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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災害防救人員傷亡補償檢討與改善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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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執行災害防救人員傷亡補償檢討與改善之研究

內政部消防署 委託研究報告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本報告內容及建議,純屬研究小組意見,不代表本機關意見)

(2)

執 行 災 害 防 救 人 員 傷 亡 補 償 檢 討 與 改 善 之 研 究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3)

(國科會GRB編號)

PG10302-0002

執行災害防救人員傷亡補償 檢討與改善之研究

受委託者: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研究主持人:張哲豪 副教授 協同主持人:鄧子正 教授 顧 問:周興國 總經理 研 究 員:王俊傑 先生

康文尚 博士 研究助理:王薇琳 小姐

內 政 部消 防署 委 託研究 報 告 中 華 民國 103 年 12 月

(本報告內容及建議,純屬研究小組意見,不代表本機關意見)

(4)

目次

表次 ... VI 圖次 ... XI 摘 要 ... XIII

第一章 緒 論 ... 1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背景 ... 2

第二節 預期目標 ... 3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 4

第四節 研究工作項目概述 ... 5

第五節 研究效益 ... 7

第六節 相關名詞釋義 ... 8

第二章 研究方法與步驟 ... 11

第一節 研究方法與工具 ... 11

第二節 研究控管 ... 15

第三節 工作項目 ... 17

第四節 研究工作項目間之關聯流程 ... 19

第三章 文獻探討 ... 21

第一節 我國災害防救法規體系 ... 21

第二節 我國現行法規對執行災害防救人員之補償規定 ... 28

第三節 日本災害防救人員傷亡補償推動現況 ... 50

第四節 美國災害防救人員傷亡補償推動現況 ... 71

第五節 案例蒐集 ... 90

第四章 我國災害防救人員傷亡補償金額試算 ... 115

第一節 執行災害防救人員之補償試算依據 ... 115

(5)

第二節 災害防救人員傷亡補償試算基準設定 ... 133

第三節 災害防救人員傷亡補償試算:以人員死亡為例 ... 138

第四節 災害防救人員傷亡補償試算:以人員全殘為例 ... 173

第五節 補償金試算結果分析 ... 197

第六節 小節 ... 202

第五章 訪談活動實施 ... 205

第一節 研究方法與目標 ... 206

第二節 訪談活動實施過程與結果 ... 207

第三節 訪談活動之效度與信度 ... 211

第六章 專家座談會實施 ... 213

第一節 第一次專家座談會 ... 213

第二節 第一次專家座談會探討結果 ... 223

第三節 第二次專家座談會 ... 227

第四節 第二次專家座談會探討結果 ... 231

第五節 小結 ... 232

第七章 災害防救人員傷亡補償改善之意願調查問卷 ... 233

第一節 問卷設計 ... 234

第二節 問卷預試 ... 237

第三節 正式問卷實施 ... 240

第四節 調查結果與資料分析 ... 246

第五節 小結 ... 269

第八章 災害防救人員傷亡補償檢討 ... 271

第一節 從本案執行前瞭解檢討現狀 ... 271

第二節 利用文獻檢討現狀 ... 272

第三節 從補償金額試算檢討現狀 ... 278

(6)

第四節 以專家經驗與調查活動檢討現狀 ... 279

第五節 小結 ... 281

第九章 災害防救人員傷亡補償改善對策 ... 285

第一節 改善對策說明 ... 294

第二節 災害防救法之增修訂建議 ... 309

第三節 改善方案與時程分類之建議 ... 312

第四節 其他建議 ... 314

第十章 結論與建議 ... 315

第一節 結論 ... 315

第二節 建議 ... 318

附錄一 研究報告與契約工作項目對照表 ... 321

附錄二 第一次工作報告會議會議紀錄 ... 323

附錄三 第一次工作報告回覆意見 ... 327

附錄四 第二次工作報告會議會議紀錄 ... 329

附錄五 第二次工作報告回覆意見 ... 333

附錄六 第三次工作報告會議會議紀錄 ... 335

附錄七 第三次工作報告回覆意見 ... 339

附錄八 第四次工作報告會議會議紀錄 ... 341

附錄九 第四次工作報告回覆意見 ... 345

附錄十 第五次工作報告會議會議紀錄 ... 347

附錄十一 第五次工作報告回覆意見 ... 349

附錄十二 災害防救人員死亡傷殘總表 ... 351

附錄十三 美國各緊急支援功能(ESF)及參與單位 ... 357

附錄十四 我國災害防救人員相關之基金、基金會傷亡申請補助總表 ... 361

附錄十五 災害防救人員傷亡補償內容類別表(詳圖版) ... 365

(7)

附錄十六 警察人員俸表 ... 367

附錄十七 警察人員與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相互轉任官等官階(職等)及相當 俸級之俸額俸點轉敘對照表 ... 369

附錄十八 訪談活動紀錄:新北市政府消防局顏副大隊長一加 ... 371

附錄十九 訪談活動紀錄: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柯業務襄理定均 ... 375

附錄廿 訪談活動紀錄:內政部消防署民力運用組吳科長進財 ... 379

附錄廿一 第一次專家座談會會議簽到單 ... 383

附錄廿二 第一次專家座談會討論議題 ... 385

附錄廿三 第一次專家座談會之分析結果 ... 389

附錄廿四 第二次專家座談會會議簽到單 ... 399

附錄廿五 第二次專家座談會會議紀錄 ... 401

附錄廿六 本研究意願調查問卷版本修正紀錄 ... 411

附錄廿七 問卷內容討論座談會會議紀錄 ... 415

附錄廿八 本研究意願調查問卷(預試版) ... 421

附錄廿九 預試版意願調查問卷因素分析 ... 429

附錄卅 預試版意願調查結果信度分析 ... 435

附錄卅一 本研究意願調查問卷(正式版) ... 437

附錄卅二 意願調查正式問卷效度分析 ... 441

附錄卅三 意願調查正式問卷信度分析 ... 443

附錄卅四 災害防救法第47條判別流程與相關改善對策建議架構圖(詳圖版) .... 445

附錄卅五 行政院「參與依災害防救法所定災害之救災及災後復原重建工作且工作 具有高度危險性人員」投保額外保險通案標準表 ... 447

附錄卅六 期中審查會議紀錄 ... 459

附錄卅七 期中審查會議紀錄回覆意見 ... 471

附錄卅八 期末審查會議紀錄 ... 487

(8)

附錄卅九 期末審查會議紀錄回覆意見 ... 499 參考書目 ... 513

(9)

表次

表1-1 本案研究對象與說明表 ... 9

表2-1 計畫執行期間各進度階段與內容 ... 16

表3-1 日本公務員傷亡補償法令遵循表 ... 51

表3-2 以日本「災害緊急應變處理業務從事者之傷亡補償相關條例」制定要項與我 國現況對照表 ... 53

表3-3 日本公務員傷亡補償給與種類 ... 57

表3-4 日本公務員傷亡補償給付要件支給額簡表 ... 58

表3-5 日本公務員傷亡補償給付要件支給額簡表(續) ... 59

表3-6 日本「防火防災訓練災害補償等共済」費用繳納與補償方案 ... 63

表3-7 日本志工活動保險投保方案與補償項目 ... 67

表3-8 日本災害防救人員傷亡補償對應表 ... 69

表3-9 我國與日本於執行災害防救任務導致傷亡補償比較表 ... 70

表3-10 美國逐步提高老年年金退休年齡對照表 ... 74

表3-11 美國各州勞工補償保險採取模式 ... 78

表3-12 美國各州勞工補償保險強制投保對象 ... 78

表3-13 加州勞工補償保險與我國職業災害保險制度比較 ... 81

表3-14 美國公共安全人員福利法案死亡撫卹部份 ... 83

表3-15 美國公共安全人員福利法案遺族子女教育補助部份 ... 84

表3-16 我國與美國於執行災害防救任務導致傷亡補償比較表 ... 89

表3-17 災害防救人員傷亡案例整理表 ... 94

表3-18 災害防救人員傷亡補償爭議案例整理表 ... 101

表3-19 高雄731氣爆事件對於本案之探討整理表 ... 107

表3-20 高雄731氣爆事件民間捐款專戶管理會核定計畫一覽表 ... 109

(10)

表4-1 災害防救人員社會保險制度表 ... 117

表4-2 衛生福利部「馬上關懷急難救助」認定基準表 ... 119

表4-3 各基金會保障災害防救人員身分別之整理 ... 125

表4-4 災害防救人員傷亡補償內容類別表 ... 127

表4-5 我國現行因災害防救任務導致傷亡之補償規定 ... 128

表4-6 本研究傷亡補償試算設定表 ... 138

表4-7 軍職人員因執行災害防救任務造成死亡之補償試算 ... 140

表4-8 一般公務人員因執行災害防救任務造成死亡之補償試算 ... 143

表4-9 警察人員因執行災害防救任務造成死亡之補償試算 ... 147

表4-10 消防人員因執行災害防救任務造成死亡之補償試算 ... 151

表4-11 義勇消防人員因執行災害防救任務造成死亡之補償試算 ... 156

表4-12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人員,因執行災害防救任務造成死亡之補 償試算 ... 160

表4-13 人民團體因執行災害防救任務造成死亡之補償試算 ... 164

表4-14 國營事業人員因執行災害防救任務造成死亡之補償試算 ... 167

表4-15 契約廠商人員因執行災害防救任務造成死亡之補償試算 ... 169

表4-16 替代役男因執行災害防救任務造成死亡之補償試算 ... 171

表4-17 本研究傷殘補償試算設定表 ... 173

表4-18 災害防救人員因公傷殘試算基準表 ... 174

表4-19 軍職人員因執行災害防救任務造成全殘之補償試算 ... 176

表4-20 一般公務人員因執行災害防救任務造成全殘之補償試算 ... 177

表4-21 警察人員因執行災害防救任務造成全殘之補償試算 ... 179

表4-22 消防人員因執行災害防救任務造成全殘之補償試算 ... 182

表4-23 義勇消防人員因執行災害防救任務造成全殘之補償試算 ... 185 表4-24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人員,因執行災害防救任務造成全殘之補

(11)

償試算 ... 188

表4-25 人民團體成員因執行災害防救任務造成全殘之補償試算 ... 190

表4-26 國營事業人員因執行災害防救任務造成全殘之補償試算 ... 192

表4-27 契約廠商人員因執行災害防救任務造成全殘之補償試算 ... 194

表4-28 替代役男因執行災害防救任務造成全殘之補償試算 ... 196

表4-29 災害防救人員因執行任務造成死亡之補償試算彙整表 ... 199

表4-30 災害防救人員因執行任務造成全殘之補償試算彙整表 ... 200

表4-31 因執行災害防救任務導致人員無法進行職業重建之補償金額比較 ... 201

表5-1 本研究訪談對象擬定與說明 ... 205

表5-2 本研究訪談對象擬定與訪談目標 ... 206

表5-3 本研究目前訪談對象與訪談要點 ... 209

表6-1 第一次專家座談會出席人數 ... 218

表6-2 第一部份「案例的適用性」議題內容 ... 219

表6-3 第二部份「各人員身分別是否需要進行補償金額提昇」議題內容 ... 220

表6-4 德菲爾問卷回收情形 ... 221

表6-5 第一部份「案例的適用性」討論結果 ... 223

表6-6 第二部份「各人員身分別是否需要進行補償金額提昇」討論結果 ... 224

表6-7 各人員身分別於傷亡補償之金額改善順序 ... 226

表6-8 第二次專家座談會出席人數 ... 229

表7-1 評定KMO值之標準表 ... 239

表7-2 問卷調查對象意願與執行日期整理 ... 243

表7-3 受訪者性別之分布表 ... 246

表7-4 受訪者年齡之分布表 ... 247

表7-5 受訪者教育程度之分布表 ... 248

表7-6 受訪者婚姻狀況之分布表 ... 248

(12)

表7-7 受訪者子女有無之分布表 ... 249

表7-8 受訪者職業屬性之分布表 ... 249

表7-9 受訪者年資之分布表 ... 250

表7-10 受訪者每年執行災害防救任務次數之分布表 ... 251

表7-11 受訪者因執行災害防救任務導致受傷次數之分布表 ... 251

表7-12 受訪者之親友因執行災害防救任務導致受傷經驗之分布表 ... 252

表7-13 受訪者之親友因執行災害防救任務導致死亡經驗之分布表 ... 252

表7-14 受訪者對於「參與災害防救任務時,您是否理解其風險與可能的保障?」填 答分布表 ... 254

表7-15 受訪者對於「您是否同意花時間去詳細瞭解本身職業在災害防救上,所對應 的各項補償規定嗎?」填答分布表 ... 255

表7-16 受訪者對於「為提昇補償的保障,您是否同意災害防救人員以投保商業保險 來提高補償金額?」填答分布表 ... 255

表7-17 受訪者對於「利用投保商業保險來提高補償金額,您是否同意此舉將會提高 人員參與災害防救任務的意願?」填答分布表 ... 256

表7-18 受訪者對於「在公部門執行防救災合約上,您是否同意加上強制性約定,要 求災害防救人員均投保一定額度的商業保險?」填答分布表 ... 256

表7-19 受訪者對於「為了提昇傷亡補償金額,若有其他商業保險的提供下,需要您 自費加入,您是否同意加入投保?」填答分布表 ... 257

表7-20 受訪者對於「若有其他商業保險的提供下,公部門會提供費用補助,您是否 同意加入投保?」填答分布表 ... 257

表7-21 受訪者對於「因救災、救護,或防救災演習、訓練等勤務,依據任務不同, 對應不同的傷亡補償標準?」填答分布表 ... 258

表7-22 受訪者對於「任務執行過程所發生之傷亡,依任務過程對應不同的傷亡補償 標準?」填答分布表 ... 258

表7-23 受訪者對於「依據傷亡程度不同,對應不同的補償標準?」填答分布表 ... 259

表7-24 受訪者對於「依據薪資不同,對應不同的傷亡補償標準?」填答分布表 ... 259

(13)

表7-25 受訪者對於「人員面臨災害防救任務的次數多寡,對應不同的傷亡補償標

準?」填答分布表 ... 260

表7-26 受訪者對於「人員面臨災害防救任務的環境危險程度,對應不同的傷亡補償 標準?」填答分布表 ... 260

表7-27 受訪者對於「人員面臨災害種類不同,對應不同的傷亡補償標準?」填答分 布表 ... 261

表7-28 受訪者對於「人員的眷屬人數多寡,對應不同的傷亡補償標準?」填答分布 表 ... 261

表7-29 受訪者對於「人員的扶養人數多寡,對應不同的傷亡補償標準?」填答分布 表 ... 262

表7-30 受訪者對於「非公務人員的職業由於無法將薪資標準化,您是否同意現行的 補償措施是採取傷亡補償標準一致?」填答分布表 ... 262

表7-31 受訪者性別對於商業保險參與意願之差異分析 ... 264

表7-32 受訪者性別對於傷亡補償標準之差異分析 ... 265

表7-33 受訪者婚姻狀況對於商業保險參與意願之差異分析 ... 267

表7-34 受訪者婚姻狀況對於傷亡補償標準之差異分析 ... 268

表8-1 我國與日本、美國於執行災害防救任務導致傷亡補償比較表 ... 274

表8-2 檢討來源整理之現況、問題整理表 ... 281

表9-1 現況、問題與對策因應表 ... 286

表9-2 本研究因應流程圖之現況、問題與對策之整理表 ... 291

表9-3 災害防救任務委託廠商人員保障檢核建議表 ... 305

表9-4 本研究針對災害防救法之增修訂建議 ... 309

表9-5 本研究改善方案與時程分類表 ... 312

(14)

圖次

圖1-1 美國職業災害調查結果 ... 1

圖2-1 本研究預定進度甘特圖(Gantt Chart) ... 18

圖2-2 研究工作項目間之關聯流程圖 ... 19

圖2-3 研究工作項目與應用方法間之關聯流程圖 ... 20

圖3-1 災害防救法第47條解析流程圖 ... 41

圖3-2 日本災害防救人員傷亡補償架構圖 ... 56

圖3-3 日本「婦人消防隊員等福祉共済」網頁介紹 ... 62

圖3-4 日本「防火防災訓練災害補償等共済」網頁介紹 ... 62

圖3-5 日本「Medical Defense Plus」保險文宣 ... 65

圖3-6 大阪市社会福祉協議会之志工活動保險文宣 ... 66

圖3-7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決定書查詢系統」系統畫面 ... 90

圖3-8 高雄731氣爆事件 ... 104

圖3-9 高雄731氣爆事件民間捐款專戶管理會核定金額比例表 ... 108

圖4-1 我國災害防救人員傷亡補償架構圖 ... 116

圖4-2 軍人撫卹條例之撫卹事由及給卹標準圖 ... 122

圖4-3 公務人員撫卹法之撫卹事由及給卹標準圖 ... 123

圖4-4 各縣市政府消防局採購團體意外保險(以花蓮縣、高雄市與台中市為例) .. 126

圖4-5 人員因執行災害防救任務造成死亡之補償試算其各項補償累積圖 ... 197

圖4-6 人員因執行災害防救任務造成全殘之補償試算其各項補償累積圖 ... 197

圖4-7 因執行災害防救任務導致人員無法進行職業重建之補償金額比較 ... 203

圖5-1 訪談活動流程圖 ... 208

圖6-1 第一次專家座談會之工作流程圖 ... 216

圖6-2 第一次專家座談會當日活動狀況 ... 222

(15)

圖6-3 第二次專家座談會之工作流程圖 ... 228

圖6-4 第二次專家座談會當日活動狀況 ... 230

圖7-1 本案改善方案意願調查之工作流程圖 ... 233

圖7-2 本研究改善方案意願調查之問卷架構圖 ... 235

圖7-3 問卷內容討論座談會當日活動狀況 ... 236

圖7-4 問卷調查實施過程 ... 242

圖9-1 災害防救法第47條判別流程與相關改善對策建議架構圖 ... 290

圖9-2 桃園職業工會「工會專屬意外團保福利專案」宣傳文件 ... 301

(16)

摘 要

關鍵詞:傷亡補償、撫卹、災害防救人員、災害管理 一、研究緣起

有鑑於災害防救人員的救災環境險峻已眾所皆知,且救災任務周遭環境的不確 定因素帶來的危害,不僅是消防人員,任何形式的救災人員,皆有生命面臨高風險 的可能。因此,如何避免或減少因意外事故引起的傷害,除了有賴於平時接受之教 育訓練的落實;透過本研究針對人員傷亡補償制度的檢討與改善,讓各項補助規定 臻於完善,不僅有利於未來有效結合政府與民間救災資源,妥善照顧災害防救傷亡 人員之目的,亦協助我國整體救災體制及防救災工作的有效運作,進而提升我國的 防救運作能量。

二、研究方法與過程

本研究團隊成員涵括災害防救、法律與公共行政等領域,在執行研究期程中,

藉由期中、期末審查,審視各階段研究成果,以及調整研究方向;研究期間定時舉 辦研究小組工作會議,檢視各項工作績效。研究過程中透過問卷調查,瞭解現行災 害防救人員對於傷亡補償改善上的參與意願,並邀請國內防災、人事管理、保險、

法律等領域專家,舉辦訪談與專家座談會,彙整各項專業意見。經由各項意見、資 料蒐集與分析,以現況瞭解、問題歸納為基礎,研擬對策與相關建議。

三、重要發現

本研究針對現行國內執行災害防救人員,其傷亡補償現狀進行建議與探討,評 估各類人員所屬之法規與相關制度,有以下幾點重要發現:

1.檢視國內災害防救法第 47 條,雖然明定人員因執行災害防救導致傷亡者,

除了依照本職身分請領相關各項給付,或是應比照義勇消防人員傷病、死 亡請領數額為基準。然而,此一例外給付規定仍有未盡明確之處,使得在 適用上難免產生疑義。

(17)

2.由補償金額試算結果可看出,在同薪資與年資一致的前提下,當公務人員 與民力人員,同時執行災害防救任務導致死亡時,補償金額具有明顯差距。

3.雖然行政機關訂定契約以執行災害防救工作之契約廠商,不應包含在災害 防救法第 47 條之傷亡給付對象。然而,部份採購機關未確實遵照公共工程 委員會訂頒之「採購契約要項」,與契約廠商訂定有關執行災害防救事項契 約,或雖訂定符合前開要項之契約;或未依據該契約而要求契約廠商確實 履行為其人員投保足額之傷亡保險,是契約廠商人員保險保障不足之重要 因素。

4.除了強化相關法令之界定,並落實人員所屬的社會保險制度以外,可以從 簽訂團體意外險方面來著手,並結合組織(包含政府機關與企業、團體)

內的福利互助會等,以提昇各類災害防救人員傷亡補償之水準。

四、主要建議意見

根據研究發現,本研究針對「執行災害防救人員傷亡補償檢討與改善之研究」

進行探討,提出下列具體建議。以下分別從立即可行建議及中長期建議加以列舉。

建議一

立即可行建議—以行政釋示方式,解釋災害防救法第 47 條 主辦機關:內政部

協辦機關:中央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現行國內災害防救法第 47 條,雖然可依照本職身份請領相關各項給付,或比照 義勇消防人員傷病、死亡請領數額為基準;惟在人員適用範圍上可能產生疑義。故 建議以行政釋示方式,解釋災害防救法第 47 條所稱之包含「執行災害防救事項者」、

「無法依前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者」與「其所需費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等項目。

建議二

中長期建議—採修正或增訂災害防救法方式,解決第 47 條規範不明確問題 主辦機關:內政部

(18)

協辦機關:中央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由研究中發現,現行國內災害防救法第 47 條,雖然明定人員因執行災害防救導 致傷亡者,除了依照本職身份請領相關各項給付,或是應比照義勇消防人員傷病、

死亡請領數額為基準。然而,此一例外給付規定仍有未盡明確之處,使得在適用上 難免產生疑義。為此,本研究建議可災害防救法第 47 條的修正(初期建議如表 9-4 所列),有助於我國各類災害防救人員在傷亡補償疑義的釐清。

建議三

立即可行建議—以行政指導的方式,協調公共工程委員會明確規定契約廠商之人身 保險內容

主辦機關:內政部

協辦機關:中央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為解決依據該契約而要求,契約廠商未確實履行為其人員投保足額之傷亡保險 之狀況,除了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契約廠商施以行政指導之外,另由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協調公共工程委員會,請公共工程委員會發函要求可能委託與災害防救事項 相關之各級政府行政機關,明確於採購契約中規定契約廠商除了勞工保險之外,另 應為其所屬人員投保不低於一定數額(本研究建議金額為新台幣 300 萬元)之傷亡 人身保險。

建議四

中長期建議—採修正或增訂災害防救法方式,強制訂定契約廠商依法投保 主辦機關:內政部

協辦機關:中央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根據本案各項研究活動指出,部份採購機關未確實遵照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

「採購契約要項」,與契約廠商訂定有關執行災害防救事項契約;或雖訂定符合前開 要項之契約,然未依據該契約而要求契約廠商確實履行為其人員投保保險。研究團 隊建議如表 9-4 之增列災害防救法第 50 條之 1,作為民間具有專業救災能力的契約 廠商,確實履行人員投保足額之傷亡保險之法令基礎。

(19)

建議五

立即可行建議—舉行相關說明會,增加人員對災害防救與補償內容之瞭解 主辦機關:中央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協辦機關: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本研究透過問卷調查的方式發現,雖然有部份比例受試者對於執行災害防救任 務上,其工作風險與補償內容有不瞭解的狀況。故定期加強人員的應變訓練以外,

強化人員在補償內容與申請辦法的認知亦為重要的部份。研究團隊建議以定期的方 式舉行相關說明會,其說明會內容應包含災害防救工作風險的認知,與人員傷亡補 償內容與限制的介紹說明會的方式舉行,而在活動參與者的部份,建議應請實務上 執行災害防救人員參加外,亦可邀請其相關眷屬陪同參與。

建議六

中長期建議—加強契約廠商與分包廠商之社會保險、投保團體意外險的檢核與落實 主辦機關:中央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協辦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為達到契約廠商與分包廠商人員傷亡的基本補償水準,除了廠商其必要落實人 員的保障,研究團隊建議應進行不定期的檢核,以保障全體契約廠商人員皆能受到 社會保險與相關工程契約規範。為此,研究團隊建議,政府機關可透過不定期實施 檢核,或是委託第三方公正單位進行全面檢核,其檢核的主要項目建議應針對勞工 與臨時人員。而得標機關應於得標後,主動將勞工投保證明與人員意外險投保之證 明(如表 9-3 所建議),提供招標機關進行備查。

另外,在投保意外險方面,如屬政府機關進用之勞工或臨時人員,仍應依公務 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及行政院 99 年 9 月 8 日院授人給字第 0990020476 號函核定之『參與依災害防救法所定災害之救災及災後復原重建工作且工作具有高 度危險性人員』投保額外保險通案標準表之相關規定辦理。

(20)

ABSTRACT

Keywords:disaster compensation, pension,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relief staff,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relief

I.Background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relief staffs are known to work in dangerous environments. These environments are filled with uncertainties that can jeopardize the lives of firefighters and relief workers involved. Prevention and reduction of the harm caused by accidents on the one hand relies primarily on education. In this study, we took a further step, and reviewed the current victim compensation system for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relief staff to identify areas of improvement. Our goal is to perfect the subsidy provisions related to victim compensation; this will facilitate effective integration of government and private relief resources, and in turn lead us further towards the goal of providing proper care for these victims. It will also help promote effective operation of the disaster relief system and anti-disaster work, which will positively enhance our nation’s energy in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relief.

II.Research Methods and Processes

Our study team included members from different backgrounds, including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relief, law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During the research process, we held mid-term and final reviews to examine the results at each phase in order to make necessary adjustments to our research direction.

We also held regular work meetings within our research team to review related task performances. To carry out our study, we used questionnaires to understand the level which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relief staffs were willing to participate in improving the current compensation system. We also invited domestic experts in disaster prevention, personnel management, insurance and law to participate in related interviews and seminars, and compi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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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fessional advice from all fields to conclude our findings and follow-up recommendations.

III.Important Research Results

We reviewed the current victim compensation system for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relief staffs, and evaluated current regulations and related systems for different personnel. Our reviews resulted in the following discoveries:

1

.Item 47 of the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Relief Act clearly stipulates that victims of casualties that occurred during their duties shall be compensated with relevant payments according to their position of duty, or according to compensation standards for injury and death in the case of volunteer firefighters. However, the regulation is not entirely clear in all aspects, which causes concerns when being applied in reality.

2.From test calculations, it is clear that under the same conditions of salary and years of service, public servants and private staff are offered significantly different amounts of compensations if death occurs during duty.

3.Item 47 of the Act stipulates that contract manufacturers which have signed contracts with 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s to provide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relief services shall not be considered eligible for receiving casualty compensations. However, certain procurement agencies have not complied with the “Essential Requirements for Procurement Contracts” issued by the Public Construction Commission Executive Yuan, which states that procurement agencies must sign contracts on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relief with these contract manufacturers. These procurement agencies have either failed to execute this requirement, or have signed related contracts with the manufacturers as stipulated, b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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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iled to implement the contract contents, which require that the manufacturers provide full coverage of casualty insurance for their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relief staff. These are critical reasons which result in inadequate insurance coverage for the staff of contract manufacturers.

4.In conclusion, the following should be done to enhance the level of compensation for casualties of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relief staff:

strengthen relevant regulations, implement social insurance systems for involved personnel, sign group insurance plans that cover casualty insurance, and integrate the forces of welfare associations within different agencies (including government agencies, enterprises and organizations).

(23)
(24)

第一章 緒 論

無論是在天然災害與人為災害衝擊下,除了身處危險區域的受災者,最能感受 到衝擊,莫過於第一線救災人員的救災工作。根據美國勞工統計局(U.S. Bureau of Labor Statistics)、PSOB 福利計畫(Public Safety Officers' Benefits Program)、 美國消防管理局(U.S. Fire Administration)與美國人口調查局的共同統計如圖 1-1 所示:以 10 萬工作者因職業災害造成死亡之範圍中,消防人員的比例佔 13.5%,

較一般私人企業(4.9%)多約三倍;另外,每 100 位因工作所造成的傷害/疾病比例,

消防人員以 20.3%的調查成果高居首位[1] 1。以上調查顯示救災工作帶來的危險性;

另外,在險惡環境下所產生的不確定性,使得救災人員執行勤務而發生傷殘死亡事 件,難以預料或防範。

(1)10萬工作者因職業災害造成死亡 之範圍中,消防人員的比例佔 13.5%,較一般私人企業(4.9%)

多約三倍。

(2)每100位因工作所造成的傷害/

疾病比例,消防人員以20.3%

的調查成果高居首位。

圖1-1 美國職業災害調查結果

(美國勞工統計局)

1 本研究所標註之記號 [ ],為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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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研 究 緣 起 與 背 景

本研究計畫的執行,主要是有鑑於災害防救人員的救災環境險峻已眾所皆知,

且救災任務周遭環境的不確定因素帶來的危害,不僅是消防人員,任何形式的救災 人員,皆有生命面臨高風險的可能。因此,如何避免或減少因意外事故引起的傷害,

除了有賴於平時接受之教育訓練的落實、搶救措施之正確性、裝備器械的完備,以 及人員心理、精神狀況的良好等;在制度方面,強化並擴大現有救災人員傷亡補助 範圍,讓各項補助規定臻於完善,不僅是讓任何身分之第一線救災人員得以無後顧 之憂,充分發揮救災專業;對於第一線人員的家屬而言,亦具有安定的作用。

為此,內政部消防署擬「執行災害防救人員傷亡補償檢討與改善之研究」為主 題,針對災害人員可能因救災環境威脅而增加工作危險度,為提早規劃與研擬國家 整體性之防、救災相關因應計畫,及有效整合運用政府與民間、產業與公益等各種 資源,並由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執行本研究案,藉研究蒐集國內外對公務、民間之義 務或契約廠商執行災害防救,導致傷亡之補償作法或規定,與執行災害防救導致傷 亡人員之撫卹、保險、救助等填補損害方法保障之檢討,完成執行災害防救人員傷 亡補償問題面向檢討,並將所需行政作為轉化為提供完整面向之具體建議,達成未 來有效結合政府與民間救災資源,妥善照顧災害防救傷亡人員之目的,以完善我國 整體救災體制及防救災工作的有效運作,進而提升我國的防救運作能量。

因此,本研究計畫的緣起在於:

(一)執行災害防救任務所帶來的高風險,除了加強人員訓練之外,補償的制度亦 可讓第一線救災人員與家屬能有安定的作用。

(二)針對災害人員可能因救災環境威脅而增加工作危險度,為提早規劃與研擬國 家整體性的因應對策。

(三)透過現行災害防救人員傷亡的補償檢討與改善,完整面向之具體建議,有助 於妥善照顧災害防救傷亡人員,進而有效結合政府與民間救災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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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預 期 目 標

在研究主題與架構上,本研究主要是透過以國內、外相關研究文獻,與具體實 施經驗為基礎,研擬可行的調查研究架構與內容,並設計研究工具,掌握國內推動 災害防救人員傷亡補償的現況與相關問題,作為瞭解國內現在災害防救人員傷亡補 償可能存在的問題或困難,以及進一步解決問題的參考。進而符合檢討與改善目標 之依據。

為此,預期目標包含全面檢討傷病補償現行制度,透過現行災害防救人員傷亡 補償規定的檢討與改善,將有助於未來於妥善照顧災害防救傷亡人員上,具有普及 性與規範性。其次,改善我國救災人員權益基準,透過通盤瞭解與檢討我國在傷病 補償議題上的現況,不僅只限於內政部消防署,亦可作我國全體救災人員權益之參 考與基礎。以宏觀而言,透過執行全面災害人員傷亡補償的構想為起點,進行加強 災害防救人員傷亡補償問題面向檢討,並可提昇災害防救人員參與意願,以增強我 國防災能量的重要管理策略。

在上述要求下,本研究計畫的最主要研究目標以下列重點為主:

(一)掌握國內推動災害防救人員傷亡補償的現況與相關問題,並研擬對策。

(二)確立災害防救人員傷亡補償的選定標準與原則,並據以檢討與改進。

(三)透過通盤檢討與改進,可作為我國全體救災人員權益之參考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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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研 究 範 圍 與 限 制

為了符合工作流程的規劃,除了需要針對流程內各項目進行內容說明以外,最 重要的是研究對象與範圍需要清楚定義,除了聚焦研究成果,並有助於內政部消防 署在推動執行災害防救人員傷亡補償改善的後續工作。

本研究主要是針對中央、直轄市、縣(市)政府層級,因執行任務造成人員傷 亡,其現行補償現狀進行探討。經評估本研究的時間、地域、人力、資源等各方面 條件,說明本研究研究範圍與限制:

(一)我國雖有相關傷亡補償內容,但仍需要檢討與改善,為協助現行災害防救人 員能夠獲得合理的補償內容,故本研究僅針對現有制度進行具體建議。

(二)本研究所探討之補償內容,僅針對我國主要的補償機制,亦為金錢層面進行 檢討與改進(詳見本報告第 3.3 節)。

(三)針對災害範圍,以災害防救法之災難所造成之禍害:(一)風災、水災、震災、

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等天然災害。(二)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 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化 學物質災害等災害2

(四)本研究案以災害防救法為基礎,加上研究成果須配合實務作為,故在研究對 象範圍之訂定上,以公務員、國軍與民力災害防救人員為限制(詳見本報告 第 3.2 節)。

(五)本研究對象雖以「執行災害防救人員」為主,且包含軍、警、消與民間組織;

但是實務上災害防救人員所執行之災害防救任務,應包含災害防救法第 22 條、

第 27 條與第 36 條,所分別定義之災害預防、災害應變與災後復原重建等各 項災害防救工作。由於傷亡補償爭議事件,起因多來自於第一線人員因災害 防救任務所導致傷亡,故本研究僅針對第一線災害防救人員執行勤務之傷亡 補償案例進行探討。

(六)由於從業人員在工作時發生傷亡,應屬於執行勤務造成職業災害。為避免與 本研究主題之「災害防救人員傷亡」混淆,故案例探討上,以災害防救人員

2 根據「災害防救法」第2條第1項定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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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亡補償後續所引發之爭議,進行主要探討內容。

第 四 節 研 究 工 作 項 目 概 述

本案研究工作共分為五項,茲整理各工作項目分別進行說明如下:

(一)蒐集國外對公務、民間之義務或契約廠商執行災害防救導致傷亡之補償作法 或規定:

在國外文獻蒐集方面,研究團隊針對日本與美國的資料進行研究,由於 兩個國家並未對災害防救人員有清楚的定義,故首先釐清各國災害防救人員 的人員身分別,再透過社會的基本保障,以及對從業人員的傷亡補償進行敘 述。

(二)釐清國內執行災害防救導致傷亡人員之撫卹、保險、救助等相關補償內容:

在釐清國內現行相關傷亡補償制度方面,利用相關資料之蒐集與分析,

以掌握國內的執行內容與補償狀況,其依據內容如下:

1.利用案例搜集,以瞭解目前國內在執行人員傷亡補償之執行狀況。

2.利用法規體系的瞭解,來釐清目前國內的執行內容。

3.利用法規體系內之各項補償規定的瞭解,來釐清目前國內的執行內容。

4.利用補償金額試算,來釐清目前國內的執行內容,其針對基準設定、試算 過程(以「人員死亡」與「無法進行職業重建」兩狀況為例,並進行比較), 其發表結果與分析。

5.透過訪談活動與專家座談會兩次之舉行,瞭解目前在實務上的補償狀況。

(三)現行公部門執行災害防救相關人員傷亡補償等填補損害方法保障之檢討:

透過本研究在蒐集與分析國內外文獻、補償金額試算、訪談活動與專家 座談會等各類面向,針對公部門人員傷亡補償之探討。此項工作與契約書內 第四工作項目「協助執行災害防救之民間團體或志願組織,各級政府依法投 保之救災意外險與其他傷亡給付情形之探討」,同時進行檢討。

(四)協助執行災害防救之民間團體或志願組織,各級政府依法投保之救災意外險 與其他傷亡給付情形之探討:

(29)

同上述亦以本研究執行前之背景資料瞭解、國內外文獻、補償金額試算、

訪談活動與專家座談會等各類面向,針對民間團體或志願組織人員傷亡補償 之探討。此項工作與前開工作項目「現行公部門執行災害防救相關人員傷亡 補償等填補損害方法保障之檢討」同時進行檢討。

(五)完成執行災害防救人員傷亡補償各面向問題之檢討,並規劃相關行政作為所 需之規定(或草案)與具體建議,達成未來妥善照顧執行災害防救致傷亡人 員之目的:

本工作項目之分別進行整理如下:

1.針對目前的現況瞭解與困難點,並結合國外現行制度的特性,進行具體建 議之初擬。

2.透過第二次座談會與第五次工作進度會議,與各專家確認與討論,以作為 初擬工作改進與確認之基礎。

3.透過問卷座談會與問卷預試之舉行,確定問卷題目與內容是否合乎本研究 內容與要求。另以正式發放之活動實施,以確認各災害防救人員對於未來 傷亡補償改善的期待。

(30)

第 五 節 研 究 效 益

針對本案之研究效益可分為「全面檢討與改善現行傷亡補償制度」、「提昇我國 救災人員權益保障」,並「藉由提昇我國救災人員權益保障,提昇各類型災害防救人 員參與意願」說明如下:

(一)全面檢討與改善現行傷亡補償制度

透過現行災害防救人員傷亡補償規定的檢討與改善,將有助於未來於妥 善照顧災害防救傷亡人員上,具有普及性與規範性。

(二)提昇我國救災人員權益保障

本研究以國、內外相關文獻的蒐集與歸納,除了通盤瞭解與檢討我國在 傷病補償議題上的現況,不僅只限於本署,亦可作我國全體災害防救人員權 益之參考與基礎。

(三)藉由提昇我國救災人員權益保障,提昇各類型災害防救人員參與意願 本案以執行全面災害防救人員傷亡補償的構想為起點,進行加強災害防 救人員傷亡補償問題面向檢討,未來可提昇人員參與意願,以增強我國防災 能量的重要管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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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相 關 名 詞 釋 義

為符合本研究目標,本節特別針對「執行災害防救人員」與「補償」進行釋義 歸納。

(一)執行災害防救人員:依據相關法規而執行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

土石流災害、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空 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等之預防、發生時 之應變及發生後之復原重建活動之人員」

(二)補償:因人員執行災害防救而導致傷亡所發給的「撫卹金」或「慰問金」等,

而由國家給予的各種「給付」項目均稱之。

(三)本研究所探討對象主要分為三大類:國軍、公務人員與民力災害防救人員。

國軍主要以軍職人員為主,包含陸、海、空軍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公務 人員的部份包含一般公務人員,亦即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 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以及警察與消防人員。民力災害防救人員 的部份,包含義勇消防人員、災害防救團體與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無給職公 職人員、公務機關約、聘僱人員,至公務機關任職見習之實習生、人民團體、

國營事業人員3、契約廠商與替代役。茲整理設定個人原身分別與說明如表 1-1 所列。

3 依照「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第1項「本法所稱國營事業如下:一、政府獨資經營者。二、依事業組織特別 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者。三、依公司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 五十者。」本研究所列之「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皆為政府持股未超過50%,

但仍為最大股東的事業機構。

(32)

表1-1 本案研究對象與說明表

分類 災害防救人員 說明

國軍 軍職人員 指陸、海、空軍現役軍官、士官、士兵

公 務人 員

一般公務人員 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 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

警察人員 警察 消防人員 消防人員

民 力災 害 防救 人 員

義勇消防人員 包含義勇消防隊與納入其組織之人員 災害防救團體

災害防救志願組織

依照相關登錄辦法登錄於消防署,例如:各地方 救生、救難協會

無給職公職人員

包含村、里長等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 舉產生,且依照「地方制度法」第61條第3項規定 為無給職者。

公務機關約、聘僱人員 於公務機關任職之約、聘僱人員。

至公務機關任職見習之實 習生

包含警察專科學校實習生、警察大學實習生、符 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1條者等,至公務機關 任職見習之實習生。

人民團體 依人民團體法所成立之一般團體,例如:醫護人 員、慈濟團體等

國營事業人員

以維生線為主,包含:臺灣電力公司、臺灣自來 水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與臺灣中油股份 有限公司之員工。

契約廠商 公務機關依採購法進行災害搶救契約承攬之廠商

替代役 役齡男子於需用機關擔任輔助性工作,履行政府 公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

備註:此資料為本研究團隊自行整理

(33)
(34)

第二章 研究方法與步驟 第 一 節 研 究 方 法 與 工 具

經由上述的研究主旨,說明災害防救人員傷亡補償為研究主題,透過檢討與改 善達到各項預期目標。為達成本研究案的執行,將借助以下研究方法與工具的協助:

壹、文獻分析法(Literature Survey Method)

依據所蒐集之相關國內外文獻,分析救災人員因執行公務造成意外發生原因、

與特性,進行有系統之歸納、整理及探討分析,以抽出影響人員生命安全之危險要 因,進而掌握原因並作為訪談與專家座談之依據;同時比較美、日等先進國家針對 現行災害防救人員,包含:公務、民間之義務或契約廠商傷亡補償等作法,與政府 相關法令之規定,以研究國內之可行性參考。

本研究運用資料之範圍包含:國內、外現有相關災害防救實務、災害管理、勞 工安全衛生法規、風險管理、安全管理、保險學以及消防實務,其涉及之相關之文 獻資料與論著(含書籍、期刊、報告、法規等)。透過文獻的內容進行分析與探討,

來獲得對於現有國內、外作法,以及相關知識的瞭解,減少本研究執行的未知部份,

避免盲目摸索,並加強本研究執行的成功性。

貳、比較研究法(Comparative Analysis Method)

比較研究法之「比較」一詞,必須為二者或二者以上之間的相互比對,因此本 研究方法必須涵蓋二種或二種以上不同主體的現象進行研究,企圖從中尋找主體間 之異同。因此,本研究擬以國內與國外之相關災害防救實務工作中,其人員補償制 度體系及內容,進行比較分析研究,並歸納比較研究所得結果,針對現行制度規劃,

提出我國實際可行之改善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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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訪談法(Interview Method)

訪談法的定義是基於特定目的,雙方藉由對談的方式取得受訪者對特定事項的 意見[2] 。其中,本研究針對各類型災害防救人員對於補償辦法的瞭解,與實務上 作為進行訪談。訪談法其形式、工具、步驟方法如以下說明:

(一)半結構性訪談

對本研究而言,結構式訪談雖有嚴格的標準化程式,使得訪問結果得以 控制;但是受到嚴格限制,使訪問者與被訪問者的正面促進作用難以發揮,

這種感性體驗無法深刻[3] 。因此,在實際調查中,往往與另一種訪談方法 無結構式訪談結合使用。故採用半結構性訪談(Semi-structural Interviews)

又稱焦點訪談(Focused Interviews),此種訪問通常預先設計好調查表,但 沒有設計供受訪者選擇的答案,因此受訪者可以就所問的問題來自由回答。

至於訪問的者呈現訪問問題的時候,也不必完全按照訪問調查表來發問,可 以依照受訪者的經驗、背景來理解狀況並做修訂、補充[4] 。若受訪者無法 了解題型,訪問者可再次提問讓受訪者釐清。對於不易察覺的特質例如人的 感覺、情緒,此法可以簡單、有效且實用的取得資料,且資料的產生較不易 偏頗與疏失。

(二)直接訪問

在提問方式上,透過與訪談者直接訪問的方式,以面對面的型態進行活 動,可以更清楚瞭解與確認雙方所提供與得知的資訊是否一致。另外,在訪 談過程上,考慮到文獻資料仍與實務作法上有差異。故本研究採用非結構性 直接訪問方式,先讓受訪者在事前知道本案研究目的,在活動當日再視受訪 者的反應於訪談過程中隨機應變,自行決定提問次序及用語。

(三)訪談程序

訂定訪談方式後,透過一連串訪談程序達成調查目標。訪談程序包含:

訪前準備(擬定大綱、挑選受訪者、擬訂日程與準備使用工具);進行訪談(自 我介紹、告知訪談內容、告知選中受訪者的原因、展示相關資料);探測性

(probe)處理(重複發問、複述答案、表示理解與興趣、停止片刻、提出中 性問題或評論);結束訪談;整理內容與資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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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所擬定的訪談法,其工作流程與執行方法之說明,將透過本報告書第 6.3 節所述。

肆、問卷調查法(Questionnaire Survey)

為有效具體建議在災害防救人員傷亡補償改善,研究團隊除了須對於人員傷亡 補償的現況、困難與對策,必須要先行掌握與瞭解,才能促進在推動補償改善工作 的實施可行性。因此,透過問卷調查法來瞭解災害防救人員在參與改善方案的意願,

所以具有不可忽略的一環,至於問卷調查的變項、樣本、工具、資料處理方法說明 如下:

(一)調查變項

在調查變項上主要分成四部份,第一部份為對人員傷亡補償依據與內容 的瞭解,包括瞭解的範圍、人員認知的期望符合程度,與瞭解補償規定的意 願調查。第二部份調查人員參與保險提高補償金額的意願,包含強制性參與 的調查、參與投保意願、自費與提供補助的意願調查等。第三部份為現行傷 亡補償標準的意見調查,包含工作別、人員身分別、薪資別等對應傷亡補償 標準的意見調查。第四部份為未來傷亡補償標準的意見調查,包含人員身分 別、環境風險、眷屬人數等對應傷亡補償標準之意見調查。

(二)調查樣本

調查樣本母體群可分為幾類:其一為公部門相關災害防救人員,包括警 察、消防、一般公務員等從業人員;其二為具有受專業訓練志工,包括義勇 消防、防汛志工等人員;其三為具有協助公部門執行救災勤務經驗之公司,

包含契約廠商等從業人員,最後為非受專業訓練志工。對於上述樣本調查,

研究團隊採取抽樣調查的方式,選取適當的樣本作為調查對象。

(三)調查工具

由於問卷的目的主要在於瞭解改善方案的參與意願,故調查工具採用結 構型封閉式問卷,研究團隊自編「執行災害防救人員傷亡補償檢討與改善之 意見調查」問卷進行調查。至於問卷的設計除了依據初稿建立、預試、定稿、

(37)

發放、回收、整理、輸入、分析、解釋等步驟外,在問卷的發放上並透過現 有行政體制的協助,以獲取必要的調查資料。

(四)資料處理方法

對於封閉式問卷所獲得資料的處理,預定輸入相關統計軟體中,並運用 差異、相關、百分比等統計量進行處理,以獲取其中重要的資訊。

本研究所擬定的問卷調查法,其工作流程與執行方法,另設專章說明。

伍、專家座談

本計畫中預定採用專家座談地方的主要有二:首先,分別為確認關於災害防救 人員傷亡的樣態,與補償過程進行檢討;其次,針對災害防救人員傷亡補償的改善 方案進行意見交換。應用專家訪談的目的,在於透過專家學者的意見進行確認,確 定所檢討的項目與改善方案符合所需。預定邀請參與的專家與學者包括:消防、水 利、防災、人事等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員。

專家座談的特性主要係以集思廣義的方式,匯集多數專家學者,特別借重曾救 災之人員及內政部消防署官員之智慧與經驗,期望為本研究主題貢獻專業知識識與 寶貴經驗,使計畫成果更臻周延,以利實務運用。

(38)

第 二 節 研 究 控 管

在工作時程規劃方面,為利本研究執行並配合計畫執行期間的審查項目,包括 從現況調查,問題探討到改善方案的擬定,配合成果在內的事物管控,共分為各階 段進行。本研究案主要預定時程,茲說明如下,並規劃各項工作預定進度表如表 2-1:

(一)計畫期程:自決標翌日起 10 個月內。則為 2014 年 3 月 4 日起至 2015 年 1 月 3 日止。

(二)簽約後應於研究資訊系統(GRB)登錄計畫研究基本資料。

(三)自決標翌日起 5 個月內完成期中報告書初稿,並於審查會議結束後依審查會 議決議期限內完成修正報告書,並送交委託單位。本案期中報告於 8/13 審查 完成,並於 9/1 提出期中修正報告書,並登錄於研究資訊系統。

(四)完成期中報告審查後,4 個月內完成期末報告書初稿送交委託單位審查,並 於審查會議結束後依審查會議決議期限內完成修正報告書。本案期末報告於 12/17 審查完成,並於 12/26 提出修正報告書,並登錄於研究資訊系統。

(五)執行單位須每兩個月對委託單位進行工作進度報告,本研究已於 4/11、6/9 與 8/11 分別實施第一次、第二次與第三次工作進度報告。在期中報告後,另 於 9/29、11/14 進行第四次、第五次工作進度報告。

(六)第一次工作進度報告之會議記錄與回覆意見分別如附錄二與附錄三所列。

(七)第二次工作進度報告之會議記錄與回覆意見分別如附錄四與附錄五所列。

(八)第三次工作進度報告之會議記錄與回覆意見分別如附錄六與附錄七所列。

(九)第四次工作進度報告之會議記錄與回覆意見分別如附錄八與附錄九所列。

(十)第五次工作進度報告之會議記錄與回覆意見分別如附錄十與附錄十一所列。

(39)

表2-1 計畫執行期間各進度階段與內容

項目 預定執行期限 進度階段

1 2014/3/4 本研究工作起始日期

2 2014/4/1 依照規定,於研究資訊系統(GRB系統)登錄研究計畫 基本資料

3 2014/4/11 實施第一次工作進度報告 4 2014/6/9 進行第二次工作進度報告 5 2014/8/3 提送期中報告書

6

2014/8/11 進行第三次工作進度報告 2014/8/13 召開期中審查會議

2014/9/1 審查會議結束後,依審查會議決議期限內,完成期中修 正報告書

7 2014/9/29 進行第四次工作進度報告 8 2014/11/14 進行第五次工作進度報告 9 2014/12/1 提送期末報告初稿

10 2014/12/17 召開期末審查會議,並於審查會議結束後,依審查會議 決議期限內完成修正報告書

11 2014/12/26 提送期末報告書,並配合執行單位完成成果驗收 12 2015/1/3 本研究工作結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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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工 作 項 目

為完善我國執行災害防救人員傷亡補償問題面向檢討,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研究 團隊針對本研究案,依據計畫書徵求文件內容,透過五項工作項目將現行照顧消防 人員,擴大到軍職人員、警察、消防、一般公務人員、義勇消防、災害防救團體與 志願組織、契約廠商、公司、人民團體與替代役等各類型災害防救傷亡人員概念,

作為具體建議之研究成果。茲說明工作項目如下:

(一)蒐集國外對公務、民間之義務或契約廠商執行災害防救導致傷亡之補償作法 或規定

(二)釐清國內執行災害防救導致傷亡人員之撫卹、保險、救助等相關補償內容

(三)現行公部門執行災害防救相關人員傷亡補償等填補損害方法保障之檢討

(四)協助執行災害防救之民間團體或志願組織,各級政府依法投保之救災意外險 與其他傷亡給付情形之探討

(五)完成執行災害防救人員傷亡補償各面向問題之檢討,並規劃相關行政作為所 需之規定(或草案)與具體建議,達成未來妥善照顧執行災害防救致傷亡人 員之目的

為配合前節之研究控管,研究團隊繪製預定進度甘特圖如圖 2-1 所示,以明確 顯示工作項目與研究控管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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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1 本研究預定進度甘特圖(Gantt Ch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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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研 究 工 作 項 目 間 之 關 聯 流 程

依照上述工作項目,並依本研究案委託辦理事項說明,透過工作項目之對應關 係與順序,在本研究服務建議書時,針對規劃本研究案工作項目間之關聯流程如圖 2-2 所示;然而,經過詳細背景瞭解與內部工作會議討論後,為解決現行災害防救 任務人員傷亡補償之檢討與改善,採用「現況」、「問題」與「對策」三面向,全面 探討本研究主要目標。故結合上述三元素,以及配合第一節之應用各項方法論,修 正與擴充工作流程圖如圖 2-3 所示:

圖2-2 研究工作項目間之關聯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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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3 研究工作項目與應用方法間之關聯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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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文獻探討

本研究在透過蒐集各種方面的資料,期望能藉此釐清國內執行災害防救導致傷 亡人員之撫卹、保險、救助等相關補償內容。蒐集資料除了第 2.1 節所述,採用文 獻分析法以外,透過近年來國內災害防救人員傷亡案例的瞭解,配合各類型災害防 救人員案例試算的現況資訊,針對國內災害防救人員傷亡補償面臨的困難與問題進 行歸納,有助於後續改善對策的擬定。

第 一 節 我 國 災 害 防 救 法 規 體 系

為釐清本研究內容所界定之災害防救人員,其各項傷亡補償適用規定。首先應 從國內災害防救法規體系進行說明,各類法規體系包含災害防救法、警察法、消防 法、民防法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壹、災害防救法

「災害防救法」於 2000 年 7 月 19 日頒布施行,歷經 2002 年 5 月 29 日及 2008 年 5 月 14 日 2 次修正,是我國第一部專門以規範如何執行災害防救的法律。該法包 含總則、災害防救組織、災害防救計畫、災害預防、災害應變措施、災後復原重建、

罰則與附則等,共計 8 章 52 條,將過去由中央統一指揮的行政體制,轉變為符合 救災效率之三級制,包含:中央、直轄市、縣(市)與鄉(鎮、市)的災害防救體 制;將過去著重於災害後救助,轉變為大幅增加災害預防的規劃減災與主動應變;

而過去的被動執行救災任務,亦轉變為應用科學技術進行各級災害規模設定的災害 防救計畫。在健全災害防救體制與強化災害防救功能上,災害防救法已成為關鍵法 律規範。

(一)專門規範執行災害防救的法律

災害防救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 能,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及國土之保全,特制定本法。」由 此一立法目的的宣示可知,建立健全的災害防救體制,以及強化災害防救功 能,是災害防救法所欲達成確保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及國土保全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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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而災害防救法通篇於建立災害防救體制與強化災害防救功能的規範上,

使其成為我國第一部專門以規範如何執行災害防救的法律。

(二)所涵蓋的災害類別與適用時點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2 條第 1 款的定義,本法納入規範的災害類別甚廣,

舉凡天然災害的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以及火災、

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空難、海難、陸上交通 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等,皆是災害防救法所涵蓋的災害類別。

另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2 條第 2 款的定義:「災害防救:指災害之預防、災 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等措施。」由此可知,災害防救法的適用 時點,應包括災害發生前的預防、災害發生時的應變及災害發生後的復原重 建。所謂「災害發生前」的預防,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者是指在已預知 災害即將發生之時,與災害確實發生前之間的整備,而廣義者則是泛指平日 災害未發生前的預防。

由於災害防救法適用災害類別包括無法事先預測發生時點者,且本法所 採取健全災害防救體制的手段,也不是在預知災害發生前短暫時間的整備,

便能竟其全功,是故,災害防救法所稱「災害發生前」的預防,合理判斷應 是指平日災害未發生前的預防。而證諸災害防救法第 22 條各級政府平時應依 權責實施的減災事項,例如災害防救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災害防救科技 的研發或應用,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築物與災害防救設施、設備的檢查、

補強、維護,以及都市災害防救機能的改善等等,皆屬平日災害未發生前的 廣義的災害預防。由此可知,本研究前述所稱的合理判斷,應與災害防救法 規範內容相符合。

依據此一涵蓋廣義災害預防的認知,災害防救法的適用時點,非僅涵蓋 災害進行中與災後而已,更是將平日災前預防納入本法的適用範圍。正因此 一將平日災前預防納入規範,使得災害防救法的適用時點成為較無限制的開 放型規範。

(三)災害防救組織與計畫

針對災害防救組織與計畫,就三級災害防救組織與三級災害防救計畫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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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進行說明:

1.三級災害防救組織:

災害防救組織分為中央、直轄市、縣(市)與鄉(鎮、市)三個層級。

在中央層級防救組織,由行政院設置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災害防救政策,

並由行政院設置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執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災害防 救政策,其下並設「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辦理執行前揭二組織之幕僚及 業務處理事宜(第 6、7 條)。行政院轄下,再依據不同類型災害,分別由不 同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負責,其中內政部負責風災、震災、火災、爆 炸災害;經濟部負責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 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負責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交通部負責空難、

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負責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第 3 條)。 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層級,應設置直轄市、縣 (市) 災害防救 會報,並由災害防救辦公室執行災害防救會報事務 (第 8、9 條)。鄉 (鎮、

市) 公所層級則應設置鄉 (鎮、市) 災害防救會報,並由鄉 (鎮、市) 災 害防救辦公室執行災害防救會報事務 (第 10、11 條)。

2.三級災害防救計畫

災害防救法要求各級行政機關應分別事先擬定災害防救計畫,作為預防 災害與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之依據。

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應擬訂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經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 定後,再由行政院函送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 (市) 政 府,據以辦理災害防救事項 (第 17 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內容則應包括:

(1)整體性之長期災害防救計畫;

(2)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重點事項;

(3)其他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認為有必要之事項 (第18條第1項)。

前開長期災害防救計畫內容應包括:

(1)災害預防相關事項;

(2)災害緊急應變對策相關事項;

(3)災後復原重建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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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行政機關、公共事業、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災害防 救會報認為必要之事項 (第18條第2項)。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就其主管災害防救 事項,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 (第 19 條第 2 項)。公共事業則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送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 (第 19 條第 1 項)。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內容應 包括事項,同前述長期災害防救計畫內容應包括者 (第 18 條第 2 項)。

直轄市、縣 (市) 災害防救會報執行單位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相 關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經各該 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備查;且直轄市、縣 (市)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不得牴觸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相關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第 20 條)。

鄉 (鎮、市) 公所應依上級災害防救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擬訂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經各該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報所屬上級災害防 救會報備查;且鄉 (鎮、市)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不得牴觸上級災害防救 計畫 (第 20 條)。

前開直轄市、縣 (市)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與鄉 (鎮、市) 地區災害 防救計畫內容應包括事項,同前述長期災害防救計畫內容所應包括者 (第 18 條第 2 項)。

(四)整合災害防救資源

自災害防救資源運用的觀點加以觀察,災害防救法是一部整合協調國軍、

消防、警察、相關政府機關、公共事業、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 救志願組織等一切可投入救災工作的法律。而整合協調的機制,則是藉由該 法所建立的三級災害防救組織,並透過各級組織預先擬定的災害防救計畫,

有計畫地將各方救災資源納入災害預防與整備、災中緊急應變,以及災後復 原等災害防救工作當中。

災害防救法整合災害防救資源之規定包括:

1.災害防救法第 7 條第 4 項規定:「為有效整合運用救災資源,中央災害防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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