列印並郵寄報名書表
一、本考試採網路報名,應考人完成網路報名資料登錄後,須下載 並列印報名書表,並於規定期限內掛號郵寄至考選部,始完成 網路報名程序。如未依規定期限寄出報名表件,網路報名視為 無效。
二、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 http://www.moex.gov.tw/)點選
網路報名選項,即可進入國家 考試 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或
以 網 址 http : //register.moex.gov.tw/ ( 主 站 ) , 或 http :
//register.moex2.nat.gov.tw/(新站)進入,請先下載「應考須
知」詳細閱讀後,再進行網路登錄資料,於網路登錄完成後,必須
列印報名書表,並於規定期限內將報名書表以掛號郵寄考選部,始
完成報名程序。
玖、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網路報名登錄作業完成後,務須下載、
列印及掛號郵寄報名表件),於101年2月10日(含當日,郵戳為憑)
前以掛號郵寄考選部,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不予受理,報名程序請 詳見附表9。
二、報名日期:自民國 101 年 1 月 31 日起至 2 月 9 日下午 5 時止。
三、報名書表郵寄地點: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特種 考試司第二科。
四、 報名應繳費件:
(一) 報名履歷表(正表)1張:請確實填妥、勾選各欄,務須將身心障 礙手冊(或殘障手冊)影本正、背面(須清晰)及最近 1 年內之 1 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 1 張固貼於規定欄位(請勿使用生活照,並請 於相片背面書妥姓名、考區、等別及類科)。
(二)報名履歷表(副表)1張:請確實填妥、勾選各欄,並將國民身分證 影本(須清晰)正、背面固貼於規定欄位。
(三)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五等考試不須繳驗學歷證件)
1.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正、背面影本【有效日期須為 101 年 4 月(含)以後】。
2.三等考試:
(1)畢業(學位)證書:以第一款應考資格報考者,應繳驗獨立學 院以上學校畢業(學位)證書影本。報考技術類別之類科但非 該類科列舉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而依應考資格表附註 一之規定報考者【即非列舉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以所 修課程與報名類科專業科目2科以上名稱相同(每科2學分以上
)報考者】,須另附繳學分證明或成績單影本。
(2)考試及格證書:以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 3 年報考者(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
所稱及格滿 3 年,其計算自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 試及格資格之日起,至報考之考試舉行前一日止)或高等、普 通檢定考試及格資格報考者,須繳驗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3)具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資格者,得參照 三等考試應考資格第 2 款,附繳考試及格證書影本,報考三 等考試。
(4)曾任中尉以上3 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相關證明文件(任官令及 退伍令):後備軍人以軍階及軍職年資報考,曾任中尉以上3 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者,得應未列舉限定系、組、所、學位學 程名稱之類科,或應與該軍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相 近之技術類別相當類科。惟考試類科應具有相關之職業證書、
工作經驗或訓練,始得報考者,仍應符合該應考資格規定。
3.四等考試:
(1)畢業證書:以第一、二款應考資格報考者,應繳驗公立或立案 之私立高中(職)學校以上學校畢業證書影本。
(2)考試及格證書:以第三款應考資格報考者,應繳驗初等考試或 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證書影本,且考試及格應滿3 年
;以第四款應考資格報考者,應繳驗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 證書影本。
(3)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或五 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者,視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須繳驗 學生證正背面或肄業證書影本,據以報考四等考試。
(4)進修補習學校畢業者,需繳驗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明書影本,結 業證書不採。
(5)自學進修者,應繳驗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 書。
(6)曾任中士以上3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相關證明文件(任官令及退 伍令):後備軍人以軍階及軍職年資報考,曾任中士以上3 年 之軍階及軍職年資者,得應未列舉限定職業學校或科別名稱之 類科,或應與該軍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相近之技術 類別相當類科。
4.以國外學歷報考者除須符合各等別、類科所列應考資格第一款之 學校系、組、所,並應繳驗:
(1)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或外交部指定機關(構)驗證之畢業證書影 本及中文譯本(如不便驗證,應考人得自行翻譯成中文,並自 負法律責任)。
(2)在國外就學期間入出境護照影本(僅須附繳護照中有關列載英 文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資料及貼附相片部分之影本)。
(3)國外學校歷年成績證明(成績單)影本及譯本。
(4)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5.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及格滿 3 年,其計算自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 起,至報考之考試舉行前一日止(以考試及格資格報考本考試三等 或四等考試者,其考試及格證書上所註明考試及格生效日期須在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前)。
6.應考人如需申請延長考試時間,需另附繳報名日期前一年經行政 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 書(格式如附表 10);如所持身心障礙手冊未註明需重新鑑定者
,其診斷證明書經審核通過後,毋須重複繳驗。詳細規定及其他 照護措施請見本須知共同注意事項之「壹、申請特別照護及協助措 施」。
7.以上應繳之各項應考資格證明文件,除診斷證明書須繳驗正本外
,一律繳驗與原始證件相符之影本,如經查證與原始證件不符或 不實者,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證件影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不 另附還。
(四)報名費:
1.本考試應考人免繳報名費,惟以一次為限。
2.重複報名之應考人應按重複報名之次數逐次繳交報名費。
應考人僅報名三等考試一般行政類科,免繳報名費;如應考人除 報考三等考試一般行政類科(免繳報名費)外,又報考三等考試 人事行政類科(或其他等別或類科考試),則重複報名部分皆須 繳交減半優待之報名費。其各等別應繳交金額如下:
(1)三等考試新臺幣 550 元。
(2)四等考試新臺幣 500 元。
(3)五等考試新臺幣 400 元。
(4)繳費方式: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方式,繳款後,須將繳款 完成之收執聯正本黏貼至報名履歷表背面,憑以報名,有關 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詳見共同注意事項 柒(第 22 頁)。所繳報名費用,除符合本部退費規定之情 形外,概不得申請退還。
3.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有關申請退費事由、申請 退費時間、申請手續及退費金額等規定,詳見附表 13。
五、檢查報名書表注意事項:
(一)報名書表請以白色 A4 紙張單頁列印。
(二)報名履歷表(正表)是否貼妥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正、
背面影本(須清晰)及最近 1 年內之 1 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 1 張
(請勿使用生活照,並請於相片背面書妥姓名、考區、等別及類 科)。
(三)報名履歷表(副表)是否貼妥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須清晰
)。
(四)報名履歷表除「按節次點名紀錄」、「審查結果」、「審查人簽 章」與「入場證編號」等欄請勿填寫外,其餘各欄均由應考人自 行選填。「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各欄
,均須與所繳之資格證明文件相符,如證件記載錯誤或不一致,
應先向戶籍或原發證機關申請更正,再附繳有更正記載之戶籍謄 本,始得據以報考。
(五)「類科編號」、「應考類科」欄(請參照附表1),一經選填寄遞 後,即不得要求更改,兩者如不相符時,以應考類科為準。
(六)「聯絡電話」欄,請務必登錄,以利聯絡及通知重要事項。
(七) 「通訊地址」欄,須詳實登錄101年7月底前不致變更之通訊地址
,俾供送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寄發入場證與成績及結果通知 書,如有不符,致使有關考試文件無法投遞或發生延誤情事,由 應考人自行負責。
(八)「應考資格」欄,請依附繳之應考資格證明文件選填。
(九)欲申請特別照護者,請務必於報名信封及報名履歷表之「申請特 別照護」欄註明,並選填要求提供之照護及協助措施。有關身心 障礙應考人參加國家考試權益維護措施規定,請詳見本須知共同 注意事項第壹項:「申請特別照護及協助措施」(第12頁)。
(十)應考人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請填具申請書(請自行列印本 須知附表12,第79頁),以書面傳真或掛號函知考選部特種考試 司第二科更正(傳真:(02)22367520)。
六、郵寄報名表件:
(一) 於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登錄基本資料並請產製報名書表,列印 報名表件,並請詳細檢查,應填各欄及應繳各件是否確無遺漏或 錯誤,然後將信封封面密實黏貼於 B4 大型信封(自行備妥),並 將報名表件及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依下列順序裝入。
1. 報名履歷表(正表)
2. 報名履歷表(副表)
3.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五等考試不須繳驗)之順序,由上而下
,整理齊全,以迴紋針夾於右上角(切勿用訂書機)、平放 入報名專用信封內(信封封面請密實黏貼於自備 B4 大小之 大型標準信封上)(切勿摺疊,如下頁圖所示),於 101 年 2 月 10 日(含當日,郵戳為憑)前以掛號寄出,如以平信 郵遞致發生遺失或遲誤而無法報名者,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
(由上而下整理齊全,
右上角用大迴紋針夾妥)
(3)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畢業或學位證書、學 分證明、考試及格證書 等)
(2)報名履歷表(副表)
(黏妥國民身分證正、背面 影本)
(1)報名履歷表(正表)
(黏妥相片、身心障礙手冊 正、背面影本)
(二)為確保個人權益,寄件前請確實檢查報考考區、等別、類科編號
、應考類科是否正確,應考資格證明文件是否繳交,相片、身心 障礙手冊及身分證影本是否黏貼,另為利連絡,請翔實填寫 101 年 7 月底前不致變更之通訊地址、聯絡電話、手機號碼及 E-mail。
七、退補件程序:
報名書表及應繳費件不全者,由考選部特種考試司先以簡訊或電話 告知應補件項目,應考人應於接獲補件通知之日起 3 日內補齊,逾 3 日未補齊者,將另發函通知並限定於 5 日內補齊(以郵戳為憑)
,屆時仍未補齊者逕予退件,應考人不得異議。補件資料屬影本者
,除以掛號郵寄方式外,亦得以傳真方式辦理,傳真後,請務必來 電向承辦單位確認補件資料無誤。
拾、五等考試電腦打字類科實地考試有關事項
一、本項實地考試「電腦文書處理」係測驗應考人電腦中文輸入之「速 度」與「正確程度」。
二、注意事項:
(一)本考試使用試務處提供之桌上型個人電腦及視窗作業系統(windows)
,並提供大易(含二碼、三碼及四碼版)、行列(作業系統內附)、
注音(作業系統內附)、倉頡(作業系統內附)、速成(作業系統內附
)、微軟新注音、微軟新倉頡、嘸蝦米(適用 5.7 版)、自然輸入法 9 等中文輸入法,使用上述列舉以外之輸入法者,應於寄送報名履歷表 件時,請將合法版權之輸入法磁片或光碟郵寄至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 二科,俾利事先安裝。
(二)應考人自備之輸入法如與系統不相容,致影響考試時,責任由應考人 自負。
(三)中文輸入標點符號,以符合 BIG 5 碼標準之全形標點符號為限。
(四)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錯誤,應予扣分:
1.漏打(應輸入而未輸入者)。
2.多打(不應輸入而輸入者)。
3.錯打(輸入錯別字者)。
(五)每漏打、多打、錯打一字應扣分數及正確輸入字數應得分數之評閱標 準由典試委員會決定之。
三、應考人因上肢障礙、視覺障礙、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重 度肢體障礙、多重障礙致閱讀試題或書寫試卷困難而申請延長考試 時間 20 分鐘並經考選部核准延長者,應試「實地考試-電腦文書處 理」科目時,依例延長作答時間 4 分鐘。
四、有關實地考試之考試地點、各梯次分配及其報到、考試時間等事項,
於寄發入場證時另行通知。
拾壹、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並由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依序分發任用。
二、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第 9 條第 3 項規定,本項 考試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構)、學校實務訓練。另本 考試錄取人員除所分配職務與考試等級類科顯不相當,而機關認有需 要者外,不得辦理改分配。
四、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其未能參加訓練者因未完成考試程序,不 發給考試及格證書,公務人員高普考試或其他特種考試錄取人員,於 訓練(或實習)期間,復應本考試錄取者,如訓期重疊,僅得選擇一 種考試接受訓練(或實習),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 證書。
五、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 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3 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5 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 逾 2 年。
六、本項考試榜示後,正額錄取人員如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 條第 3 項規
定之事由,擬申請保留受訓資格或有訓練相關疑義者,請逕洽公務人
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培訓處第一科。
共同注意事項 壹、申請特別照護及協助措施
一、欲申請特別試場應試者,請務必於報名信封及報名履歷表(正表)之
「申請特別照護」欄註明,並勾填要求提供之照護及協助措施。經依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審核通過者,由考選部 提供相關權益維護措施。並請應考人於考試當日提早查看試場。
二、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特訂定「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 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第 2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指具有報考該項 考試應考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上肢肢體障礙,致書寫試卷困難。
(二)下肢肢體障礙,致行動不便。
(三)聽覺機能障礙。
(四)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
(五)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
,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
(六)重度肢體障礙,致上肢無書寫能力且無法使用電腦作答。
(七)多重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
(八)其他因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
第 3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符合第 2 點規定者,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申請,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但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 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
(一)上肢肢體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
(二)視覺障礙應考人申請使用點字機或盲用電腦。
(三)申請使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特殊權益維護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如所持身心障 礙手冊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其診斷證明書經審核通過後,毋 須重複繳驗。第一項診斷證明書格式如附表(詳如附表10)。
第 6 點 上肢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 維護措施:
(一)放大二倍之測驗式試卷(卡)。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7 點 下肢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 維護措施:
(一)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
(二)適用桌椅。
(三)輪椅。
第 8 點 聽覺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 措施。但應考人經本部核可,得自備助聽器。
(一)安排熟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監考 及服務工作。
(二)以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表示上、下場鈴聲。
第 9 點 視覺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 措施:
(一)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二)點字機或盲用電腦。
(三)點字試題或盲用電腦電子檔試題。
(四)放大二倍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五)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六)有聲電子計算器。
前項第二、三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 0.一(含全盲)之應考人始得申請。
第一項第六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子計 算器時提供。
第一項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等 輔具,得由應考人報名時申請自備。但考試時如無法運作或系 統不相容,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第 10 點 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 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電腦作答相關設備。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三)放大二倍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第 11 點 重度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 維護措施:
(一)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12 點 多重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障礙類別或需要,由本部提供第 6 點至第 11 點必要之權益維護措施。
第 13 點 以點字機作答者,其作答結果於閱卷前,由考試承辦單位 聘請專人翻譯、核校,並依下列程序進行評閱:
(一)測驗式試卷(卡):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作答結 果人工劃卡後進行閱卷。
(二)申論式試卷:將作答結果黏貼於試卷上,加蓋騎縫章,由 考試承辦單位彌封後進行閱卷。
第 14 點 以電腦或盲用電腦作答者,於每節考試結束後,由監場人
員列印身心障礙應考人作答結果,經其確認後,黏貼或夾置於
試卷(卡)上,加蓋騎縫章,併同作答儲存媒體,並依下列程
序進行評閱:
(一)測驗式試卷(卡):
1.以電腦作答者,由資訊管理處將儲存媒體資料轉入試卡 評閱系統,進行閱卷。
2.以盲用電腦作答者,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試卷 作答結果人工劃卡後進行閱卷。
(二)申論式試卷:閱卷委員依作答結果進行閱卷。
第 15 點 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者,考試時 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測驗式試卷(卡):由監場人員依據身心障礙應考人各題 口述答案,記錄在作答用紙,俟應考人確定無誤後,再由 監場人員代筆劃記至測驗式試卷(卡),經應考人再次檢 視無誤,於考試結束後,連同作答用紙送交卷務組彌封。
(二)申論式試卷:考試筆試程序結束,由監場人員將其錄音結 果及代筆作答或協助抄錄之口述重點內容,經應考人再次 檢視無誤後,送交卷務組彌封。申論式試卷閱卷期間,閱 卷委員依口述錄音內容、監場人員代筆作答或由專人依口 述錄音內容繕打完成之申論式試卷,並參考口述重點內容 於申論式試卷進行評閱。
第 16 點 一般應考人如因臨時事故受傷或罹病或學習障礙經縣(市
)政府教育主管機關核發學習障礙證明或其他因功能性障礙,
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者,得檢具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 區醫院以上醫院核發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依本要點 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前項申請遇有緊急情形,各考試承辦單位得簽請部長核定 後,提報審議小組備查。
三、應考人符合前揭要點第 2 點規定者,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報名履 歷表填註申請,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但有第 3 點情形之一者,應另 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 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詳如附表 10,第 75 頁)
貳、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一、為提示應考人有關測驗式試卷(卡)之正確作答方法,特訂定本注 意事項。本注意事項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測驗式試卷(卡),係指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在規定 方格內劃記作答並以電子計算機閱卷之試卷(卡)。
三、測驗式試卷(卡)正面上方載有應考人座號,應考人開始作答前,
請先核對是否與座號相符,並檢查試卷(卡)上科目名稱是否與試 題上科目名稱相同。
四、應考人作答時,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及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
五、測驗式試題每題有(A)、(B)、(C)、(D)四個選項,本考試
為單一選擇題,請依題意就(A)、(B)、(C)、(D)四個選項 中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答 錯不倒扣分數。
六、作答時,應將所選答案,在試卷(卡)上該題號選項方格內劃記,
必須粗黑、清晰,將該方格畫滿。不可畫出格外或只畫半截線。
七、如答錯要更改時,要用橡皮細心擦拭乾淨,另行作答,切不可留有 黑色殘跡,或將試卷(卡)污損,並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
八、測驗式試卷(卡)應保持清潔,除依題號順序作答外,不得在座位 號碼及科目代號之條碼欄另行劃記,且不可任意挖補、污損、折疊
,卡片邊緣之黑色條紋,亦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九、各科目之全部測驗式試題或兼具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之測 驗式試題部分,其試題數多寡並不一致,務請應考人按試題之題數 及題號,依序在測驗式試卷(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俾 免影響計分。
十、未依上列各項規定作答,致電子計算機無法正確計分時,由應考人 自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其試卷(卡)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 於試卷(卡)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致無法讀入考試類科、座號及 全部答案者,以零分計算。
(二) 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 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四) 因應考人污損試卷(卡),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參、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一、凡試題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者,應考人始得使用。
二、考選部自 97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各 項考試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應考人應使用考選部核定通過之 電子計算器。如使用非考選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依試場規則 第 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 器,扣除該科目成績 20 分。」,且不得繼續使用。
三、無論是否使用電子計算器,試題作答均須詳列解答過程。
四、目前經考選部核定合格之電子計算器已有 110 款(如表列),相關機 型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 )之「國家 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應考人可依自身需求選購適當機型。考選部 將陸續增加其他機型,並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之「最新消息」公告增 列。
五、目前核定通過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
(一) 第一類:具備+、-、×、÷、%、√、MR、MC、M+、M-運算功能。共
計 100 款(依品牌英文及數字排列如下)。
廠商:精通事物機器有限公司 HC127V AU-06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ATIMA(共 5 款) HC132 AU-08 品牌:E-MORE(共 25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HC133 AU-09 型號 識別標識 MA-80V AT-01 HC184 AU-03 DS-3E EM-05 SA-200L AT-02 HC191 AU-10 DS-3GT EM-15 SA-787 AT-03 HC219 AU-11 DS-120E EM-06 SA-797 AT-04 廠商: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DS-120GT EM-16 SA-807 AT-05 品牌:Canon(共 3 款) DS-200GTK EM-26 廠商: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型號 識別標識 JS-20E EM-07 品牌:AURORA(共 15 款) LC-210HiII CN-02 JS-20GT EM-17 型號 識別標識 LS-88VII CN-03 JS-120E EM-08 DT210 AU-14 LS-120VII CN-04 JS-120GT EM-18 DT220 AU-15 廠商: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 JS-200GTK EM-27 DT230 AU-17 品牌:CASIO(共 3 款) MS-8L EM-23 DT391B AU-04 型號 識別標識 MS-12E EM-09 DT810 AU-12 MW-8V CA-02 MS-20GT EM-20 DT810V AU-13 SX-300P CA-03 MS-80L EM-19 DT3910 AU-16 SX-320P CA-04 MS-112L EM-02
DT3915 AU-07 MS-120E EM-10
HC115A AU-02 NS-200GTK EM-28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台灣哈理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台灣哈理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E-MORE(共25 款) 品牌:H-T-T(共3 款) 品牌:SANYO(共2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SL-20V EM-12 SCP-298 HL-01 SCP-371 HL-03 SL-103 EM-13 SCP-308 HL-05 SCP-913 HL-04 SL-201 EM-14 SCP-328 HL-02 廠商: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SL-220GT EM-21 廠商: 宜德電子有限公司 品牌:UB(共20 款)
SL-320GT EM-22 品牌:kolin(共 2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SL-709 EM –11 型號 識別標識 UB-200-Y
SL-712 EM –03 KEC-7711 ED-01 UB-200-W
CK-07
SL-720 EM –04 KEC-7713 ED-02 UB-206-Y CK-08
廠商:國隆國際有限公司 廠商:神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UB-206-W
品牌:FUH BAO(共 13 款) 品牌:Paddy(共 4 款) UB-210 CK-09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UB-211 CK-10 FB-200 FB-01 PD-H036 PA-01 UB-212-B
FB-216 FB-02 PD-H101 PA-02 UB-212-R CK-11 FB-510 FB-08 PD-H208 PA-03 UB-220 CK-12 FB-520 FB-09 PD-H886 PA-04 UB-225 CK-13 FB-530 FB-10 廠商: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UB-226-W
FB-550 FB-11 品牌:Pierre cardin(共 5 款) UB-226-B FB-560 FB-12 型號 識別標識 UB-226-R
CK-14
FB-570 FB-13 PT212 CK-03 UB-233 CK-15 FB-580 FB-14 PH245 CK-02 UB-236M CK-16 FB-590 FB-15 PT256-G UB-238 CK-17 FB-701 FB-05 PT256-B
CK-04
UB-239M CK-18 FB-810 FB-03 PT383 CK-05 UB-266-P
FBMS-80TV FB-04 PT899 CK-06 UB-266-G UB-266-B UB-266-R
CK-19
廠商: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UB-370 CK-23 UB-820 CK-25 品牌:UB(共20 款) UB-800-P UB-850-P
型號 識別標識 UB-800-G UB-850-G UB-320 CK-20 UB-800-B UB-850-B UB-330 CK-21 UB-800-R
CK-24
UB-850-R
CK-26
UB-360 CK-22
備註: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 Pierre cardin 及 UB 兩品牌,型號數字後之英文字母 為顏色之代碼(例如:Y 為黃色、W 為白色)。
(二) 第二類:具備+、-、×、÷、%、√、MR、MC、M+、M-、三角函數、對 數、指數運算功能。共計 10 款(依品牌英文及數字排列如 下)。
廠商: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國隆國際有限公司 品牌:AURORA(共 2 款) 品牌:CASIO(共 1 款) 品牌:FUH BAO(共 2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SC500 PL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