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德日單一選區劃分之探討
近年來在選舉制度上的爭議不斷,為了減少選舉的爭議,各界開 始推動選舉制度的變革,終於在選舉制度上做出了重大改革政策,那 就是實行單一選區兩票制。然而,單一舉區兩票制究竟是要參考德國 的聯立制或者是日本的併立制,引發各界的討論。
本文的一、二節將介紹同為「單一選區兩票制」之德、日兩國之 做法。第三節中對於我國選區劃分相關原則進行討論,第四節則是對 德日選區劃分進行檢視,參酌同樣實施「單一選區兩票制」之德、日 兩國選區劃分的經驗,援引兩國在選區劃分上較佳的做法,避免兩國 選區劃分上的缺失,以作為我國在選區劃分上之參考。以下分別討論 同屬單一選區制的日本及德國有關選區劃分的方法。
第一節 德國單一選區劃分
德國在選區的劃分上是採用聯立制,所謂聯立制是以比例代表制 為基礎精神,強調政黨之得票率與席次率相符,因此,Duverger's law
1中所謂「單一選區利於大黨」之原則基本上是不適用於德國的制度。
故此,德國是以比例代表制修補區域選舉制的缺失。德國實行單一選 區兩票制之選舉制度,其兩票制內容為:每位選民擁有兩張選票,第 一票用於選出選民所在選區的議員候選人,且根據簡單多數原則,由 獲得選票最多的人當選。此外,德國選眾議院選舉還有一項額外規 定,一般稱為 5%條款,依據德國選舉制度規定,只有在政黨投票(即
1Duverger指出單一選區簡單多數制(相對多數決制)有助於促成兩黨體系;而比例代表制與單 一選區兩輪投票制有助於促成多黨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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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票)中獲得至少 5%選票,獲得至少 3 個選區議席的政黨才能正 式進入議會2。這規定是為了防止一些小黨進入議會,保證大黨執政。
第二票比例代表分配法:對第一票投給已當選的單一選區無黨籍獨立 候選人或投給未被允許參加邦名單選舉之政黨所提出之候選人者,其 第二票不計算在內。當選門檻上政黨獲得的第二票低於第二票有效票 總數之 5%,或在單一選區未獲 3 席以上者,則該黨第二票不予計算。
聯邦議會中的全部力量分配是由第二票,也就是投給政黨的那一票決 定,所以席位總是和選票成比例的。
壹.德國選區劃分之沿革
在德國,選區被認為具有憲法特性,即它們的改變必須由聯邦法 律予以確定,各州和各地方政府不能通過行政法規影響選區的劃分,
聯邦政府對地方行政區劃的變更也不能直接影響選區的劃分。改變選 區的決定必須由聯邦議院在聯邦選區委員會的建議下,以法律的形式 作出。(甘超英,2002:66)德國選區劃分之演變是依附選舉制度之 改變,追溯德國選舉制度之演變,本文主要是從 1849 年開始討論,
以下就德國選區劃分之演進說明:
1849 年德國通過「國民議會議員選舉法」,內容規定選區劃分以 邦為原則,每 10 萬人劃為一選區,並分配一席席次。至於部分地區 剩餘人口多於 5 萬亦可以劃為一選區;反之,則須併入鄰近的邦計 算。1869 年通過「北德意志聯邦帝國眾院選舉法」,其中對選區劃 分之規定,以每 10 萬人分配一席席次。至於邦的人口達 5 萬人以上,
但未到 10 萬人亦可分配一席,選區共有 297 個。至 1871 年俾斯麥統 一德國後,建立德意志帝國,此時期的選區劃分大致上依循北意志聯 邦選舉法之做法,並依北意志聯邦選舉法對於新加入之邦進行席次的
2如果某一政黨獲得了2個選區議席,則該黨可獲得2個議會議席,但該黨代表只能以獨立人士 身份出任議員。
分配。至於選舉制度上德意志帝國主要是採單選區絕對多數制3,選 區劃分為單選區制,全國共計劃有 397 個選區。
1918 年 8 月德國之帝國眾院通過「帝國眾院組成與大選區比例 選舉法」,對於選區劃分有所改變,首先將全國議席提高至 441 席,
其中 361 席仍採單選區絕對多數選舉制,至於另外的 80 席則改採比 例選舉制。比例選舉制的做法是將德國境內人口較多的大選舉區,進 行席次的比例分配,每個大選區分配約 2~10 席次;此作法的目的在 於減低選區規模差異帶來的不平等問題,以避免如之前因選區劃分的 不公形成的超額4或低額代表的現象。同年 11 月,德國政體發生變 動,由社民黨與獨立社民黨另組人民委員會取得政權,因此頒布了新 的選舉章程,全區劃分上將全國劃為 36 個大選區,以每 15 萬人為基 準分配席次,每個選區依頓特法5分配 6~17 個席次。至於政黨方面,
若政黨分配席次後仍有剰餘選票達 7 萬 5 千票以上可以再分配一席。
1920 年威瑪共和國6公佈帝國眾院選舉法,其中對選區劃分之做 法是以人口數 17 萬為基準,將全國進行劃分,共劃有 35 個選區。與 之前最大差異在於,每個選區席次沒有固定,而是由政黨提出政黨名 單供人民投票;席次的分配則另分有三階段計算(郭秋慶,1996:38): 一、第一階段:以政黨在選區內獲得 6 萬票為標準,每當政黨獲票達 6 萬即 可獲選一席,當選人則須依政黨名單順序決定。
3 每個選區得到絕對多數票者當選,但若是都沒有一個候選人票數可以達到時,則選票數最高的 兩位進如第二次的投票以選出。
4 超額指當一個政黨其在州選區內,透過第一張選票所獲得的直選議席,超過根據第二張選票的 結算所產生的席次。一個政黨在各選區中得到的直接席位,多於按州名單所分得的席位,這種情 形經常發生,多少影響選舉的公平性。
5頓特法是一種最高平均數法,用於計算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席次之分配,指將選票超過當選基 數的政黨均先分配一席,若有剩餘席次,則就對於已分有一席之政黨其總票數除二後,比較各黨 之平均數繼續分配剩下的席次,以此類推將席次平均分配到完的一種方式,主要是以比利時數學 家頓特名字而命名的。目前採用的國家有阿根廷、澳洲、比利時、西班牙、芬蘭、以色列、智利、
荷蘭、波蘭、土耳其等。
6 德意志共和國因其憲法是在威瑪(Weimar)制訂故又稱為威瑪共和國(Weimar Republ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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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階段:相鄰的 2 至 3 個選區組成聯合選區,聯合選區內,政 黨在第一階段分配後若還有剩下選票,則可以將政黨在不同選區中的 剩餘選票進行合併,若總數有超過 6 萬票,則可以依政黨在聯合選區 提出之名單中,依順序分配當選者。
三、第三階段:全國聯合選區中,如果還有剩餘票數,則將全國的各 聯合選區政黨的選票合併,同樣以達到 6 萬為基準,依全國候選人名 單順序分配當選名單,直到票數計算完為止。
1949 年德國議會通過結合多數原則與比例原則的混合選舉制,
並公佈新的聯邦選舉法,新選舉法規定每位選民的一票除了選出候選 人外,亦同時被計算於政黨的得票數中,全國共分有 400 席次,其中 242 席由相對多數選舉制產生,另外的 158 席則由比例選舉制產生。
比例選舉制的分配是以政黨提供的名單,在輔以頓特法算出議席;此 外,還設有 5%的門檻條款,即政黨若未能在一邦中獲得超過 5%的 有效票,或在全國所有選區內未能獲得一個直接議席,則就會被排除 於議席之分配(郭秋慶,1996:71)。反之,若政黨可以獲得更多之 議席,則可以獲得超額之席次。
1953 年通過新的選舉制,依據第二屆聯邦眾院選舉法規定實施單 一選區兩票並立制,明定 242 名的眾院議員由單一選區依相對多數決 產生,另有 242 按政黨比例代表制由邦名單中產生。1956 年為單一 選區兩票並立制,即政黨比例代表制與單一選區制相對多數決法的混 合體制,聯邦眾院議席提高至 494 席,5%門檻條款改成選區獲得三 席以上政黨才有資格分配議席。全國分有 247 個單一選區。1990 年 隨著東西德統一,席數上由原先 518 席增至 656 席,全國劃分有 328 個單一選區。
德國現有 656 名聯邦眾議院(Bundestag)議員,有 328 席次是依 多數決代表制的方式由單一選區產生,也就是說全國共劃分 328 個單 選區,每一個單選區選出一名議員代表,各政黨在一選區內僅可推舉
一名候選人參選,得最高票者當選。至於另一半席次則是依政黨比例 代表制分配,由邦名單中產生,各政黨在一邦內僅推舉一份邦提名單 參選。各政黨按得票的比例多少來分配這一部分席位並由政黨自己決 定進入議會的人員名單,這稱為第二票。但在分配時,應首先減去該 黨在第一票中已經當選的席位。
選區劃分上聯邦議院每一選區的平均人口為 22.2 萬人,全國共 劃分為 328 個單選區及 16 個多選區。至於選區的重劃上,如果一選 區的人口數多於或少於上述平均人口數達三分之一,則須進行選區之 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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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1 歷屆聯邦議院選舉的選區數表 選舉年 聯邦議院
屆數
公民人口數
(百萬)
選民數
(百萬)
議席總數
(個)
直選議席數
(個)
1949 第 1 屆 47.1 31.2 400(402) 242 1953 第 2 屆 49.1 33.1 484(487) 242 1957 第 3 屆 51.4 35.4 494(497) 247 1961 第 4 屆 54.0 37.4 494(499) 247 1965 第 5 屆 56.8 38.5 496 248 1969 第 6 屆 58.7 38.7 496 248 1972 第 7 屆 59.6 41.4 496 248 1976 第 8 屆 59.6 42.1 496 248 1980 第 9 屆 59.7 43.2 496(497) 248 1983 第 10 屆 59.8 44.1 496(498) 248 1987 第 11 屆 59.3 45.3 496(497) 248 1990 第 12 屆 74.1 60.4 656(662) 328 1994 第 13 屆 74.4 60.5 656 328 1998 第 14 屆 82.1 60.8 656(669) 328
2002 第 15 屆 … … 596 298
資料來源:甘超英,2002,〈德國議會〉:68。
貳.德國選區劃分之做法
德國選區之劃分係以邦作為單位,依「尼邁耶計算法」7比例分 配席次。(吳東野,1993:11)即先依全國人口數之平均數,統計各 邦應分配之席位,各邦劃分若干單一選區,但須考量維持行政區域完 整與人口結構和分佈等因素後,且全國單一選區數額應該要盡量接近 該邦法定席位的半數。聯邦議院的共有 656 個議席,而依據實行一半 體現小選區相對多數代表制的要求,全德國共分為 328 個小選區,產 生 328 名直選議員,由選民根據選票上開列的候選人名單,選擇自己 認為最合適的一位候選人,各政黨候選人都以個人的名義參加選舉,
獲得這一選區相對多數的候選人當選;另一半體現比例代表制的要 求,全德國以 16 個州為界劃分為 16 個大選區,將另外 328 個議席按 人口比例分攤到各選區,各參選政黨在 16 個選區中各提出一份本黨 候選人的名單,選民選擇最符合自己政治主張的政黨名單。依據聯邦 選舉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如下:「全國選舉地區之劃分:1.本法適 用之區域,為全國選舉地區 2.全國選舉地區依本法附件劃分為若干 單選區 3.各單選區為便於投票,再劃分為若干投票區。」
7 指將各黨於某一邦獲取之第二票有效數,乘上該邦應得之總席次後,所得之數在除以各政黨於 該邦獲得之有效第二票總合後,得出之席次分配的一種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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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2 1998 年德國聯邦眾議院選舉選區劃分及各邦名額配置表
各邦名稱 單一選區名額 政黨邦名單 合計
什列威爾-霍爾斯坦 11 13 24
漢堡 7 5 12
下薩克森 31 38 69
不萊梅 3 3 6
北萊茵-威斯伐倫 71 77 148
黑森 22 25 47
萊茵-法爾茲 16 18 34
巴登-伍騰堡 37 40 77
巴伐利亞 45 48 93
薩爾 5 3 8
柏林 13 12 25
邁克林堡-弗泊莫 9 3 12
布蘭登堡 12 8 20
薩克森-安赫 13 9 22
圖林根 12 10 22
薩克森 21 16 37
總額 328 328 656
資料來源:張世賢、郭秋慶〈德國聯邦議會議員選舉制度之探討:以 1998 年選舉為例〉。
德國聯邦法第三條規定選區劃分執行上是由「單選區委員會」負 責進行,選區委員會為一常設機構,成員主要是由聯邦總統任命產生 的,包含聯邦統計局局長、聯邦行政法院法官一名,以及其他五位成 員。委員會之任務為負責全國單選區範圍的重劃,定期就全國選舉地 區人口數之變動提出報告,並提出選區重劃之建議;邦界變更依基本 法第二十九條第七項之規定:「依照各邦疆界現況變更之法定程序變 更者,相關單選區之範圍,亦應配合調整之。新併之邦領土涉及兩個 或數個單選區,或形成為他邦領土所環繞之孤地者,該新併部份單選 之歸屬,依新屬之行政區或未設行政區之地區定之。」
依據聯邦選舉法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有關單選劃分之建議,應 注意下列基本原則(董保成、周從郁,1994:7-8):
一、應以各邦邦境為界。
二、一單選區之人口數,與各單選區平均之人口數,應以相差不超過 百分之二十五上下為原則;相差超過百分之三十三點三整,應令重新 劃分。
三、各邦內單選區數目,應進可能配合其人口分佈。
四、各單選區應形成一相連之區域。
五、應儘可能配合各鄉鎮行政區,縣及不屬於縣之獨立城市之界線劃 分。人口數之調查,外國人不列入計算。
第二節 日本小選區之選區劃分
目前日本小選舉區比例代表併立制,眾議院議員總席次訂為 480 席,其中 300 席由小選舉區制選出,180 席由政黨比例代表制選出,
全國分有 11 個比例區(bloc)。至於選票結構則是採兩票自行書寫 的方式,即每位選民可拿到兩張選票,一票在小選舉區中,以書寫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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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人姓名方式投給想選的候選人;另一票則是在比例代表選舉中,同 樣以書寫政黨名稱的方式投給想選之政黨。不過,如果出現同名同姓 的候選人時,且又難以判定選票應屬於何者時,則採依候選人以得有 效票數比例來分配。事實上,在 1994 年修改「公職選舉法」時,日 本曾一度廢止了手寫自書式投票方式,並決定實施從候選人名單中作 出選擇的記號式投票方式。可是,在 1995 年的議員立法又對進行了 修改,恢復到了原來自書式。原因在於,對那些名字已經家喻戶曉的 現任議員來說,採用手寫式投票方式是更為有利。
壹.日本選區劃分之沿革
日本與德國不同的是,日本主要是根據地域和人口比例來劃分選 區的,日本以區域代表為主,輔以政黨比例代表,進行選區劃分。歸 納日本選區劃分之沿革如下:1889 年至 1919 年之間主要是實施小選 區制,但至二次大戰後因為為戰敗國,在國佔領監管下修改了眾議員 選舉法,改採大選區制,根據地域人口的比例劃分,將全國分為 54 個選區,各個選區分配的候選人名額從 2 名到 14 名不等。這種劃分 卻也產生問題,即使得選票分布過於分散,因此為了改善此問題,至 1947 年日本再次通過選舉法修正案,將選區劃分由大選區制改為中 選區制。將全國劃分為 117 個選區,每個選區分配 3 至 5 個名額,之 後並定期依人口變動進行調整。目前日本眾議員共 511 名,在全國 130 個選區中每個選區產生 3 至 5 名議員。至於日本參議院議員選舉 則是依據《參議院議員選舉法》之規定,目前參議院共設有 252 個參 議員席次,其選區劃分分為兩種方式,其中 100 名由全國選區選舉產 生即以全國為一個大選區,統一選舉產生議員;另外 152 名則按地方 選區選舉產生,即按全國 47 個都到府縣各設 1 個選區,每個選區按
人口比例分配 2 至 8 名名額,因此,日本基本上是採大選區與中選區 相結合的選區劃分方式產生參議員。
到 1994 年 1 月日本通過小選區比例代表併立制,並於同年 12 月 25 日公告,隔年 1 月 25 日正式實施「小選區比例代表併立制」,新 的選舉制度乃經由朝野衝突、妥協所通過的,基本上是屬「多數代表 制」與「少數代表制」二者的混合制,故在眾議院議員總席次中,小 選舉區制 300 席、比例代表制 200 席,主要目的除了塑造出兩黨制外,
還有一個目的就是為了兼顧少數民意的代表性。但事實上從 1994 年 小選舉區比例代表並立制通過自今(2006 年),並非完全無修改,
期間每年或多或少地加以修正修改,如原本比例代表選舉區方面分配 200 席,在 2000 年的眾議員選舉曾進行修改,2000 年 2 月國會通過 的《改正公職選舉法》,眾議院有 480 名議員,而將比例代表席次由 200 席刪減至 180 席,目前比例代表區的 11 個選舉區分別為:北海 道、東北、北關東、南關東、東京都、北陸信越、東海、近畿、中國、
四國、九州。
貳.日本選區劃分之做法
日本依據公職選舉法與眾議院議員選舉區劃定審議會設置法規 定,選區劃分主要是由總理府內的「審議會」來執行,目的在避免政 治與行政的混淆,並依照「眾議院選區審議會設置法」第二條規定貫 徹「選區劃分法定主義」,並於第五條規定組織係由七位經國會同意 且由內閣任命的社會賢達人士所組成,任期為五年。(沈靜倫,2001:
67)目前日本小選舉區比例代表併立制,眾議院議員總席次訂為 480 席,其中 300 席由小選舉區制選出,180 席由政黨比例代表制選出,
全國分有 11 個比例區(bloc)。依照 1994 年通過之「眾議院選區劃 分法」,日本選區劃分的基本原則為:
一、各選區人口數差距,最大區與最小區以不超過兩倍為原則。即 每一選民的票值不得超過兩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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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則上不分割市區町村(郡)的行政區域。
三、不將不毗鄰的地區劃為同一選區。
四、劃分選區時,應綜合的全方考量行政區域、地勢、交通、歷史 沿革及其他自然社會條件等各種狀況,以免有所偏失,而並非完全 以人口作為選區劃分的唯一標準。應適時的尊重地域的一體性和道 路交通的實態。
五、此外,各選區的名額詳細分配如下:
(一)小選舉區方面:全國以都道府縣一級行政區為基本的分配單 位,共有 47 個,每一都道府縣各分配 1 席後,剩餘的 253 名則由各 都道府縣按人口數之比例再分配。
(二)比例代表區方面:將全國共 47 個都道府縣劃分成 11 個選舉區,
各選舉區依人口數比例分配席次,各選舉區應選名額從 6 至 29 人不 等(謝相慶,2000:49)。以日本 2002 年調查的人口數為例,來分 配可得結果如表 3-3。
表 3-3 日本比例代表選舉的 11 個選舉區與席次表
選舉區 席
次
選舉區 席
次 北海
道
8 東海 岐阜縣、靜岡縣、愛知縣、
三重縣
21
東北 青森縣、岩手縣、宮城 縣、秋田縣、山形縣、福 島縣
14 近畿 滋賀縣、京都府、大阪府、
兵庫縣、奈良縣、和歌山縣 29
北關 東
茨城縣、栃木県、群馬 縣、崎玉縣、
20 中國 鳥取縣、島根縣、岡山縣、
廣島縣、山口縣
11
南關 東
千葉縣、神奈川縣、山梨 縣
22 四國 德島縣、香川縣、愛媛縣、
高知縣
6
東京 都
17 九州 福岡縣、佐賀縣、長崎縣、
熊本縣、大分縣、宮崎縣、
鹿兒島縣、沖繩縣
21
北陸 信越
新潟縣、富山縣、石川 縣、福井縣、長野縣
11 合計 180
(參考自曹瑞泰,2005,<日本選舉制度改革與影響-現行小選區比例代表並立制施行之研究-
>:http://www.japanresearch.org.tw/scholar-94.asp )
日本在劃分上原則以不使各選舉區間之人口數對比成為 1:2 為 主,還必須考慮各地區原本之行政區劃、交通、文化、地理條件等因 素。劃分主要是以每 10 年人口普查總數為依據。目前最新的眾議院 小選區改革相關內容制定和相關改革法律,已於 2002 年 7 月 31 日公 佈,8 月 31 日開時實行,眾議院議員召開對小選區制審查會議,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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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會議之後決議從 20 個都道府縣中劃分為 68 個選區。至於眾議院中 議員比例代表制,則由各政黨制定比例代表制議員選出機制,依照 2000 年調查結果,在南關東選區增加 1 人,總數為 22 人;近幾地區 減少 1 人,總數為 29 人。
選區劃分雖由總務省配合地方執行,但選區劃分的調查、修正與 提案等則由眾議院或參議院的選舉區劃定審議會執行。因此,小選區 的劃分上主要以眾議院議員選舉區劃分審議會設置法實行,眾議院議 員選舉區劃分審議會設置在總理府,委員設有七人任期五年,委員則 由國會議員以外具專業知識與經驗者擔任,必須經過參、眾兩院各自 同意後,由內閣首相加以任命。若總理大臣認為審議會委員出現身心 疾病而無法執行任務,或是違反委員職務之義務而不適任者,得經由 國會同意後加以罷免。審議會委員的條件:具有廣博的見識,可以對 眾議員選舉區劃定等事務作出公正的判斷。
第三節 我國單一選區後選區劃分之原則與程序
選區劃分之原則主要是作為劃分時之參照,使選區劃分能夠公平 的進行,而不至於有偏差的結果產生。因此選區劃分的原則是選區劃 分工作執行前所必須先完成的,藉以提供選區劃分之依據。而選區劃 分工作原則各國不盡相同,但大致上依循三大原則,即公平代表性、
行政區域完整性、以及區域保障等原則,以追求選區劃分得以公正進 行。而依據我國中選會目前所公佈的草案來看,選區劃分主要以人口 數為依循原則,還採取票票等值與行政區完整等幾項原則輔之。以下 就選區劃分之依據原則進行分析。
壹.選區劃分依據原則說明
一、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
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直轄市、縣(市)選舉區之劃分,依憲法增 修條文第四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辦理之。但法 令有變更者,依變更之法令規定辦理。
二、依人口數均等原則:
(一)我國依「第七屆立法委員直轄市縣市選舉區劃分原則規定」,
各直轄市、縣(市)應選立法委員名額 73 人,因此,將應選席次除 以直轄市、縣(市)總人口數所得商數之整數作為人口基數,來算出 各直轄市、縣(市)的應選席次。
(二)至於人口數未達到人口基數的縣(市),則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每縣市至少一人」之規定,可分配一席席次做為 保障。
(三)扣掉人口數不及人口基數的縣(市)的席次後,其餘人口數較 多的直轄市、縣(市),則以人口基數分別除之即可得出各直轄市、
縣(市)的應選席次。若各直轄市、縣(市)均分配一席後,仍有剩 餘名額,則按各直轄市、縣(市)分配名額後的餘數大小來依次分配 直到分完。
(四)不過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的人口數並不包含原住民人口數,至 於各縣市的人口數則以九十五年一月底戶籍統計人口數為準。
三、關於各直轄市、縣(市)的選舉區劃分原則:
(一)若直轄市、縣(市)應選席次只有一席,則其行政區即為選舉 區。
(二)若直轄市、縣(市)的應選席次為兩席以上,則應對其進行行 政區之重劃,劃為符合其應選席次之選舉區。
(三)每一選舉區人口數與該各直轄市、縣(市)應選名額除人口數 之平均數,相差以不超過 15%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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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單一鄉(鎮、市、區)其人口數達該直轄市、縣(市)應選名 額除人口數之平均數以上者,應劃為一個選舉區。若其人口數超過平 均數 15%以上時,則要將人口超過之部分村、里與相鄰接之鄉(鎮、
市、區)劃為一個選舉區。
(五)反之,若人口數未達 32 萬平均數之鄉(鎮、市、區),應與 其相鄰之鄉(鎮、市、區)劃為一個選舉區。必要時,還可以對這些 鄉(鎮、市、區)進行分割,將行政區域內的部分村里與跟他相鄰的 其他鄉(鎮、市、區)併為一選舉區,但是要注意的是,分割是以次 分區為最小單位而非村里。
因此,依照目前中選會所發布的選區劃分原則,我們可知全國預 計規劃為 73 席區域立委,對全省 25 個直轄市和縣市進行席次的分 配,至於席次分配的依據,計畫以 95 年 1 月底的人口數作為基準,
並採「最大剩餘數」8方式計算,扣掉原住民的人口數後,以應選的 73 席除之,得出 32 萬人口選出一人之基數。因此全國達到 32 萬人 口數的縣市即可分配一席。
不過並非所有縣市的人口均可達到 32 萬這個基數,因此,在這 個問題上,中選會的做法是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每縣市保障至 少有一席」之規定,對於一些未達到人口數基準的縣市,如:花蓮縣、
台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嘉義市等 6 個縣市,依憲法保障 一個席次;至於人口數到達 32 萬的 19 個縣市,則以本身之人口數除 以 32 萬來分配剩餘的 67 個立委席次,如表 4-2 所示。
至於宜蘭縣、基隆市、新竹市及新竹縣等四個縣市為何只分有一 席,原因在於這幾各縣市的人口數雖達到分配一席立委的標準,但由 於餘數不足,所以僅能分配一席立委席次。最後,原住民獨立選區的
8主要是用來計算政黨席次的方式。其計算方式主要是先決定一當選商數後,然後以此商數作為 基準除以各政黨的有效總票數,並取整數為政黨的當選名額;若還有剩餘席次,則比較各政黨所 剩的票數進行分配至完。
劃分方式上,則會在公職人員選罷法修正草案中再做另外之規定。以 下為第七屆立法委員全國各縣市之席次分配表:
表 3-4 第 7 屆立法委員直轄市、縣市應選出名額分配計算表
直轄市縣 市別
95 年 1 月 31 日人口數 (不含原住 民人口數)
區域人口數 未達 305658 人以上縣市 先分配 1 人
區域人口數 超過 305658 人以上縣市 分配 67 人
超過 320166 人 以上每滿 320166 人 分配 1 人
所餘人口 數
餘額再 分配名 額
應選 名額
第 6 屆 立法委 員應選 名額
第 7 屆每 名立委平 均人口數
台北縣 3,698,674 - 3,698,674 11 176,848 1 12 28 308,222 台北市 2,604,914 - 2,604,914 8 43,586 0 8 20 325,614 桃園縣 1,834,204 - 1,834,204 5 233,374 1 6 13 305,700 台中縣 1,516,912 - 1,516,912 4 236,248 1 5 11 303,382 高雄市 1,500,859 - 1,500,859 4 220,195 1 5 11 300,171 彰化縣 1,311,732 - 1,311,732 4 31,068 0 4 10 327,933 高雄縣 1,227,283 - 1,227,283 3 266,785 1 4 9 306,820 台南縣 1,103,562 - 1,103,562 3 143,064 0 3 8 367,854 台中市 1,027,612 - 1,027,612 3 67,114 0 3 8 342,537 屏東縣 843,379 - 843,379 2 203,047 1 3 6 281,126 台南市 755,279 - 755,279 2 114,947 0 2 6 377,639 雲林縣 732,212 - 732,212 2 91,880 0 2 6 366,106 嘉義縣 552,549 - 552,549 1 232,383 1 2 4 276,274 苗栗縣 550,645 - 550,645 1 230,479 1 2 4 275,322 南投縣 510,390 - 510,390 1 190,224 1 2 4 255,195 新竹縣 460,667 - 460,667 1 140,501 0 1 3 460,667 宜蘭縣 447,530 - 447,530 1 127,364 0 1 3 447,530 新竹市 388,859 - 388,859 1 68,693 0 1 3 388,859 基隆市 383,900 - 383,900 1 63,734 0 1 3 383,900 嘉義市 270,859 1 0 0 0 0 1 2 270,859 花蓮縣 258,456 1 0 0 0 0 1 2 258,456 台東縣 159,717 1 0 0 0 0 1 1 159,717 澎湖縣 92,367 1 0 0 0 0 1 1 92,367 金門縣 70,398 1 0 0 0 0 1 1 70,398 連江縣 10,130 1 0 0 0 0 1 1 10,130
合計 22,313,089 6 21,451,162 58 9 73 168
52 選區劃分對政黨生態之影響-以台北市為例
(說明:一、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選出立法委員 73 人,每縣市至少 1 人。二、
以台閩地區「95 年 1 月 31 日人口數」為準扣除原住民人口數為 22,313,089 人,應選名額 73 人,平 均每 305,658 人分配 1 人,人口數未達 305,658 人以上之 6 個縣(市),先分配 1 人,其餘名額 67 人,
依人口比例分配其他 19 個直轄市、縣(市)。三、其他 19 個直轄市、縣(市)人口數 21,451,162 人,分 配名額 67 人,平均每 320,166 人分配 1 人,餘額再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數分配名額後,所餘人口 數大小依次分配。四、採最大剩餘數法比例分配。)資料來源:中選會網站
雖然中選會所公佈的選區劃分原則,應選名額及劃分選舉區的人 口數之算法,主要是以 95 年1月底戶籍統計人口數為分配基準,但 儘管日後各縣市人口數上有些微變動,對於席次分配之調整之影響應 是有限的,不會產生很大之誤差。至於各縣市之選區劃分之做法,則 是由各縣市的選委會自行研擬劃分草案及理由後,再回報中選會決 議;依新修正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立委選區變更之相關變 更,中選會應於立委任期屆滿一年八個月前,將選區變更案送經立法 院同意後發布。此外,為了劃分選區工作得以進行順利,中選會規畫 成立「立委選舉選區劃分小組」全權負責,成員共有九人,由賴浩敏、
紀鎮南分任正副召集人,至於其他成員部分還包括有:黃昭元、陳銘 祥、劉靜怡、劉光華、趙叔鍵、吳雨學等人;專案小組主要任務在討 論各直轄市、縣市選委會研擬的劃分草案,並召開公聽會。
貳.劃分原則之檢視
參考國外在單一選區劃分之做法,通常是依據人口數均等與行政 區域兩個原則。以人口數等這個原則,主要重點在於考量每個單一選 區人口數上是否均等,避免差異超過規定的比例,或是低於特定之比 例;而行政區域原則之重點則是以兼顧各該單一選區的劃分時之行政 區域完整性,盡量在劃分時不做任意之割裂為劃分之考量(在劃分時 通常以鄉鎮市區之轄區或村里作為畫分之最小基準)。而分析我國在 選區之劃分則主要採的是人口數均等原則,因此,在劃分時追求的是 每個單一選區人口數的均等,但值得注意的是,美國就曾經因為過於 堅持人口數量均等原則,導致不公平的選區劃分形況發生,故這點可
作為我國在選區劃分上之借鏡。檢視我國選區劃分的原則之適用性,
論文主要是以西方民主國家在選區劃分之四大原則-即公平代表 性、行政區完整性、區域保障原則與建立公平公正之選區重劃機制,
來進行衡量並評析我國選區劃分原則之優劣適用之處:
一、公平代表性:是指每一位民意代表所代表的公民數應大致相當,
以在代表性上產生落差。由於我國選區劃分是採人口數比例分配原 則,因此,盡量使每各選區之劃分都能達到人口規模一致的目標(朱 雲漢、黃福德、江大樹,1992:5)。不過由於各選舉區人口分佈的 不均,使得席次在分配時,不免造成公平代表性的落差,但是適度的 落差是合理的,至於合理的限度為何並沒有劃一之標準,不少民主國 家都在法律訂定「票票等值」的原則,以確保國會席次所代表人數不 能 相 差 太 多 。 美 國 政 治 學 會 (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Association, APSA)曾建議,合理的選區人口差異範圍,以不超過 選區平均人口規模的 10%,並以 15%為絕對上限(鄭顯銘,2003:
32),以其他國家為例:美國以上下 1%為原則,紐西蘭是上下 5%
為原則,澳洲是上下 10%為原則,德國則以相差不超過 25%為原則,
超過 33.3%者應重劃,至於我國則是以落差以不超過 15%為原則。
但以我國的劃分案來看,宜蘭縣四十七萬人選出一位立委,連江縣卻 是八千人就選出一位立委,差距近六十倍,造成馬祖人一票等於宜蘭 人的六十票,嚴重違反民主原則,且有違憲之虞,即便台灣本島,宜 蘭縣一席立委所代表的人口,也比台東縣一席立委所代表的人口高將 近一倍,仍嚴重偏離絕大多數民主國家標準9。
二、區域保障原則:根據憲法所特定之選區劃分基本單位,都應保障 其席次,而不論其人數之多寡。其目的在特別保障每一個選區劃分基 本單位,都能推舉自己的代表,以將住民的之意見反映於國會,並保 障該區域之利益(陳華昇、涂志堅,2002:4)。我國依憲法增修條
9 林濁水,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5/new/apr/7/today-p2.htm。
54 選區劃分對政黨生態之影響-以台北市為例
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保障「每縣市至少一人」之規定,基本上是符 合區域保障之原則的。
三、行政區完整性:劃分選區時,應儘量配合與地方行政區之界線,
倘有整併之必要,期劃分亦應是簡潔而連續的(陳華昇、涂志堅,
2003:113)。關於這點在中選會選區劃分原則第三條第 3、4 項中均 有規定,其人口數如超過平均數 15%以上時,得將人口超過之部分 村、里與相鄰接之鄉劃為一個選舉區;且必要時,得分割同一鄉行政 區域內之部分村里,但不得將不相鄰接區域劃為同一選舉區。故,在 劃分上是有兼顧行政區之完整性的。
四、建立公平公正之選區重劃機制:應由超黨派、專業人士擔任,選 區劃分之運作應將政黨色彩降到最低,因此讓專業、公正主導,而不 是成為政黨分贓利益的工具,違背獨立、公正、超然的原則。至於這 點我國是以中選會為劃分之主導機關,雖另外成立「立委選舉選區劃 分小組」針對各直轄市、縣市選委會研擬的劃分草案進行討論,但對 於劃分之公平性人民仍存有不少疑慮。故建議可以參考德、日之做法 另成立一獨立之監督機關作為輔助。
檢視上述的幾原則,憲法基本上只規定了劃分做法上大方向原 則,對於實施上之細節規定卻仍不足,依然無法解決社會多數人對於 選區劃分執行效果與公正性之疑慮,在劃分上所兼顧三點大原則:1.
適度合理的應選名額,即每一選區依人口數來分配,至於人口較少的 縣市明文保障一席。目的在於維護少數區域居民的利益。2.保持行政 區域之完整性為大原則,不得割裂鄉鎮市區之行政區域,目的在於避 免不當的選舉區界限劃分,並便於執行選務工作。3.採漸進式,小幅 度的調整,應考慮行政區化、地理環境、交通狀況,各選舉區之間應 形成相互連接的區域,並且配合傳統上的地理區隔、人文生態及選民 的認知等因素,作為進行合併或分割之參考。目的在減少區域間的衝 突與維持選區的穩定。
上述雖是為了選務行政的方便而定,不過仔細分析原則內容,概 念上意涵仍大,依舊存在有模糊空間。如有些學者就認為第一項過於 抽象,且保障的做法也不符合票票等值的精神,如立委林濁水就指出 新的選區劃分過於保障小縣市的權益,反而造成選區劃分的畸形;因 為以西方國家為例一般選區劃分人口比例之差異以不超過 25%為標 準,也就是說只要人口最高最低之間達 25%落差,或任何一區高出 平均值 15%,選區就必須重劃。因此我國保障每一縣市基本名額的 做法間接保障選區與人口數差異過大的問題,這種現象是不符合西方 民主政治的發展,亦不符合票票等值的意涵。此外,亦有學者認為第 三項標準過於模糊,因為究竟變動的標準為何,目前並無一明確標準 作為施行參考,這些模糊之處可能會為未來執行劃分時埋下爭議的種 子。
目前選區劃分亦衍生不少出爭議,歸納之爭議共有以下幾點:
一、劃分選區職權歸屬之爭:應由中央主導或尊重地方自主並沒有一 個明確的討論與決議。依據憲法規定,立法委員選舉區由中央選舉委 員會劃分,但,中選會客觀中立性基本上是遭到各界所質疑的,加上 之前總統大選,中選會被政治力量介入影響了選務行政之公正,故社 會上仍然有頗多質疑中選會的中立性與公正性,因此擔心中選會是否 適宜作為劃分選區之職權機關;有了這層考量不少學者主張成立客觀 中立的選區劃分機構擔任劃分重任,參照其他國家的做法,亦多額外 設立劃分機構,並賦予獨立超然的地位,因此對於未來達到公正的選 舉結果將是可期的。所以,考慮建立公平公正之選區重劃機制是值得 討論的議題,不一定非堅持由中選會來擔此重任,或許交由專業性的 學者組成的獨立機關來執行,會有更適當的方案出現;亦或許由超黨 派公正的人士來執行,則所引發爭議會更小。
二、選區劃分依循原則部分引起之爭議:首先,縣市內各個選區內所 代表的人口數有所差異,且有些地區之間的差異過大似乎不太合理,
56 選區劃分對政黨生態之影響-以台北市為例
因此,中選會應該訂出一人數差距的合理範圍,這點是值得討論的。
此外,由於立委選區重新劃分,對於政黨、立委與地方勢力之政治利 益影響性大,因此,立委選區之重劃,並須依循特定、清楚且無爭議 的原則,使得重劃結果能為政黨與參選者所接受。
三、選區重劃單位界定之爭議:選區劃分之最小單位,究竟要以鄉鎮 市等最小自治單位為主,還是以村里等最小行政單位為主較適宜。若 以鄉鎮市為最劃分單位的做法來看,是較符合過去選區劃分之慣例,
可以避免政治爭議產生;而以村里作為劃分的單位則是會使各個選區 所代表之人口數達到相近,結果將更符合席次代表性的公平原則。兩 者皆有其考量,但目前仍然以人口數作為選區劃分的最大基準,因 此,是傾向以里為選區重劃的最小單位。
叁.選區劃分程序
依照中選會公佈的選區劃分原則中之規定,第七屆立委選舉各縣 市選舉區的劃分程序為下:
一、選區劃分先由各直轄市、縣(市)之選舉委員會進行劃分草案與 理由之研擬,在 2006 年 3 月底前提報中選會審議與決定。
二、由中選會另組一「立法委員選舉區劃分專案小組」,小組成員共 九人,主要任務在討論各直轄市、縣市選委會研擬的劃分草案,就各 直轄市、縣(市)提報之選區劃分草案進行建議與審議後,擬具選區 劃分之建議案由中選會進行審議,建議案通過後於 2006 年 5 月底前 送交至立法院作最後之審議。
三、「立法委員選舉區劃分專案小組」的另一任務為公聽會之召開,
邀請政黨、學者專家、社會賢達及立法委員等,進行對各地選委會所 提之草案作意見詢問與建議。
四、而對於中央選委會送交的選區劃分草案,立法院最遲應於第七屆 立法委員選舉前一年一個月(2006 年 11 月)通過並公告。
圖 3-1 第七屆立委選舉各縣市選舉區劃分程序圖
資料來源:張世熒<影響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台北縣選舉區劃分的因素分析
>,頁:5-5。
上述這幾項劃分原則雖仍未臻完善,在操作界定上事實上應更仔 細與明確,不過亦不失為我國選區劃分上大方向上之依循。整體而 言,中央選舉委員會所設計之選區劃分原則,雖授權給地方的選舉委 員會針對地方考量提出建議,以他們對於各地方政治生態與社會結構 之了解,提出劃分建議於中央會。但最後的決定權,仍在中選會,其 所規劃的選區劃分程序主要是由下而上的模式,先由各地的選委會依 據中選會訂定的原則,進一步整合地方意見後再初步劃分,但是最後
58 選區劃分對政黨生態之影響-以台北市為例
決定權還是必須再由中選會的委員會議來作最後的定奪。以中選會最 新公佈的劃分草案為例,即是依照這模式進行,在選區劃分之設定雖 經由民主公開程序討論10後,再交付選務機關來執行劃定,因此實際 之最大決定權仍是掌握在中選會上的。
第四節 德日單一選區實施成效之檢視
在第一節、第二節及第三節分別討論了德、日及我國選區劃分之 規定與做法後,以下則就以德日單一選區實施進行檢視,以實施之效 果來分析兩國選區劃分之作法造成的改變與影響。德國制有利於小黨 生存,日本制使得大黨可以得到超額席次,進而影響原有的政黨體 系,日本與德國在計算政黨比例代表制時,分別採用了頓特法與黑爾 基數法11,此舉更加深了對於政黨體系的影響。以日本為例,日本採 行的頓特法使得大黨獲得超額席次,特別是在大黨與小黨得票率有所 差距時,再加上日本特有的「重複候選人制」12,因此預見日本政黨 體系將會走向大黨愈大,小黨越小的結果。相對於日本,德國採取的 聯立制採用黑爾法計算政黨席次比例,政黨體系將會維持兩黨制。
壹.德國方面
德國新制度選區劃分之做法可謂成功,體現了比例代表性之原 則。全國劃分有 328 個單一選區,平均約 22 萬人選出一席代表,此 外設有 5﹪之門檻,政黨在第二票中獲得至少 5﹪選票,且獲得至少 3 個選區議席的政黨才能正式進入議會。這規定是為了防止一些小黨 進入議會,保證大黨執政。由選舉的結果看來目的是達到了,單一選
10 例如舉辦公聽會或法定聽證來讓人民參與。
11 指將選舉的有效票總數除以選區應選名額後,所得之商數作為席次分配基數的一種方法。
12又稱為席敗率:「惜敗率」乃謂該重複候選人的得票數對小選舉區當選人(最多得票者)的得 票數之比率。日本以單一選區落選人之得票率高低,決定其於比例代表選區之當選順序。
區制的實施造就德國現行之兩大黨及一小黨為主的溫和多黨體系,主 要為 5%及 3 個單一選區席次之門檻設計,有效地抑制了泡沫型小黨 的發展,形成穩定政黨發展。
一、對政黨生態產生之影響:
德國自採行單一選區比例代表聯立制後,採用單名多數制有效的 抑制比例代表制偏袒小黨的傾向,並朝著溫和多黨制度發展, 形成 一個穩定的政府;加上 5%的門檻條款,更進一步限制小黨進入議會的 可能性。在 1949 年第一次大選中,5%這一限制是單指一個州得票的 5%,實施結果,德國仍有 11 個政黨進入了議會。之後選舉法改為在 全國的總票數中達不到 5%,即無法參與第二票席位的分配,結果造 成政黨數明顯的減少。以 1953 年為例減少到 6 個,1957 年進一步減 少到 4 個,1961 年則為 3 個。此後,能夠進入聯邦議院的政黨就一 直只有 3 個,直到 1983 年綠黨突破 5%。
儘管有這些限制,小黨卻從未實際消失,只是不能像在比例代表 制中那樣很容易地進入議會,能獲有一、兩個議席。只要小黨更努力 一樣可以有機會火德席次。以西德綠黨為例,它在 1983 年的大選中,
突破了 5%的限制,進入議會,成為德國的第四大黨。1990 年,綠黨 受到重挫而被擠出議會,但在 1994 年它又以 7.3%的得票率和 49 個 議席的競選結果重返聯邦議會。另一小黨民主社會主義黨,也曾因在 1994 年柏林 4 個選區中獲勝而贏得 30 個席位,而得以進入議會中,
然而這些小黨派的存在並未導致議會中沒有了多數黨、各黨勢均力 敵、互不妥協而造成議會軟弱的現象,相反,選舉制的重大變化已為 德國政黨體制朝兩黨制模式方向發展提供了原動力。
以下就單一選區比例代表聯立制對德國政黨生態產生之影響進行 討論:
(一)政黨制從多黨制走向兩黨制。從 60 年代初到 80 年代末,兩大 政黨控制了聯邦議院的大約 90%的選票和席位,它們分別是中右翼的
60 選區劃分對政黨生態之影響-以台北市為例
基督教民主聯盟(是與基督教社會聯盟所組成的聯盟黨)和左翼的社 會民主黨,第三黨則是自由民主黨,主要擁有 10%的選票和席位。德 國自 1961 年第四屆聯邦眾議院選舉後始出現三黨體制生態後,兩大 黨與一小黨的體制在德國維持了二十幾年。而之中扮演關鍵性小黨的 自由民主黨,一直在西德議會政治中擔任平衡之角色。到了 80 年代,
隨著另一小黨-綠黨的崛起,德國的政黨生態產生了變化,在議會中 形成兩個大黨、兩個小黨之四黨政治現象。但之後由於兩德的統一,
政黨進一步向趨同方向發展。兩德社會民主黨在 1990 年合併,隨之 兩德基督教民主聯盟亦跟進。政黨規模的擴大和日益明確的中間路 線,使得德國朝向更穩固的兩黨制和方向發展,德國政黨政治亦真正 邁入穩定發展階段。
(二)穩定的政黨體制造就穩定的政府。兩個半黨體制表明政黨結構 簡單且穩定,兩大黨和各自的選票和議席都難以超過 50%(只有 1959 年出現過一次例外),一直以來都是兩個大黨輪流執政,而具關鍵影 響力之政黨為自由民主黨,只要哪一黨能獲得自由民主黨的支持就能 取得過半席次而取得權力。例如聯邦德國的前 16 屆政府中,就有 13 屆政府有自由民主黨的加盟。當然,這個黨沒有意識形態的包袱是它 能與基民黨或社民黨結成聯盟的主要原因。由於如此,德國政府一直 保持了相當穩定的局面。只在 1982 年,發生過聯盟黨聯合自由民主 黨對施密特政府提出「建設性不信任投票」而導致社會民主黨政府垮 臺的事件。
(三)兩大政黨立場的轉變,趨向柔和以爭取選票。社會民主黨在兩 德統一後,於 1998 年的選舉獲得勝利,主要原因在於其依靠中間立 場和多元性的形象來吸引選票。至於其主要競爭對手自由民主黨,則 主要是採取模糊的政策之取向,希望以靈活又模糊的形象為自己創造 更多的支持。儘管自民黨的選票有漸漸被綠黨分蝕的現象,但由於綠 黨本身的意識形態傾向過於明顯,因此,自民黨仍有發展的空間的。
至於新出現的政黨新左黨,其過於偏左的偏激意識形態是難以獲得選 民的青睞的。故由政黨立場之轉變可看出,單一選區比例代表聯立制 在德國之實施,確實促成了德國政黨之轉型。
(四)進入聯合政府的時代。2005 年的選舉後,德國陷入了政治上 之困局,基民黨似乎在國會大選中比社民黨略勝一籌,但卻未能贏得 掌握執政大權的多數席位。基民黨的得票率約為 35%,社民黨的得 票率約為 34%。基民黨的政壇盟友自由民主黨,在大選中得票率雖 高(自民黨的得票率約為百分之十),但仍無法使政治立場中間偏右 的基民黨掌握國會的絕對多數席位;至於社民黨其執政夥伴綠黨共獲 得百分之八點四的選票。兩大黨均未取得過半的席次,這代表著未來 德國可能進入聯合政府之局面,基民黨與社民黨藉由組成一個大聯合 政府,以化解政治上之僵局。
貳.日本方面
日 本 選 區 重 劃 後 在 選 舉 實 施 後 , 仍 或 多 或 少 造 成 傑 利 蠑 螈
(gerrymandering)之效應,日本選區劃分之做法基本上是有利於大 黨的,劃為 300 個單一選區後,約 32 萬人選出一席,比起德國 22 萬 人選出一席的做法,是更不利於小黨的生存的。而且日本規定每單一 選區之選舉人數以不超過全國各單一選區人口平均數的 30%~40%
的標準,基本上是過於寬鬆的,對於選區之代表性仍有不足。日本單 一選區給予得票率高的政黨較多的議席,目的在集中民意,此點亦是 政府一再宣揚的優點;但單一選區造成龐大的票被浪費,因此為了緩 和選票浪費的問題,而又在選舉制度中加入比例代表併立之制度。但 是由於重複提名制度,更使得在小選舉區落選者反而能在比例代表區 敗部復活的人數,占了比例代表議席的 40%以上,且一些得票率太
62 選區劃分對政黨生態之影響-以台北市為例
低的候選人也能名列當選者之內,有此可見日本單一選區的做法能存 有待檢討之空間(陳儔美,1997:71)。
一、對政黨生態產生之影響:
2005 年日本眾議院選舉,自民黨單獨超過半數以上議席,這是自 1990 年 2 月的選舉以來的第一次,也是 1996 年採用小選舉區制度以 來的第一次。這樣的選舉結果是否是與選區劃分有直接的關係,事 實上並無法明確證明,我們僅能就單一選區的規劃對政黨生態帶之 影響作分析,以下為幾點看法:
(一)對自民黨獨大之發展層面上分析:日本長期實行中選舉區制 度,因此,對於無黨籍的議員席次上仍有保障,而這一些傾向保守派 的無黨籍或其他小黨議員,才會在選後又加入自民黨。這些新加入之 議員因選票背景不同,所以自然需要仰仗黨中的某些派系以求生存。
因此,黨內派系林立,長期由派系主導著政治,所以不論是席位上的 分配或是其他權利行使,背後都少不了各派系之間的鬥爭、與利益交 換,首相沒有實權直接影響其對黨的主導,造成了自民黨成為一個鬆 散的政黨。隨著 1994 年起,日本的選舉制度改為小選區比例選區並 立制,小選區制度實施,一個選區只有一個人當選,因此政黨的力量 就變成非常重要,有了黨的支持自然較能順利獲選,因此,黨中央擁 有選定候選人的權力,這使得黨員對黨的向心力增加,相對的對派系 的依賴性大大減少,黨重新取回主導,穩固了自民黨內部統治。加上 近年來日本的經濟蕭條,日本政制上的利益分配減少,加速了派系的 衰落。自民黨的小泉面對派系衰落的情況,順勢將黨的權力取回,取 得對議員之控制,把一個原本鬆散的政黨變成由上而下的領導模式,
因此在未來日本自民黨領政的形勢將會更穩固,自民黨獨大的政治生 態將持續。此外,選舉後自民黨單獨獲得 269 個席次,成為眾議中的 絕對的多數,在任何委員會中均佔有人數之優勢,因此在法案之通過 上具有主導權,甚至可以不用顧慮其他政黨的意見,故可知自民黨的
在國會的影響力從選後大幅提升,自民黨的國家政策態度自然成為主 導日本國家發展之走向,而依此態勢發展下去,將形成政策過於單一 化不夠多面性,未能兼顧多元發展。
(二)對日本「兩黨制」政治趨勢發展層面之影響:經過 2005 年的 這次選舉後,自民黨的大勝利,將為日本未來發展兩黨制帶來的一消 極的形勢,基本上,隨著日本選民對政治的冷漠日增,加上日本左派 力量的衰退,日本未來將更走向以領袖魅力追主導的政治現象,由於 自民黨在這次選舉中獲勝,首相小泉在黨內的強勢地位是被進一步鞏 固與確立。這樣的結果,對於日本未來希望發展成為兩黨制之目標是 不利的,民主黨勢力之減弱代表著制衡自民黨的勢力之減少,這種情 勢恆常發生將違背民主政治中追求政黨良性競爭的精神,就整體的政 黨生態上亦未符合兩黨競爭的體制。雖然目前日本小黨間勢力之分離 聚合仍持續進行,席次上也並沒有明顯減少,但依然可見自民黨主導 著日本的政治,而此一情勢對於日本兩黨政治之發展將造成阻礙。
(三)對日本內部政治勢力之衝擊:(新右翼勢力高漲)2005 年這 次的選舉自民黨的大勝利,透露出日本和平的左翼勢力的消退之訊 息。自 1996 年後左派日本社會黨勢力逐漸瓦解,再加上屬於自民黨 內右傾新保守派小泉的上台,日本新右翼團體在政壇的勢力日漸壯 大,新右翼份子13極端的以民族利益為主要考量,且亦積極推動政府 實現國家戰略,因此,有小泉參拜靖國神社及在教科書為其侵略鄰國 行為合理化等作法出現。而新右翼份子人數事實上並不多,但是因為 他們通常位居政界、經濟界、輿論界及學術文化界等高位,所以對日 本政府的決策具深遠的影響力。首先出現變化的地方在於,右派勢力 之坐大對日本外交政策造成衝擊,因為在民族主義主導下,日本與中
13會稱為新右翼份子主要是因為這些右翼份子與傳統的右翼份子重視的面向不同,過去的右翼份 子比較以鼓吹日本皇國觀念以及強調日本種族的優越性為主,但新的右翼份子則是較強調民族之 利益及國家發展之策略,因此,有學者擔心新右翼份子主導日本政治,可能會造成日本在次對外 侵略與影響亞洲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