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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北屯區北屯國民小學 106 學年度 排球代理專任運動教練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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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中市北屯區北屯國民小學 106 學年度 排球代理專任運動教練甄選簡章

壹、甄選依據:

(一)國民體育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106 年 6 月 5 日中市教體字第 1060048031N 號函辦理。

(三)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16 日中市教體字第 1060051933 號函核備。

貳、甄選目的:

為甄選優秀運動人才擔任專任運動教練,協助本校從事運動團隊之訓練及比賽指導,以建 立本校優秀運動選手之培訓制度,為本校及臺中市爭取佳績。

參、甄選種類、名額:

(1)甄選種類:『排球』初級代理專任運動教練。

(2)『正取』1 人、『備取』1 人。

肆、 代理專任運動教練工作職掌:

除「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外,另訂如下:

一、規劃推動學校排球運動基層選手發掘、培訓、比賽、實施及輔導等事項。

二、規劃推動學校發展特色運動事項。

三、規劃辦理學校體育班、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或績優運動選手之專項術科訓練。

四、協助本校體育班、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或績優運動選手之專項術科訓練。

五、規劃辦理學校非上課期間(含寒、暑假)運動訓練事項。

六、參與學校運動訓練、會議及相關校務活動(如、校慶活動、研習等)。 七、接受學校指派協助其它運動訓練、體育活動及發展有關事項。

八、從事運動教學有關之訓練、研究及進修。

九、遵守學校相關規定及任務指派。

十、參與各項體育研習訓練及活動。

十一、協助學校運動選手之發掘、培訓、比賽及輔導等事項。

十二、其他與教育、訓練、競賽、校務有關之交辦及應辦事項。

伍、 報名資格條件:

(一)繳驗證件、證明。

1、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2、持有行政院教育部體育署(含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 審定辦法」審定合格核發排球運動項目初級(含)以上專任運動教練證者。

(二)無「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十條情事者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

第 33 條者;惟經查證隱瞞者得予取消錄取資格、解聘。

(2)

陸、 甄選作業日程:

甄選重要事項 日 期 備 註

簡章公告

106.7.4(二)

至 106.7.10(一)

1.本校網站(http:// http://www.ptes.tc.edu.tw/)

2.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公告網(http://www.tc.edu.tw/)

報名及積分審查 106.7.11(二) 09:00 至 11:00,逾時不受理。

試教、口試 106.7.12(三) 10:00 起按准考證號碼依序試教,試教完隨即進行口試。

放榜(錄取名單公告) 106.7.12(三) 18:00 前。

成績複查 106.7.13(四) 10:00 前。

柒、 報名手續:

(一)報名方式:採親自或委託(須附委託書附件 7)報名,通訊報名不受理。(報名表可自本校 網站或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公告下載,使用 A4 紙張列印)

(二)報名時間:106 年 7 月 11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至 11 時 00 分,逾時不受理。

(三)報名地點:本校人事室。

(四)繳交表件:報名時繳交證件正本及 A4 影本依序夾訂成冊,正本當場驗還,不得補件。

1. 報名表(如附件 1)(黏貼最近 3 個月內 2 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

2. 准考證(如附件 2)(黏貼最近 3 個月內 2 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須與報名表相同)。

3. 新式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如附件 3)。

4. 教育部體育署(含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頒發合格排球項目初級(含)以上專任運動教 練證影本。

5. 最高學歷證件正、反面影本。

6. 專業成就積分審查表:五年內指導學生參加排球比賽之成就積分審查表及證明文件影 本。(如附件4,採計自民國101年7月1日至106年6月30日止)

7. 報考切結書(如附件 5)。

8.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如附件 6)。

捌、 甄選日期:7 月 12 日(三)上午 10 時起,應試者請於當日上午 9 時 30 前報到完畢。

玖、 甄選地點:

(一)試教:7 月 12 日(三)於本校明禮堂。

(二)口試:7 月 12 日(三)於本校明禮堂。

拾、甄選方式與成績計算方式:

(一)資料積分審查(占總成績30%):

1.近五年內(採計自民國101年7月1日至106年6月30日)指導學生參加下列排球項目比賽 賽事成績,換算得分如下表:

代理專任運動教練甄選積分審查得分換算表

(3)

符合下列情形且可提出文件證明者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第七名 第八名 奧、亞(東亞)運動會

世界大學運動會

世界大學錦標賽 40 37 34 31 28 25 22 19 全國運動會

全國大專運動會 全國大專錦標賽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32 29 26 23 20 17 14 11

中華民國排球協會主辦之

全國性排球錦標賽 24 22 20 18 16 14 12 10

縣市級排球錦標賽 16 15 14 13 12 11 10 9

2.積分證明文件:獎狀或足以證明成績之影本採計積分。(正本依序裝訂查驗,驗畢發還)

3.指導同一賽會,同競賽項目但不同組別可重複計分。

4.積分認證正本倘文件遺失,可由原主(承)辦單位出具證明並核章。

5.積分每人僅採計最優 10 項(10 張)指導成績或個人參賽成績,計分採計最高為 100 分。

6.如有相關積分爭議,均由報名現場之積分疑義審查小組判定之。

(二)試教(占總成績 35%):

1. 試教時間:每人 15 分鐘,依准考證排序應試,安排 5-10 位學生,唱名 3 次未到場,

視同棄權。

2. 試教內容:排球專項訓練為主,並自行準備教材及教具。

(三)口試(占總成績 35%):

1. 口試時間:每人 10 分鐘,接續於試教之後,唱名 3 次未到場,視同棄權。

2. 考生可自行準備報考項目訓練檔案及相關優良事績等資料,惟僅供評審委員參考。

(四)參加試教及口試人員應攜帶准考證、新式國民身分証入場應試;試教時間以15分鐘為限、

口試時間以10分鐘為限,由服務人員分別於應試第14分鐘、第 9分鐘時,按第1次短鈴,時間到 時第2次長鈴強制結束。

(五)成績計算:

1. 各甄選方式原始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並以整數方式評定。

2. 各甄選方式成績為原始成績依配分比例加權計算,並取至小數點後二位數。

3. 甄選總成績為各甄選方式成績之總合,滿分為 100 分。

(六)凡試教或口試原始分數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七)甄試錄取方式:按總成績高低順序提請本校專任運動教練評審委員會審查錄取擬定聘任 及備取人員並陳校長核定。如總成績相同時,以資料審查、試教、口試順序比較,成績

名 積 分

賽 事 次

(4)

較高者為優先錄取,若上述條件仍相同時由甄選委員會公開抽籤決定之。

拾壹、成績公告查詢、放榜及成績複查:

一、 錄取名單公告查詢:106 年 7 月 12 日(星期三)下午 18 時前,於本校網站,應試者務 必請自行先上網查詢。

二、 申請複查:請於106 年 7 月 13 日(星期四)上午 10 點前,持新式國民身分證、 准考證 及成績複查申請表 親自向本校學務處申請複查,逾時不受理。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閱覽 或複印相關資料。

三、 報考人經申請成績複查後,若成績複查結果確有影響甄選結果時,本校將於106 年 7 月 13 日

(星期四)中午 12 時前於本校網站(http://www.ptes.tc.edu.tw)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公告網(http://www.tc.edu.tw/)重新公告甄選結果;若無影響甄選結果,則不再另行公 告。

拾貳、報到

一、 報到地點:臺中市北屯國民小學人事室。

二、甄選錄取之專任運動教練於106 年 7 月 14 日(星期五)上午 10 時前,親自持相關學經 歷證件正本,至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手續,不接受委託報到。報到時應繳交攜帶所有學 經歷之相關證件正本(任職政府機關者,報到後一星期內應另繳交原機關「調離現職同 意書」,如附件九)並於一星期內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 X 光 透視);如體驗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訓練、指導之傳染病 或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者,均予以註銷錄取及分發資格。

三、聘任起迄日期:106 年 8 月 1 日~107 年 7 月 31 日。

拾參、其他注意事項:

一、甄選錄取人員其待遇、服勤、職責、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福利、進修、成績考 核、獎懲、年資晉級及其他權益事項,依教育部相關法令定之。

二、擬予聘任人員,如逾期未應聘或有本簡章附則及附錄之情形不予聘任者,應取消其擬聘 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以補足本次甄選缺額為限。

三、如遇天然災害或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時,於本校網站公告。

(http://www.ptes.tc.edu.tw)

四、本簡章經本校專任運動教練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可並陳報臺中市政府教育 局核定實施,實際實施日期則依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核可後修正辦理,未盡事宜悉依相關 法令辦理,如有補充事項,公布於本校網站首頁。

五、試務諮詢服務:臺中市北屯國民小學體育組(04)22332110轉720。

(5)

附則

一、應考人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各甄選階段發現者,

予以扣考;甄選後錄取名單公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名單公告後發現者,撤銷其錄 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已聘任者,應予解聘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其涉及違法 情事者,依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一)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0 條各款情形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規定情事者。

(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 10 年者。

(三)冒名頂替者。

(四)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有關資料、證件者。

(五)自始即不具備參加甄選(應考)資格者。

(六)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甄選(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七)持國外學歷證件,經依教育部訂定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查證,於辦 理國外學歷採認時,有不符或不予認定之情形者。

附錄

壹、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0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練:

一、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曾犯前三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

五、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六、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七、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八、因案被通緝或在羈押、管收中。

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十、行為不檢有損學校名譽,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二、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 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為避免聘任之教練有前項規定情事,應依規定辦理通報、

資訊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比照教師規定辦理。

貳、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1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6)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 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 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外,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或第九款之行 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

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 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各 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 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 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免職生效日 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參、性別平等教育法(節錄)

第 27 條 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制法之規定,查 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7)

附件 1

臺中市北屯區北屯國民小學 106 學年度排球代理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報名表

准考證號碼:

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相 片

(最近 3 個月內正 面半身脫帽照片)

地址

郵遞區號

聯絡 電話

(0)

(H)

(手機)

緊急聯絡人姓名 緊急聯絡人電話

E-mail 最高學歷

經歷

服務單位 起迄日期 職稱 工作項目內容

以下表格由審查委員會填寫

報 名 審 核 程 序

◎應備下列報名文件及各項證件正本及 A4 影本乙份(依序排列裝訂),影本繳交備 查,正本驗畢當場發還:

( )1.准考證(貼上最近 3 個月內 2 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

( )2.指導學生參加運動成就積分審查表。

( )3.各項證件影本

( )○1 新式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2 最高學歷證件正、反面影本。

( )○3 符合報考運動種類之專任運動教練證影本( 級)。 ( )○4 符合報考運動種類之專業成就表現積分表及證明文件影本。

( )4.切結書

( )5.委託書(無則免附)

一、資格審核 ( )合格 ( )不合格

( )證件不齊,不予報名

審核人員 核章 二、領准考證核章

成績

登錄 積分審查: 試教: 口試: 總分:

□正取□備取□未錄取

(8)

附件 2

應試者參加甄選之注意事項 臺中市北屯區北屯國民小學 106 學年度

排球代理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准 考 證

壹、考試時間及地點:

一、試教:

(一)106年7月12日(星期三),自上午10時 起,於本校體育館舉行。

(二)依准考證號碼排序參加考試,預計每人 15分鐘,連續唱名3次未到場者,視同 棄權。

(三)請應試者務必穿著運動服,試教內容請 考生依據報考運動種類自訂專項訓練 內容為主,並自行準備教材及教具。

二、口試:接續於試教之後,預計每人 10 分 鐘,連續唱名 3 次未到場者,視同棄權。

三、服務人員於

(1)試教應試14分鐘時,按第1次短鈴,15 分鐘按第2次長鈴強制結束。

(2)口試應試 9分鐘時,按第1次短鈴,10 分鐘按第2次長鈴強制結束。

貳、應考人應攜帶准考證暨國民身分證入場應 試,以供查驗。

編 號 姓 名

請 自 行 黏 貼 相 片

黏 貼 相 片 處

(須與報名表相同)

試 教

試教委員簽名

口 試

口試委員簽名

試教委員簽名 口試委員簽名

試教委員簽名 口試委員簽名

(9)

附件 3

臺中市北屯區北屯國民小學 106 學年度排球代理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黏貼證件資料表

准考證號碼: (請勿填)

新式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未註明出生地者,應另檢附個人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1 分(黏貼於本表背面)

新式國民身分證

(正面)黏貼處

新式國民身分證

(反面)黏貼處

(10)

附件 4

臺中市北屯區北屯國民小學 106 學年度排球代理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積分審查表

編號: (請勿填)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項目 序

號 檢 附 之 證 明(請 於 空 格 內 填 入 資 料) 自評 分數

審核 評分

指 導 學 生 參 加 運 動 成 就 積 分

︵ 最 高 100

1

□ 奧、亞(東亞)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世界大學錦標賽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第 4 名 次 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第 7 名 次、第 8 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附獎狀或證明影本(若無正本需檢附證明文件)

2

□ 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運動會、□全國大專錦標賽

□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第 4 名 次 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第 7 名 次、第 8 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附獎狀或證明影本(若無正本需檢附證明文件)

3

中華民國排球協會主辦全國性排球錦標賽: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第 4 名 次 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第 7 名 次、第 8 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附獎狀或證明影本(若無正本需檢附證明文件)

4

縣市級排球錦標賽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第 4 名 次 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第 7 名 次、第 8 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附獎狀或證明影本(若無正本需檢附證明文件)

上證件影本請依序排列,並均以 A4 大小紙張影印

採 計 最優 10 項/張

自評總分 審核總分

報考人員簽章 審核人員核章

(11)

附件 5

臺中市北屯區北屯國民小學 106 學年度排球代理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切結書

本人 報考臺中市北屯區北屯國民小學106學年度排 球代理專任運動教練甄選,如有虛偽陳述,或所附資料文件不實,除取 消錄取資格外,並願負偽造文書之刑事責任暨放棄先訴抗辯權。

如蒙錄取而無法於簡章規定期限內繳交體檢表或其他相關證明 文件,本人同意無條件放棄錄取資格。

特此切結

立切結人: (簽章)

新式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月 日

(12)

附件 6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本人( , 年 月 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 )為應徵臺中市北屯區北屯國民小學 106 學年度排球代理專任運動教練甄選所需,同意貴校申請查閱本 人有無性侵害犯罪登記檔案資料。

此致

臺中市北屯區北屯國民小學

立同意書人: (簽名)

國民身分證 統 一 編 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月 日

(13)

附件 7

臺中市北屯區北屯國民小學 106 學年度排球代理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報名委託書

本人 因有事無法親自前來辦理報名,特委託 代為申辦,並接受其申辦結果無任何疑義。

此 致

臺中市北屯區北屯國民小學

委託人(立書人)

姓名: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受委託人

(受委託人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

姓名: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與委託人之關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月 日

(14)

附件 8

臺中市北屯區北屯國民小學 106 學年度排球代理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成績複查申請表(正表)

申請日期:106 年 7 月 13 日 ※收件編號:

准考證號碼 姓 名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聯絡地址 E-mail 信

申請複查項目 箱

□資格積分審查

□試教

□口試

申請複查 項。

※本聯由甄選委員會留存。 申請人簽章:

臺中市北屯區北屯國民小學 106 學年度排球代理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成績複查申請表(副表)

申請日期:106 年 7 月 13 日 ※收件編號:

准考證號碼 姓 名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聯絡地址 E-mail 信

申請複查項目 箱

□資格積分審查

□試教

□口試

申請複查 項。

※本聯由甄選委員會加蓋戳印後,交還申請人留存。 申請人簽章:

注意事項:

一、各欄資料請填寫清楚,正副表不可裁開且所填之內容應相同,如有不同則以正表為準;申請複查項目務請劃 記。

二、申請複查時間:106 年 7 月 13 日,上午 10 點前。

三、申請方式:持新式國民身分證、准考證及填具本申請表親自向本校學務處申請複查。

(15)

(關防) 附件 9

離職同意書

本機關:_ (報考人員姓名)參加臺中市北屯區北屯國民

小學 106 學年度排球代理專任運動教練甄選業獲錄取,同意其自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起離職。

此致

機關首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月 日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參賽學校每隊補助 500 元整,請各校填妥領據(抬頭:臺中市北屯區北屯國 民小學)及支出明細表各

六、參加本校專任運動教練甄選人員錄取後,具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 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與第 33

拾玖、本簡章經臺中市立外埔國民中學 106

二、 無「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情事者及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第 31 條、第

(一)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3 條之 3 各款情形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二)最近 3 個月內 2 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1 式 2 張(請分別黏貼於報名表及甄選

甄選種類 教練級別 正取名額 備取名額 聘期 跆拳道品勢專長 教育部體育署. 初級(含)以上 1名 1名 體育署增聘專任運動教練計畫

(六)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二日以上,校方得予解雇。在僱用期間,乙方應接受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