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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央 警 察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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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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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9 9 年 警 正 班 第 2 0 期 招 生 簡 章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訂定之警正班第 20 期遴選規定

【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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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址 33304 桃園縣龜山鄉大崗村樹人路 56 號

‹

網 址 http://www.cpu.edu.tw

‹

聯絡電話

03-3273315

03-3282321 轉 4135 傳真:03-3287105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2)

壹、招生重要期程摘要………1

貳、應考資格………2

參、相關規定………2-3 肆、招生名額………4

伍、報名辦法………4-5 陸、服務機關初審作業注意事項………5

柒、准考證寄(補)發………6

捌、考試日期及考試地點………6

玖、筆試科目及日程表………7

壹拾、筆試試題型態………7

壹拾壹、成績採計………8

壹拾貳、錄取標準及缺額遞補………8

壹拾參、放榜及成績單寄發………8-9 壹拾肆、成績複查………9

壹拾伍、體格檢查………9-10 壹拾陸、報到及訓練期程………10-11 壹拾柒、申訴處理………11

壹拾捌、退費手續………11-12 壹拾玖、本校查詢電話及網址………12

貳拾、各種表件………13

貳拾壹、附件………13

目 錄

(3)

中央警察大學 99 年警正班第 20 期招生簡章

壹、 招生重要期程摘要

項目 日期

考生報名 z 99 年 5 月 10 日至 99 年 5 月 17 日

警察機關受理報名 z 99 年 5 月 10 日至 99 年 5 月 18 日

警察機關初審 z 99 年 5 月 11 日至 99 年 5 月 28 日 警察機關彙送應考人資料至

內政部警政署 z 99 年 5 月 18 日至 99 年 6 月 2 日 內政部警政署彙送應考人資

料至本校 z 99 年 6 月 2 日至 99 年 6 月 16 日 寄發准考證 z 99 年 7 月 2 日(暫定)

招生考試(筆試) z 99 年 7 月 10 日至 99 年 7 月 11 日

榜示錄取 z 99 年 8 月 13 日(暫定)

寄發錄取受訓通知 z 99 年 8 月 14 日(暫定)

訓練期程

z 99 年 8 月 30 日至 99 年 12 月 29 日

(暫定)

(4)

貳、 應考資格(須全部符合)

一、 職務(須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 現任第 4 序列職務。

(二) 現任第 5 序列職務 1 年以上。

(三) 現任第 6 序列(中華民國 86 年 5 月 23 日後改派警正 官等者,自改派之日起算,下同)正、副主管職務併 計同序列職務 3 年以上。

(四) 現任第 6 序列非主管職務併計同序列職務 5 年以上。

二、 年齡:未滿 50 歲。

三、 中央警察大學、中央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

四、 最近 2 年年終考績 1 年列甲等、1 年列乙等以上,且獎多 於懲。

五、 最近 5 年內未因違反品操風紀受處分,且最近 3 年內未 因工作或考核監督不周受記一大過以上,或懲戒處分。

六、 未經中央警察大學警正班結訓者。

七、 符合本簡章壹拾伍、體格檢查所訂之標準。

參、 相關規定

一、 應考人資績計分之計算依內政部警政署訂定之作業注意 事項辦理。

(一) 資績計分之計算,依據「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相關規 定計算,核算至 98 年 12 月 31 日止(年資、考績及獎 懲資料以擔任第 6 序列職務起算)。

(二) 所附資績計分表,應考人應確實填報、核對,經服務 機關審查核章後,由服務機關妥為保管歸檔,以利查 考。

(5)

(三) 應考人應依規定確實填寫資績計分資料,報名書表經 服務機關審核轉送本校後,應考人不得申請更正資績 計分。

(四) 各機關應確實審核,如有錯誤,相關責任自行負責。

二、 前項貳、應考資格之二、年齡部分,核算至教育訓練前 1 日止(99 年 8 月 29 日)。

三、 前項貳、應考資格有關獎懲部分,核算至內政部警政署 發文之日止(99 年 4 月 9 日)。

四、 98 年考績部分,以銓敘審定之考績等次計算,如尚未經 銓敘審定者,請就各機關長官覆核之考績等次計算。

五、 應考人或參加考試成績達錄取標準者,於報名後至受訓 前,受懲戒處分、或因違反品操風紀受處分,或因工作 或考核監督不周受記一大過以上,撤銷考試或受訓資 格;受訓後發布處分命令者,亦同。(所屬單位應將該項 處分函報內政部警政署及本校)

六、 各警察機關請自行審核所屬人員報考資格,如經各該單 位審查合格者,請依規定檢齊相關證件造冊送內政部警 政署複審後轉送本校;審查不合格者,本校不辦理複審,

各該單位請檢附已經劃撥繳費(加蓋繳費郵局郵戳)之 報名表正本,造冊送本校憑以辦理退費;各警察機關請 自行通知初審審查不合格者,本校不另行通知。

Ú附註:基於政府應積極營造有利生育、養育、教育環境,並推 動國家與社會承擔嬰幼兒照顧責任,有關應考資格年 資、考績、獎懲採計部分,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復職後之 年資、考績、獎懲得溯前採計。(參酌行政院 96 年 2 月 15 日院授人力字第 0960060864 號函辦理)

(6)

肆、 招生名額:50 名

伍、 報名辦法

一、 報名日期:自民國 99 年 5 月 10 日(星期一)起至 99 年 5 月 17 日(星期一)止,以郵局劃撥繳費郵戳日期為 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 報名方式:

(一)報名地點:報名表件送繳所屬警察機關收轉內政部警 政署,經審查後再轉送本校。

(二)報名費:新臺幣 1515 元(含劃撥手續費 15 元)。

(三)繳費方式:請應考人持表件編號2報名表及所附繳款 劃撥單至郵局劃撥繳費,並請經辦郵局於報名表左下 角「蓋郵戳欄」處蓋郵戳章,以資證明繳費(劃撥繳 款收據,請妥善保存),未於報名截止日前繳費者,

視為未完成報名程序,不得應考;如有重複報名繳 費,一經解繳國庫後,不得申辦退費。

三、 應繳表件資料:請依下列順序以迴紋針裝訂,俾便抽閱 審查。

(一) 准考證:如表件編號1,請貼妥最近 3 個月內 2 吋正 面脫帽半身彩色相片(戴帽相片拒收,自行列印者請 用相片紙列印),正、反兩面均須填妥相關資料(含收 件姓名、郵遞區號、住址、電話,以免郵誤)。

(二) 報名表:如表件編號2,應考人自填部分請應考人親 自填寫,並黏貼相片(須與准考證之相片同式)及身 分證正、反面影本;服務機關初審部分,應考人勿填,

由服務機關審核簽章。

(三) 成績單信函:如表件編號3,請應考人填寫姓名、郵

(7)

遞區號及住址,以免郵誤;如未填明致退件者,本校 不另補寄。

(四) 學歷證件影本:中央警察大學、中央警官學校畢業或 訓練合格證件影本(請以 A4 格式影印)。

四、 報名應注意事項:

(一) 應考人應依伍、報名辦法辦(備、填)妥相關手續(資 料),未依規定辦理致影響其考試權益,由應考人自行 負責。

(二) 准考證「准考編號」欄及報名表「服務機關初審結果」、

「中央警察大學複審結果」欄勿填寫外,相關報名表 件(表件編號 1-3)請應考人以正楷填明。

陸、 服務機關初審作業注意事項

一、 報名表及資績計分表有關「服務機關初審(審核)之資 績計分」欄,請人事單位以國字大寫填寫至小數點第二 位,小數點第三位以四捨五入方式進入第二位(如零佰 伍拾肆點陸零分),並不得塗改。

二、 應考人報名表所填事項,經服務機關相關權責單位查核 無誤後,於「服務機關初審結果」各欄蓋「合格」或「不 合格」章;並須由各權責單位主管核章;「機關主官」欄 由機關主官核章。

三、 各服務機關完成初審後,檢齊所屬初審合格應考人報考 資料及機關報考名冊,於 99 年 6 月 2 日前函送內政部警 政署複審,並由內政部警政署於 99 年 6 月 16 日前彙送 本校,逾期致影響應考人權益,由服務機關自行負責。

四、 其它報名作業事項,請依內政部警政署訂定之警正班第 20 期報名作業注意事項辦理。

(8)

柒、 准考證寄(補)發

一、 准考證預計於 99 年 7 月 2 日以限時專送寄發應考人,應 考人如於 99 年 7 月 7 日前未收到,請向本校招生委員會 試務組查詢,逾期未查詢致影響考試權益者,應考人自 行負責。

二、 應考人如未收到或遺失(毀損)准考證,得於本招生考 試筆試第一天第 1 節考試開始前 20 分鐘持相片(須與報 名表同一式)、警察人員服務證至試務中心試務組辦理補 發。

三、 筆試第 1 節考試開始後,不再辦理准考證補發,並依中 央警察大學入學考試試場須知相關規定辦理。

捌、 考試日期及考試地點

一、 99 年 7 月 10 日(星期六)、7 月 11 日(星期日)。

二、 考區於考前 10 日在本校門口及網站公告。

三、 試場分配於考前 1 日在本校門口及網站公告。

(9)

玖、 筆試科目及日程表

日期 星期 午別 節次

預備 考試時間 考試科目

08:20 08:30 至 09:50 國 文

10:20 10:30 至 11:50 警 察 勤 務

(含警察職權行使法)

九十九年月十日 下午

13:20 13:30 至 14:50 警 察 法 規 及 行 政 程 序 法

08:20 08:30 至 09:50 犯 罪 偵 查 實 務

九十九年七月十一日

10:20 10:30 至 11:50 刑 法 及 刑 事 訴 訟 法

備考

一 、 考 試 地 點 於 考 前 10 日 , 試 場 分 配 於 考 前 1 日 在 本 校 門 口 及 網 站 公 布 。

(http://www.cpu.edu.tw/)。

二、憑准考證應考。

Ú應試規定:請詳閱本簡章附件 1「中央警察大學入學考試試場須知」。

壹拾、 筆試試題型態

一、 國文:公文占 40%、作文占 60%(採申論題方式命題)。

二、 其餘四科:採申論題方式命題。

(10)

壹拾壹、 成績採計:

本項考試採筆試成績與資績計分併計方式,說明如下:

一、 筆試成績占 70%,資績計分占 30%。資績計分之計算,

依據「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相關規定計算,核算至 98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 成績總分計算公式:成績總分=(個人筆試成績÷到考之 考生最高筆試成績)×70+(個人資績計分÷到考之考生 最高資績計分)×30。(成績總分之計算,取至小數點後 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三、 成績總分相同者,以資績計分較高者為先,資績計分亦 相同者,以下列考試科目成績高者優先錄取,其順序為 國文、警察勤務、警察法規及行政程序法、犯罪偵查實 務、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壹拾貳、 錄取標準及缺額遞補

一、 依成績總分高低順序擇優錄取至滿額為止。

二、 考試科目有 1 科零分或缺考者,不予錄取。

三、 錄取人員報到受訓後,如遇有缺額於 99 年 9 月 1 日前按 成績總分排序遞補。

壹拾參、 放榜及成績單寄發

一、 放榜日期:暫定 99 年 8 月 13 日(實際日期以放榜會議 為準)。

二、 公告方式:本校門口及網站。

三、 錄取通知:各警察機關錄取人員名單及錄取受訓通知,

(11)

於放榜後函送各錄取人員及所屬警察機關。

四、 成績單寄發:放榜後以平信寄發考生本人。

壹拾肆、 成績複查

一、 時間:錄取名單公告後 10 日內為限,以郵戳為憑,逾期 不予受理。

二、 申請手續:檢附成績單影本或網路查詢列印成績單,並 填妥簡章所附複查成績申請表,但缺考一科以上者不得 申請複查,複查費每科 50 元(郵票不收,請寄郵政匯票,

兌款郵局:桃園郵局,受款人:中央警察大學招生委員 會)。附貼足郵票之回件信封乙個,寄「中央警察大學招 生委員會複查小組」收。

三、 複查成績以複查筆試試卷卷面分數為限,不得申請重新 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試卷、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亦不得要求告知命題人員、閱卷人員之姓名及其他有關 資料。

四、 複查結果若有增減分數或錄取情形有異動者,不得異議。

五、 榜示公告之日起 7 日內如未收到成績單,請自行至本校 網站列印。

六、 同一科目申請複查以一次為限。

七、 如未按上述各點辦理申請複查者,均不予受理。

壹拾伍、 體格檢查

一、 錄取人員應攜帶本校寄發之體檢表,至指定醫院(清單 隨錄取受訓通知寄發,並公布於本校網站)辦理體格檢 查(費用由錄取人員自行負擔),並於受訓報到當日繳交

(12)

二、 錄取人員應自行檢視體檢結果是否符合簡章規定,本校 將就錄取人員報到當日繳交之體檢表審查,並以受訓報 到當日審查結果為準,事後不得申請辦理複檢。體格檢 查結果經本校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 格,撤銷受訓資格:

(一) 胸部 X 光異常經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二) 肝功能(GOT、GPT)異常,指數超過正常值 5 倍以 上者。

※肝功能檢查(GOT、GPT)報告,須請醫院註記正常值範圍。

三、 體格檢查為考試程序之ㄧ,未依錄取受訓通知規定時間 繳交指定醫院體檢表或檢查項目不齊全者,視為體格檢 查不合格,撤銷受訓資格。

四、 錄取人員所繳交之體檢表,其檢查日期僅限本校受訓報 到日前 90 日以內為有效;各指定醫院檢查時間及體檢表 完成日數不一,請錄取人員自行掌握時間,以符時限。

五、 受訓期間如發現有癲癇、精神病或其他疾病經招生委員 會召開專案會議決議認不堪接受本校教育者,均予退訓。

壹拾陸、 報到及訓練期程 :

以錄取受訓通知所載日期為準。

一、 報到時間:暫定 99 年 8 月 30 日(星期一)。

二、 訓練期程:暫定 99 年 8 月 30 日至 99 年 12 月 29 日,為 期 4 個月。

三、 未依錄取受訓通知規定時間辦理報到者,撤銷受訓資格。

四、 訓練有關規定

(一) 錄取人員因故無法參加訓練,應於通知受訓報到日前,

報請內政部警政署核准,並應依錄取受訓通知規定時間 內繳驗體檢證明及相關文件,始得辦理延後報到、或保

(13)

留受訓資格。

(二) 有關本期訓練及成績評核(淘汰)規定,依照「中央警 察大學推廣教育訓練實施要點」、教育計畫及本校其他 相關規定辦理。(詳情請至本校推廣教育訓練中心網站 查閱)

(三) 警正班訓練結業成績將作為相關職務人事作業之重要 參據。

壹拾柒、 申訴處理

一、 考生對於考試結果或其他各項試務工作認為有損其權益 時,得於本校公告錄取人員名單之日起 20 日內,以書面 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

二、 考生申訴書應詳載考生姓名、准考證號碼、報考類別、

通訊地址、聯絡電話、日期、申訴之事實及理由、希望 獲得之補救及檢附有關文件或證據。

三、 考生申訴案,如有下列情形者不予受理:

(一) 招生有關法令或招生簡章已有明確規範者。

(二) 申訴書件不齊全,經限期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

(三) 逾申訴期限。

四、 申訴以一次為限,申訴處理結果經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 後,由本校於一個月內函覆申訴人,並告知申訴人行政 救濟程序;對於考生所提之申訴,本校於必要時組成專 案小組公正調查。

壹拾捌、 退費手續

一、 退費對象:已劃撥繳費但未報名及經審查不合格者,退

(14)

務機關初審並冊送內政部警政署複審合格轉送本校者,

報名費不予退還。

二、 申請退費期限:請自報名日起 1 個月內,檢具蓋有郵局 收款郵戳之報名表申請退費,逾期不受理,屆時由本校 於放榜後 1 個月內統一辦理退費。

壹拾玖、 本校查詢電話及網址

一、 查詢電話:請應考人依查詢事項電詢本校相關單位。

(一) 教務處(試務組):試務工作 警用電話:733-4135、733-4173 中華電信:(03)3273315 或

(03)3282321 轉 4135 或 4173 (二) 學生事務處(場務組):試場查詢

警用電話:733-4188、733-4189 中華電信:(03)3282329 或

(03)3282321 轉 4188 或 4189 (三) 醫務室(醫務組):體格檢查

警用電話:733-4201、733-4656 中華電信:(03)3281822 或

(03)3282321 轉 4201 或 4656 (四) 推廣教育訓練中心:訓練事宜

警用電話:733-4242、733-4243 中華電信:(03)3286756

(03)3282321 轉 4242 或 4243 二、 本校網址:http://www. cpu.edu.tw

(15)

貳拾、 各種表件

一、 准考證 二、 報名表 三、 成績單 四、 資績計分表 五、 劃撥單

貳拾壹、 附件

附件 1:中央警察大學入學考試試場須知 附件 2:複查成績申請表

附件 3:中央警察大學交通路線圖 附件 4:中央警察大學校區平面圖

(16)

附件 1 中央警察大學入學考試試場須知

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核准 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修正

第一條

考生遺失准考證,在第一天第一節考試前二十分鐘可至試 務組申請補發。考生須於規定考試時間,攜帶准考證入場,

未帶准考證入試者,經監考人員核對報名表,驗明確為考 生本人無誤後,除非准考證能在當節考試結束前送到,否 則扣該科原始成績十分,同時核對身分所需時間不另延長。

未到考試時間,考生不得先行進入試場,亦不得攜帶任何 妨害考試公平性之物品(如呼叫器、傳呼器或行動電話等)

進入試場,違者扣該科原始成績二十分,至該科零分為止,

不聽制止者取消考試資格。

遲到超過二十分鐘者,不准入場,強行進入者,取消考試 資格。已進入試場應試者四十分鐘內不得出場,強行出場 者,取消考試資格。

第二條

考生應按照編定座位號碼入座,並不得在考桌上、准考證 上、身體、或其他物品上書寫考試有關科目之文字、符號 等,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三條

考生入座後應將准考證放在考桌桌面,以便查驗,違者扣 該科原始成績一分。

第四條

試卷(卡)、考桌及准考證三(四)者之號碼須完全相同,

如有不符,應即舉手,請在場監考人員查明處理。

凡經作答後,始自行發現錯誤者,扣該科原始成績十分。

經在場監考人員發現錯誤者,扣該科原始成績二十分。

考生自行更換座位應試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五條

考生除應試規定可使用之文具外,不得攜帶簿籍、紙張及 計算工具等物品入座,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六條

(17)

若無特別規定,考試試卷限用藍或黑色之墨水筆繕寫,試 卡用 2B 軟心黑色鉛筆作答,違者該科試卷或試卡不予計分。

第七條

考試題目,除印刷不明得於發題後十分鐘內舉手發問外,

其他概不得發問,違者扣該科原始成績二分。

第八條

考生不得交談、偷看、抄襲,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九條

考生不得有傳遞、夾帶、交換試卷(卡)或其他舞弊情事,

違者勒令退出試場,並取消考試資格。

第十條

考生不得有頂替、舞弊情事,違者除勒令退出試場及取消 考試資格外,代考生如係在校學生,即行函請其就讀之學 校陳報教育部予以開除學籍之處分,如為各機關學校現職 人員,函其服務機關學校予以處分,如有涉及違法情事,

則送請有關機關依法懲辦,此法律責任亦適用於其他人員。

第十一條

試卷(卡)不得污損、折疊、捲角、撕裂或作任何與答題 無關之符號或文字,亦不得擅自拆開彌封,違者該科試卷 或試卡不予計分。

第十二條

各科答案均須寫在試卷(卡)內,寫在試題紙上或卷面上 或不照試題上所規定之符號及位置作答或劃記不明顯或改 正擦拭後模糊不清者,該題不予計分。

第十三條

試題必須連同試卷(卡)繳回,不得攜出試場,違者取消 考試資格。

第十四條

每節考試時間終了前,考生一經離座,應即將試卷(卡)

連同試題交給監考人員,不得中途更改答案,違者該科不 予計分。

每節考試終了鈴(鐘)響時,應立即停止作答,並將試卷 自行摺妥,靜待監考人員收卷(卡),如仍繼續作答者,扣

(18)

第十五條

每節考試繳卷時,應請監考人員在准考證上蓋章。試卷上 之座位號碼不得自行撕毀,違者該科試卷不予計分。考生 出場後,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及高聲喧嘩,違者扣該科原 始成績十分,不聽制止者,該科不予計分。亦不得宣讀答 案或用其他方式指示場內作答,違者取消考試資格。

第十六條

考生不得擾亂試場秩序及影響他人作答,違者經勸告不理 者,即勒令出場,該科不予計分。如拒不出場者,取消考 試資格。

第十七條

考生不得威脅其他考生作弊或有威脅監考人員之言行,違 者取消考試資格,並送請有關機關依法懲辦。

第十八條

如發現非因考生原因試卷(卡)遺失,考生應於接到補考 通知後即行補考,拒絕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十九條

考生如有其他舞弊行為為本須知未列舉者,按其情節輕重 予以適當處分。

(19)

附件 2: 複查成績申請表(正表) 正副表均須填寫

試 別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9 9 年 警 正 班 第 2 0 期 招 生 考 試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准 考 證 編 號 身 分 證 字 號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聯 絡 電 話 通 訊 住 址

複查節次及科目名稱

複查科目請勾選

1

2

3

4

5

( ) 科 × 5 0 元 = 元 ( 請 購 買 郵 局 匯 票 )

………

複查成績申請表(副表)

試 別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9 9 年 警 正 班 第 2 0 期 招 生 考 試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准 考 證 編 號 身 分 證 字 號

年 月 日

複查節次及科目名稱

次 複 查 科 目 請 勾 選

1

2

3

4

5

費 ( ) 科 × 5 0 元 = 元 ( 請 購 買 郵 局 匯 票 )

備註:榜試錄取名單公告後 10 日內(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檢具成績單影本、回郵信封(貼足

(20)

附件3

中央警察大學交通路線圖

(21)

附件 4

中央警察大學校區平面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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