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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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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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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公司名稱](下稱「本公司」)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 例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所載之各項業務提供服務(下稱「本服 務」)。為保障使用者權益,本公司已提供電子支付機構業務 定型化契約(下稱「本契約」)全部條款內容供使用者攜回 或於本服務網頁上公告,供使用者審閱至少○○日(不得少 於三日)。

使用者申請本服務時,應先審閱、瞭解及同意本契約內 容後,再簽署本契約或於本服務網頁上就本契約點選「同意」

鍵,並應提供申請身分認證等級類型所需之相關資料,以完 成註冊申請。經本公司依規定處理及接受使用者註冊申請,

並以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後,本契約始為成立。

第一條(本公司資訊)

一、主管機關許可字號:

二、公司及代表人名稱:

三、申訴(客服)專線與服務時間及電子郵件信箱:

四、網址:

五、營業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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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定義)

本契約中之用詞定義如下(得依實際承作業務範圍選擇 記載之):

一、使用者:指於本公司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利用本 公司所提供服務進行資金移轉或儲值者。

二、收款使用者:指利用本公司所提供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 項服務,進行收款之使用者。

三、電子支付帳戶:指使用者於本公司所開立記錄資金移轉 與儲值情形之網路帳戶。

四、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指本公司獨立於實質交易 之使用者以外,依交易雙方委任,接受付款方所移轉實 質交易之金額,並經一定條件成就、一定期間屆至或付 款方指示後,將該實質交易之金額移轉予收款方之服 務。

五、收受儲值款項服務:指本公司接受使用者將款項預先存 放於電子支付帳戶,以供與本公司以外之其他使用者進 行資金移轉之服務。

六、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服務:指本公司依使用者非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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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實質交易之支付指示,將其電子支付帳戶內之資金,

移轉至本公司其他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之服務。

七、存款帳戶:指使用者於註冊電子支付帳戶或提領電子支 付帳戶款項時,事先指定之同一使用者於金融機構開立 相同幣別之活期存款帳戶。

八、專用存款帳戶:指本公司應依法於銀行開立,專用以儲 存使用者支付款項之活期存款帳戶。(僅適用於專營電 子支付機構)

九、電子文件:指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 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 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第三條(同意及確認事項)

本公司及使用者同意並確認下列事項:

一、本服務包括: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收受儲值款項、

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業 務等服務。本公司將依使用者之申請或本公司依法得經 營之業務範圍,提供使用者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得 依實際承作業務範圍選擇記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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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應依本契約提供本服務所生之爭議負責,使用者 間之其他交易與本服務無關者,依使用者間之法律關係 辦理。

三、本公司與使用者得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如該電子文 件內容可完整呈現且足以辨識其身分,並可供日後查驗 者,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

四、本公司於使用者提領電子支付帳戶款項時,不得以現金 支付,應將提領款項轉入該使用者之銀行相同幣別存款 帳戶。

五、本公司於使用者辦理外幣儲值時,儲值款項非由該使用 者之銀行外匯存款帳戶以相同幣別存撥者,不得受理。

(得依實際承作業務範圍選擇記載之)

六、使用者支付款項儲存於專用存款帳戶,所生孳息或其他 收益之歸屬及運用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七、使用者使用本服務如應辦理外匯申報,使用者同意授權 本公司代為申報,並提供申報所需資料。(得依實際承 作業務範圍選擇記載之)

八、使用者不得非法利用本服務,亦不得提供電子支付帳戶 供非法使用。使用者如有違反,應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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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使用者於本公司開立一個以上之電子支付帳戶時,各帳 戶收款及付款金額不得超過該帳戶類別之限額,歸戶後 總限額不得超過該使用者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中 最高類別之限額。

第四條(身分資料留存及再確認)

本公司應留存確認使用者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及執行各 項確認使用者身分程序之相關紀錄,留存期間自電子支付帳 戶終止或結束後至少五年。但其他法規有較長規定者,依其 規定。使用者變更身分資料時,亦同。

使用者應確認註冊時提供及留存之資料正確且真實,並 與當時情況相符,如該等資料事後有變更,應立即通知本公 司。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並得要求使用者再次進行 確認身分程序:

一、使用者申請變更基本身分資料。

二、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之交易出現異常情形。

三、使用者於註冊時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登記證照等相關 文件疑似偽造或變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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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使用者交易時距前次交易已逾一年。

五、同一行動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或社群媒體帳號遭不 同使用者用於身分確認程序。

六、發現疑似洗錢或資助恐怖主義交易,或自洗錢或資助恐 怖主義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匯入款項之交易時。

七、對於所取得使用者身分資料之真實性或妥適性有所懷疑 時。

八、其他本公司依明顯事證認有必要再行確認使用者身分之 情形。

使用者對於本公司前項要求及本公司為確認使用者身 分所依法令執行之程序有協助配合義務。對於未配合前項再 次進行識別及確認身分之使用者,本公司應暫停其交易功 能。

第五條(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

本公司依身分認證等級之不同,對不同類型電子支付帳 戶所提供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之限額如下:

一、第一類電子支付帳戶:無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款 功能。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金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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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值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二、第二類電子支付帳戶: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 與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之收款合計金額及付款合 計金額,分別以等值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三、第三類電子支付帳戶: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 之收款及付款金額,由本公司與使用者約定。

第六條(收受儲值款項服務)

使用者得經由本公司同意之方式,於電子支付帳戶存入 儲值款項。本公司不接受使用者以信用卡方式進行儲值。

使用者於電子支付帳戶中之新臺幣及外幣儲值款項,餘 額合計不得超過等值新臺幣五萬元(外幣部分依本契約第十 三條第三項計算之)。超過時該筆款項將無法完成儲值;惟 個人使用者之第一類電子支付帳戶,經查詢中華民國國民身 分證領補換資料確認身分者,其儲值餘額合計不得超過等值 新臺幣一萬元。

第七條(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服務)

本公司辦理每一使用者之新臺幣及外幣電子支付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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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款項移轉,每筆不得超過等值新臺幣五萬元(外幣部分依 本契約第十三條第三項計算之)。本公司不接受使用者以信 用卡方式進行帳戶間款項移轉。

本公司依身分認證等級之不同,對不同類型電子支付帳 戶所提供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服務之限額如下:

一、第一類電子支付帳戶:無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之收 款及付款功能。

二、第二類電子支付帳戶: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 與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之收款合計金額及付款合 計金額,分別以等值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三、第三類電子支付帳戶:個人使用者每月累計電子支付帳 戶間款項移轉之收款及付款金額,分別以等值新臺幣一 百萬元為限;非個人使用者每月累計電子支付帳戶間款 項移轉之收款及付款金額,分別以等值新臺幣一千萬元 為限。

使用者了解並同意,本公司提供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 轉服務採立即移轉給付,本公司於收到付款方支付指示後,

將立即記錄移轉款項由付款方轉至收款方電子支付帳戶,付 款方或收款方就該移轉款項有任何爭議,應由付款方及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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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間自行處理。本公司不將該筆款項列為爭議款項。

第八條(核對機制)

本公司接到使用者依本公司指定方式所為之支付指示 時,本公司應於支付完成前,由付款方再確認。

本公司於每次處理使用者支付指示完成後,應以雙方約 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使用者應核對處理結果有無錯誤。如 有不符,應於本公司發出通知之日起○○日(不得少於四十 五日)內,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本公司查明。

本公司於收到使用者前項通知後,應即進行調查,並於 通知到達本公司之日起○○日(不得多於三十日)內,將調 查之情形或結果以雙方約定之方式告知使用者。

本公司應依雙方約定之方式,免費提供使用者隨時查詢 一年內之交易紀錄及儲值紀錄,並應依使用者之請求,提供 交易或儲值一年後未滿五年之交易紀錄或儲值紀錄。

第九條(錯誤之處理)

電子文件錯誤如係因不可歸責於使用者之事由所致 者,本公司應協助使用者更正及提供必要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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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文件錯誤如因係可歸責本公司之事由所致者,本公 司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 者。

電子文件錯誤如係因可歸責於使用者之事由所致者,倘 屬使用者申請或操作轉入電子支付帳戶帳號或金額錯誤,致 誤轉電子支付帳戶帳號或金額,經使用者通知後,本公司應 立即協助處理下列事項:

一、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款項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二、通知各該使用者協助處理。

三、回報處理情形。

第十條(帳號安全性與被冒用之處理)

使用者對本服務所提供之帳號、密碼、憑證或其他足以 辨別身分之工具負有妥善保管之義務,不得以任何方式讓與 或轉借他人使用。

本公司或使用者於發現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持有 之本服務帳號、密碼或憑證等資料,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 權之情形時,應立即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他方停止本服務 並採取防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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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接受前項通知前,對於因第三人使用本服務已 發生之損失,由本公司負擔。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 限:

一、本公司可證明損失係因使用者之故意或過失所致。

二、使用者未於本公司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核對資料或帳單 後○○日(不得少於四十五日)內,就資料或帳單內容 通知本公司查明;惟使用者有特殊事由(如長途旅行、

住院等)致無法取得通知且經使用者提供相關文件者,

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日(不得少於四十五日)。

但本公司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 擔。

本公司應於本服務網頁明顯處,載明使用者帳號、密碼 等資料被冒用、盜用或發生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時之通知 方式,包含電話、電子郵件信箱等資訊,除有不可抗力或其 他重大事由,受理通知之服務時間應為全日全年無休。

使用者同意於使用本服務時,本公司得就使用者登入資 訊(包括網路 IP 位置與時間)、所為之行為及其他依法令應 留存之紀錄予以詳實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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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資訊系統安全、控管與責任)

為確保使用者之傳輸或交易資料安全,本公司辦理本服 務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應符合電子支付機 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之規定。

使用者輸入電子支付帳戶之帳號、密碼或憑證等識別身 分認證資訊連續錯誤達五次時,本公司系統即自動停止使用 者使用本服務。使用者如擬恢復使用,應依約定辦理相關手 續。

本公司及使用者均有義務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 全,防止非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使用 者個人資料。

本公司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資訊系統之漏洞所生爭 議,由本公司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如有不可歸責使 用者之事由者,由本公司承擔該交易之損失。

第十二條(費用)

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時,本公司將依約定收費標準,向使 用者收取各項費用,使用者同意授權本公司得直接於電子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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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帳戶中扣除相關收費。

各項費用之項目、計算方式及金額,以本服務網頁明顯 處公告為準。本公司調整本服務之各項費用,須於調整生效

○○日前(不得少於六十天),於本服務網頁明顯處公告其 內容,並以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後始生效 力。但有利於使用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匯率之計算)

本公司辦理本服務境內業務,與境內使用者間之支付款 項、結算及清算,以新臺幣為限。

本公司辦理跨境業務,與境內使用者間之支付款項、結 算及清算,得以新臺幣或外幣為之。對境外款項收付、結算 及清算,以外幣為限。

本公司應於本服務網頁上揭示兌換匯率或於本服務網 頁上揭示兌換匯率所參考之銀行牌告匯率及合作銀行。

第十四條(使用者之保障)

本公司所收受之儲值款項,應依銀行法或其他相關法令 提列準備金,且為存款保險條例所稱之存款保險標的。(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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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適用)

本公司對於儲值款項扣除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 十九條提列準備金之餘額,併同代理收付款項之金額,應全 額採下列方式辦理:(銀行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不適用;

視實際情形選擇記載之)

□已取得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

□已全部交付信託。本公司將上開款項交付信託時,該信託 之委託人及受益人皆為本公司而非使用者,故信託業者係 為本公司而非為使用者管理及處分信託財產。使用者就其 支付款項,對本服務所產生之債權,有優先於本公司之其 他債權人受償之權。

第十五條(使用者之義務)

使用者於使用本服務前,應確認本服務網頁之正確網 址。

使用者瞭解本公司將透過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 使用本服務之情形,故使用者應確保可即時依雙方約定之方 式閱覽本公司之通知。

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時,應符合本服務所預設之目的,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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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違反本契約、中華民國法令或公序良俗,或不得侵害本 公司或第三人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收款使用者特別約定事項)

收款使用者不得涉有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代理收付款項 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及其他法規禁止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公告不得從事之交易。

如收款使用者銷售或提供遞延性商品或服務,應依相關 法規規定辦理履約保證或交付信託,並應揭露該履約保證或 交付信託資訊予使用者知悉。

收款使用者使用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收取交易 款項時,應妥善保存相關之交易資料、文件及單據至少五 年,並應配合本公司之要求,提供交易條件、履行方式與結 果等交易內容相關資料及收款使用者所經營之營業項目與 資格。對於本公司所要求之資料,收款使用者應詳細陳述,

並提供必要之文件。

收款使用者對因使用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所蒐 集之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 密,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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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紀錄保存)

本公司應留存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之帳號、交易項目、

日期、金額、幣別及其他主管機關所規定應留存之必要交易 紀錄至少五年。但其他法規有較長之規定者,依其規定;未 完成之交易,亦同。

第十八條(客訴處理及紛爭解決機制)

本公司應於本服務網頁載明本服務爭議採用之申訴及 處理機制及程序。使用者就本服務爭議,得以第一條所載之 申訴(客服)專線及電子郵件信箱與本公司聯繫。

使用者間因實質交易致生爭議時,經任一方使用者請 求,本公司應將爭議事項之內容通知各該使用者。

本公司於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撥付前,使用者間如對 該交易發生任何爭議,經任一方依第一項所提及之爭議處理 程序向本公司請求暫停撥付款項時,本公司得留存該款項,

待確認雙方對於款項達成合意時,始將款項無息撥付至收款 方之電子支付帳戶或退回至付款方之電子支付帳戶。

若付款方或收款方就前項爭議,除依本公司爭議處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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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向本公司請求暫停撥付款項外,另提起調解、訴訟或仲 裁,該爭議款項將保留至調解、訴訟或仲裁程序結束,待付 款方或收款方提出適當證明時,本公司方將款項無息撥付至 收款方之電子支付帳戶或退回至付款方之電子支付帳戶。

第十九條(使用者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本公司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保障使 用者個人資料。對於使用者之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 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

使用者同意本公司得於法令許可特定目的範圍內,自行 或委託第三人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且同意本公司 得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其他 有關機構查詢使用者資料,並將前述資料及交易往來紀錄交 付或登錄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或其他本公司依法 令應交付或登錄之機構。

第二十條(服務暫停事由與處理)

本公司得基於下列原因而暫停提供本服務之全部或一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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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對本服務之系統進行預定之維護、搬遷、升級或 保養,應於○日(不得少於七日)前,於本服務網頁公 告,並依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但有緊急情事 者,不在此限。

二、因天災、停電、設備故障、第三人之行為或其他不可歸 責於本公司之事由。

本公司如因辦理本服務之資訊系統故障或其他任何因 素致無法正常處理支付指示時,本公司應及時處理並依雙方 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

第二十一條(因使用者事由所致之服務暫停)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得依情節輕重以電子郵件或 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暫停其使用本服務之全部或一 部:

一、使用者不配合核對或重新核對身分者。

二、使用者有提交虛偽身分資料之虞者。

三、有相當事證足認使用者利用電子支付帳戶從事詐欺、洗 錢等不法行為或疑似該等不法行為者。

四、使用者未經本公司同意,擅自將本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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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第三人。

五、使用者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請 求前置協商、前置調解、聲請更生、清算程序,或依其 他法令進行相同或類似之程序。

六、經相關機關或其他電子支付機構通報為非法之使用者。

七、使用者違反本契約第十五條第三項、第十六條規定之情 事。

八、其他重大違反本契約之情事。

第二十二條(契約之終止)

使用者得依約定方式隨時通知本公司終止本契約。

本公司終止本契約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電 子郵件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使用者。

如使用者有本契約第二十一條所列情事之一且情節重 大者,本公司得以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終 止本契約。

本契約終止後,除有爭議款項外,本公司應於合理期間 將使用者得提領之支付款項餘額,撥付至使用者存款帳戶。

除經主管機關同意外,本公司不得將本服務及因本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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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移轉予第三人。

第二十三條(契約條款變更與其他約定)

本契約之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使用者之解釋。

本契約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應於本服務網頁明顯處 公告,並以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後,使用 者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推定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 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 之方式通知使用者,並於該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以顯 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使用者 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使用者未於該期間內異議 者,推定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使用者如有異議,

應於得異議時間內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

一、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或其他任何 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本公司或使用者通知他方之方 式。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二十四條(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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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同意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依本契約所為 之通知應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送達使用者申請本服務時所提 供之通訊資料。

使用者通訊資料如有變更,應立即於本服務網頁或以雙 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本公司。使用者如未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 通訊資料時,本公司依原留存之通訊資料所為之通知,推定 已為送達。

第二十五條(作業委託他人處理)

使用者同意本公司得依相關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 准,將本服務之一部,委託第三人(機構)處理。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他人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 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 資料洩漏予受託人以外之第三人。

受本公司委託之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使用 者權利者,使用者得向本公司及受本公司委託之處理資料利 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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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契約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

因本服務所生之爭議,如因此涉訟,雙方同意以○○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 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 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七條(契約之交付)

本契約正本一式二份,由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為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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