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給付規定」修訂規定
第 9 節 抗癌瘤藥物 Antineoplastics drugs
(自 107 年 6 月 1 日生效)
修訂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9.53.Panitumumab (如 Vectibix):
(105/4/1、107/6/1) 1.與 FOLFOX(folinic acid/
5-fluorouracil/oxaliplatin)或 FOLFIRI(folinic acid/
5-fluorouracil/irinotecan)合併 使用於治療 K-RAS 基因及 N-RAS 基因 沒有突變之轉移性直腸結腸癌病患 之第一線治療。
2.本藥品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 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 18 週為 限,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據 (如:影像學) 證實無惡化,才可繼 續使用。
3.Panitumumab 與 cetuximab 二者僅能 擇一使用,唯有在無法忍受化療(其 副作用)時方可互換。二者使用總療 程合併計算,以全部 36 週為上限。
(107/6/1)
4.本藥品不得與 bevacizumab 併用。
(107/6/1)
9.53.Panitumumab (如 Vectibix):
(105/4/1)
1.與 FOLFOX (folinic acid/
5-fluorouracil/oxaliplatin)合併 使用於治療 K-RAS 基因及 N-RAS 基因 沒有突變之轉移性直腸結腸癌病患 之第一線治療。
2.本藥品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 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 12 週為 限,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據 (如:影像學) 證實無惡化,才可繼 續使用。
3.使用總療程以 24 週為上限。
4.Vectibix+FOLFOX 與
Erbitux+FOLFIRI 二者僅能擇一使 用。唯有在無法忍受化療(其副作用) 時方可互換。
9.27.Cetuximab(如 Erbitux):
(96/3/1、98/7/1、98/8/1、99/10/1、
101/12/1、104/11/1、106/1/1、
9.27.Cetuximab(如 Erbitux):
(96/3/1、98/7/1、98/8/1、99/10/1、
101/12/1、104/11/1、106/1/1、
附件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