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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 程 政 策 學 校 行 政 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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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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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本 研 究 旨 在 探 討 國 民 中 學 學 習 領 域 召 集 人 領 導 教 學 團 隊 之 經 驗 歷 程 , 經 研 究 者 蒐 集 相 關 文 獻 並 加 以 研 讀 彙 整 後 , 將 文 獻 內 容 分 三 節 說 明 。 第 一 節 探 討 領 導 者 與 團 隊 成 員 之 關 係 。 第 二 節 探 討 領 域 召 集 人 領 導 教 學 團 隊 之 運 作 。 第 三 節 探 討 領 域 召 集 人 領 導 教 學 團 隊 的 相 關 研 究 。 茲 分 述 如 下 :

第 一 節 領 導 者 與 團 隊 成 員 之 關 係

壹 、 團 隊 的 意 涵 與 成 員 特 質

排 名 全 球 前 五 大 公 司 孔 費 ( Korn/Ferry International) 與 英 國 《 經 濟 學 人 》( The Economist) 於 1998 年 曾 針 對 跨 國 公 司 高 階 主 管 進 行 研 究 調 查 即 指 出 : 未 來 十 年 內 , 全 球 所 有 的 企 業 , 將 不 再 專 屬 於 單 一 的 領 導 者 ; 他 必 須 有 能 力 號 召 組 織 中 的 成 員 , 形 成 有 願 景 、 有 熱 忱 、 有 策 略 的 工 作 團 隊,如 此 始 能 參 與 國 際 間 激 烈 的 競 爭,突 破 既 有 的 限 制,

達 到 顛 峰 ( 康 文 炳 , 2006: 34-39)。 近 年 來 , 有 相 當 多 成 功 的 事 業 已 經 充 分 印 證 了 這 個 說 法 ; 包 括 金 融 產 業 、 房 屋 仲 介 業 , 甚 或 是 廣 告 創 意 公 司 的 成 員 , 皆 因 能 深 刻 體 會 到 團 隊 組 織 所 形 成 戰 鬥 力 的 重 要 性 , 而 摒 棄 了 以 往 個 人 單 打 獨 鬥 的 工 作 形 態 , 融 入 合 作 性 的 互 助 關 係 , 進 而 展 現 亮 麗 的 事 業 績 效 。 這 種 注 重 團 隊 攜 手 共 創 佳 績 的 作 法 , 教 育 系 統 或 學 校 組 織 當 然 也 不 能 例 外 。

團 隊 合 作 的 觀 念 及 素 養 , 得 先 從 成 長 學 習 的 環 境 開 始 教 育 起 ; 學 校 教 育 人 員 如 能 展 現 優 質 的 團 隊 精 神 , 就 可 以 做 學 生 最 好 的 身 教 與 榜 樣 , 這 是 現 行 的 教 育 改 革 制 度 特 別 強 調 「 團 隊 型 組 織 」 理 論 的 重 要 原 因( 葉 明 華 ,2000)。茲 於 本 節 剖 析 團 隊 的 意 涵 與 分 析 成 員 的 特 質 ,提 供 可 供 參 考 的 團 隊 優 質 化 指 標 , 同 時 解 析 領 導 者 與 團 隊 成 員 的 互 動 關 係 。

(2)

一 、 團 隊 的 意 涵

「 團 隊 」( team)二 字 源 自 於 印 歐 語 系 中 的 deuk, 其 義 為「 拉 」的 意 思,現 今 解 釋 為「 共 同 行 動 的 一 群 人 」,其 意 為 一 群 人 為 共 同 的 目 標 一 起 努 力 〈 齊 若 蘭 譯 , 1999: 583〉。

有 關 團 隊 的 意 涵 , 一 些 國 外 學 者 從 不 同 的 角 度 切 入 , 研 究 者 將 較 近 年 代 的 意 涵 , 整 理 臚 列 如 表 2-1-1:

表 2 - 1-1 國 外 研 究 者 對 團 隊 的 定 義 學 者 名

( 年 代 )

團 隊 的 意 涵 Greenberg & Baron

( 1995)

團 隊 是 指 一 個 群 體 , 其 成 員 擁 有 互 補 的 技 術 , 他 們 為 著 共 同 的 目 標 而 努 力 , 目 標 必 須 具 體 , 以 便 於 評 鑑 團 隊 所 表 現 的 績 效 。

Cohen & Bailey

( 1997)

團 隊 是 指 一 群 人 在 工 作 上 相 互 依 賴 , 共 同 為 成 果 分 擔 責 任 , 並 在 一 個 較 大 的 社 會 體 系 裡 ( 如 事 業 單 位 或 公 司 ) , 同 時 也 被 自 己 或 他 人 看 作 是 完 整 社 會 體 的 組 合 。

Hayes (1997)

團 隊 是 由 一 群 個 人 所 組 成, 為 了 達 成 共 同 的 目 標 而 結 合。在 此 類 型 的 組 織 裏 強 調 各 種 技 巧 的 運 用,如 : 有 效 的 溝 通 技 巧 、 社 會 性 的 認 同 等 。

Maira & Scott-Morgan (1997)

團 隊 是 指 人 數 大 致 界 於 「 10 到 20 人 」 之 間 的 集 合 體 。 成 員 在 其 中 各 負 其 責 、 各 盡 其 職 , 從 互 動 過 程 中 決 定 所 需 要 的 訓 練、員 工 的 雇 用, 並 且 制 定 共 同 的 規 範 。

Nadler & Spencer (1997)

團 隊 是 由 兩 人 以 上 所 組 成, 成 員 能 充 分 覺 察 到 其 他 人 的 存 在,並 與 之 互 動,視 彼 此 為 一 體,共 同 參 與 , 負 責 團 隊 表 現 ; 成 員 的 活 動 以 團 隊 目 標 為 中 心 , 且 相 互 依 賴 。

Spencer

( 1998)

團 隊 是 指 2人 以 上 所 組 成 的 群 體,成 員 視 彼 此 為 一 生 命 共 同 體 , 因 此 能 為 同 一 目 標 而 努 力 , 並 在 互 動 中 達 成 預 期 的 表 現 。

Margerison & McCann

( 1999)

認 為 團 隊 成 員 應 注 意 人 數 、 代 表 性 與 專 長 同 時 要 有 互 補 的 功 能 , 以 符 合 團 隊 多 元 的 需 求 。 選 擇 成 員 的 時 候 , 要 依 工 作 的 需 要 選 擇 , 杜 絕 因 人 設 位 的 情 況 發 生 。

Smith

( 1999)

團 隊 的 規 模 從 2人 至 多 到 25人,如 果 人 數 過 多,就 無 法 進 行 成 員 所 需 要 的 建 設 性 互 動, 而 且 對 於 特 定 事 件 的 行 動 成 方 針 也 不 易 達 成 共 識 。

資料來源:整理自賈春琦(1999:66)、陳玉娟(2000:73)、池榮蔚(200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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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外 , 國 內 的 研 究 者 亦 有 相 近 的 觀 點 , 茲 整 理 臚 列 如 表 2-1-2:

表 2-1-2 國 內 研 究 者 對 團 隊 的 定 義 學 者 名

( 年 代 )

團 隊 的 意 涵 李 弘 輝

( 1997)

團 隊 是 一 群 具 有 不 同 技 能 的 人 工 作 在 一 起 , 他 們 認 同 共 同 的 目 標 , 各 自 扮 演 好 自 己 的 角 色 , 分 工 合 作 , 溝 通 協 調 , 為 達 成 目 標 齊 心 努 力 , 並 共 同 承 擔 成 敗 責 任 。

彭 懷 真 (1999)

引 用 《 The Wisdom of Teams 團 隊 的 智 慧 》 一 書 的 看 法 認 為 「 形 成 共 識 的 團 隊 , 最 好 不 超 過 二 十 人 , 成 員 具 備 相 輔 相 成 的 技 巧 , 大 家 立 定 志 願 完 成 一 個 共 同 的 宗 旨 , 達 成 明 確 的 目 標 。 成 員 能 同 心 協 力 , 互 相 提 攜 , 一 起 為 團 隊 的 表 現 負 責 。 」 陳 玉 娟

( 2000)

一 群 具 有 不 同 才 能 、 工 作 士 氣 高 昂 的 人 , 為 組 織 的 發 展 設 立 共 同 目 標 並 全 力 以 赴。在 互 動、互 助、

互 信 中 達 成 預 定 目 標 , 並 為 其 成 敗 負 責 ; 且 能 經 常 進 修 , 以 增 加 專 業 知 能 , 成 員 中 亦 有 堪 任 領 導 者 的 人 才 。

劉 仲 文

( 2003)

團 隊 是 兩 個 以 上 的 一 群 人 , 他 們 有 共 同 的 目 標 , 且 將 此 目 標 視 為 優 先 的 地 位 。 他 們 各 有 才 能 , 能 夠 互 相 協 調 、 依 賴 對 方 的 協 助 , 並 且 能 夠 相 互 學 習 、 共 享 資 源 , 彼 此 能 夠 誠 懇 公 開 地 溝 通 , 對 所 屬 的 單 位 有 隸 屬 感 , 共 同 創 造 高 水 準 的 績 效 。 張 翊 祥

( 2003)

團 隊 的 組 成 包 括 兩 人 以 上 的 成 員 , 成 員 之 間 彼 此 依 賴 , 並 在 組 織 運 作 中 相 互 協 調 合 作 , 其 主 要 任 務 是 完 成 共 同 的 目 標 , 並 且 必 須 共 同 負 擔 成 敗 責 任 。

王 佑 中

( 2004)

團 隊 係 指 兩 人 或 兩 人 以 上 的 團 體 , 具 有 專 業 互 補 技 能 的 人,互 相 依 賴 並 支 持 完 成 彼 此 共 同 的 目 標。

池 榮 蔚

( 2004)

團 隊 係 由 一 群 具 有 不 同 才 能 的 個 人 所 組 成, 其 成 員 認 同 於 共 同 的 願 景 , 經 由 互 動 、 互 助 、 互 信 達 成 任 務 , 並 共 同 承 擔 團 隊 績 效 責 任 。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自 行 整 理

綜 上 所 述 , 研 究 者 將 團 隊 的 意 涵 整 理 說 明 如 下 :

( 一 ) 團 隊 由 二 人 以 上 所 組 成 , 總 數 最 好 不 要 超 過 二 十 人 。

( 二 ) 各 個 成 員 具 有 不 同 的 專 業 背 景 、 個 人 條 件 與 溝 通 模 式 。

( 三 ) 基 於 成 立 的 宗 旨 與 階 段 性 的 目 標 , 形 成 共 同 願 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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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屬 工 作 任 務 導 向 , 運 作 模 式 較 為 嚴 謹 , 建 立 的 歷 程 有 其 模 式 。

( 五 ) 成 員 的 工 作 彼 此 具 有 關 聯 性 , 經 由 協 調 溝 通 而 產 生 相 互 的 信 賴 與 默 契 。

( 六 ) 成 員 必 須 對 彼 此 負 責 , 經 由 合 作 達 成 任 務 , 並 須 共 同 承 擔 成 敗 與 績 效 。

二 、 團 隊 組 織 的 成 員 特 質 分 析

優 質 傑 出 的 團 隊, 需 有 樂 意 投 入 用 心 的 成 員。團 隊 的 領 導 者 必 須 將 單 一 的 個 人 有 效 地 組 合 為 一 個 團 隊, 同 時 將 成 員 彼 此 的 特 質 相 互 補 強 , 才 能 使 組 織 整 合 後 的 力 量 較 個 人 的 總 和 為 高 。

彭 懷 真〈 1999〉認 為 成 員 之 所 以 要「 參 加 團 隊 」、「 組 成 團 隊 」、

「 解 決 團 隊 中 的 問 題 」 , 一 切 的 目 的 是 「 使 團 隊 更 有 績 效 」 , 希 望 產 生 更 大 的 力 量 。 他 認 為 現 代 組 織 的 成 功 一 切 都 得 靠 「 團 隊 」 , 因 為 個 人 太 單 薄 , 而 組 織 又 太 龐 大 , 團 隊 不 大 不 小 , 十 分 靈 活 。 對 內 , 可 以 滿 足 成 員 情 感 上 想 要 有 寄 託 的 需 求;對 外,眾 志 成 城,能 夠 做 出 大 事 。 如 此 也 才 能 有 效 運 用 成 員 的 智 慧 , 減 輕 領 導 人 的 負 擔 , 同 時 排 除 成 員 溝 通 上 的 障 礙 , 更 充 分 發 揮 成 員 潛 在 的 實 力 。

有 能 力 當 上 主 管 , 都 有 各 自 的 專 長 , 當 慣 主 角 的 , 如 何 做 別 人 的 配 角 ? 彭 懷 真 (1999)認 為 當 配 角 的 樂 趣 不 小 , 如 可 以 冷 眼 旁 觀 , 可 以 不 必 事 事 負 責 , 可 以 學 習 主 角 的 風 範 , 可 以 體 會 主 角 的 壓 力 , 是 團 隊 中 的 參 與 者 及 觀 察 者 的 角 色 。 他 以 1998年 史 蒂 芬 史 匹 柏 執 導 的 「 搶 救 雷 恩 大 兵 」 中 四 位 二 等 兵 為 例 , 他 們 都 不 是 普 通 人 物 , 但 甘 做 配 角 讓 劇 情 有 更 精 采 的 演 出 。 所 以 不 必 凡 事 要 爭 著 出 頭 , 好 好 扮 演 好 當 下 的 角 色 , 甘 心 歡 喜 當 配 角 , 才 能 成 就 整 體 的 表 現 。

R. M.Belbin (1991)認 為 團 隊 成 員 有 功 能 型 的 角 色, 也 有 創 意 型 能 分 派 工 作 與 決 策 的 角 色 。 他 找 出 九 種 團 隊 的 角 色 , 每 個 角 色 都 有 其 優 點 及 「 可 容 許 的 缺 點 」 。 這 些 角 色 包 括 領 導 者 與 被 領 導 者 、 參 與 者 皆 可 適 用 的 特 質 , 如 表 2-1-3所 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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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3 九 種 團 隊 角 色 特 質 及 優 缺 點 整 理 表

角 色 特 質 優 點 可 容 許 的 缺 點

啟 發 者 原 創 性 創 新 點 子 、 解 決 難 題 , 獨 立 、 嚴 肅 、 不 循 傳 統 。

有創意、想像力豐富、

有智慧、有知識、長於 解決問題。

不 切 實 際 、 忽 略 實 用 的 細 節 或 禮 節 。

資 源 調 查 者 添 加 創 意 十 足 、 熱 忱、外 向、好 奇、容 易 溝 通 。

長於接觸能提供有效 資訊的人及探索新機 會,勇於接受挑戰。

最初興頭一過就失去 興趣,可能太過樂觀而 批判性不夠。

協 調 者 守 紀 律 、 專 注 目 標 、 冷 靜 、 自 信 、 自 制 。

對有貢獻的人不存偏 見,清楚明白目標。

不 特 別 聰 明 或 不 具 創 意 。

塑 形 者 容 易 激 動、外 向、精 力 充 沛 。

有 旺 盛 的 驅 力 面 對 新 的 挑 戰 。

容 易 被 激 怒 , 沒 耐 心,常會傷害他人。

監 測 評 估 者 聰 明 絶 頂 、 冷 靜 、 情 緒 穩 定 、 謹 慎 。

長 於 判 斷 、 做 事 精 明 。

缺乏熱忱及激勵他人 的能力,態度冰冷。

團 隊 工 作 者 長 於 支 持 他 人、社 交 傾 向 、 個 性 溫 和 、 敏 感 。

具 備 交 際 及 應 變 能 力 , 又 能 激 勵 士 氣 , 是 外 交 家 。

在 危 機 時 猶 豫 不 決 , 是 適 應 者 非 改 革 者 。

實 行 者 保 守 、 有 責 任 感 、 行 為 可 預 測 。

具 備 組 織 能 力 、 常 識 豐 富 、 苦 幹 實 幹 、 能 夠 自 律 。

缺 乏 變 通 能 力 , 對 新 點 子 反 應 慢 , 排 斥 變 革 。

完 成 者 做 事 小 心 謹 慎、井 然 有 序 、 負 責 、 能 堅 持 。

有 實 踐 諾 言 的 能 力 , 是 個 完 美 主 義 者 。

常 會 杞 人 憂 天 , 無 法 授 權 他 人 做 事 , 吹 毛 求 疵 。

專 家 高 度 專 業 態 度,熱 中 進 修、能 奉 獻 專 長 。

提 供 專 門 知 識 與 技 巧,在特定領域有貢 獻。

只能在特定領域有貢 獻,無法由大處著眼。

資 料 來 源 : 出 自 Belbin (1991: 203)。

想 要 找 到 完 全 符 合 上 述 九 個 角 色 的 團 隊 組 合 可 能 性 不 高 , 有 的 成 員 可 以 肩 負 起 其 他 角 色 的 功 能,所 以 Belbin 同 時 列 出 各 種 特 質 的 成 員 應 如 何 有 效 運 作 始 能 推 動 團 隊 產 生 績 效 :

( 一 ) 主 持 大 局 者 : 最 好 是 團 隊 中 的 資 深 者 , 他 雖 然 不 一 定 是 團 隊 領 袖,也 最 好 具 有 協 調 者 的 功 能,能 主 持 關 鍵 性 的 討 論。

( 二 ) 啟 發 者 : 人 數 不 要 多 , 否 則 會 因 過 度 挑 剔 他 人 意 見 , 而 使 成 功 機 率 降 低 。

( 三 ) 成 員 智 力 分 佈 平 均 : 至 少 有 兩 位 聰 明 者 可 以 激 發 熱 切 的 討 論 , 同 時 也 要 有 平 庸 的 執 行 者 。

( 四 ) 涵 蓋 多 種 團 隊 角 色 : 符 合 上 述 九 種 角 色 越 多 者 , 表 現 會 越 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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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成 員 的 貢 獻 要 與 其 責 任 相 配 合 : 要 建 立 成 功 的 團 隊 , 應 是 所 負 的 責 任 要 與 其 角 色 相 符 合 。 例 如 要 啟 發 者 擔 任 完 成 細 節 的 任 務 , 他 的 專 長 可 能 就 無 法 發 揮 。

( 六 )領 導 者 要 有 能 力 做 好 團 隊 的 平 衡:即 所 謂 能 做 到 截 長 補 短。

( 七 ) 成 功 團 隊 要 同 時 擁 有 內 向 及 外 向 的 成 員 。

( 八 ) 六 個 人 是 團 隊 最 理 想 的 人 數 。

總 之 , 沒 有 人 的 能 力 是 完 美 的 , 亦 無 法 同 時 扮 演 好 每 一 個 角 色 ; 選 用 適 才 適 所 的 成 員 , 發 揮 其 角 色 功 能 , 並 透 過 團 隊 的 合 作 來 彌 補 彼 此 的 不 足 , 創 造 個 人 與 組 織 雙 贏 的 團 隊 運 作 , 是 領 導 者 必 須 審 慎 思 考 的 課 題 。

張 翊 祥 ( 2003) 分 析 團 隊 成 員 的 人 格 特 質 組 合 與 團 隊 互 動 過 程 及 其 效 能 時 , 發 現 無 論 在 一 般 工 作 團 隊 或 高 階 經 營 團 隊 , 團 隊 成 員 組 成 效 果 都 會 影 響 團 隊 運 作 及 績 效 。 當 團 隊 成 員 彼 此 的 差 異 性 過 大 時 , 將 會 對 團 隊 效 能 造 成 負 面 的 影 響 ; 而 當 團 隊 成 員 間 同 質 性 越 高 時 , 團 隊 的 效 能 會 相 對 提 高 ; 原 因 在 於 人 們 通 常 都 喜 歡 跟 和 自 己 相 同 類 型 的 人 相 處。他 分 析 團 隊 成 員 五 大 人 格 特 質 組 合 對 團 隊 運 作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為:

( 一 ) 神 經 質

就 團 隊 的 層 次 而 言 , 如 果 團 隊 成 員 的 神 經 質 平 均 水 準 較 高 , 代 表 成 員 的 情 緒 較 不 穩 定 , 容 易 形 成 的 負 面 情 緒 , 進 而 破 壞 了 團 隊 合 作 的 可 能 性 。 很 明 顯 的 , 這 樣 的 負 面 情 緒 影 響 所 及 , 將 會 造 成 團 隊 的 溝 通 品 質 下 降 、 凝 聚 力 不 佳 等 影 響 。

( 二 ) 外 向 性

在 團 隊 工 作 中 , 外 向 性 高 的 人 喜 歡 參 與 團 隊 討 論 並 樂 於 與 人 合 作 , 且 因 為 他 們 接 受 的 正 面 情 緒 較 多 , 對 於 團 隊 的 滿 意 度 也 會 較 高 , 進 而 提 升 了 參 與 的 程 度 。 但 從 另 外 一 面 看 來 , 外 向 性 中 包 含 了 支 配 慾 望 這 種 特 質 , 外 向 性 高 的 人 並 不 是 一 個 好 的 跟 隨 者 , 當 團 隊 中 這 樣 的 人 數 過 多 時 , 會 發 生 人 人 都 想 爭 奪 領 導 者 地 位 的 情 況 , 造 成 成 員 角 色 的 衝 突 , 反 而 不 利 於 團 隊 效 能 。

( 三 ) 經 驗 開 放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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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 樣 的 人 在 團 隊 工 作 中 , 較 願 意 去 考 量 各 種 不 同 的 意 見 及 觀 點 , 樂 於 吸 收 新 的 經 驗 , 並 尋 找 學 習 新 事 物 的 機 會 。 就 團 隊 層 次 而 言 , 當 團 隊 成 員 組 成 之 經 驗 開 放 性 特 質 的 平 均 水 準 越 高 時 , 團 隊 績 效 也 會 越 好 。

( 四 ) 宜 人 性

在 團 隊 層 次 上 , 當 團 隊 成 員 的 宜 人 性 特 質 普 遍 較 高 時 , 會 傾 向 將 彼 此 視 為 合 作 伙 伴 而 非 競 爭 對 手 , 有 利 於 一 同 合 作 完 成 團 隊 目 標 ; 同 時 , 宜 人 性 有 助 於 團 隊 成 員 發 展 共 同 的 心 智 模 式 , 進 行 開 放 的 溝 通 , 增 加 團 隊 內 的 社 會 互 動 。 宜 人 性 高 的 人 並 不 會 為 了 解 決 衝 突 或 贏 得 他 人 信 任,而 貶 低 自 我 價 值,反 而 是 願 意 幫 助 成 員 間 建 立 起 共 同 的 目 標,

增 強 團 隊 凝 聚 力 , 以 提 升 團 隊 的 效 能 。

( 五 ) 嚴 謹 性

就 團 隊 層 次 而 言 , 團 隊 成 員 組 成 之 嚴 謹 性 特 質 平 均 水 準 越 高 , 成 員 將 普 遍 產 生 自 我 激 勵 的 效 果 , 並 願 意 積 極 發 表 自 己 對 於 問 題 的 看 法 , 只 是 可 能 導 致 任 務 性 衝 突 的 上 升 , 但 有 助 於 團 隊 效 能 的 改 善 。 而 當 團 隊 成 員 的 嚴 謹 性 差 異 越 大 時 , 嚴 謹 性 高 的 人 不 只 要 忙 著 完 成 自 己 的 工 作 , 還 要 幫 一 些 嚴 謹 性 低 的 人 彌 補 他 們 較 低 的 工 作 績 效 , 久 而 久 之 , 將 造 成 團 隊 互 動 的 不 公 平 狀 態 , 這 樣 反 而 容 易 加 深 團 隊 成 員 間 的 情 感 衝 突 , 降 低 團 隊 效 能 。

陳 玉 娟 〈 2000〉 對 於 團 隊 如 何 有 效 發 揮 成 員 的 特 質 看 法 為 :

( 一 ) 成 員 必 須 享 有 共 同 的 願 景

如 此 才 能 激 勵 成 員 向 上 發 展 , 增 加 成 員 對 團 隊 及 組 織 的 認 同 感 。

( 二 ) 成 員 之 間 的 互 動 性 要 強

為 達 成 組 織 績 效 , 整 合 團 隊 共 識 , 成 員 之 間 必 須 培 養 良 好 的 默 契 與 人 際 關 係 , 溝 通 管 道 必 須 要 強 。

( 三 ) 成 員 要 組 成 「 學 習 型 組 織 」

教 育 活 動 的 存 在,對 成 員 具 有 積 極 的 意 義,經 常 性 的 研 討 與 進 修,

如 此 可 以 發 揮 團 隊 成 員 的 潛 能 , 並 解 決 組 織 所 面 臨 的 問 題 。

( 四 ) 成 員 應 輪 流 擔 任 領 導 者 , 並 共 同 參 與 決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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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為 較 新 穎 的 團 隊 觀 念 , 視 情 境 與 目 標 讓 成 員 輪 流 體 驗 不 同 角 色 , 以 擴 大 參 與 。

( 五 ) 成 員 共 同 承 擔 成 敗 責 任

成 功 由 眾 人 共 享 , 失 敗 由 眾 人 共 同 承 擔 , 故 應 具 備 公 正 的 獎 賞 制 度 。

由 以 上 論 點 綜 合 可 知 , 每 一 個 團 隊 組 合 所 形 成 的 組 織 文 化 皆 源 自 於 成 員 不 同 的 特 質 。 領 導 團 隊 之 前 , 必 須 先 了 解 成 員 的 個 性 是 很 難 改 變 的 , 但 是 藉 由 團 隊 的 力 量 , 可 以 調 整 成 員 的 行 為 , 而 管 理 的 藝 術 卽 在 於 發 掘 他 人 天 生 的 缺 點 與 優 點 。 如 果 能 夠 選 擇 一 群 個 性 互 補 的 人 , 共 組 一 個 團 體 , 訂 定 明 確 的 目 標 , 按 部 就 班 依 預 定 計 畫 逐 步 實 施 , 就 能 經 營 出 優 質 的 團 隊,成 就 一 番 事 業。此 外,依 照 新 的 團 隊 組 成 觀 念 , 安 排 成 員 輪 流 擔 任 領 導 者 , 讓 大 家 體 驗 不 同 的 角 色 滋 味 , 固 然 有 促 進 彼 此 同 理 , 鼓 勵 擴 大 參 與 的 好 處 , 但 也 可 能 造 成 團 隊 變 異 性 及 差 異 性 增 大 的 問 題 , 致 使 團 隊 決 策 的 穩 定 性 不 足 , 值 得 審 慎 斟 酌 。

想 要 充 分 運 用 成 員 的 特 質 以 發 揮 團 隊 力 , 所 有 的 成 員 都 要 具 備 共 同 的 價 值 、 信 念 或 主 張 , 亦 即 團 隊 要 先 提 出 共 同 的 願 景 ; 願 景 具 有 導 引 成 員 行 動 的 作 用 , 對 團 隊 而 言 , 是 促 進 工 作 順 利 進 行 的 指 南 針 。 而 凝 聚 這 些 不 同 特 質 的 成 員 , 讓 他 們 互 動 良 好 、 管 道 暢 通 的 人 就 是 團 隊 的 領 導 人 , 領 導 人 的 重 要 性 由 此 可 見 一 斑 。

貳 、 團 隊 優 質 化 的 指 標

一 、 「 優 質 」 的 定 義

對 於 「 優 質 」 二 字 , 多 半 的 解 釋 都 與 「 優 秀 」 、 「 優 良 」 、 「 優 異 」等 詞 彙 並 列。而 英 文 中 的 fine、good、efficacy、excellent、superior、

quality亦 與 優 質 的 意 涵 相 近,其 中 尤 以 quality一 詞 被 認 為 最 具 有「 品 質 」

「 優 質 」 的 譯 意 ( 趙 嘉 文 , 1999: 787) 。

林 天 祐( 2004)認 為「 優 質 」二 字 可 與 高 品 質、高 效 能、高 素 質 、

(9)

高 功 能 等 詞 意 相 連 結 , 如 高 品 質 的 組 織 功 能 、 高 素 質 的 教 師 水 準 、 高 效 能 的 教 學 歷 程 … 等 。 而 想 要 維 持 或 提 高 滿 意 度 的 原 則 即 在 於 不 斷 地 追 求 優 質 、 卓 越 與 創 新 。

洪 雪 卿( 2003)認 為「 優 質 」含 有「 良 好 、 優 越 、 特 出 、 高 價 值 、 高 品 質 、 高 效 能 」 的 意 涵 , 可 用 之 以 形 容 的 對 象 包 括 人 、 事 、 物 、 成 績 、 績 效 、 效 能 、 貢 獻 等 。

由 此 可 推 知 , 凡 是 優 秀 、 卓 越 , 有 傑 出 表 現 , 能 展 現 高 效 能 、 高 品 質 績 效 的 人 、 事 、 物 , 其 優 異 的 成 績 足 資 彰 顯 者 , 均 可 用 「 優 質 」 稱 之 。

二 、 團 隊 優 質 化 的 指 標

優 質 的 團 隊 卽 為 高 效 能 的 工 作 團 隊 , 團 隊 成 員 中 能 擁 有 不 同 專 長 , 並 且 能 適 才 適 用 、 截 長 補 短 , 發 揮 統 合 的 效 果 , 即 可 成 為 優 質 的 團 隊 。

康 文 炳 等 ( 2006) 認 為 成 功 的 團 隊 應 具 備 以 下 五 個 指 標 :

( 一 ) 整 合 力 : 找 到 堪 用 的 人 才 , 將 人 才 做 有 效 的 組 合 並 予 以 重 用 。

( 二 ) 包 容 力 : 堅 持 打 破 一 言 堂 , 讓 團 隊 擁 有 不 同 的 聲 音 , 以 使 計 畫 更 為 完 備 。

( 三 ) 執 行 力 : 從 構 想 到 執 行 , 用 堅 定 的 執 行 意 志 , 達 成 團 隊 預 定 的 目 標 。

( 四 ) 人 際 說 服 力 : 團 隊 力 的 展 現 表 現 在 說 服 成 功 的 歷 程 上 , 讓 所 有 人 能 遵 從 同 一 團 隊 法 則 。

( 五 ) 自 我 約 束 力 : 服 從 與 情 緒 控 制 是 團 隊 成 功 的 重 要 指 標 , 每 個 人 都 能 做 好 螺 絲 釘 的 工 作 。

Hackman( 1990)提 出 可 以 幫 助 團 隊 運 作,並 鑑 定 團 隊 是 否 優 質 的 六 項 指 標 :

( 一 ) 目 標 明 確 : 目 標 確 定 並 且 清 晰 , 遵 守 組 織 規 範 , 是 團 隊 成 功 的 主 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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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資 源 豐 富 : 包 括 有 人 力 、 資 金 與 設 備 等 各 方 面 良 好 資 源 的 提 供 。

( 三 ) 資 訊 清 楚 : 包 括 與 團 隊 內 其 他 成 員 之 間 的 互 動 及 運 作 的 資 訊 順 暢 。

( 四 ) 訓 練 完 備 : 包 括 長 期 性 的 在 職 訓 練 , 以 及 正 式 與 非 正 式 的 研 習 課 程 。

( 五 ) 回 饋 定 時 : 先 建 立 有 系 統 的 路 線 及 程 序 , 而 後 以 類 似 公 報 的 方 式 進 行 回 饋 。

( 六 ) 協 助 專 業 : 包 括 有 固 定 及 具 專 長 的 顧 問 , 可 藉 以 協 助 及 輔 導 團 隊 成 員 的 發 展 。

界 屋 太 一 (1999) 認 為 高 績 效 工 作 團 隊 的 期 盼 應 從 下 列 的 指 標 加 以 檢 視 :

( 一 ) 是 否 能 在 目 的 達 成 後 就 解 散 或 重 組 。

( 二 ) 成 員 是 否 有 能 力 才 受 雇 。

( 三 ) 分 工 是 否 明 確 。

( 四 ) 權 限 是 否 能 劃 清 。

( 五 ) 物 質 環 境 是 否 適 當 。

( 六 ) 是 否 遵 奉 能 力 主 義 與 絕 對 的 人 事 制 度 。

Riches( 1993)從 不 同 的 文 獻 中 整 合 了 成 功 與 高 效 能 團 隊 的 指 標 , 他 認 為 優 質 的 團 隊 必 然 遵 從 下 列 的 指 標 :

( 一 ) 由 價 值 主 導 。

( 二 ) 成 員 經 常 保 持 溝 通 。

( 三 ) 以 協 同 合 作 的 方 式 來 處 理 事 務 。

( 四 ) 能 充 分 發 揮 成 員 的 才 能 。

( 五 ) 成 員 能 以 有 效 的 方 式 聆 聽 別 人 。

( 六 ) 願 意 解 決 問 題 。

( 七 ) 成 員 樂 意 成 為 團 隊 的 一 份 子 。

( 八 ) 成 員 具 備 很 高 的 成 就 動 機 。

( 九 ) 充 滿 動 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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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 靈 活 變 通 。

( 十 一 ) 能 夠 處 理 對 抗 及 衝 突 。

( 十 二 ) 與 其 他 團 隊 保 持 良 好 的 聯 繫 。

( 十 三 ) 有 高 效 能 及 高 素 質 的 領 導 者 。

分 析 以 上 學 者 論 點 得 知 , 落 實 團 隊 優 質 化 指 標 的 良 方 卽 在 於 領 導 者 要 能 發 揮 團 隊 的 整 合 力 、 包 容 力 與 提 高 成 員 工 作 的 執 行 績 效 , 同 時 必 須 營 造 團 隊 的 優 質 文 化 與 民 主 氛 圍 , 如 此 才 能 讓 團 隊 整 體 的 力 量 得 以 展 現 。 領 導 者 對 團 隊 的 影 響 力 既 然 如 此 深 遠 , 如 何 與 成 員 共 塑 團 隊 工 作 價 值 , 進 行 良 好 的 溝 通 互 動 關 係 , 確 實 是 領 導 者 相 當 重 要 的 一 門 功 課 。 研 究 者 提 供 下 列 十 點 意 見 , 以 檢 驗 一 個 團 隊 是 否 能 夠 符 合 優 質 化 的 指 標 :

( 一 ) 成 員 對 所 屬 團 隊 的 認 同 感 、 安 全 感 及 接 納 程 度 。

( 二 ) 成 員 之 間 的 溝 通 、 契 合 程 度 。

( 三 ) 成 員 參 與 決 策 的 程 度 。

( 三 ) 成 員 之 間 共 享 資 源 及 成 果 的 感 受 。

( 四 ) 團 隊 滿 足 成 員 需 求 的 程 度 。

( 五 ) 團 隊 願 景 、 目 標 的 清 晰 度 與 可 行 性 。

( 六 ) 團 隊 為 成 員 安 排 成 長 、 進 修 的 用 心 。

( 七 ) 團 隊 績 效 考 核 的 確 實 程 度 。

( 八 ) 團 隊 運 作 的 機 動 性 或 彈 性 。

( 九 ) 團 隊 的 創 造 力 與 行 動 力 。

( 十 ) 團 隊 領 導 者 的 行 事 風 格 與 處 事 能 力 。

叁 、 領 導 者 與 團 隊 成 員 的 互 動 關 係

Campbell( 1988) 在 憶 述 美 國 印 地 安 部 落 中 的 蘇 人 ( Sioux) 時 , 記 載 了 著 名 的 撒 滿 教 僧 BlackElk 說 過 的 話 : 我 站 在 中 央 山 脈 之 巔 , 放 眼 四 望 , 為 世 界 的 神 聖 莊 嚴 所 懾 , 我 看 見 了 一 個 遠 景 目 標 , 而 中 央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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脈 無 所 不 在 ( 黃 婉 儀 等 譯 , 2002: 13) 。 領 導 就 是 這 樣 的 一 個 概 念 , 領 導 者 影 響 著 團 隊 組 織 的 表 現 , 但 同 時 也 引 領 組 織 內 的 每 一 個 個 體 , 成 為 未 來 團 隊 可 能 的 領 導 人 。

張 明 輝 ( 2004: 13-14) 表 示 為 提 升 團 隊 的 整 體 力 量 , 領 導 者 在 不 同 的 發 展 階 段 中 , 要 能 與 成 員 合 作 , 訂 定 明 確 的 組 織 目 標 , 建 立 團 隊 成 員 的 勇 氣、信 心 與 決 心;除 堅 持 專 業 的 理 念 外,對 事 要 能 慎 重 評 估 , 並 以 人 性 關 懷 的 謙 和 態 度 , 耐 心 傾 聽 與 接 納 各 方 意 見 , 進 行 組 織 的 整 合 工 作 。 當 集 中 人 、 物 力 資 源 、 全 員 共 識 , 發 展 出 組 織 的 特 色 時 , 就 能 依 計 畫 逐 步 達 成 團 隊 共 同 的 理 想 。

張 慧 倩( 1998)強 調 領 導 人 要 放 下 個 人 主 義,莫 再 彰 顯 英 雄 作 風 。 她 表 示 有 團 隊 的 成 果 , 才 能 有 個 人 的 表 現 ; 而 團 隊 的 和 諧 可 以 帶 來 工 作 的 成 就 感 及 生 涯 歷 程 中 的 好 人 緣 。 身 為 領 導 人 , 要 如 何 調 整 自 己 的 角 色 呢 ? 以 下 為 打 造 自 己 成 為 團 隊 中 成 功 領 導 者 的 十 一 項 黃 金 守 則 :

一 、 坦 承 自 己 的 弱 點 。 二 、 學 習 尋 求 協 助 。

三 、 接 受 有 關 自 身 權 責 範 圍 內 的 質 疑 與 意 見 。 四 、 勇 於 提 供 回 饋 和 協 助 。

五 、 讚 賞 並 借 重 成 員 的 能 力 及 經 驗 。 六 、 毫 不 遲 疑 地 表 示 或 接 受 道 歉 。 七 、 學 習 面 對 衝 突 。

八 、 以 大 局 為 重 。 九 、 真 心 接 納 環 境 。 十 、 學 習 說 不 。

十 一 、 在 領 導 別 人 之 前 , 先 學 會 被 別 人 領 導 。

康 文 炳 等( 2006:38-39)認 為 想 要 成 為 一 位 成 功 的 團 隊 領 導 者( team leader), 先 要 學 習 成 為 一 位 全 神 投 入 的 團 隊 參 與 者( team member)。

在 組 織 中 參 與 並 打 造 成 功 團 隊 的 要 件 如 下 : 一 、 以 利 他 精 神 取 代 自 私 自 利

「 不 要 問 團 隊 能 為 你 做 什 麼 , 而 要 問 你 能 為 團 隊 做 什 麼 。 」 在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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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企 管 暢 銷 書 《 團 隊 領 導 的 五 大 障 礙 》 中 明 確 指 出 : 成 功 的 領 導 人 要 不 斷 地 在 別 人 的 需 要 上 看 到 自 己 的 責 任 。

二 、 學 習 真 正 的 聽 話 與 真 誠 的 服 從

多 半 的 參 與 者 會 犯 下 「 背 後 抱 怨 」 及 「 陽 奉 陰 違 」 的 毛 病 。 所 以 在 團 隊 中 做 一 位 能 自 動 輪 替 補 位 、 適 度 支 援 前 線 的 參 與 者 , 才 有 機 會 成 為 受 人 敬 重 的 領 導 者 。

三 、 積 極 參 與 團 隊 活 動

團 隊 中 感 情 的 聯 結 , 是 促 成 績 效 成 長 迅 速 的 關 鍵 所 在 。 團 隊 成 員 的 感 情 是 花 時 間 培 養 出 來 的 。 領 導 者 打 開 心 胸 廣 結 善 緣 , 才 是 融 入 團 隊 的 不 二 法 門 。

四 、 虛 心 接 受 良 性 的 衝 突

該 提 意 見 的 時 候 不 藏 私 , 面 對 批 評 的 時 候 虛 心 接 納 。 團 隊 中 難 免 會 有 惹 人 討 厭 或 不 受 歡 迎 的 人 物 , 以 大 局 為 重 的 領 導 者 能 善 意 拋 棄 主 觀 的 好 惡 。

五 、 瞭 解 其 他 人 在 做 什 麼

冷 漠 是 團 隊 最 大 的 殺 手 。 團 隊 合 作 最 忌 諱 每 個 人 關 起 來 各 做 各 的,或 者 是 尋 求 協 助 的 時 候,成 員 表 現 出 事 不 關 己 及 有 所 保 留 的 態 度。

領 導 者 要 瞭 解 其 他 人 的 工 作 內 容 , 隨 時 向 人 請 益 , 用 謙 卑 的 心 相 互 學 習 以 放 大 胸 襟 。

六 、 用 正 面 態 度 樂 觀 看 待 事 情

被 《 藍 海 策 略 》 列 為 經 典 教 材 的 模 範 團 隊 , 能 渡 過 危 機 轉 型 成 功 的 關 鍵 因 素 , 卽 在 於 領 導 者 與 成 員 間 不 斷 地 相 互 鼓 勵 。 以 正 面 、 積 極 的 態 度 迎 接 每 一 天 的 挑 戰 , 就 能 像 強 力 吸 鐵 般 地 影 響 週 遭 的 人 。

Blake&Mouton( 1985) 認 為 領 導 者 對 於 生 產 值 及 員 工 皆 表 現 出 高 度 的 關 心 , 能 相 互 信 賴 及 彼 此 尊 重 合 作 , 則 員 工 的 工 作 滿 意 度 會 達 到 最 佳 的 狀 態 。 這 一 類 優 質 的 領 導 者 與 團 隊 成 員 的 互 動 關 係 為 :

一、以 最 佳 的 激 勵 方 式,鼓 勵 團 隊 成 員 在 團 隊 工 作 歷 程 中 實 踐 自 我。

二 、 保 持 開 放 的 溝 通 系 統 , 讓 成 員 能 充 分 且 迅 速 地 獲 得 與 工 作 權 益 職 責 相 關 的 訊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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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以 解 決 問 題 的 方 式 積 極 因 應 歧 見 與 衝 突 , 用 尊 重 及 信 任 的 態 度 探 討 真 相 。

四 、 授 予 成 員 適 當 的 權 力 , 尊 重 專 業 權 威 , 並 展 現 高 度 成 熟 且 負 責 的 行 動 。

五 、 鼓 勵 成 員 參 與 問 題 的 解 決 及 決 策 , 刺 激 創 造 性 思 考 。

六、實 施 目 標 管 理( management-by-objectives),增 進 成 員 對 目 標 的 認 同 與 瞭 解 。

七 、 以 成 員 的 功 績 ( merit) 表 現 做 為 獎 勵 的 指 標 , 包 括 貢 獻 程 度 與 正 面 的 影 響 力 。

八、激 發 團 隊 不 斷 追 求 卓 越 表 現 的 工 作 態 度,維 持 團 隊 人 力 的 素 質。

九 、 接 納 評 論 , 由 他 人 意 見 中 尋 求 啟 示 , 並 獲 得 改 進 的 空 間 。 盧 佩 秋 ( 2003) 研 究 發 現 , 團 隊 氣 氛 、 團 隊 態 度 與 團 隊 合 作 , 與 領 導 者 本 身 的 風 格 有 較 大 的 相 關 , 民 主 式 領 導 較 權 威 式 可 創 造 出 較 佳 的 團 隊 氣 氛 ; 另 外 , 主 動 式 領 導 可 以 創 造 出 較 優 良 的 團 隊 氣 氛 , 如 : 鼓 勵 成 員 參 與 團 隊 活 動 、 提 供 團 隊 成 員 決 策 權 、 關 心 成 員 個 人 發 展 、 以 及 採 用 說 理 與 理 論 基 礎 說 服 成 員 等 。 領 導 者 對 於 成 員 關 心 與 尊 重 , 同 時 願 意 提 供 資 源 與 指 導 , 成 員 對 於 團 隊 也 會 產 生 較 高 的 滿 意 度 與 工 作 承 諾 。

綜 合 以 上 所 述 得 知 , 團 隊 的 領 導 者 應 與 成 員 共 同 合 作 , 訂 定 組 織 發 展 目 標 , 並 擬 訂 團 隊 發 展 的 計 畫 及 任 務 ; 同 時 , 領 導 者 與 成 員 必 須 不 斷 地 吸 收 廣 泛 的 專 業 知 識 與 工 作 技 巧 , 所 獲 得 的 資 訊 亦 應 由 所 有 的 參 與 者 共 同 分 享 。 除 持 續 積 極 地 學 習 之 外 , 領 導 者 也 要 帶 領 團 隊 接 受 有 關 人 際 互 動 、 行 政 運 作 和 專 業 技 術 方 面 的 訓 練 。 領 導 者 如 能 鼓 勵 並 支 持 團 隊 成 員 進 行 創 新 的 嚐 試 , 對 於 績 效 及 貢 獻 , 給 予 高 度 的 鼓 勵 和 酬 賞 , 而 責 任 由 領 導 者 承 擔 , 如 此 , 成 員 自 然 能 夠 樂 意 發 揮 創 意 , 全 力 付 出 。

學 校 團 隊 的 建 構 方 式 亦 是 如 此 。 領 導 者 發 揮 整 合 的 能 力 , 將 成 員 進 行 適 當 的 編 組 , 透 過 各 委 員 會 或 各 課 程 領 域 工 作 小 組 的 設 置 , 對 於 待 開 發 的 議 題 , 邀 集 大 家 進 行 細 緻 的 溝 通 與 協 商 ; 同 時 不 斷 地 提 供 成

(15)

員 彼 此 合 作 、 學 習 的 機 會 , 以 有 效 提 升 學 校 的 教 學 與 服 務 品 質 。 團 隊 合 作 除 了 可 以 完 成 教 師 一 個 人 無 法 完 成 的 工 作 外 , 還 可 以 使 教 學 工 作 做 到 更 精 緻 、 更 優 質 , 而 成 員 亦 可 因 此 獲 得 更 高 層 次 的 滿 足 感 。 經 由 團 隊 合 作 後 , 不 但 工 作 的 滿 意 度 比 較 高 , 同 時 也 提 供 了 領 域 成 員 間 互 助 、 互 愛 與 高 度 的 社 會 支 持 ( 賈 春 琦 , 1999) 。 領 導 者 只 要 能 夠 以 身 作 則 , 增 進 團 隊 成 員 之 間 良 性 互 動 、 合 作 的 倫 理 關 係 , 則 無 論 是 辦 學 或 教 學 的 績 效 , 都 能 夠 獲 得 快 速 的 提 升 。

就 一 位 打 造 成 功 團 隊 的 領 導 者 而 言 , 研 究 者 歸 納 出 他 與 成 員 的 互 動 關 係 應 為 :

一 、 在 團 隊 溝 通 方 面

( 一 ) 管 道 要 暢 達 , 給 每 位 成 員 表 達 意 見 的 機 會 。

( 二 ) 多 運 用 支 持 性 的 溝 通 語 言 及 行 為 。

( 三 ) 善 用 回 饋 式 的 溝 通 模 式 , 即 重 視 雙 向 溝 通 。

( 四 ) 發 揮 良 好 的 溝 通 特 質 , 使 成 員 樂 於 親 近 。 二 、 在 權 力 運 用 方 面

( 一 ) 多 運 用 專 家 權 與 參 照 權 領 導 團 隊 。

( 二 ) 因 應 不 同 情 境 , 使 用 權 變 式 領 導 。

( 三 ) 最 佳 權 力 的 運 用 訣 竅 即 為 「 接 納 並 看 重 」 部 屬 。

( 四 ) 維 護 成 員 尊 嚴 , 與 成 員 共 享 權 力 , 共 擔 成 果 。 三 、 在 團 隊 規 範 方 面

( 一 ) 獎 懲 分 明 , 增 強 規 範 內 涵 以 提 升 團 隊 凝 聚 力 量 。

( 二 ) 注 重 考 核 評 鑑 , 發 展 成 員 共 同 的 價 值 觀 。

( 三 ) 樹 立 團 隊 明 確 且 良 好 的 規 範 。

( 四 ) 用 真 誠 的 態 度 讓 成 員 自 願 接 受 規 範 。 四 、 在 團 隊 凝 聚 方 面

( 一 ) 樹 立 良 好 的 團 隊 榮 譽 , 提 升 成 員 對 團 隊 的 認 同 感 。

( 二 ) 建 立 團 隊 可 以 延 續 發 展 的 優 良 傳 統 。

( 三 ) 設 定 清 楚 可 行 的 團 隊 目 標

( 四 ) 留 意 基 層 員 工 的 表 現 與 情 緒 , 並 給 予 適 時 的 增 強 及 回 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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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學 習 領 域 召 集 人 領 導 教 學 團 隊 之 運 作

壹 、「 教 學 團 隊 」 的 意 涵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公 布 後 , 課 程 的 決 策 權 力 由 中 央 下 放 到 地 方 , 綱 要 內 容 將 學 習 範 疇 分 為 七 大 學 習 領 域 , 其 下 各 設 學 習 領 域 課 程 小 組 , 並 鼓 勵 進 行 統 整 、 主 題 教 學 ; 同 時 也 期 待 能 跨 越 學 習 領 域 界 域 , 實 施 大 單 元 或 主 題 統 整 式 的 教 學 。 希 望 藉 由 學 習 領 域 的 「 課 程 統 整 」 、 教 師 團 隊 的 「 協 同 教 學 」 , 發 展 「 學 校 本 位 課 程 」 , 以 培 養 學 生 的 「 十 大 基 本 能 力 」 。

教 師 組 成 教 學 團 隊 , 實 施 合 作 教 學 , 是 落 實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的 重 要 法 門 。 教 師 群 體 間 的 互 動 , 可 以 是 正 式 組 織 或 非 正 式 組 織 的 形 式 , 也 可 以 是 教 學 與 課 程 研 發 的 合 作。無 論 是「 教 學 班 群 」、「 協 同 教 學 」,

亦 或 是 「 課 程 統 整 」 的 實 踐 , 皆 顯 示 教 學 團 隊 的 重 要 性 。 建 構 出 有 效 能 教 師 團 隊 之 運 作 模 式 , 顯 然 是 現 階 段 最 需 要 被 關 注 的 課 題 。

其 實 , 「 教 學 團 隊 」 可 泛 指 學 校 教 師 所 組 成 的 集 合 體 , 他 們 共 同 執 行 某 一 項 工 作 任 務, 以 有 效 達 成 學 校 所 賦 予 的 課 程 或 教 學 的 目 標 。 其 中「 課 程 發 展 委 員 會 」以 及「 各 學 習 領 域 /年 級 課 程 小 組 」, 皆 在 實 質 上 具 備 「 教 學 團 隊 」 的 功 能 。 這 些 組 織 不 但 強 調 「 教 學 研 究 」 的 理 念 , 視 教 師 為 研 究 者 , 更 將 研 究 功 能 與 教 學 功 能 相 統 整 , 擴 大 基 層 教 學 者 的 角 色 , 提 昇 教 師 的 專 業 ; 同 時 注 重 「 學 習 團 隊 」 的 理 念 , 企 圖 打 破 教 學 孤 立 現 象,透 過 學 校 組 織 再 造,提 供 教 師 們 專 業 對 話 的 機 會。

因 此,「 教 學 團 隊 」的 產 生 , 重 新 建 構 現 代 教 師 的 專 業 標 準, 為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的 推 動 帶 來 新 的 契 機 。 如 學 校 教 師 專 業 標 準 的 新 規 範 愈 能 被 認 同 , 則 教 學 團 隊 的 功 能 愈 能 落 實 , 而 教 學 專 業 化 的 願 景 也 就 愈 能 早 日 達 成 ( 池 榮 蔚 , 2004: 80) 。

教 學 活 動 有 賴 教 師 與 教 師 之 間 的 合 作 與 分 享 , 才 可 能 發 揮 完 善 的 效 能 , 也 才 有 機 會 朝 優 質 的 方 向 邁 進 。 茲 整 理 國 內 外 學 者 對 於 教 學 團 隊 的 看 法 , 如 表 2-2-1, 以 進 一 步 了 解 教 學 團 隊 的 意 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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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2-1 教 學 團 隊 的 意 涵 學 者 名

( 年 代 ) 教 學 團 隊 意 涵

Cross & Cross

( 1983)

二 位 或 更 多 的 教 師 , 在 教 學 或 課 程 上 從 事 有 意 義 的 努 力 , 以 幫 助 學 生 學 習 的 團 隊 組 織 。

Cramer,et al.

( 1996)

教 師 為 強 化 其 專 業 成 長 所 組 合 而 成 的 團 隊 , 從 互 動 中 達 到 個 人 及 團 隊 的 目 標 , 而 過 程 中 注 重 成 員 合 作 的 探 索 。

Buckley

( 2000)

一 組 教 師 人 員 有 目 標 地 進 行 教 學 研 究 與 發 展 工 作 , 合 作 協 助 學 生 的 學 習 。 一 起 設 定 課 程 目 標 、 設 計 課 程 內 容 , 分 享 教 學 觀 點 , 彼 此 激 辯 。 李 園 會

( 1999)

教 師 或 從 事 教 育 的 相 關 人 員 , 以 合 作 的 方 式 進 行 教 學 活 動 , 藉 由 與 其 他 人 共 同 合 作 , 與 個 人 擔 任 不 同 的 角 色,以 多 元 化 的 形 式 進 行 教 學 相 關 行 為。

李 坤 崇

( 2001)

由 二 個 或 二 個 以 上 的 教 師 和 助 理 人 員 , 建 立 目 標 導 向 的 教 學 專 業 關 係,在 一 個 或 幾 個 學 科( 學 習 ) 領 域 上 , 整 合 與 發 揮 教 師 個 人 專 長 , 實 施 合 作 計 畫 、 進 行 教 學 和 評 鑑 , 以 求 有 效 達 成 教 育 目 標 。 李 錫 津

( 2001)

藉 由 團 隊 成 員 合 作 的 方 式 , 激 發 教 學 專 業 的 功 能 , 使 學 校 形 成 有 產 值 、 有 方 向 感 的 學 習 環 境 , 從 而 成 為 知 識 傳 輸 、 教 化 、 新 生 的 殿 堂 。

劉 蔚 之

( 2001)

以 教 師 集 體 的 力 量 , 自 主 詮 釋 與 從 事 教 學 專 業 , 將 教 師 整 體 的 影 響 力 擴 散 到 全 校 , 從 而 建 構 一 個 有 利 於 教 室 教 學 及 學 習 情 境 與 氣 氛 的 組 織 。 張 煌 熙

( 2001)

以 教 師 為 主 體 的 教 學 團 體 , 經 由 實 踐 省 思 與 專 業 對 話,針 對 共 同 關 心 的 教 學 問 題,進 行 合 作 研 究。

池 榮 蔚

( 2004)

由 兩 位 或 兩 位 以 上 具 有 教 學 專 業 知 能 的 教 師 所 組 成 , 其 成 員 認 同 團 隊 共 同 的 願 景 , 經 由 互 動 、 互 助 、 互 信 達 成 任 務 , 並 共 同 承 擔 團 隊 績 效 責 任 。 所 包 括 要 件 有 :

1.二 人 或 二 人 以 上 的 教 師 。

2. 教 師 各 自 擁 有 專 業 的 才 能 , 以 及 互 補 的 知 能 , 講 究 分 工 合 作 , 相 輔 相 成 。

3.成 員 在 教 學 專 業 方 面 經 常 互 動 。 4.團 隊 成 員 共 同 分 享 教 學 的 績 效 目 標 。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自 行 整 理

綜 合 上 述 學 者 的 論 述, 可 以 瞭 解 教 學 團 隊 的 存 在,將 可 因 教 師 的 無 私 合 作 , 而 發 揮 以 下 力 量 :

一 、 可 以 幫 助 教 師 實 踐 課 程 與 教 學 革 新 的 想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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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可 以 幫 助 教 師 投 入 教 學 革 新 的 計 畫 。

三 、 可 以 幫 助 教 師 學 習 有 關 教 學 最 新 的 研 究 發 現 。 四 、 可 以 幫 助 教 師 掌 握 專 業 權 威 及 專 業 成 長 的 機 會 。 五 、 可 以 提 供 教 師 自 我 實 踐 的 途 徑 。

教 學 團 隊 存 在 的 必 要 性 , 由 此 可 見 一 斑 。 在 現 有 學 校 組 織 的 架 構 下 , 最 能 發 揮 團 隊 力 量 者 , 莫 過 於 以 「 學 習 領 域 」 為 主 的 教 學 團 隊 。 這 個 團 隊 有 幾 項 重 要 的 優 勢 ( 劉 蔚 之 , 2001: 38) :

一 、 是 學 校 內 部 最 重 要 的 正 式 團 隊 。 二 、 由 學 習 領 域 內 所 有 教 師 組 成 。

三 、 以 教 師 教 學 與 研 究 為 目 的 的 專 業 團 隊 。 四 、 具 有 集 體 決 策 運 作 模 式 的 組 織 特 性 。

故 瞭 解 學 習 領 域 教 學 團 隊 運 作 的 方 式 與 相 關 理 論,自 有 其 必 要 性。

貳 、 學 習 領 域 教 學 團 隊 的 運 作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未 實 施 前 的 「 各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 為 現 今 「 各 學 習 領 域 課 程 小 組 」 的 前 身 。 當 時 的 教 學 研 究 會 多 半 受 限 於 中 央 集 權 式 的 教 育 政 策,學 校 與 教 師 只 流 為 政 策 的 執 行 者,本 身 欠 缺 主 動 研 究 的 動 力。

成 員 經 常 被 動 地 配 合 行 政 主 管 交 辦 的 事 項 , 處 理 瑣 碎 的 教 學 事 務 ; 在 教 學 成 長 方 面 亦 多 憑 藉 著 個 人 的 摸 索 經 驗 , 少 有 團 隊 學 習 研 究 的 機 會 , 而 各 科 之 間 的 聯 繫 亦 相 當 不 足 ( 黃 政 傑 , 1997) 。

現 今 的 「 學 習 領 域 課 程 小 組 」 , 是 一 個 以 學 校 教 師 成 員 為 主 的 教 學 團 隊 , 其 運 作 的 理 念 核 心 在 於 「 教 學 研 究 」 與 「 學 習 團 隊 」 兩 部 分

( 張 煌 熙 , 2001) 。 七 大 領 域 八 大 科 的 教 師 , 經 由 專 業 對 話 與 實 踐 省 思 , 針 對 共 同 關 心 的 教 學 問 題 , 進 行 合 作 研 究 ; 而 其 以 「 學 習 團 隊 」 方 式 呈 現 出 來 的 形 態 , 充 分 展 露 出 專 業 團 體 的 特 色 。

教 師 團 體 的 專 業 化 是 近 年 來 教 改 中 重 要 的 趨 勢 , 發 展 其 有 效 運 作 的 機 制 , 落 實 教 學 研 究 的 實 質 功 能 , 就 領 域 教 學 團 隊 而 言 自 有 其 必 要 性 。 鼓 勵 學 校 教 師 積 極 參 與 小 組 所 規 劃 的 各 類 活 動 , 將 可 為 教 學 專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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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 帶 來 正 向 的 契 機 。 無 論 是 校 長 、 主 任 或 是 學 習 領 域 召 集 人 , 能 用 心 帶 動 學 校 教 師 促 進 教 學 研 究 , 進 而 合 力 增 進 教 學 專 業 知 能 , 是 促 進 教 學 專 業 化 最 務 實 的 策 略 。

一 、 學 習 領 域 課 程 小 組 的 工 作 權 責 與 運 作 方 式

依 據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實 施 要 點 , 強 調 學 校 本 位 自 主 , 賦 予 學 校 更 多 課 程 決 定 的 權 力 , 鼓 勵 教 師 發 展 優 質 教 學 , 能 自 編 教 材 , 具 備 靈 活 教 法 及 多 元 評 量 的 知 能 。 基 於 提 升 教 師 專 業 水 準 的 原 則 , 各 校 應 成

「 課 程 發 展 委 員 會 」 立 及 「 各 學 習 領 域 課 程 小 組 」 , 「 課 程 發 展 委 員 會 」 於 學 期 上 課 前 完 成 學 校 總 體 課 程 之 規 劃 、 決 定 各 年 級 各 學 習 領 域 學 習 節 數 、 審 查 自 編 教 科 用 書 、 及 設 計 教 學 主 題 與 教 學 活 動 , 並 負 責 課 程 與 教 學 評 鑑 , 以 有 效 推 動 學 校 本 位 課 程 。 同 時 「 學 習 領 域 課 程 小 組 」 所 訂 定 的 學 年 度 課 程 計 畫 , 應 由 課 發 會 予 以 慎 重 審 查 , 如 此 始 能 保 障 各 學 習 領 域 的 教 學 專 業 , 負 起 帶 動 學 生 學 習 能 力 的 責 任 。 其 中 , 學 習 領 域 課 程 小 組 的 工 作 權 責 明 確 規 定 如 下 ( 教 育 部 , 2003) :

( 一 ) 規 劃 學 年 度 的 課 程 與 教 學 計 畫 。

( 二 ) 討 論 本 領 域 內 各 年 級 學 年 度 的 學 習 節 數 。

( 三 ) 審 查 或 自 編 或 研 發 教 科 用 書 。

( 四 ) 設 計 教 學 主 題 與 教 學 活 動 與 評 量 方 式 。

( 五 ) 進 行 領 域 教 學 與 課 程 視 導 、 評 鑑 。

( 六 ) 檢 討 與 改 進 所 屬 學 習 領 域 教 學 策 略 與 成 效 。

( 七 ) 研 擬 所 屬 學 習 領 域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進 修 計 畫 。 至 於 學 習 領 域 課 程 小 組 成 員 組 織 的 運 作 方 式 則 為 :

( 一 ) 領 域 課 程 小 組 人 數 由 各 校 視 實 際 需 要 決 定 之 , 其 組 成 人 員 及 產 生 方 式 如 下 :

1.學 校 教 師 : 係 由 編 制 內 教 師 採 領 域 、 年 級 或 學 習 階 段 , 考 量 學 校 課 程 學 習 階 段 連 貫 及 領 域 聯 繫 之 原 則 分 配 。

2.家 長 及 社 區 代 表:各 學 習 領 域 課 程 小 組 得 視 需 要 由 家 長 會 或 社 區 人 士 選 ( 推 ) 舉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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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小 型 學 校 亦 得 配 合 實 際 需 要 , 合 併 數 個 學 習 領 域 小 組 成 為 一 個 跨 學 習 領 域 課 程 小 組 。

( 三 ) 每 位 教 師 均 至 少 參 加 一 個 以 上 之 學 習 領 域 課 程 小 組 。

( 四 ) 各 小 組 各 置 領 域 召 集 人 一 人 , 由 成 員 互 選 之 。 各 小 組 會 議 定 時 由 召 集 人 召 開 ; 但 經 成 員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連 署 開 會 時 , 領 域 召 集 人 應 召 開 臨 時 會 議 。

( 五 ) 各 小 組 必 須 定 期 舉 行 會 議 , 每 年 六 月 召 開 會 議 時 , 必 須 提 出 所 屬 學 習 領 域 之 課 程 計 畫 , 送 請 學 校 課 程 發 展 委 員 會 審 查 。

( 六 ) 經 各 小 組 審 議 通 過 之 案 件 , 由 領 域 召 集 人 送 學 校 課 程 發 展 委 員 會 核 定 後 辦 理 。

根 據 教 育 部 的 規 範 可 得 知 : 學 習 領 域 課 程 小 組 必 須 擔 負 起 慎 重 選 用 教 材,包 括 審 定 版 教 科 書、單 元 式 教 材、多 媒 體 教 材、教 師 講 義 等 ; 同 時 , 小 組 要 有 能 力 進 行 大 單 元 或 統 整 教 學 、 主 題 式 教 學 的 討 論 與 推 動 ; 對 當 前 社 會 所 關 注 的 話 題 , 除 六 大 議 題 之 外 , 也 要 具 備 開 發 及 研 究 的 精 神 ; 更 要 能 不 斷 進 行 該 學 習 領 域 的 教 學 與 評 量 等 研 發 、 討 論 , 其 間 最 關 鍵 的 整 合 者 即 為 領 域 召 集 人 。

二 、 學 習 領 域 課 程 小 組 的 功 能

高 希 均 ( 2001) 認 為 : 面 對 知 識 經 濟 來 臨 的 時 代 , 不 可 再 讓 「 外 行 領 導 內 行 」, 應 讓 內 行 、 專 業 替 代 外 行 。 李 錫 津( 2001: 4)認 為 學 習 領 域 課 程 小 組 結 合 專 業 師 資 , 透 過 教 學 研 究 與 專 業 成 長 , 讓 教 學 品 質 逐 步 提 升 , 進 而 朝 優 質 化 教 學 的 方 向 邁 進 , 本 身 卽 具 備 六 個 面 向 的 功 能 :

( 一 ) 創 意 中 心 的 功 能

學 習 領 域 課 程 小 組 可 以 透 過 眾 人 的 腦 力 激 盪 , 產 生 創 意 性 的 點 子 , 有 系 統 地 累 積 校 園 的 優 質 文 化 。

( 二 ) 整 合 平 臺 的 功 能

(21)

學 習 領 域 課 程 小 組 可 以 透 過 研 究 的 機 制 及 系 統 化 的 流 程 , 進 行 組 織 力 量 的 引 導 及 整 合 , 使 豐 沛 的 人 力 得 以 匯 聚 成 流 , 藉 以 推 動 校 務 發 展 的 優 質 化 。

( 三 ) 對 話 機 制 的 功 能

學 習 領 域 課 程 小 組 內 部 可 以 透 過 會 議 及 討 論 , 隨 機 形 成 方 便 的 對 話 機 制 , 整 合 多 元 、 複 雜 的 意 見 及 聲 音 , 以 利 溝 通 順 暢 、 力 量 凝 結 , 減 少 衝 突 , 獲 致 共 同 結 論 。

( 四 ) 行 動 舞 台 的 功 能

學 習 領 域 課 程 小 組 可 以 扮 演 精 進 計 畫 和 實 踐 校 園 理 想 的 「 勤 前 教 育 者 」 ( 註 二 ) 、 「 行 動 指 揮 者 」 角 色 , 繼 而 產 生 角 色 移 位 、 轉 換 , 激 發 團 隊 個 別 或 整 體 行 動 的 力 量 。

( 五 ) 研 究 發 展 的 功 能

「 研 究 發 展 」 是 學 習 領 域 課 程 小 組 基 本 且 重 要 的 功 能 , 也 可 以 成 為 優 質 化 教 學 最 有 力 的 保 障。教 育 發 展 或 改 革 要 有 理 想,還 要 能 務 實,

不 斷 研 究 成 長 , 才 能 有 進 步 。

( 六 ) 診 斷 處 方 的 功 能

學 習 領 域 課 程 小 組 集 結 眾 人 之 力,糾 合 團 隊 智 慧,透 過 各 種 研 究、

對 話 、 異 質 與 同 質 化 的 成 員 組 合 , 最 容 易 發 揮 診 斷 處 方 的 理 想 , 改 進 教 學 與 學 校 缺 失 。

學 習 領 域 課 程 小 組 的 功 能 能 否 發 揮 , 影 響 教 學 專 業 化 的 步 調 與 進 程 。 因 為 教 學 專 業 意 味 著 服 務 品 質 的 提 升 及 優 質 化 , 也 關 係 著 教 學 知 識 的 發 展 與 教 學 標 準 的 規 範 。 學 習 領 域 課 程 小 組 若 能 在 服 務 品 質 、 教 學 知 識 及 專 業 標 準 等 面 向 方 面 有 所 促 進 , 則 教 學 優 質 化 的 期 待 當 可 加 速 達 成 。

張 煌 熙 ( 2001: 25) 認 為 學 習 領 域 課 程 小 組 能 提 供 學 校 教 師 合 作 研 究 、 經 驗 分 享 、 問 題 解 決 的 機 會 。 其 功 能 發 揮 如 下 :

( 一 ) 鼓 勵 教 師 與 同 儕 合 作 , 從 事 專 業 學 習 。

( 二 ) 用 「 全 人 哲 學 」 式 的 專 業 發 展 , 取 代 個 別 化 的 在 職 進 修 活 動 。

(22)

註 二 : 所 謂「 勤 前 教 育 」是 指 在 計 畫 或 任 務 執 行 前 , 組 織 須 先 進 行 相 關 成 員 的 培 育 與 訓 練 , 使 能 瞭 解 相 關 規 定 及 運 作 模 式 , 以 利 於 後 續 行 動 的 開 展 。

( 三 ) 提 供 安 全 的 環 境 , 讓 教 師 交 換 想 法 並 分 享 資 源 。

( 四 ) 增 進 教 師 學 習 成 長 的 動 機 與 熱 誠 。

( 五 ) 發 展 教 師 教 學 專 業 方 面 的 人 際 網 絡 。

( 六 ) 擴 大 教 學 與 學 習 效 果 , 使 教 師 的 成 就 感 更 多 。

( 七 ) 鼓 勵 教 師 團 隊 嘗 試 教 學 革 新 , 廣 泛 運 用 新 知 。

( 八 ) 鼓 勵 教 師 團 隊 運 用 教 學 理 論 及 行 動 研 究 。

綜 合 以 上 說 法 可 知 學 習 領 域 課 程 小 組 對 學 校 課 程 與 教 學 發 展 的 貢 獻 甚 多 。 舉 凡 校 園 內 大 大 小 小 的 教 育 活 動 , 皆 可 藉 各 領 域 內 部 或 跨 領 域 之 間 的 合 作 達 成 預 定 的 理 想 。 如 創 意 性 的 校 慶 與 畢 業 典 禮 的 舉 辦 、 獨 特 的 主 題 性 活 動 、 歡 樂 活 潑 的 週 會 及 慶 生 會 … 等 ; 其 他 如 開 發 新 穎 的 教 學 方 法 , 多 元 活 潑 的 評 量 模 式 等 , 皆 可 藉 由 學 習 領 域 課 程 小 組 的 團 隊 激 盪 產 生 共 識 。 發 揮 專 業 合 作 、 組 織 成 長 的 專 業 功 能 , 學 校 將 會 形 成 快 樂、有 產 值、有 方 向 感 的 學 習 氛 圍,自 然 也 可 以 成 為 知 識 傳 輸 、 教 化 誨 育 的 學 術 殿 堂 。

另 學 習 領 域 課 程 小 組 注 重 學 習 團 隊 的 運 作 , 藉 此 帶 來 「 整 體 大 於 部 分 」 的 積 極 成 效 。 而 教 學 研 究 的 倡 導 , 將 更 促 使 教 師 關 心 教 育 環 境 的 實 況 , 並 對 教 育 實 務 進 行 省 思 批 判 與 專 業 對 話 , 終 能 導 致 學 校 革 新 與 改 進 的 效 果 。 故 透 過 學 習 領 域 課 程 小 組 的 機 制 , 教 師 間 應 組 成 學 習 團 隊 , 進 行 觀 摩 教 學 , 分 享 成 功 經 驗 , 共 同 克 服 困 難 , 為 學 校 組 織 注 入 新 的 活 力 及 動 力 。

三 、 跨 學 習 領 域 教 學 團 隊 的 運 作 方 式

跨 學 習 領 域 教 學 團 隊 的 核 心 概 念 , 在 於 強 調 教 師 群 體 的 合 作 , 其 重 要 意 涵 在 於 整 合 與 發 揮 教 師 的 專 長,建 立「 目 標 導 向 」的 專 業 關 係 , 並 能 有 效 運 用 現 有 的 環 境 , 規 劃 與 善 用 教 材 、 教 具 , 運 用 多 元 的 教 學 策 略 及 評 量 方 式 , 實 施 教 師 群 的 合 作 教 學 , 以 達 成 適 應 學 生 個 別 差 異

(23)

的 「 適 性 教 學 」 目 標 。

現 今 的 教 學 模 式 已 趨 向 多 元 化 , 無 論 是 學 校 本 位 課 程 的 實 施 、 統 整 課 程 及 協 同 教 學 的 規 劃 , 乃 至 於 行 動 研 究 、 創 意 教 學 … , 皆 需 要 教 師 打 破 領 域 界 線 , 用 寬 廣 的 胸 襟 接 納 不 同 領 域 的 教 師 , 共 同 攜 手 來 建 構 學 生 的 學 習 能 力 。如 李 園 會( 1999) 依 班 級 、年 級 提 出 跨 學 習 領 域 教 學 團 隊 的 類 型 :

( 一 ) 班 級 教 學 團 隊

由 一 個 班 級 的 導 師 和 所 有 該 班 級 的 科 任 教 師 組 成 的 教 學 團 隊 , 這 種 團 隊 常 見 於 實 施 統 整 課 程 的 時 候 。

( 二 ) 跨 班 級 教 學 團 隊

由 同 學 年 兩 個 或 兩 個 以 上 班 級 教 師 組 成 的 教 學 團 隊 。 通 常 中 型 或 大 型 的 學 校 可 以 鼓 勵 同 年 級 的 幾 個 班 級 組 成 班 群 , 教 師 即 可 組 成 跨 班 級 教 師 團 隊 , 進 行 教 學 討 論 或 課 程 研 發 。

( 三 ) 跨 學 年 教 學 團 隊 :

由 兩 個 或 兩 個 學 年 以 上 教 師 所 組 成 的 教 師 團 隊 。 這 種 團 隊 常 見 於 小 型 學 校 教 師 間 的 合 作 。

( 四 ) 全 校 性 教 學 團 隊

由 全 校 教 師 共 同 組 成 的 團 隊 , 有 時 也 會 請 行 政 人 員 加 入 支 援 。 特 別 適 用 於 小 型 學 校 的 全 校 性 活 動 , 例 如 運 動 會 、 園 遊 會 等 。

蕭 福 生 ( 2001: 55) 將 跨 學 習 領 域 教 學 團 隊 分 成 三 種 類 型 :

( 一 ) 階 層 性 教 學 團 隊

團 隊 成 員 包 括 資 深 優 秀 教 師 、 一 般 教 師 與 實 習 教 師 等 。 其 優 點 為 決 策 迅 速 , 不 需 要 經 過 反 覆 論 辯 抗 爭 , 且 階 層 、 權 責 分 明 。 缺 點 是 服 從 一 人 領 導 , 成 員 無 法 參 與 決 策 。

( 二 ) 自 主 性 教 學 團 隊

因 應 教 學 合 作 之 需 求 , 由 教 師 自 行 組 織 。 團 隊 中 每 位 教 師 權 利 義 務 均 等,大 家 皆 有 決 策 權,通 常 由 投 票 方 式 決 議。然 決 策 效 率 較 不 彰 , 開 會 次 數 多 卻 常 發 生 協 議 不 成 的 問 題 。

( 三 ) 協 調 型 教 學 團 隊

數據

表 2-1-3 九 種 團 隊 角 色 特 質 及 優 缺 點 整 理 表   角 色   特 質   優 點   可 容 許 的 缺 點   啟 發 者   原 創 性 創 新 點 子 、 解 決 難 題 , 獨 立 、 嚴 肅 、 不 循 傳 統 。   有創意、想像力豐富、有智慧、有知識、長於解決問題。  不 切 實 際 、 忽 略 實用 的 細 節 或 禮 節 。 資 源 調 查 者   添 加 創 意 十 足 、 熱 忱、外 向、好 奇、容 易 溝 通 。   長於接觸能提供有效資訊的人及探索新機
表 2-3-1 國內有關「學校層級課程領導」 (2002-2005)碩博士論文整理一覽表   研究重點項目  概要說明  研究篇數  博士論文 2 篇  碩士論文 60 篇  研究階段  幼稚園 2 篇  國小 46 篇  國中 11 篇  高職 1 篇  其他 2 篇  研究主體  校長 40 篇(包括國小 30 篇、國中 9 篇、高職 1 篇)  教務主任 6 篇(包括國小 5 篇、國中 1 篇)  教師 12 篇(包括國小 11 篇、國中 1 篇)  幼稚園園長 2 篇  其他 2 篇  研究範圍
表 2-3-3 國內「學習領域召集人課程領導」相關學位論文(2002-2005)一覽表  編號  人員  (時間) 論文名稱  研究方法  研究重點(發現)  01  吳茵慧  (2002) 國民小學數學學習領域召集人角色實踐與 角色期望之研究─以 桃園縣國民小學為例  調查研究 法、訪談法 本研究發現數學領域召集人以學校指派及領域小組推選兩種方式為主,任期多為一學年;教學研究會內容多為 「教學經驗及心得分享」、 「課程現況之實施」。一般 教師和行政人員對數學領域 召集人的角色實踐認知與角 色期望,在「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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