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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多數平均價決標標售土石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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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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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濟部水利署多數平均價決標標售土石處理原則

1.經濟部水利署 96 年 3 月 14 日經水政字第 09606000890 號函頒 2.經濟部水利署 97 年 12 月 9 日經水政字第 09706005350 號函修正

3.經濟部水利署 98 年 10 月 15 日經水政字第 09806005830 號函修正第 3 點、

第 6 點、第 8 點及第 9 點規定

4.經濟部水利署 99 年 3 月 18 日經水政字第 09906001470 號函修正第 2 點至第 4 點、第 6 點、第 8 點、第 13 點及第 14 點規定

5.經濟部水利署 100 年 7 月 4 日經水政字第 10006003660 號函修正第 2 點、第 3 點、第 5 點、第 6 點、第 8 點、第 9 點、第 10 點、第 11 點及第 13 點規

6.經濟部水利署 102 年 2 月 4 日經水政字第 10206009800 號函修正第 3 點及第 4 點規定

7.經濟部水利署 103 年 4 月 17 日經水政字第 10306040270 號函修正附件一第 20 點規定

8.經濟部水利署 105 年 2 月 15 日經水政字第 10506012150 號函修正第 2 點、

第 5 點、第 8 點、第 10 點、附件一第 17 點、第 21 點、附件四、附件五第 3 點及第 4 點規定

9.經濟部水利署 106 年 11 月 3 日經水政字第 10606096820 號函修正第 3 點、

第 5 點、第 6 點、第 7 點、第 8 點、第 12 點、附件一第 4 點、第 12 點、第 13 點、第 22 點、附件一之 1 及附件五第 2 點規定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防止中央管河川及水 庫疏濬土石遭受壟斷及使其價格回歸市場機制,並兼顧 國有財產收益之善良管理及引導砂石碎解洗選場合法 化與砂石價格合理化之政策目標,特訂定本原則。

二、河川水庫疏濬之土石以採售分離方式標售,屬國有財產 之處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亦不適用經濟部水利署工 務處理要點第四點之工程分類規定,但其投標、開標及 決標等作業程序,本原則未規定者,準用政府採購法及 相關法令規定。

多數平均價決標標售土石投標須知如附件一。

除緊急疏濬者外,公告土石標售之等標期不得少於七 日,第三次以後招標之等標期,不得少於三日;專案申 購公告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四日。

土石標售應以財物變賣公告方式為之,並公告於政府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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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採購網財物變賣專區、執行機關網頁及實貼於執行機 關公告(布)欄。

三、本署各河川局及水資源局(以下簡稱執行機關)辦理河 川水庫疏濬採售分離計畫,其疏濬土石得採多數平均價 決標方式標售,但砂石市場供應緊急時,得以河川水庫 疏濬採售分離土石申購作業規定申購抽籤之應變作法 妥予因應。

得參與投標之廠商資格分為二類如下:

(一)第一類:於開標前一日屬礦務局依「第一類砂石 碎解洗選場現地認定基準」規定公布之廠商。

(二)第二類:係指非第一類廠商而依法辦妥土石採取 業(營業項目代碼:B6)、具砂石買賣商業登記

( F111030、F111090、F211010)、綜合營造業

(E101)、土木包工業(E102)、擋土支撐及土方 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021)或疏濬業(E401)

等營業項目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者。

四、河川水庫疏濬土石販售總量得保留百分之三十,優先提 供重大公共工程主辦機關以該疏濬案歷次標售之最低 之「最低決標價」專案申購使用。

經執行機關認定疏濬河段土石品質屬無須碎解及洗選 加工者,得提高保留比例提供專案申購使用,不受前項 保留百分之三十之限制。

五、重大公共工程主辦機關之資格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以辦理重大公共工程採購之政府機關、公立學 校、公營事業及公法人為限,其工程須同時符合 下列條件:

1.屬一定規模以上之重大公共工程標案,其規模由 本署專案簽報經濟部核定。

2.截至標售案公告開始供料日仍屬施工中之在建

(3)

工程。

(二)每一個案申購量以一萬至十萬立方公尺為原則。

如實際申購總量未達規劃申購量時,於辦理第二 次申購公告時,申購數量得調整為五千至十萬立 方公尺。

(三)重大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應辦理事項如下:

1.確認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資格條件及土石數量以 該工程實需數量為限。

2.按申購土石價格及數量,依原訂契約單價及相關 規定,核算應調整之價差,並與承包廠商協議辦 理必要之工程契約變更。

3.確實要求承包廠商提供供應連結廠商資料,並督 導承包廠商妥善管理其供應流向及實地完成與 購得土石量相當之工程實績。

(四)重大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應檢具專案申購書,如附 件二,於公告指定申購期限內函送執行機關辦理

(五)執行機關自行主辦之公共工程(含本署主辦執行 機關管理轄區之公共工程),如有符合第一款規 定專案申購資格而需申購土石者,執行機關得自 行優先核配申購量或檢具專案申購書,如附件三

,向其他執行機關申請優先核配申購量,不受第 二款及第四款規定限制。

(六)執行機關得以疏濬之土石品質作為提供申購優先 順序之考量。實際申購總量超過規劃申購量時,

由執行機關訂期協調或公開抽籤決定;如實際申

購總量未達規劃申購量時,執行機關得徵詢申購

機關(構)依其實際需求酌增核配其申購量,不

受第二款限制,或視實際需要再行辦理第二次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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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公告或將其剩餘量流入標售處理。

(七)經核配決定之重大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應依執行 機關函文通知之申購核配量,於指定期間內,自 行或出具證明指定承包廠商,依申購土石價格及 數量繳交所核配之土石價款後,依所發給之取料

期程及相關提貨單據或感應器具(卡)

,於指定 期間內完成提貨手續。

(八)重大公共工程主辦機關得依其主辦工程所需土石 量,分別向不同土石標售案申購,但其申購總量 以該工程實需土石量為限。

六、多數平均價決標標售土石之投標廠商資格及注意事項如 下:

(一)投標廠商資格以符合第三點第二項規定之第一類 廠商為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第三點第二項規定之二類廠 商均得參加投標:

1.經第一次招標無法全數決標。但非屬緊急疏濬且 第二次標售調降標售底價時,投標廠商資格以前 款規定之第一類廠商為限。

2.經執行機關認定疏濬河段土石品質屬無須碎解 及洗選加工者。

(三)執行機關得於必要時配合可能運距、實際招標範 圍及砂石供應政策,限制投標廠商之加工場址或 公司行號地址須位於履約地點之一定範圍內,並 作為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一。

(四)為符合採售分離原則,土石標售得標廠商與該疏

濬工程得標廠商不得為同一家公司、行號或同一

代表人、負責人,如經發現土石標售之得標廠商

有上述情形時,執行機關應予取消其得標資格。

(5)

(五)應檢具之書件: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即向公司或商業 登 記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發 給 之 「 公 司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 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即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 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 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 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稅捐稽徵 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 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七、多數平均價決標之標售底價由執行機關參考土石品質、

鄰近土石標售底價、 「河川水庫疏濬採售分離土石申購 作業規定」之申購價格、砂石成品售價、運輸及加工成 本、疏濬開採及其他成本等因素訂定之。

八、多數平均價決標之決標原則如下: (附件四)

(一)依標售總量規劃數個小標同時標售,每小標以一 至十萬立方公尺為原則,並得隨標售總量及市場 狀況作必要之調整。

(二)開標時,以符合投標廠商資格及其投標價高於標 售底價者為合格標,並具有參與決標資格。

(三)全數合格標廠商投標價平均值加計百分之十為

「最低決標價」之計算基準上限值(以下簡稱上 限值) ,超過上限值者,其投標價不納入計算「最 低決標價」。以不超過上限值且在公告標售單位 數序位(由高至低)內之合格標廠商投標價之平 均值作為「最低決標價」 。

(四)投標價高於「最低決標價」者,以原投標價辦理

(6)

決標,並依其投標價由高至低依序決定出料順 序;其投標價低於「最低決標價」者,由執行機 關依其投標價之次序,由高至低取得合格標廠商 同意,以「最低決標價」辦理決標,並依其投標 價由高至低依序決定出料順序;未得標之合格標 廠商均列為備取廠商。

(五)上述開標時,以全數合格標廠商之投標價高低定 其序位;投標價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其序位。

(六)如合格投標數未達標售單位數時,以各合格投標 價平均值作為「最低決標價」 ;如無合格投標者,

宣布流標。

(七)流標或未決標之土石數量,得由執行機關檢討標 售底價辦理第二次標售、變更疏濬計畫土石量或 視疏濬必要性另予處理。

(八)執行機關辦理第二次以上標售時,已得標者可再 投標;經三次以上標售,仍有未決標、廠商未提 料或專案申購之剩餘土石數量時,得依歷次標售 之得標順序取得得標者同意,並得以提貨正常者 為優先考量,以歷次標售最低之「最低決標價」

辦理決標。

(九)經三次以上標售或標售底價低於許可採取土石使 用費,仍流標者,執行機關得逕改以採售合一方 式辦理。

九、廠商參與投標前,應繳交執行機關公告之押標金。得標 廠商之押標金,於繳交購得之土石款價後,自動轉為提 貨保證金,並於提貨作業完成後無息退還。而未得標廠 商得自開標之次日起五日內申請無息退還其已繳交之 押標金。

前項執行機關公告之押標金,得依歷次辦理標售之最低

(7)

決標價與公告標售底價之差距情形,將廠商投標押標金 訂為公告標售底價之百分之十至二十;公告標價底價偏 低者,執行機關得自行提高押標金額度。但不得高於公 告標售底價之百分之五十。

專案申購機關除經執行機關優先核配自辦工程者外,均 應繳交核配之土石價款百分之十,作為提貨保證金。

押標金及提貨保證金之繳納及退還申請程序等相關規 定,準用「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投標押標金繳退要點」

辦理。

十、土石價款之繳交以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支票、本票、保 付支票或郵政匯票,並以機關為受款人向執行機關一次 繳款;以現金繳納者,應直接匯入執行機關指定之帳 戶,繳款後憑收據領取提貨單據或感應器具(卡),逾 限未繳款者,視同自願放棄得標資格,並依第十一點及 附件一多數平均價決標標售土石投標須知第二十二點 規定辦理。

十一、專案申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或 提貨保證金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申購機關未於規定期限內繳清土石價款。

(二)因可歸責於申購機關之事由,未依通知期限完 成提貨。但經其聲明無須退還已繳交之土石價 款且放棄提貨者,不在此限。

十二、土石標售決標後,執行機關應將得標廠商名冊公布於 機關網站,並函送當地相關之鄉鎮市公所、警察及環 保等機關參考。

十三、土石出貨以重量計價管制,並以公噸為計量單位,如

有正當理由未設地磅者,得以合法砂石車標準車斗或

現場量測之體積(立方公尺)計價管制,其他提貨時

應行注意事項如附件五。

(8)

附件一 多數平均價決標標售土石投標須知

(107 陳有蘭溪明德堤防段疏濬土石計畫-收入部分)

一、 招標文件及圖說採下列方式購取,並各以三份為限:

(一) 自行購取方式:自公告日起至截標日止,逕向各該陳列處 所繳納招標文件費及購圖費(不領圖者免繳)後不具名領 取。

(二) 通訊購取方式:自公告日起至截標日止,依照「經濟部水 利署工程採購招標文件、圖說郵購處理要點」辦理申購。

前項招標文件及圖說執行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購領,縱已售 盡應於申購之次日供應。

二、 廠商購領招標文件、圖說後,不論投標或得標與否,其購領費概 不退還。但延期開標或停辦時,廠商得於公告日次日起三十日內

(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一日),如數繳還所購之招標文件、圖說,

請求退還購領費,逾期不予受理;重新招標時,未逾期退還購領 費者得加附原購領收據影本申請換新招標文件、圖說。

三、 本案不舉行工地說明,投標廠商請自行前往勘查,並詳細閱覽招 標文件,如有疑義,應在招標文件規定之日前,以書面向執行機 關請求釋疑,並得提出異議及申訴。

四、 投標廠商資格:

(一) 第一類:依法辦妥砂石採取、加工或買賣業公司或商業登 記之廠商,且須於開標前一日屬礦務局依「第一類砂石碎 解洗選場現地認定基準」規定公布之廠商,且加工場址或 公司行號位於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市及台中 市。

(二) 第二類:係指非第一類廠商而依法辦妥土石採取業(營業 項目代碼:B6)、具砂石買賣商業登記(F111030、F111090、

F211010)、綜合營造業(E101)、土木包工業(E102)、擋 土支撐及土方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021)或疏濬業(E401)

等營業項目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者。

五、 廠商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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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即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 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 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二) 切結書(如附件一之1)。

(三) 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即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 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 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 以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 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四) 投標廠商授權書(如附件一之 2)

六、 參加投標廠商應將投標文件依下列規定裝入:

(一) 證件封:將前點各項證件、退還押標金申請書等各一份,

連同押標金票據一併裝入證件封內。

(二) 標單封:將執行機關加蓋招標專用章之標單及詳細價目 表,依式清晰填寫,並以中文大寫填寫總價,不得塗改,

不得使用鉛筆填寫,並加蓋或書寫廠商名稱及負責人印 章。

(三) 標封:標單封及證件封一併裝入標封內並密封之,標封上 應填註投標廠商名稱、聯絡地址及電話,否則以廢標論處。

七、 標封之封面上由執行機關預為填妥工程名稱、開標日期、時間,

並由投標廠商標示廠商名稱、聯絡地址及電話。

八、 押標金之繳納及退還之程序,依照「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投標 押標金繳退要點」辦理。開標後應將未得標廠商之押標金於開標 之次日起五日內(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一日)無息退還。

九、 投標廠商應於招標公告規定截止收件時間前,以「郵寄」或「專 人」送達執行機關指定之場所,逾時視為無效標。執行機關應於 截止收件時間一次開箱取標,並在標封上分別編以代號。凡經寄 出之標封,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更改、作廢、退還或抽 換。

(10)

十、 公告招標後,有特殊原因時,執行機關得停止開標,並將押標金 於公告停止招標之次日起五日內(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一日)無 息退還。

十一、 開標時,投標廠商是否出席參加,可自行決定,未出席之廠商,

對於執行機關之開標過程之現場說明事項及作為不得異議。

十二、 開標時應當場審查所有投標廠商是否為合格廠商後,再行審查 投標廠商之證件,合格後開啟標單封。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 一,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 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已決標者,並得撤銷或廢止其得標資 格。

(一) 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或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 件之規定,包含以下情形:

1. 標封及押標金逾越規定截止收件時間寄達或送達者。

2. 投標廠商或負責人名稱與登記執照不符者。

3. 未依規定繳納押標金票據,或押標金不足。

4. 未附切結書或切結書未經蓋章者。

5. 標封、標單、詳細價目表內另附條件者。

6. 廠商投標標價低於核定底價者。

7. 同一廠商投遞標封二封以上者。

8. 投標廠商未附全部證件影印本或經審查不合格者。

9. 標單或詳細價目表以鉛筆填寫或未依式填寫完整者。

10. 標單未蓋或書寫廠商名稱及未蓋負責人印章者。

11. 未用水利署所屬機關或執行機關加蓋印章之標單或詳細 價目表者。

12. 未依第六點規定辦理者。

13. 變更標單或詳細價目表或塗改字句者。

14. 標單或詳細價目表字跡模糊不能辨識或塗改後未蓋印章 者。

15. 標單未以中文大寫填寫總價者。

16. 其他經執行機關認定有此款情形者。

(11)

(二) 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三) 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四) 土石標售投標廠商與該疏濬工程得標廠商(承攬疏濬採取 或監控管理作業之廠商)為同一家公司、行號、同一代表 人或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五) 廠商於開標日(含當日)後喪失投標廠商資格者。

(六) 其他經認定有影響標售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前項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致招標程序無法繼續進行者,執行機 關得宣布廢標。

投標廠商有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八款情形,己涉刑事不法 部分,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準用政府採 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及其相關解釋令等辦理。

十三、 第十二點第一項第四款之土石標售投標廠商與該疏濬工程得 標廠商(承攬疏濬採取或監控管理作業之廠商)間之投標文件 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情形,若其屬投標文件內之支票連號、郵 遞掛號序號連號或筆跡相同者,得先保留決標,並由執行機關 限期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俟完成說明程序並經執行機關審認無 重大異常關聯後,再予以決標,並依序辦理提貨。於未釐清前,

由後序位得標廠商先行提貨。

十四、 決標金額以廠商標單中文大寫之總價為準。(宣讀標價及決標 時僅宣佈標封上所編訂之代號)

十五、 本標案土石總量 57 萬公噸(相當為30 萬立方公尺,每立方公 尺為 1.9噸換算),其中專案申購保留○萬公噸(相當為○萬立 方公尺);一般申購為57 萬公噸(相當為30萬立方公尺),規 劃決標廠商總家數為10 家,每家廠商5.7萬公噸(3萬立方公 尺)。

十六、 每 5.7 萬公 噸(3 萬立 方公 尺)。土 石標 售底價 為新 台幣 4,530,000 元。

十七、 決標原則:

(12)

(一) 依標售總量規劃 10小標〔各5.7 萬公噸(3萬立方公尺)〕。

(二) 開標時,以符合投標廠商資格及其投標價高於標售底價者 為合格標,並具有參與決標資格。

(三) 全數合格標廠商投標價平均值加計百分之十為「最低決標 價」之計算基準上限值(以下簡稱上限值),超過上限值 者,其投標價不納入計算「最低決標價」。排除超過上限 值家數後再依其投價由高至低排序,取前 10 家投標價總 合平均值作為「最低決標價」。如合格標廠商不足10家時,

則依各合格標廠商投標價總合平均值作為「最低決標價」。

(四) 投標價高於「最低決標價」者,以原投標價辦理決標,並 依其投標價由高至低依序決定出料順序;其投標價低於

「最低決標價」者,由執行機關依其投標價之次序,由高 至低取得到場之合格標廠商同意,以「最低決標價」辦理 決標,並依其投標價由高至低依序決定出料順序;未得標 之合格標廠商均列為備取廠商。

(五) 決標廠商如有標價相同情形,其提貨順序則由到場廠商抽 籤決定,未到場者由主持人代為抽定。

十八、 決標後,規劃數量尚大於決標數量時,執行機關得依投標價高 低函詢備取廠商是否願以「最低決標價」承購,廠商應於接獲 通知文到三日內函復,否則以棄權論。

十九、 土石總量未能標售完成,由執行機關視實際需要檢討售價再辦 理標售或另行其他處置。

二十、 得標廠商於規定期限內繳交土石價款後,除疏濬區因不可抗力 或測量誤差等因素,致無法如數供料外,廠商未完成提貨前不 得要求退還其提貨保證金;惟砂石運輸便道因天災致損毁而無 法出料,經執行機關決定汛期間不再修復並停止疏濬工程,執 行機關得終止尚未完成提貨之所有契約,並無息退還廠商尚未 提貨之土石價款及提貨保證金。

二十一、 得標廠商依其標價高提順序提貨為原則,土石價款應依招標 公告規定之期限繳交,如有特殊情事,得由機關另行通知繳

(13)

交或召開提貨協調會,將土石價款得以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 支票、本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並以執行機關為受款人,

向執行機關一次繳交;以現金繳納者,應直接匯入執行機關 指定之第一商業銀行西螺分行帳號:53230055083,戶名:

水利署水資源作業基金-四河局 405 專戶。繳款後憑收據領 取提貨六聯單或執行機關核發之感應器具(卡),逾限未繳 款者,依投標須知相關規定辦理。廠商需將各項證件正本提 供執行機關查驗,影印本與正本不符者,其押標金不予發 還,並取消得標資格。廠商所繳證件影印本由執行機關依採 購法規定保留存檔。

二十二、 開標後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或提貨保 證金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 得標者不接受決標。

(二) 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土石價款。

(三) 因可歸責於得標廠商之事由,未依通知期限完成提貨 者。但其聲明無須退還已繳交之土石價款且放棄提貨 者,不在此限。

廠商有第十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或第六款規定情 形之一者,經執行機關查證屬實起一年內,不得參加經濟 部水利署及其所屬機關土石標售案之投標或作為決標對 象。

二十三、 土石出貨以重量計價管制,並以公噸為計量單位。

二十四、 本案得標廠商押標金,自繳交土石價款後,轉為提貨保證 金,並俟提貨完畢且無違反相關規定者,再予退還廠商;廠 商於提貨完畢後申退提貨保證金,應備妥申請書、放棄餘料 提領切結書及銀行帳戶封面影本(具名該作業名稱)。

二十五、 得標廠商於提貨期間遭撤銷得標資格或自動放棄退還提貨 保證金而停止提貨者,得退還尚未提貨之土石價款。

二十六、 得標廠商依其標價高低順序提貨為原則,本次一般申購提 貨順序共分 2梯次,每一梯次 5 家共 50 工作天;如有特殊情

(14)

事,得由工務所另召開提貨協調會或另行通知,逾提貨期限未 完成提貨者,提貨保證金依據投標須知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所繳交土石價金按比例無息退還。

二十七、 本案必要時由機關邀集得標廠商召開提貨協調會,請各得標 廠商務必參加提貨協調會以維自身權益,未出席者本局將逕 依標價高低決定提貨順序。

二十八、 得標廠商應於土石價款繳款後憑收據至本局領取提貨六聯 單及感應卡,經點交確認後,原則本局不另補發;另應提供 提貨車輛資料及對應之感應卡號碼等相關資料至本局辦理 砂石車輛登錄事宜,資料審查無誤後,本局將建置於疏濬作 業管理系統,並核發提貨車輛通行證,且任一提貨廠商均需 提供5 部柴油檢驗合格車輛,提貨車輛進場前需將通行證置 於車頭明顯處,以供保全人員查驗,廠商辦理提貨時,應使 用系統建檔核可之車輛,不得使用不符系統建置車籍資料 (如車頭、車斗、車輛噸數、感應卡)之車輛辦理提貨,如違 反上述規定,該車頭及車斗將進行鎖卡且不得辦理本局各疏 濬標案提貨作業,另請各得標廠商配合本局辦理提貨車輛抽 查地磅作業。

二十九、 得標廠商應依據南投縣政府公布「南投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 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規定,繳納南投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 特別稅每立方公尺新臺幣 30 元整,及依據「南投縣產業運 輸道路橋樑隧道管理暨通行費用徵收辦法」第五條之規定,

需繳納南投縣濁水溪線產業運輸道路徵收通行費每立方公 尺新臺幣 6元整,本案土石價金不包含上揭稅款。得標廠商 於開始提貨 10 日內由本局列冊通報稽徵機關課徵上揭稅 款。

三十、 本須知其效力視同契約。

三十一、 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準用政府採購相關法令及規定辦理。

附記:以上除第十二點至第十三點及第二十二點外,其餘各點及標題 名稱在不違反規定下,各局得依實際執行情形自行修正。

(15)
(16)

16

附件一之 1

投 標 切 結 書(範本)

(本切結書應裝入證件封內)

本廠商參加「○○○疏濬土石採售分離即採即售作業 -收入部份」招標

一、謹遵守貴局投標須知、提貨注意事項、經濟 部水利署多數平均價決標標售土石處理原則 及有關法令規定投標,絕無與本案疏濬工程 得標廠商(承攬疏濬採取或監控管理作業之 廠商)互相勾結或其他不法情事,如有違反,

除本次投標無效外,並願受相關機關之懲 處,絕無異議。

二、已詳閱本案相關招標文件且無異議。

此 致

經濟部水利署第○河川局(○區水資源局)

投 標 廠 商 : 印

負責人姓名: 印

電 話:

廠 址:

(17)

17

附件一之 2

投 標 廠 商 授 權 書(範本)

委託代理

代理出席

授權書 使用印章

本廠商投標:

○○○○○○疏濬土石採售分離即採即售作 業-收入部分

(案號:○○○○○)

茲授權下列代理人全權代理本廠商參加開(決)標、行使議定決 標價格相關事宜,該代理人資料及使用印章如下:

代理人姓名:

身份證字號:

職稱及單位:

委任人(負責人):

廠商名稱: 印章:

代理人姓名: 印章:

(18)

18

附件二

(請各工程主辦採購機關填寫) 專案申購書

(重大公共工程主辦機關適用)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或契約編號:

三、工程地點: 縣(市) 鄉(鎮市區) 四、施工期程: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五、申購土石總量: 立方公尺

(砂石骨材數量: 立方公尺;其他使用數量: 立方公尺) 六、規劃需料期程表(請配合公告之預定出料期程填列)

月 份

合 計 數

單位:立方公尺 七、申購之土石量未超過本工程尚未施工部分之實際需求量。

八、本機關如以專案申購購得土石,將與承包廠商按申購土石價格及數量,

依契約單價內容等相關規定,核算應調整之價差,並協議辦理必要之 工程契約單價變更。

九、本機關如以專案申購購得土石,將督導承包廠商妥善管理其供應流向 及實地完成與購得土石量相當之工程實績。

十、本工程確為○億元以上重大公共工程標案,相關證明文件如後附影本。

此致

經濟部水利署○○○○局 工程主辦機關:

代表人:

地址:

連絡人及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9)

19

附件三

(請各工程執行機關填寫) 專案申購書

(本署所屬機關適用)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或契約編號:

三、工程地點: 縣(市) 鄉(鎮市區) 四、施工期程: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五、申購土石總量: 立方公尺

(砂石骨材數量: 立方公尺;其他使用數量: 立方公尺) 六、規劃需料期程表(請配合公告之預定出料期程填列)

月 份

合 計 數

單位:立方公尺 七、申購之土石量未超過本工程尚未施工部分之實際需求量。

八、本機關如以專案申購購得土石,將與承包廠商按申購土石價格及數量,

依契約單價內容等相關規定,核算應調整之價差,並協議辦理必要之 工程契約單價變更。

九、本機關如以專案申購購得土石,將督導承包廠商妥善管理其供應流向 及實地完成與購得土石量相當之工程實績。

十、本工程確為○億元以上重大公共工程標案,相關證明文件如後附影本。

此致

本署○○○○局

工程執行機關:

代表人:

地址:

連絡人及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0)

20

附件四 多數平均價決標之決標原則流程圖

註:「最低決標價」計算基準上限值係指全數合格標廠商投標價平均值加計百分之十。

廠商投標

不合格標 合格標

投標價是否小於

「最低決標價」計算 基準上限值 無合格投標數

流標 另案處理

以合格投標數平均值 作為「最低決標價」

合格投標數

≧標售單位數 是否符合基本資格 及投標價高於標售底價

不列入「最低決標價」

計算依據,惟仍具有 參與決標資格 列入「最低決標價」

計算依據

以 不 超 過 前 開 上 限 值,且在公告標售單 位數序位(由高而低) 內之合格標廠商投標 價平均值,作為「最 低決標價」

投標價是否高於

「最低決標價」

由執行機關依其投標 價之高低次序取得合 格標廠商同意,以「最 低 決 標 價 」 辦 理 決 標,並依序出料。

以 原 投 標 價 辦 理 決 標,並依序出料。

Y N

Y N

Y N

合格投標數

<標售單位數

(21)

21

附件五

標售土石提貨注意事項

一、獲准專案申購之公共工程主辦(執行)機關(或其指定之廠商)及標 售得標廠商(以下簡稱廠商),應依執行機關所排訂提貨期日提貨,其 有放棄得標或有流用數量時,由執行機關依其得標數量通知備取廠商 繳交得標土石價款及提貨保證金,並依所遞補者之提貨期日提貨。

二、廠商應於開始提貨前備妥相關車輛相關證件(行照、駕照、保險證等),

送至機關辦理通行資料(提貨六聯單或機關核發之感應器具(卡))。

三、土石供貨時間為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七時至下午五時。但執行機關 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之。廠商應依執行機關通知提貨期日,憑提貨單或 核發之感應器具(卡),自備經監理單位檢驗合格車輛載運,否則執行 機關得拒絕裝貨。貨車以提貨單進入供貨區者,應將提貨單查驗聯交 予執行機關管理人員查驗,並將裝貨聯交予裝貨者,以憑裝貨。

四、執行機關管理人員應對進出車輛進行管制,於車輛進入工區時核對車 號,並每日統計載貨量且核對裝貨聯或過磅單等相關資料,整理登錄 簽章妥善保存。

五、土石提貨區由執行機關先行辦理地上物及表土清除,裝貨作業應依其 土石分布之自然狀態,以一般土石採取正常作業慣例採取裝車,廠商 提貨時不得指定採取地點或要求超載。

六、廠商未依執行機關排定之提貨時間進場提貨或無法依排定之時間內提 貨完畢者,均視同自願放棄提貨,所餘數量,得由執行機關依序通知 備取廠商遞補辦理。

七、廠商切結放棄提貨或有前點視同放棄者,得辦理該等提貨數量所繳金 額之無息退款。除聲明無須退還該等土石價款外,不退還提貨保證金。

八、提貨車輛應自行使用供貨區出口所設之洗車池及沖洗設備,提貨車輛 離開供貨區後,如有違反環保、交通等規定,一律由提貨車輛自行負 責。

九、原同意提貨數量如因不可抗力或測量誤差等因素,致無法如數供料時,

(22)

22

執行機關得辦理無息退款,廠商不得異議。

十、廠商提貨至剩餘尾數時,如基於載運成本考量,可自行決定切結放棄 尾數之提貨,惟不得要求任何賠償或退回該土石價款。

十一、提貨作業中,執行機關得隨時查核提貨車輛載重情形,並至鄰近之 地磅重新過磅,廠商應督促所屬提貨車輛之司機配合辦理。

十二、廠商提貨車輛行駛河床便道應小心慢行,並自行注意路況及行車安 全,如發生交通事故一切責任及損失由廠商負責。

十三、土石標售不舉行工地說明會,有意參加標售者請自行前往現場勘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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