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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災害防救法第 47 條解析

災害防救法第 47 條明定指出對於人員執行災害防救任務造成傷亡,可依照規定 請領各項傷亡給付。為分析此法對於我國在現行災害防救人員,在傷亡保障上的重 要性,特以繪製流程圖如圖 3-1 為基礎,並根據「給付原則」、「例外給付規定」與

「保障最低給付規定」三項,說明研究團隊對於該條文之解析。

(一)給付原則

按災害防救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執行災害防救事項者,一旦發生傷病、

身心障礙或死亡,原則上,應先依據該執行災害防救人員的本職身分規定,

請領各項給付。舉例而言,若執行災害防救人員是警察人員,則按警察人員 人事條例請領給付;若是消防人員,則按消防法請領給付;若是警消以外之 其他公務人員,則按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撫卹法、公務人員因公傷殘 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公務人員勳績撫卹金給與標準等相關規定請領給付;

若是軍人,則按軍人撫卹條例辦理給付;若是民防團體人員,則按民防法請 領給付;若是全民防衛動員體系人員,則按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請領給付。

換言之,不論發生災害防救法所稱之何種災害類型,投入災害防救工作的人 員,很可能包含各種不同本職身分,對此,災害防救法第 47 條第 1 項首先訂 下的給付原則是,儘管執行災害防救人員得本職身分不同,一旦因執行災害 防救而發生傷亡情形,災害防救法並不訂定統一的給付規定,而是回歸相關 法規針對各個不同本職身分所訂定的給付規定辦理。

(二)例外給付規定

無法按照前開給付原則而獲得給付者,亦即相關法規並未針對某一特定 執行災害防救人員之身分而訂定傷亡給付時,災害防救法第 47 條第 2 項規定,

除必須按該條項下各款規定請領身心障礙給付或死亡撫恤金之給付外,應比 照義勇消防人員傷病、死亡之請領數額,請領有關給付,且其所需費用由政 府編列預算支應。

(三)保障最低給付規定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47 條第 5 項規定,各該執行災害防救人員的本職身分 規定所請領各項給付的數額,若低於災害防救法第 47 條第 2 項第 2 款至第 4 款規定所請領身心障礙給付或死亡撫恤金的數額時,各該政府應補足差額。

換言之,災害防救法第 47 條第 2 項規定所得請領身心障礙給付或死亡撫恤金 的數額,是災害防救法規定可以請領的最低數額,若依各該執行災害防救人 員的本職身分規定可以請領者低於該最低數額,各該政府應補足其差額並核 發之。

以第三職等公務人員執行災害防救工作而發生傷亡為例,其依據公務人 員撫卹法第 4 條所得請領的數額,很可能低於災害防救法第 47 條第 2 項第 2 款至第 4 款規定,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計算基 數依據而得請領的數額。此時,該第三職等公務人員所屬的政府機關,即應 補足該差額並核發之。

圖3-1 災害防救法第47條解析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