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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無障礙之家入出家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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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無障礙之家入出家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 103 年 9 月 29 日本家第 46 次家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本家第 109 次家務會議審議通過

一、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無障礙之家(以下簡稱本家)為規範服務對象入 出家有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並符合下列規定者,除經醫師 診斷需接受長期醫療照顧或罹患法定傳染病經隔離治療而無效者 外,得申請於本家接受日間或住宿照顧:

(一)日間照顧:年滿十八歲領有第1類身心障礙證明(植物人、失 智症者、慢性精神病患者、頑性(難治型)癲癇 症者除外)中度以上者或併有其他類別之多障重 度障礙者。

(二)住宿照顧:年滿十八歲未滿六十五歲領有第1類身心障礙證明

(植物人、失智症者、慢性精神病患者、頑性(

難治型)癲癇症者除外)重度以上者或併有其他 類別之多障重度障礙者。

三、申請日間或住宿照顧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家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

(三)公立或財團法人醫療院所體檢表。

(四)低收入戶證明或國稅局全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正本。

四、前項申請經本家許可者,應與本家簽訂書面契約。

五、接受本家日間或住宿照顧者(以下簡稱接受服務者),每月應按高 雄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標準一 覽表所定負擔金額,繳納照顧費用,接受住宿照顧服務者並於簽約 時,繳納應自付照顧費用二倍之保證金。

(2)

六、本家為審核申請案件及定期評估接受服務者之適應情形,應成立評 估小組;其組織及運作等事項,由本家另定之。

七、接受服務者入住本家之日起三十日內,應由評估小組評估其適應情 形,經評估無嚴重適應不良者,始得繼續接受照顧服務。

評估小組認有必要時,得延長前項評估期間;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 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八、接受服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家得終止契約,並通知法定代理 人或家長(屬)於期限內(除非急迫情形外,期限不得少於十四日)

辦理退家手續:

(一)經評估小組評估可適應家庭生活回歸社會者。

(二)經評估小組評估有嚴重適應不良情形者。

(三)罹患法定傳染病經隔離治療而無效者。

(四)罹患重大疾病、機能退化或發生其他障礙,經醫師診斷需接 受長期醫療者。

(五)擅自離去或由其法定代理人、家長或家屬擅自帶離本家逾十 五日,經三次通知仍未返回者。

(六)法定代理人、家長或家屬積欠照顧費用,以保證金抵繳不足

,經催告仍不繳納者。

(七)有致人於死或重傷之危險行為或其他妨害照顧措施之行為者

(八)其扶養義務人之戶籍或住居所遷移或變更,經三次書面通知 仍無法聯繫,經查明有意規避扶養責任者。

(九)申請資格喪失或事由消滅者。

(十)其他經評估小組評估認有不宜接受照顧服務之情形者。

九、本家每年依接受服務者特性及需要進行需求評估,擬訂個別化服務 計畫,並定期檢視服務成效及修正服務計畫。

本家依接受服務者需求提供服務項目如下:

(一)照顧服務及生活自理訓練。

(3)

(二)情緒或行為輔導。

(三)技藝陶冶活動。

(四)就業支持服務。

(五)多元休閒育樂活動。

(六)社區及社會參與活動。

(七)健康管理、醫療保健及復健服務。

(八)福利諮詢及家庭支持。

十、本要點經本家家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及廢止時亦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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