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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參
版 師
教
孕婦—好孕行不行 ( 搜尋方法 )
禁孕條款 : 要求女工懷孕後需自動辭職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1 條第 2 項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 生理假、育嬰假
孕婦—好孕行不行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契約,不得規 定或事先約定受雇者有結婚、懷孕、分娩 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
亦不得以其為解雇之理由。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契約,不得規 定或事先約定受雇者有結婚、懷孕、分娩 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
亦不得以其為解雇之理由。
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 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 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三個月以 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 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 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 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三個月以 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 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 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
孕婦—好孕行不行
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 假四十二日;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 一日 ;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
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 數。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 申請部分娩假,並以二十一日為限,不限一次請畢。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 假四十二日;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 一日 ;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
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 數。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 申請部分娩假,並以二十一日為限,不限一次請畢。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教師請假規則 : 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
孕婦—好孕行不行
締約各國為使婦女不致因結婚或生育而受歧視,又 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權利起見,應採取適當措施:
a. 禁止以懷孕或產假為理由予以解僱,以及以婚 姻 狀況為理由予以解僱的歧視,違反規定者予以 制 裁
締約各國為使婦女不致因結婚或生育而受歧視,又 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權利起見,應採取適當措施:
a. 禁止以懷孕或產假為理由予以解僱,以及以婚 姻 狀況為理由予以解僱的歧視,違反規定者予以 制 裁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第 3 部分第 11 條
孕婦—好孕行不行
b. 實施帶薪產假或具有同等社會福利的產假,而不 喪失原有工作、年資或社會津貼
c. 鼓勵提供必要的輔助性社會服務,特別是通過促 進建立和發展托兒 設施系統,使父母得以兼顧 家 庭義務和工作責任並參與公共事務
d. 對於懷孕期間從事確實有害於健康的工種的婦女
, 給予特別保護。
b. 實施帶薪產假或具有同等社會福利的產假,而不 喪失原有工作、年資或社會津貼
c. 鼓勵提供必要的輔助性社會服務,特別是通過促 進建立和發展托兒 設施系統,使父母得以兼顧 家 庭義務和工作責任並參與公共事務
d. 對於懷孕期間從事確實有害於健康的工種的婦女
, 給予特別保護。
孕婦—好孕行不行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第 3 部分第 11 條
童工 :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 工作者,為童。
童工—失竊的童年
童工—失竊的童年 ( 搜尋方法 1)
童工—失竊的童年 ( 搜尋方法 2)
勞動基準法 : 第 44 條
童工—失竊的童年
Ⅰ.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
為童工。
Ⅱ. 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
Ⅰ.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
為童工。
Ⅱ. 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
勞動基準法 : 第 45 條第 1 項
勞動基準法 : 第 47 條
童工—失竊的童年
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 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 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 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受僱之 人,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
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 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 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 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受僱之 人,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
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之工作 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例假日不得工作。
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之工作 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例假日不得工作。
勞動基準法 : 第 48 條
工廠法 : 第 6 條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 第 14 條
童工—失竊的童年
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男女工人在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者為童工,童工 只准從事輕便工作。
男女工人在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者為童工,童工 只准從事輕便工作。
童工之基本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百分之七十。
童工之基本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百分之七十。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 9 條
童工—失竊的童年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求職登記或推介就業,
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推介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童工,從事繁 重及危險性之工作。
二、受理未滿十五歲者之求職登記或為其推介就 業。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 主管機關認定其 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不在 此 限。
三、推介未滿十六歲且未具備法定代理人同意 書 及其年齡證明文件者就業 。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求職登記或推介就業,
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推介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童工,從事繁 重及危險性之工作。
二、受理未滿十五歲者之求職登記或為其推介就 業。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 主管機關認定其 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不在 此 限。
三、推介未滿十六歲且未具備法定代理人同意 書 及其年齡證明文件者就業 。
身心障礙者 : 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 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 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
特
殊教育與 職業輔導評量等
相關專業 人員組成之專業
團隊鑑 定及評估,領有身
心障礙 證明者。
身心障礙者—有愛無礙
身心障礙者—有愛無礙 ( 搜尋方法 )
身心障礙者—有愛無礙
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 辦法 : 第 3 條第一項
機關(構)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得申請獎勵 :
一、進用身心障礙者十人以上,並達員工總人 數百分之五者。
二、對所僱用身心障礙者適應相關職場之協助 及輔導,有優良事蹟者。 違反本法第十六 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或經就業歧視評議委 員會認有歧視之 事實者,不予獎勵。
機關(構)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得申請獎勵 :
一、進用身心障礙者十人以上,並達員工總人 數百分之五者。
二、對所僱用身心障礙者適應相關職場之協助 及輔導,有優良事蹟者。 違反本法第十六 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或經就業歧視評議委 員會認有歧視之 事實者,不予獎勵。
身心障礙者—有愛無礙
文化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 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 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
事業機構依本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成 立關係企業並符合下列要件 者,得檢具相關文 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輔導及獎勵:
一、投資關係企業之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事業機構與成立之關係企業預定僱用或 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合併計算達三人以 上。
事業機構依本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成 立關係企業並符合下列要件 者,得檢具相關文 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輔導及獎勵:
一、投資關係企業之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事業機構與成立之關係企業預定僱用或
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合併計算達三人以
上。
身心障礙者—有愛無礙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 第 9 條
Ⅰ.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經評鑑為優等或甲等者,
由主辦評鑑機關公開表揚、發給獎牌,並得 發給獎勵金。公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經評鑑 為優等者,各級 主管機關應對其首長及相 關 人員予以行政獎勵。
Ⅱ. 前項獎勵金應由受獎機構全數用於獎勵員工
。
Ⅰ.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經評鑑為優等或甲等者,
由主辦評鑑機關公開表揚、發給獎牌,並得 發給獎勵金。公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經評鑑 為優等者,各級 主管機關應對其首長及相 關 人員予以行政獎勵。
Ⅱ. 前項獎勵金應由受獎機構全數用於獎勵員工
。
身心障礙者—有愛無礙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 第 10 條 第 1 項 ( 懲罰 )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經評鑑為丙等或丁等者,主管 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令其不得新收身心障礙者。
二、令其提出改善計畫書限期改善,改善期限不 得超過六個月。
三、遴選專家學者或績優機構之專業人員進行輔 導。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經評鑑為丙等或丁等者,主管 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令其不得新收身心障礙者。
二、令其提出改善計畫書限期改善,改善期限不 得超過六個月。
三、遴選專家學者或績優機構之專業人員進行輔 導。
原住民 : 指 17 世紀漢人移入前即已在此定 居
的族群,為南島民族的一 個分支,
目前有 16 個部族獲官方 認可其地位。
原住民族—美麗的風景
原住民族—美麗的風景 ( 搜尋方法 )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 第 4 條第 1 項
原住民族—美麗的風景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除位 於澎湖、金門、連江縣外 ,其僱用下列人員之總 額,每滿一百人應有原住民一人:
一、約僱人員。
二、駐衛警察。
三、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
四、收費管理員。
五、其他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 級職務。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除位 於澎湖、金門、連江縣外 ,其僱用下列人員之總 額,每滿一百人應有原住民一人:
一、約僱人員。
二、駐衛警察。
三、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
四、收費管理員。
五、其他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 級職務。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 第 5 條第 1 項
原住民族—美麗的風景
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 業機構,其僱用下列人員 之總額,應有三分之一 以上為原住民:
一、約僱人員。
二、駐衛警察。
三、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
四、收費管理員。
五、其他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 級職務。
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 業機構,其僱用下列人員 之總額,應有三分之一 以上為原住民:
一、約僱人員。
二、駐衛警察。
三、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
四、收費管理員。
五、其他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 級職務。
大法官釋字 : 第 719 號
原住民族—美麗的風景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 及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關於政府採購得標廠 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 間僱用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
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 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部分,尚無違背憲 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 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及其與工作權內涵之營 業自由之意旨並無不符。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 及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關於政府採購得標廠 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 間僱用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
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 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部分,尚無違背憲 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 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及其與工作權內涵之營 業自由之意旨並無不符。
僱用、進用原住民績優機關(構)及廠商 獎勵辦法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原住民族—美麗的風景
外籍勞工 : 台灣、香港又簡稱為外勞。係指
受雇員工不在原本國籍內國家與企業工 作,而是到另一個國家去接受聘僱於他 國公司或第三國企業。有循合法管道進 入工作的合法外勞,亦有用偷渡或其他 如觀光等名義入境不法打工的非法外勞。
外籍勞工—同一片天空
外籍勞工—同一片天空 ( 收尋方法 )
就業服務法 : 第 46 條第 1 項第 9 款
外籍勞工—同一片天空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 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 各款為限: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 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 各款為限: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就業服務法 : 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 ~ 第 11 款
外籍勞工—同一片天空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 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 各款為限: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 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
, 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 人從事工作之必 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 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 各款為限: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 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
, 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 人從事工作之必 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 第 10 條
外籍勞工—同一片天空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三條第二款之家庭幫傭工作
,雇主申請初次招募時, 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有年齡三歲以下之三胞胎以上之多胞子女。
二、累計點數滿十六點者。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三條第二款之家庭幫傭工作
,雇主申請初次招募時, 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有年齡三歲以下之三胞胎以上之多胞子女。
二、累計點數滿十六點者。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 第 12 條
外籍勞工—同一片天空
雇主依前二條聘僱家庭幫傭工作者,一戶以聘僱 一人為限。
雇主依前二條聘僱家庭幫傭工作者,一戶以聘僱 一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