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勇消防人員(在本案設定上採無本職身分)之死亡補償,按照各項給與標準 內容,可分為給付、慰問金、保險與濟助金,依補償經費來源分類,其各類型補償 試算金額方法與結果如下:
(一)政府部門:根據「消防法」與「內政部消防署核發義勇消防人員慰問金支給 要點」發給補償。
1.給付:在一次撫卹金試算方面,依據「消防法」第 30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
「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 90 個基數」,配合上述無本職之災害防救人員 基數的基準,故試算金額為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 × 90 個基數,為新臺 幣 3,098,700 元。
2.慰問金Ⅰ:慰問金的來源為內政部消防署核發義勇消防人員慰問金,按照
「內政部消防署核發義勇消防人員慰問金支給要點」第 3 點第 1 項第 1 款 第 1 目規定:「因協助消防機關執行救災救護勤務,於現場發生意外致死亡 者,發給新臺幣 10 萬元。」故慰問金Ⅰ為新臺幣 10 萬元。
(二)社會保險:根據本章第一節之貳,社會保險制度補償法令規定作為說明。
1.保險:保險計算包含喪葬給付與遺屬年金給付。本案例試算之基準為國民 年金月投保金額為新臺幣 17,280 元、保險年資為 15 年及遺屬有 3 位。首 先,在喪葬給付方面,依據「國民年金法」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被保險 人死亡,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 5 個月喪葬給付。」,配合上述國民年金 月投保金額的基準,故試算金額為月投保金額 × 5 個月,為新臺幣 86,400 元。
其次,在遺屬年金給付方面,依據「國民年金法」第 4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 定:「被保險人死亡: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 1 年,按其月投保金 額發給 1.3%之月給付金額。」,配合上述國民年金月投保金額的基準,故 試算金額為月投保金額 × 保險年資 × 1.3%,為新臺幣 3,370 元。因勞動 部勞工保險局28規定:「遺屬年金給付計算金額如不足 3,500 元時,則按 3,500 元發給。(自 101 年 1 月,遺屬年金給付保障金額,由 3,000 元調整
28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http://www.bli.gov.tw/default.aspx
為 3,500 元)」。又,「國民年金法」第 42 條第 2 項規定:「同一順序之遺屬 有二人以上時,每多一人加發遺屬年金給付標準之 25%,最多計至 50%」, 故試算金額為遺屬年金給付金額(3,500 元) × (1+50%),每月可請領 遺屬年金給付為新臺幣 5,250 元,自遺屬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 發給之當月或死亡當月止29。經以上各項給付金計算,在義勇消防人員死亡 給付金方面,試算金額共為新臺幣 91,650 元(僅含一個月的遺屬年金給 付)。
(三)非營利團體:根本章第一節之伍,基金會各保障範圍與互相抵觸內容作為說 明。
1.慰問金Ⅱ:慰問金的來源為財團法人消防發展基金會,按照「財團法人消 防發展基金會消防及義消人員因公傷亡殘疾慰問標準表」第 1 項次規定:
「執行救災、救護工作時,於災害現場,因遭受暴力或意外,致當場死亡 或經送醫不治死亡者,發給新臺幣 300 萬元。」故慰問金Ⅱ為新臺幣 300 萬元。
2.濟助金:濟助金來源分為「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與「財 團法人警察、消防及義勇民力安全濟助基金會」。在「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 員安全濟助基金會」方面,按照「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 濟助金核給要點」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因協助執行救災、救護等勤務,於 災害現場,遭受意外或疾病致當場死亡或送醫不治死亡者,發給新臺幣 150 萬元。」;在「財團法人警察、消防及義勇民力安全濟助基金會」方面,按 照「財團法人警察、消防及義勇民力安全濟助金核發作業規定」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警察、消防人員執行職務、義勇民力協助執行警察或消 防勤務、巡守工作時遭受歹徒殺害或搶救災害、處理交通事故時遭受外力 撞擊因而傷亡者,發給新臺幣 100 萬元。」又,「財團法人警察、消防及義 勇民力安全濟助金核發作業規定」第 9 條規定:「警察、消防人員或義勇民 力已向其他單位申請相同性質濟助金者,依第 2 條所定核發標準之 1/2 發
29 國民年金法第44條:屬於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停止發給:一、配偶再婚。二、
扶養子女之未滿五十五歲配偶,於其子女不符合第四十條規定請領條件時。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 母、孫子女、兄弟、姐妹,於不符合第四十條規定請領條件時。四、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五、失 蹤。
給。」,發給新臺幣 50 萬元,故濟助金共為新臺幣 200 萬元。
依照任職年資 15 年之義勇消防人員,若因為執行災害防救任務導致死亡者,其 補償金額依照各類型補償規定之試算結果,依其經費來源分別為:政府部門約新臺 幣 3,198,700 元,社會保險約新臺幣 91,650 元(僅含 1 個月遺屬年金給付),非營 利團體約新臺幣 5,000,000 元;共計約新臺幣 8,290,350 元。本研究試算為預估金 額,並未包含各縣市政府社會局之急難救助金,實際核發金額仍以內政部消防署認 定為準;另外,遺屬年金給付僅試算一個月給付金額,由遺屬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 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或死亡當月止;最後,基金會以最從優金額計算,實際核發 仍須由各基金會審核實際發給。整理計算過程如表 4-11 所列。
表4-11 義勇消防人員因執行災害防救任務造成死亡之補償試算
100,000
因協助消防機關
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