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根據消防法第 30 條規定:「依本法參加編組人員,因接受訓練、演習、服 勤致患病、傷殘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無法依前項規定 請領各項給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前項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 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綜觀本研究之研究範圍中,考量災害防救團體與義 勇消防人員,其人員身分別可能屬於無本職的屬性,故本研究在薪資基準設定上,
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即為新臺幣 34,430 元)為準,並 回推非公務體系並受勞保保障之災害防救人員,以勞工投保薪資等級第 14 級(即月 投保薪資為新臺幣 34,800 元)計算。針對以上說明,茲整理傷亡補償試算之補償金 基準設定如下:
(一)國軍、公務人員
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即月俸額新臺幣 34,430 元(俸點:520)。其警察人員與消防人員依警察人員條例第 22 條規定:「本 俸、年功俸之俸級及俸額,依附表一(如本報告附錄十六)之規定。警察人 員與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相互轉任時,除依本條例規定者外,適用公務 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其相當官等、官階(職等)及俸級之
對照換敘,依附表二(如本報告附錄十七)之規定。」又,該法第 3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在執行勤務中殉職者,其撫卹金基數內涵依其所任職務最高 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並比照戰地殉職人員加發撫卹金。」故依本研究 補償死亡案例基準對應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年功俸月支數額 即為新臺幣 44,420 元)計算;補償全殘案例基準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 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月俸額即為新臺幣 34,430 元)。
(二)民力災害防救人員:無本職者
本研究擬以義勇消防、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人民團體等 身分進行計算,雖然在實務上,無法斷定此類型人員是否具有原來職業,故 在此設定上,擬設定無本職身分的可能為優先。
基準設定以國民年金月投保金額為 17,280 元24為主;其災害防救人員受
「消防法」或「災害防救法」保障者,補償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 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25,即為新臺幣 34,430 元。
(三)民力災害防救人員:有本職者
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為新臺幣 34,800 元(投保薪資第 14 級)26,依據「勞 工保險條例」第 19 條規定,「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 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以現金發給 之保險給付,其金額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標準計算。…..其他 現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 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故本研究補償死亡案例以被保險人死亡當月起
(含當月)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基準設為新臺幣 34,800 元;補償全殘案 例以被保險人診斷失能日期當月起前 6 個月(含當月)平均月投保薪資基準 設為新臺幣 34,800 元。
24 月投保金額是計算保險費及各項給付金額的基準,在國民年金施行第1年,以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第一級(當時為17,280元)為月投保金額;第2年起,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 5% 時,即依該 成長率調整。目前月投保金額仍維持為17,280元。
25 依據「消防法」第30條第3項,及「災害防救法」第47條第3項規定,「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 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
26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勞動部勞動保2字第1030140136號令修正發布,自103年7月1日施行。
(四)替代役
依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35 條規定:「撫卹金基數之計算,按國軍志 願役上士二級之本俸加一倍為準;年撫卹金之計算,應隨同國軍志願役上士 二級之本俸調整支給之。」故一次撫卹金基數之俸額即 19,110 元 × 2,為新 臺幣 38,220 元;年撫卹金基數之俸額為新臺幣 19,110 元。
依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44、45 條規定,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之死亡 與殘廢給付規定,給付基數金額依志願役下士級月支薪俸計算為新臺幣 11,635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