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緊急應變的狀況下,考慮到民力應用協助警察與消防人員,其任務性質也可 能與災害防救有相關。因此日本政府制定相關規定,讓上述人員受應有補償之保障。
以協助警察的人員為例,可按照「警察官の職務に協力援助した者の災害給付に関 する法律」(有關警察職務協力援助者之災害給付法)於發生傷亡時給予補償;又消 防団員(義消)與水防団員(防汛志工),將按照「非常勤消防団員等に係る損害補 償の基準を定める政令」(有關義消人員等傷亡補償基準訂定政令)進行補償。
日本的勞工因執行災害防救任務所造成的傷亡,係屬於執行本職業務所造成之 傷害,故以「労働者災害補償保険法」進行補償。因此,無論是前開公務員與勞工 的身分,皆可看出日本在災害防救上並未特別制定法令,以保障原具有職業身分者。
然而,日本居民在社區防災的執行與推廣上,已儼然成為一種社區聯繫情感的 文化。因此,當災害來協助社區進行災害應變的居民,當發生傷亡時除了具有本職 以外者應按照「労働者災害補償保険法」給予補償;但執行人員亦可能包含無固定 雇主者(例如:自由業、無職者與退休人員等)。故日本訂定「災害対策基本法」第 84 條內容,除了獲得民力運用的同時,也能讓民力人員獲得應有保障。針對該條文 內容提到:「受市町村長、警察官、海上保安官,以及受災害派遣命令之自衛官授權 區域內的居民,進行緊急應變措施與相關工作,造成死亡與受傷,或是事後產生疾 病與殘疾等狀況時,依照此政令為基準,訂定各地方自治的相關條例,以進行人員 或是遺族與被扶養者等補償。」根據第 84 條可以看出其制定精神:
(一)民力人員須受特定對象指派,方可依法受到傷亡補償;
(二)補償範圍為災害防救工作,其中以緊急應變工作為主;
(三)人員的傷亡補償除了當事人與親屬,還有包含扶養者。
受該條文為基礎。各地方須制定補償方法「災害時において応急措置の業務に 従事した者の損害補償に関する条例」(災害緊急應變處理業務從事者之傷亡補償相 關條例),並依照相關條例由地方自治體給予人員傷亡給付。透過該法之制定要項,
對照我國目前的現況如表 3-2 所列:
表3-2 以日本「災害緊急應變處理業務從事者之傷亡補償相關條例」制定要項
災害緊急應變處理業務從事者之傷亡補償相關條例
災害緊急應變處理業務從事者之傷亡補償相關條例
與我國現況之對照
條項 要項 說明
第10条 解僱補償
當地方自治體照顧人員達 3年 後,若該員未完全康復,地方自 治體可以日平均薪資乘以1200 日,作為解僱的補償。
對照我國在人員發生職業傷 害後的長期給付限制,根據 各人員職業傷害等相關規定 上亦有其說明。
第11条 限制
1.在同一事故下,因其他法令或 條例受到療養等相關補償保 障(例如:「勞動基準法」或
「非常勤消防団員等に係る 損害補償の基準を定める政 令」等),本條例將不給予補 償。
2.如果事情是第三者的行為所 造成的,應該是由第三者進行 補償。
1.我國亦具有補償抵充的規 定。
2.針對第三者的行為造成人 員傷亡,目前僅能依照民 事對其第三者進行求償,
或 透 過 政 府 代 位 方 式 求 償,並未針對災害防救給 予專屬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