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0063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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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地址:臺北巿濟南路一段2-2號10樓 傳真:02-23971793
承辦人:洪寶蓮 電話:02-23979298
E-Mail:[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總處給字第1050063375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105E007895_1_2714230685757.docx)
主旨:2017~2019「健康99─全國公教健檢方案」(以下簡稱本 方案)特約醫療院所及其規劃辦理之健檢方案,請查照轉 知所屬同仁參考利用。
說明:
一、為促進公教員工自主健康管理,並確保合作醫療院所健檢 品質,本總處特邀請符合資格之醫療院所(衛生福利部醫 院評鑑為優等以上;花蓮、臺東及離島地區評鑑為合格以 上)以新臺幣3,500元規劃健檢方案,作為現職員工、退休 人員及其眷屬健康檢查時之選擇參考,多數特約醫療院所 並同意將服務於公部門的志工納入適用對象。
二、配合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以下簡稱國健署)已補助實 施成人預防保健或癌症篩檢(以下簡稱成健或癌篩,詳如 附件),為避免醫療資源浪費,請確實轉知參加本方案健檢 人員,注意以下事項:
(一)欲申請公教健檢補助者,當年度如已利用成健或癌篩,
請儘量避免再檢查相同項目。
(二)所選擇之健檢方案如包含與成健或癌篩相同項目,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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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所將於受檢人健保卡註記已利用國健署補助之成健或 癌篩。
(三)為利醫療院所查核及辦理受檢人利用成健或癌篩之事宜
,欲申請公教健檢補助之公教同仁請配合提供健保卡(
不申請公教健檢補助人員不受此限制)。
(四)參加本方案時,請逕洽特約醫療院所先行預約,並攜帶 健保卡、現職服務證或退休證明、志工服務手册或眷屬 關係證明文書前往。
三、本方案辦理期間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符 合資格之醫療院所,得由本總處邀請或隨時申請加入或退 出,有關特約醫療院所及其提供之方案相關資訊,請逕至 公務福利e化平台(網址:https://eserver.dgpa.gov.tw
)公教健檢專區查詢。
正本: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
國家安全會議、中央研究院、國史館、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 員會、考選部、銓敘部、審計部、國家安全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 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含行政院秘書長、不 含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
、各縣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議會 副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室(含附件) 2016-12-27
16:0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