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F-T05-2-b
1110430 版
雇 主 聘 僱 外 國 人 申 請 書
工作類別:
B0 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
□B1 畜牧工作(自然人) □B1 畜牧工作(法人)
□B2 農糧工作(自然人) □B2 農糧工作(法人)
□B3 養殖漁業工作(自然人) □B3 養殖漁業工作(法人)
□B4 其他農、林產業工作(自然人) □B4 其他農、林產 業工作(法人)
申請項目: 接續聘僱許可
□64 承購(法人) □64 變更負責人(自然人)
畜牧、養殖漁業、農糧、其 他農林產業雇主名稱(填表 說明注意事項一)
畜牧工作證號(畜牧場證號 後 5 碼或畜禽飼養證號後 8 碼)
養殖漁業、農糧登記證號、
其他農林產業登記許可證 號(填表說明注意事項二)
發證縣市或機
關 登記證號
基 本 資 料
自 然 人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戶籍地址 法
人
公司名稱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公司負責人 身 分 證 字 號
場址/經營地址(依農委會資格 認定函場址/經營地址填寫)
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 就業安定費帳單寄送地址 (請確實填寫,未填退件)
□□□ 縣 鄉鎮 村 路 段 巷 弄 號 樓 (郵 遞區號) 市 市區 里 街
勞 保 證 號
審查費收據(免附,填表說 明注意事項三)
繳費日期 年 月 日 郵局局號(6 碼) 劃撥收據號碼(8 碼)或交易序號(9 碼)
原雇主名稱 原雇主統一編號
接 續 日 期 聘僱辦法證明書(未聘僱本國勞工免填)
(填表說明注意事項六、十) 接續聘僱原雇主現行在臺外國人(如不敷填寫,請依式自行造冊檢附)
接續聘僱原雇主現行在臺中階技術工作之農糧工作外國人(限申請工作類別為農糧-蘭花栽培、食用蕈菇栽培、蔬菜 栽培之工作者需填寫,如不敷填寫,請依式自行造冊檢附)
國籍 護照號碼(填表說 明注意事項十二)
行動電話
(國內聘僱必填,填表說明注意事項 十一)
電子郵件
(填表說明注意事項十一) 接續聘僱通報證明書序號(填表 說明注意事項四)
□有:
□無
接續聘僱原雇主有效招募外國人(空配額) (填表說明注意事項七)
(
如不敷填寫,請依式自行造冊檢附) 前 任招募許可函或遞補招募許可函文號(填表說明 注意事項五)
入國引進許可函文號(填表說明注意事 項五)
國籍 護照號碼
請依實際狀況勾選及檢附(填表說明注意事項八)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資格認定文件影本
□畜牧(禽)場登記證影本□養殖登記證影本□種苗業登記證影本□農場登記證影本□其他農林產業登記許可證明影本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檢附畜牧、養殖漁業、農糧場買賣契約書、畜牧、農糧場變更登記及註銷等證明文件影本(承購者須檢附)
□檢附原雇主聘僱本國人及申請人所接續聘僱本國人之勞保資料及名冊影本
□其他法規應備文件
請
詳
閱
背
面
填
表
說
明
NAF-T05-2-b
1110430 版
本申請案 □無 或 □有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本申請案蓋用之圖記、印信確為雇主授權使用或授權代刻;文件 回復方式:□親自取件 或 □郵寄(□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自然人業者戶籍地址或法人業者登記地址: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地址),(以上請擇一勾選)並聲明本申請案所填寫資料及檢附 文件等均屬實,如有虛偽,願負法律上之一切責任。
雇主名稱: (單位圖記) 負責人: (簽章) 市內電話: (不得填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聯絡資訊) 行動電話: (不得填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聯絡資訊) 電子郵件:□有: □無
※以上 3 項聯絡資訊,請確實填寫,雇主應依規定就市內電話或行動電話擇一填寫提供雇主本人或可聯繫至雇主之親友電 話,如未確實填寫雇主聯絡電話,將不予核發許可。另聯絡資訊將作為本機關即時聯繫說明申請案件審查情形及後續聘僱 管理注意事項之用,以利縮短案件審查時間,與保障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權益!
受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名稱: (單位圖記)
許可證字號: 負責人: (簽章)
專業人員: (簽名) 證號: 聯絡電話:
(以下虛線範圍為受理機關收文專用區)
填表說明注意事項:
一、 請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資格認定函之受文者名稱填寫。
二、 養殖漁業、農糧登記證號、其他農林產業登記許可證號,填寫如下:
填寫縣市台北、登記證號 A1234
三、 審查費(200 元)收據:分為電腦收據(白色)及臨櫃繳款收據(
綠色或
藍色)2 種,填寫如下:(1) 電腦收據(各郵局開具之白色收據):
範例 00002660 110/06/11 16:46:33 00002660 110/06/11 003110 1A6 297174
003110
填寫 繳費日期:110 年 6 月 11 日,郵局局號:003110,劃撥收據號碼(8 碼):00002660 (2) 臨櫃繳款收據(郵局派本機關駐點開具之
綠色或
藍色收據):範例 右上角 B-5103097,經辦局章戳
填寫 交易序號(9 碼):B-5103097,繳費日期:110 年 6 月 11 日,郵局局號:000100
四、 接續聘僱通報證明書序號:範例 右上角 00000123456789 填寫 00000123456789 五、 許可函文號:範例 勞○○○字第 1100641633 號,填寫為 第 1100641633 號
六、 外國工作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5 款證明書(簡 稱聘僱辦法證明書)序號:範例 右上角 123456789 填寫 123456789
收文章: 收文號:
郵局局號 劃撥收據號碼 (8 碼)
繳費日期
局號
000100-6
110.06.11
NAF-T05-2-b
1110430 版
七、 接續聘僱原雇主有效招募外國人(空配額),含以下 3 種:(1) 初次招募有效未足額引進:取得初次招募許可,於效期內尚未申請入國引進許可或已取得入國引 進許可,於效期內尚未引進之人數,於名冊中僅填初次招募許可文號。
(2) 得申請遞補招募: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 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 6 個月仍未查獲者者,依法得申請遞補之人 數,或已取得遞補招募許可,於效期內尚未引進之人數,須於名冊中填前任外國人資料。
(3) 得以重招函申請入國引進:取得重新招募許可,於初次招募外國人期滿出國後,效期內已取得入 國引進許可且尚未引進之人數,須於名冊中填前任外國人資料。
請據實填寫,如接續聘僱後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者為自然人雇主死亡,請檢附死亡證明書影本。
若他人於自然人雇主死亡或場址轉予新雇主後仍以其名義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將以違反就業服務法 第 5 條第 2 項第 5 款規定論處。
八、 □請依實際情況勾選,如須檢附文件,務必檢附。
九、 申請文件除政府機關、醫療機構、學校或航空公司核發或開具之證明文件外,應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 章。
十、切結事項:(自然人雇主未聘僱本國勞工,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2 條免附地方政府開 立證明書者適用)
十一、新任外國人行動電話必填,且不得與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電話相同,未填寫者,將退請補正確 認;電子郵件須勾選「有」或「無」,未勾選者,將退請補正確認,若勾選「有」,請確實填寫且不 得與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電子郵件相同。
十二、新任外國人請填護照號碼,倘非首次來臺受聘且有護照號碼異動之情事,應立即向內政部移民署辦 理居留資料異動事宜。
本人未聘僱本國勞工,故免檢附工作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5 款開具之證明書。特此切結所填寫資料屬實,如有虛偽,願負法律上之一切責任。
立切結書人(即負責人): (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