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條附件六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109 年 1 月) 現行規定(108年1月) 說明 通則
一、本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 之藥品,以收載於本標準 者為限。
二、本保險醫療用藥,由保險 人就各醫事服務機構已申 報之藥品品項及其藥價審 查之。但因急救使用未經 報備之藥品,可事後再報 保險人備查。
三、本保險處方用藥,醫師得 按保險對象病情需要,每 次開給七日以內之藥量。
保險人指定之慢性疾病得 一次給予三十日以內之用 藥量。住院治療之保險對 象於出院必須攜回藥品 時,其給藥量規定同上。
四、注射藥品之使用原則:
(一)注射藥品使用時機,應 以經醫師診斷後,判斷病 情需要且病人不能口服,
或口服仍不能期待其有治 療效果,記明於病歷表 者,方得為之。(86/1/1)
(二)因病情需要,經醫師指 導使用方法由病人持回注 射之藥品包括:
1.Insulin。
2.CAPD 使用之透析液。
3.CAPD 使用之抗生素及抗凝血 劑(至多攜回二週)。
4.Desferrioxamine(如
通則
一、本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 之藥品,以收載於本標準 者為限。
二、本保險醫療用藥,由保險 人就各醫事服務機構已申 報之藥品品項及其藥價審 查之。但因急救使用未經 報備之藥品,可事後再報 保險人備查。
三、本保險處方用藥,醫師得 按保險對象病情需要,每 次開給七日以內之藥量。
保險人指定之慢性疾病得 一次給予三十日以內之用 藥量。住院治療之保險對 象於出院必須攜回藥品 時,其給藥量規定同上。
四、注射藥品之使用原則:
(一)注射藥品使用時機,應 以經醫師診斷後,判斷病 情需要且病人不能口服,
或口服仍不能期待其有治 療效果,記明於病歷表 者,方得為之。(86/1/1)
(二)因病情需要,經醫師指 導使用方法由病人持回注 射之藥品包括:
1.Insulin。
2.CAPD 使用之透析液。
3.CAPD 使用之抗生素及抗凝血 劑(至多攜回二週)。
4.Desferrioxamine(如
一、增修保險人暫予公告之 藥品給付規定於本標準 附件六。
二、本附件修正包括通則、
第一節至第十節及第十 三節至第十四節。
Desferal)。
5.慢性腎臟功能衰竭,使用紅 血球生成素(至多攜回二 週,如因特殊病情需要,
需敘明理由,得以臨床實 際需要方式給藥,惟一個 月不超過 20,000U(如 Eprex、Recormon)或 100mcg(如 Aranesp、
Mircera)為原則)。
(98/9/1)
6.治療白血病使用之α- interferon(至多攜回二 週)。
7.G-CSF (如 filgrastim;
lenograstim)(至多攜回 六天)。(98/11/1) 8.生長激素 (human growth
hormone)(至多攜回一個 月)。
9.門診之血友病人得攜回二~三 劑量(至多攜回一個月)第 八、第九凝血因子備用,
繼續治療時,比照化療以
「療程」方式處理,並查 驗上次治療紀錄(如附表 十八―全民健康保險血友 病患者使用第八、第九凝 血因子在家治療紀錄)及 申報費用時上傳「全民健 康保險血友病患者使用第 八、第九凝血因子在家治 療紀錄表」電子檔。醫療 機構、醫師開立使用血液 製劑時,應依血液製劑條 例之規定辦理。
Desferal)。
5.慢性腎臟功能衰竭,使用紅 血球生成素(至多攜回二 週,如因特殊病情需要,
需敘明理由,得以臨床實 際需要方式給藥,惟一個 月不超過 20,000U(如 Eprex、Recormon)或 100mcg(如 Aranesp、
Mircera)為原則)。
(98/9/1)
6.治療白血病使用之α- interferon(至多攜回二 週)。
7.G-CSF (如 filgrastim;
lenograstim)(至多攜回 六天)。(98/11/1) 8.生長激素 (human growth
hormone)(至多攜回一個 月)。
9.門診之血友病人得攜回二~三 劑量(至多攜回一個月)第 八、第九凝血因子備用,
繼續治療時,比照化療以
「療程」方式處理,並查 驗上次治療紀錄(如附表 十八―全民健康保險血友 病患者使用第八、第九凝 血因子在家治療紀錄)。
醫療機構、醫師開立使用 血液製劑時,應依血液製 劑條例之規定辦理。
(86/9/1、92/5/1、
100/4/1)
(86/9/1、92/5/1、
100/4/1、108/10/1) 10.於醫院內完成調配之靜脈營
養輸液 (TPN),可攜回使 用。(85/10/1、
93/12/1)
11.肢端肥大症病人使用之 octreotide、lanreotide (如 Sandostatin、
Somatuline 等) 至多攜回 一個月,另 octreotide (如 Sandostatin 等)需個 案事前報准 (93/12/1)。
lanreotide inj 30 mg (如 Somatuline) 每次注 射間隔兩週 (88/6/1),
octreotide LAR (如 Sandostatin LAR
Microspheres for Inj.) 每次注射間隔四週
(89/7/1)。
12.結核病病人持回之
streptomycin、kanamycin 及 enviomycin 注射劑(至 多攜回二週)。
(86/9/1)
13.抗精神病長效針劑(至多攜 回一個月)。(87/4/1)
14.低分子量肝凝素注射劑:金 屬瓣膜置換後之懷孕病 患,可准予攜回低分子量 肝凝素注射劑自行注射,
但至多攜回兩週。
(90/11/1)
15.Apomorphine
hydrochloride 10mg/mL
10.於醫院內完成調配之靜脈營 養輸液 (TPN),可攜回使 用。(85/10/1、
93/12/1)
11.肢端肥大症病人使用之 octreotide、lanreotide (如 Sandostatin、
Somatuline 等) 至多攜回 一個月,另 octreotide (如 Sandostatin 等)需個 案事前報准 (93/12/1)。
lanreotide inj 30 mg (如 Somatuline) 每次注 射間隔兩週 (88/6/1),
octreotide LAR (如 Sandostatin LAR
Microspheres for Inj.) 每次注射間隔四週
(89/7/1)。
12.結核病病人持回之
streptomycin、kanamycin 及 enviomycin 注射劑(至 多攜回二週)。
(86/9/1)
13.抗精神病長效針劑(至多攜 回一個月)。(87/4/1)
14.低分子量肝凝素注射劑:金 屬瓣膜置換後之懷孕病 患,可准予攜回低分子量 肝凝素注射劑自行注射,
但至多攜回兩週。
(90/11/1)
15.Apomorphine
hydrochloride 10mg/mL
(如 Apo-Go Pen):限使 用於巴金森氏病後期產生 藥效波動(on-and-off)
現象,且經使用其他治療 方式無法改善之病患使 用,每人每月使用量不得 超過 20 支。(91/2/1、
99/11/1)
16.罹患惡性貧血(pernicious anemia)及維生素 B12 缺 乏病患,如不能口服者或 口服不能吸收者,得攜回 維生素 B12 注射劑,每次 以一個月為限,且每三個 月應追蹤一次。(91/4/1) 17.患者初次使用 aldesleukin (如 Proleukin Inj) 治療 期間(第一療程),應每 週發藥,俾回診觀察是否 有無嚴重之副作用發生。
第一療程使用若未發生嚴 重副作用,在第二療程以 後可攜回兩週之處方量。
(91/12/1)
18.慢性病毒性 B 型肝炎、慢性 病毒性 C 型肝炎所使用之 長效型干擾素或短效型干 擾素,至多攜回四週之使 用量。(92/10/1)
19.類風濕關節炎病患使用 etanercept;adalimumab 注射劑,需個案事前審查 核准後,並在醫師指導 下,至多可攜回四週之使 用量。(93/8/1)
20.含 exenatide 成分注射劑。
(如 Apo-Go Pen):限使 用於巴金森氏病後期產生 藥效波動(on-and-off)
現象,且經使用其他治療 方式無法改善之病患使 用,每人每月使用量不得 超過 20 支。(91/2/1、
99/11/1)
16.罹患惡性貧血(pernicious anemia)及維生素 B12 缺 乏病患,如不能口服者或 口服不能吸收者,得攜回 維生素 B12 注射劑,每次 以一個月為限,且每三個 月應追蹤一次。(91/4/1) 17.患者初次使用 aldesleukin
(如 Proleukin Inj) 治療 期間(第一療程),應每 週發藥,俾回診觀察是否 有無嚴重之副作用發生。
第一療程使用若未發生嚴 重副作用,在第二療程以 後可攜回兩週之處方量。
(91/12/1)
18.慢性病毒性 B 型肝炎、慢性 病毒性 C 型肝炎所使用之 長效型干擾素或短效型干 擾素,至多攜回四週之使 用量。(92/10/1)
19.類風濕關節炎病患使用 etanercept;adalimumab 注射劑,需個案事前審查 核准後,並在醫師指導 下,至多可攜回四週之使 用量。(93/8/1)
20.含 exenatide 成分注射劑。
(103/9/1)
21.含 liraglutide 成分注射 劑。(103/9/1)
22.含 teriparatide 成分注射 劑。(103/9/1)
23.含 interferon beta-1a 成 分注射劑。(103/9/1) 24.含 interferon beta-1b 成
分注射劑。(103/9/1) 25.含 glatiramer 成分注射
劑。(103/9/1)
(三)電解質及營養靜脈補充 輸液之使用,應說明理由 並有明確需要,以積極治 療為目的,始得為之。
(四)癌症病人使用之 morphine 及化學治療藥 品,於院內經醫師或藥師 完成調劑作業後,亦可由 病人攜回使用。
(85/10/1)
五、使用抗微生物製劑,應優 先選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 常用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 品名表 (附表一) 所列者 為限。但經微生物培養及 藥物敏感試驗確實有效或 病情需要者,依本保險規 定之抗微生物製劑使用原 則用藥。
六、維生素、荷爾蒙及白蛋白 製劑等類藥品之使用,門 診以附表三-A 及三-B 所列 醫治病症,住院以特殊病 症或施行大手術後必須積 極治療者為原則,凡作一
(103/9/1)
21.含 liraglutide 成分注射 劑。(103/9/1)
22.含 teriparatide 成分注射 劑。(103/9/1)
23.含 interferon beta-1a 成 分注射劑。(103/9/1) 24.含 interferon beta-1b 成
分注射劑。(103/9/1) 25.含 glatiramer 成分注射
劑。(103/9/1)
(三)電解質及營養靜脈補充 輸液之使用,應說明理由 並有明確需要,以積極治 療為目的,始得為之。
(四)癌症病人使用之 morphine 及化學治療藥 品,於院內經醫師或藥師 完成調劑作業後,亦可由 病人攜回使用。
(85/10/1)
五、使用抗微生物製劑,應優 先選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 常用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 品名表 (附表一) 所列者 為限。但經微生物培養及 藥物敏感試驗確實有效或 病情需要者,依本保險規 定之抗微生物製劑使用原 則用藥。
六、維生素、荷爾蒙及白蛋白 製劑等類藥品之使用,門 診以附表三-A 及三-B 所列 醫治病症,住院以特殊病 症或施行大手術後必須積 極治療者為原則,凡作一
般營養補給者,不予給 付。
七、本保險處方用藥,需符合 主管機關核准藥品許可證 登載之適應症,並應依病 情治療所需劑量,處方合 理之含量或規格藥品。
(85/1/1、86/1/1、
94/6/1)
八、內服液劑之使用原則:
(94/11/1、97/3/1、97/12 /1)
(一)12 歲(含)以下兒童得使 用內服液劑(97/3/1)。
(二)不適合服用固型製劑之 病人,如施行管灌飲食 等,得依病情需要使用內 服液劑(97/12/1)。
(三)非為兒童或吞嚥困難患 者所設計之內服液劑,得 依病情需要使用
(97/12/1)。
九、本保險處方用藥有下列情 況者視為重複用藥,不予 給付(87/4/1):
(一)為達相同之治療目的,
使用兩種以上同一治療類 別 (或作用機轉) 之藥 品,視為重複用藥。
(二)為達相同之治療目的,
使用兩種以上不同治療類 別 (或作用機轉) 之藥 品,而未能增加療效;或 其併用不符合一般醫學學 理,且無文獻佐證者。
(三)但下列情形除外:
般營養補給者,不予給 付。
七、本保險處方用藥,需符合 主管機關核准藥品許可證 登載之適應症,並應依病 情治療所需劑量,處方合 理之含量或規格藥品。
(85/1/1、86/1/1、
94/6/1)
八、內服液劑之使用原則:
(94/11/1、97/3/1、97/12 /1)
(一)12 歲(含)以下兒童得使 用內服液劑(97/3/1)。
(二)不適合服用固型製劑之 病人,如施行管灌飲食 等,得依病情需要使用內 服液劑(97/12/1)。
(三)非為兒童或吞嚥困難患 者所設計之內服液劑,得 依病情需要使用
(97/12/1)。
九、本保險處方用藥有下列情 況者視為重複用藥,不予 給付(87/4/1):
(一)為達相同之治療目的,
使用兩種以上同一治療類 別 (或作用機轉) 之藥 品,視為重複用藥。
(二)為達相同之治療目的,
使用兩種以上不同治療類 別 (或作用機轉) 之藥 品,而未能增加療效;或 其併用不符合一般醫學學 理,且無文獻佐證者。
(三)但下列情形除外:
1.長短效的藥品搭配使用或不 同劑型配合使用,且其使 用方法符合各項藥品藥動 學或藥理性質之特色者。
2.緊急傷病情況下之合併使用 者,且其併用符合一般醫 學學理。
3.本標準藥品給付規定有特別 規定者。
十、下列藥品為本保險界定之
「無積極療效藥品」,不 建議使用:
(一)無藥品許可證,或許可 證過期,或經主管機關再 評估後未通過者。
(二)醫學專科教科書未列 舉,或載明不適用者。
(三)醫學專科治療手冊未列 舉,或載明不適用者。
(四)對藥品療效之原始文獻 (primary data) 之評論未 收載於「臨床醫學電腦資 訊系統」(Computer Clinical Information System),或未給予正面評 價者。
第 1 節 神經系統藥物 Drugs acting on the nervous system
1.1.疼痛解除劑 Drugs used for pain relief
1.1.9. Fentanyl citrate 口頰 溶片或口頰錠(108/10/1) 1.限用於突發性疼痛
(breakthrough pain),並
1.長短效的藥品搭配使用或不 同劑型配合使用,且其使 用方法符合各項藥品藥動 學或藥理性質之特色者。
2.緊急傷病情況下之合併使用 者,且其併用符合一般醫 學學理。
3.本標準藥品給付規定有特別 規定者。
十、下列藥品為本保險界定之
「無積極療效藥品」,不 建議使用:
(一)無藥品許可證,或許可 證過期,或經主管機關再 評估後未通過者。
(二)醫學專科教科書未列 舉,或載明不適用者。
(三)醫學專科治療手冊未列 舉,或載明不適用者。
(四)對藥品療效之原始文獻 (primary data) 之評論未 收載於「臨床醫學電腦資 訊系統」(Computer Clinical Information System),或未給予正面評 價者。
第 1 節 神經系統藥物 Drugs acting on the nervous system
1.1.疼痛解除劑 Drugs used for pain relief
已接受過口服 morphine 至 少 60mg/day、oxycodone 至少 30mg/day、
hydromorphone 至少 8mg/day、或 fentanyl 貼 片劑至少 25/mcg/hr 或其 他等止痛劑量之類鴉片藥 物達一星期(含)以上之 18 歲(含)以上癌症患者。
2.不得用於急性或術後疼痛之 處置。
1.3.神經藥物 Neurologic drugs
1.3.1.骨骼肌鬆弛劑 Skeletal muscle relaxants
1.3.1.1.Tizanidine HCl (如 Sirdalud tab):
(90/10/1) 限下列病患使用
1.神經系統疾病引起痙攣症狀 之病例。
2.急性疼痛性肌肉痙攣病例。
1.3.2.抗癲癇劑 Antiepileptic drugs
1.3.2.4.Levetiracetam
(101/6/1、102/10/1、
108/5/1)
1.一般錠劑膠囊劑(如 Keppra Film-Coated Tablets):
(97/1/1、101/6/1) (1)限用於其他抗癲癇藥物無法
有效控制之局部癲癇發作 之輔助性治療 (add on therapy) 或作為第二線之 單一藥物治療。
(2)十二歲以上青少年與成人病
1.3.神經藥物 Neurologic drugs
1.3.1.骨骼肌鬆弛劑 Skeletal muscle relaxants
1.3.1.1.Tizanidine HCl (如 Sirdalud tab):
(90/10/1) 限下列病患使用
1.神經系統疾病引起痙攣症狀 之病例。
2.急性疼痛性肌肉痙攣病例。
1.3.2.抗癲癇劑 Antiepileptic drugs
1.3.2.4.Levetiracetam
(101/6/1、102/10/1)
1.一般錠劑膠囊劑(如 Keppra Film-Coated Tablets):
(97/1/1、101/6/1) (1)限用於其他抗癲癇藥物無法
有效控制之局部癲癇發作 之輔助性治療 (add on therapy) 或作為第二線之 單一藥物治療。
(2)十二歲以上青少年與成人病
患之肌抽躍性癲癇發作之 輔助治療。
2.緩釋錠劑膠囊劑:
(101/6/1、108/5/1)
限使用於十二歲以上病患之局 部癲癇發作之輔助治療。
3.口服液劑(如 Keppra Oral Solution):(97/4/1)
限用於其他抗癲癇藥物無法有 效控制之局部癲癇發作之 輔助性治療 (add on therapy)。
4.注射劑(如 Keppra 濃縮輸注 液):(101/3/1、
102/10/1)
限癲癇症病患使用,且符合以 下其中之一項者使用:
(1)對 phenytoin 注射劑無效或 無法忍受 phenytoin 副作 用且無法口服
levetiracetam 之病患。
(2)癲癇連續發作 (Seizure clusters) 之病患。
(3)癲癇重積狀態(Status epilepticus) 之病患。
1.3.2.9. Lacosamide (107/8/1)
1.一般錠劑膠囊劑(如 Vimpat film-coated tablets):
限用於其他抗癲癇藥物無 法有效控制之局部癲癇發 作之輔助性治療(add on therapy)。
2.注射劑(如 Vimpat solution for infusion):
患之肌抽躍性癲癇發作之 輔助治療。
2.緩釋錠劑膠囊劑(如 UFree ER 、 Nobelin XR ) :
(101/6/1)
限使用於十六歲以上病患之局 部癲癇發作之輔助治療。
3.口服液劑(如 Keppra Oral Solution):(97/4/1)
限用於其他抗癲癇藥物無法有 效控制之局部癲癇發作之 輔助性治療 (add on therapy)。
4.注射劑(如 Keppra 濃縮輸注 液):(101/3/1、
102/10/1)
限癲癇症病患使用,且符合以 下其中之一項者使用:
1.對 phenytoin 注射劑無效或 無法忍受 phenytoin 副作 用且無法口服
levetiracetam 之病患。
2.癲癇連續發作 (Seizure clusters) 之病患。
3.癲癇重積狀態(Status epilepticus) 之病患。
1.3.2.9. Lacosamide (107/8/1)
1.一般錠劑膠囊劑(如 Vimpat film-coated tablets):
限用於其他抗癲癇藥物無 法有效控制之局部癲癇發 作之輔助性治療(add on therapy)。
2.注射劑(如 Vimpat solution for infusion):
限癲癇症病患使用,且符合以 下其中之一項者使用:
(1)對 phenytoin 注射劑無效或 無法忍受 phenytoin 副作 用且無法口服 lacosamide 之病患。
(2)癲癇連續發作(Seizure clusters)之病患。
(3)癲癇重積狀態(Status epilepticus)之病患。
1.3.3.失智症治療藥品
1.限用於依 NINDS-ADRDA 或 DSM 或 ICD 標準診斷為阿滋海 默氏症或帕金森氏症之失 智症病患。
2.臨床診斷為「血管性失智 症」,或有嚴重心臟傳導 阻斷(heart block)之病 患,不建議使用。
(108/12/1)
3.初次使用者,需於病歷上記 載以下資料:(106/10/1) (1)CT、MRI 或哈金斯氏量表
(Hachinski lschemic Score)三項其中之任一結 果報告。
(2)CBC, VDRL, BUN,
Creatinine, GOT, GPT, T4, TSH 檢驗。
(3)MMSE 或 CDR 智能測驗報告。
4.依疾病別及嚴重度,另規定 如下:
(1)阿滋海默氏症之失智症由神 經科或精神科醫師處方使 用。
Ⅰ.輕度至中度失智症:
限癲癇症病患使用,且符合以 下其中之一項者使用:
(1)對 phenytoin 注射劑無效或 無法忍受 phenytoin 副作 用且無法口服 lacosamide 之病患。
(2)癲癇連續發作(Seizure clusters)之病患。
(3)癲癇重積狀態(Status epilepticus)之病患。
1.3.3.失智症治療藥品
1.限用於依 NINDS-ADRDA 或 DSM 或 ICD 標準診斷為阿滋海 默氏症或帕金森氏症之失 智症病患。
2.如有腦中風病史,臨床診斷 為「血管性失智症」,或 有嚴重心臟傳導阻斷
(heart block)之病患,
不建議使用。
3.初次使用者,需於病歷上記 載以下資料:(106/10/1) (1) CT、MRI 或哈金斯氏量表
(Hachinski lschemic Score)三項其中之任一結 果報告。
(2)CBC, VDRL, BUN,
Creatinine, GOT, GPT, T4, TSH 檢驗。
(3)MMSE 或 CDR 智能測驗報告。
4.依疾病別及嚴重度,另規定 如下:
(1) 阿滋海默氏症之失智症由 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處方 使用。
Ⅰ.輕度至中度失智症:
限使用 donepezil、
rivastigmine 及 galantamine 口服製劑 (90/10/1、92/1/1、
95/6/1、100/3/1、
102/8/1、106/10/1、
108/5/1):
i.智能測驗結果為 MMSE 10~26 分或 CDR 1 級及 2 級之患 者。
ii.使用前述三種藥品任一種 後,三個月內,因副作用 得換用本類另一種藥物,
並於病歷上記載換藥理 由。(93/4/1、102/8/1、
106/10/1)
iii. 使用後每一年需重新評 估,追蹤 MMSE 或 CDR 智能 測驗,並於病歷記錄,如 MMSE 較前一次治療時減少 2 分(不含)以上或 CDR 退 步 1 級,則應停用此類藥 品。 (98/1/1、99/5/1、
102/8/1、106/10/1、
108/5/1)
iv.使用 rivastigmine 貼片劑
(如 Exelon Patch),每 日限用一片,且不得併用
限使用 donepezil、
rivastigmine 及 galantamine 口服製劑 (90/10/1、92/1/1、
95/6/1、100/3/1、
102/8/1、106/10/1):
i. 智能測驗結果為 MMSE 10~26 分或 CDR 1 級及 2 級之患 者。
ii 使用前述三種藥品任一種 後,三個月內,因副作用 得換用本類另一種藥物,
並於病歷上記載換藥理 由。(93/4/1、102/8/1、
106/10/1)
iii.使用後每一年需重新評 估,追蹤 MMSE 或 CDR 智能 測驗,並於病歷記錄,如 MMSE 較前一次治療時減少 2 分(不含)以上或 CDR 退 步 1 級,則應停用此類藥 品。惟 Epalon Tablets、
NEPES Tablets、Nomi-Nox Tablets 等 3 種藥品,使 用後每一年需重新評估,
追蹤 MMSE 或 CDR 智能測 驗,並於病歷記錄,如 MMSE 較起步治療時減少 2 分(不含)以上或 CDR 退步 1 級,則應停用此類藥 品。(98/1/1、99/5/1、
102/8/1、106/10/1) iv.使用 rivastigmine 貼片劑
(如 Exelon Patch),每 日限用一片,且不得併用
同成分之口服藥品 (100/3/1)。
Ⅱ.中重度失智症:
限使用 memantine 口服製劑
(95/6/1、99/10/1、
102/8/1、106/10/1)
i. 智能測驗結果為 10≦MMSE≦
14 分或 CDR 2 級之患者。
ii.曾使用過 donepezil, rivastig-mine,
galantamine 其中任一種 藥品之患者,若不再適用 上述其中任一藥物,且 MMSE 或 CDR 智能測驗達標 準(10≦MMSE≦14 分或 CDR 2 級),得換用
memantine。惟 memantine 不得與前項三種藥品併 用。(106/10/1) iii.使用後每一年需重新評
估,追蹤 MMSE 或 CDR 智能 測驗,並於病歷記錄,如 MMSE 較前一次治療時減少 2 分(不含)以上或 CDR 退 步 1 級,則應停用此類藥 品。惟 Ebixa Tablets 及 Evy Tablets 等 2 種藥 品,使用後每一年需重新 評估,追蹤 MMSE 或 CDR 智 能測驗,並於病歷記錄,
如 MMSE 較起步治療時減少 2 分(不含)以上或 CDR 退 步 1 級,則應停用此類藥 品。(98/1/1、99/5/1、
102/8/1、106/10/1)
Ⅲ.重度失智症:(99/10/1、
同成分之口服藥品 (100/3/1)。
Ⅱ.中重度失智症:
限使用 memantine 口服製劑
(95/6/1、99/10/1、
102/8/1、106/10/1)
i. 智能測驗結果為 10≦MMSE≦
14 分或 CDR 2 級之患者。
ii.曾使用過 donepezil, rivastig-mine,
galantamine 其中任一種 藥品之患者,若不再適用 上述其中任一藥物,且 MMSE 或 CDR 智能測驗達標 準(10≦MMSE≦14 分或 CDR 2 級),得換用
memantine。惟 memantine 不得與前項三種藥品併 用。(106/10/1) iii.使用後每一年需重新評
估,追蹤 MMSE 或 CDR 智能 測驗,並於病歷記錄,如 MMSE 較前一次治療時減少 2 分(不含)以上或 CDR 退 步 1 級,則應停用此類藥 品。惟 Ebixa Tablets 及 Evy Tablets 等 2 種藥 品,使用後每一年需重新 評估,追蹤 MMSE 或 CDR 智 能測驗,並於病歷記錄,
如 MMSE 較起步治療時減少 2 分(不含)以上或 CDR 退 步 1 級,則應停用此類藥 品。(98/1/1、99/5/1、
102/8/1、106/10/1)
Ⅲ.重度失智症:(99/10/1、
102/8/1、108/5/1) 限使用 donepezil 及 memantine
口服製劑 (102/8/1、
108/5/1)
i.智能測驗結果為 MMSE 5-9 分 且 CDR 3 級之患者。
ii.臥床或無行動能力者不得使 用。
iii.曾使用過
memantine,donepezil, rivastigmine,
galantamine 而不再適用 者,不得使用。
iv.donepezil 及 memantine 二 者不能併用。
v.使用後每一年需重新評估,
追蹤 MMSE 智能測驗,如 MMSE 較前一次治療時減少 2 分(不含)以上,則應停用 此類藥品。惟 Ebixa Tablets 及 Evy Tablets 等 2 種藥品,使用後每一 年需重新評估,追蹤 MMSE 智能測驗,如 MMSE 較起步 治療時減少 2 分(不含)以 上,則應停用此類藥品。
(99/10/1、102/8/1、
108/5/1)
(2)帕金森氏症之失智症 (99/5/1、100/3/1、
102/8/1)
限神經科醫師診斷及處方使用 於輕度至中度之失智症。
限使用 rivastigmine 口服製劑
102/8/1)
限使用 donepezil 及 memantine 口服製劑 (102/8/1)
i.智能測驗結果為 MMSE 5-9 分 且 CDR 3 級之患者。
ii.臥床或無行動能力者不得使 用。
iii.曾使用過
memantine,donepezil, rivastigmine,
galantamine 而不再適用 者,不得使用。
iv.donepezil 及 memantine 二 者不能併用。
v.使用後每一年需重新評估,
追蹤 MMSE 智能測驗,如 MMSE 較前一次治療時減少 2 分(不含)以上,則應停用 此類藥品。惟 Epalon Tablets、NEPES Tablets、Nomi-Nox Tablets、Ebixa Tablets 及 Evy Tablets 等 5 種藥 品,使用後每一年需重新 評估,追蹤 MMSE 智能測 驗,如 MMSE 較起步治療時 減少 2 分(不含)以上,則 應停用此類藥品。
(99/10/1、102/8/1) (2)帕金森氏症之失智症
(99/5/1、100/3/1、
102/8/1)
限神經科醫師診斷及處方使用 於輕度至中度之失智症。
限使用 rivastigmine 口服製劑
(102/8/1)
Ⅰ.智能測驗結果為 MMSE 10~26 分或 CDR 1 級及 2 級之患 者。
Ⅱ.失智症發生於帕金森氏症診 斷至少一年以後。
Ⅲ.使用後每一年需重新評估,
追蹤 MMSE 或 CDR 智能測 驗,如 MMSE 較前一次治療 時減少 2 分(不含)以上或 CDR 退步 1 級,則應停用 此類藥品。(99/5/1、
102/8/1)
備註:起步治療定義:係指同組 藥品第一次申請同意治療 之評分
1.3.4.帕金森氏症治療藥品:
(91/11/1、93/2/1、
95/9/1、96/9/1、
97/7/1、100/6/1、
101/6/1、108/10/1) 1.如病人開始出現功能障礙,
在使用 levodopa 之前或同 時,得使用一種 dopamine agonist(ropinirole、
pramipexole、
pergolide、lisuride 及 rotigotine),或 amantadine,或是
levodopa 併用 COMT 抑制 劑(entacapone:如 Comtan film-coated tab.)
2.Levodopa+carbidopa+
entacapone 三合一製劑
(如 Stalevo Film-
(102/8/1)
Ⅰ.智能測驗結果為 MMSE 10~26 分或 CDR 1 級及 2 級之患 者。
Ⅱ.失智症發生於帕金森氏症診 斷至少一年以後。
Ⅲ.使用後每一年需重新評估,
追蹤 MMSE 或 CDR 智能測 驗,如 MMSE 較前一次治療 時減少 2 分(不含)以上或 CDR 退步 1 級,則應停用 此類藥品。(99/5/1、
102/8/1)
備註:起步治療定義:係指同組 藥品第一次申請同意治療 之評分
1.3.4.帕金森氏症治療藥品:
(91/11/1、93/2/1、
95/9/1、96/9/1、
97/7/1、100/6/1、
101/6/1)
1.如病人開始出現功能障礙,
在使用 levodopa 之前或同 時,得使用一種 dopamine agonist(ropinirole、
pramipexole、
pergolide、lisuride 及 rotigotine),或 amantadine,或是
levodopa 併用 COMT 抑制 劑(entacapone:如 Comtan film-coated tab.)
2.Levodopa+carbidopa+
entacapone 三合一製劑
(如 Stalevo Film-
Coated Tablets 150/37.5/200mg 等 3 品 項):
限用於表現藥效終期運動功能 波動現象,以左多巴/多巴 脫羧基脢抑制劑無法達到 穩定治療效果之巴金森氏 症病人。(95/9/1)
3.若已同時使用上述藥物且達 高劑量,仍無法達到滿意 的 "on" state,或出現運 動併發症(如異動症或肌 強直),需合併使用多類 藥物治療時,應於病歷上 詳細記載理由。
4.Rasagiline:(101/6/1、
108/10/1)
(1)可單獨使用,每日最高劑量 為 1 mg。
(2) 與 levodopa 或是其他抗帕 金森藥物併用,
rasagiline 每日最高劑量 為 0.5 mg。
5.Pramipexole 及 ropinirole 用於治療原發性腿部躁動 症時需先排除腎衰竭、鐵 缺乏症及多發性神經病 變,且不得與 dopamine agonist 及 levodopa 併 用。(96/9/1、97/7/1)
(1)pramipexole 每日最大劑量 為 0.75mg。(96/9/1)
(2)ropinirole 每日最大劑量為 4mg。(97/7/1)
6.Rotigotine 貼片劑(如 Neupro Patch),限用於
Coated Tablets 150/37.5/200mg 等 3 品 項):
限用於表現藥效終期運動功能 波動現象,以左多巴/多巴 脫羧基脢抑制劑無法達到 穩定治療效果之巴金森氏 症病人。(95/9/1)
3.若已同時使用上述藥物且達 高劑量,仍無法達到滿意 的 "on" state,或出現運 動併發症(如異動症或肌 強直),需合併使用多類 藥物治療時,應於病歷上 詳細記載理由。
4.Rasagiline:(101/6/1) (1)可單獨使用,每日最高劑量
為 1 mg;或與 levodopa 併用,rasagiline 每日最 高劑量為 0.5 mg。
(2)本品不得與 levodopa 以外 之其他帕金森氏症治療藥 品併用。
5.Pramipexole 及 ropinirole 用於治療原發性腿部躁動 症時需先排除腎衰竭、鐵 缺乏症及多發性神經病 變,且不得與 dopamine agonist 及 levodopa 併 用。(96/9/1、97/7/1)
(1)pramipexole 每日最大劑量 為 0.75mg。(96/9/1)
(2)ropinirole 每日最大劑量為 4mg。(97/7/1)
6.Rotigotine 貼片劑(如 Neupro Patch),限用於
原發性帕金森氏症,每日 限用一片,且不得併用其 他 dopamine agonist 之口 服藥品(100/6/1)
1.4.麻醉劑 Drugs used in anesthesia
1.4.5.Dexmedetomidine(如 Precedex):(96/8/1、
108/3/1)
1.限用於短期可拔管需鎮靜之 18 歲以上加護病房病人使 用,連續使用不得超過 24 小時,再次使用需間隔 6 小時以上,每次住院最多 使用 3 次。
2.申報費用時檢附病歷紀錄(資 料)。
第 2 節 心臟血管及腎臟藥物 Cardiovascular-renal drugs
2.1.抗血栓劑 Antithrombotic agents
2.1.3.肝素類 Heparin group 2.1.3.2.Enoxaparin 注射劑
(如 Clexane):
(108/2/1) 依下列情形使用:
1. 治療深部靜脈栓塞(DVT):
每次療程使用小於 10 天。
2. 治療急性冠心症(ACS):每 次療程使用 60mg 1 天 2 次,2~8 天。
3. 預防手術後靜脈栓塞:腹 部手術,每次療程使用 40mg 1 天 1 次,7~10 天;
原發性帕金森氏症,每日 限用一片,且不得併用其 他 dopamine agonist 之口 服藥品(100/6/1)
1.4.麻醉劑 Drugs used in anesthesia
1.4.5.Dexmedetomidine(如 Precedex Inj.):
(96/8/1)
限用於短期可拔管之 18 歲以上 外科病患,術後 24 小時內 需鎮靜與止痛病患使用,
且使用時間不得超過 24 小 時。
第 2 節 心臟血管及腎臟藥物 Cardiovascular-renal drugs
2.1.抗血栓劑 Antithrombotic agents
2.1.3.肝素類 Heparin group
膝蓋或髖關節手術,每次 療程使用 30mg 1 天 1 次,
7~10 天。
2.3.血管收縮劑 Vasoconstrictors 2.3.1.Sumatriptan succinate
(如 Imigran);
rizatriptan 曾發生有症 狀之靜脈血栓症病史:
(88/9/1、93/8/1、
94/11/1、97/1/1、
97/6/1、97/9/1、
108/5/1)
1.限符合國際頭痛協會
(International Headache Society) 最新版「偏頭 痛」診斷標準者:
(97/9/1、108/5/1)
(1)至少有五次能符合(2)至(4) 項的發作。
(2)頭痛發作持續 4 至 72 小時 (若年齡小於 18 歲,頭痛 發作可為持續 2 到 72 小 時)。(108/5/1)
(3)頭痛至少具下列二項特徵:
Ⅰ 單側
Ⅱ 搏動性
Ⅲ 程度中等或重度(日常生活 受限制甚或禁絕)
Ⅳ 上下樓梯或類似之日常活 動會使頭痛加劇
(4)當頭痛發作時至少有下列一 情形:
Ⅰ 噁心或嘔吐
Ⅱ 畏光及怕吵
2.偏頭痛之發作嚴重影響日常
2.3.血管收縮劑 Vasoconstrictors 2.3.1. Sumatriptan
succinate(如
Imigran);rizatriptan
(如 Migoff):
(88/9/1、93/8/1、
94/11/1、97/1/1、
97/6/1、97/9/1)
1.限符合國際頭痛協會
(International Headache Society) 一九八八年訂定 的「偏頭痛」診斷標準 者:(97/9/1)
(1)至少有五次能符合(2)至(4) 項的發作。
(2)頭痛發作持續四至七十二小 時。
(3)頭痛至少具下列二項特徵:
Ⅰ 單側
Ⅱ 搏動性
Ⅲ 程度中等或重度(日常生活 受限制甚或禁絕)
Ⅳ 上下樓梯或類似之日常活 動會使頭痛加劇
(4)當頭痛發作時至少有下列一 情形:
Ⅰ 噁心或嘔吐
Ⅱ 畏光及怕吵
2.偏頭痛之發作嚴重影響日常
生活 (無法工作或作家事 或上課) 者。(97/9/1)
3.經使用其他藥物無效者。
4.每月限用四次,且
(1)Sumatriptan succinate 口 服劑型藥品每次用量不超 過 100 mg,毎月不超過 400 mg。
(2)Sumatriptan succinate 鼻 噴劑型藥品每次用量不超 過一劑 (10mg 或 20mg),
毎月不超過四劑 (10mg 或 20mg)。(93/8/1、
94/11/1、97/1/1、
97/9/1)
(3)Rizatriptan 口服劑型藥品 每次用量不超過 10 mg,
毎月不超過 40 mg。
(97/6/1)
5.不得同時處方含有
ergotamine 製劑或其衍生 物類藥物。
6.不得作為預防性使用。
7.不得使用於曾患有心肌梗 塞、缺血性心臟病、
Prinzmetal 氏狹心症、冠 狀血管痙攣者及高血壓未 受控制的患者。
8.青少年(12-17 歲)符合上述 第 1、2、3 項者,限使用 sumatriptan succinate 鼻噴劑型或 rizatriptan 口服劑型藥品,且二藥品 不得併用。6-11 歲兒童符 合上述第 1、2、3 項者,
限使用 rizatriptan 口服
生活 (無法工作或作家事 或上課) 者。(97/9/1)
3.經使用其他藥物無效者。
4.每月限用四次,且
(1)Sumatriptan succinate 口 服劑型藥品每次用量不超 過 100 mg,毎月不超過 400 mg。
(2)Sumatriptan succinate 鼻 噴劑型藥品每次用量不超 過一劑 (10mg 或 20mg),
毎月不超過四劑 (10mg 或 20mg)。(93/8/1、
94/11/1、97/1/1、
97/9/1)
(3)Rizatriptan 口服劑型藥品 每次用量不超過 10 mg,
毎月不超過 40 mg。
(97/6/1)
5.不得同時處方含有
ergotamine 製劑或其衍生 物類藥物。
6.不得作為預防性使用。
7.不得使用於曾患有心肌梗 塞、缺血性心臟病、
Prinzmetal 氏狹心症、冠 狀血管痙攣者及高血壓未 受控制的患者。
8.青少年符合上述第 1、2、3 項者,限使用鼻噴劑型藥 品。(97/9/1)
劑型藥品。(97/9/1、
108/5/1)
2.6.降血脂藥物 Drugs used for dyslipidemia 2.6.1.全民健康保險降血脂藥
物給付規定表(86/1/1、
87/4/1、87/7/1、
91/9/1、93/9/1、
97/7/1、102/8/1、
108/2/1)
2.6.4. PCSK9 血脂調節劑 2.6.4.1.Evolocumab (如
Repatha):(107/3/1、
108/5/1)
1.限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之患者 使用:
(1)經遺傳基因檢測為同合子基 因變異或多重不同基因異 常,其作用似同合子基因 變異,且確診為同合子家 族性膽固醇血症之患者:
依中華民國血脂及動脈硬 化學會「臺灣血脂異常防 治共識節錄―家族性高膽 固醇血症之診斷與治療」
之「台灣 FH 建議診斷標 準」評分總和超過 8 分 (108/5/1)。
(2)經使用最高忍受劑量之 statin+ezetimibe 合併治
2.6.降血脂藥物 Drugs used for dyslipidemia
2.6.1.全民健康保險降血脂藥 物給付規定表(86/1/1、
87/4/1、87/7/1、
91/9/1、93/9/1、
97/7/1、102/8/1)
2.6.4.Evolocumab (如 Repatha):(107/3/1)
1.限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之患者 使用:
(1)確診為同合子家族性膽固醇 血症之患者:依中華民國 血脂及動脈硬化學會「臺 灣血脂異常防治共識節錄
―家族性高膽固醇血症之 診斷與治療」之「台灣 FH 建議診斷標準」評分總和 超過 8 分,且經遺傳基因 檢測或符合以下三種臨床 徵狀:
I. 皮膚/肌腱黃色瘤、角膜環 II. 未經藥物治療之 LDL-C>
330 mg/dL 且/或 TC>
500mg/dL
III.父母有高膽固醇血症(未 經藥物治療之 TC>
250mg/dL)或早發性冠心 病
(2)經使用最高忍受劑量之 statin+ezetimibe 合併治
療 6 個月,LDL-C 仍高於 130mg/dL 者,使用本藥品 作為輔助療法。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使用,每 次申請之療程 以 6 個月為 限。
3.使用後需每 6 個月評估一次 LDL-C,若 LDL-C 連續二次 未較治療前降低 18%以 上,則不予同意再使用。
4.限每個月使用 1 次,每次最 多使用 3 支。
2.6.4.2. Alirocumab(如 Praluent) (109/1/1):
限使用於發生重大心血管事件 之病人:
1.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請詳附表二-D),每次 申請得核准使用 6 個月,
再次申請須檢附評估報 告,若血中 LDL-C 較本藥 物開始使用前下降程度未 達 30%,即屬療效不佳,
則不再給付。
2.限給付於發生重大心血管事 件之後一年內且使用最大 耐受劑量 statin 之病人,
如心肌梗塞、接受冠狀動 脈或其他動脈血管再通術 (revascularization)、動 脈硬化相關之缺血性腦中 風等之動脈粥狀硬化心血 管疾病之成人病人,且符 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經使用高強度 statin (如 rosuvastatin 20mg 或
療 6 個月,LDL-C 仍高於 130mg/dL 者,使用本藥品 作為輔助療法。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使用,每 次申請之療程以 6 個月為 限。
3.使用後需每 6 個月評估一次 LDL-C,若 LDL-C 連續二次 未較治療前降低 18%以 上,則不予同意再使用。
4.限每個月使用 1 次,每次最 多使用 3 支。
atorvastatin 40 mg(含) 以上)或病人可耐受之最大 劑量的 statin 三個月(含) 以上且之後再合併使用 ezetimibe 10 mg 三個月 (含)以上,LDL-C 仍高於 135 mg/dL 者。
(2)對 statin 有禁忌症或確診 為對 statin 不耐受之病 人,經其他降血脂藥物(至 少需有 ezetimibe 10 mg) 持續治療 3 個月,LDL-C 仍高於 135 mg/dL 者。
3.最高劑量為每兩週使用 1 支。
4.不可同時使用其他 PCSK9 血 脂調節劑。
2.8.2.肺動脈高血壓治療劑 (95/1/1、97/6/1、
98/12/1、99/11/1、
100/4/1、103/7/1、
104/6/1、104/8/1、
108/5/1):
此類藥物原則上不得併用,惟 符合下列之一情況者,得 經事前審查核准通過接受 合併治療:
1.WHO Functional Class III 及 IV 嚴重且危及生命之原 發性肺動脈高血壓患者,
使用單一藥物治療成效不 佳時。
2.WHO Functional Class III 之先天性心臟病續發肺動 脈高血壓患者,使用單一 藥物治療三個月後成效不
2.8.2.肺動脈高血壓治療劑 (95/1/1、97/6/1、
98/12/1、99/11/1、
100/4/1、103/7/1、
104/6/1、104/8/1):
此類藥物原則上不得併用,惟 符合下列之一情況者,得 經事前審查核准通過接受 合併治療:
1.WHO Functional Class III 及 IV 嚴重且危及生命之原 發性肺動脈高血壓患者,
使用單一藥物治療成效不 佳時。
2.WHO Functional Class III 之先天性心臟病續發肺動 脈高血壓患者,使用單一 藥物治療三個月後成效不
佳時。(104/8/1)
2.8.2.7.Selexipag (如 UPTRAVI):(108/5/1) 1.限用於 WHO Functional
Class III 之原發性肺動 脈高壓患者,經 PDE-5i (phosphodiesterase type 5 inhibitor) 和/或 ERA (endothelin-receptor antagonist)治療療效不佳 者,合併 PDE-5i 或 ERA 使 用。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使用。
3.每日限最多使用 4 粒。
2.8.2.8.Treprostinil (如 Remodulin inj.、
Tyvaso):(109/1/1) 1.吸入劑:限用於治療 WHO
Group I 原發性肺動脈高 血壓合併 NYH A class Ⅲ 症狀。
2.注射劑:限用於原發性肺高 血壓之治療。
3.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2.11.抗痛風劑 Antigout agents
2.11.1.Febuxostat(如 Feburic):(101/4/1、
103/3/1、105/8/1)
限慢性痛風患者之高尿酸血症 使用,且符合以下條件之 一:
1.曾使用過降尿酸藥物
benzbromarone 治療反應 不佳,尿酸值仍高於 6.0 mg/dL。(103/3/1)
佳時。(104/8/1)
2.11.抗痛風劑 Antigout agents
2.11.1.Febuxostat(如 Feburic):(101/4/1、
103/3/1、105/8/1)
限慢性痛風患者之高尿酸血症 使用,且符合以下條件之 一:
1.曾使用過降尿酸藥物 benzbromarone 治療反應 不佳,尿酸值仍高於 6.0 mg/dL。(103/3/1)
2.患有慢性腎臟病 (eGFR<45 mL/min/1.73m2 或 serum creatinine≧1.5mg/dL),
或具尿酸性腎臟結石或尿 酸性尿路結石或痛風石,
或肝硬化之痛風病人。
(103/3/1、105/8/1、
108/12/1)
3.痛風石病人使用時需於病歷 上詳細記載部位(需有照片 或 X 光攝影檢查)及醫療理 由。(108/12/1)
2.13.Tolvaptan(105/9/1、
108/7/1):
2.13.1.Tolvaptan (如 Samsca)(105/9/1、
108/7/1):
1.限用於住院病人罹患心臟衰 竭及抗利尿激素分泌不當 症候群(SIADH)引起之低 血鈉症(血清鈉濃度低於 125mEq/L),經傳統治療 (包括限水,loop
diuretics 及補充鹽分等) 48 小時以上症狀仍無法改 善之成年患者,鈉濃度達 125mEq/L(含)以上應即停 藥。
2.每位病人每年限給付 3 次療 程,同次住院限給付 1 次 療程。每次療程最多給付 4 日,每日最多給付 1 粒。
3.須於使用後監測肝功能,肝 功能指數大於正常上限 3 倍者應停用。
2.患有慢性腎臟病 (eGFR<45 mL/min/1.73m2 或 serum creatinine≧1.5mg/dL),
或具尿酸性腎臟結石或尿 酸性尿路結石,或肝硬化 之痛風病人。(103/3/1、
105/8/1)
2.13.Tolvaptan (如 Samsca)(105/9/1):
1.限用於住院病人罹患心臟衰 竭及抗利尿激素分泌不當 症候群(SIADH)引起之低 血鈉症(血清鈉濃度低於 125mEq/L),經傳統治療 (包括限水,loop
diuretics 及補充鹽分等) 48 小時以上症狀仍無法改 善之成年患者,鈉濃度達 125mEq/L(含)以上應即停 藥。
2.每位病人每年限給付 3 次療 程,同次住院限給付 1 次 療程。每次療程最多給付 4 日,每日最多給付 1 粒。
3.須於使用後監測肝功能,肝 功能指數大於正常上限 3 倍者應停用。
2.13.2.Tolvaptan (如 Jinarc)( 108/7/11):
1.限腎臟專科醫師處方,須經 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 日至多使用 2 粒,每年檢 附評估資料重新申請。
2.限用於已出現病情迅速惡化 跡象之第 3 期慢性腎臟病 的 18-50 歲自體顯性多囊 性腎臟病(ADPKD) 患者,
且腎臟影像呈雙側/瀰漫性 水泡,病情須符合下列至 少一項:
(1)一年之內 eGFR 下降≧5.0 mL/min/1.73 m2 或五年內 eGFR 每年下降≧
2.5mL/min/1.73 m2,且排 除其它如脫水、藥物、感 染、阻塞等原因所致。
(2)htTKV 符合 Mayo 分期 1C-1E disease
3.病患開始使用 tolvaptan 前,確認下列條件及病 史:
(1)用藥前肝功能正常
(2)血清尿酸濃度控制在 7mg/dL 或以下
(3)沒有青光眼或經眼科醫師證 明眼壓控制良好
(4)沒有皮膚腫瘤的病史 (5)沒有電解質異常
(6)排除懷孕、哺乳、脫水、尿 路阻塞、及肝臟損傷病史 4.出現下列情況時停用
tolvaptan:
(1)在藥物調整後,肝功能指數
仍高於上限三倍
(2)在使用 tolvaptan 一年後,
eGFR 下降仍≧
5mL/min/1.73 m2
(3)有明顯副作用以致有危害健 康的疑慮時
第 3 節 代謝及營養劑 Metabolic & nutrient agents
3.3.其他 Miscellaneous 3.3.1.肝庇護劑:(85/1/1、
88/3/1、94/7/1、
108/11/1)
1.肝硬化、肝炎患者,限下列 情形之一者,得由醫師依 肝功能和影像檢查或病理 切片檢查確實診斷後,視 病情需要處方之。
(94/7/1)
(1)HBV (+) 及 HCV (+) 之病患 且 GOT、GPT 值大於(或等 於)正常值上限 1 倍以上。
(2)任何原因所引起之肝硬化且 GOT、GPT 值大於(或等於) 正常值上限 1 倍以上。
(3)HBV (-) 及 HCV (-) 之病 患,GOT、GPT 值大於(或 等於)正常值上限 2 倍以 上。
2.肝庇護劑之使用,門診以口 服一種為原則;使用於高 血氨症(hyperammonemia) 之肝庇護劑應檢附氨之異 常報告。
3.使用肝庇護劑應檢附肝功能
第 3 節 代謝及營養劑 Metabolic & nutrient agents
3.3.其他 Miscellaneous 3.3.1.肝庇護劑:(85/1/1、
88/3/1、94/7/1)
1.肝硬化、肝炎患者,限下列 情形之一者,得由醫師依 肝功能和影像檢查或病理 切片檢查確實診斷後,視 病情需要處方之。
(94/7/1)
(1)HBV (+) 及 HCV (+) 之病患 且 GOT、GPT 值大於(或等 於)正常值上限 1 倍以上。
(2)任何原因所引起之肝硬化且 GOT、GPT 值大於(或等於) 正常值上限 1 倍以上。
(3)HBV (-) 及 HCV (-) 之病 患,GOT、GPT 值大於(或 等於)正常值上限 2 倍以 上。
2.肝庇護劑之使用,門診以口 服一種為原則;使用於高 血氨症(hyperammonemia) 之肝庇護劑應檢附氨之異 常報告。
3.使用肝庇護劑應檢附肝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