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各州的強制投保對象亦不相同,如表 3-12 所列,包括首都華盛頓特區與 加州,皆規定雇主只要僱有 1 名以上的員工,即有為其購買勞工補償保險的責任,
而密蘇里州等四個州的規定則與我國相同,僱用 5 人以上的事業單位方有為員工購 買勞工補償保險的義務。
表3-12 美國各州勞工補償保險強制投保對象
僱用人數 州政府
1人以上 加州、華盛頓特區
3人以上 阿肯色州、科羅拉多州、喬治亞州、密西根州、新墨西哥州、
北卡羅萊納州、維吉尼亞州、威斯康辛州 4人以上 佛羅里達州、南卡羅萊納州
5人以上 阿拉巴馬州、密西西比州、密蘇里州、田納西州
(各國職災保險制度中預防與重建作法之比較研究)
(一)勞工災害補償保險對於死亡補償之說明
勞工災害補償保險對於死亡補償其意涵為:公務人員(或勞工)在職期 間因執行公務而致死亡時,由政府對其遺族所給與「一次喪葬補助金」及「按 月支領工作傷害補助金」。
以銓敘部退撫司在 2006 年所整理美國公務人員因執行公務導致死亡為 例,於其相關規範則為:
1.給與的對象:其現任配偶、18 歲以下之子女、18 歲以上而不能謀生之子女 及完全依賴當事公務人員(或勞工)資助之雙親。
2.給與的標準:除可支領死亡者的「一次喪葬補助金」之外,尚可依下列方 式,按月支領「工作傷害補助金(即我國的「因公撫卹」給與)」:
(1)現任配偶若無子女,則可終生支領公務人員(或勞工)原支領月薪的 半數;但若有 18 歲以下的未婚子女時,則可支領公務人員(或勞工)
原支領月薪的 45%(但 55 歲以前再婚者,即喪失請領權)
(2)未成年子女可支領公務人員(或勞工)原支領月薪的 5%。
(3)以上配偶及子女所領的金額,最高合計不得超過公務人員(或勞工)
原支領月薪的 75%;若配偶已歿,其未婚子女有一位可支領 40%,其 餘仍為 15%;若無配偶與子女,其雙親則可各支領當事公務人員(或 勞工)原支月薪的 20%。
(二)勞工災害補償法對與職業災害傷殘之說明
以加州為例,勞工發生非因執行職務所致傷病而無法繼續工作時,首先 必須在 49 天之內向州政府提出州立失能給付(State Disability Insurance, SDI)的申請,經過 7 天等待期後自第 8 天起開始發放,2010 年法定的給付 金額為投保薪資之 55%,以週為單位發放,最長發放 52 週,SDI 不能和其他 給付重複領取,意即若失能原因經查是與職業傷病有關且已獲得職災相關給 付,除非職災給付金額較低,但一般而言職災補償金額較高,故原則上不能 再領取州政府發給的失能給付17。加州短期失能給付涵蓋的對象是加州 95%的 勞工,約 1 千 3 百萬人,是在「加州失業保險體系」之中的一項給付,故制 度意涵是為部分補充勞工因故損失之薪資,似我國現行之勞保傷病給付,但 其主要是「未能工作取得薪資時期」及「合理恢復期」之審查。又若勞工因 普通傷病造成無法工作超過 52 週時,則長期性之普通傷病失能給付,需向聯 邦政府社會安全署提出申請補助。
至於因執行職務所致傷病之失能給付,加州職災勞工補償保險係採取開 放民間保險公司參與之制度,主管機關加州企業關係部僅原則性規定保險費 率之上限,故各投保單位可以各自選擇保險公司各自加保,只有未加保非法 勞工之職災案會透過加州企業關係部勞工補償局(DWC,Division of Workers
'Compensation),由未加保勞工補償基金(Uninsured Employers Benefits Trust Fund, UEBTF)支應。
於職災之長期失能給付部分,首先簡介申請過程,發生職災之後,勞工 及雇主共同簽署申請表格,並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保險公司平時就會提供 合作之醫療院所及醫師名單,並要求雇主應公佈名單於工作場所明顯可見之 處,如此則當發生職災事故時,勞工可立即得知應至哪些醫療院所就醫方可 申請補償,若勞工未至指定院所就醫,屆時補償的計算及核定將出現問題。
而若雇主對申請有疑義,在最初階段即可以不簽署申請表格表達異議。保險 公司在受理申請之後,除了會支付勞工發生職災事故後前往醫療院所就醫之 費用外,並會根據合格醫師之評估報告決定職災補償率,評估費用一般而言
17 美國目前有七個州實施SDI失能給付制度,除制度創始者加州外,尚有夏威夷州、紐澤西州、紐約州、
羅德島州、華盛頓特區及美屬波多黎各。
全由保險公司負擔,保險公司會將評估費用納入成本,反映在保險費率上,
縱使是爭議事件勞工補償局也僅介入仲裁,評估費用最終仍由保險公司負擔。
勞工補償局只以特別基金負擔未加保勞工職災案的評估費用。有關於加州勞 工補償保險與我國職業災害保險制度比較,透過李玟儀[14] 整理如表 3-13 所列,可以看出在人員因失能造成職業重建方面,我國目前的職業災害保險 尚未有相關補償措施。
表3-13 加州勞工補償保險與我國職業災害保險制度比較
項目 加州勞工補償保險 我國職業災害保險
保 險 補 償
醫療服務 有 有
薪資補償 有 有
失能補償 有 有
死亡給付 有 有
職業重建 減免15%失能給付計算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