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推展老人福利服務補助要點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推展老人福利服務補助要點"

Copied!
3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推展老人福利服務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 100 年 2 月 1 日高市府四維社老福字第 1000011950 號函頒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31 日高市社老福字第 10234680600 號函修定

一、為加強推展老人福利服務,補助民間辦理老人福利業務,特 依老人福利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 經本局許可設立滿一年且辦理老人或社會福利工作之財 團法人、社團法人、團體及財團法人機構。

(二) 於本市設有服務處所滿一年以上之全國性立案之老人福 利團體、財團法人、社團法人。

(三) 其他經政府機關立案登記滿一年以上且章程明定辦理社 會福利服務之民間團體,於本市辦理活動者。

前項各款補助對象以其會務、財務皆健全且正常運作者為限。

免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小型老人福利機構,不得依本要點規 定申請補助。

三、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一般性補助:

1、各項老人福利活動。

2、老人福利教育訓練及宣導推廣工作。

3、其他增進老人福利之相關措施或創新方案經費及設備。

(二)政策性補助:由本局依政策需要專案簽核辦理。

四、本要點之補助經費來源如下:

(一)本局按年編列之老人福利預算。

(二)中央補助款。

(三)私人或團體捐款。

(四)其他收入。

五、申請一般性補助者,依其計畫內容及其補助項目,每一申請

(2)

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且申請單位應就申請計畫之總經 費自籌百分之三十以上。但本局核准之政策性補助者,不在 此限。

申請補助項目,以公益性活動為優先;旅遊、聯誼、聚餐、

募捐、義賣、各項出國考察、自強活動、會員大會等項目,

不予補助。

六、申請補助案,應依下列規定時間提出申請:

(一) 一般性補助計畫除全年度持續辦理者,應於每年一月底 提出申請外,應於計畫實施前一個月提出申請。

(二) 政策性補助計畫得隨時提出申請。

七、申請補助案應檢附申請表(附件一)、申請補助計畫書(附件 二)及其他經本局指定之證明文件,函報本局核辦。

八、受補助案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補助款原始支出憑證正 本送本局核銷,並將成果資料、補助及自籌經費支用情形送 本局備查。

受補助單位,對於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及講師鐘點費等涉及 個人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九、凡獲本局補助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確 實執行,未經事先申請核准,不得變更。

本局得隨時派員查核補助經費運用情形,並得要求受補助單 位提供訪查所需資料。

十、受補助案於年度終了時,如有未經執行之補助經費,應將經 費繳回本局。但已發生而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報 經本局核准者,得繼續執行。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

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受領之補助款,或抵扣補助對象其 他補助至溢領金額繳清為止;且受補助單位三年內不得申請

(3)

本補助:

(一)溢領補助或不符申請資格而領取補助。

(二)提供虛偽不實之核銷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領補助。

(四)未依原核定計畫執行或經費支用不當。

核准補助之處分作成時,應於處分書中載明或敘明前項事項。

十二、受購置硬體設施、設備之補助,應依財務處理規定登載於 財產目錄,並於適當位置標示「○○年度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補助」字樣,於核銷時一併報本局備查。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2) 勾稽公協會是否同時向貿易局及其他政府機關申請同項補助 案件:審理公協會補助申請案及核銷案時,透過「民間團體

A:公務人員強制休假(14 日以內)補助費,每人全年最高補助總額為 16,000 元;未具休假 14 日資格者,其全年最高補助總額按所具休 假日數依比例核發,以每日 1,143

(三)一般規劃設計案件補助上限以新臺幣 200 萬元為原則;全

「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計畫經費編列原則(附件八)」、「受補助單位辦理推廣貿

二、 獎勵金無法補助進用臨時人力:獎勵金皆由現職人員提出各項

已繳交 109 學年度體育促進會常年會費之私立國小參賽單位若有車資補 助需求,每校每隊補助租車車資最高 500

低於 5 萬元 國際驗證申請費之 30 %之費用優惠,並以 1 萬元為上限 5~10 萬元 國際驗證申請費之 30 %之費用優惠,並以 3 萬元為上限.. 高於 10 萬元

三、補助額度: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6,000元。但 就讀之私立幼兒園或互助教保服 務中心實際收費較低者,依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