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地政 科 目:土地登記
考試時間: 2小時 座號: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32440 頁次:1-1
一、我國土地登記係採「權利登記制」,登記機關必須履行「實質(依法)審 查主義」所生相關義務,則「實質(依法)審查主義」所具之特色為何?
不動產登記簿上之物權記載事項因具有「公信力」,試論述其發生之構成 要件。又請一併分析前揭「實質(依法)審查主義」與「公信力」之關 聯性。(25分)
二、土地法第68條第1項定有登記虛偽之損害賠償等規定。其「虛偽」之意涵 為何?若因第三人持偽造或變造登記證明文件致使登記機關發生登記 虛偽,並使登記名義人權利受損者,地政機關依上開規定應負何種賠償 責任?又受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應如何行使?試分述之。(25分)
三、甲所有一地於多年前因流失而浮覆,甲於今(109)年5月間至登記機關 申辦該地之回復所有權登記,試按土地登記規則等規定,說明其應備文 件為何?又當甲申辦前開登記時,發現該地於浮覆後不久已登記為國有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管理機關),甲主張應塗銷之,但登記機關於審查 後否准之,則登記機關之處置是否合法?甲應如何維護其土地權益?
(25分)
四、「註記登記」為不動產登記類型之一。試就其定義與目的分別說明。又若 甲有一地被登記機關為「徵收公告註記登記」者,則該註記登記之法律 性質為何?甲若認該註記登記違法者,應如何為救濟?試分述之。(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