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之死亡補償,按照各項給與標準內容,可分為撫卹金、補助費、慰問 金、保險、慰撫金與安全金,依補償經費來源分類,其各類型補償試算金額方法與 結果如下:
(一)政府部門:根據政府傷亡撫卹補償法令規定作為說明。
1.撫卹金:撫卹金之計算包含一次撫卹金、年撫卹金與勳績撫卹金。
首先,在一次撫卹金試算方面,依據「公務人員撫卹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冒險犯難加發 50%之一次撫卹金」,配合上述一次撫卹金基數的 基準,故試算金額為年功俸月支數額27× 2 倍 × 15 個基數 × 150%冒險犯 難加發,為新臺幣 1,998,900 元。
其次,在年撫卹金方面,依據「公務人員撫卹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 定:「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給與二十年」,配合上述年撫卹金基數的基 準,故試算金額為年功俸月支數額 × 2 倍 × 5 個基數 × 20 年,為新臺幣 8,884,000 元,逐年發給 444,200 元至撫卹期滿為止。
其三,在勳績撫卹金方面,依據「公務人員勳績撫卹金給與標準」第 3 條 第 2 款規定:「經總統明令褒揚者,發給新臺幣 36,000 元。」故勳績撫卹 金為新臺幣 36,000 元。
經以上各項撫卹金計算,在警察人員死亡撫卹金方面,試算金額共為新臺 幣 10,918,900 元。
2.補助費:補助費為公務人員死亡殮葬補助費,並依「公務人員死亡殮葬補 助費給與標準」第 2 條第 1 項規定:「火化者,補助 7 個月本(年功)俸俸 額;土葬者,補助 5 個月本(年功)俸俸額。」試算以最高補助標準而言,
即本俸月支數額 × 7 個月,為新臺幣 241,010 元。
3.慰問金:慰問金的來源為警察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殉職慰問金,按照「警察 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殉職慰問金發給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3 目規定:
「因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死或殉職者,發給金額為新臺幣 600
27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6條第1項第1款: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
萬元。」故慰問金為新臺幣 600 萬元。
(二)社會保險:根據本章第一節之貳,社會保險制度補償法令規定作為說明。
1.保險:在保險給付方面,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因公死亡者,給與 36 個月」,試算金額為本俸月支數額(保險俸額)× 36 個月,為新臺幣 1,239,480 元。
(三)非營利團體:根本章第一節之伍,基金會各保障範圍與互相抵觸內容作為說 明。
1.慰撫金:慰撫金的來源為財團法人新光人壽慈善基金會,按照「財團法人 新光人壽慈善基金會慰撫因公殉職警消人員暫行辦法」第 3 條規定:「依警 消人員於服勤期間,依法執行職務,遭遇外來突發之事故,致其身體蒙受 傷害,並以此傷害為直接原因,自傷害日起 180 日以內死亡者,由本會致 贈殉職警消人員慰撫金每名台幣 10 萬元整。」故慰撫金為新臺幣 10 萬元。
2.安全金:安全金的來源為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
按照「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執行勤務時遭受歹徒暴力攻擊,或於執行救災(難)現 場、救護現場、處理交通事故現場遭受外力撞擊致死者,發給新臺幣 300 萬元。」故安全金為新臺幣 300 萬元。
依照任職年資 15 年以內之警察人員,若因為執行災害防救任務導致死亡者,其 補償金額依照各類型補償規定之試算結果,依其經費來源分別為:政府部門約新臺 幣 17,159,910 元,社會保險約新臺幣 1,239,480 元,非營利團體約新臺幣 3,100,000 元;共計約新臺幣 21,499,390 元。本研究試算為預估金額,實際核發金額仍以銓敘 部認定為準;基金會以最從優金額計算,實際核發仍須由各基金會審核實際發給。
整理計算過程如表 4-9 所列。
表4-9 警察人員因執行災害防救任務造成死亡之補償試算
補
6,000,000
1.死亡者,120萬
3,000,000
執行勤務時遭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