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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 請「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 的 準 則 及 條 件

學 校 申 請「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時,須 確 保 符 合 下 列 甲 部 及 乙 部 的 申 請 準 則 及 條 件 :

甲 部

該 名 兒 童 須 符 合 下 列 準 則 才 可 享 有 該 津 貼 : 1. 內 地 新 來 港 兒 童

( 這 是 指 於 來 港 就 學 前 曾 在 內 地 居 住 的 兒 童 , 但 不 論 其 於 何 地 出 生 及 現 居 何 處 , 例 如 在 香 港 出 生 但 就 讀 本 港 學 校 前 一 直 居 於 內 地 的 雙 非 兒 童 。 )

(a) 由 來 港 當 日 起 計 至 入 讀 學 校 首 天 , 相 隔 不 超 過 一 年 (抵 港 不 足 一 年 的 要 求 ); 或

(b ) 倘 若 該 名 兒 童 抵 港 已 逾 一 年 , 他 / 她 在 入 讀 學 校 前 並 未 在 本 港 任 何 學 校 (包 括 幼 稚 園 )入 讀 超 過 一 年 (入 學 不 足 一 年 的 要 求 )。

對 於 持 有 「 擔 保 書 」 而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對 其 在 受 審 查 期 間 入 學 沒 有 意 見 的 新 來 港 兒 童 , 學 校 須 在 申 請 表 格 NAC-1內 , 如 其 他 合 資 格 的 新 來 港 兒 童 般 填 上 其 姓 名 。 學 校 填 寫 申 請 表 格 前 , 必 須 找 出 兒 童 抵 港 的 日 期 。 2. 新 近 入 讀 本 地 學 校 的 非 華 語 兒 童

(a) 該 名 兒 童 須 擁 有 居 港 權 , 並 符 合 資 格 入 讀 本 港 公 營 學 校 ; 及 (b ) 符 合 「 抵 港 不 足 一 年 的 要 求 」 或 「 入 學 不 足 一 年 的 要 求 」 。 3. 回 流 兒 童

(a) 該 名 兒 童 的 父 母 為 本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他 們 移 居 其 他 地 方 , 直 到 最 近 才 回 港 定 居 ; 及

(b ) 由 回 港 當 日 起 計 至 入 讀 學 校 首 天 , 相 隔 不 超 過 一 年 , 以 及 在 入 讀 學 校 之 前 三 年 未 曾 在 本 港 學 校 就 讀 。

註 : 詳 情 請 參 閱 教 育 局 於 20 21 年 9 月 2 日 發 出 的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13 /2021 號 有 關 非 本 地 兒 童 及 持 有 「 擔 保 書 」 的 兒 童 在 香 港 入 學 的 事 宜 。

(2)

乙 部

學 校 須 確 保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1. 該 名 兒 童 屬 首 次 申 領 該 津 貼 ;

2. 該 名 兒 童 入 讀 學 校 的 首 天 上 課 日 是 在 2020 年 9 月 1日 至 2021 年 8月 3 1 日 期 間 , 且 學 校 已 對 該 名 兒 童 提 供 適 當 的 支 援 服 務 ; 及

3. 曾 就 讀 全 日 制 「 啟 動 課 程 」 的 新 來 港 兒 童 不 能 申 請 該 津 貼 。

2021年 9月

(3)

填 寫 表 格 須 知

申 請 表 格 及 文 件

1. 學 校 必 須 填 妥 並 遞 交 以 下 表 格 , 以 申 請 「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 : (a) 表 格 NAC (2021 ) 及

(b) 表 格 NAC-1 (用 作 申 請 20 20/21 學 年 的 津 貼 ), 如 適 用 。

2. 學 校 必 須 隨 適 用 的 表 格 NAC -1 夾 附 有 關 兒 童 的 證 件 副 本 , 例 如 : 香 港 出 生 證 明 書 、 單 程 證 或 護 照 上 香 港 入 境 處 的 到 港 日 期 蓋 章 / 標 籤 副 本 和 家 長 聲 明 書 等 (視 乎 合 適 情 況 而 定 )。學 校 應 根 據 表 格 內 所 填 報 兒 童 的 次 序,把 證 件 副 本 順 序 排 列 及 加 上 編 號 。

3. 對 於 來 港 已 逾 一 年 的 兒 童 , 學 校 須 請 其 家 長 聲 明 該 名 兒 童 最 近 的 抵 港 日 期 及 他 /她 在 入 讀 申 請 津 貼 的 學 校 前 並 未 在 本 港 任 何 學 校 (包 括 幼 稚 園 )入 讀 超 過 一 年 , 並 將 聲 明 書 夾 附 在 適 用 的 NAC-1 表 格 內 。

4. 對 於 非 於 內 地 出 生 的 「 內 地 新 來 港 兒 童 」 , 學 校 須 請 其 家 長 聲 明 該 名 兒 童 最 近 的 抵 港 日 期、於 出 生 後 曾 於 內 地 居 住 (和 接 受 教 育,如 適 用 )及 在 入 讀 申 請 津 貼 的 學 校 前 並 未 在 本 港 任 何 學 校 (包 括 幼 稚 園 )入 讀 超 過 一 年 , 並 將 聲 明 書 夾 附 在 適 用 的 NAC-1 表 格 內 。

5. 對 於 居 於 內 地 而 於 香 港 出 生 的 跨 境 學 生 , 如 不 能 提 供 到 港 日 期 , 學 校 須 於 NAC -1 表 格 內 的「 到 港 日 期 」欄 位 上 填 寫「 不 適 用 (跨 境 學 生 )」。而 那 些 在 中 國 內 地 岀 生 的 跨 境 學 生 , 學 校 仍 須 按 其 單 程 證 資 料 , 填 報 其 「 到 港 日 期 」 。 6. 學 校 須 於 2021 年 10 月 5 日 或 以 前 , 將 填 妥 的 表 格 , 連 同 需 要 提 交 的 有 關 證

明 文 件,以 郵 寄 方 式 或 派 專 人 送 交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13 號 胡 忠 大 廈 14 樓 1424 室 教 育 局 新 來 港 兒 童 支 援 組 辦 理 。

7. 於 2021/22 學 年 , 新 來 港 兒 童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額 , 每 名 小 學 生 的 全 年 津 貼 額 由 3,904 元 調 整 至 3,931 元 , 中 學 生 則 由 5,786 元 調 整 至 5,827 元 。

8. 如 對 該 津 貼 有 任 何 查 詢,請 致 電 新 來 港 兒 童 支 援 組,與 鍾 啟 榮 先 生 (28 92 6188 ) 或 崔 日 威 先 生 (2892 6189)聯 絡 。

(4)

內 地 來 港 兒 童 首 次 入 讀 學 校 統 計 調 查

9. 教 育 局 學 校 教 育 統 計 組 亦 會 進 行 「 內 地 來 港 兒 童 首 次 入 讀 學 校 統 計 調 查 」 , 收 集 以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前 往 港 澳 通 行 證 (俗 稱 單 程 證 ) 來 港 的 內 地 新 來 港 兒 童 相 關 資 料 ,其 中 包 括 (i)學 童 在 內 地 曾 修 讀 的 最 高 班 級 及 相 應 學 年,及 (ii)學 童 首 次 入 讀 本 港 學 校 的 班 級 及 首 次 在 港 入 學 日 期 等 。 為 減 輕 學 校 的 工 作 量 , 本 局 建 議 學 校 一 併 向 學 童 父 母 /監 護 人 收 集 有 關 塡 寫 表 格 NAC-1 及 該 統 計 調 查 所 需 要 的 學 生 個 人 資 料 (詳 情 請 參 閱 學 校 教 育 統 計 組 將 於 2021 年 10 月 5 日 發 出 的 函 件 )。 如 有 任 何 關 於 該 統 計 調 查 的 查 詢,請 致 電 教 育 局 學 校 教 育 統 計 組 與 羅 小 姐 (3509 8452)或 鍾 小 姐 (3509 8443)聯 絡 。

學 生 資 料 管 理

10. 另 外 , 教 育 局 在 每 個 學 年 初 亦 會 通 過 電 子 方 式 (即 「 網 上 校 管 系 統 」 或 「 電 子 表 格 」 ) 收 集 有 關 學 生 資 料 管 理 系 統 的 學 生 資 料 。 對 於 所 有 以 單 程 證 由 內 地 來 港 的 學 生,學 校 必 須 填 報 他 們 由 內 地 抵 港 的 日 期。有 關 詳 情,請 參 閱「 學 生 資 料 管 理 系 統 指 引 」及 教 育 局 於 2021 年 8 月 24 日 就「 2021/22 學 年 學 生 資 料 管 理 系 統 」 發 出 的 函 件 。

2021年 9月

(5)

津 貼 網 頁

表 格 NAC (2021)

「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 申 請 摘 要 及 預 支 津 貼

1. 按 2020/21 學 年 實 際 入 讀 的 有 關 學 童 人 數 申 請 該 津 貼

於 2020/21 學 年 共 名 有 關 學 童 入 讀 本 校 , 本 人 為 這 些 學 生 申 請 該 津 貼。本 人 謹 盡 己 所 知,特 此 證 明,夾 附 的 申 請 書 所 提 供 及 填 報 的 資 料 均 真 實 無 訛 , 同 時 , 本 校 已 對 ‘NAC-1’ 表 格 上 所 列 的 學 生 提 供 適 當 的 支 援 服 務 。

2. 申 請 2021/22 學 年 的預 支津 貼

本 人 申 請 將 於 2021/22 年 發 放 的 預 支「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 本 校 預 計 2021 年 9 月 1 日 至 2022 年 8 月 3 1 日 期 間 , 將 有 約 名 有 關 學 童 入 讀 。

3. 本 校 資 料 如 下 :

學校名稱:

學校編號 學校位置

0 0 0 教學 2-小學 授課 1- AM

標識 程度 3-中學 時間 2- PM

3- WD

校 監 簽 署# : 校 監 姓 名# : 電 話 : 傳 真 號 碼 : 日 期 :

# 如 申 請 來 自 官 立 學 校 , 此 表 格 可 由 校 長 簽 署 。

學校 印章

(6)

(a) (b)

(c) (d) (e)

(f) 入讀資料 Admission Information

(g)

到港日期(以單程證或護照上入境處蓋印為準) Date of Arrival in H.K.(Refer to the Immigration Dept’s date chop on the One-way Permit or the Passport)

註: 屬香港出生的跨境學生,請填「不 適 用 ( 跨 境 學 生 ) 」

Note: For cross-boundary student born in Hong Kong, please fill in ”Not Applicable (CBS)”

(h) 香港出 生請加

Please put a  for HK- born student

(i) 跨境學 生請加

Please put a 

for cross- boundary

student NCS Returnee

號數 學生編號 Plea

se fill in Please fill in

學生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入讀 首天上課日期

No. Student Reference Number Name of Student Sex Date of Birth 班級

First Day of Attending

日 月 年

(STRN)

Level Day Month Year

N R 英文 (English) 中文 (Chinese) M/F 日/月/年 Admitted Applicant School (e.g. 1 4 0 9 2 0 2 0)

此表格供填寫十名學生資料,請填滿後才另開新頁。

This form is for entering particulars of ten students. It must be completely filled up before a new page is used.

學校名稱 Name of School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學校聯絡人姓名及職位 Name and Post of Contact Person of School 電話號碼 Telephone No.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號碼 Fax No. _______________

限閱文件 / RESTRICTED 限閱文件 / RESTRICTED

申請校本支援計劃津貼」 (2020/21 年度)

Application for the School-Based Support Scheme Grant (2020/21 school year)

表格

FORM

NAC-1

第___頁,共___頁 Page of

學校編號 學校位置標識

0 0 0 授課時間 1-上午校 AM

School No. Location ID Session 2-下午校 PM

3-全日制 WD

須填報 2020/21 學年所有兒童資料,包括曾申請預支津貼的兒童,但 不包括曾就讀全日制「啟動課程」的兒童。All information on children of the 2020/21 school year including those for whom the school has applied for the advance payment should be entered, but excluding those who have attended the full-time Initiation Programme.

(7)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的 行 政 安 排 I. 用 途

1. 學 校 應 均 衡 使 用 「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 , 以 確 保 在 適 應 上 有 困 難 的 內 地 新 來 港 兒 童、新 近 入 讀 本 地 學 校 的 非 華 語 兒 童 及 回 流 兒 童,均 有 機 會 得 到 支 援 服 務。

2. 學 校 必 須 將 :

(a) 不 少 於 百 分 之 五 十 的 津 貼 額 用 作 以 下 活 動 : (i) 幫 助 內 地 新 來 港 兒 童 學 習 英 語 ; 及

(ii ) 幫 助 非 華 語 兒 童 及 回 流 兒 童 學 習 中 文 及 /或 英 語 。

(b) 不 少 於 百 分 之 三 十 的 津 貼 額 用 作 幫 助 培 養 內 地 新 來 港 兒 童 、 新 近 入 讀 本 地 學 校 的 非 華 語 兒 童 及 回 流 兒 童 的 個 人 發 展 及 社 會 適 應 。

3. 學 校 務 請 盡 早 為 兒 童 提 供 支 援 服 務 。 以 下 僅 為 建 議 項 目 , 以 作 參 考 : (a) 開 設 補 習 班

(i) 學 校 可 為 內 地 新 來 港 兒 童、新 近 入 讀 本 地 學 校 的 非 華 語 兒 童 及 回 流 兒 童 安 排 免 費 的 課 餘 補 習 班 。

(ii ) 學 校 應 聘 用 合 資 格 教 師 ( 例 如 : 具 師 資 訓 練 / 本 地 認 可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者 )。學 校 可 參 照 市 場 的 薪 酬 額 或 公 營 學 校 代 課 教 師 的 日 薪,以 時 薪 調 整 計 算 , 自 行 釐 定 補 習 班 兼 職 教 師 的 時 薪 。

(iii ) 各 兼 職 教 師 的 薪 酬 和 工 作 時 數 , 必 須 詳 列 於 「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 的 開 支 帳 目 內 。

(iv) 學 校 必 須 保 存 補 習 班 的 記 錄 (例 如 : 點 名 冊 ), 以 供 查 閱 。 (b) 籌 辦 迎 新 活 動 / 輔 導 課 程 / 課 外 活 動 / 探 訪 活 動 等 。

(c) 為 內 地 新 來 港 兒 童、新 近 入 讀 本 地 學 校 的 非 華 語 兒 童 及 回 流 兒 童 提 供 適 切 的 支 援 服 務 所 需 的 其 他 一 切 開 支 (食 物 和 飲 料 除 外 )。

4. 學 校 使 用「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聘 請 職 員 或 進 行 採 購 服 務 時,必 須 遵 照 現 行 的 有 關 規 則、規 例 及 符 合 法 定 要 求,避 免 涉 及 利 益 衝 突。有 關 這 方 面 的 詳 情,學 校 可 參 閱 以 下 的 教 育 局 通 告 :

學 校 及 其 教 職 員 收 受 利 益 和 捐 贈 事 宜 資 助 學 校 採 購 程 序

學 校 教 職 員 的 聘 任

(8)

II. 會 計 安 排

學 校 須 遵 從 以 下 的 會 計 安 排 : 官 立 學 校

1. 會 計 安 排:官 立 學 校 須 把 支 出 記 入「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 新 來 港 兒 童 」的 會 計 帳 目。有 關 購 置 物 品 或 聘 用 服 務、付 款 及 發 還 人 員 墊 支 的 費 用 等 事 宜,應 按 照 現 行 的《 物 料 供 應 及 採 購 規 例 》、 政 府 的《 財 務 及 會 計 規 例 》、常 務 會 計 指 令 及 政 府 /本 局 不 時 發 出 的 其 他 相 關 通 告 /通 函 及 規 則 的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 官 立 學 校 如 以 是 項 津 貼 聘 用 僱 員 , 必 須 遵 守 教 育 局 有 關 僱 用 外 間 服 務 及 聘 用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規 則 及 規 例。有 關 聘 請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方 面,學 校 務 須 注 意 教 育 局 根 據 《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條 例 》 (第 485章 )作 為 僱 主 的 法 定 責 任 , 並 遵 照 教 育 局 所 訂 的 程 序 , 安 排 有 關 員 工 加 入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 2. 津 貼 範 疇:「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為「 擴 大 涵 蓋 範 圍 的 科 目 及 課 程 整 筆 津 貼 」 下 其 中 一 個 專 為 特 定 學 校 而 設 的 津 貼 項 目,只 適 用 於 情 況 特 殊 的 選 定 學 校。

3. 保 留 剩 餘 津 貼:「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是「 擴 大 涵 蓋 範 圍 的 科 目 及 課 程 整 筆 津 貼 」的 一 項 撥 款。官 立 學 校 可 保 留 累 積 盈 餘 的 結 餘,但 保 留 款 額 不 得 超 過 該 年 獲 發 的「 擴 大 涵 蓋 範 圍 的 科 目 及 課 程 整 筆 津 貼 」12個 月 的 款 額,如 超 逾 12個 月 津 貼 額 便 會 予 以 取 消 。

4. 赤 字 : 官 立 學 校 是 不 允 許 有 赤 字 的 。

5. 發 放「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首 七 個 月 (九 月 至 三 月 )的「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 會 於 每 學 年 的 一 月 分 配 /調 整 給 官 立 學 校 , 而 餘 下 五 個 月 的 津 貼 將 於 該 學 年 的 四 月 發 放 。

資 助 學 校 /按 位 津 貼 學 校 /直 接 資 助 計 劃 學 校 ( 直 資 學 校 )

1. 會 計 安 排:所 有 資 助 學 校、按 位 津 貼 學 校 及 直 資 學 校 須 留 意 領 取 津 貼 的 學 校 須 另 行 開 立 一 個「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帳 」,以 妥 善 記 錄「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 的 收 支 項 目。學 校 應 遵 照 載 於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4/2013號 就 採 購 程 序 的 有 關 規 則 及 規 例。學 校 如 以 是 項 津 貼 聘 用 僱 員,當 中 所 涉 及 的 支 出,如 公 積 金 的 供 款 及 其 他 在《 僱 傭 條 例 》下 可 享 有 的 法 定 福 利,將 由 是 項 津 貼 支 付。教 育 局 稍 後 會 向 資 助 、 按 位 津 貼 及 直 資 學 校 發 出 通 函 /函 件 , 提 供 有 關 上 述 帳 目 的 建 議 報 表,要 求 學 校 呈 交 經 審 核 周 年 帳 目。直 資 學 校 應 把 該 帳 目 報 表 呈 交 教 育 局 管 理 會 計 組 , 而 資 助 及 按 位 津 貼 學 校 則 應 按 照 教 育 局 稍 後 發 出 的 通 函 /函 件 內 所 載 的 格 式 , 向 學 校 核 數 組 呈 交 該 報 表 。

2. 保 留 剩 餘 津 貼:未 設 有 法 團 校 董 會 的 資 助 學 校 亦 須 留 意,「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是「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特 殊 範 疇 內 的 一 項 撥 款。學 校 必 須 運 用「 校 本

(9)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的 撥 款 作 指 定 用 途。至 於 設 有 法 團 校 董 會 的 資 助 學 校,「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 已 納 入 「 擴大的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 內 。「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 /「 擴大的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 累 積 盈 餘 的 結 餘 (預 留 作 為 員 工 遣 散 費 或 長 期 服 務 金 承 擔 額 的 款 項 不 計 算 在 內 )如 超 逾 現 行 「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 /「 擴大的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的 12 個 月 津 貼 額 ,便 須 退 還 教 育 局 。學 校 須 遵 照 教 育 局 通 函 第 111/2021號 內 的 安 排 處 理 。 儘 管 「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 並 不 適 用 於 按 位 津 貼 / 直 資 學 校 , 但 這 類 學 校 亦 可 與 資 助 學 校 一 樣 , 保 留 最 高 達 12個 月 津 貼 額 的「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撥 款 作 餘 款,如 超 逾 12個 月 津 貼 額 便 須 退 還 教 育 局 。

3. 赤 字:如 有 赤 字,未 設 有 法 團 校 董 會 的 資 助 學 校 則 可 由「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 一 般 範 疇 內 的 盈 餘 填 補,至 於 設 有 法 團 校 董 會 的 資 助 學 校,學 校 應 確 保「 擴 大的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的 總 支 出 不 會 超 逾 其 撥 款 額,並 盡 量 避 免 出 現 赤 字。

如 學 校 在「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 擴大的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仍 有 未 解 決 的 赤 字 , 需 由 學 校 本 身 的 資 金 承 擔 。 學 校 應 參 閱 教 育 局 通 函 第 111/2021號 內 有 關 如 何 處 理 赤 字 安 排 。 而 按 位 津 貼 / 直 資 學 校 可 由 學 校 的 非 政 府 經 費 填 補 , 不 得 記 入 政 府 津 貼 帳 內 。

4. 發 放「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通 常 會 於 每 學 年 的 一 月 發 放 /調 整 給 未 設 有 法 團 校 董 會 的 資 助 學 校 及 按 位 津 貼 /直 資 學 校。至 於 設 有 法 團 校 董 會 的 資 助 學 校,「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現 已 納 入「 擴 大 的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之 下,是 那 些 專 為 特 定 學 校 而 設 的 津 貼 項 目 之 一,而「 擴 大 的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通 常 會 於 九 月、十 一 月、二 月 及 五 月 按 季 發 放。由 於 每 學 年 的 一 月 之 前 難 以 確 定「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的 撥 款 額,因 此,教 育 局 會 於 每 學 年 的 二 月,向 合 資 格 領 取「 擴 大 的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的 資 助 學 校,發 放「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撥 款 額 的 75%, 餘 下 的 25%則 會 於 同 一 學 年 的 五 月 發 放 。 過 往 學 年 「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 的 調 整 額 會 於 每 年 二 月 全 數 發 放 。

III. 報 告

學 校 須 於 學 校 周 年 報 告 書 內 匯 報 運 用 該 津 貼 改 善 新 來 港 兒 童 在 學 習 及 適 應 方 面 的 成 效 。

IV. 參 考 資 料

政 府 的 效 率 促 進 辦 公 室 已 出 版 《 受 資 助 機 構 企 業 管 治 指 引 》 (第 二 版 )(《 指 引 》)。學 校 可 參 考《 指 引 》,制 訂 有 效 管 治 措 施,確 保 公 共 資 源 用 得 其 所 。

《 指 引 》 可 於 效 率 促 進 辦 公 室 網 頁 下 載

(https://www.effo.gov.hk/tc/reference/publication.html)。

2021年 9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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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基本單位資助(包括 教學人員薪酬部分(即 60%)及其他營運開支部分(即40% )) (全日 制及長全日制的資助)

至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