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第十八條修正草 案總說明
臺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自一百零一年十二月 二十七日制定公布,並於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施行以來,迄今尚未修正。
為因應現今「臺南雙城地區」業經交通部於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公告 指定為觀光地區,致該區民宿蜂擁成立之狀況,另基於保障旅客消費權益與衛 生安全,並協助業者建立自主衛生管理制度,進而有效管理本市民宿之營業衛 生,以杜絕傳染病蔓延,爰修正本自治條例第三條,增列經營「民宿」之營業;
另為使各營業業者因應並配合本自治條例修正條文之規定,非一經公布即可施 行,特定給予一段緩衝期,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爰修正本自治條例第十八條。
臺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第十八條修正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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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 所 稱 營 業 衛 生 , 指 下 列 營 業 場 所 及 其 從 業 人 員 之 衛生管理:
1、
旅館業:指經 營旅館、觀光 旅館或民宿之 營業。2、美容美髮業:
指經營以固定 場 所 供 人 理 髮、美髮、美 容之營業。
3、浴室業:指經 營浴室、三溫 暖、浴池、溫 泉浴池、漩渦 浴池(spa)或 其他以固定場 所供人沐浴或 浸泡之營業。
4、娛樂業:指經 營 視 聽 、 歌 唱、歌廳、舞 廳( 場 ) 或 其 他以固定場所 供人視聽、歌 唱或跳舞之營 業。
、電影片映演業:指經營 以固定場所放映電影片 為主要業務之營業。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 所 稱 營 業 衛 生 , 指 下 列 營 業 場 所 及 其 從 業 人 員 之 衛生管理:
、旅館業:指經營旅館、觀 光旅館之營業。
、美容美髮業:指經營以固 定 場 所 供 人 理 髮 、 美 髮、美容之營業。
、浴室業:指經營浴室、三 溫 暖 、 浴 池 、 溫 泉 浴 池 、 漩 渦 浴 池(spa)或 其他以固定場所供人沐 浴或浸泡之營業。
4、娛樂業:指經 營 視 聽 、 歌 唱 、 歌 廳 、 舞 廳( 場 ) 或 其 他 以 固 定 場 所 供 人 視 聽 、 歌 唱 或 跳 舞 之 營 業。
、電影片映演業:指經營以 固定場所放映電影片為 主要業務之營業。
、游泳業:指經營游泳池、
海水浴場、河川浴場或 其他以固定場所供人游 泳或戲水之營業。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指定 之營業。
經查行政院一百零一年 九月五日院臺衛字第一 零一零零五三七二一號 函建議本自治條例擴大 適用範圍,將性質相近 之 「 民 宿 」 納 入 旅 館 業;另本市自交通部於 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二 日公告指定「台南雙城 地區」為觀光地區,致 使眾多民宿紛紛成立,
為加強管理民宿之營業 衛生,爰修正第三條第 一 款 , 增 列 經 營 「 民 宿」之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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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 泳 業 : 指 經 營 游 泳 池、海水浴場、河川浴 場或其他以固定場所供 人游泳或戲水之營業。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指 定之營業。
第 十八 條 本自治 條例自公布 後六個月施 行。
本 自治條例修 正條文自公 布後六個月 施行。
第 十八 條 本自治 條例自公布 後六個月施 行。
為使各營業業者因應並 配合本自治條例修正條 文之規定,非一經公布 即可施行,特定給予一 段緩衝期,自公布後六 個月施行。
臺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第十八條修正草 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營業衛生,指下列營業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之衛 生管理:
一、旅館業:指經營旅館、觀光旅館或民宿之營業。
二、美容美髮業:指經營以固定場所供人理髮、美髮、美容之 營業。
三、浴室業:指經營浴室、三溫暖、浴池、溫泉浴池、漩渦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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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spa)或其他以固定場所供人沐浴或浸泡之營業。
四、娛樂業:指經營視聽、歌唱、歌廳、舞廳(場)或其他以固 定場所供人視聽、歌唱或跳舞之營業。
五、電影片映演業:指經營以固定場所放映電影片為主要業務 之營業。
六、游泳業:指經營游泳池、海水浴場、河川浴場或其他以固 定場所供人游泳或戲水之營業。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營業。
第 十八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自治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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