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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 承辦人:莊蓉芷
電話:06-6337942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臺南市立永仁高級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特(二)字第103123499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103特教17-主動發掘配合入班(1234996A00_ATTCH1.tif)
主旨:轉知教育部國教署來文請各校確實落實特殊教育法第17條 規定,詳如說明,請學校務必詳閱並充分轉知家長其權益
,以維特教學生權益,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年12月19日臺教國署原 字第1030149270號函辦理。
二、特教法第17條規定:「幼兒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 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 者,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關 服務措施。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之適當性
。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幼兒 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通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為保障 身心障礙學生權益,必要時得要求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配 合鑑定後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
三、依上開函示略以:「為更有效掌握不願接受鑑定個案,學 生於入學後,學校應主動發掘有需求學生,經校內特殊教 育推行委員會初審通過後,提報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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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進行專業評估,依法給予輔導與特殊 教育服務。」
四、再依本局102年6月13日南市教特(二)字第1020522832號函 修正「台南市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與安置工作實施原則」略 以:身心障礙學生經本原則確定學生有特殊教育需求,方 具特殊教育身份權利。
五、經鑑輔會鑑定確認之特殊教育學生,應由學校依本府100 年11月14日府法規字第1000870819A號令「臺南市高級中等 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 條第七項規定:「審議特殊教育學生課程、評量(含編班 排課、考試服務)之調整並協調校內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 政協助。」,於特教相關類別班級接受特殊教育服務。
六、準此,接受特殊教育之學生乃經鑑定確有特殊教育需求者
,學校應於特推會與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中,與家長
、學生及專業人員,充分溝通接受特教相關類別班級之特 殊教育服務實施內容與課程,以維學生受教權益。
七、經本市鑑輔會鑑定為特殊教育學生,若無接受特教相關類 別班級之教學服務事實,為讓特教資源有最大運用成效,
避免資源浪費;爰其身份將於每年度跨階段重新鑑定時,
得由學校提報名冊,由鑑輔會移除其特教身份。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國民中學、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私立國民中學、臺南市政府所屬 各國民小學、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私立國民小學、臺南市立大灣高級中學、臺南市 立永仁高級中學、臺南市立南寧高級中學、臺南市立金城國民中學
副本:本市教育局特幼科、本市鑑輔會、民治特教中心、永華特教中心 2014-12-30
08:1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