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 十四條修正條文及附表八、附表十六、附表十六之一、
附表二十、附表二十一、附表二十二、附表二十四修正 附表
第十條 公司治理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系統:列明銀行之組織結構及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
二、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 主管資料:
(一)董事、監察人:姓名、國籍或註冊地、主要經(學)歷、
目前兼任本公司及其他公司之職務、選(就)任日期、任 期、初次選任日期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 人名義持有股份、所具專業知識及獨立性之情形。董事、
監察人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 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及其持股比例。
各該前十名股東屬法人股東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 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股東之名稱及其持股比 例。(附表一)
(二)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姓 名、國籍、主要經(學)歷、選(就)任日期、任期及本人、
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附表一 之一)
三、最近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及配發 員工紅利情形: (附表一之二及附表一之三)
(一)銀行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揭露 姓名及酬金方式。
(二)銀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及總 經理之酬金:
1.最近年度第四季平均逾放比率高於百分之五。
2.最近一次銀行自結、會計師複核或經本會檢查調整後 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低於銀行資本適足性 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之最低法定比率。
3.最近二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但 最近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已產生稅後淨利,且足 以彌補累積虧損者,不在此限。
4.經本會要求增資,惟未依所提增資計畫完成者。
(三)最近年度董事、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 以上者,銀行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之酬金。
(四)最近年度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質比率大於百 分之五十者,銀行應揭露於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分 之五十之個別董事、監察人酬金。
(五)全體董事、監察人領取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之董事、監 察人酬金占稅後淨利超過百分之二,且個別董事或監察 人領取酬金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者,應揭露該個別 董事或監察人酬金。
(六)分別比較說明本行及合併報告所有公司於最近二年度支 付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總額占 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並說明給付酬 金之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及與經營績效 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四、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一)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董事出席率、當年度 及最近年度加強董事會職能之目標與執行情形評估,以 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附表二)
(二)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或監察人參與董事會運作情形:開 會次數、每位獨立董事或監察人出(列)席率,以及其 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附表二之一、附表二之一之一)
(三)依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定揭露之項目。但已揭露
於銀行網站者,得僅揭露參閱之網址。
(四)依銀行業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 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附表二之二)
(五)銀行如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者,應揭露其組成、職責 及運作情形。(附表二之二之一)
(六)履行社會責任情形:銀行對環保、社區參與、社會貢獻、
社會服務、社會公益、消費者權益、人權及安全衛生與 其他社會責任活動所採行之制度與措施及履行情形。 (附 表二之二之二)
(七)銀行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及採行措施。(附表二之二之三)
(八)銀行如有訂定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者,應揭露其查 詢方式。
(九)其他足以增進對銀行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十)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應揭露下列事項:
1.內部控制聲明書。
2.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者,應揭露會計師 審查報告。
(十一)最近二年度違法受處分及主要缺失與改善情形,應揭 露下列事項:
1.負責人或職員因業務上犯罪經檢察官起訴者。
2.違反法令經本會處以罰鍰者。
3.經本會依本法第六十一條之一規定處分事項。
4.因人員舞弊、重大偶發案件(詐欺、偷竊、挪用及 盜取資產、虛偽交易、偽造憑證及有價證券、收取 回扣、天然災害損失、因外力造成之損失、駭客攻 擊與竊取資料及洩露業務機密及客戶資料等重大事 件)或未切實執行安全維護工作致發生安全事故 等,其各年度個別或合計實際損失逾五千萬元者,
應揭露其性質及損失金額。
5.其他經本會指定應予揭露之事項。
(十二)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股東會及董事會之重
(十三)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或監察人對董事 會通過重要決議有不同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
其主要內容。
(十四)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與財務報告有關人士
(包括董事長、總經理、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及內部 稽核主管等)辭職解任情形之彙總。(附表二之三)
五、會計師公費資訊:銀行可選擇採級距或個別揭露金額方式揭露 會計師公費(附表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給付簽證會計師、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及其關係企業 之非審計公費為審計公費之四分之一以上者,應揭露審 計與非審計公費金額及非審計服務內容。所稱審計公費 係指銀行給付簽證會計師有關財務報告查核、核閱、複 核、財務預測核閱及稅務簽證之公費。(附表三之ㄧ)
(二)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且更換年度所支付之審計公費較更換 前一年度之審計公費減少者,應揭露更換前後審計公費 金額及原因。
(三)審計公費較前一年度減少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應揭露 審計公費減少金額、比例及原因。
六、更換會計師資訊:銀行如在最近二年度及其期後期間有更換會 計師情形者,應揭露下列事項: (附表三之二)
(一)關於前任會計師:
1.更換會計師之日期及原因,並說明係會計師主動終止 委任或不再接受委任,或銀行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 續委任。
2.前任會計師最近二年內曾簽發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 報告書者,其意見及原因。
3.銀行與前任會計師間就下列事項有無不同意見,如有
不同意見時,應詳細說明每一不同意見之性質,及銀
行之處理方法(包括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充分回答繼
任會計師針對上述不同意見之相關詢問)與最後之處
理結果。
(1)會計原則或實務。
(2)財務報告之揭露。
(3)查核範圍或步驟。
4.如有下列事項,亦應加以揭露:
(1)前任會計師曾通知銀行缺乏健全之內部控制制 度,致其財務報告無法信賴。
(2)前任會計師曾通知銀行,無法信賴銀行之聲明書 或不願與銀行之財務報告發生任何關聯。
(3)前任會計師曾通知銀行必須擴大查核範圍,或資 料顯示如擴大查核範圍可能使以前簽發或即將簽 發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受損,惟因更換會計師或 其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師未曾擴大查核範圍。
(4)前任會計師曾通知銀行基於所蒐集之資料,已簽 發或即將簽發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可能受損,惟 由於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師並 未對此事加以處理。
(二)關於繼任會計師:
1.繼任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會計師姓名及委任之日期。
2.銀行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之前,如曾就特定交易之會 計處理方法或適用之會計原則及對其財務報告可能簽 發之意見,諮詢該會計師時,應就其諮詢事項及結果 加以揭露。
3.銀行應將其與前任會計師間不同意見之事項,諮詢並 取得繼任會計師對各該事項之書面意見加以揭露。
(三)銀行應將本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 3 所規定事項函送前任 會計師,並通知前任會計師如有不同意見時,應於十日 內函復。銀行應將前任會計師之復函加以揭露。
七、銀行之董事長、總經理、負責財務或會計事務之經理人,最近
一年內曾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者,應揭
露其姓名、職稱及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
計師所屬事務所之會計師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取得過半數董 事席次者,或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 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八、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同 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 一定比率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應申報股權者,其股權移轉及 股權質押變動情形。股權移轉或股權質押之相對人為關係人 者,應揭露該相對人之姓名、與公司、董事、監察人及依同一 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 定比率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應申報股權者之關係及所取得或 質押股數。(附表四)
九、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其相互間為關係人或為配偶、二親 等以內之親屬關係之資訊。 (附表四之一)
十、銀行、銀行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 門及分支機構主管及銀行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事業對同一轉投資 事業之持股數,並合併計算綜合持股比例。 (附表五)
第二十三條 前一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如發生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 第三項第二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亦應 逐項載明。
第二十四條 銀行應於股東會召開後,於網站上揭露銀行年報之全部內容。
公開發行銀行應於股東會召開日七日前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本
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但以年報作為股東會議事手冊之補充資
料,則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
規定期限,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附表一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資 料 ( 一 )
年 月 日
職 稱
(註 1)
國籍或註
冊地 姓 名 選(就) 任日期 任期
初次選 任日期 (註 2)
選任時 持有股份
現在 持有股數
配偶、未成 年子女現在 持有股份
利用他人名
義持有股份 主要經(學)
歷(註 3)
目前兼任 本行及其 他公司之
職務
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之其 他主管、董事或監察人 股數 持股
比率 股數 持股
比率 股數 持股
比率 股數 持股
比率 職 稱 姓 名 關 係
註 1: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並應填列下表一。
註 2:填列首次擔任銀行董事或監察人之時間,如有中斷情事,應附註說明。
註 3:與擔任目前職位相關之經歷,如於前揭期間曾於查核簽證會計師事務所或關係企業任職,應敘明其擔任之職稱及負責之職務。
表 一 :法 人 股 東 之 主 要 股 東
年 月 日 法 人 股 東 名 稱(註 1) 法 人 股 東 之 主 要 股 東(註 2)
註 1:董事、監察人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填寫該法人股東名稱。
註 2:填寫該法人股東之主要股東名稱(其持股比例占前十名)及其持股比例。若其主要股東為法人者,應再填列下表二。
表二:表一主要股東為法人者其主要股東
年 月 日 法 人 股 東 名 稱(註 1) 法 人 股 東 之 主 要 股 東(註 2)
註 1:如上表一主要股東屬法人者,應填寫該法人名稱。
註 2:填寫該法人股東之主要股東名稱(其持股比例占前十名)及其持股比例。
董事及監察人資料(二)
條件 姓名
(註 1)
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 及下列專業資格
符合獨立性情形(註 2)
兼任其他公 開發行公司 獨立董事家
數
商務、法務、財務、
會計或銀行業務所須 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 專院校講師以上
法官、檢察官、律師、
會計師或其他與銀行 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 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 職業及技術人員
商務、法務、財務、
會計或銀行業務所須 之工作經驗
1 2 3 4 5 6 7 8 9 10
註 1:欄位多寡視實際數調整。
註 2:各董事、監察人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符合下述各條件者,請於各條件代號下方空格中打“”。
(1) 非為銀行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 非銀行之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銀行之母公司、銀行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之獨立董事者,不在此限)。
(3) 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銀行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 非前三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 非直接持有銀行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6) 非與銀行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
(7) 非為銀行或關係企業提供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或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 理人及其配偶。但依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七條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8) 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9) 未有公司法第 30 條各款情事之一。
(10) 未有公司法第 27 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附表一之一
總 經 理 、 副 總 經 理 、 協 理 、 各 部 門 及 分 支 機 構 主 管 資 料
年 月 日
職 稱
(註 1) 國籍 姓 名 選(就) 任日期
持有股份 配偶、未成年子女 持有股份
利用他人名義持有
股份 主要經
(學)歷
(註 2)
目前兼任 其他公司 之職務
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之經理人
股數 持股
比率 股數 持股
比率 股數 持股
比率 職 稱 姓 名 關 係
註 1:應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以及凡職位相當於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協理者,不論職稱,亦均應予揭露。
註 2:與擔任目前職位相關之經歷,如於前揭期間曾於查核簽證會計師事務所或關係企業任職,應敘明其擔任之職稱及負責之職務。
附表一之二(酬金揭露方式)
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
銀行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個別揭露其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姓名及酬金;餘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 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採個別揭露者,請個別填列職稱、姓名及金額,無須填列酬金級距表):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酬金:
(一) 銀行最近年度第四季平均逾放比率高於百分之五者。【註 1】
(二) 最近一次銀行自結、會計師複核或經本會檢查調整後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低於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 管理辦法之最低法定比率者。
(三) 最近二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者。但最近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已產生稅後淨利,且足以彌補累 積虧損者,不在此限。【註2】
(四) 經本會要求增資,惟未依所提增資計畫完成者。
二、 最近年度董事、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銀行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之酬金。【註3】
三、 最近年度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者,銀行應揭露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之個 別董事、監察人酬金。【註 4】
四、 全體董事、監察人領取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之董事、監察人酬金占稅後淨利超過百分之二,且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領取酬 金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者,應揭露該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酬金。
【註1】以 104 年度股東會編製 103 年度年報為例,銀行 103 年 10 月底、11 月底及 12 月底等 3 個月之逾放比率合計數除以 3,如有大於百分之五之情形,即應分別採個別揭露。
【註2】例如:以 104 年度股東會編製 103 年度年報為例,銀行如 102 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稅後虧損,或 103 年度個體 或個別財務報告稅後虧損,均應採個別揭露方式;惟 102 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雖有稅後虧損,但 103 年度個體
或個別財務報告稅後淨利足以彌補累積虧損者,得不採個別揭露。
【註3】以 104 年度股東會編製 103 年度年報為例,銀行於 103 年 1 月至 103 年 12 月期間如發生董事或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 情事分別連續達3 個月以上者,即應分別採個別揭露;另如 103 年 1 月發生董事或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分別連 續達3 個月以上者(亦即 102 年 11 月、12 月及 103 年 1 月連續 3 個月),亦應分別採個別揭露方式。
【註4】例如:以 104 年度股東會編製 103 年度年報為例,103 年度期間內,假設於 103 年 2 月、4 月及 9 月等三個月份,發 生各月份全體董事平均設質比率均大於 50%者,應揭露於 103 年 2 月、4 月及 9 月之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 50%之 個別董事酬金;另如監察人發生任三個月份平均設質比率大於 50%者,則應揭露於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 50%之個 別監察人酬金。
※全體董事每月平均設質比率:全體董事設質股數/全體董事持股(含保留運用決定權信託股數);全體監察人每月平均設質比率:
全體監察人設質股數/全體監察人持股(含保留運用決定權信託股數)。
(1-1) 董事(含獨立董事)之酬金(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職稱 姓名
董事酬金 A、B、 C
及D 等四 項總額占 稅後純益 之比例(註
11)
兼任員工領取相關酬金
A、B、C、D、E、
F 及 G 等七項總額 占稅後純益之比例
(註 11)
有無領 取來自 子公司 以外轉 投資事 業酬金 (註 12) 報酬(A)
(註 2)
退職退休金 (B)
盈餘分配之 酬勞(C)(註 3)
業務執行費 用(D)(註 4)
薪資、獎金 及特支費等 (E) (註 5)
退職退休金
(F)
盈餘分配員工紅利(G)
(註 6)
員工認股權 憑證得認購 股數(H)(註
7)
取得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 數額(註13)
本 行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司 (註 8)
本 行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司 (註 8)
本 行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司 (註 8)
本 行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司 (註 8)
本 行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司 (註 8)
本 行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司 (註 8)
本 行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司 (註 8)
本行 財務報告內
所有公司 (註 8) 本
行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司 (註 8)
本 行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司 (註 8)
本 行
財務報告內 所有公司
(註 8) 現金
紅利 金額
股票 紅利 金額
現金 紅利 金額
股票 紅利 金額
(1-2)董事(含獨立董事)之酬金(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
職稱 姓名
(註 1)
董事酬金 A、B、 C
及D 等四 項總額占 稅後純益 之比例(註
11)
兼任員工領取相關酬金
A、B、C、D、E、F 及G 等七項總額占 稅後純益之比例(註
11)
有無領 取來自 子公司 以外轉 投資事 業酬金 (註 12) 報酬(A)
(註 2)
退職退休金 (B)
盈餘分配之 酬勞(C)(註 3)
業務執行費 用(D)(註 4)
薪資、獎金 及特支費等 (E) (註 5)
退職退休金
(F)
盈餘分配員工紅利(G)
(註 6)
員工認股權 憑證得認購 股數(H)(註
7)
取得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 數額(註13)
本 行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司 (註 8)
本 行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司 (註 8)
本 行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司 (註 8)
本 行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司 (註 8)
本 行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司 (註 8)
本 行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司 (註 8)
本 行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司 (註 8)
本行 財務報告內
所有公司 (註 8) 本
行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司 (註 8)
本 行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司 (註 8)
本 行
財務報告內 所有公司
(註 8) 現金
紅利 金額
股票 紅利 金額
現金 紅利 金額
股票 紅利 金額
酬金級距表
給付本行各個董事酬金級距
董事姓名
前四項酬金總額(A+B+C+D) 前七項酬金總額(A+B+C+D+E+F+G) 本行(註 9) 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註 10) I 本行(註 9) 財務報告內所有公
司(註 10) J 低於2,000,000 元
2,000,000 元(含)~5,000,000 元(不含)
5,000,000 元(含)~1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 元(含)~15,000,000 元(不含)
15,000,000 元(含)~30,000,000 元(不含)
30,000,000 元(含)~50,000,000 元(不含)
50,000,000 元(含)~10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0 元以上 總計
註1:董事姓名應分別列示(法人股東應將法人股東名稱及代表人分別列示),以彙總方式揭露各項給付金額。若 董事兼任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者應填列本表 及下表(3-1)或(3-2)。
註2:係指最近年度董事之報酬(包括董事薪資、職務加給、離職金、各種獎金、獎勵金等等)。
註3:係填列最近年度盈餘分配議案股東會前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之董事酬勞金額。
註4:係指最近年度董事之相關業務執行費用(包括車馬費、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等等)。如提供房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專屬個 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油資及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公司給付該司機之 相關報酬,但不計入酬金。
註5:係指最近年度董事兼任員工(包括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其他經理人及員工)所領取包括薪資、職務加給、離職金、各種獎金、獎勵金、車馬費、
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等等。如提供房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 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油資及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公司給付該司機之相關報酬,但不計入酬金。
註 6:係指最近年度董事兼任員工(包括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其他經理人及員工)取得員工紅利(含股票紅利及現金紅利)者,應揭露最近年度盈餘 分配議案股東會前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員工紅利金額(若無法預估者則按去年實際配發金額比例計算今年擬議配發金額),並另應填列附表一之三。
註7:係指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兼任員工(包括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其他經理人及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不包括已執行部分),除填 列本表外,尚應填列附表十六。
註8:應揭露合併報告內所有公司(包括本行)給付本行董事各項酬金之總額。
註9:本行給付每位董事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董事姓名。
註10:應揭露合併報告內所有公司(包括本行)給付本行每位董事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董事姓名。
註11:稅後純益係指最近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之稅後純益。
註12:a.本欄應明確填列銀行董事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金額。
b.銀行董事如有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者,應將銀行董事於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所領取之酬金,併入酬金級距表之 J 欄,並將 欄位名稱改為「所有轉投資事業」
c.酬金係指本行董事擔任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身分所領取之報酬、酬勞、員工紅利及業務執行費用等相關酬金。
註13:係指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兼任員工(包括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其他經理人及員工)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股數,除填列本表外,尚應填列附表 十六之一。
*本表所揭露酬金內容與所得稅法之所得概念不同,故本表目的係作為資訊揭露之用,不作課稅之用。
(2-1)監察人之酬金(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職稱 姓名
監察人酬金
A、B、C 及 D 等 四項總額占稅後
純益之比例 (註 8)
有無領 取來自 子公司 以外轉 投資事 業酬金 (註 9) 報酬(A)
(註 2) 退職退休金(B) 盈餘分配之酬勞 (註 3)(C)
業務執行 費用(D)
(註 4) 本行 財務報
告內所有公司 (註 5)
本行
財務報告內所 有公司(註 5)
本行
財務報告內所 有公司(註 5)
本行
財務報告內所 有公司(註 5)
本行
財務報告內所 有公司(註 5)
(2-2)監察人之酬金(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
職稱 姓名
(註 1)
監察人酬金
A、B、C 及 D 等 四項總額占稅後
純益之比例 (註 8)
有無領 取來自 子公司 以外轉 投資事 業酬金 (註 9) 報酬(A)
(註 2)
退職退休金 (B)
盈餘分配之酬勞 (註 3)(C)
業務執行 費用(D)
(註 4)
本行
財務報告內所 有公司
(註 5) 本行
財務報告內所 有公司(註 5)
本行
財務報告內所 有公司(註 5)
本行
財務報告內所 有公司(註 5)
本行
財務報告內所 有公司(註 5)
酬金級距表
給付本行各個監察人酬金級距
監察人姓名
前四項酬金總額(A+B+C+ D)
本行(註 6) 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註 7) E 低於2,000,000 元
2,000,000 元(含)~ 5,000,000 元(不含)
5,000,000 元(含)~1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 元(含)~15,000,000 元(不含)
15,000,000 元(含)~30,000,000 元(不含)
30,000,000 元(含)~50,000,000 元(不含)
50,000,000 元(含)~10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0 元以上 總計
註1:監察人姓名應分別列示(法人股東應將法人股東名稱及代表人分別列示),以彙總方式揭露各項給付金額。
註2:係指最近年度監察人之報酬(包括監察人薪資、職務加給、離職金、各種獎金、獎勵金等等)。
註3:係填列最近年度盈餘分配議案股東會前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之監察人酬勞金額。
註4:係指最近年度給付監察人之相關業務執行費用(包括車馬費、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等等)。如提供房 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油資及 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公司給付該司機之相關報酬,但不計入酬金。
註5:應揭露合併報告內所有公司(包括本行)給付本行監察人各項酬金之總額。
註6:本行給付每位監察人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監察人姓名。
註7:應揭露合併報告內所有公司(包括本行)給付本行每位監察人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監察人姓名。
註8:稅後純益係指最近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之稅後純益。
註9:a.本欄應明確填列銀行監察人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金額。
b.銀行監察人如有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者,應將銀行監察人於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所領取之酬金,
併入酬金級距表E 欄,並將欄位名稱改為「所有轉投資事業」
c.酬金係指本行監察人擔任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身分所領取之報酬、酬勞、員工紅利及業務 執行費用等相關酬金。
(3-1)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職稱 姓名
薪資(A)
(註 2) 退職退休金(B)
獎金及 特支費等等(C)
(註 3)
盈餘分配之員工紅利金額(D)
(註 4)
A、B、C 及 D 等四 項 總額占稅 後純 益之比例(%)(註 9)
取得員工認股權 憑證數額(註 5)
取得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數額
(註 11)
有無 領取 來自 子公 司以 外轉 投資 事業 酬金
(註 10) 本行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行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行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行
財務報告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行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行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行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6)
現金 紅利 金額
股票 紅利 金額
現金 紅利 金額
股票 紅利 金額
*不論職稱,凡職位相當於總經理、副總經理者(例如:總裁、執行長、總監…等等),均應予揭露。
(3-2)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
職稱 姓名 (註 1)
薪資(A)
(註 2) 退職退休金(B)
獎金及 特支費等等(C)
(註 3)
盈餘分配之員工紅利金額(D)
(註 4)
A、B、C 及 D 等四 項 總額占稅 後純 益之比例(%)(註 9)
取得員工認股權 憑證數額(註 5)
取得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數額
(註 11)
有無 領取 來自 子公 司以 外轉 投資 事業 酬金
(註 10) 本行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行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行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行
財務報告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行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行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行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6)
現金 紅利 金額
股票 紅利 金額
現金 紅利 金額
股票紅 利金額
*不論職稱,凡職位相當於總經理、副總經理者(例如:總裁、執行長、總監…等等),均應予揭露。
酬金級距表
給付本行各個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級距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
本行(註 7) 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註 8) E
低於2,000,000 元
2,000,000 元(含)~5,000,000 元(不含)
5,000,000 元(含)~1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 元(含)~15,000,000 元(不含)
15,000,000 元(含)~30,000,000 元(不含)
30,000,000 元(含)~50,000,000 元(不含)
50,000,000 元(含)~10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0 元以上
總計
註1: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應分別列示,以彙總方式揭露各項給付金額。若 董事兼任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者應填列本表及上表(1-1)或(1-2)。
註2:係填列最近年度總經理及副總經理薪資、職務加給、離職金。
註3:係填列最近年度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種獎金、獎勵金、車馬費、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及其他報酬金額。如提供房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 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油資及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公司給付該司機之相關報酬,
但不計入酬金。
註 4:係填列最近年度盈餘分配議案股東會前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員工紅利金額(含股票紅利及現金紅利,若無法預估者則按去年實際配發金額比 例計算今年擬議配發金額),並另應填列附表一之三。
註5:係指截至年報刊印日止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不包括已執行部分),除填列本表外,尚應填列附表十六。
註6:應揭露合併報告內所有公司(包括本行)給付本行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項酬金之總額。
註7:本行給付每位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
註8:應揭露合併報告內所有公司(包括本行)給付本行每位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
註9:稅後純益係指最近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之稅後純益。
註10:a.本欄應明確填列銀行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金額。
b.銀行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如有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者,應將銀行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於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所領取之酬金,併入酬金級距表 E 欄,並將欄位名稱改為「所有轉投資事業」
c.酬金係指本行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擔任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身分所領取之報酬、酬勞、員工紅利及業務執行費用等相關酬金。
註11:係指截至年報刊印日止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股數,除填列本表外,尚應填列附表十六之一。
*本表所揭露酬金內容與所得稅法之所得概念不同,故本表目的係作為資訊揭露之用,不作課稅之用。
附表二之二 本行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評估項目 運作情形(註1) 與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
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是 否 摘要說明
一、銀行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一)銀行是否訂定內部作業程序處理股東建議、疑義、糾紛及訴訟事宜,
並依程序實施?
(二)銀行是否掌握實際控制銀行之主要股東及主要股東之最終控制者?
(三)銀行是否建立、執行與關係企業間之風險控管機制及防火牆機制?
二、董事會之組成及職責
(一)銀行除依法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及審計委員會外,是否自願設置其他 各類功能性委員會?
(二)銀行是否定期評估簽證會計師獨立性?
三、銀行是否建立與利害關係人溝通管道?
四、資訊公開
(一)銀行是否架設網站,揭露財務業務及本行公司治理資訊?
(二)銀行是否採行其他資訊揭露之方式(如架設英文網站、指定專人負責 銀行資訊之蒐集及揭露、落實發言人制度、法人說明會過程放置銀行 網站等)?
五、銀行是否有其他有助於瞭解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重要資訊(包括但不限 於員工權益、僱員關懷、投資者關係、利益相關者權益、董事及監察人 進修之情形、風險管理政策及風險衡量標準之執行情形、客戶政策之執 行情形、銀行為董事及監察人購買責任保險之情形、對政黨、利害關係 人及公益團體所為之捐贈情形等)?
評估項目 運作情形(註1) 與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 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是 否 摘要說明
六、銀行是否有公司治理自評報告或委託其他專業機構之公司治理評鑑報 告?(若有,請敍明其董事會意見、自評或委外評鑑結果、主要缺失或 建議事項及改善情形)。(註2)
註 1:運作情形不論勾選「是」或「否」,均應於摘要說明欄位敘明。
註2:所稱公司治理自評報告,係指依據公司治理自評項目,由公司自行評估並說明,各自評項目中目前公司運作及執行情形之報告。
附表二之二之二
履行社會責任情形
評估項目 運作情形(註1) 與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
則差異情形及原因(註3) 是 否 摘要說明(註2)
一、落實公司治理
(一)銀行是否訂定企業社會責任政策或制度,以及檢討實施成效?
(二)銀行是否定期舉辦社會責任教育訓練?
(三)銀行是否設置推動企業社會責任專(兼)職單位,並由董事會授 權高階管理階層處理,及向董事會報告處理情形?
(四)銀行是否訂定合理薪資報酬政策,並將員工績效考核制度與企業 社會責任政策結合,及設立明確有效之獎勵及懲戒制度?
二、發展永續環境
(一)銀行是否致力於提升各項資源之利用效率,並使用對環境負荷衝 擊低之再生物料?
(二)銀行是否依其產業特性建立合適之環境管理制度?
(三)銀行是否注意氣候變遷對營運活動之影響,並執行溫室氣體盤 查、制定銀行節能減碳及溫室氣體減量策略?
評估項目 運作情形(註1) 與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 則差異情形及原因(註3) 是 否 摘要說明(註2)
三、維護社會公益
(一)銀行是否依照相關法規及國際人權公約,制定相關之管理政策與 程序?
(二)銀行是否建置員工申訴機制及管道,並妥適處理?
(三)銀行是否提供員工安全與健康之工作環境,並對員工定期實施安 全與健康教育?
(四)銀行是否建立員工定期溝通之機制,並以合理方式通知對員工可 能造成重大影響之營運變動?
(五)銀行是否為員工建立有效之職涯能力發展培訓計畫?
(六)銀行是否就研發、採購、作業及服務流程等制定相關保護消費者 權益政策及申訴程序?
(七)對產品與服務之行銷及標示,銀行是否遵循相關法規及國際準 則?
(八)銀行與供應商來往前,是否評估供應商過去有無影響環境與社會 之紀錄?
(九)銀行與其主要供應商之契約是否包含供應商如涉及違反其企業社 會責任政策,且對環境與社會有顯著影響時,得隨時終止或解除 契約之條款?
四、加強資訊揭露
銀行是否於其網站及公開資訊觀測站等處揭露具攸關性及可靠性 之企業社會責任相關資訊?
五、銀行如依據「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訂有本身之企業社會責任守則者,請敘明其運作與所訂守則之差異情形:
評估項目 運作情形(註1) 與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 則差異情形及原因(註3) 是 否 摘要說明(註2)
六、其他有助於瞭解企業社會責任運作情形之重要資訊:
七、銀行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如有通過相關驗證機構之查證標準,應加以敘明:
註 1:運作情形不論勾選「是」或「否」,均應於摘要說明欄位敘明。
註 2:銀行已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者,摘要說明得以註明查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方式及索引頁次替代之。
註 3:非上市上櫃銀行,無須填列「與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欄。
附表二之二之三
落實誠信經營情形
評估項目 運作情形(註1) 與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
則差異情形及原因(註2)
是 否 摘要說明
一、訂定誠信經營政策及方案
(一)銀行是否於規章及對外文件中明示誠信經營之政策、作 法,以及董事會與管理階層積極落實經營政策之承諾?
(二)銀行是否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並於各方案內明定作 業程序、行為指南、違規之懲戒及申訴制度,且落實執行?
(三)銀行是否對「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第七條第二項 各款或其他營業範圍內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 動,採行防範措施?
二、落實誠信經營
(一)銀行是否評估往來對象之誠信紀錄,並於其與往來交易對 象簽訂之契約中明訂誠信行為條款?
(二)銀行是否設置隸屬董事會之推動企業誠信經營專(兼)職 單位,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其執行情形?
(三)銀行是否制定防止利益衝突政策、提供適當陳述管道,並 落實執行?
(四)銀行是否為落實誠信經營已建立有效的會計制度、內部控 制制度,並由內部稽核單位定期查核,或委託會計師執行 查核?
(五)銀行是否定期舉辦誠信經營之內、外部之教育訓練?
評估項目 運作情形(註1) 與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 則差異情形及原因(註2)
是 否 摘要說明
三、銀行檢舉制度之運作情形
(一)銀行是否訂定具體檢舉及獎勵制度,並建立便利檢舉管 道,及針對被檢舉對象指派適當之受理專責人員?
(二)銀行是否訂定受理檢舉事項之調查標準作業程序及相關保 密機制?
(三)銀行是否採取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而遭受不當處置之措 施?
四、加強資訊揭露
銀行是否於其網站及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其所訂誠信經營 守則內容及推動成效?
五、銀行如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訂有本身之誠信經營守則者,請敘明其運作與所訂守則之差異情形:
六、其他有助於瞭解銀行誠信經營運作情形之重要資訊(如銀行檢討修正其訂定之誠信經營守則等情形):
註 1:運作情形不論勾選「是」或「否」,均應於摘要說明欄位敘明。
註2:非上市上櫃銀行,無須填列「與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欄。
附 表 八
股 權 分 散 情 形
每股面額 元 年 月 日 持 股 分 級 股 東 人 數 持 有 股 數 持 股 比 例
1 至 999 1,000 至 5,000 5,001 至 10,000 10,001 至 15,000 15,001 至 20,000 20,001 至 30,000 30,001 至 50,000 50,001 至 100,000 100,001 至 200,000 200,001 至 400,000 400,001 至 600,000 600,001 至 800,000 800,001 至 1,000,000
1,000,001 以上自行視實際情況分級 合 計
特 別 股
每股面額 元 年 月 日
持 股 分 級 股東人數 持有股數 持股比例
自行視實際情形分級 合 計
附 表 十 六
取 得 員 工 認 股 權 憑 證 之 經 理 人 及 取 得 認 股 權 憑 證 可 認 股 數 前 十 大 員 工 之 姓 名 、 取 得 及 認 購 情 形
年 月 日
項目 職稱
(註 1) 姓 名 取 得 認 股 數 量
取 得 認 股 數 量 占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比 率
已執行(註 2) 未執行(註 2)
認 股 數 量 認 股 價 格 認 股 金 額
認 股 數 量 占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比 率
認 股 數 量 認 股 價 格 認 股 金 額
認 股 數 量 占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比 率
經理人
員工 (註 3)
註 1:包括經理人及員工(已離職或死亡者,應予註明),應揭露個別姓名及職稱,但得以彙總方式揭露其取得及認購情形。
註 2:欄位多寡視實際發行次數調整。
註 3:取得認股權憑證可認股數前十大員工係指經理人以外之員工。
附 表 十 六 之 一
取 得 限 制 員 工 權 利 新 股 之 經 理 人 及 取 得 前 十 大 之 員 工 姓 名 、 取 得 情 形
年 月 日
職稱
(註1)姓 名
取 得 限 制 員 工 權 利 新 股 數 量
取 得 限 制 員 工 權 利 新 股 之 股 數 占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比 率
已解除限制權利(註
2)
未解除限制權利(註2)
已 解 除 限 制 之 股 數
發 行 價 格
發 行 金 額
已 解 除 限 制 之 股 數 占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比 率
未 解 除 限 制 之 股 數
發 行 價 格
發 行 金 額
未 解 除 限 制 之 股 數 占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比 率
經理人
員工 (註 3)
註1:包括經理人及員工(已離職或死亡者,應予註明),應揭露個別姓名及職稱,但得以彙總方式揭露其獲配或認購情形。
註2:欄位多寡視實際發行次數調整。
註3: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前十大員工係指經理人以外之員工。
附 表 二 十
(1) 簡 明 資 產 負 債 表 及 綜 合 損 益 表 資 料
簡明資產負債表 單位:
年 度
項 目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註 1) 當 年 度 截 至 年 月 日 財務資料(註 3)
年 年 年 年 年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 存放央行及拆借銀行同業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之 金 融 資 產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避 險 之 衍 生 金 融 資 產 附 賣 回 票 券 及 債 券 投 資 應 收 款 項 - 淨 額 當 期 所 得 稅 資 產 待 出 售 資 產 - 淨 額 貼 現 及 放 款 - 淨 額 持 有 至 到 期 日 金 融 資 產 採 用 權 益 法 之 投 資 - 淨 額
受 限 制 資 產
其 他 金 融 資 產 - 淨 額 不 動 產 及 設 備 - 淨 額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 淨 額 無 形 資 產 - 淨 額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 淨 額
其 他 資 產
資 產 總 額
央 行 及 銀 行 同 業 存 款 央 行 及 同 業 融 資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之 金 融 負 債
避 險 之 衍 生 金 融 負 債 附 買 回 票 券 及 債 券 負 債
應 付 款 項
年 度
項 目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註 1) 當 年 度 截 至 年 月 日 財務資料(註 3)
年 年 年 年 年
當 期 所 得 稅 負 債 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
負 債
存 款 及 匯 款
應 付 債 券
特 別 股 負 債
其 他 金 融 負 債
負 債 準 備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其 他 負 債
負債總額 分配前 分配後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股 本 分配前
分配後 資 本 公 積
保留盈餘 分配前 分配後 其 他 權 益 庫 藏 股 票 非 控 制 權 益 權益總額 分配前
分配後
*銀行若有編製個體財務報告者,應另編製最近五年度之個體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 表。
*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財務資料不滿五年度者,仍應填列下表(2),併予編製採用我國 財務會計準則之財務資料。
註 1:凡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應予註明。
註 2:當年度曾辦理資產重估價者,應予列註辦理日期及重估增值金額。
註 3:財務資料是否經會計師簽證、核閱或兩者皆否,應予註明。
註 4:上稱分配後數字,請依據次年度股東會決議之情形填列。
註 5:財務資料經主管機關通知應自行更正或重編者,應以更正或重編後之數字列編,並
簡明綜合損益表
單位:
年 度 項 目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註 1) 當 年 度 截 至 年 月 日財務
資料(註2)
年 年 年 年 年 利 息 收 入
減 : 利 息 費 用 利 息 淨 收 益 利息以外淨收益
淨 收 益
呆帳費用及保證責 任準備提存
營 業 費 用 繼 續 營 業 單 位 稅前淨利
所得稅(費用)利益 繼 續 營 業 單 位 本 期 淨 利 停 業 單 位 損 益 本期淨利(淨損)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稅後淨額)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淨利歸屬於母公司 業主
淨利歸屬於非控制 權益
綜合損益總額淨利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 於非控制權益
每 股 盈 餘
註 1:凡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應予註明。
註 2:財務資料是否經會計師簽證、核閱或兩者皆否,應予註明。
註 3:停業單位損失以減除所得稅後之淨額列示。
註 4:財務資料經主管機關通知應自行更正或重編者,應以更正或重編後之數字列編,並 註明其情形及理由。
(2)簡 明 資 產 負 債 表 及 損 益 表 資 料 -我 國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簡明資產負債表 單位:
年 度
項 目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註 1) 當 年 度 截 至 年 月 日 財 務 資 料
( 註 3 ) 年 年 年 年 年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 存放央行及拆借銀行同業 公 平 價 值 變 動 列 入 損 益
之 金 融 資 產
附 賣 回 票 券 及 債 券 投 資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貼 現 及 放 款
應 收 款 項
持有至到期日之金融資產 採 權 益 法 之 股 權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 註 3 )
無 形 資 產
其 他 金 融 資 產
其 他 資 產
資 產 總 額
央 行 及 銀 行 同 業 存 款 存 款 及 匯 款 公 平 價 值 變 動 列 入 損 益
之 金 融 負 債
附 買 回 票 券 及 債 券 負 債 央 行 及 同 業 融 資 、 應 付 金 融 債 券 特 別 股 負 債 應 計 退 休 金 負 債 其 他 金 融 負 債
其 他 負 債
負債總額 分配前
年 度
項 目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註 1) 當 年 度 截 至 年 月 日 財 務 資 料
( 註 3 ) 年 年 年 年 年
股 本 分配前
分配後
資 本 公 積
保留盈餘 分配前 分配後 金 融 商品 之未 實 現損益 累積換算調整數
股東權益總額 分配前 分配後
註 1:凡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應予註明。
註 2:當年度曾辦理資產重估價者,應予列註辦理日期及重估增值金額。
註 3:財務資料是否經會計師簽證、核閱或兩者皆否,應予註明。
註 4:上稱分配後數字,請依據次年度股東會決議之情形填列。
註 5:財務資料經主管機關通知應自行更正或重編者,應以更正或重編後之數字列編,並 註明其情形及理由。
簡明損益表
單位:
年 度
項 目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註 1)
當 年 度 截 至 年 月 日 財 務 資 料 (註 2)
年 年 年 年 年 利 息 淨 收 益
利息以外淨收益 放 款 呆 帳 費 用 營 業 費 用 繼 續 營 業 部 門 稅前損益
繼 續 營 業 部 門 稅後損益
停業部門損益(稅 後 淨 額 )
非 常 損 益
( 稅 後 淨 額 ) 會 計 原 則 變 動 之累積影響數(稅 後 淨 額 )
本 期 損 益 每 股 盈 餘
註 1:凡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應予註明。
註 2:財務資料是否經會計師簽證、核閱或兩者皆否,應予註明。
註 3:停業部門損益、非常損益及會計原則變動之累積影響數以減除所得稅後之 淨額列示。
註 4:財務資料經主管機關通知應自行更正或重編者,應以更正或重編後之數字 列編,並註明其情形及理由。
附 表 二 十 一
(1)財 務 分 析
年度(註 1)
分析項目(註 3)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分 析 當 年 度 截 至 年 月 日
(註 2)
年 年 年 年 年
經營 能力
存放比率 逾放比率
利息支出占年平均存 款餘額比率
利息收入占年平均授 信餘額比率
總資產週轉率(次)
員工平均收益額 員工平均獲利額
獲利 能力
第 一 類 資 本 報 酬 率
(%)
資產報酬率(%)
權益報酬率(%)
純益率(%)
每股盈餘(元)
財務 結構
負債占總資產比率 不動產及設備占權益 比率
成長 率
資產成長率 獲利成長率 現金
流量
現金流量比率 現金流量允當比率 現金流量滿足率 流動準備比率
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總餘額 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總餘額 占授信總餘額之比率
營運 規模
資產市占率 淨值市占率 存款市占率 放款市占率
請說明最近二年各項財務比率變動原因。(若增減變動未達 20%者可免分析)
*公司若有編製個體財務報告者,應另編製公司個體財務比率分析。
*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財務資料不滿 5 個年度者,仍應填列下表(2),併予編製採用我國財務會計 準則之財務資料。
註 1: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應予註明。
註 2:上市或股票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並應列示截至年報刊印日之前一季止,另財務資料是 否經會計師簽證、核閱或兩者皆否,應予註明。
註 3:年報本表末端,應列示如下之計算公式:
1.經營能力
(1)存放比率=放款總額/存款總額 (2)逾放比率=逾期放款總額/放款總額
(3)利息支出占年平均存款餘額比率=存款相關利息支出總額/年平均存款餘額。
(4)利息收入占年平均授信餘額比率=授信相關利息收入總額/年平均授信餘額。
(5)總資產週轉率=淨收益/平均資產總額 (6)員工平均收益額(註7)=淨收益/員工總人數 (7)員工平均獲利額=稅後純益/員工總人數 2.獲利能力
(1)第一類資本報酬率=稅前損益/平均第一類資本淨額。
(2)資產報酬率=稅後損益/平均資產總額。
(3)權益報酬率=稅後損益/平均權益總額。
(4)純益率=稅後損益/淨收益
(5)每股盈餘=(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損益-特別股股利)/加權平均已發行股數。(註5)
3. 財務結構
(1)負債占總資產比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
(2)不動產及設備占權益比率=不動產及設備淨額/權益淨額。
4. 成長率
(1)資產成長率=(當年度資產總額-前一年度資產總額)/前一年度資產總額。
(2)獲利成長率=(當年度稅前損益-前一年度稅前損益)/前一年度稅前損益。
5.現金流量(註8)
(1)現金流量比率=營業活動淨現金流量/(銀行暨同業拆借及透支+應付商業本票+透過損益按 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到期日在一年以內之應付款項)。 (2)淨現金流量允當比率=最近五年度營業活動淨現金流量/最近五年度(資本支出+現金股利)
。
(3)現金流量滿足率=營業活動淨現金流量/投資活動淨現金流量。
6.流動準備比率=中央銀行規定流動資產/應提流動準備之各項負債。
7.營運規模
(1) 資產市占率=資產總額/可辦理存放款業務之全體金融機構資產總額(註6)
(2) 淨值市占率=淨值/可辦理存放款業務之全體金融機構淨值總額 (3) 存款市占率=存款總額/可辦理存放款業務之全體金融機構存款總額 (4) 放款市占率=放款總額/可辦理存放款業務之全體金融機構放款總額 註4:負債總額係扣除保證責任準備及意外損失準備。
註5:前項每股盈餘之計算公式,在衡量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以加權平均普通股股數為準,而非以年底已發行股數為基礎。
2.凡有現金增資或庫藏股交易者,應考慮其流通期間,計算加權平均股數。
3.凡有盈餘轉增資或資本公積轉增資者,在計算以往年度及半年度之每股盈餘時,應按增資比例追 溯調整,無庸考慮該增資之發行期間。
4.若特別股為不可轉換之累積特別股,其當年度股利(不論是否發放)應自稅後淨利減除或增加稅 後淨損。
5.特別股若為非累積性質,在有稅後淨利之情況,特別股股利應自稅後淨利減除:如為虧損,則不 必調整。
註6:可辦理存放款業務之全體金融機構包括本國銀行、陸銀在台分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信用合作社、
農漁會信用部。
註7:收益額指利息收益與非利息收益合計數。
註8:現金流量分析在衡量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營業活動淨現金流量係指現金流量表中營業活動淨現金流入數。
2.資本支出係指每年資本投資之現金流出數。
3.現金股利包括普通股及特別股之現金股利。
資本適足性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 度(註 1) 分析項目
最近五年度資本適足率(註 2) 當年度截至 年 月 日之資 本適足率
(註 4)
年 年 年 年 年
自 有 資 本
普通股權益
非普通股權益之其他第一類 資本
第二類資本 自有資本
加權 風險 性資 產額
信用 風險
標準法 內部評等法 資產證券化
作業 風險
基本指標法
標準法/選擇性標準法 進階衡量法
市場 風險
標準法 內部模型法 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 資本適足率
第一類資本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 普通股權益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 槓桿比率(註 5)
請說明最近二年資本適足比率變動原因。(若增減變動未達 20%者可免分析)
*公司若有編製個體財務報告者,應另編製公司個體資本適足性。
註:1、未經會計師複核之年度,應予註明。
2、本表自有資本、加權風險性資產額及暴險總額應依「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及「銀 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之規定計算。
3、本表應列示如下之計算公式:
(1)自有資本=普通股權益+非普通股權益之其他第一類資本+第二類資本。
(2)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作業風險+市場風險)之資本計提×12.5。
(3)資本適足率=自有資本/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
(4)第一類資本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普通股權益+非普通股權益之其他第一類資本)/加權風險性資 產總額。
(5)普通股權益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普通股權益/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
(6)槓桿比率=第一類資本淨額/暴險總額。
4、上市或股票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並應列示截至年報刊印日之前一季止,另財務資料是否 經會計師簽證、核閱或兩者皆否,應予註明。
5、槓桿比率自 104 年起揭露。
(2)財 務 分 析 -我 國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年 度(註 1)
分析項目(註 3)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分 析 當 年 度 截 至 年 月 日
(註 2)
年 年 年 年 年
經營能力
存放比率 逾放比率
利息支出占年平均 存款餘額比率 利息收入占年平均 授信餘額比率 總資產週轉率(次)
員工平均收益額 員工平均獲利額
獲利能力
第一類資本報酬率
(%)
資產報酬率(%)
股 東 權 益 報 酬 率
(%)
純益率(%)
每股盈餘(元)
財務結構
負債占總資產比率 固定資產占股東權 益比率
成長率 資產成長率 獲利成長率 現金
流量
現金流量比率 現金流量允當比率 現金流量滿足率 流動準備比率
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總餘額 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總餘額 占授信總餘額之比率
營運規模
資產市占率 淨值市占率 存款市占率 放款市占率
*若有編製合併報表者,得併揭露合併財務比率分析。
註 1: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應予註明。
註 2:上市或股票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並應列示截至年報刊印日之前一季止,另財務資料是否經會計師簽 證、核閱或兩者皆否,應予註明。
註 3:年報本表末端,應列示如下之計算公式:
1.經營能力
(1)存放比率=放款總額/存款總額 (2)逾放比率=逾期放款總額/放款總額
(3)利息支出占年平均存款餘額比率=利息支出總額/年平均存款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