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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應變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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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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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應變計畫

第一節 災害應變中心之設立與運作

災害應變中心之設立與運作 為預防災害或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 施,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由區長視災害規模成立區級災害應 變中心;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 措施,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組成單位同時或提前成立緊急應變小 組;災害超過或可能超過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之掌控時,市長視災害規 模成立市級災害應變中心;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各級災害應變 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市級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組成單位同時或提 前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壹、 緊急應變小組之成立與運作

緊急應變小組除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之主要 任務外,於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前,緊急應變小組實扮演災害防救最高 決策單位及執行單位。

【應變措施】執行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之先期工作

(一) 成立時機

1. 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或預定成立時,區級災害 應變中心各編組組成單位之緊急應變小組依規定 成立。

2.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或預定成立時,區級災害 應變中心各編組組成單位之緊急應變小組依規定 成立。

3. 各級業務機關首長指示所屬緊急應變小組成立時。

4. 市長指示緊急應變小組成立時。

(二) 地震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之運作須因應緊急狀況動員集 合,以及為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先期工作做準備。

(三) 訂定地震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成立條件、動員、撤除時 機之規定。

(四) 設置地震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應有固定作業場所,配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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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聯絡電話及相關必要設備,指定 24 小時聯繫待 命人員,受理電話及傳真通報,對於突發狀況,立即 反應與處理。

(五) 擬定地震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應主動聯繫協調與通報相 關作業規定,以執行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報、災 害搶救及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

【機關分工】

(一) 主辦機關:工務局。

(二) 協辦機關:本府相關局處。

貳、 災害應變中心之成立

災害應變中心為應變階段本市最高之決策單位,負責協調、整合、

指揮各任務編組單位執行各項搶救災任務、緊急處置及其他災害應變 重要作為。

【應變措施】災害應變中心之成立時

(一) 成立時機

1. 經災害業務主管機關首長向市長請示,市長同意 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2. 市長指示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3. 中央政府指示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二) 縮小編組及撤除時機:

1. 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時,指 揮官得縮小編組規模,對已無執行應變任務需要 者予以歸建。

2. 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已完成,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 相關機關或單位自行辦理時,指揮官得視狀況撤 除災害應變中心。

3. 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如災情重大,得酌留部分

編組人員,持續服務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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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地震災害應考量規模、震央位置及後續餘震影響等。

(四) 市長為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

(五) 優先進駐應變中心人員應隨時留意新聞、廣播,向值 班人員查詢確認情況後主動報到。

(六) 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組成單位派駐人員應於接獲通知 後在指定時間內到達災害應變中心完成報到手續;因 災害發生致電信通訊中斷時,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應不 待通知,主動到達災害應變中心完成報到手續。

(七) 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組成單位派駐機具應於接獲通知 後在指定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完成報到手續。

(八) 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組成單位依指揮官命令,提供人 力、機具支援。

(九) 視情況需要,開口合約對象、國軍、民間團體、義工、

企業、組織依相關規定辦理召集徵調。

(十) 災害應變中心應適時縮小編制或撤除,依權責劃分落 實各業務單位分工或分層負責辦理後續工作。

【機關分工】

(一) 主辦機關:工務局。

(二) 協辦機關:本府相關局處。

參、 災害發生前之運作

災害發生前之時間設定由預知天然災害即將來臨起,至災害案件 實際發生止。

【應變措施】災害應變中心執行之相關應變事宜

(一) 組織運作

1. 指揮官召集決策支援單位(含災害防救委員會應參

與緊急應變之工作人員及緊急應變專家支援群) 與

災害應變中心人員,召開應變中心會議,依據即

(4)

時資訊,運用災害潛勢資料,研商對策及預警措 施。

2. 各應變小組密切聯繫配合,整合應變資源派遣運 用,列管各機關進駐、派遣及其他地區支援之人員 物資、開口合約及各界捐贈物資及其他防救災相關 資源之使用狀況。

3. 指揮各任務編組執行警戒、疏散、緊急防處及其他 應變作為。

4. 財源之調度與支援。

5. 災害應變中心運作過程應確實記錄,包含災情資 料、報案資料、緊急處置、後續工作及其他相關事 項等。

6. 檢查橋樑及重要交通設施狀況。

7. 災害搶救及應急之機具、設備清點待命。

8. 準備各式制式表格。

(二) 資訊蒐集與通報

1. 預警監測系統之操作與應用。

2. 災情蒐集、通報、通訊系統之運作。

3. 利用各式傳播媒體、巡迴廣播車、村里廣播、里鄰 長,傳遞報告災害動態,指導民眾做好防範準備。

(三) 受災區域管理與管制

1. 受災區域之認定及緊急狀態之宣告。

2. 交通管制、秩序維持及犯罪防制。

3. 備妥電力、電信、供水等中斷後之應變措施。

(四) 避難疏散與緊急安置

1. 疏散危險地區居民至臨時避難收容所。

2. 通知本市緊急醫療網絡啟動應變機制,待命收治

傷病之受災民眾。

(5)

(五) 人命搜救與設施搶修

1. 河堤及灌溉系統決潰緊急搶修。

2. 高鐵、鐵路、公路及橋樑緊急搶修。

3. 漏油、漏氣事件緊急處理。

4. 對山崩坍方、土石流、農林工礦災害等情況,採取 緊急安全措施。

5. 掌握交通運輸工具及路線,執行救災人員及物資 之輸送。

6. 電力、自來水、瓦斯、電信等維生管線即時修護與供 應。

7. 火警之撲滅。

8. 加強巡邏搶救災害及排除道路障礙,維護交通暢通 9. 迅速處理斷落高壓電線。

10. 協助淹水嚴重地區及地下室淹水之抽除作業。

【機關分工】

(一) 主辦機關:工務局、警察局、民政局、社會局。

(二) 協辦機關:本府相關局處。

肆、 災害發生時之運作

災害發生時之時間設定由實際災害案件發生起,至達成搶救災任 務止。

【應變措施】各級應變中心應展開之各項應變救援作為

(一) 組織運作

1. 指揮官召集決策支援單位(含災害防救委員會應 參與緊急應變之工作人員及緊急應變 專家支援 群)與災害應變中心人員,召開應變中心會議,

依據即時資訊及災情資訊,運用災害潛勢資料,

研商緊急對策,防止災害擴大。

(6)

2. 適時洽請軍方支援,配合救災。

3.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迅速採取應變措施,各 編組應定時陳報災況。

4. 隨時統計災報。

5. 財源之調度與支援。

6. 視需要設置前進指揮所。

(二) 資訊蒐集與通報

1. 災情蒐集、通報、通訊系統之運作。

2. 強化播報地震動態與災害狀況能力,並隨時透過 傳播媒體、巡迴廣播車、里鄰長通報大眾。

3. 隨時統計查報受災民眾人數及緊急安置人數,將 統計資料通知災害應變中心。

(三) 受災區域管理與管制

1. 受災區域之認定及緊急狀態之宣告。

2. 交通管制、秩序維持及犯罪防制。

3. 備妥電力、電信、供水等中斷後之應變措施。

(四) 避難疏散與緊急安置

1. 疏散危險地區居民至臨時避難收容所。

2. 各區急救責任醫院應於災害期間,啟動應變機制,

並受衛生局指揮支援救護災區內傷病患。

(五) 人命搜救與設施搶修

1. 河堤及灌溉系統決潰緊急搶修。

2. 高鐵、鐵路、公路及橋樑緊急搶修。

3. 漏油、漏氣事件緊急處理。

4. 對山崩坍方、土石流、農林工礦災害等情況,採取 緊急安全措施。

5. 掌握交通運輸工具及路線,執行救災人員及物資

(7)

之輸送。

6. 電力、自來水、瓦斯、電信等維生管線即時修護與供 應。

7. 火警之撲滅。

8. 加強巡邏搶救災害及排除道路障礙,維護交通暢通 9. 迅速處理斷落高壓電線。

10. 協助淹水嚴重地區及地下室淹水之抽除作業。

【機關分工】

(一) 主辦機關:工務局。

(二) 協辦機關:本府相關局處。

伍、 災害發生後之運作

災害發生後之時間設定由搶救任務之善後工作執行起,至應變階 段結束止。

【應變措施】各級應變中心應執行各項之應變與善後作為

(一) 組織運作

1. 社會援助資源之整合調度配合。

2. 視災情需要協調國軍支援人力及機具,配合復原 工作。

3. 財源之調度與支援。

4. 救濟物資之調度及行政支援事項。

5. 防止二次災害事項。

(二) 資訊蒐集與通報

1. 災情蒐集、通報、通訊系統之運作。

2. 迅速查報統計彙整災情。

(三) 受災區域管理與管制

1. 確保交通道路及系統之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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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緊急交通運輸、捷運營運維持。

3. 恢復社會秩序,協助受災民眾返家。

4. 辦理水、電、瓦斯、通訊等緊急生活維持事項。

5. 辦理受災民眾善後慰問及心理輔導等事宜,安置 無家可歸之受災民眾。

6. 動員防疫人員,掌握受災區域衛生狀況執行受災 區域預防與居民保健。

7. 為防止病蟲害蔓延,針對農作物狀況採行防治措施

8. 動物飼養場所之安全、衛生及防疫措施。

9. 垃圾清理。

(四) 受災民眾緊急安置

1. 安置無家可歸之受災民眾。

2. 維持緊急避難收容所之運作。

(五) 罹難者處理與受損設施處置

1. 罹難者屍體搜索、身分確認及善後處理。

2. 路樹、交通號誌、道路、橋樑、電力、電信、自來水、

瓦斯管、防洪排水設施及其他公共設施損壞之搶修 復舊。

3. 動員專技人員迅速鑑定建築物及其他設施損害程 度並作緊急修復。

【機關分工】

(一) 主辦機關:工務局。

(二) 協辦機關:本府相關局處。

第二節 資訊蒐集

為有效執行災時應變措施,使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得以迅述

(9)

研判災情,進行適當之指揮決策,必須有賴於災時災害防救相關資訊 的即時掌控,使決策者於最短時間內獲知各區災情狀況,下達正確研 判,防止災情擴大。

【應變措施】中央、本市與各區等相關單位災情之資訊蒐集、傳遞

(一) 災害防救資訊之蒐集,應包含下列各項:

1. 靜態資訊系統:中央、市府、公共事業、及民間等相 關災害防救單位之資訊、充實災情模擬分析之相關 資訊、可提供災情研判救災處理等專業人才之資訊 等。

2. 動態資訊系統:本府各單位蒐集通報之災情。

(二) 未來應整合結合現有各類監測之裝備(如里鄰巷道間 裝設之錄影機、交通控制中心之交通橋樑所設置之監 測系統等),並配合警消機制,確實掌控本市災時資 訊。

(三) 災情傳遞上應透過區、里、鄰系統加強災情狀況之監 控及回報。

【機關分工】

(一)

主辦機關:工務局、消防局。

(二)

協辦機關:本府相關局處。

第三節 災情查報與通報

災情資訊之通報,應依循事前研擬之通報機制,由消防、警察、

民政、水利、中央共同組成完備災情通報系統,以確實將災情傳遞至 決策者,以確實進行相關緊急搶救應變措施。

壹、 災情查報

【應變措施】訂定查報作業規定及流程

(一) 強化災情查報之消防、警察、民政與水利體系,訂定

查報作業規定及流程。

(10)

(二) 以災情分層蒐集及回報觀念,建置災情蒐報傳遞之機 制及流程。

【機關分工】

(一) 主辦機關:消防局、民政局、警察局。

(二) 協辦機關:本府相關局處。

貳、 災情通報

【應變措施一】統一災情通報之彙整及管理之方式

(一) 建立資訊處理標準作業程序、統一表單,加速災時資 訊傳遞及掌控災情處理狀況。

(二) 災情通報格式之建置及處理

1. 各級單位訊息內容通報應使用統一規定格式(由 災害防救專責單位訂定之)。

2. 災情描述除狀況描述外,應包括災害位置、範圍。

(三) 資訊通報與處理

1. 同一災害案件的蒐集、通報、派遣、回報等訊息應整 合同一個災情代碼中。

2. 對於市民之報案,應以地理資訊系統先行整理,

以減少同一災害範圍內有多起報案之情形,距離 近者派同一組勘災人員查看,減少救災資源的使用

3. 災情資料備份之建置。

(四) 各通報單位應訂定災情蒐集通報作業執行計畫,以落 實災情蒐集通報作業,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未成立時,

災情亦應依作業權責循行政系統逐級通報,並橫向聯 繫通報消防及相關單位。

【機關分工】

(一) 主辦機關:消防局、民政局、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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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協辦機關:本府相關局處。

【應變措施二】因應災害類型,購置足量及適當之通訊設施及器材

(一) 災區前進指揮所應加強其災情傳輸設備及機具(如不 斷電、網路及傳真機等)。

(二) 為防止因災情發生,而阻斷災情之傳遞,長期目標以 規劃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各災害防救業務單位及災害 預警訊息發佈單位間之通訊以寬頻有線網路、語音專 線為主。為防止災害時產生通訊中斷,在市、區級災 害應變中心架設無線網路、衛星通訊系統及多點傳真 系統為備援方法。

(三) 災情通訊設備之緊急重建

1. 災時機動調度移動式無線及衛星基地台,迅速恢 復通信。

2. 其它通訊資源如民間無線電團體、軍方通信部隊應 納入可用的備援項目中。

【機關分工】

(一) 主辦機關:消防局、民政局、警察局。

(二) 協辦機關:本府相關局處。

第四節 災區管理與管制

各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受市級災害應變中心之指揮,執行區內有關 受災區域治安維護、輕微災害之搶修、垃圾清理、交通秩序維護及交通 狀況查報;災害期間,監視市場以防止物價波動、受災民眾收容救濟 救護醫療災情勘查及其他防救天然災害事宜。

壹、 警戒區域劃設與安全維護

配合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之命令,公告劃設一定區域範圍,執行

或限制民眾進入,以維護民眾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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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變措施】執行受災區域之公告、安全維護及執行警戒、管制工作

(一) 配合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公告劃設一定區域範圍,執 行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措施。

(二) 警戒區域劃設後,統一發佈新聞,運用大眾傳播媒體 加強宣導,促使民眾遵循。

(三) 由各地警察機關執行受災區域之警戒治安維護與秩序 維持等相關事項。

【機關分工】

(一) 主辦機關:警察局。

(二) 協辦機關:新聞局。

貳、 交通管制

災害現場透過交通管制措施及有系統的指揮調度來實施搶救,可 達迅速、順利救災,以減輕民眾生命財產損失,迅速恢復民生正常運 作。

【應變措施】受災區域交通管制維持交通運輸通暢

(一) 受災區域需先確保救災人員之安全方可進入。

(二) 受災區域交通管制除疏導交通禁止非救災車輛進入受 災區域,並劃設警戒區及記者採訪區,與受災區域隔 離以免影響救災工作。

(三) 於接獲災害訊息時,各執行交通管制疏導單位,應立 即派員到達現場實施管制。

(四) 絕對禁止災害區外圍有人車進入,但搶救災害之工程 車輛、特種車輛及救災、消防車等應優先進入受災區 域,並注意疏散滯留受災區域及救災運輸路線之人車,

排除疏散幹道障礙,以免救災車輛受阻。

(五) 重大災害發生後,應設定人車疏散指示牌於各重要路

口,以便有效疏導管制人車。

(13)

(六) 重大災害發生後應立即提供各地下、立體及綜合停車 場供受災民眾避難使用,另於防迅期間應加強管轄各 公有堤外收費停車場維護人、車安全。

(七) 災害發生後應立即在最短時間內恢復交通管制設施正 常之運作。

【機關分工】

(一) 主辦機關:警察局。

(二) 協辦機關:交通局。

參、 障礙物處置對策

地震災害發生時,因施工物品的掉落,土石崩落、決堤等產生大 量障礙物,將障礙物去除來確保其交通、物資、人員等能夠順利的輸 送,受災民眾才能於更短期間內恢復正常的生活。

【應變措施一】去除道路上之障礙物

去除道路上的障礙物,以協助受災民眾疏散及搶救災車輛、

機具進入受災區域。

【機關分工】

主辦機關:工務局。

【應變措施二】去除河川中之障礙物

去除河川中的障礙物,避免造成水流不通暢導致河水高漲 而釀成淹水等二次災害之產生。

【機關分工】

主辦機關:水利局。

【應變措施三】負責災區垃圾、廢棄物清除、搬運、銷毀等事宜

(一)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應配備小山貓、挖土機等機具,於 第一時間提供受災民眾服務。

(二) 當災害發生時應立即使用開口合約立即進行救災,如

有不足始動員協力廠商,可縮短救災時間。

(14)

(三) 進行災區垃圾、廢棄物之清除等工作事宜。

【機關分工】

主辦機關:環保局。

第五節 緊急動員

災害防救動員機制之啟動,首先應確定災區安全性,再將人員分 三階段進入災區,第一階段為安全管制人員,第二階段為緊急應變小 組人員,第三階段為民眾、媒體等,以維持災區現場狀況及人員之之 管制。

壹、 人員與物資之動員

平時積極充實本市各項搶救機具、設備及人員之整備,於災害來 臨時確實掌握現有搶救資源,並依災害種類即時調派相關人員、車輛 及機具進行搶救以發揮最大功效,有效降低災害程度。

【應變措施】依據建置之救災機具、人力等資源表,配合災害狀況,進 行資源調度

(一) 災時動員各類專家技術人員及營繕機械等協助救災有 關事宜。

(二) 對本府各單位所擁有可供救災之人力、機具、車輛等 所有資源,整合納入市級災害應變中心,統一動員、

指揮、調派,才能有效運用資源,發揮整體救災效率;

對於民間或國軍支援之人力、機具、車輛,亦應納入,

統合調派運用。

(三) 接獲緊急徵用命令後,應依據救災機具表,緊急調派 車輛支援。

(四) 於應變中心成立時請求調度本市轄內各政府機關、公、

民營事業或國軍部隊支援相關救災人力、車輛裝備時,

由災害應變中心依災害種類調度派遣。

【機關分工】

(15)

主辦機關:工務局、消防局。

貳、 跨縣市支援

重大地震災害發生時,搶救災力量不足時,應立即請求鄰近縣市 進行援助。

【應變措施】依據跨縣市支援協定請求鄰近縣市進行支援

(一) 鄰近縣市雙方平日即建立聯絡方式,於申請支援時並 指派攣繫人員協調聯繫共同執行災害處理事宜。

(二) 與鄰近縣市進行協商,訂定相互支援協定,當災害發 生時本市救災資源不足,應立即請求鄰近縣市根據協 定進行協助。

(三) 支援協議雙方為使根據協定所實施之救援活動能順利 進行災害搶救,需提供彼此相關人物力資源、地理位 置及特殊處理狀況等,並得適時共同施行必要之演習 訓練。

(四) 申請支援鄰近縣市救災時,應敘明災情、地點、現場 指揮官、通訊頻率、聯絡代號與所需支援人員車輛、裝 備、器材數量、行車動線及其他等應注意事項。

(五) 支援單位抵達災害發生地點後,向被支援單位報到、

協調,服從指揮官並執行所賦予之任務,且盡最大努 力完成災害搶救任務。

【機關分工】

主辦機關:工務局、消防局。

參、 國軍支援

重大地震災害發生時,情況嚴重且無法因應處理時,應立即申請 當地國軍支援。

【應變措施】依據災害防救法及申請國軍支援災害處理辦法請求國軍派 遣搶相關人、物力支援

(一) 由本府統一與國軍部隊進行協商簽訂支援協定,當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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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發生且無法因應處理時,可依簽訂協議之申請管道 請求支援。

(二) 平日可依災情需要配合相關救災演練,於發生重大災 害時,可立即投入救災或由本府災害應變中心統一調 派協助消防救災。

(三) 平日應與各軍事機關訂定消防安全防護支援協定計畫,

並訂定消防搶救計畫配合消防演練,於軍事單位發生 消防災害本身無法防護時,由本市派遣消防人力搶救 支援。

【機關分工】

(一) 主辦機關:兵役局。

(二) 協辦機關:消防局。

肆、 民間支援

災害發生時,民間力量之支援是不可或缺的,有民間力量投入可 加速搶救災工作之進行。

【應變措施】依據與民間相互支援協定,請求民間團體協助

(一) 建立各區可供動員之專業技術人員及外語人員之名冊 及規定,當災害發生時可立即請求鑑定與服務。

(二) 各民間救難團體及義消組織應於平時進行演練,使各 民間單位熟悉作業程序,以利災害發生時搶救工作之 推行。

(三) 各區急救責任醫院應於災害期間,啟動應變機制,並 受衛生局指揮支援救護災區內傷病患。

【機關分工】

(一) 主辦機關:工務局、消防局。

(二) 協辦機關: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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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避難疏散及緊急收容安置

針對地震災害之無預警、受災面積廣大,以及必然發生餘震之二 次災害等特性,妥善規劃避難疏散與緊急收容安置所責任區,並進行 定期與不定期之宣導與演練,俾使相關作業人員與民眾,均得於地震 災害發生時,均能於最短時間內進入收容場所並獲得妥適之安置與照 顧。

壹、 避難疏散通知、引導

各災害防救業務單位應確實掌控高地震災害潛勢地區、山坡地危 險聚落、危險社區等狀況,透過災害警報通信網,將相關資料傳送至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並依事前已訂定之避難疏散機制及辦法,執行災 民引導、疏散等緊急措施。

【應變措施】開設警察、消防、民政專用災情通報及通訊頻道。並強化災 害防救通信系統及設備

(一) 於消防局、警察局警備指揮車上加裝移動式緊急廣播 及警報設備、強力擴音器等設備,以利災害現場訊息 傳遞。

(二) 利用設置感應式監測及通報裝置,將訊息以無線電波、

有線光纖等方式傳至各級災害應變中心,由應變中心 統一發布避難疏散通知。

(三) 於各區公所、警察局、消防隊等適當場所,增設行動 通信基地台,並強化不斷電系統。

(四) 災前即開放警察、消防與民政專用頻道及電話專線,

以利執行避難疏散作業。

(五) 架設災害警報通信網,藉由警報發布,使民眾於災前 即作出避災搶險動作。

(六) 加強村里廣播宣導與告知民眾避難需要注意事項之通 知。

(七) 動員各區公所民政體系之村里長及村里幹事,進行民

眾避難疏散勸導工作,並協調警察、消防單位協助進

行避難疏散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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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分工】

主辦機關:警察局、民政局、消防局。

貳、 受災區域之民眾與機具之運輸

為確保受災區域民眾輸運及運輸作業能於最短時間內完成,應有 完備之機具調度計畫及運輸路線規劃,將民眾運送至緊急收容安置所

【應變措施】擬定受災民眾輸運交通工具之運輸計畫

(一) 調用車輛配合災民疏散接運、救災人員、器材、物資之 運輸事項。

(二) 協調客運業者,於災時動員人車前往災區接運民眾至 避難收容場所。

(三) 依實際救災所需,通知各公車業者所需之人車數量、

用車時間及救災地點,即時前往接運災區民眾。區災 害應變中心得請求市級災害應變中心協調大眾運輸工 具支援,進行避難疏散地區民眾之優先調度車輛支援 計畫。

(四) 有關器材、物資之運輸則依已訂定開口合約支應,遇 有非常災害緊急需要,經檢討本身能量不足,可經由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循災害防救體系,下達指示徵調所 需車輛支援。

(五) 應視災情需要辦理緊急運送,並得請求交通運輸機關 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協助陸海空交通設施之緊急運送,

並得徵調民間機具及設備。

(六) 避難者原則上以統一之交通工具接運,避免因私人交 通運輸工具阻斷道路或影響交通。

【機關分工】

主辦機關:交通局。

參、 緊急收容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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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受災區域民眾輸運及運輸作業能於最短時間內完成,應有 完備之機具調度計畫及運輸路線規劃,將民眾運送至緊急收容安置所。

【應變措施】進行災民收容所指定、分配、布置與管理事項

(一) 加強執行緊急收容所內災民登記、收容、編管、服務、

救濟、慰問與遣散等事宜。

(二) 針對各區之獨居老人、身心障礙者、孤兒院、弱勢團體 等進行緊急安置。

(三) 加強及增設各區緊急安置所之通訊軟硬體設施及設備,

以隨時掌控災情傳遞及運輸路線之通順,並與第二、

第三緊急臨時安置地點保持機動性聯絡,預作隨時開 設之準備。

(四) 請求民間團體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等志工之協助,協 助受災居民心理輔導、慰問事宜。

(五) 對疏散後之危險山坡、低漥或可能受災地區,相關業 務單位應派員做適當處理之後,認無安全顧慮時,居 民始得返家,並隨時追蹤及掌控居民返家後之情況。

(六) 緊急安置場所之設置及管理

1. 區級指揮官視實際情形,就臨近學校或寺廟進行 災區民眾安置。

2. 安置場所除應考量熱食、盥洗、禦寒衣物等物資供 應及存放地點,並增購通訊軟硬體設施及設備,

隨時掌控災情傳遞及運輸路線之通順,以確保收 容安置場所之安全。

3. 對疏散後之危險山坡、土石易滑動或地質較差等地 區,工務局應派員做適當處理補強工程之後,認 無安全顧慮時,居民始得返家,並隨時追蹤及掌 控居民返家後之情況。

4. 本市業務執行單位應隨時統計查報災民人數,並

將收容所人數通知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救濟組辦理

救濟事宜。

(20)

【機關分工】

(一) 主辦機關:社會局、民政局、教育局、區公所。

(二) 協辦機關:本府各相關局處。

肆、 跨縣市收容計畫

依受災民眾的避難及收容情況,如有必要辦理受災區域外之跨縣 市避難收容時,得透過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及相關機關請求協助。

【應變措施】依已訂定之安置場所互助協議,執行跨縣市收容

(一) 定期檢討跨縣市相互支援協定。

(二) 利用災前與鄰近縣市訂定之相互支援協定,如災情持 續擴大,透過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及相關機關請求協助。

(三) 如需執行災區民眾跨縣市收容時,本市得設專門單位 負責安排及協助災區民眾。

【機關分工】

主辦機關:社會局、民政局。

第七節 急難救助及後續醫療

各區於地震災害發生進行急難救助時,應先運用災前已簽訂有關 物資、裝備、器材調度開口合約廠商與專業技術人員之支援計畫,進 行搶救工作,如當災情持續擴大時,急需社會救助及支援時,由災害 應變中心集中發布訊息,請求中央、民眾、企業組織、國際救災組織及 志工團體之協助,並將援助之人員調派、設備、物資集中列冊管理。

壹、 急難救助作業

災情受理單位(119、110 或災害應變中心)受理報案後,應迅速派 遣消防分隊前往救援,並要求回報詳細災情狀況,如人力或設備不足 則另派人力與設備前往支援,並供給災民熱食、口糧及衣物後,立即 送至緊急安置所及醫院救助,以確保救災安全及急難救助行動之進行。

【應變措施】啟動消防局轄區分隊救護人力前往執行救護任務,如遇救

護能量超載,啟動急救責任醫院分區及跨區支援,共同執行緊急醫療

救護工作。若災情持續擴大時,請求中央、民間企業、社團組織、國際救

(21)

災組織及志工團體協助投入社會救助工作。

(一) 調派責任醫院及衛生所人員參與緊急醫療工作。

(二) 評估設立災區救護站,進行緊急醫療作業。

(三) 醫療機構與醫事人員之指揮調派、醫療器材及藥品之 供應調度及提供災區緊急醫療與後續醫療照顧事項。

【機關分工】

(一) 主辦機關:消防局、衛生局。

(二) 協辦機關:本府各相關局處。

貳、 後續醫療

對於經緊急醫療救護後轉送醫院之災民,應提供其後續之醫療諮 詢及住院協調事宜。

【應變措施】持續對相關傷患到院之後續醫療照護

(一) 彙整傷患人數、傷病情形及就醫動向等資料。

(二) 對於送醫後無須住院但無家可歸者,安排至本市緊急 收容所。

(三) 執行災區巡迴保健服務,持續辦理災時之醫療服務,

使民眾獲得方便有效的醫療服務。

(四) 積極輔導及重建災區民眾心理,提供免費醫療諮詢服 務。

【機關分工】

(一) 主辦機關:衛生局。

(二) 協辦機關:社會局。

第八節 物資調度供應

地震災害發生後,由於房屋倒塌淹沒、維生管線中斷等,致使大

多的災民疏散至收容場所避難。對於避難收容所內之災民,應提供飲

(22)

用水、食物、生活相關物資,並擬定必要之供給計畫。

壹、 緊急救濟民生物資供應

救濟物資供給主要係以滿足災區民眾日常生活基本需求,應確實 提供民生物資、熱食及乾糧、生活必需品等應急物資及設備,以確保 災時民眾衣食無虞。

【應變措施】各區應隨時掌控災時狀況,進行救濟物資及設備緊急調 度

(一)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應辦理食物、飲用水及生活必需品 調度、供應之存放等事宜,應以集中統一調度為原則;

對於土石流危險溪流潛勢地區及高淹水潛勢地區,其 維生應急物資調度分配應列為第一優先考量。

(二) 救濟物資及水源、日常必需品之供給,應考量各區人 口數量及地區特性,優先儲備,以避免災時物資供應 的短缺。

【機關分工】

(一) 主辦機關:社會局、經濟發展局、區公所。

(二) 協辦機關:本府各相關局處。

貳、 調度、供應之協調與支援

當本市之救濟物資不足,需協調調度時,得請求相關機關或中央 災害應變中心調度聯絡。

【應變措施一】依救濟物資調度與供應計畫進行物資調度

(一) 依事先規劃之救濟物資調度與供應計畫及開口契約,

進行救濟物資調度與供應,另由各區啟動跨區合作之 機制,提供災民救濟物資。

(二) 依事前已擬定之供應物資處理原則,必要時各區需啟 動跨區合作之機制,提供受災民眾救濟物資。

(三) 機動請求中央及各級災害應變中心等協助

【機關分工】

(23)

(一) 主辦機關:經濟發展局、社會局、區公所。

(二) 協辦機關:本府各相關局處。

【應變措施二】妥善管理與分配外界捐贈之物資

(一) 成立單一窗口並設置專線電話,辦理各界捐贈救災物 資之綜合協調統籌調度事宜。

(二) 妥善管理外界捐贈之救濟物資,並將品名、數量、管 理單位、負責人及聯絡電話造冊列管。

【機關分工】

(一) 主辦機關:社會局、經濟發展局、區公所。

【應變措施三】聯繫相關單位進行物資調度

(一) 聯繫災害應變中心,確認各災區災民迫切需要物資之 種類、數量與指定送達地區、集中地點等資訊,協調 各物品捐贈單位進行援助。

(二) 各級業務機關可視需要協調民間業者協助食物、飲用 水、藥品醫材及生活必需品等之供應。

(三) 聯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供應調節救災 糧食。

【機關分工】

(一) 主辦機關:經濟發展局、社會局、區公所。

(二) 協辦機關:本府各相關局處。

第九節 提供民眾災情資訊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應掌握災情狀況,並藉由傳播媒體之協助,統 一將氣象狀況、災區受損情形、維生管線、交通設施、公共設施等受損 與修復情形,提供予民眾。

壹、 災情發佈與媒體聯繫

災情及相關災訊發佈應由統一窗口對外發布訊息,並透過傳播媒

體之協助,使民眾確實瞭解災情最新動態,隨時掌控災情變化。災情

(24)

發布由新聞局負責,並設專人負責與媒體聯繫,避免災情在傳遞與發 佈上,產生訊息誤傳與預判狀況。

【應變措施】運用電子、平面媒體加強宣導相關災害訊息

(一) 整合災害應變中心提供之防救災措施等各項資訊,於 各公民營廣播電台、有線電視系統及其他各媒體聯繫 密集配合插播,並與媒體保持密切聯繫,機動配合災 害應變中心之緊急宣導事項。

(二) 天然災害停止辦公、上課通報訊息發布作業。

(三) 統一發佈災情相關訊息(包含災情資訊、警戒疏散區 域、上班上課、志工動員、交通措施、垃圾清運、搶修資 訊等消息)。

【機關分工】

(一) 主辦機關:新聞局。

(二) 協辦機關:人事處。

貳、 災情之諮詢

設置專用電話與單一窗口,提供民眾災情之諮詢,以減輕民眾之 恐慌。

【應變措施一】設置專用電話與單一窗口提供災情

(一) 本市為提供民眾有關災情之訊息,得於災時設置專用 電話與單一窗口提供民眾災情之諮詢。

(二) 於收容場所設置災情諮詢與發佈窗口。

【機關分工】

主辦機關:新聞局。

【應變措施二】加強民眾災情諮詢之設備

加強民眾災情資訊之通訊設備,以保持保通訊之暢通。

【機關分工】

(25)

主辦機關:新聞局。

第十節 罹難者處置

地震災害發生後,可能會造成人命之失蹤或損失,應針對失蹤者 之搜索、遺體之搜索,設置安置場所、檢視、火葬等事項。

壹、 罹難者處理

罹難者處理,應由各區公所預先選定鄰近適當之場所,並經初步 之佈置及隔離後供緊急應用,另有關現場秩序之維持及管理,應由轄 區警察機關負責辦理。

【應變措施】研擬罹難者處理對策,並對殯葬所需資源預為準備規劃

(一) 協助罹難者家屬辦理喪葬善後事宜。

(二) 建立民間可用罹難者遺體接運車輛及人員資料庫,以 備災時緊急狀況發生時之需要。

(三) 進行罹難者遺體處理時,應指派鑑識、法醫人員捺印 死者,詳細檢查紀錄死者身體特徵、衣著飾物、攜帶 物品、文件等編號裝入證物袋中,並填列明細表,迅 速通知死者親屬或家屬,配合相驗屍體及遺物發交。

(四) 現場處理時應就現場跡證採取及物品保留、罹難者身 材特徵紀錄及攝影等事項詳加記錄,另遺體接運及冷 藏工作由殯儀館負責,必要時並得徵用民間接屍車輛 及人員

(五) 協調殯葬業者,協助於災區(及鄰近地區),設置臨 時安置場所,緊急安置罹難者屍體。

【機關分工】

主辦機關:警察局。

協辦機關:民政局。

貳、 罹難者相驗

針對災時所發現之罹難者屍體,應經由消防、警察機關進行各項

(26)

搜證,並協調地方檢察機關儘速進行罹難者屍體相驗工作。

【應變措施】協調所屬地方檢察機關執行罹難者屍體身份確認及相驗工 作

(一) 進行罹難者相驗工作時,應保持現場完整,先通報警 察機關調查死者身份、死亡原因,報請地方檢查機關 相驗,並由警察局通知死者家屬及社政單位到達處理 屍體安置及遺族服務救助事宜,不得將屍體送往醫院。

(二) 轄區警察機關對於災害現場應實施必要之封鎖警戒、

保存現場,嚴禁非勘驗、鑑識及搶救人員進入,以防 止趁機竊取財物及破壞屍體、現場等不法行為。

(三) 轄區警察機關發現傷亡屍體應指派鑑識人員支援,就 發現地點、死亡狀況逐一編號照相(攝影)與紀錄,並 迅速通報檢察官相驗。

(四) 檢驗屍體應報檢察官率法醫師或檢驗員為之,並請法 醫作鑑別屍體需要之處置與記錄,非相關人員不得隨 意碰觸及翻動屍體。

【機關分工】

主辦機關:警察局。

第十一節 災情勘查與緊急處理

災時應變階段之最後一項工作,是由各區就受災狀況進行全面性 勘查及緊急處理,並將受災情況回報於各災害防救業務單位,並視災 情需要,請求各局處之協助。

壹、 災情勘查與回報

各災害防救業務機關及單位,針對本市全面性災情及設施進行勘 查工作並記錄控管。

【應變措施一】災後確實針對受災人員、建築物、工商業、土木水利建設

工程及設施、教育相關設施、山坡地等災情進行勘查並緊急處理

(27)

(一) 工務局在接獲災害應變中心通知及民眾報案後,立即 聯絡相關專業工會並派專業技師趕赴現場勘查受災建 物是否有安全疑慮,經專業技師勘查、鑑定認無安全 疑慮且產權屬私有之建築物災害,請民眾自行修復。

如有立即危險者,由相關權責單位負責搶修或補強。

(二) 道路、橋樑及其他公共性設施之災情勘查,由工務局 等各相關災害業務機關及專業技師共同進行災情勘查。

(三) 學校設施,由教育局與學校校長等共同進行有關各級 學校之建築物、校舍、軟硬體設施、幼稚園及托兒所等 災情之勘查及彙整。

(四) 山坡地之山區道路、邊坡、擋土牆等有崩坍及土石流 等災情發生時,由各區、里、工務局及養護工程處各 就權責辦理勘查並負起災後搶修工作。

【機關分工】

主辦機關:經濟發展局、工務局、水利局、教育局。

【應變措施二】辦理災害傷亡與損失調查回報與統計事宜

(一) 辦理住宅及城鄉災害傷亡與損失調查回報與統計事宜。

(二) 辦理農、漁、林、牧業災情查報、設施防護與搶修工作 等事宜。

(三) 監視市場防止物價波動、負責辦理工商災害損失調查、

登記等事宜。

【機關分工】

主辦機關:工務局、民政局。

貳、 災情狀況緊急處理

災害發生後,各相關業務單位應緊急處理與搶修,如災情狀況無 法掌控時,請求市府相關單位協助。

【應變措施】針對災情狀況之緊急處理與搶修,包含維生管線、海岸堤

防、水庫、公共設施等

(28)

(一) 負責電力輸配、災害緊急搶修、截斷電源與災後迅速 恢復供電等事宜。

(二) 自來水輸配水管線緊急搶修。

(三) 負責瓦斯管線路緊急搶修、截斷瓦斯、漏氣偵測處理 及災後恢復供氣等工作。

(四) 負責中油管線路緊急搶修處理及災後恢復供油等工作。

(五) 執行有關海岸或堤防各項防救、勸導、警戒區域人車 船舶管制等事宜。

(六) 水庫水位、防洪設施與設備安全之監視。

(七) 水庫水位、防洪設施與設備受損之即時搶修。

(八) 公共設施工程(含施工中)災害搶險與搶修協調、聯 繫(含所需機具、人員調配)等事宜。

【機關分工】

(一) 主辦機關:經濟發展局。

(二) 協辦機關:本府相關局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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