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請「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 的 準 則 及 條 件
學 校 申 請「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時,須 確 保 符 合 下 列 甲 部 及 乙 部 的 申 請 準 則 及 條 件 :
甲 部
該 名 兒 童 須 符 合 下 列 準 則 才 可 享 有 該 津 貼 : 1. 內 地 新 來 港 兒 童註
( 這 是 指 於 來 港 就 學 前 曾 在 內 地 居 住 的 兒 童 , 但 不 論 其 於 何 地 出 生 及 現 居 何 處 , 例 如 在 香 港 出 生 但 就 讀 本 港 學 校 前 一 直 居 於 內 地 的 雙 非 兒 童 。 )
(a) 由 來 港 當 日 起 計 至 入 讀 學 校 首 天 , 相 隔 不 超 過 一 年 (抵 港 不 足 一 年 的 要 求 ); 或
(b ) 倘 若 該 名 兒 童 抵 港 已 逾 一 年 , 他 / 她 在 入 讀 學 校 前 並 未 在 本 港 任 何 學 校 (包 括 幼 稚 園 )入 讀 超 過 一 年 (入 學 不 足 一 年 的 要 求 )。
對 於 持 有 「 擔 保 書 」 而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對 其 在 受 審 查 期 間 入 學 沒 有 意 見 的 新 來 港 兒 童 , 學 校 須 在 申 請 表 格 NAC-1內 , 如 其 他 合 資 格 的 新 來 港 兒 童 般 填 上 其 姓 名 。 學 校 填 寫 申 請 表 格 前 , 必 須 找 出 兒 童 抵 港 的 日 期 。 2. 新 近 入 讀 本 地 學 校 的 非 華 語 兒 童註
(a) 該 名 兒 童 須 擁 有 居 港 權 , 並 符 合 資 格 入 讀 本 港 公 營 學 校 ; 及 (b ) 符 合 「 抵 港 不 足 一 年 的 要 求 」 或 「 入 學 不 足 一 年 的 要 求 」 。 3. 回 流 兒 童
(a) 該 名 兒 童 的 父 母 為 本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他 們 移 居 其 他 地 方 , 直 到 最 近 才 回 港 定 居 ; 及
(b ) 由 回 港 當 日 起 計 至 入 讀 學 校 首 天 , 相 隔 不 超 過 一 年 , 以 及 在 入 讀 學 校 之 前 三 年 未 曾 在 本 港 學 校 就 讀 。
註 : 詳 情 請 參 閱 教 育 局 於 20 21 年 9 月 2 日 發 出 的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13 /2021 號 有 關 非 本 地 兒 童 及 持 有 「 擔 保 書 」 的 兒 童 在 香 港 入 學 的 事 宜 。
乙 部
學 校 須 確 保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1. 該 名 兒 童 屬 首 次 申 領 該 津 貼 ;
2. 該 名 兒 童 入 讀 學 校 的 首 天 上 課 日 是 在 2020 年 9 月 1日 至 2021 年 8月 3 1 日 期 間 , 且 學 校 已 對 該 名 兒 童 提 供 適 當 的 支 援 服 務 ; 及
3. 曾 就 讀 全 日 制 「 啟 動 課 程 」 的 新 來 港 兒 童 不 能 申 請 該 津 貼 。
2021年 9月
填 寫 表 格 須 知
申 請 表 格 及 文 件
1. 學 校 必 須 填 妥 並 遞 交 以 下 表 格 , 以 申 請 「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 : (a) 表 格 NAC (2021 ) 及
(b) 表 格 NAC-1 (用 作 申 請 20 20/21 學 年 的 津 貼 ), 如 適 用 。
2. 學 校 必 須 隨 適 用 的 表 格 NAC -1 夾 附 有 關 兒 童 的 證 件 副 本 , 例 如 : 香 港 出 生 證 明 書 、 單 程 證 或 護 照 上 香 港 入 境 處 的 到 港 日 期 蓋 章 / 標 籤 副 本 和 家 長 聲 明 書 等 (視 乎 合 適 情 況 而 定 )。學 校 應 根 據 表 格 內 所 填 報 兒 童 的 次 序,把 證 件 副 本 順 序 排 列 及 加 上 編 號 。
3. 對 於 來 港 已 逾 一 年 的 兒 童 , 學 校 須 請 其 家 長 聲 明 該 名 兒 童 最 近 的 抵 港 日 期 及 他 /她 在 入 讀 申 請 津 貼 的 學 校 前 並 未 在 本 港 任 何 學 校 (包 括 幼 稚 園 )入 讀 超 過 一 年 , 並 將 聲 明 書 夾 附 在 適 用 的 NAC-1 表 格 內 。
4. 對 於 非 於 內 地 出 生 的 「 內 地 新 來 港 兒 童 」 , 學 校 須 請 其 家 長 聲 明 該 名 兒 童 最 近 的 抵 港 日 期、於 出 生 後 曾 於 內 地 居 住 (和 接 受 教 育,如 適 用 )及 在 入 讀 申 請 津 貼 的 學 校 前 並 未 在 本 港 任 何 學 校 (包 括 幼 稚 園 )入 讀 超 過 一 年 , 並 將 聲 明 書 夾 附 在 適 用 的 NAC-1 表 格 內 。
5. 對 於 居 於 內 地 而 於 香 港 出 生 的 跨 境 學 生 , 如 不 能 提 供 到 港 日 期 , 學 校 須 於 NAC -1 表 格 內 的「 到 港 日 期 」欄 位 上 填 寫「 不 適 用 (跨 境 學 生 )」。而 那 些 在 中 國 內 地 岀 生 的 跨 境 學 生 , 學 校 仍 須 按 其 單 程 證 資 料 , 填 報 其 「 到 港 日 期 」 。 6. 學 校 須 於 2021 年 10 月 5 日 或 以 前 , 將 填 妥 的 表 格 , 連 同 需 要 提 交 的 有 關 證
明 文 件,以 郵 寄 方 式 或 派 專 人 送 交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13 號 胡 忠 大 廈 14 樓 1424 室 教 育 局 新 來 港 兒 童 支 援 組 辦 理 。
7. 於 2021/22 學 年 , 新 來 港 兒 童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額 , 每 名 小 學 生 的 全 年 津 貼 額 由 3,904 元 調 整 至 3,931 元 , 中 學 生 則 由 5,786 元 調 整 至 5,827 元 。
8. 如 對 該 津 貼 有 任 何 查 詢,請 致 電 新 來 港 兒 童 支 援 組,與 鍾 啟 榮 先 生 (28 92 6188 ) 或 崔 日 威 先 生 (2892 6189)聯 絡 。
內 地 來 港 兒 童 首 次 入 讀 學 校 統 計 調 查
9. 教 育 局 學 校 教 育 統 計 組 亦 會 進 行 「 內 地 來 港 兒 童 首 次 入 讀 學 校 統 計 調 查 」 , 收 集 以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前 往 港 澳 通 行 證 (俗 稱 單 程 證 ) 來 港 的 內 地 新 來 港 兒 童 相 關 資 料 ,其 中 包 括 (i)學 童 在 內 地 曾 修 讀 的 最 高 班 級 及 相 應 學 年,及 (ii)學 童 首 次 入 讀 本 港 學 校 的 班 級 及 首 次 在 港 入 學 日 期 等 。 為 減 輕 學 校 的 工 作 量 , 本 局 建 議 學 校 一 併 向 學 童 父 母 /監 護 人 收 集 有 關 塡 寫 表 格 NAC-1 及 該 統 計 調 查 所 需 要 的 學 生 個 人 資 料 (詳 情 請 參 閱 學 校 教 育 統 計 組 將 於 2021 年 10 月 5 日 發 出 的 函 件 )。 如 有 任 何 關 於 該 統 計 調 查 的 查 詢,請 致 電 教 育 局 學 校 教 育 統 計 組 與 羅 小 姐 (3509 8452)或 鍾 小 姐 (3509 8443)聯 絡 。
學 生 資 料 管 理
10. 另 外 , 教 育 局 在 每 個 學 年 初 亦 會 通 過 電 子 方 式 (即 「 網 上 校 管 系 統 」 或 「 電 子 表 格 」 ) 收 集 有 關 學 生 資 料 管 理 系 統 的 學 生 資 料 。 對 於 所 有 以 單 程 證 由 內 地 來 港 的 學 生,學 校 必 須 填 報 他 們 由 內 地 抵 港 的 日 期。有 關 詳 情,請 參 閱「 學 生 資 料 管 理 系 統 指 引 」及 教 育 局 於 2021 年 8 月 24 日 就「 2021/22 學 年 學 生 資 料 管 理 系 統 」 發 出 的 函 件 。
2021年 9月
津 貼 網 頁
表 格 NAC (2021)
「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 申 請 摘 要 及 預 支 津 貼
1. 按 2020/21 學 年 實 際 入 讀 的 有 關 學 童 人 數 申 請 該 津 貼
於 2020/21 學 年 共 名 有 關 學 童 入 讀 本 校 , 本 人 為 這 些 學 生 申 請 該 津 貼。本 人 謹 盡 己 所 知,特 此 證 明,夾 附 的 申 請 書 所 提 供 及 填 報 的 資 料 均 真 實 無 訛 , 同 時 , 本 校 已 對 ‘NAC-1’ 表 格 上 所 列 的 學 生 提 供 適 當 的 支 援 服 務 。
2. 申 請 2021/22 學 年 的預 支津 貼
本 人 申 請 將 於 2021/22 年 發 放 的 預 支「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 本 校 預 計 2021 年 9 月 1 日 至 2022 年 8 月 3 1 日 期 間 , 將 有 約 名 有 關 學 童 入 讀 。
3. 本 校 資 料 如 下 :
學校名稱:
學校編號 學校位置
0 0 0 教學 2-小學 授課 1- AM
標識 程度 3-中學 時間 2- PM
3- WD
校 監 簽 署# : 校 監 姓 名# : 電 話 : 傳 真 號 碼 : 日 期 :
# 如 申 請 來 自 官 立 學 校 , 此 表 格 可 由 校 長 簽 署 。
學校 印章
(a) (b)
非 華 語 兒 童
回 流 兒 童
(c) (d) (e)
(f) 入讀資料 Admission Information
(g)
到港日期(以單程證或護照上入境處蓋印為準) Date of Arrival in H.K.(Refer to the Immigration Dept’s date chop on the One-way Permit or the Passport)
註: 屬香港出生的跨境學生,請填「不 適 用 ( 跨 境 學 生 ) 」
Note: For cross-boundary student born in Hong Kong, please fill in ”Not Applicable (CBS)”
(h) 香港出 生請加
Please put a for HK- born student
(i) 跨境學 生請加
Please put a
for cross- boundary
student NCS Returnee
請 填
請 填
號數 學生編號 Plea
se fill in Please fill in
學生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入讀 首天上課日期
No. Student Reference Number Name of Student Sex Date of Birth 班級
First Day of Attending
日 月 年
(STRN)
Level Day Month Year
N R 英文 (English) 中文 (Chinese) M/F 日/月/年 Admitted Applicant School (e.g. 1 4 0 9 2 0 2 0)
此表格供填寫十名學生資料,請填滿後才另開新頁。
This form is for entering particulars of ten students. It must be completely filled up before a new page is used.
學校名稱 Name of School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學校聯絡人姓名及職位 Name and Post of Contact Person of School 電話號碼 Telephone No.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號碼 Fax No. _______________
限閱文件 / RESTRICTED 限閱文件 / RESTRICTED
申請「校本支援計劃津貼」 (2020/21 年度)
Application for the School-Based Support Scheme Grant (2020/21 school year)
表格
FORM
NAC-1
第___頁,共___頁 Page of
學校編號 學校位置標識
0 0 0 授課時間 1-上午校 AM
School No. Location ID Session 2-下午校 PM
3-全日制 WD
須填報 2020/21 學年所有兒童資料,包括曾申請預支津貼的兒童,但 不包括曾就讀全日制「啟動課程」的兒童。All information on children of the 2020/21 school year including those for whom the school has applied for the advance payment should be entered, but excluding those who have attended the full-time Initiation Programme.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的 行 政 安 排 I. 用 途
1. 學 校 應 均 衡 使 用 「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 , 以 確 保 在 適 應 上 有 困 難 的 內 地 新 來 港 兒 童、新 近 入 讀 本 地 學 校 的 非 華 語 兒 童 及 回 流 兒 童,均 有 機 會 得 到 支 援 服 務。
2. 學 校 必 須 將 :
(a) 不 少 於 百 分 之 五 十 的 津 貼 額 用 作 以 下 活 動 : (i) 幫 助 內 地 新 來 港 兒 童 學 習 英 語 ; 及
(ii ) 幫 助 非 華 語 兒 童 及 回 流 兒 童 學 習 中 文 及 /或 英 語 。
(b) 不 少 於 百 分 之 三 十 的 津 貼 額 用 作 幫 助 培 養 內 地 新 來 港 兒 童 、 新 近 入 讀 本 地 學 校 的 非 華 語 兒 童 及 回 流 兒 童 的 個 人 發 展 及 社 會 適 應 。
3. 學 校 務 請 盡 早 為 兒 童 提 供 支 援 服 務 。 以 下 僅 為 建 議 項 目 , 以 作 參 考 : (a) 開 設 補 習 班
(i) 學 校 可 為 內 地 新 來 港 兒 童、新 近 入 讀 本 地 學 校 的 非 華 語 兒 童 及 回 流 兒 童 安 排 免 費 的 課 餘 補 習 班 。
(ii ) 學 校 應 聘 用 合 資 格 教 師 ( 例 如 : 具 師 資 訓 練 / 本 地 認 可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者 )。學 校 可 參 照 市 場 的 薪 酬 額 或 公 營 學 校 代 課 教 師 的 日 薪,以 時 薪 調 整 計 算 , 自 行 釐 定 補 習 班 兼 職 教 師 的 時 薪 。
(iii ) 各 兼 職 教 師 的 薪 酬 和 工 作 時 數 , 必 須 詳 列 於 「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 的 開 支 帳 目 內 。
(iv) 學 校 必 須 保 存 補 習 班 的 記 錄 (例 如 : 點 名 冊 ), 以 供 查 閱 。 (b) 籌 辦 迎 新 活 動 / 輔 導 課 程 / 課 外 活 動 / 探 訪 活 動 等 。
(c) 為 內 地 新 來 港 兒 童、新 近 入 讀 本 地 學 校 的 非 華 語 兒 童 及 回 流 兒 童 提 供 適 切 的 支 援 服 務 所 需 的 其 他 一 切 開 支 (食 物 和 飲 料 除 外 )。
4. 學 校 使 用「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聘 請 職 員 或 進 行 採 購 服 務 時,必 須 遵 照 現 行 的 有 關 規 則、規 例 及 符 合 法 定 要 求,避 免 涉 及 利 益 衝 突。有 關 這 方 面 的 詳 情,學 校 可 參 閱 以 下 的 教 育 局 通 告 :
學 校 及 其 教 職 員 收 受 利 益 和 捐 贈 事 宜 資 助 學 校 採 購 程 序
學 校 教 職 員 的 聘 任
II. 會 計 安 排
學 校 須 遵 從 以 下 的 會 計 安 排 : 官 立 學 校
1. 會 計 安 排:官 立 學 校 須 把 支 出 記 入「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 新 來 港 兒 童 」的 會 計 帳 目。有 關 購 置 物 品 或 聘 用 服 務、付 款 及 發 還 人 員 墊 支 的 費 用 等 事 宜,應 按 照 現 行 的《 物 料 供 應 及 採 購 規 例 》、 政 府 的《 財 務 及 會 計 規 例 》、常 務 會 計 指 令 及 政 府 /本 局 不 時 發 出 的 其 他 相 關 通 告 /通 函 及 規 則 的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 官 立 學 校 如 以 是 項 津 貼 聘 用 僱 員 , 必 須 遵 守 教 育 局 有 關 僱 用 外 間 服 務 及 聘 用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規 則 及 規 例。有 關 聘 請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方 面,學 校 務 須 注 意 教 育 局 根 據 《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條 例 》 (第 485章 )作 為 僱 主 的 法 定 責 任 , 並 遵 照 教 育 局 所 訂 的 程 序 , 安 排 有 關 員 工 加 入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 2. 津 貼 範 疇:「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為「 擴 大 涵 蓋 範 圍 的 科 目 及 課 程 整 筆 津 貼 」 下 其 中 一 個 專 為 特 定 學 校 而 設 的 津 貼 項 目,只 適 用 於 情 況 特 殊 的 選 定 學 校。
3. 保 留 剩 餘 津 貼:「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是「 擴 大 涵 蓋 範 圍 的 科 目 及 課 程 整 筆 津 貼 」的 一 項 撥 款。官 立 學 校 可 保 留 累 積 盈 餘 的 結 餘,但 保 留 款 額 不 得 超 過 該 年 獲 發 的「 擴 大 涵 蓋 範 圍 的 科 目 及 課 程 整 筆 津 貼 」12個 月 的 款 額,如 超 逾 12個 月 津 貼 額 便 會 予 以 取 消 。
4. 赤 字 : 官 立 學 校 是 不 允 許 有 赤 字 的 。
5. 發 放「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首 七 個 月 (九 月 至 三 月 )的「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 會 於 每 學 年 的 一 月 分 配 /調 整 給 官 立 學 校 , 而 餘 下 五 個 月 的 津 貼 將 於 該 學 年 的 四 月 發 放 。
資 助 學 校 /按 位 津 貼 學 校 /直 接 資 助 計 劃 學 校 ( 直 資 學 校 )
1. 會 計 安 排:所 有 資 助 學 校、按 位 津 貼 學 校 及 直 資 學 校 須 留 意 領 取 津 貼 的 學 校 須 另 行 開 立 一 個「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帳 」,以 妥 善 記 錄「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 的 收 支 項 目。學 校 應 遵 照 載 於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4/2013號 就 採 購 程 序 的 有 關 規 則 及 規 例。學 校 如 以 是 項 津 貼 聘 用 僱 員,當 中 所 涉 及 的 支 出,如 公 積 金 的 供 款 及 其 他 在《 僱 傭 條 例 》下 可 享 有 的 法 定 福 利,將 由 是 項 津 貼 支 付。教 育 局 稍 後 會 向 資 助 、 按 位 津 貼 及 直 資 學 校 發 出 通 函 /函 件 , 提 供 有 關 上 述 帳 目 的 建 議 報 表,要 求 學 校 呈 交 經 審 核 周 年 帳 目。直 資 學 校 應 把 該 帳 目 報 表 呈 交 教 育 局 管 理 會 計 組 , 而 資 助 及 按 位 津 貼 學 校 則 應 按 照 教 育 局 稍 後 發 出 的 通 函 /函 件 內 所 載 的 格 式 , 向 學 校 核 數 組 呈 交 該 報 表 。
2. 保 留 剩 餘 津 貼:未 設 有 法 團 校 董 會 的 資 助 學 校 亦 須 留 意,「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是「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特 殊 範 疇 內 的 一 項 撥 款。學 校 必 須 運 用「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的 撥 款 作 指 定 用 途。至 於 設 有 法 團 校 董 會 的 資 助 學 校,「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 已 納 入 「 擴大的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 內 。「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 /「 擴大的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 累 積 盈 餘 的 結 餘 (預 留 作 為 員 工 遣 散 費 或 長 期 服 務 金 承 擔 額 的 款 項 不 計 算 在 內 )如 超 逾 現 行 「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 /「 擴大的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的 12 個 月 津 貼 額 ,便 須 退 還 教 育 局 。學 校 須 遵 照 教 育 局 通 函 第 111/2021號 內 的 安 排 處 理 。 儘 管 「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 並 不 適 用 於 按 位 津 貼 / 直 資 學 校 , 但 這 類 學 校 亦 可 與 資 助 學 校 一 樣 , 保 留 最 高 達 12個 月 津 貼 額 的「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撥 款 作 餘 款,如 超 逾 12個 月 津 貼 額 便 須 退 還 教 育 局 。
3. 赤 字:如 有 赤 字,未 設 有 法 團 校 董 會 的 資 助 學 校 則 可 由「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 一 般 範 疇 內 的 盈 餘 填 補,至 於 設 有 法 團 校 董 會 的 資 助 學 校,學 校 應 確 保「 擴 大的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的 總 支 出 不 會 超 逾 其 撥 款 額,並 盡 量 避 免 出 現 赤 字。
如 學 校 在「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 擴大的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仍 有 未 解 決 的 赤 字 , 需 由 學 校 本 身 的 資 金 承 擔 。 學 校 應 參 閱 教 育 局 通 函 第 111/2021號 內 有 關 如 何 處 理 赤 字 安 排 。 而 按 位 津 貼 / 直 資 學 校 可 由 學 校 的 非 政 府 經 費 填 補 , 不 得 記 入 政 府 津 貼 帳 內 。
4. 發 放「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通 常 會 於 每 學 年 的 一 月 發 放 /調 整 給 未 設 有 法 團 校 董 會 的 資 助 學 校 及 按 位 津 貼 /直 資 學 校。至 於 設 有 法 團 校 董 會 的 資 助 學 校,「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現 已 納 入「 擴 大 的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之 下,是 那 些 專 為 特 定 學 校 而 設 的 津 貼 項 目 之 一,而「 擴 大 的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通 常 會 於 九 月、十 一 月、二 月 及 五 月 按 季 發 放。由 於 每 學 年 的 一 月 之 前 難 以 確 定「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的 撥 款 額,因 此,教 育 局 會 於 每 學 年 的 二 月,向 合 資 格 領 取「 擴 大 的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的 資 助 學 校,發 放「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撥 款 額 的 75%, 餘 下 的 25%則 會 於 同 一 學 年 的 五 月 發 放 。 過 往 學 年 「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津 貼 」 的 調 整 額 會 於 每 年 二 月 全 數 發 放 。
III. 報 告
學 校 須 於 學 校 周 年 報 告 書 內 匯 報 運 用 該 津 貼 改 善 新 來 港 兒 童 在 學 習 及 適 應 方 面 的 成 效 。
IV. 參 考 資 料
政 府 的 效 率 促 進 辦 公 室 已 出 版 《 受 資 助 機 構 企 業 管 治 指 引 》 (第 二 版 )(《 指 引 》)。學 校 可 參 考《 指 引 》,制 訂 有 效 管 治 措 施,確 保 公 共 資 源 用 得 其 所 。
《 指 引 》 可 於 效 率 促 進 辦 公 室 網 頁 下 載
(https://www.effo.gov.hk/tc/reference/publication.html)。
2021年 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