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應變計畫
第一節 災害應變中心之設立與運作
災害應變中心之設立與運作 為預防災害或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 施,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由區長視災害規模成立區級災害應 變中心;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 措施,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組成單位同時或提前成立緊急應變小 組;災害超過或可能超過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之掌控時,市長視災害規 模成立市級災害應變中心;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各級災害應變 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市級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組成單位同時或提 前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壹、 緊急應變小組之成立與運作
緊急應變小組除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之主要 任務外,於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前,緊急應變小組實扮演災害防救最高 決策單位及執行單位。
【應變措施】執行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之先期工作
(一) 成立時機
1. 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或預定成立時,區級災害 應變中心各編組組成單位之緊急應變小組依規定 成立。
2.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或預定成立時,區級災害 應變中心各編組組成單位之緊急應變小組依規定 成立。
3. 各級業務機關首長指示所屬緊急應變小組成立時。
4. 市長指示緊急應變小組成立時。
(二) 地震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之運作須因應緊急狀況動員集 合,以及為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先期工作做準備。
(三) 訂定地震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成立條件、動員、撤除時 機之規定。
(四) 設置地震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應有固定作業場所,配備
傳真、聯絡電話及相關必要設備,指定 24 小時聯繫待 命人員,受理電話及傳真通報,對於突發狀況,立即 反應與處理。
(五) 擬定地震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應主動聯繫協調與通報相 關作業規定,以執行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報、災 害搶救及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
【機關分工】
(一) 主辦機關:工務局。
(二) 協辦機關:本府相關局處。
貳、 災害應變中心之成立
災害應變中心為應變階段本市最高之決策單位,負責協調、整合、
指揮各任務編組單位執行各項搶救災任務、緊急處置及其他災害應變 重要作為。
【應變措施】災害應變中心之成立時
(一) 成立時機
1. 經災害業務主管機關首長向市長請示,市長同意 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2. 市長指示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3. 中央政府指示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二) 縮小編組及撤除時機:
1. 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時,指 揮官得縮小編組規模,對已無執行應變任務需要 者予以歸建。
2. 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已完成,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 相關機關或單位自行辦理時,指揮官得視狀況撤 除災害應變中心。
3. 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如災情重大,得酌留部分
編組人員,持續服務民眾。
(三) 地震災害應考量規模、震央位置及後續餘震影響等。
(四) 市長為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
(五) 優先進駐應變中心人員應隨時留意新聞、廣播,向值 班人員查詢確認情況後主動報到。
(六) 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組成單位派駐人員應於接獲通知 後在指定時間內到達災害應變中心完成報到手續;因 災害發生致電信通訊中斷時,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應不 待通知,主動到達災害應變中心完成報到手續。
(七) 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組成單位派駐機具應於接獲通知 後在指定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完成報到手續。
(八) 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組成單位依指揮官命令,提供人 力、機具支援。
(九) 視情況需要,開口合約對象、國軍、民間團體、義工、
企業、組織依相關規定辦理召集徵調。
(十) 災害應變中心應適時縮小編制或撤除,依權責劃分落 實各業務單位分工或分層負責辦理後續工作。
【機關分工】
(一) 主辦機關:工務局。
(二) 協辦機關:本府相關局處。
參、 災害發生前之運作
災害發生前之時間設定由預知天然災害即將來臨起,至災害案件 實際發生止。
【應變措施】災害應變中心執行之相關應變事宜
(一) 組織運作
1. 指揮官召集決策支援單位(含災害防救委員會應參
與緊急應變之工作人員及緊急應變專家支援群) 與
災害應變中心人員,召開應變中心會議,依據即
時資訊,運用災害潛勢資料,研商對策及預警措 施。
2. 各應變小組密切聯繫配合,整合應變資源派遣運 用,列管各機關進駐、派遣及其他地區支援之人員 物資、開口合約及各界捐贈物資及其他防救災相關 資源之使用狀況。
3. 指揮各任務編組執行警戒、疏散、緊急防處及其他 應變作為。
4. 財源之調度與支援。
5. 災害應變中心運作過程應確實記錄,包含災情資 料、報案資料、緊急處置、後續工作及其他相關事 項等。
6. 檢查橋樑及重要交通設施狀況。
7. 災害搶救及應急之機具、設備清點待命。
8. 準備各式制式表格。
(二) 資訊蒐集與通報
1. 預警監測系統之操作與應用。
2. 災情蒐集、通報、通訊系統之運作。
3. 利用各式傳播媒體、巡迴廣播車、村里廣播、里鄰 長,傳遞報告災害動態,指導民眾做好防範準備。
(三) 受災區域管理與管制
1. 受災區域之認定及緊急狀態之宣告。
2. 交通管制、秩序維持及犯罪防制。
3. 備妥電力、電信、供水等中斷後之應變措施。
(四) 避難疏散與緊急安置
1. 疏散危險地區居民至臨時避難收容所。
2. 通知本市緊急醫療網絡啟動應變機制,待命收治
傷病之受災民眾。
(五) 人命搜救與設施搶修
1. 河堤及灌溉系統決潰緊急搶修。
2. 高鐵、鐵路、公路及橋樑緊急搶修。
3. 漏油、漏氣事件緊急處理。
4. 對山崩坍方、土石流、農林工礦災害等情況,採取 緊急安全措施。
5. 掌握交通運輸工具及路線,執行救災人員及物資 之輸送。
6. 電力、自來水、瓦斯、電信等維生管線即時修護與供 應。
7. 火警之撲滅。
8. 加強巡邏搶救災害及排除道路障礙,維護交通暢通 9. 迅速處理斷落高壓電線。
10. 協助淹水嚴重地區及地下室淹水之抽除作業。
【機關分工】
(一) 主辦機關:工務局、警察局、民政局、社會局。
(二) 協辦機關:本府相關局處。
肆、 災害發生時之運作
災害發生時之時間設定由實際災害案件發生起,至達成搶救災任 務止。
【應變措施】各級應變中心應展開之各項應變救援作為
(一) 組織運作
1. 指揮官召集決策支援單位(含災害防救委員會應 參與緊急應變之工作人員及緊急應變 專家支援 群)與災害應變中心人員,召開應變中心會議,
依據即時資訊及災情資訊,運用災害潛勢資料,
研商緊急對策,防止災害擴大。
2. 適時洽請軍方支援,配合救災。
3.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迅速採取應變措施,各 編組應定時陳報災況。
4. 隨時統計災報。
5. 財源之調度與支援。
6. 視需要設置前進指揮所。
(二) 資訊蒐集與通報
1. 災情蒐集、通報、通訊系統之運作。
2. 強化播報地震動態與災害狀況能力,並隨時透過 傳播媒體、巡迴廣播車、里鄰長通報大眾。
3. 隨時統計查報受災民眾人數及緊急安置人數,將 統計資料通知災害應變中心。
(三) 受災區域管理與管制
1. 受災區域之認定及緊急狀態之宣告。
2. 交通管制、秩序維持及犯罪防制。
3. 備妥電力、電信、供水等中斷後之應變措施。
(四) 避難疏散與緊急安置
1. 疏散危險地區居民至臨時避難收容所。
2. 各區急救責任醫院應於災害期間,啟動應變機制,
並受衛生局指揮支援救護災區內傷病患。
(五) 人命搜救與設施搶修
1. 河堤及灌溉系統決潰緊急搶修。
2. 高鐵、鐵路、公路及橋樑緊急搶修。
3. 漏油、漏氣事件緊急處理。
4. 對山崩坍方、土石流、農林工礦災害等情況,採取 緊急安全措施。
5. 掌握交通運輸工具及路線,執行救災人員及物資
之輸送。
6. 電力、自來水、瓦斯、電信等維生管線即時修護與供 應。
7. 火警之撲滅。
8. 加強巡邏搶救災害及排除道路障礙,維護交通暢通 9. 迅速處理斷落高壓電線。
10. 協助淹水嚴重地區及地下室淹水之抽除作業。
【機關分工】
(一) 主辦機關:工務局。
(二) 協辦機關:本府相關局處。
伍、 災害發生後之運作
災害發生後之時間設定由搶救任務之善後工作執行起,至應變階 段結束止。
【應變措施】各級應變中心應執行各項之應變與善後作為
(一) 組織運作
1. 社會援助資源之整合調度配合。
2. 視災情需要協調國軍支援人力及機具,配合復原 工作。
3. 財源之調度與支援。
4. 救濟物資之調度及行政支援事項。
5. 防止二次災害事項。
(二) 資訊蒐集與通報
1. 災情蒐集、通報、通訊系統之運作。
2. 迅速查報統計彙整災情。
(三) 受災區域管理與管制
1. 確保交通道路及系統之安全性。
2. 緊急交通運輸、捷運營運維持。
3. 恢復社會秩序,協助受災民眾返家。
4. 辦理水、電、瓦斯、通訊等緊急生活維持事項。
5. 辦理受災民眾善後慰問及心理輔導等事宜,安置 無家可歸之受災民眾。
6. 動員防疫人員,掌握受災區域衛生狀況執行受災 區域預防與居民保健。
7. 為防止病蟲害蔓延,針對農作物狀況採行防治措施
8. 動物飼養場所之安全、衛生及防疫措施。
9. 垃圾清理。
(四) 受災民眾緊急安置
1. 安置無家可歸之受災民眾。
2. 維持緊急避難收容所之運作。
(五) 罹難者處理與受損設施處置
1. 罹難者屍體搜索、身分確認及善後處理。
2. 路樹、交通號誌、道路、橋樑、電力、電信、自來水、
瓦斯管、防洪排水設施及其他公共設施損壞之搶修 復舊。
3. 動員專技人員迅速鑑定建築物及其他設施損害程 度並作緊急修復。
【機關分工】
(一) 主辦機關:工務局。
(二) 協辦機關:本府相關局處。
第二節 資訊蒐集
為有效執行災時應變措施,使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得以迅述
研判災情,進行適當之指揮決策,必須有賴於災時災害防救相關資訊 的即時掌控,使決策者於最短時間內獲知各區災情狀況,下達正確研 判,防止災情擴大。
【應變措施】中央、本市與各區等相關單位災情之資訊蒐集、傳遞
(一) 災害防救資訊之蒐集,應包含下列各項:
1. 靜態資訊系統:中央、市府、公共事業、及民間等相 關災害防救單位之資訊、充實災情模擬分析之相關 資訊、可提供災情研判救災處理等專業人才之資訊 等。
2. 動態資訊系統:本府各單位蒐集通報之災情。
(二) 未來應整合結合現有各類監測之裝備(如里鄰巷道間 裝設之錄影機、交通控制中心之交通橋樑所設置之監 測系統等),並配合警消機制,確實掌控本市災時資 訊。
(三) 災情傳遞上應透過區、里、鄰系統加強災情狀況之監 控及回報。
【機關分工】
(一)
主辦機關:工務局、消防局。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