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實習實施要點
93 年 3 月 10 日本校 92 學年度第 2 學期實習輔導會議審議通過 94 年 3 月 16 日本校 93 學年度第 2 學期實習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95 年 3 月 23 日本校 94 學年度第 2 學期本校實習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0 年 3 月 19 日本校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1 年 9 月 26 日本校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4 月 8 日本校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3 月 30 日本校 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10 月 12 日本校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7 年 10 月 17 日本校 107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9 年 10 月 21 日本校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會議修正通過 110 年 10 月 20 日本校 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要點依「師資培育法」、「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師資培育之大學及
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 格考試辦法」訂定之。
二、本校設師資培育會議,審議實習輔導重要事項;另成立「教育實習輔導 委員會」審議特殊個案與急切事宜。
三、本要點所稱「實習學生」,係指依「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 教育實習辦法」第二條之規定,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修習半年全時教育實 習之本校學生。
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並具學士以上學位,且通過教師資 格考試者,始得申請修習教育實習。惟前項符合「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 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以任教年資抵免教育實習者,不在此限。
四、 教育實習之各項實習規定如下:
(一) 教學實習:以循序漸進為原則;開學後第一週至第三週以見習為 主,第四週起進行教學;其教學實習之時數應為專任教師基本教 學節數六分之一以上二分之一以下,惟中等教育之學科、領域、
群科為稀有類科者,得彈性處理。
(二) 導師(級務)實習:以班級經營、輔導學生及親師溝通為主,且 以寒、暑假以外學期期間,每週三個半日為原則。
(三) 行政實習:以認識、協助學校行政事務及全校性活動為主,並以 於寒、暑假期間實施為原則;於學期期間實施者,每週以四小時
為原則。
(四) 研習活動:以參加校內、外教學、班級經營、學生輔導、教育政 策及精進專業知能之研習活動為主;參加時數總計應至少十小時。
五、實習學生應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半年;以每年八月一日至翌年一月 卅一日或二月一日至七月卅一日為起訖期間。實習學生應於每年八月一 日前或二月一日前向教育實習機構報到。
實習學生因重大傷病並取得醫院證明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經教育實 習機構及本校核准者,得不受前項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之限制。
實習學生於申請參加教育實習前有不適合實習,或實習期間未按規定從 事教育實習、實習表現不佳,經教育實習機構及本校召開教育實習輔導 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不受理其申請參加教育實習或終止其教育實習;
未輔導改善前,本校得不受理實習學生申請或回復參加教育實習。
實習學生進入教育實習機構實習前,應與本校簽訂實習同意書,並應參 加本校舉辦之行前說明會。申請方式依本校輔導實習學生至特約實習學 校實習作業要點辦理,本作業要點另訂之。
六、教育實習輔導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 平時輔導:由教育實習機構在該機構給予輔導。
(二) 到校輔導:由本校實習指導教師前往教育實習機構輔導實習學 生,並得與教育實習機構首長、實習輔導教師訪談。
(三) 研習活動:由本校辦理返校座談或研習活動,並以每個月一次為 原則。
(四) 通訊輔導:由本校編輯實習輔導刊物,提供實習學生參閱。
(五) 諮詢輔導:由本校或其他研習進修機構設置專線電話,提供教育 實習諮詢服務。
(六) 成果分享:由本校辦理實習學生教育實習成果發表及心得分享活 動。
七、本校實習指導教師之遴選原則如下:
(一) 以本校專任教師為主。
(二) 前款如具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班)、實 驗教育學校、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一
年以上之教學經驗者,得優先遴選。
八、實習指導教師每人指導實習學生人數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指導實習 學生四人得酌計授課時數一小時(按指導人數比例計算),每週最多以三 小時計。
為鼓勵本校專任教師擔任教育實習指導工作,教育實習指導鐘點費之支 領,不計入授課時數計算,若應授時數不足時得抵充之。前往教育實習機 構輔導時,並得酌支差旅費。
九、本校實習指導教師職責如下:
(一) 指導實習學生擬訂教育實習計畫。
(二) 溝通協調實習學生與本校及教育實習機構間之意見。
(三) 對每位實習學生進行到校輔導不得少於二次。
(四) 觀察實習學生教學實習,並給予回饋意見。
(五) 主持或參與實習學生返校座談。
(六) 評閱實習學生之教學演示、實習檔案、及整體表現。
(七) 評定實習學生之教育實習成績。
(八) 輔導實習學生參加教師甄試。
(九) 其他有關實習學生之輔導事項。
十、本校遴選自各主管機關選定後公告於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之教育實習 機構,簽訂實習契約。教育實習機構應備下列條件。但實驗教育學校、
教育實習之學科、領域、群科為稀有類科或教育實習機構位於境外者,
得不受下列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一) 行政組織健全。
(二) 具有足夠合格師資。
(三) 軟硬體設施、設備充足。
(四) 辦學績效良好。
十一、實習輔導教師應為具有三年以上教學年資之編制內專任教師,並符合 下列條件之一:
(一) 能結合理論及教學實務經驗,示範有效教學技巧。
(二) 對實習學生具有輔導能力,適時給予協助及指導。
(三) 了解教育實習機構行政事務。
實習輔導教師應依實習契約及實習計畫進行實習輔導;每人每學期以輔 導實習學生一人為限。但教育實習之學科、領域、群科為稀有類科或教 育實習機構位於偏遠地區、偏鄉地區及境外者,其輔導實習學生人數,
不在此限。
十二、實習輔導教師職責如下:
(一) 輔導實習學生從事教學實習及導師(級務)實習。
(二) 協調提供實習學生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
(三) 輔導實習學生環境適應與心理調適問題。
(四) 評量實習學生之教學演示、實習檔案及整體表現。
(五) 對實習學生有關之其他協助及輔導。
(六) 參與師資培育之大學及主管機關辦理之實習輔導教師研習相關 活動。
十三、實習學生之各項教育實習活動應有專任教師在場指導,實習學生不得 從事下列事項:
(一) 單獨擔任交通導護。
(二) 單獨帶學生參加校外活動。
(三) 單獨照顧身心障礙學生。
(四) 代理導師職務或行政職務。
(五) 擔任專職工作。
經本校同意後,實習學生得於教育實習期間,配合教育實習機構進行 下列教學活動:
(一)擔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補救教學、社團活動指導、監考或其他 教學活動。
(二)擔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未滿三個月之代課及幼兒園未滿三個月 之代理教保服務。
前項教學活動,每週累計總節(時)數最高為十節(時),前項第二款 代課或教保服務,每月最高為二十節(時);上開節(時)數,均不得 計入第四條節(時)數及日數。
前項教學活動,以實習學生之教育實習機構辦理者為限。
十四、全時教育實習,指實習學生應於教育實習機構日間辦公時間內全程修
習教育實習,不得進修、兼職或從事其他業務。
前項全時教育實習期間之請假別,依各教育實習機構教職人員請假規 定辦理。
實習學生請假八小時,以一日計算;應請假而未請假者,以二倍時數 計算。請假累計超過四十日者,應終止教育實習。
教育實習機構應通知本校實習學生請假異常情形,俾據以辦理教育實 習成績評量及追蹤輔導。
十五、擔任實習指導教師、實習輔導教師或參與成績評定者,為實習學生之 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應自行迴避。
十六、教育實習成績之評定於實習結束當月十五日之前完成,採三階段進行。
(一) 「教學演示」:為形成性評定,由實習指導教師、實習輔導教師 及具三年以上教學經驗之編制內專任教師或退休教師共同評定。
(二) 「實習檔案」:為形成性評定,由實習指導教師及實習輔導教師 共同評定。
(三) 「整體表現」: 為總結性評定,由實習指導教師及實習輔導教 師進行評定。
前項成績評定項目之細項指標為優良或通過達六成以上者為及格;其 成績評定項目之細項與評定及通過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二項評定結果,提教育實習機構之教育實習輔導小組審查後,送本 校指導教師決定之。
教育實習成績之評量由本校及教育實習機構為之,成績不及格者,得 重新申請修習教育實習,並應繳交教育實習輔導費。在原教育實習機 構重新實習,以一次為限。
十七、實習學生對教育實習終止、實習成績評定結果不服者,得向本校提起 申訴,其申訴應自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備具理由提出;本校 應作成申訴決定,並通知實習學生。
十八、申請參加半年全時之教育實習課程,應於申請時繳交四學分之教育實 習輔導費。實習開始三個月內終止實習者,得依本校教育實習輔導費 退費標準按比例退費。
十九、任教年資減免,應與其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及通過教師資 格考試所載同一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相符。本要點依「師資 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規定,申請以其任教 年資抵免教育實習者,應檢附任教年資任三學期表現良好之證明文 件、教學演示及格證明、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向本校申請。
二十、實習學生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期間,得比照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訓練,
申請延期徵集入營。因故終止實習者,應儘速通知本校或戶籍所在地 直轄市(縣)市政府役政單位。
二十一、實習學生應自費參加本校學生團體保險。已辦理其他保險拒絕加保 者,應與本校簽署切結書。本校將以書面通知學生家屬。
二十二、實習學生申請教育實習時,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理教育實習申 請:
(一)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 經師資培育之大學或教育實習機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 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三) 經師資培育之大學或教育實習機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 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四) 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 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師資培育之大學性別平等教育 委員會或中央主管機關確認,有不得參加教育實習之必要。
倘實習學生屬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情節輕微者且已經性別平等委員會 確認完成後續輔導機制,其教育實習申請送由本校教育實習輔導委會審 議。
實習學生如於實習期間涉及前項各款情形之一,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 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 扣考,已應考之科目均不予計分;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計分;考 試通過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通過資格;已發給教師證書者,撤銷其教 師證書;其涉及刑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倘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發生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情形,調查屬實,惟屬 情節輕微,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後續輔導機制後,送本校教育實
習輔導委員會審議。
二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十四、本要點經師資培育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