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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獎勵老舊發展地區整建維護補助辦法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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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獎勵老舊發展地區整建維護補助辦法

中華民國 93 年 9 月 7 日南市法行字第 09309508940 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16 日南市法行字第 09509507870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96 年 3 月 22 日南市法行字第 09609502620 號令修正發布

【第 一 條】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本市老舊發展地區整建維護,以推動地區再發展,

促進民間參與都市更新,改善居住環境,特依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第六款第一目暨都 市更新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都市發展局。

【第 三 條】

依法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都市更新單元或指定之歷史街區之整建、維護,得依附表 所列補助原則及項目申請補助。

申請案由臺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評選優勝入選案件及補助金 額,酌予補助。每案補助額度不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為原則。但個案情況特殊,經委 員會審議通過,得酌予提高。

【第 四 條 】

申請案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優先補助:

一、古蹟、古蹟保存區、歷史建築或經本府指定具保存價值建築鄰接地區。

二、整建、維護實施規模,達鄰街建築立面連續三間以上者。

三、整建、維護實施提供沿街面之未圍籬私有空地面積四十平方公尺以上,並對都 市景觀有幫助者。

四、補助項目總經費需求,所有權人自籌款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五、整建、維護實施符合該地區都市設計審議準則者。

六、鄰接已開闢都市計畫公園、廣場、綠地之地區。

七、其他經委員會審議通過之事項。

【第 五 條 】

土地、建築物所有權人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申請時應檢附之書圖文件,由主管機關 另定之。

都市更新單元申請人為更新事業實施者。

【第 六 條】

都市更新單元申請補助時,應依都市更新條例法定程序辦理。並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書中詳細載明整建或維護區段內改建、修建、維護或充實設備之標準及設計圖說。

【第 七 條】

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書及前條規定之圖說,送請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補助 額度。並於獲准興辦且工程竣工查驗完成符合圖說後辦理請領。

【第 八 條 】

(2)

申請案件有保存維護相關專業協助之必要者,本府都市發展局得會同文化局、工務局 及專家、學者提供諮詢。

【第 九 條 】

申請案件如含建築物之整建、維護補助,以合法建築物或整建、維護後同意配合調整 為合法建築物者為限。

【第 十 條 】

依本辦法接受補助實施整建維護之地區,除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事由 外,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於工程竣工查驗後五年內任意變更整建或維護項目。

【第 十一 條 】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臺南市都市發展更新基金支應。

依本辦法補助之總經費,以臺南市都市發展更新基金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不足部分得 移至下年度辦理或不再受理申請,並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十二 條】

申請補助案件應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 十三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補助原則及項目說明表

補助原則 補助項目 計畫類別 效益衡量

具居住環境提昇 計畫

環境窳陋地區,改善鄰里環 境,加強公共安全、衛生、景 觀之計畫提案。參酌綠美化開 放空間面積數、閒置空間或建 築物再利用面積數、增加或改 善防災空間面積數(設備數)

等指標衡量之。

一、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一條,本補助申請 案件應符合「復甦 都市機能、改善居 住環境、增進公共 利益」三項基本精 神。

二、申請案評選,由委 員會視個案對於環 境之貢獻度、是否 符合優先補助條件 及各效益衡量指標 等參酌評選之。

一、整體規劃設計

(規劃設計費 之編列應參考 行政院公共工 程委員會訂頒

「機關委託技 術服務廠商評 選及計費辦法」

附表規定百分 比計列)

二、私有建築立面 修繕工程 三、未圍籬私有空

地綠美化工程

具商業、文化觀 光復甦再造計畫

重要商圈、文化觀光地區整體 環境改善、機能復甦之計畫提 案,參酌改善遊覽、逛選步行 空間面積數、增加商業觀光設 施(如導覽指標)數等指標衡 量之。

四、其它具增進公共 利益之整建、維 護工程

具傳統街巷空間 保存計畫

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地區 空間維護、保存之計畫提案,

參酌具歷史價值空間或建築物 維護面積數、是否有持續保存 計畫等指標衡量之。

(3)

臺南市政府獎勵老舊發展地區整建維護補助申請須知

中華民國 94 年 11 月 30 日南市都更字第 09416562710 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 96 年 3 月 27 日南市都更字第 09616514470 號令修正發布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臺南市獎勵老舊發展地區整建維護補助辦

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執行,以推動老舊發展地區整建維護、改善居住環境,特 訂定本須知。

二、本辦法第三條所稱歷史街區係指:

(一)附圖一範圍內地區。

(二)古蹟、古蹟保存區、歷史建築或經本府指定具保存價值建築鄰接地區(詳 如附圖二)。

三、申請人應依本須知及公告受理補助之範圍、額度,於公告受理期間內,檢具後附 申請書,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提出申請。申請作業流程如後附圖三。

四、補助申請,應檢具書圖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表

(二)土地、建物所有權人同意委託證明文件(所有權人本人申請免附,大樓如 有成立管理委員會,得以管理委員會同意文件代之)

(三)規劃設計圖說(以 A4 格式製作,裝訂成冊)乙式二十五份,內容至少包括:

1.基地位置圖

2.實施範圍土地、建物清冊

3.基地現況:配合現況照片,清楚說明建築物、開放空間及相鄰地區之現況 4.計畫內容、設計目標及構想

5.規劃設計圖:以平面圖、立面圖表達設計內容及整建、維護工程之形式、材 質及色彩等

6.經費需求明細:含費用明細表(限補助辦法規定之補助項目)及經費分攤及 來源

7.預定工作時程

8.預期成果及效益:參考本補助辦法附表中所列衡量指標填寫,並列為評選依 據。

9.後續經營管理構想

五、都市更新單元申請補助者,得併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程序進行審議。

六、同一申請案件業已接受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構)補助有案者,得不予補助或酌減補 助金額。同一案件本辦法補助原則項目說明表內同一項目申請本補助以一次為限。

七、受補助案件應配合本府相關宣導展示活動。

(4)

附圖一 臺南市獎勵老舊發展地區整建維護補助辦法歷史街區範圍圖

安平文化園區歷史舊聚落地區範圍細部說明(附圖一續1)

效忠街

安平路 安北路

安平 古堡

石門國小 安平區第

一公墓

平生路

運河路

(5)

附圖二 臺南市獎勵老舊發展地區整建維護補助辦法歷史街區示意圖

古蹟、古蹟保存區及歷史建築或具保 存價值建築定著範圍

道路

歷史街區

古蹟、古蹟保存區及歷史建築或具保 存價值建築定著範圍

鹽埕聚落更新區範圍細部說明(附圖一續2)

金華路 利南街 鹽埕路

日新國小

保安宮

新都路

(6)

階段 流程 主辦單位

附圖三 臺南市政府獎勵老舊發展地區整建維護補助申請作業流程

受理申請

受理窗口:都市發展 局都市更新課

申請

階段 審議階段

公告優勝入選補助 案件、金額 幹事會申請

書件查核 NO

補件

YES

委員會視個案對於 環境之貢獻度、是否 符合優先補助條件 及各效益衡量指標 等參酌評選補助案 件及補助金額

幹事會初核案件條 件、申請書件

工程查驗請款階段

涉建築法規定請照部 份由本府工務局依權 責辦理

由都市發展局更新課 召集幹事會辦理工程 查驗

受理請款單位:都市 發展局都市更新課

審議通過後由都發局 會知工務局建管課,

於申請案件建照加註 屬本補助辦法案件,

以利使用執照審查。

依審議通過內容及建 築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案件資訊上網 工程竣工

幹事會 查驗

YES

NO

報請領款

檢具施工前、中、後照片乙 份及電子檔案

依計畫時程施工 逾期未完工

取消補助

都市更新委員會審 議評選

會知工務局

(7)

臺南市政府獎勵老舊發展地區整建維護補助申請書

案名 申請人 電話

傳真 e-mail

申請人通訊地址 實施位置及範圍

實施土地地號 段 地號,共土地 筆 實施建築建號 段 建號,共建築 筆 申請補助項目

(可複選)

□整體規劃設計 □私有建築立面修繕工程

□ 未圍籬私有空地綠美化工程

□ 其它具增進公共利益之整建、維護工程 說明:

計畫類別

(可複選)

具居住公共環境提昇計畫

具商業、文化觀光復甦再造計畫

具傳統街巷空間保存計畫 經費需求 總經費需求: 千元

申請補助: 千元;自籌款: 千元 是否符合優先補

助條件 □ 是,說明:

□ 否。

應檢具文件

(請申請人逐項 檢核確認是否檢 具)

□土地、建物所有權人同意委託證明文件(所有權人本人申請 免附)

□規劃設計圖說(以 A4 格式製作,裝訂成冊)乙式 25 份,內 容至少包括:

□基地位置圖 □實施範圍土地、建物清冊

□ 基地現況 □計畫內容、設計目標及構想

□ 規劃設計圖 □經費需求明細

□預定工作時程 □預期成果及效益

□後續經營管理構想

申請人

(簽章)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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