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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申請補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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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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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申請補助事項

(請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最新公告為主)

(一) 依據「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以下簡稱補助要點)辦理。

(二) 申請特定對象補助者,於報名時暫免繳交報名費用,惟應於報名時同時提出申請,不得事後 申請,並經初、複審合格者始可予補助,若經審查不符資格者,或申請補助文件有欠缺於辦 理單位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取消補助資格,應以一般報檢人之規定繳交報檢費用

(已收到准考證者亦同)。

(三) 依據補助要點第八點規定,申請特定對象補助者,依規定繳交各項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均 應屬實。有虛偽不實者,應撤銷其補助,並以書面限期命其繳回受補助之各項費用。經發展 署技能檢定中心以書面限期命其繳回,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經撤銷補助者,

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之各項補助。

(四) 特定對象申請補助期間,以技能檢定報名起迄日為準。

(五) 特定對象申辦合併發證者,申請補助項目以證照費為限。

(六) 特定對象參加各梯次技能檢定,均須檢附資格身分證明文件申請(僅申請證照費者亦同) , 未申請者不予補助,應以一般報檢人之規定繳交報檢費用。

(七) 自 101 年 7 月 11 日至 108 年 7 月 10 日全面換發身心障礙證明前,身心障礙相關證明文件應 為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逾有效期限但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

(八) 特定對象身分別、應具備文件及補助項目:

特定對象身分別 應具備文件 補助項目 注意事項

一、 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 中高齡失業者。

三、 身心障礙者。

四、 原住民。

五、 低收入戶。

六、 中低收入戶 七、 更生受保護人。

八、 長期失業者。

九、 二度就業婦女。

十、 家庭暴力被害人。

十一、 其他經本部指定者。

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 士技能檢定補助申 請書。補助申請書 請務必詳填並以正 楷親自填寫中文姓 名,且於『報名』

時提出申請,否則 視 同 放 棄 該 次 補 助,不得事後申請。

二、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正、反面);與在 中華民國設有戶籍 之國民結婚且獲准 居留之外國人或大 陸地區人民,提供 有效之居留證明文 件 及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三、 其他資格身分證明 文件(詳如應附資 格身分證明文件及 身分別申請資格與 證 明 文 件 認 定 說 明)。

一、 學科測試費。

二、 術科測試費。

三、 報名資格審查費。

四、 證照費。

一、 特定對象具有二種以上身 分者,僅能擇一申請。

二、 申請特定對象請依最新公 告辦理。

三、 特定對象自 99 年 1 月 1 日 起開始計算, 最多補助 3 次,同一職類同一級別以補 助 1 次為限(職類代號 5 碼 相同者)。

但氬氣鎢極電銲、一般手工 電銲、半自動電銲等三職類 之術科測試費,限補助『單 件』費用。

四、 自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 起,報檢人申請補助經審查 同意後,未參加學科或術科 測試者,不得再申請該缺考 職類尚未補助之項目,並扣 減補助要點第四點第三款 所定之補助次數一次(包含 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

報名資格審查費及證照費 4 項目)。

(九) 應附資格身分證明文件及身分別申請資格與證明文件認定說明

身分別 應附資格身分證明文件 身分別申請資格與證明文件認定說明 獨力負擔家計

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 申請書。

二、 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反面);與在 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 獲准居留之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 民,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文件及戶 口名簿影本。

三、 全戶(新式)戶口名簿影本(需含現 住人口及詳細記事):

一、 獨力負擔家計者:

(一) 具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 力之直系血親、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 系血親者:

1. 配偶死亡。

2. 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 6 個 月以上未尋獲。

3. 離婚。

4. 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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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申請人與配偶不同戶籍須檢附另

一方全戶(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二) 申請人與右欄認定說明第一點之 受扶養親屬不同戶籍,須檢附二 戶全戶(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四、 屬右欄認定說明第一點之受扶養親 屬為年滿 15 歲至 65 歲者,須檢附 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未檢附在 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者不符申請 資格)。無工作能力證明之認定請 參閱右欄身分別申請資格與證明 文件認定說明三。

五、 配偶或扶養之直系親屬具下列情形 者,須另檢附之文件:

(一) 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 尋,達 6 個月以上未尋獲者:檢 附報案紀錄文件。

(二) 受 家 庭 暴 力 , 已 提 起 離 婚 之 訴 者:檢附訴訟文件。

(三) 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 拘禁者:檢附入獄、羈押或拘禁 通知文件。

(四) 配偶或撫養之直系血親為身心障 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者: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 礙證明或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文件

(請參閱說明三)及報名日起前 1 個月內為有效期之個人勞保資料 文件(含明細表),如投保於職業 工會、漁會、農會或屬裁減續保、

職災續保者,如確實無工作,需 另附「無工作切結書」。如完全無 投保紀錄仍必須逕赴勞保局各辦 事處開立無投保紀錄證明正本。

(五) 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 位 轉 介 之 情 況 特 殊 需 提 供 協 助 者:檢附公文或轉介單。

(六) 25 歲(含)以下仍在國內公立或 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就讀者(但不 包括就讀空中專科及大學、高級 中學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 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或遠 距教學):檢附在學證明文件。

5. 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 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7. 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8. 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

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 供協助。

(二) 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 員,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 卑親屬者。

(三) 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

經濟、疾病或法律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

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

二、 有工作能力:係指年滿 15 歲(含)以上未滿 65 歲者。

三、 檢附無工作能力證明: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 心障礙證明致不能工作者或檢附於報名日起前 1 個月內經醫療機構診斷必須治療或療養 3 個 月以上之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證明之文 件正本(非重大傷病卡)。

四、 申請人之配偶如為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

應具備「獨力負擔家計者」第一款所列情形之 一 (詳見認定說明一(一)),申請人方符合所稱

「獨力負擔家計者」。

五、 單親狀態,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行使負擔未 成年子女權利義務)須屬於申請人之登載,非 婚生子女經認領者亦同;未協議監護權者,申 請人與子女須為同一戶籍。(共同監護原則上不 符合申請資格)。

六、 戶內有其他親屬:如為年滿 15 歲至 65 歲者,

應檢附「獨力負擔家計者切結書」。

中高齡失業者 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 申請書。

二、 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反面);與在 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 准居留之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

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文件及戶口名 簿影本。

三、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具之求職登記 證明(或求職登記表)正本(以報名

一、 中高齡失業者:係指年滿 45 歲至 65 歲失業者,

並於最近 1 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求職登記者。

二、 如所附勞保個人資料,為下列情形之一者,認 定仍為失業期間:

(一) 參加勞工保險未滿 14 天。

(二) 申請人曾參加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如多元 就業開發方案、臨時工作津貼、職場學習與 再適應計畫等),而依法加保,報名時已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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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1 個月內為有效期)。

四、 報名日起前1個月內之個人勞保資 料文件(含明細表)。

五、 無工作切結書。

上開工作狀態且已退保者。

(三) 申請人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 訓練,尚無工作之事實,爰以列計為失業期 間(是否已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在所不 問)。

(四) 申請人投保於職業工會、漁會、農會或屬裁 減續保、職災續保者,確實因失業致無工作 經切結表示無工作者(須檢附切結書),列 計失業期間。

三、 參加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例如:多元就業開 發方案、臨時工作津貼、職場學習與再適應計 畫等),而依法加保者,須於報名時已無上開工 作狀態且已退保,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佐證其 為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例如:契約書、離職 證明等記載有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字樣之文 件)

身心障礙者 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 申請書。

二、 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反面);與在 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 准居留之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

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文件及戶口名 簿影本。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身心 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文件影本 正、反面(有效期須至檢定報名日 期以後)

一、 檢附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正、反面),有效期限須至檢定報名日期以 後。

二、 自 101 年 7 月 11 日至 108 年 7 月 10 日全面換 發身心障礙證明前,前項文件應為有效期限內 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逾 有效期限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記展延 期限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原住民 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 申請書。

二、 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反面);與在 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 准居留之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

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文件及戶口名 簿影本。

三、 (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檢附戶口名簿影本,需記載有原住民身分。

低收入戶 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 申請書。

二、 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反面);與在 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 准居留之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

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文件及戶口名 簿影本。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

市、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 文件正本。

一、 低收入戶:指經社政主管機關依社會救助法認 定為低收入戶者。

二、 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申請人需列冊於 證明書內且為列冊人口)。

三、 臺北市當年度低收入戶卡影本(正、反面)。

四、 茲因每年 10 至 12 月份縣市政府調查低收入 戶,約於翌年 1 或 2 月份始核發證明文件,在 未取得該文件前,凡符合資格者,於報名時得 以先繳費方式,嗣後檢附證明文件(繳費單據、

補助申請書、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反面)、

個人存摺封面影本及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

證明文件生效日需在報名之前)送發展署技能 檢定中心辦理退費。

中低收入戶 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 申請書。

二、 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反面);與在 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

一、 中低收入戶:指經社政主管機關依社會救助法 認定為中低收入戶者。

二、 當年度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申請人需列冊 於證明書內且為列冊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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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居留之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

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文件及戶口名 簿影本。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

市、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收入戶證 明文件正本。

三、 臺北市當年度中低收入戶卡影本(正、反面)。

四、 茲因每年 10 至 12 月份縣市政府調查中低收入 戶,約於翌年 1 或 2 月份始核發證明文件,在 未取得該文件前,凡符合資格者,於報名時得 以先繳費方式,嗣後檢附證明文件(繳費單據、

補助申請書、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反面)、

個人存摺封面影本及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 本,證明文件生效日需在報名之前)送發展署 技能檢定中心辦理退費。

更生受保護 人

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 申請書。

二、 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反面);與在 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 准居留之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

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文件及戶口名 簿影本。

三、 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檢察署或財團 法人臺灣(福建)更生保護(分)會 出具之證明文件正本。

更生受保護人指具下列情形之一:

(一) 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者。

(二) 假釋、保釋出獄者。

(三) 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執行者。

(四) 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者。

(五)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軍事審判法第 一百四十條,以不起訴為適當,而予以不起訴 之處分者。

(六) 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者。

(七) 受緩刑之宣告者。

(八) 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

(九) 在保護管束執行中者。

長期失業者 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 申請書。

二、 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反面);與在 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 准居留之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

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文件及戶口名 簿影本。

三、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具之求職登記 證明(或求職登記表)正本(以報名 日前1個月內為有效期)。

四、 報名日起前1個月內之個人勞保資 料文件(含明細表)。

五、 無工作切結書。

一、 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 1 年以上,且 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 計 6 個月以上,並於最近 1 個月內有向公立就 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二、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具之最近一個月內求職登 記證明(或求職登記表)正本,以資證明具有工 作能力及工作意願。

三、 檢附有蓋核發機關章戳之個人勞工保險加退保 明細表正本或影本。

四、 申請人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輔以 資格認定之日起算,核計至少前 1 年未參加勞 工保險,即連續失業期間達 1 年以上,且勞工 保險退保當日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6 個 月以上。

五、 連續失業期間之計算:

(一)申請人曾參加勞工保險未滿 14 日,失業期間以 失業者原離職日起算,並扣除就業期間後合併 計算。

(二)申請人曾參加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如多元就 業開發方案、臨時工作津貼、職場學習與再適 應計畫等),而依法加保,惟失業期間停止計 算,俟其參加公法救助措施結束後,失業期間 始得再行與參加方案前之失業期間,併同計算 之。

(三)申請人曾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 訓練,尚無工作之事實,爰以列計為失業期間

(是否已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在所不問)。 (四)申請人投保於職業工會、漁會、農會或屬裁減 續保、職災續保者,確實因失業致無工作經切 結表示無工作者(須檢附切結書),列計失業期 間。

六、 申請人檢附就業服務機構開具之長期失業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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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尚須附報名日起前 1 個月內之個人勞保資 料文件(含明細表)。

七、 參加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例如:多元就業開 發方案、臨時工作津貼、職場學習與再適應計 畫等),而依法加保者,須於報名時已無上開工 作狀態且已退保,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佐證其 為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例如:契約書、離職 證明等記載有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字樣之文 件)

二度就業婦女

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 申請書。

二、 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反面);與在 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 准居留之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

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文件及戶口名 簿影本。

三、 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之證明文 件影本(如以親屬重大傷病卡或身 心障礙證明佐證因家庭照顧因素、

以戶口名簿證明結婚、生育等)。

四、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具之求職登記 證明(或求職登記表)正本(以報名 日前1個月內為有效期)。

五、 報名日起前1個月內之個人勞保資 料文件(含明細表)。

六、 無工作切結書(請註明退出勞動市 場之具體事由)。

一、 二度就業婦女:係指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 二年以上,並於最近一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而尚未就業之婦女。

二、 退出勞動市場期間起算方式:自最近一次勞工 保險效力停止之翌日起算;未有勞工保險投保 紀錄者,自其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服務證明 所載離職日之翌日起算。

三、 未有勞工保險投保紀錄者,檢附最後任職事業 單位出具之服務證明文件影本。

四、 如所附勞保個人資料,為下列情形之一者,認 定仍為失業期間:

(一) 參加勞工保險未滿 14 天。

(二) 曾參加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如多元就業開發 方案、臨時工作津貼、職場學習與再適應計畫 等),而依法加保,報名時已無上開工作狀態 且已退保者。

(三) 申請人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 練,尚無工作之事實,投保「訓字保」者,爰 以列計為失業期間(是否已領取職業訓練生活 津貼在所不問)。

(四) 申請人投保於職業工會、漁會、農會或屬裁減 續保、職災續保者,確實因失業致無工作經切 結表示無工作者(須檢附切結書),列計失業 期間

五、 參加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例如:多元就業開 發方案、臨時工作津貼、職場學習與再適應計 畫等),而依法加保者,須於報名時已無上開工 作狀態且已退保,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佐證其 為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例如:契約書、離職 證明等記載有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字樣之文 件)

家庭暴力被害 人

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 申請書。

二、 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反面);與在 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 准居留之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

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文件及戶口名 簿影本。

三、 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 力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 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影本。

(三) 判決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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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因報檢資格不同,可補助項目分別如下:

1. 未有補助紀錄者(同一職類同一級別以補助一次為限)

報檢測試項目 可補助費用項目

申請學、術科測試 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證照費 申請免試術科 學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證照費

申請免試學科 術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證照費

※申請免試學科者:符合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10 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 規則第 17 條等相關規定提出免試學科證明文件者。

2. 曾有補助紀錄者:僅就未補助項目予以補助,不得重複(同一職類同一級別以補助一次為限)

已補助費用項目 可補助費用項目

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證照費 不得再申請補助 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 僅得補助證照費 學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 術科測試費、證照費 術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 學科測試費、證照費

3. 報檢人申請補助經審查同意後,未參加學科或術科測試者,不得再申請該缺考職類(職類代 碼 5 碼相同者)尚未補助之項目,並扣減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第四點第三 款所定之補助次數一次(包含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及證照費 4 項目)。

(十一) 共同性說明事項

1. 上開所列失業者,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已領取軍人退休俸、

公營事業退休金或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者,不適用本補助規定。

2. 申請特定對象補助有關年齡條件之認定:

(1) 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術士技能檢定:年齡是否足歲之計算,係以出生年月日至報檢單位簡章 公告之該梯次「學術科測試及發證時程(起)」之日期為止。

(2)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年齡是否足歲之計算,係以出生年月日至應檢學科測試日期之第一 日,為歲數計算為準。

3. 應屆畢業生(國中升高中、高中升大學)無法提出在學證明文件者(學生證),得檢附畢業 證書影本、原學校或已確定將就讀學校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

4. 檢具以自然人憑證列印之個人證明文件(如:勞保明細表等資料),須符合本特定對象參加 技術士技能檢定申請補助事項之應附資格身分證明文件規定,並逐頁簽名或蓋章。

5. 特定對象證明文件經審查不符資格而有疑義者,得於收到退件通知日起 30 日內檢具事實及 理由,向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申請複審(地址:40873 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 2 段 501 號 6 樓)。

(十二) 填寫「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常見缺失如次:

1. 報名參加檢定日期職類級別欄:日期、職類(代號)及級別未填入或填寫錯誤。

2. 身分別欄:勾選身分與所附資格身分證明文件不吻合或勾選 2 種以上身分不符規定。

3. 申請補助項目欄:各費用未正確填寫或合計金額數目加總錯誤,金額塗改未簽名或加蓋私章。

4. 身分證明文件:未附國民身分證反面影本。

5. 資格證明文件:檢送非本補助要點之特定對象證明文件。

6. 申請(具結)人中文姓名欄:未以正楷填寫。

7. 以自然人憑證列印之勞保明細資料不完整或設定起訖日期。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二)特定對象首次申請同一職類同一級別之補助,經審查合格且 當次技能檢定測試成績合格者,逕予補助證照費;測試成績

為報名參加本次技能檢定考試,本人同意詳實填載本申請書所示各項 資料,並依規定繳交相關證明文件。另同意主管機關與受託單位基於考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 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 明影本、有效期限至檢定報名

[r]

(二) 受補助對象申請補助,經審查合格且當次技能檢定測試成績合 格者,逕予補助證照費;測試成績不合格,再次報名參加同一 職類同一級別技能檢定且測試成績及格者,僅得申請證照費之 補助。..

(二) 受補助對象申請補助,經審查合格且當次技能檢定測試成績合 格者,逕予補助證照費;測試成績不合格,再次報名參加同一 職類同一級別技能檢定且測試成績及格者,僅得申請證照費之

一、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參加技 藝競賽獲得前三名之人員,自獲獎日起三年內,參加相關職類丙

二、 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反面) ;與在 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 獲准居留之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 民,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文件及戶 口名簿影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