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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作業手冊 履約工作人員申請工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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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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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 5 月 編印

履約工作人員申請工作許可

審查作業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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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錄

一、工作項目... 1

二、外國人資格... 10

三、國內訂約單位及申請單位資格... 16

四、應備文件... 23

五、其他規範... 40

附件一、有關勞動部審認外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人員申請工作許 可,外國人學歷相關文件若為大陸地區學歷之審查原則 .. 44

附件二、勞動部審認廚藝教學工作人員申請許可,國際知名廚藝教學 機構及國際證照之審查原則 ... 47

手冊使用須知:

本部為使資訊公開化及提高審查作業透明度,編訂並公

告本審查作業手冊。本手冊依相關法令編訂,審查標準仍以

最新法規規定為準。然為彈性因應多元類型之申請案件,本

手冊若有未盡事宜,將持續增修後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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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類(履約工作)

外國法人為履行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之需要,指派所聘僱外國人在中 華民國境內從事以下工作項目。

一、 工作項目:

(一) 分類:

1. 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工作(代碼 01)。

2. 交通事業工作(代碼 02)。

3. 財稅金融服務工作(代碼 03)。

4. 不動產經紀工作(代碼 04)。

5. 移民服務工作(代碼 05)。

6. 律師、專利師工作(代碼 06)。

7. 技師工作(代碼 07)。 8. 醫療保健工作(代碼 08)。

9. 環境保護工作(代碼 09)。

10. 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代碼 10)。 11. 學術研究工作(代碼 11)。

12. 獸醫師工作(代碼 12)。

13. 製造業工作(代碼 13)。

14. 批發業工作(代碼 14)。

1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代碼 15)。

(1) 外國人從事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 等工作。

(2) 外國人從事餐飲業之廚師工作。

(6)

(3) 外國人從事公司法人設立之短期補習班廚藝教學工作。

(二) 工作項目內容:

代碼 工 作 項 目 詳 細 工 作 內 容 審 核 原 則 01 營繕工程或建

築技術工作

營繕工程施工技術指導、品 質管控或建築工程之規劃、

設計、監造、技術諮詢。

1. 申請書所填寫工作類 別為 G 類。

2. 履約工作內容倘為外 國法人指派外國人至 我國接受培訓、臺灣公 司提供技術輸出之情 形,亦可申請。

3.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 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之 3 規定,外國人從 事本法第 46 條第 1 項 第 1 款或第 2 款規定 之工作,應取得執業資 格、符合一定執業方式 及條件者,另應符合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所定之法令規定。故倘 外國人所申請工作項 目尚需領有我國職業 執照或證照者,其資格 及工作內容,應符合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之法 令規定辦理。

4. 外國人從事航空器運 渡或試飛、航空器駕駛 員訓練、航空器營運飛 02 交通事業工作

1.陸運事業之 工作

1-1 鐵公路或大眾捷運工程規 劃、設計、施工監造、諮 詢及營運、維修之工作。

1-2 由國外進口或外商於國內 承製之鐵路、公路捷運等 陸上客、貨運輸機具之安 裝、維修、技術指導、測 試、營運之工作。

1-3 國外採購之機具查驗、驗 證及有助提升陸運技術研 究發展之工作。

2.航運事業之 工作

2-1 港埠、船塢、碼頭之規劃、

設計、監造、施工評鑑之 工作。

2-2 商港設施及打撈業經營管 理、機具之建造與維修、

安裝、技術指導、測試、

營運及協助提升港埠作業 技術研究發展之工作。

2-3 船舶、貨櫃、車架之建造 維修及協助提昇技術研究

(7)

代碼 工 作 項 目 詳 細 工 作 內 容 審 核 原 則 發展之工作。 航、本國籍普通航空業

之駕駛員、航空器發動 機、機體或通信電子相 關簽證工作,應以代碼 02 交通事業(航運事 業)提出申請。但國內 訂約單位為未符民用 航空業資格之訓練機 構之履約,應依代碼 15 提出申請。

5. 另非繫留熱氣球駕駛 員之履約,係依審查標 準第 17 及 18 條,如國 內訂約單位為符合普 通航空業者,以代碼 02 提出申請,至於繫 留熱氣球駕駛員之國 內訂約單位(未有普通 航空業者資格),係以 代碼 15 提出申請。

6. 代碼 02 交通事業 (觀 光旅館業)及代碼 15 (餐飲業)廚師工作定 義如下(依行政院主計 總 處 之 職 業 標 準 分 類):

(1) 行政主廚:工作內 容為從事監督及規 2-4 從事海運事業業務人員之

訓練、經營管理及其他有 助提升海運事業業務發展 之工作。

2-5 民航場站、助航設施之規 劃建設之工作。

2-6 有助提升航運技術研究發 展之航空器維修採購民航 設施查驗及技術指導之工 作。

2-7 航空事業之人才訓練、經 營管理、航空器運渡、試 飛、駕駛員、駕駛員訓練、

營運飛航及其他有助提升 航空事業業務發展之工作

(包含非繫留熱氣球駕駛 員)。

3.郵政事業 之工作

3-1 郵政機械設備系統之規 劃、設計審查及施工監造 之工作。

3-2 有助提升郵政技術研究發 展之國外採購郵用物品 器材之查驗及生產技術 指導之工作。

3-3 郵政機械設備之研究、設 計、技術支援、維修及郵

(8)

代碼 工 作 項 目 詳 細 工 作 內 容 審 核 原 則 政人才訓練之工作。 劃餐飲場所之餐食

烹調相關工作,並 設計菜單及創新菜 色之人員,不包括 從事餐食烹調。

(2) 廚師:在飯店、餐廳 及其他場所從事餐 食烹調之人員,不 包括從事調理簡單 或已預先調製之速 食等食物(如三廚 及助廚)。

4.電信事業 之工作

4-1 電信工程技術之規劃、設 計及施工監造之工作。

4-2 有助提升電信技術研究發 展之國外採購電信器材 查驗、生產、技術指導之 工作。

4-3 電信設備之研究、設計、

技術支援、技術指導及維 修之工作。

4-4 電信人才訓練之工作。

4-5 電信加值網路之設計、技 術支援之工作。

4-6 廣播電視之電波技術及其 設備之規劃、設計、監造、

指導之工作。

5.觀光事業 之工作

5-1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 行業之經營管理、導遊、

領隊及有助提升觀光技 術研究發展之工作。

5-2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經營 及餐飲烹調技術為國內 所缺乏者之工作。

(9)

代碼 工 作 項 目 詳 細 工 作 內 容 審 核 原 則 5-3 風景區或遊樂區之規劃開

發、經營管理之工作。

6.氣象事業 之工作

6-1 國際間氣象、地震、海象 資料之蒐集、研判、處理、

供應及交換之工作。

6-2 氣象、地震、海象、技術 研究及指導之工作。

6-3 國外採購之氣象、地震、

海象儀器設備校驗、維護 技術指導等有助提升氣 象、地震、海象、技術研 究發展之工作。

6-4 氣象、地震、海象技術人 才之培育與訓練及氣象、

地震、海象、火山、海嘯 等事實鑑定之工作。

7.從事以上各 款事業之相 關規劃、管 理工作

從事以上各款事業之相關規 劃、管理工作。

03 財稅金融服務 工作

1. 證券、期貨 事業之工作

1-1 有價證券及證券金融業務 之企劃、研究、分析、管 理或引進新技術之工作。

1-2 期貨交易、投資、分析及 財務、業務之稽核或引進

(10)

代碼 工 作 項 目 詳 細 工 作 內 容 審 核 原 則 新技術之工作。

2. 金融事業之 工作

金融事業:存款、授信、投資、

信託、外匯及其他中央主管 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認定之相關金融業務,

以及上開業務之企劃、研究 分析、管理諮詢之工作。

3. 保險事業之 工作

保險事業:人身、財產保險 之理賠、核保、精算、投 資、資訊、再保、代理、經 紀、訓練、公證、工程、風 險管理或引進新技術之工 作。

4. 協助處理商 業會計事務 之工作

協助處理商業會計事務之工 作。

5. 協助處理會 計師法所定 業務之工作

協助處理會計師法所定業務 之工作。

04 不動產經紀工 作

執行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 務。

05 移民服務工作 1. 與投資移民有關之移民基 金諮詢、仲介業務,並以保 護移民者權益所必須者為 限。

2. 其他與移民有關之諮詢業 務。

06 律師、專利師

(11)

代碼 工 作 項 目 詳 細 工 作 內 容 審 核 原 則 工作

7. 代碼 10 運動文化休閒 工作:

(1) 對 於 來 臺 從 事 代 碼 10 運動訓練指導工 作之外國人,其指導 對 象 應 為 相 關 技 術 人員(如種子教師、

藝人等),不得直接 針 對 民 眾 施 予 相 關 07 技師工作

08 醫療保健工作 1. 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藥 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 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 師、護理師、營養師、臨床 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 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 師、牙體技術師及助產師等 工作。

2.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 定醫療衛生業務上須聘僱 之醫事專門性或技術性人 員

09 環境保護工作 1. 人才訓練

2. 技術研究發展。

3. 污染防治機具安裝、操作、

維修工作 10 文化、運動及

休閒服務工作 1. 出版事業之

工作

新聞紙、雜誌、圖書之經營 管理、外文撰稿、編輯、翻 譯、編譯;有聲出版之經營 管理、製作、編曲及引進新 設備技術之工作。

2. 電影業之工 作

電影片製作、編導、藝術、

促銷、經營管理或引進新技

(12)

代碼 工 作 項 目 詳 細 工 作 內 容 審 核 原 則

術之工作。 之運動訓練課程。

(2) 國 外 媒 體 派 駐 其 記 者來臺,非屬受僱性 質,倘經外交部同意 並取得記者證者,即 可 直 接 向 移 民 署 辦 理居留,無需向勞動 部申請許可。

8. 代碼 11 學術研究工 作:國內訂約單位為專 科以上學校、經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 核准立案之學術研究 機構或教學醫院,外國 3. 無線、有線

及衛星廣播 電視業(含 節目供應事 業)之工作

節目策劃、製作、外文撰稿、

編譯、播音、導播及主持、經 營 管 理 或 引 進 新 技 術 之 工 作。

4. 藝文及運動 服務業之工 作

文學創作、評論、藝文活動經 營管理、藝人及模特兒經紀、

運動場館經營管理、運動裁 判、運動訓練指導或運動活 動籌劃之工作。

5. 圖書館及檔 案保存業之 工作

各種資料之收藏及維護,資 料製成照片、地圖、錄音帶、

錄影帶及其他形式儲存或經 營管理之工作。

6. 博物館、歷 史遺址及其 他文化資產 保存機構之 工作

對各類文化資產或其他具文 化資產保存價值之保存、維 護、陳列、展示(覽)、教育 或經營管理之工作。

7. 休閒服務業 之工作

遊樂園業經營及管理之工 作。

11 學術研究工作 12 獸醫師工作

13 製造業工作 經營管理、研究、分析、設 計、規劃、維修、諮詢、機 具安裝、技術指導等工作。

14 批發業工作 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技

(13)

代碼 工 作 項 目 詳 細 工 作 內 容 審 核 原 則 術指導等工作。 人從事研究工作,應以

代碼 11 提出申請。但 外國學者接受外國經 費來臺自行研究或與 我國教授共同研究,無 需申請許可。

9. 履約外國人之工作內 容,倘有類似從事藍領 工作疑慮者,將請縣市 政府訪視或啟動會商。

15 其他經中央主 管機關會商中 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指定之 工作

1. 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 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 詢等工作

2. 餐飲業之廚師工作。

3. 公司法人設立之短期補習 班廚藝教學工作。

(14)

二、 外國人資格

序號 資 格 條 件 相 關 法 規 審 核 原 則 1 外國人資格 審查標準第 7 條:

1. 工作期間在 90 日以下履 約,外國人資格不受審查 標準第 5 條之限制。

2. 自申請日起前 1 年內履約 工作期間與當次申請工 作期間,累計逾 90 日者,

應符合審查標準第 5 條第 1 款、第 2 款及第 4 款規 定。

1. 從事本履約工作,停 留期間在 30 日以下 之入國簽證或入國許 可,視為工作許可,可 免申請工作許可。停 留期間依據出入境紀 錄,出境後再次入境 者,重新計算停留時 間。(雇主聘僱外國人 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

2. 履 約工作 期間 在 31 日至 90 日以下者,外 國人不受一般資格限 制,但仍需符合特定 資格。另得於外國人 入境後 30 日內提出 申請。

3. 自申請日起前 1 年內 履約工作期間累計達 91 日以上者,外國人 應符一般資格及特定 資格。

1.一般資格 符合審查標準第 5 條第 1 款、第 2 款及第 4 款規定之 一:

1. 第 1 款:依專門職業及

1. 第 1 款指取得中華民 國考選部各項考試資 格者。

2. 第 2 款各國學制之認

(15)

序號 資 格 條 件 相 關 法 規 審 核 原 則 技 術 人 員 考試 法規 定

取 得 證 書 或執 業資 格 者。

2. 第 2 款:取得國內外大 學 相 關 系 所之 學士 而 有 2 年以上工作經驗或 碩士以上學位者。

3. 第 4 款:經專業訓練,

或自力學習,有 5 年以 上 相 關 工 作經 驗而 有 創見及特殊表現者。

定,依各國教育行政 組織與學制或教育部 外國大學校院參考名 冊。

3. 所稱 2 年以上工作經 驗需為其畢業後之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始 予 採 計,渠在學期間之實 習 或 工 讀 不 予 計 入

(勞動部 93 年 4 月 19 日 勞 職 規 字 第 0930201811 號令釋)。 4. 第 4 款審認原則如下

(1) 外 國 人 經 專 業 訓 練,或自力學習,而 有創見及特殊表現 者,指領有與工作 相關之專業證書、

專業受訓證明、著 作、論文、專利及發 明或國際技能競賽 得獎資料等。故申 請時應檢附外國人 前 開 文 件 證 明 之 一,以及符合相關 專長之 5 年工作經 驗證明(該工作經 驗應與其申請之工 作相關)。

(16)

序號 資 格 條 件 相 關 法 規 審 核 原 則 (2) 外國人過去相關工

作經驗達 10 年以 上者,若未能檢附 訓練、特殊表現等 證明文件時,得以 原(現)任職企業出 具之工作表現推薦 文件替代,另該推 薦文件應載明之事 項包含外國人之工 作內容、工作期間 及特殊貢獻表現。

(3) 以上資料經認定仍 有疑義者,將請縣 市政府前往訪查。

2.特定資格 審查標準:

1. 第 4 條第 15 款廚藝教學 工作人員應具備下列資 格:

(1)經設立 15 年以上之國 際廚藝教學機構認證,

或於 3 個以上國家(不 含我國)設有海外教學 分 支 單 位 之 國 際 廚 藝 教學機構認證。

(2)具 備 國 際 廚 藝 相 關 證 照。

(3)具有國外餐飲業 5 年以 上 工 作 經 驗 及 於 知 名

1. 外國人應具備專業資 格或證照,應依據審 查標準規定認定之。

(17)

序號 資 格 條 件 相 關 法 規 審 核 原 則 國際廚藝教學機構 2 年

以上教學經驗。

(勞動部審查原則如附件二) 2. 第 11 至 20 條交通事業

(1)觀光業導遊人員、領 隊人員,應取得執業 證照;旅行業經理人 應取得經理人結業證 書。

(2)航空器運渡或試飛人 員,應取得駕駛員資 資格證明、國內訂約 單位所需機型有效檢 定證明及體檢證明。

(3)航空器駕駛員,應有 訓練師資格、國內訂 約單位所需機型有效 檢定證明及體檢證 明。

(4)航空器營運飛航員,

應有民航運輸駕駛員 資格、國內訂約單位 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 證明及體檢證明。

(5)本國籍普通航空業之 駕駛員,應有正駕駛員 資格、持有國內訂約單 位所需機型之有效檢 定證明及體格檢查合

2.左列外國人從事觀光 業導遊人員、領隊人 員、航空器運渡或試 飛、航空器駕駛員訓 練、航空器營運飛航、

本國籍普通航空業之 駕駛員、航空器發動 機、機體或通信電子 相關簽證工作,所持 結業證書、有效檢定 證明及體格檢查合格 證明等相關文件,於 申請許可時,仍應有 效。

3.熱氣球駕駛需另檢附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核 發之外國人從事熱氣 球繫留作業之相關證 明文件。

(18)

序號 資 格 條 件 相 關 法 規 審 核 原 則 格證明。

(6)從事航空器發動機、機 體或通信電子相關簽 證工作,應持有有效檢 定證明及具備航空器 維修或相關技術領域 5 年以上工作經驗。

3. 第 22 條不動產經紀工作 人員,應取得得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 核發之不動產經紀人證 書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 發給之不動產經紀營業 員證明。

4. 第 23 條移民業務人員應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從事與投資移民有關 之移民基金諮詢、仲 介業務(並以保護移 民者權益所必須者為 限)或其他與移民有 關之諮詢業務等之移 民業務 2 年以上。

(2)曾任移民官員,負責 移民簽證 1 年以上。

(3)具備律師資格,從事 移民相關業務 1 年以 上。

(19)

序號 資 格 條 件 相 關 法 規 審 核 原 則 5. 第 24 條律師,工作應為

中華民國律師或外國法 事務律師。

6. 第 25 條之 1 專利師,應 具備專利師資格。

7. 第 26 條執行技師,應取 得技師法所定中央主管 機關核發之執業執照。

8. 第 27 條醫事機構人員,

應取得醫事專門職業證 書之醫師、中醫師、牙醫 師、藥師、醫事檢驗師、

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 師、職能治療師、護理師、

營養師、臨床心理師、諮 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

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 體技術師及助產師。

9. 第 33 條獸醫師,應取得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發之獸醫師證書。

4.審查標準第 27 條醫事 機構之醫事人員申請 案:外國人參加專技 考試未取得主管機關 核發之醫事證書前,

外國人可檢附考選部 之 錄 取 成 績 單 替 代

(醫師考試共分為 2 試,應以第 2 試之及 格成績為準)。

(20)

三、 國內訂約單位及履約申請單位資格

序號 資 格 條 件 相 關 法 規 審 核 原 則 1 國內訂約單位資

1.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 及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2 項 第 2 款規定,應為法人,

但國內訂約單位為政府 機關者,亦予採認。

2. 國內訂約單位應符合各 類專門性技術性工作規 定之事業或行業別(例如 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 作之國內訂約單位,其公 司登記表之營業登記項 目,應包含出版業、電影 業等),另履約外國人從 事代碼 01、02、03、06、

07、08、09、10(審查標準 第 31 條第 5、6 款)、11、

12 工作者,國內訂約單位 須另取得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核發之許可證明、執 業執照或核准立案等文 件。審查標準相關規定如 下:

(1) 外國人從事營造業工 作,國內訂約單位應具 備下列資格之一(代碼 01,第 9 條):

a.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

1. 第 9 條建築師 2 年以上 建築經驗,指國內訂約 單位取得執業證照後 2 年之工作經驗。

(21)

序號 資 格 條 件 相 關 法 規 審 核 原 則 機關許可、登記之營造

業者。

b.應取得建築師開業證 明及 2 年以上建築經驗 者。

(2) 外國人從事交通事業 工作,國內訂約單位應 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核發經營事業 之證明(代碼 02,第 10 條)。

(3) 財稅金融事業工作(代 碼 03,第 21 條) : a.外國人從事證券、期貨

事業、金融事業、保險 事業及商業會計事務,

應取得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證 券、期貨事業、金融事 業或保險事業之證明。

b.外國人從事協助處理 會計師法所定業務之 工作,國內訂約單位應 取得會計師執業登記。

(4) 外國人從事移民服務 工作,國內訂約單位應 為移民業務機構(代碼 05,第 23 條)。

(5) 外國人從事律師工作,

2. 第 10 條交通事業應取 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核發之許可證明,

地方政府所核發之執 照不予採認,例如縣市 政府核發之旅館業或 民宿業等。

(22)

序號 資 格 條 件 相 關 法 規 審 核 原 則 國內訂約單位應為中

華民國律師或外國法 事務律師(代碼 06,第 25 條)。

(6) 外國人從事專利師工 作,國內訂約單位除具 專利師事務所並應為 中華民國專利師、中華 民國律師或中華民國 專利代理人(代碼 06,

第 25 條之 1)。

(7) 外國人從事技師業工 作,國內訂約單位應持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 記證或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核發經營該業務 之證明(代碼 07,第 26 條)。

(8) 外國人從事醫療保健 工作,國內訂約單位應 為醫療機構、護理機 構、藥商及藥局、衛生 財團法人或其他經中 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 定之機構(代碼 08,第 28 條)。

(9) 外國人從事環境保護 工作,國內訂約單位應

(23)

序號 資 格 條 件 相 關 法 規 審 核 原 則 為環境檢驗測定機構、

廢水代處理業者、建築 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 機構、廢棄物清除處理 機構或其他經中央主 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事業(代碼 09,第 30 條)。

(10) 外國人從事文化、運動 及休閒服務工作(代碼 10,第 31 條):

a.外國人從事新聞紙、雜 誌、圖書之經營管理、

外文撰稿、編輯、翻譯、

編譯;有聲出版之經營 管理、製作、編曲及引 進新設備之工作,國內 訂約單位應為出版事 業。

b.外國人從事電影片製 作、編導、藝術、促銷、

經營管理或引進新技 術之工作,國內訂約單 位應為電影業。

c.外國人從事節目策劃、

製作、外文撰稿、編譯、

播音、導播及主持、經 營管理或引進新技術

(24)

序號 資 格 條 件 相 關 法 規 審 核 原 則 之工作,國內訂約單位

應為無線、有線及衛星 廣播電視業。

d.外國人從事文學創作、

評論、藝文活動經營管 理、藝人及模特兒經 紀、運動場館經營管 理、運動裁判、運動訓 練指導或運動活動籌 劃之工作,國內訂約單 位應為藝文及運動服 務業。

e.外國人從事圖書館及 檔案保存工作,國內訂 約單位應取得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核發從事 圖書館、檔案保存業等 機構之證明。

f.外國人從事博物館、歷 史遺址及其他文化資 產保存工作,國內單位 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核發從事博物館 或歷史遺址等機構之 證明。

g.外國人從事遊樂園業 經營及管理之工作,國 內訂約單位應為休閒 服務業。

(25)

序號 資 格 條 件 相 關 法 規 審 核 原 則 (11) 外國人從事研究工作,

國內訂約單位應為專 科以上學校、經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 核准立案之學術研究 機構或教學醫院(代碼 11,第 32 條)。

(12) 外國人從事獸醫師工 作,國內訂約單位應為 獸醫師之執業機構或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 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認定之機構(代 碼 12,第 33 條)。

(13) 外國人從事製造業經 營管理、研究、分析、

設計、規劃、維修、諮 詢、機具安裝、技術指 導,國內訂約單位應為 製造業(代碼 13,第 34 條)。

(14) 外國人從事批發業經 營管理、設計、規劃、

技術指導,國內訂約單 位 應 為 批 發 業 ( 代 碼 14,第 35 條)。

(15) 外國人從事其他經中 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

3. 外國人從事第 4 條第 15 款之廚藝教學工作 者,係以公司法設立之

(26)

序號 資 格 條 件 相 關 法 規 審 核 原 則 定之工作:

A. 從 事 餐 飲 業 廚 師 工 作者,國內訂約單位 應為餐飲業。

B. 從 事 廚 藝 教 學 工 作 者,國內訂約單位應 依 補 習 及 進 修 教 育 法 設 立 之 短 期 補 習 班。

(代碼 15,第 4 條第 15 款)。

公司為國內訂約單位,

而工作地點於該公司 附設之短期補習班。

2 履約申請單位資 格

依就業服務法第 51 條第 3 項規定,履約申請單位應符 合以下之一:

1. 外國法人在臺分公司。

2. 外國法人在臺代表人辦 事處。

3. 國內訂約單位,依規定應 為法人。另若需經中央目 的主管機關核准者,應檢 附許可事業證明。

4. 外國法人授權之代理人。

外國法人授權之代理人 應檢附授權書。

(27)

四、 應備文件

序 號 應 備 文 件 審 查 內 容 注 意 事 項 1 審查費收據正本 1. 於申請書應填寫審查費

收據相關資訊,故免附審 查費收據,惟仍得視個案 情形,請申請單位檢附。

(勞動部 104 年 9 月 23 日 勞 動 發 管 字 第 10405118501 號公告)

2. 審查費為新臺幣 500 元 整。

1. 申請履約外國人工作 許可應繳交之審查費 係 以 案 件 為 單 位 計 算,不以申請人數計 算,同一申請文件(申 請 2 位以上外國人之 工作許可),僅需繳交 500 元審查費用。

2. 申請變更資料者,不 需繳納審查費。另撤 銷申請者,不退費。

3. 如審查費溢付、不足 或非於郵局繳納,將 請申請單位重新依規 定繳納。

4. 溢(誤)繳審查費退 費方式:請申請單位 填寫申請書,勾選退 費項目,檢附溢(誤)

繳審查費收據正本,

辦理退費。

5. 依財政部賦稅署 93 年 2 月 11 日台稅一 發 字 第 0930450078 號函,營利事業或執 行業務者以郵政劃撥 儲金存款單繳交聘僱

(28)

序 號 應 備 文 件 審 查 內 容 注 意 事 項 外國人工作許可審查 費,得憑存款收據,

以費用列支。

2 申請書 1. 申請書各欄位如外國法 人名稱、國內訂約單位、

統一編號、契約名稱、契 約種類、契約有效起訖日 期、申請單位資料各欄位

(含申請單位名稱、申請 單位統一編號、負責人、

單位所在地址、本申請案 回函投遞地址、外國法人 在臺指定處分文書送達 地址及送達人、連絡人、

審查費收據等)為必填欄 位。

2. 國內、國外法人欄位,應 與所附履約契約單位名 稱一致。

3. 契約種類:應為承攬、買 賣、技術合作契約之一。

4. 申請單位以下列各款之 一為限:

(1) 外國法人在臺分公司。

(2) 外國法人在臺之代表 人辦事處。

(3) 國內訂約單位。

(4) 外國法人授權之代理

1. 外國法人指與國內法 人簽訂合約之單位。

2. 必填欄位未填寫完整 者,將請申請單位重 新補正。

(29)

序 號 應 備 文 件 審 查 內 容 注 意 事 項 人。

5. 申請單位名稱應與單位 章一致;單位所在地址應 與公司登記或機構立案 登記證明文件相同。若為 授權之代理人,毋需填寫 單位所在地址。

6. 若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 構辦理,該機構之名稱、

字號、專業人員簽名、機 構單位章及負責人章、聯 絡電話欄位資料應填寫。

7. 應加蓋單位章及負責人 章。

3 履約內容摘要說 明

應載明契約性質、契約內容 摘要說明、契約起迄期間、

履行本契約所需外籍專業 人員人數、履約本契約之外 籍專業人員工作情形摘要 說明、工作地址及本次履約 案指派之外籍專業人員來 臺工作累計時間,撰寫範例 如附表(P.43)。

工作地點應為國內法人 處所,若非國內法人處 所應說明並檢附證明文 件。

4 履約外國人名冊 1. 名冊各欄位如申請單位 名稱、編號、姓名、性別、

國籍或地區、出生日期、

護照號碼、申請工作期 間、最高學歷、職稱、工

1. 「職業類別代碼」欄 位免填。

2. 1 吋或 2 吋照片皆可,

彩色或黑白不拘。若 照片併名冊以印表機

(30)

序 號 應 備 文 件 審 查 內 容 注 意 事 項 作內容、在臺工作地址等

為必填欄位,且需黏貼外 國人照片。

2. 個人資料應依據護照或 旅行文件正確填寫。

3. 申請工作期間起訖日期 應與承攬、買賣、技術合 作等契約有效日期一致 或小於契約期間。

4. 在臺工作地址應為國內 訂約單位營業登記地址。

5. 應加蓋單位章。

印出,該照片須清晰 可辨識。

3. 工作地址與國內訂約 單位營業登記地址不 符時,將請申請單位 另檢附工廠登記證、

營業場所登記證明或 租 賃 契 約 影 本 等 文 件,以資佐證。

5 履約外國人護照 影本或居留證影 本

1. 護照或居留證於履約起 始日時仍應有效。

2. 資料頁應完整、清楚可辨 識。

3. 除港澳人士外,大陸居民 尚未開放來臺工作。

1. 文件上所載文字包含 travel document、

identify certificate 或 not passport 等原 則不採認。惟針對烏克 蘭籍未成年者,原則仍 應檢附護照影本為原 則,例外以旅行證件代 替;至其他國家須以個 案認定。

2. 英 國 護 照 如 有 註 記 overseas 字樣者,為 香港地區居民。

3. 護照空白頁可免附。另 本次申請時之護照號 碼因護照更換而與前 次申請不一致時,檢附

(31)

序 號 應 備 文 件 審 查 內 容 注 意 事 項 新護照影本即可。

4. 如於許可函發文後變 更護照號碼,應另案申 請資料異動。

6 法定代理人同意 書

未滿 20 歲之外國人,需出 具法定代理人同意文件及 其護照。

1. 未滿 20 歲之計算方 式,以聘期起始日起 計算(非以申請日起 算),仍未滿 20 歲,

則需出具該項文件。

2. 若法定代理人未能檢 附護照,則檢附其他 足以證明其身分之文 件,例如當地之身分 證或駕照。

7 外國人學歷 1. 曾以符合審查標準第 5 條 第 2 款規定資格獲本部核 發 G 類許可者免附。惟仍 得視個案情形,請申請單 位檢附。

2. 應先確認申請日起前 1 年 內之該 外國人之履約工 作期間,累計達 91 日以 上者,申請單位應檢附外 國人學歷文件。

3. 應審核內容如下:

(1) 證書上外國人姓名應 與名冊一致。

(2) 確定取得何種學位及

1. 外國人學歷可採認之 文件,原則以畢業證 書為主,例外得採認 學校開立之證明或成 績單證明(應載明畢 業或取得學位日期)。 2. 若學歷係於阿富汗、

阿爾及利亞、孟加拉、

不丹、緬甸、柬埔寨、

喀麥隆、古巴、迦納、

伊朗、伊拉克、寮國、

尼泊爾、尼日、奈及 利亞、巴基斯坦、塞 內加爾、索馬利亞、

(32)

序 號 應 備 文 件 審 查 內 容 注 意 事 項 畢業年限(依審查標準

第 5 條第 2 款規定,應 為學士或碩士以上)。 (3) 無學士學位以上者(依

審查標準第 5 條第 4 款 規定),應符合以下之 一:

a.需經專業訓練,或自力 學習,有 5 年以上相關 工作經驗而有創見及 特殊表現者。

b.10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 驗,及原(現)任職企業 出具之工作表現推薦 文件(應載明外國人職 稱、工作內容、工作期 間及特殊貢獻表現)。

斯里蘭卡、敘利亞、

菲律賓、泰國、越南、

馬來西亞、印尼等國 家地區國外作成者,

需經我國駐外館處之 驗證。跨國企業出具 之外國人工作經驗證 明,以及外國人從事 代碼 11 學術研究工 作,且其學歷為經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採認之國外大學或獨 立學院學位者,其學 歷及工作經驗證明文 件,不須驗證。(勞動 部 104 年 7 月 21 日 勞 動 發 管 字 第 1040508120 號令釋)

3. 若學歷係於大陸地區 學歷:應為教育部公 告認可名冊內之學校 ( 網 址 : http://emhd.nchu.e du.tw/VMHD),並依大 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辦理。(勞動部審查原 則如附件一)

4. 外國人學歷非屬前開 需驗證者,依雇聘辦

(33)

序 號 應 備 文 件 審 查 內 容 注 意 事 項 法第 7 條第 3 項規定,

倘有疑義必要時得請 申請單位驗證。

5. 外國人學位如係以遠 距教學方式取得者,

不論畢業學校是否列 於教育部名冊內,依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 認辦法及專科以上學 校 遠 距 教 學 實 施 辦 法,其修習遠距教學 學分數不得超過畢業 總學分二分之一。(勞 動部 95 年 12 月 15 日 勞 職 規 字 第 0950506890 號令釋)

6. 所 取 得 之 學 位 : Doctor( 博 士 ) 、 Master(碩士),日本 之碩士稱為「修士」、 Bachelor(學士)。另 日本之短大或準學士 學位不屬於「學士學 位」、俄羅斯之專家

(或專士)學位若屬 1994 年前之舊學制 則採認為碩士學位,

屬 1994 年後之新學 制 則 採 認 為 學 士 學

(34)

序 號 應 備 文 件 審 查 內 容 注 意 事 項 位。

7. Diploma 只是學位的 證明,要判斷實際之 教育程度,仍需參照 所 在 國 家 之 學 位 制 度: 教育部外國大學 參 考 名 冊 網 址 : https://www.edu.tw /bicer/content.asp x?site_content_sn=

8487,另歐洲國家(特 別是德國)之學歷證 明較難辨識屬何種教 育程度,應特別注意。

8. 學歷證書之樣式、簽 章是否有異或有偽造 之嫌疑時,將進行查 證。

9. 外國人在臺曾有核准 G 類 工 作 許 可 之 紀 錄,且係以符合審查 標準第 5 條第 2 款資 格在臺工作者,再提 出履約申請時,得不 再審查其學歷。

8 外國人工作經歷 1. 應先確認申請日起前 1 年內之該外國人之履約 工作期間,累計達 91 日 以上者,申請單位應檢附

1. 有關本標準第 5 條第 2 款「二年以上相關 工作經驗」之意涵,係 指取得學位後之工作

(35)

序 號 應 備 文 件 審 查 內 容 注 意 事 項 外國人經歷文件。

2. 應審核內容如下:

(1) 工作經歷證明文件,

應由原任職公司開立 或足資證明其受僱事 實之文件。

(2) 工作經歷內容,應包 含外國人基本資料、

從事工作內容、工作 期間、公司名稱、公司 章戳並經主管簽名或 蓋章。

經驗,在學期間之實 習或工讀不予計入之 規定。另外如於高級 中學或職業學校畢業 後工作數年,始進入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就 讀,依學位授予法取 得學士學位者,於取 得學士學位前之工作 經驗,因其時渠尚未 具備從事該行業之專 業,故該工作經驗非 與所從事工作相關,

亦不予採計。(勞動部 93 年 4 月 19 日勞職 規 字 第 0930201811 號函釋)

2.外國人在臺從事就業 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 第 8 款至第 10 款工作 經驗,不予採計。(勞 動部 103 年 5 月 15 日 1031810869 號函)

3.若外國人所提供之工 作經驗係於阿富汗、

阿爾及利亞、孟加拉、

不丹、緬甸、柬埔寨、

喀麥隆、古巴、迦納、

(36)

序 號 應 備 文 件 審 查 內 容 注 意 事 項 伊朗、伊拉克、寮國、

尼泊爾、尼日、奈及利 亞、巴基斯坦、塞內加 爾、索馬利亞、斯里蘭 卡、敘利亞、菲律賓、

泰國、越南、馬來西 亞、印尼等國家地區 國外作成者,需經我 國駐外館處之驗證。

跨國企業出具之外國 人工作經驗證明,以 及外國人從事代碼 11 學術研究工作,且其 學歷為經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採認之國 外大學或獨立學院學 位者,其學歷及工作 經驗證明文件,不須 驗證。(勞動部 104 年 7 月 21 日勞動發管字 第 1040508120 號 令 釋)

4.依「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7 條若外國人所提 供之工作經驗係於大 陸地區作成,需由海 基會辦理驗證後始予 審認。

(37)

序 號 應 備 文 件 審 查 內 容 注 意 事 項 5.相關工作經驗指外國

人之國外工作經驗或 國內工作經驗與欲申 請工作內容範圍及領 域係屬相關者。(如在 臺從事補習班英文教 師工作,申請從事代 碼 10 出版事業之外文 撰稿、編輯、翻譯、編 譯等工作)。

6.如屬未受聘僱之文化 藝術創作個人工作者 (如導演、作家等),其 工作經歷證明未能由 任職公司開立,而有 公開之作品且工作經 驗可於網路普遍查得 資料者,亦可採認該 工作經驗文件。

9 外國人特定資格 證明文件

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技術性 工作,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所定之法令規定,應取得執 業資格、符合一定執業方式 及絛件者,應檢附相關職業 執照或證照者,例如:從事 醫師工作應取得醫師證書;

從事航空器營運飛航工作,

應具有民航運輸駕駛員資 格、持有國內訂約單位所需

(38)

序 號 應 備 文 件 審 查 內 容 注 意 事 項 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及持

有民用航空醫務中心航空 人員體格檢查合格證明等。

10 外國法人出具指 派履約工作證明 文件(指派函)

1.外國法人名稱應與所附 契約相符。

2.指派之外國人姓名應與 所附護照相同。

3.指派日期:文件應註明派 遣來臺時間。若僅載明指 派之起始日或未載明指 派期間,可視需要請其補 正,惟指派函應有文件之 簽署日期(issue date),

且應為近期開立者,如時 間已過久,應重新開立。

4.指派工作內容:應提及 履約來臺工作內容。

5.應有外國法人之簽署或 蓋章。

指派函原則上應由外國 法人開立,若來臺履約 之外國人非外國法人聘 僱之員工時,仍應請外 國法人出具說明函代替 指派函,並應載明左列 事項。

11 承攬、買賣、技術 合作契約書

1. 契約期間於履約工作期 間仍應有效。

2. 國內、外法人名稱與「履 約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 可申請書」所載是否一 致。

3. 該契約應有國內、國外法 人之簽署。

4. 若基於營業秘密無法提

1. 得以履約工作申請 之樣態如下:

(1) 「國內法人」與「國 外法人」簽約:典型 之履約型態,國內、

國外皆為法人,故 構成履約要件。

(2) 「國內法人」與「外 國 法 人 在 臺 分 公

(39)

供契約者,亦可提供「訂 購單」(PURCHASE ORDER) 及經雙方簽名之說明書

(內容應載明契約標的 與契約期間等重要內容) 代替。

司」簽約:臺灣分公 司為外商在臺權利 義務之主體,故臺 灣分公司代表外商 總公司與「國內法 人」簽訂,故構成履 約要件。

(3) 「外國法人在臺分 公司」與另一「外國 法人」簽約:因「外 國公司經認許後,

其法律上權利義務 及 主 管 機 關 之 管 轄,除法律另有規 定外,與中華民國 公司同。」(公司法 第 375 條規定),故 臺灣分公司視為國 內公司權利義務之 主體,構成履約要 件。

(4) 「外國法人在臺分 公司」與另一「外國 法人在臺分公司」

簽約:倘其中一方

「外國法人在臺分 公司」經由外國法 人之授權與國內法 人簽約者(需提供 授權簽約之證明文

(40)

序 號 應 備 文 件 審 查 內 容 注 意 事 項 件),構成履約要 件。

(5) 「外國法人」與另 一「外國法人」簽 約:例如合約訂定 由外國總部統一簽 訂,並適用全球各 地之分公司、代表 人辦事處,或由外 國 法 人 在 臺 分 公 司、代表人辦事處 或工程事務所代表 外 國 法 人 簽 約 等

(若子公司因特殊 情形,其採購仍受 總部拘束者,亦予 適用),所簽訂合約 之標的、內容、地點 應足資辨識,係為 國內公司業務而履 行契約者,構成履 約要件。

2. 不 得 以 履 約 工 作 申 請之樣態如下:

(1) 「外國法人在臺分 公司」與同一「外國 法人」總公司:在臺 分公司與海外總公 司 為 同 一 個 事 業

(41)

序 號 應 備 文 件 審 查 內 容 注 意 事 項 體,無法構成履約 要件,應由外國法 人在臺分公司以聘 僱關係提出申請。

(2) 「外國法人在臺分 公司」與同一集團 之 外 國 分 公 司 簽 約:在臺分公司與 同一集團外國分公 司 為 同 一 個 事 業 體,無法構成履約 要件,應由外國法 人在臺分公司以聘 僱關係提出申請。

13 授權代理人之證 明文件

1. 外國法人授權之代理人,

應檢附授權書。

2. 應載明授權代理人姓名、

辦理履行契約內容、及代 為申請外國人工作許可 相關事宜。

3. 應由外國法人簽章及簽 署日期。

履約申請單位為以下情 形之一者,免附:

(1) 外 國 法 人 在 臺 分 公 司。

(2) 外國法人在臺代表人 辦事處。

(3) 國內訂約單位。

14 負責人身分證明 文件

國內訂約單位屬特許事業 者,應檢附負責人國民身分 證影本,負責人係外國人,

則提供外國人護照或居留 證影本。

1. 護照或居留證影本於 申請時應為有效期限 內之文件。

2. 應與許可登記表(或 機構設立證明)所載 之負責人一致。

(42)

序 號 應 備 文 件 審 查 內 容 注 意 事 項 15 申請單位公司登

記(商業登記)或 機構立案登記證 明文件

1. 外國法人在臺分公司、外 國法人在臺代表人辦事 處及國內訂約單位,應附 具有法人資格之公司或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 外國法人授權之代理人 應檢附個人身分證明文 件。

應注意設立(變更)登記 文件上之核定日期是否 與經濟部-公司資料查 詢系統之設立(變更)日 期一致。

16 訂約國內、國外 法人登記證明

1. 國內法人檢附之文件為 公司、商業登記、財團法 人、社團法人等證明文 件,持商業登記者,需再 確認是否具法人資格(商 行非屬法人)。

2. 國外法人在臺有法人登 記,始須檢附法人登記證 明文件。

若需再確認公司資訊,

可直接至全國商工行政 服務入口網查詢公司登 記表。

17 許可證明、執業 執照或核准立案 文件

1. 履 約 外 國 人 從 事 代 碼 01、02、03、06、07、08、

09、10-5、10-6、11、12、

15-3 之工作者,國內訂 約單位應檢附本項文件。

例如營造業之許可證明、

銀行業營業執照、票券金 融公司營業執照、保險業 營業執照、醫療院所執業 許可、學術研究機構之核

(43)

序 號 應 備 文 件 審 查 內 容 注 意 事 項 准立案證明等。

2. 許可證明登記名稱與國 內訂約單位應一致。

3. 許可證明文件如載明有 效期限,申請時應有效。

18 外國人經知名國 際廚藝教學機構 認證文件

外國人從事 A15 短期補習班 廚藝教學工作者需檢附。

(國際廚藝教學機構及 國際廚藝證照審查原則 如附件二)

19 國際廚藝相關證 照

20 國外餐飲工作經 驗五年以上之證 明文件

21 知名國際廚藝教 學機構教學經驗 二年以上之證明 文件

22 行為良好證明文 件

1.外國人初次從事 A15 短期 補習班廚藝教學工作者需 檢附。

2.外國人原護照國最近六 個月內所開具之全國性無 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

性霸凌或損害兒童及少年 權益犯罪紀錄之行為良好 證明文件。

3.外國人曾經本部核發從 事短期補習班專任外國語

(44)

序 號 應 備 文 件 審 查 內 容 注 意 事 項 文 教 師 工 作 之 聘 僱 許 可

者,免附。

(45)

五、 其他規範

序 號 項 目 相 關 法 規 及 說 明 注 意 事 項 1 獨立專業人士

之履約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 辦法第 11-3 條

1. 依國際書面協定開放之行 業項目,外國人依契約在 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本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2 款規定之工作,除本法或 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由 訂約之事業機構,依第 1 類 外國人規定申請許可。

2. 外國人訂約事業機構屬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內 事 業 單 位,且於區內從事本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2 款規定之工作者,得不受 書面協定開放行業項目之 限制。

1. 目前已簽訂國際書面 協定國家為紐西蘭。

2. 依國際書面協定開放 之行業項目,代碼 01 至 15 皆屬開放範圍。

3. 應檢附之應備文件如 下:

(1) 申請書。

(2)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 關規定之文件。

(3) 申請單位之登記或 立案證明。特許事業 應附特許證明文件 影本及負責人身分 證或護照影本。

(4) 外國人名冊。

(5) 外國人護照影本。

(6) 外國人畢業證書或 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但外國人入國從 事本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2 款工作者,免 附畢業證書或相關 證明文件)

(7) 外國人從事專門性、

技術性工作或僑外 投資事業主管工作,

(46)

序 號 項 目 相 關 法 規 及 說 明 注 意 事 項 應取得執業資格、符 合一定執業方式及 條件者,另應符合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所定之法令規定。

2 工作許可期間 參照臺灣與國際簽署之 WTO 承諾表有關自然人移動之相 關事項(每次停留之期間不得 超過 90 天或契約期間,以較 短者為準。此類入境許可之有 效期間為 12 個月。),本部核 予最長 1 年之許可。

3 親自領件聲明 書

欲親自領件者,應至勞動部櫃 檯送件辦理,並填寫親自領件 聲明書,不能以掛號方式辦 理。

4 用印原則 申請文件係為影本者,應加註

「與正本相符」之文字,並加 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章。

5 文件翻譯 申請單位所送文件倘非中文 作成,應檢附中文譯本。(勞動 部 105 年 3 月 18 日勞動發管 字第 10505004241 號公告) 6 文件驗證 如證明文件為經公告特定國

家所開出,需先送我國駐外館 處驗證(勞動部 104 年 7 月 21 日勞動發管字第 1040508120 號令釋)。

(47)

[附表]

履約內容摘要說明(範例)

項目 內容 備註

一、契約名稱 中文(另註明英文或其他外文)

二、契約性質 □承攬 □買賣 □技術合作

三、契約內容 摘要說明

1. 附中文譯本或節譯 本。

2. 契約關係如較複雜 者請加以說明。

四、契約起迄期間

五、契約金額或 訂單金額

六、履行本契約 所需外籍專業 人員人數

(一) 本履約案總計需外籍專業人員人數: 人 (二)已申請許可人數: 人(許可公文文號:

請檢附)

(三)本次申請人數: 人

請檢附已獲許可人數 之公文影本。

七、履行本契約之 外籍專業人員 工作情形摘要 說明

1. 請描述其提供之技 術、知識、工作場所、

時間或其他等等。

2. 欄位不敷使用者,請 另以 A4 繕打說明。

八、工作地址

□ 國內法人處所

□ 非國內法人處所,地址:

非國內法人處所者,

請檢附佐證文件。

九、本次履約案指 派之外籍專業 人員來臺工作 累計時間

如有多名外籍人士,請 另行表列說明。

以上內容本公司確認無誤後核章:

公司章: 負責人章:

(48)

附件一、有關勞動部審認外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人員申請工作許可,外國人學 歷相關文件若為大陸地區學歷之審查原則如下:

一、 有關外國人學歷相關文件若為大陸地區學歷之審認原則,勞動部採與教育 部目前對本國人於大陸地區學歷採認作法一致之方式,外國人若學歷係於 大陸地區學歷:應為教育部公告認可名冊內之學校,並依大陸地區學歷採 認辦法辦理。外國人赴陸就讀時間,倘 81 年 9 月 18 日至 99 年 9 月 3 日 前,已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須申請學歷甄試。倘 99 年 9 月 3 日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學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須申請學 歷採認(查證)。

二、 又依教育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 4 條及第 5 條規定,持大陸高等學校 或機構畢業學歷申請採認者,應檢具畢業相關證明文件向教育部委託之單 位(國立中興大學)申請學歷採認事宜,相關採認流程可至大陸地區大學學 歷查證資訊網(http://emhd.nchu.edu.tw/VMHD)查詢。

三、 惟為避免教育部學歷甄試及採認作業辦理頻率,造成企業攬才之障礙,爰 針對申請單位所附外國人學歷文件,屬大陸地區學歷之申請案件,採行以 下方式進行審核:

(一) 倘外國人取得教育部公告認可名冊內之大陸地區學校畢業證明文件,原 則上予以採認,並於許可函加註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及請申請單位依 教育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學歷採認後,於期限內補正資料。爰針對

(49)

符合前開學歷之申請案件,於許可函加註之附款文字如後:「依教育部 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本案應檢附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之學 歷證明文件,請貴單位於○年○月○日前補正前開文件,若後續未於期 限補正者或補正後學歷未能採認者,勞動部將廢止工作許可。」。

(二) 有關上開許可函加註附款之補正期限,係依外國人赴陸就讀及取得之學 位認定,補正期限如下:

1. 81 年 9 月 18 日至 99 年 9 月 3 日前,已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 就讀者:

(1) 持學士學歷者,倘於當年度 4 月 30 日(含)前申請案件,勞動部 核予工作許可時,載明其應於當年度 11 月 30 日(含)前補正教育 部核發之相當學歷證明;倘於當年度 4 月 30 日後申請案件,勞 動部核予工作許可時,載明其應於隔年 11 月 30 日(含)前補正教 育部核發之相當學歷證明。

(2) 持碩士或博士學歷者,倘於當年度 4 月 30 日(含)前申請案件,

勞動部核予工作許可時,載明其應於隔年 1 月 31 日(含)前補正 教育部核發之相當學歷證明;倘於當年度 4 月 30 日後申請案件,

勞動部核予工作許可時,載明其應於後年 1 月 31 日(含)前補正 教育部核發之相當學歷證明。

2. 99 年 9 月 3 日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學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

(50)

讀者:勞動部核予工作許可時,載明其應於 6 個月內補正教育部核發之 學歷認定函。

(三) 審查人員另於「外國專業人員申審整合系統」之「外國人限期補正註記」

及「外國人資料維護作業」進行註記並定期進行追蹤。

(四) 惟倘遇有申請外國人履約工作之訖日早於補正期限之申請案時,外國人 取得之學歷文件雖為教育部公告認可名冊內之大陸地區學校畢業證明 文件,因審核時即知申請單位並無於期限內補正之可能性,將無採認外 國人學歷之依據,故針對申請外國人履約之訖日早於補正期限之案件,

依勞動部現行一般案件處理原則,予以 30 日內補正期限,倘未能補正 則將不予許可。

(51)

附件二、勞動部審認廚藝教學工作人員申請許可,國際知名廚藝教學機構及國際 證照之審查原則如下:

一、 有關國際知名廚藝教學機構及國際證照之審認原則,以教育部提供清冊內之 名單予以採認,名單如下:

(一) 國際知名廚藝教學機構

國際知名廚藝教學機構 國家 類別 成立

年份

教學分支 單位 International Culinary Center

http://www.internationalculinarycenter.com/ 美國 甜點/廚藝 1984

Culinary Institute of America

https://www.ciachef.edu/about-the-cia/ 美國 甜點/廚藝 1946

New York, California, Texas, and Singapore Culinary Arts Academy

https://www.culinaryartsswitzerland.com/en/ 瑞士 廚藝 1997 Lenôtre

http://www.lenotre.com/l-univers- lenotre/notre-histoire.html

法國 甜點 1971

東京製菓學校

https://www.tokyoseika.ac.jp/summary.html 日本 甜點 1954 Tokyo New England Culinary Institute

http://www.neci.edu/about-neci/ 美國 甜點/廚藝 1980 Vermont Italian Culinary Institute for Foreigners (ICIF)

http://www.icif.com/en/about-us/history/ 義大利 甜點/廚藝 1991 36 countries Ferrandi| The French School of Culinary Arts

https://www.ferrandi-paris.fr/en 法國 甜點/廚藝 1920 Paris Ecole Nationale Superieure de Patisserie

http://www.ensp-adf.com/ 法國 甜點 1984 Yssingeaux Institut National de la Boulangerie Pâtisserie

http://www.inbp.com/ 法國 甜點/廚藝 1974 Institute Paul Bocuse

http://www.institutpaulbocuse.com/ 法國 甜點/廚藝 1990

(52)

國際知名廚藝教學機構 國家 類別 成立 年份

教學分支 單位 International Academy of Italian Cuisine in Lucca

http://www.italiancuisine.it/italian_cooking_sch ool.php

義大利 甜點/廚藝 1985

Vatel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chool Hotel &

Tourism Management

http://www.vatel-madrid.es/en

法國 甜點/廚藝

/飯店管理 1981

31 campuses / 4 Continents H-e St POL Barcelona

http://santpol.edu.es/en/ 西班牙 廚藝/飯店

管理 1966 Le Cordon Bleu

https://www.cordonbleu.edu/our-story/en 法國 甜點/廚藝 1895 50 schools / 20 countries

(二) 國際廚藝證照

國別 證照名稱

France CAP: Certificat d'Aptitudes Professionelles France BEP: Brevet d'Etudes Professionnelles Canada Red Seal Certification

Japan 調理師證照 Japan 製菓衛生師證照

America CMC: Certified Master Chef

Italy ICMC: International Certified Master Chef

二、 倘有未列於名單內之教學機構及有疑義個案,不予審認及許可,另視個案需 要由勞動部與教育部評估是否增列。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依財政部賦稅署 93 年 2 月 11 日 台稅 一發字 第 0930450078 號函,營利事 業或執行 業務者以郵政 劃撥儲金 存款單繳交聘 僱外國人 工作許可審查 費,得憑存款收據,以費 用列支。. 2

http://www.tokyoseika.ac.jp/summary.html 日本 甜點 1954 Tokyo New England Culinary Institute. http://www.neci.edu/about-neci/

畢業於國際學術機構 QS 世界大學排名(Q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 或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 大學排名(Times Higher Education World. University

If applicant entity (person) wishes to pick-up documents in-person, “In-person Document Pick-up Declaration” must be filled-out if application is submitted via written

Declaration” must be filled-out if application is submitted via written correspondences, and personnel can be dispatched to the agency designated counter to submit application.

Application via internet: Please use the on-line application function in Work Permit Application Webpage for Foreign Professional, the address:

2 申請書 1.申請書各欄位如申請工 作類別、申請項目、申請 單位名稱、申請單位統一 編號、負責人、單位所在

藝文及運動服務業、休閒服務業工作、製造業工作、批發業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