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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給付規定」修訂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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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給付規定」修訂規定

第 9 節 抗癌瘤藥物 Antineoplastics drugs

(自 107 年 6 月 1 日生效)

修訂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9.53.Panitumumab (如 Vectibix):

(105/4/1、107/6/1) 1.與 FOLFOX(folinic acid/

5-fluorouracil/oxaliplatin)或 FOLFIRI(folinic acid/

5-fluorouracil/irinotecan)合併 使用於治療 K-RAS 基因及 N-RAS 基因 沒有突變之轉移性直腸結腸癌病患 之第一線治療。

2.本藥品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 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 18 週為 限,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據 (如:影像學) 證實無惡化,才可繼 續使用。

3.Panitumumab 與 cetuximab 二者僅能 擇一使用,唯有在無法忍受化療(其 副作用)時方可互換。二者使用總療 程合併計算,以全部 36 週為上限。

(107/6/1)

4.本藥品不得與 bevacizumab 併用。

(107/6/1)

9.53.Panitumumab (如 Vectibix):

(105/4/1)

1.與 FOLFOX (folinic acid/

5-fluorouracil/oxaliplatin)合併 使用於治療 K-RAS 基因及 N-RAS 基因 沒有突變之轉移性直腸結腸癌病患 之第一線治療。

2.本藥品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 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 12 週為 限,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據 (如:影像學) 證實無惡化,才可繼 續使用。

3.使用總療程以 24 週為上限。

4.Vectibix+FOLFOX 與

Erbitux+FOLFIRI 二者僅能擇一使 用。唯有在無法忍受化療(其副作用) 時方可互換。

9.27.Cetuximab(如 Erbitux):

(96/3/1、98/7/1、98/8/1、99/10/1、

101/12/1、104/11/1、106/1/1、

9.27.Cetuximab(如 Erbitux):

(96/3/1、98/7/1、98/8/1、99/10/1、

101/12/1、104/11/1、106/1/1、

附件 2

(2)

106/4/1、107/6/1) 1. 直腸結腸癌治療部分:

(1) 與 FOLFIRI(Folinic acid/

5-fluorouracil/irinotecan)或 FOLFOX(Folinic

acid/5-fluorouracil/

oxaliplatin)合併使用於治療具表 皮生長因子受體表現型(EGFR

expressing),RAS 基因沒有突變之 轉移性直腸結腸癌病患之第一線治 療。(101/12/1、104/11/1、106/1/1) I.本藥品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

用,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 18 週為限,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 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 可繼續使用。

II.Cetuximab 與 panitumumab 二者 僅能擇一使用。唯有在無法忍受化 療(其副作用)時方可互換,二者使 用總療程合併計算,以全部 36 週 為上限。(107/6/1)

III.本藥品不得與 bevacizumab 併 用。

(2) 與 irinotecan 合併使用,治療已 接受過含 5-fluorouracil、

irinotecan 及 oxaliplatin 二線以 上之細胞毒性治療失敗、具有表皮生 長因子受體(EGFR)表現型且 K-RAS 基因沒有突變的轉移性直腸結腸癌

106/4/1)

1. 直腸結腸癌治療部分:

(1)與 FOLFIRI(Folinic acid/

5-fluorouracil/irinotecan)或 FOLFOX(Folinic

acid/5-fluorouracil

/oxaliplatin)合併使用於治療具表 皮生長因子受體表現型(EGFR

expressing),RAS 原生型之轉移性 直腸結腸癌病患之第一線治療。

(101/12/1、104/11/1、106/1/1) I.本藥品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

用,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 18 週為限,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 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 可繼續使用。

II.使用總療程以 36 週為上限。

III.本藥品不得與 bevacizumab 併 用。

(2) 與 irinotecan 合併使用,治療已 接受過含 5-fluorouracil(5-FU)、

irinotecan 及 oxaliplatin 二線以

上之細胞毒性治療失敗、具有表皮生

長因子受體(EGFR)表現型且 K-ras

基因沒有突變的轉移性直腸結腸癌

(3)

的病患。(98/8/1)

I.本藥品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 用,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 9 週為限,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 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 可繼續使用。

II.使用總療程以 18 週為上限。

2. 口咽癌、下咽癌及喉癌治療部分(略) 3. 頭頸癌部分(略)

的病患。(98/8/1)

I.本藥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 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 9 週為 限,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據

(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 繼續使用。

II.使用總療程以 18 週為上限。

2. 口咽癌、下咽癌及喉癌治療部分(略) 3. 頭頸癌部分(略)

備註:劃線部分為新修訂規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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