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17-15204 (C) 190917 260917
人权理事会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 第二十八届会议
2017 年 11 月 6 日至 17 日
根据人权理事会第 16/21 号决议附件第 5 段提交 的国家报告*
日本
* 本文件按收到的文本翻译印发,文件内容并不意味着联合国秘书处表示任何意见。
大 会
Distr.: General 31 August 2017 ChineseOriginal: Engl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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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次
一. 国家报告编写过程 ... 3
A. 导言 ... 3
B. 方法 ... 3
C. 日本的后续行动(建议 169) ... 3
D. 各组织之间开展的讨论以及与民间社会开展的磋商 ... 3
二. 根据上一轮普遍定期审议所提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 ... 4
A. 已全面落实的措施 ... 4
B. 已部分落实的措施 ... 11
C. 其他措施 ... 12
三. 自愿承诺的履行情况 ... 15
A. 配合联合国开展工作 ... 15
B. 对国际社会的贡献 ... 15
C. 主办世界妇女大会 ... 16
四. 在解决新的和正在出现的问题方面的进展和挑战(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努力) ... 17
一. 国家报告编写过程
A. 导言
1. 日本恪守《宪法》庄严规定并保证的高水平人权标准,巩固了其民主政治制 度,并制定各种政策保护并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其作为普遍价值观。日本政 府欢迎第三轮普遍定期审议,将其视为报告日本在保护和促进人权方面所取得进 展的一个契机。
B. 方法
2. 日本政府根据这些这些准则,包括人权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 (A/HRC/
RES/16/21 和 A/HRC/DEC/17/119),并根据第三轮普遍定期审议国家报告指导说 明,为普遍定期审议编制了第三份国家报告。除其他事项外,报告重点介绍了日 本实施其在 2012 年第二轮审议期间同意落实的附件所载 125 条建议的情况,
以及日本的人权状况的发展,例如对国际社会的贡献,包括促进妇女权利以 及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而开展的举措。本报告在副标题中列出了相关建议的 序号。
C. 日本的后续行动(建议 169)
3. 每个国家都应采取自愿后续行动继续进一步改善人权状况,这对于普遍定期 审议至关重要。因此,日本政府在提交本报告之前,认真考虑了 2012 年 10 月对 日本的普遍定期审议会议成果,将 2012 年第二轮普遍定期审议的成果文件(包括 建议和其他结果)翻译成了日文,并公布在日本外务省的网站上,供公众深入了 解。此外,日本政府于 2017 年 2 月自愿公布了后续行动的情况。
D. 各组织之间开展的讨论以及与民间社会开展的磋商
4. 本报告的编制工作是在外务省的协调下开展的。参与编写工作的部委和机构 包括:内阁官房、内阁府、总务省、法务省、文部科学省、厚生劳动省、国土交 通省和警察厅。此外,日本政府于 2017 年 3 月 28 日在外务省与公众及非政府组 织举行了一次对话会议,互相交流了意见。日本政府还通过外务省网站征集公 众对于本报告的意见,使民间社会能够参与报告的编制过程。为提供有关对话 会议的信息并征集意见,日本政府还利用了社交媒体,包括外务省的脸书和推特 平台。
5. 日本政府确保创造各种机会与民间社会开展对话,包括参与私营部门组织的 磋商、受理私营部门组织提出的有关当前措施的请求,并在编制有关各项人权条 约的政府报告过程中举行对话和公众意见征询会,此类条约包括:《消除一切形 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 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日本政府 将继续重视与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组织开展此类对话,并将继续这些 做法。
二. 根据上一轮普遍定期审议所提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
6. 根据人权理事会通过的决议(见第 2 段),第二章介绍了日本政府为实施特别 是上一轮普遍定期审议期间同意落实的建议而作出的努力以及取得的进展。
A. 已全面落实的措施
1. 缔结人权条约和其他文书
7. 日本缔结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其中规定的权利都已得到 日本《宪法》和相关现行法律的保证。
8. 日本于 2014 年 1 月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建议 1、2、16、17、18、
19),该公约于 2014 年 2 月 19 日对日本生效。
9. 日本于 2014 年 1 月缔结了《国际儿童拐骗事件的民事问题海牙公约》(以下 简称《海牙公约》)(建议 27、28、30)。2014 年 4 月,《海牙公约》正式对日本 生效,日本开始实施《海牙公约执行法》。截至 2017 年 7 月 1 日,日本中央主 管当局(即外务省)受理了根据《海牙公约》提交的 249 项援助申请。
《巴勒莫公约》和《打击人口贩运议定书》(建议 24、25、26)
10. 日本于 2000 年 12 月签署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巴勒莫 公约》),国会于 2003 年 5 月予以批准。日本还于 2002 年 12 月签署了《联合国 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 的补充议定书》(《打击人口贩运议定书》),国会于 2005 年 6 月予以批准。
2017 年 7 月 11 日,履行《巴勒莫公约》义务法案正式生效,因此日本缔结了
《公约》和《议定书》,当日即成为两份文书的缔约国。此外,日本于 2005 年 修正了《刑法》,将贩卖人口行为定为刑事犯罪行为。
2. 防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消除任何歧视性规定(包括人权教育和培训)
11. 在防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消除任何歧视性规定方面(建议 63 和 65),日本
《宪法》禁止任何无理歧视。《宪法》第 14 条第 1 款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 等,不得因种族、信仰、性别、社会地位或家庭出身而实行政治、经济或社会关 系歧视。”根据此条规定,日本一直在努力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在就业、教 育、医疗、交通等高度公共且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明令禁 止歧视性待遇。除这些领域之外,法务省的人权机构以及其它相关部委和机构采 取了一些措施,例如提供指导和提高认识等来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见第二章 A 部分第 3、第 4 节,第 17-59 段)。
面向公务员的人权教育和培训(建议 114 和 115)
12. 在日本,日本政府考虑到妇女和儿童的权利,为公务员提供以下细致周到 的人权培训,确保其充分了解国际人权条约的各项原则。
13. 在 2015 财年和 2016 财年期间,总务省每年为地方公职人员开设两次人权 教育课程。文部科学省召集负责人权教育的地方教育委员会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士 举行了一次会议,以帮助改善学校的人权教育。
14. 警察学校为新入职或晋升的警务人员提供人权教育。警察局和其它相关部 门也在多个场合中向其警务人员提供人权教育,包括在职培训。警方计划继续开 展这些行动。
15. 法务省举行主题涵盖妇女和儿童权利的人权讲座,作为其开展的各种检察 官培训计划的一部分。法务省向惩教机构的官员提供必要的知识和技能培训,确 保其充分尊重人权。康复机构的官员参加政府按不同工龄提供的培训方案;为缓 刑执行官提供的培训包括举办有关犯罪受害者以及缓刑犯和假释犯人权的讲座;
向康复协调员提供的培训包括开设有关犯罪受害者和就医者及受监督人员人权的 讲座。入国管理局与相关政府部委和机构、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难民 署)和国际移民组织(移民组织)的外部培训员合作,根据相关官员的工龄,向直接 处理这些案件的中级官员提供培训课程,包括人权讲座以及关于打击人口贩运的 措施和人权等专题课程。
16. 法务省每年还举办两次国家公职人员讲习班,以加深其对人权问题的了解 和认识。此外,法务省每年还为负责人权促进管理工作部门的地方公职人员举办 三次人权讲习班。
3. 特定类型的人和群体的权利
17. 法务省的人权机构就广泛的人权问题提供咨询,包括与妇女、儿童和残疾 人相关的人权。一旦注意到任何涉嫌侵犯人权的行为,这些机构就会立即展开调 查,并根据案情采取适当措施。此外,这些机构组织还开展各种认识提高活动,
如举办讲座和讲习班,以及散发宣传手册和传单,以确保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的 权利得到尊重。
(a) 残疾人(建议 86、87、88、153)
18. 日本于 2014 年 1 月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根据本着《公约》精神于 2011 年修订的《残疾人基本法》,日本政府于 2013 年制定了《残疾人基本方 案》(第三版),全面系统地推动各项措施,支持残疾人的独立性和社会参与。
19. 2013 年 6 月颁布了《消除歧视残疾人法》;2016 年 4 月,该法正式生效。
行政机关和私营企业部门一直在根据该法采取相关行动,例如禁止不公平的歧视 待遇、提供合理的住所。
20. 法务省的人权机构设立了常设和特设的人权咨询中心,就人权问题,包括 对残疾人的歧视问题,提供咨询服务。这些机构还开展各种认识提高活动,确保 残疾人的权利得到尊重。
21. 为确保残疾儿童的在校卫生(建议 153),日本政府制定了学校环境卫生标 准,要求所有学校(包括特殊教育需求学校)统一遵守。日本政府还采取必要措 施,如建议学校创始人维持良好环境,确保达到这些标准。
(b) 妇女(建议 33、62、66-73、75-77、83、127-130、138、151、152)
22. 2015 年 12 月,日本政府制定了一个五年计划――《第四个性别平等基本计 划》,并正在努力促进并保护妇女人权、性别平等,推动性别平等社会的建 设。
23. 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对国内司法系统的适用性 (建议 33),日本《宪法》第 98 条第 2 款规定:“应忠实遵守日本缔结的条约和既定国 际法。”因此,日本政府颁布了国内法律并加以必要的修订,以履行《公约》规 定的义务,并履行了相关政策。(见第三章 C 部分“世界妇女大会”)
支持和保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幸存者(建议 68、71、73、76、127、128、
130、138)
24. 《第四个性别平等基本计划》将“消除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确立 为一项重点工作领域,并明确规定,日本将解决形式越来越多样化的暴力侵害妇 女行为,并将加大努力,消除所有形式的此类暴力。
25. 内阁府将 11 月 12 日至 11 月 25 日(联合国“制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际 日”)的期间定为年度“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运动”期。在此期间,内阁府与 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妇女团体和其它有关组织展开合作,进一步加强了旨在打 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认识提高活动和倡议。为了让遭遇伤害的外国人迅速获 得救济和保护,内阁府为外国受害者编制了资料,并分发至相关实体,同时 发布了一个以多种外语向外国受害者提供信息的网页。此外,内阁府还在开 展其它举措,包括在配偶暴力咨询支助中心配备通晓外语的咨询工作人员。内 阁府还向计划设立配偶暴力咨询支助中心的各市派出顾问,并推动成立这些援助 中心。另外,为了建立一个系统能让性犯罪受害者和其他人毫不犹豫地报案 并安全接受咨询和支助,内阁府向地方政府负责支助性犯罪受害者和其他人员 的公务员,以及专门负责援助性犯罪受害者和其他人的机构的支助人员提供 了培训。
26. 为了严厉打击性犯罪,于 2017 年 6 月修正了《刑法》。在修正之前,比强 迫猥亵罪量刑更重的强奸罪仅适用于强迫阴道性交,而口交或肛交只作为强迫猥 亵罪量刑。修正后的《刑法》规定,强迫口交和肛交均构成强奸罪。另外还将强 奸罪的最低法定刑罚提高为不少于五年的监禁。
27. 此外,按照修正后的《刑法》,检察官可以在未经受害者申诉的情况下起 诉性侵者,从而减轻了受害者的负担。
28. 日本法律支助中心通过其犯罪受害者支助热线及其办事处,提供有关支助 犯罪受害者的法律体系和咨询中心的信息,并推荐具备受害者支助经验和知识的 律师。
29. 入国管理局已制定了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措施,一旦家庭暴力受害者的 身份得到证实,入国管理局将通过对受害者的身心状况作出正确的应对,同 时考虑到受害者正遭遇不幸处境,尽一切努力保护受害者,同时与有关组织开 展合作。
30. 日本还修订了《反跟踪法》,使警方能够更迅速地对犯罪分子采取行政和 刑事措施,该法已于 2017 年生效。警方建立了跨职能制度,将诸如家庭暴力和 跟踪行为等案件作为最优先案件进行处理,确保受害者的安全。此外,警方也努 力营造有利环境,让受害者容易获得帮助,如由女性工作人员提供辅导。因此,
在 2016 年,警方共受理了 69,908 起咨询案件,并处理了 8,387 起家庭暴力案 件,分别成为《防止配偶暴力和保护受害者法》自 2001 年生效以来的最高纪 录。此外,警方在促进与外国受害者的顺利沟通方面作出巨大的努力,包括承担
酒店及其他设施的膳宿费用,使受害者可以临时获得庇护以免受到犯罪分子的伤 害;以及提供多语言材料,解释关于保障其安全的程序。
工资差距和妇女参与决策过程(建议 151 和 152)
31. 为了缩小工资差距,必须营造一个合理环境,让妇女能够平衡工作与家庭 生活,从而可以安心地继续追求自己的事业。日本政府将根据《2016 年加速增 强妇女权能的强化政策》,继续作出努力以实现以下目标:改善妇女在非正规就 业部门的工作条件;消除长时间工作;让更多人享受育儿假;更好地支持育儿、
长期护理和家务劳动,将保育所等候名单上的儿童人数和为了长期照料而离职的 妇女人数降为零;消除针对怀孕、分娩或育儿假的任何形式的骚扰。
32. 《第四个性别平等基本计划》规定的目标是:“到 2020 年,在社会的各个 领域将妇女担任领导职务的比例提高到至少 30%”。日本政府已制订了量化目 标,通过采取有效的积极行动,扩大妇女在政治、司法、行政部门和经济等 各个领域的参与度来整体实现上述目标。日本政府还将根据该计划继续作出 努力。
33. 自 2016 年 4 月起,日本全面实施《促进妇女就业和晋升法》。该法规定,
国家和地方政府机构以及员工数量达到或超过 301 人的私营企业必须制定并发布 列明量化目标的行动计划,并公布有关女性员工的工作成就信息。
34. 日本政府鼓励这些机构根据该法将妇女的成就公布到网站上,使其“具象 化”,希望督促这些组织和企业积极主动地帮助妇女参与社会各行各业的工 作。
(c) 儿童(建议 38、41、60、62、78-82、139-142、154)
35. 法务省的人权机构在全国各地设立了常设和特设人权咨询中心,就人权问 题提供咨询。这些机构尤其加强了面向儿童的咨询制度,例如设立“儿童权利热 线”免费电话咨询服务、向全国中小学儿童发放“儿童权利 SOS 迷你信件”1、 设立基于互联网的人权咨询服务――“儿童权利 SOS 电子邮件”。这些机构还开 展各种提高认识的活动,确保儿童权利得到尊重。
36. 关于将持有儿童色情材料定为犯罪行为(建议 41 和 82),2014 年 6 月 18 日 修订了《关于监管和处罚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的相关行为以及保护儿童法》,将 为满足个人性好奇而持有儿童色情制品定为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一年监禁或最 高 100 万日元的罚款。该法于 2015 年 7 月 15 日生效。截至 2016 年底,警方共 逮捕了 73 名因个人性目的而持有儿童色情制品的个人。
37. 为了打击对儿童的性剥削(建议 139、140、141、142),日本政府于 2017 年 4 月制定了《儿童性剥削打击措施基本计划》,打击对儿童的性剥削、儿童色情 制品和卖淫行为。《基本计划》中的措施包括为此类犯罪行为中的儿童受害者提 供及时的保护和适当的支助。根据该计划,相关部委和机构与处理这些问题的机
1 “儿童权利 SOS 迷你信件”:经过预先加盖邮戳并且可密封的明信片,孩子们可以在上面写 下任何可能的疑虑。这些信件将被送至法务局或地方法务局,这些部门在收到信件后会与发 件人联系。
构和组织合作,创造便于犯罪受害儿童安全寻求帮助的环境,并向这些受害儿 童提供持续的支助。警方通过有关人员提供的咨询服务持续地向受害儿童提供支 助,而有关人员从精神病医生等专家获取咨询意见。此外,警方加大了对儿 童性剥削相关罪行的打击力度。2016 年,儿童色情案件结案数量达 2097 起,
创下历史记录,而儿童卖淫案件结案数量达 809 起。此外,警方积极采取各种措 施,如快速向网站站长发出删除要求,以防止儿童色情内容遭到传播和浏览。检 察机关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严惩与儿童性剥削有关的罪行。此外,只要受害者提 出请求,无论他们的国籍等情况如何,日本法律支助中心都会以多种语言就支 助受害者的法律制度和咨询中心向他们提供资料。文部科学省向小学、初中和 高中教师和工作人员提供培训,以便其向遭受虐待(包括性虐待)的儿童提供心理 咨询。
38. 修正后的《刑法》新增了监护人猥亵罪和监护人性交罪。若监护人利用其 对 18 岁以下儿童的影响,实施不雅行为或与儿童性交时,即使未采取暴力或威 胁手段,也将以强奸或强迫猥亵罪论处。
39. 此外,在《刑法》修正之前,强奸的受害者仅限于女性,男性只可能是强 迫猥亵的受害者。修正后的《刑法》取消了这种性别要求。因此,与男孩进行性 交(包括口交或肛交)也将以强奸罪论处。
40. 考虑到儿童正处于发育阶段,学校在整体教育活动中纳入了适当的生殖和 性健康教育内容(建议 154)。学校编制并分发全面阐述学生健康问题(包括性传播 疾病、怀孕和生育)的教育材料。
41. 在审查适用于非婚生子女的制度方面(建议 38、78、79、80、81),继日本 最高法院 2013 年 9 月作出裁决之后,同年 12 月对民法进行了部分修订,规定非 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法定继承权。《日本国籍法》第 2 条规定了出生 时获得日本国籍/公民身份的条件;第 3 条和第 17 条第 1、第 2 款规定了通过登 记获得日本国籍/公民身份的条件;第 4 条规定了通过归化获得日本国籍/公民身 份的条件;第 5 条规定了归化的最低条件。在任何上述情况中,在适用上述条件 方面皆不对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做任何区别对待。《日本户籍法》第 25 条和 第 49 条对儿童的出生登记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均不因儿童是否婚生或其父母 的居留身份而对其区别对待。
(d) 打击人口贩运的措施(建议 131、133-137)
42. 日本政府于 2014 年 12 月制定了《2014 年打击人口贩运行动计划》。根据 该行动计划,有关行政机构除开展其它工作外,还组织建立了由有关部委内阁部 长组成的“打击人口贩运措施促进理事会”,以便开展密切的合作。此外,日本 政府通过加强与相关外国机构、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促进预防和根除 人口贩运活动,并对人口贩运受害者予以适当的保护。
43. 日本政府通过移民组织向日本境内已确认的外国贩运受害者提供遣返援 助。此外,在受害者原籍国的帮助下,日本在遣返这些受害者之后,还向他们提 供重新融入社会的帮助,支持他们重获独立,防止他们再次成为受害者。
44. 内阁府正开展多种有关人口贩运的认识提高活动,编制了有关人口贩运的 宣传海报和传单,并分发至地方政府、机场、海港、日本旅行业协会、内阁府和 其它相关组织。
45. 厚生劳动省设立了妇女咨询处,这些咨询处与相关组织合作,保护遭到贩 运的妇女,而不论其国籍和年龄如何。通过这些咨询处,厚生劳动省考虑到她们 的宗教、饮食和健康状况,向她们提供食物、衣着和住所以及充分的保障,并协 助她们寻求法律援助。
46. 警方开通了一条热线,专门受理对有关人口贩运犯罪行为的匿名举报,以 便早日保护人口贩运受害者。警方还积极地与人口贩运受害者交易的发生地国家 的调查机关交流情报,并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应外国的请求协助开展调查。警方进 一步编制多语种传单,敦促受害者向警方或有关当局报告此类罪行,并将这些传 单放在受害者容易发现的地方。此外,警察厅每年与负责处理人口贩运问题的联 络点召开一次沟通会议,以交流意见和信息,如外国驻东京大使馆、国际组织和 非政府组织。
47. 只要受害者提出请求,无论其国籍等情况如何,日本法律支助中心都会以 多种语言就支助受害者的法律制度和咨询中心向他们提供资料。对于没有经济能 力的受害者,该中心也提供协助,包括预付诉讼所需的律师费。
48. 根据《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人口贩卖受害者可免于因无证活动和 卖淫而被强迫驱逐出境。此外,该法规定,为了稳定其法律地位,在日本非法居 住(例如逾期逗留)的人口贩运受害者有资格依法获得特别逗留许可,从而为受害 者提供了适当保护。
49. 法务省的人权机构建立了一项制度,向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临时住所作为 紧急避难所。
(e) 其它
50. 修正后的《刑法》规定,口交和肛交都按强奸罪论处,量刑比强迫猥亵罪 更重。此外,取消了强奸的受害者的性别要求,男性也可能是强奸的受害者。当 然,强迫与性少数群体性交的行为也应以强奸罪论处。
4. 支持少数群体(建议 161)、种族歧视、移民和难民(建议 34、35、36、64、
65、84、92、162-166)
51. 关于禁止一切形式的直接或间接的种族歧视(建议 35 和 64),相关法律法规 禁止在高度公共性质的领域中发生歧视行为。《宪法》第二章 A 部分第 2 节第 14 条第 1 款规定禁止无理歧视。
52. 法务省的人权机构组织开展各种认识提高活动,例如张贴横幅广告、分 发宣传手册和传单,确保日本境内的外国国民和原住民爱奴族人的权利受到 尊重。
53. 日本政府正采取措施,努力推动爱奴族文化,普及爱奴族传统知识并提高 人们对它的认识,以及改善爱奴族人的生活。日本政府还成立了由内阁官房长官 担任主席的“爱奴族政策促进理事会”,以推行一项有关爱奴族人的综合性政 策。
54. 根据 2016 年 12 月生效的《推动消除部落歧视法》,日本政府计划加强咨 询制度,开展教育并提高认识,以促进消除与同和问题有关的歧视(部落歧视)。
55. 于 2016 年 6 月生效的《关于促进消除针对来自日本境外者的不公平歧视性 言论及行为的努力的法律》宣布,不应容忍针对来自日本境外者的不公平歧视性 言论和行为。该法旨在明确基本原则,阐明国家政府的职责,规定并推进与消除 这种歧视性言论和行为的努力相关的基本措施。
56. 日本政府承认,种族歧视动机在日本的刑事审判中被证明为恶意动机,法 院在判决时会将这一点纳入考虑。法务省的人权机构就各类人权问题提供咨询,
包括种族歧视和基于性取向的歧视。一旦这些机构注意到任何涉嫌侵犯人权的行 为,就会立即展开调查,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当措施。此外,这些机构 还开展各种提高认识活动。
57. 法务省的人权机构提供人权咨询、调查和解决侵犯人权的案件。关于面 向外国国民提供人权咨询,为了提供包括英文和中文在内的六种语言的咨询,
这些机构在全国各地设立了“外语人权热线”,并将全国提供口译服务的“外国 人人权咨询中心”数量增加至 50 个。此外,这些机构还开展各种提高认识活 动,如举办讲座和讲习班,以及分发宣传手册和传单等活动来传播尊重人权 的观念。
58. 厚生劳动省指定每年 6 月为“外国工人意识月”。在该月期间,厚生劳动 省深入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向企业和市民传授关于妥善聘用外籍员工的知识。
59. 关于移民的教育和健康(建议 165),日本的公立义务教育学校向外国儿童 免费开放,从而确保这些儿童有机会接受与日本儿童相同的教育。另外,与日 本儿童的待遇一样,如果认为有必要,外国儿童也可以上保育园,即可以获得 托儿服务。自海外迁入的外国国民,如果其居留身份允许其在日本逗留超过三 个月、有实际地址,并且不存在使其无法获得保险的条件(例如参加了其他健康 保险计划),则均享受国民健康保险。在企业工作并符合资格要求的人都可享受 社会保险。没有参加任何健康保险计划的外国国民有权根据《健康促进法》接 受体检。这意味着无论其法律地位如何,他们都可以接受体检来保持身体健 康。
5. 其他
针对互联网上侵犯人权行为的保护措施(建议 149)
60. 当咨询人就互联网上可能侵害其权利的信息向法务省人权机构进行咨询 时,这些机构会向咨询人提供关于如何要求删除此类信息的建议。这些机构还采 取适当措施,例如,如果经调查后认定某些信息为诽谤或侵犯隐私因而侵犯了人 权,则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删除此类信息。另一方面,总务省在《关于特定电 信服务提供商的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及要求披露传输者身份信息的权利的法律》
(《提供商责任限制法》)中界定了免除提供商责任的要求。总务省还以观察员身 份参与私营部门编写和增订面向用户的服务条款的准则和模型的过程。这些努力 是为了促进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妥善地自愿清除非法和/或有害信息。
宗教自由(建议 150)
61. 日本《宪法》第 19、20 和 21 条第 1 款分别规定了思想和良知自由、宗教 自由和言论自由。此外,《宪法》第 14 条还禁止基于思想和信仰的歧视,从而 保障了宗教自由。《宪法》第 20 条第 2 款也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参加任何宗
教行为、庆典、仪式或者实践”,该条第 1 款和第 3 款规定了国家的非宗教性 质,并禁止国家及其机关参加宗教活动。
62. 关于建议 132 和 155(特别报告员)、建议 172(官方发展援助)、建议 173(减 灾)、建议 174 (国际合作)的陈述均载于第三章。
B. 已部分落实的措施
关于儿童权利的全面法律措施(建议 39)
63. 日本政府确保它缔结的任何公约和条约都与国内法律制度相符。虽然《儿 童权利公约》规定了广泛的权利和其他事项,但其中许多权利和事项在日本已缔 结的各项国际人权公约中予以了规定,并且受到日本《宪法》和其他现行国家立 法的保障。因此,日本政府认为该国已经具备实施《公约》所需的充分的立法。
此外,为了帮助儿童充分形成全面均衡的人格,使他们成长为全面发展的人生 存于世,除了需要以此为目标制定法律外,还必须切实地提供更好的儿童保护 和儿童福利。日本政府将继续采取措施以有效实现这些目标,并进一步努力取得 改善。
明令禁止所有情况下的体罚(建议 126)
64. 虽然“体罚”的含义并非绝对清晰,但是殴打(《刑法》第 208 条)或伤害 (《刑法》第 204 条)行为会受到惩罚。
颁发补助型奖学金(建议 157)
65. 为了向大学生颁发补助型奖学金并提供学费减免机会,在编制 2017 财年的 财政预算时采取了如下措施:建立一项补助型奖学金计划、增加免息助学贷款的 贷款人数量、取消低收入家庭学生免息助学贷款的几乎所有学业要求,以及实行 新的“根据收入确定还款方案的助学贷款”。虽然补助型奖学金计划将在 2018 财年才开始全面运作,但计划中的部分内容将在 2017 财年投入运作。此外,日 本政府还将继续完善对大学开展学费减免计划的支持。
修改《民法》以提高妇女结婚年龄(建议 42、43、47)
66. 1996 年 2 月,充当法务大臣咨询委员会的法务省立法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关 于修订《民法》的报告,其中提出允许配偶不变更姓氏的选择。2015 年 12 月内 阁核准的《第四个性别平等基本计划》也指出,应当审议允许配偶双方选择法定 姓名的夫妇别姓制度,同时将司法裁决纳入考虑。目前,上述报告的内容已在网 站上公布,以鼓励公众对此展开深入讨论。对于禁止妇女在离婚后六个月内再婚 的法律,《民法》的一项修订已于 2016 年 6 月生效,将六个月的期限减至 100 天,并规定了妇女在该期限结束前可以结婚的具体情况。
67. 关于妇女的结婚年龄,立法委员会于 2009 年 10 月提交了一份报告,指出 如果法定成人年龄下调到 18 岁,则男女的结婚年龄均应为 18 岁。日本政府目前 正在考虑修改立法,包括下调《民法》所规定的法定成人年龄。
直接禁止种族主义和仇外言论并确保可获得防卫手段(建议 37)
68. 2016 年 6 月生效的《关于促进消除针对来自日本境外者的不公平歧视性言 论及行为的努力的法律》规定,不应容忍针对来自日本境外者的不公平歧视性的 言论及行为。该法旨在明确基本原则,阐明国家政府的职责,规定并推进与消除 这种歧视性言论和行为的努力相关的基本措施。
国际刑事法院(建议 45)
69. 日本于 2007 年颁布了《与国际刑事法院合作法》,以充分履行《国际刑事 法院罗马规则》所规定的义务。
70. 关于建议 169(日本的后续行动)的陈述载于第一章,关于建议 170(捐款)和 建议 171(官方发展援助)的陈述载于第三章。
C. 其他措施
1. 特定类型的人和群体的权利
完善人权领域国内立法及其他措施的结构(建议 31)
71. 日本已对人权补救制度框架进行了适当的审查,并将迄今为止的讨论纳入 考虑。
设立国家人权机构和人权委员会(建议 47-51、53-59)
72. 日本政府于 2012 年 11 月向第 181 届国会提交了旨在设立人权机构的《人 权委员会法案》。但由于众议院于同月解散,所以该法案被取消。日本已对人权 补救制度框架进行了适当的审查,并将迄今为止的讨论纳入考虑。
73. 与此同时,法务省设立了人权局,该行政机构从事人权保护工作。迄今为 止,已设立如下下属机关:法律事务局人权处(全国 8 处)、地区法律事务局人权 室(全国 42 处)及其分支机构(截至 2017 年 4 月共 261 处)。
74. 另外,法务省还协同由法务大臣任命的约 14,000 名公民人权志愿者开展人 权保护活动,包括提高认识、咨询和补救活动。
75. 法务省下设的人权机构在法律事务局、地区法律事务局及其分支机构遍布 全国的 311 个办事处(截至 2017 年 4 月)提供广泛的人权咨询,2016 年的咨询数 量为 225,073 件。这些机构站在公平和中立的立场上,还参与人权补救活动,
2016 年共处理了 19,443 起案件。
残疾人需支付的医疗费用(建议 156)
76. 日本政府将继续查明他们的需求并开展后续行动。
实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少数群体妇女的建议(建议 160) 77. 日本政府在《第四个性别平等基本计划》中承认有必要“为因性别而面临 多重困难的妇女采取行动”。《基本计划》指出,“政府尽可能获取有关妇女因 性别而面临多重困难的情况资料,促进关于人权的教育和提高认识活动,并努力 调查涉嫌侵犯人权的案件、为受害者提供帮助。”
通过一项国家儿童行动计划(建议 61)
78. 日本政府将该国为保障《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所有儿童权利而采取的各 种措施进行了汇编,形成一份国家报告并提交了该报告。
帮助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融入社会以及消除基于性取向的歧视 性待遇(建议 89)
79. 在日本,《关于性别认同障碍患者性别特例处理法》于 2004 年 7 月生效。
2008 年的一项修订放宽了在户籍登记册中变更性别的必要条件。法务省的人权 机构设立了常设和特设人权咨询中心,就各类人权问题提供咨询,包括基于性取 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这些机构还开展多种提高认识活动,确保性少数群体的权 利得到尊重。在国际上,日本认为不应容忍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侵犯人权行 为,并在此基础上继续在各政府间论坛就此议程发表观点并介绍日本的社会情 况。
外国国民入境要求(建议 167)
80. 外国国民入境要求是国家主权问题。日本政府继续探索必要的措施,同时 充分考虑到这些措施对日本的经济和社会活力的影响以及对国民日常生活的安全 和舒适度的影响等问题。
就遣返问题修订《移民管制法》(建议 46)
81. 日本政府采取的立场载于日本情况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的报告 (A/HRC/
22/14)(第 143 段)。《移民管制法》规定,如果已向外国国民发出书面驱逐令,
政府必须立即将其驱逐。因此,日本政府目前正努力根据该法尽快将这些外国国 民驱逐,并且正在努力减少长期拘留现象。
“发展权”(建议 168)
82. 日本政府认为“发展权”是个人的人权。日本将继续参与关于这项权利的 讨论,以确保在达成共识的基础展开讨论。
2. 个人来文程序(建议 3、4、5、12、13、15)
83.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项任择议定书》、《〈消除对妇 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等文书规定了个人来文程序。日本政府认 为,该程序在某种意义上是值得注意的,因为它可以有效保证人权条约的实施。
同时,日本政府已经考虑了一些问题,例如日本的司法制度和立法政策中是否存 在任何问题,以及如果日本根据相关部委的进一步讨论结果接受了个人来文程 序,需要建立何种制度来实施个人来文程序。2010 年 4 月,日本政府在外务省 设立了人权条约实施司。2016 年 8 月,有关部委和机构召开了第 19 次工作会 议,就个人来文程序展开讨论。日本政府将继续参与关于该事项的讨论,同时将 各方意见纳入考虑。
3. 缔结公约和任择议定书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 定书》(建议 8、9、10)
84. 日本政府正在审议“检查”和其他要素应包括哪些实际方面,以及如何将
《任择议定书》的条款和国内法等联系起来,因此将继续审议该议定书。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建议 19、20、21、
22、23)
85. 日本政府承认有必要从平等原则和日本国内各项制度等角度认真全面地审 议《公约》。
劳工组织第 189 号公约(建议 23)
86. 与其他国家不同,日本的家政人员(家庭佣工)数量很少并且一直在下降,而 且并不允许入境日本从事家政人员(家庭佣工)工作。此外,日本有些家政人员(家 庭佣工)不受《劳动基准法》的保障。关于批准劳工组织第 189 号公约的问题,
必须参照日本的实际情况,加以认真审议。
4. 对公约等的保留(建议 1 和 3)
87. 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丁)项,鉴于社会对支付公 共假日工资事宜缺乏共识,日本政府认为拟应将支付公共假日报酬事宜交由劳动 者和管理者商定。
88.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第一款(丁)项规定,有权参加有 组织的罢工。考虑到日本的法律法规和第八条第二款关于不应妨碍对“公务员”
领域施加合法限制的规定之间不可能达成一致,因为这种一致意见将受此类限制 的影响,因此日本保留不受该条第一款(丁)项约束的权利。然而,如果在日本批 准《公约》时,有些部门已经依照日本法律获得了罢工的权利,那么这些部门仍 有权罢工。
89. 关于对《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四条(子)、(丑)项的保留,日 本政府并不认为,当今日本散播种族主义思想、煽动种族歧视行为的严重性已足 以令其罔顾不当扼杀合法言论的风险,而去考虑撤销其保留并且通过立法惩处种 族主义思想的传播及其他行为。
90. 关于对《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十七条(C)项的保留,日本《少年法》规定不 满 20 岁者为“少年”,这也适用于被剥夺自由者。原则上,不满 20 岁者(所谓
“少年”)与年满 20 岁者(成年人)是分隔开的。这项措施可认为是比《公约》关 于将不满 18 岁者视为“儿童”予以悉心保护的规定更进一步,因为日本的制度甚 至将年龄高达 20 岁以下的人纳入保护范围。这符合第三十七条(C)项规定的目的 和目标,即将年轻人与较年长者隔开,以保护他们免受有害影响。
三. 自愿承诺的履行情况
A. 配合联合国开展工作
91. 日本政府通过包括普遍定期审议在内的各种机会向人权理事会和联合国大 会第三委员会的活动作出积极贡献,以改善各国和各区域的人权状况、寻求人权 问题的解决方案。自 2006 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立以来,日本于 2006 年至 2011 年和 2013 年至 2015 年期间担任了理事会成员,在理事会的讨论中积极发 言并通过理事会的关键决议,帮助塑造了国际社会的意见。日本还牵头通过了
《关于消除对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的歧视的决议》及其后续决议。自 2017 年 1 月起的三年内,日本再次担任理事会成员,并有意继续为人权理事会作出积极贡 献。
特别程序(建议 132 和 155)
92. 日本政府珍视人权外交进程中的对话与合作原则,因此重视联合国人权事 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和特别程序所发挥的作用。自 2012 年的普遍定 期审议以来,日本已接受了多个特别报告员的访问,包括健康权问题特别报告 员;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特别报告员;见解和言论自由权问 题特别报告员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日本将继续与人 权高专办和特别程序开展全面合作,确保进行有意义的、建设性的对话。
93. 为准备健康权问题特别报告员访问日本(建议 155),日本政府为其访问提供 了便利。在逗留期间,特别报告员与日本政府官员、东日本大地震幸存者和撤离 人员、以及公民团体进行了会晤。日本政府还向福岛县提供了财政和技术援助。
例如,向福岛县设立的福岛市居民健康管理基金捐款 782 亿日元,帮助福岛市民 进行中长期健康管理。
条约机构的审查
94. 日本政府向来致力于真诚地实施其缔结的人权条约,包括提交政府报告和 进行相关审查。在 2012 年普遍定期审议之后,日本政府提交了关于五项公约(即
《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 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政府报 告,并接受了关于五项公约(即《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 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 国际公约》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的审查。日本将继续根据这些人权条约机构提出的建议及时采取后续行动,以加 强与人权条约机构的合作,提高对实施这些人权条约的承诺。
B. 对国际社会的贡献
双边对话(建议 174)
95. 日本政府认识到基于相互了解和尊重的原则开展对话与合作的重要性,与 十多个国家的政府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定期就人权问题举行双边对话和协 商,包括缅甸、柬埔寨、伊朗和欧盟。日本政府将继续与各国就人权问题开展
此类对话,并通过分享最佳做法和其他手段,为各国解决人权问题的努力作出贡 献。
发展合作(建议 170、171、172、173、174)
96. 日本政府于 2015 年 2 月颁布了《发展合作宪章》。《宪章》规定,日本协 助打造经济增长的基础并为之注入动力,其中包括工业基础设施、产业发展、人 力资源开发、创造就业等,并采取努力帮助维持人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同时充 分考虑人类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在人权方面,《宪章》提出,“巩固民主 化、法治和保护基本人权”是确保发展合作适当性的原则。它还强调,日本将采 取必要努力巩固提供发展合作的基础,同时铭记国际商定的将官方发展援助提高 到国民总收入的 0.7%的目标。
97. 2014 年日本为医疗保健领域认捐并提供了总额为 9.782 亿美元的官方发展 援助,自 2013 年起的三年内为增强妇女权能(包括卫生、教育和农业领域)认捐 并提供了 30 亿美元。自 2015 年起的三年中,日本还认捐并正在不断提供超过 420 亿日元的官方发展援助,以改善妇女和女孩获得高质量教育的机会。2016 年,日本政府颁布了基于《发展合作宪章》的一项专题政策:《性别平等和增强 妇女权能发展战略》。在同年 12 月举行的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上,日本政府宣 布计划在 2018 年之前的三年期内为发展中国家妇女提供总额超过 30 亿美元的援 助,并一直稳步履行该承诺。
98. 在减少灾害风险方面,日本于 2015 年 3 月主办了第三次世界减少灾害风险 大会,并率先通过了《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日本政府发起了“减少灾害风 险仙台合作倡议”,并宣布在未来四年内提供 40 亿美元的援助,并培养 4 万名 人才。此外,日本还率先通过了“关于指定世界海啸意识日”的联合国大会决 议。作为后续行动,日本政府于 2016 年在黑潮组织了“世界海啸意识日”高中 生峰会,并在世界各地开展了减少灾害风险演习。
99. 作为治理援助的一部分,日本积极推动为法律和司法制度、警察和民主化 等提供援助(例如提供选举援助、议会和媒体的能力建设等)。
100. 日本与致力于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有关国际组织(如人权高专办、难民署、
开发署、儿基会、妇女署)积极开展合作并为其开展活动作出贡献。日本将继 续支持这些组织,同时通过提供自愿捐款等方式,在预算的使用中努力体现其 政策。
C. 主办世界妇女大会
101. 作为建设“让妇女绽放光彩的社会”的诸多努力的一部分,日本政府先后 三次主办了世界妇女大会(2014、2015、2016 年),以促进对增强妇女权能和性别 平等的讨论。
102. 日本政府于 2016 年 12 月 13 日至 14 日在东京举办了第三次世界妇女大 会。大会有 800 人出席,来自增强妇女权能领域的 93 位领导者参加了讨论。大 会以“世界妇女大会行动起来”为主题,围绕日本和海外在增强妇女权能和性别 平等方面的举措展开讨论,包括全面执行《促进妇女职场就业和晋升法》以及通 过可持续发展目标。13 日举办了一场公开论坛,14 日举办了五场圆桌讨论会。
圆桌讨论会探讨了开发妇女能力,促进她们在科学、技术、工程、数学方面发挥 积极作用,促进妇女的领导力、工作和生活管理、妇女健康,以及增强妇女在和 平与安全中的参与和权能等问题。当天还举办了特别会议,讨论妇女在地方社区 中的参与和进步,以及如何在年轻一代中实现性别平等的社会。与会者的想法和 建议已汇编为一份题为《世界妇女大会 2016 年待办事项》的文件,已作为联合 国文件(A/71/829)发表。
103. 在世界妇女大会召开前后的约四个月期间(2016 年 10 月 1 日至 2017 年 1 月 31 日)的各周被指定为“绽放光彩周”,在此期间,大会在日本国内外举办了官 方周边活动。
四. 在解决新的和正在出现的问题方面的进展和挑战(实现可持 续发展目标的努力)
104. 日本主持了 7 国集团伊势志摩首脑会议,该次会议是可持续发展目标设定 以来的首次 7 国集团首脑会议。在首脑会议上,7 国集团成员确认致力于实现可 持续发展目标,将此作为发展合作方面的优先要务。为了在 7 国集团首脑会议上 发挥主席国的表率作用,日本政府于 2016 年 5 月设立了由总理领导、由所有内 阁部长组成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推进本部。本部在其第一次会议上决定编写供日本 朝可持续发展目标迈进时遵循的指导原则。还承诺向各国际卫生组织提供约 11 亿美元的新的捐款,帮助实现全球卫生方面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105. 有鉴于编写指导原则的决定,可持续发展目标推进本部主办了推进可持续 发展目标圆桌会议。众多专家和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国际组织等利益攸关方 出席了会议。会议于 2016 年 9 月和 11 月召开。本部还组织了公众评论,与广泛 的利益攸关方交换观点和意见。因此,在同年 12 月召开的本部第二次会议上,
《可持续发展目标实施指导原则》已经定稿并汇编为一份包含若干书面原则和一 个附件的文件。
106. 《实施指导原则》声明了如下愿景:“成为一名领导者,以全面、可持续 和有韧性的方式实现一个经济增长、社会和谐和环境改善,并且不让任何人掉队 的未来。”文件还规定了五项实施原则和后续行动的内容。这些原则还根据日本 的实际情况调整了具体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以显示日本尤应关注的重点努力,并 且列出“增强所有人的权能”和“实现健康和长寿”等八个优先领域。附件包括 由相关部委和机构建议在日本和海外采取的 140 条措施,作为针对上述八个优先 领域而呼吁开展的具体行动。
107. 本部第二次会议宣布了根据定稿《实施指导原则》开展的以实现可持续发 展目标为目的的具体倡议。全球卫生倡议将为各国际卫生组织提供总计约 4 亿美 元捐助,用于抗击包括脊髓灰质炎在内的传染病,加强卫生系统并支持增强妇女 健康的行动。此外,为了支持难民和接收难民的国家,本部计划提供约 5 亿美元 的援助作为新的捐款,同时宣布做出一项新的保证,积极利用日本的经验和能 力,在质量和数量上进一步改善该领域的举措。在增强发展中国家妇女权能方 面,已宣布到 2018 年共计捐款约 30 亿美元,用于促进妇女权利、改善妇女和女 童充分发挥潜力的有利环境、促进妇女领导力等重点领域。
108. 日本政府将与有关部委和机构密切配合,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实施原 则》与所有领域的利益攸关方合作,在国际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努力中发 挥主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